商法考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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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公司法章节考试重点

自考公司法章节考试重点

自考公司法章节考试重点第一章公司法概述第一节公司法的定义、性质和精髓一.公司法的定义公司法:是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以及其他与公司组织有关的对内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公司法有形式意义上的公司法和实质意义上的公司法之分.形式意义上的公司法仅指冠以“公司法”之名的一部法律.实质意义上的公司法包括一切有关公司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最高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等.公司法理论研究的对象通常是广义的公司法.二.公司法的性质公司法的性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认识:(一)公司法兼具组织法和活动法的双重性质,以组织法为主;(二)公司法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性质,以实体法为主;(三)公司法兼具强制法和任意法的双重性质,以强制法为主;(四)公司法兼具国内法和国际法的双重性质,以国内法为主;三.公司法的精髓公司法最具有价值也是最核心的内容是:(一)确认股东财产和公司财产分离,使公司具有独立的财产权利;(二)确认股东承担有限责任;(三)确认公司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这种独立的人格表现为: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作为人格的独立性,公司还表现为独立于自己的股东和其他(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也表现为独立于政府.第二节公司的定义与法律特征一.公司的定义: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律规定组织.成立和从事活动的,以营利为的且兼顾社会利益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二.公司的法律特征由主述定义分析,公司应具有以下三个重要的法律特征:(一)合法性:公司必须依照公司法律规定的条件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设立;在公司成立后,公司也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管理,从事经营活动.公司构成的基本要素:1.资本:公司的资本是投资者即股东投入公司作为经营基础的资金.公司章程上必须明确记载全部股东出资构成的财产总额.2.章程:公司的章程是记载公司组织及行动的基本原则的文件.它向社会公众公开申明公司的宗旨.资本数额.权利以及一系列为公众了解所必需的内容.3.机关:公司的机关是能就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的法人管理机构.它代表公公司行使职权,承担义务.参加诉讼.在大多数情况下,董事会是公司的机关.公司机关还须对内执行业务.它的职权是由法律或公司章程授予的.(二)营利性公司作为一种企业,应当通过自己的生产.经营.服务等活动取得实际的经济利益,并将这种利益依法分配给公司的投资者.强调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并不否定公司的社会责任.(三)独立性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也就是说,法律赋予公司完全独立的人格,公司就像自然人一样,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和责任,公司不仅独立于其他社会经济组织,而且还独立于自己的投资者股东.第三节公司的分类一、现行法律上的分类公司依不同的标准可分为不同的种类.从我国《公司法》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分类: (一)按公司是否发行股份和参与投资人数的多少,可将公司分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独资公司.(二)按公司与公司之间的控制依附关系,可将公司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1.分公司与公司相比具有以下特征:a.不具有独立的民事主要资格b.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开展营业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总公司承受c.分公司并无董事会等公司机关,只设分公司经理,其地位相当于业务部门负责人d.分公司无自己独立的财产,其占有的财产归总公司所有,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e.分公司的经营收益纳入总公司的收益中,由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f. 分公司的债务由总公司负责清偿2.分公司与子公司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a.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无独立的财产.名称和章程,不能独立对外承担责任.而子公司则完全相反.b.分公司与子公司虽然都具有诉讼主体的资格,但是由于分公司不具有对外独立承担责任的能力,因此凡是以分公司为被告的诉讼案件必须以本公司为共同被告;而以子公司为被告的诉讼案件则无须以母公司为共同被告.(三)按公司除受《公司法》调整外是否还受其他法律调整,可将公司分为一般法上的公司和特别法上的公司.(四)按公司的股票是否上市流通,将公司分为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五)按公司的国籍,可将公司分为本国公司和外国公司.二、理论上的分类除了被立法所采纳的分类,主要还有以下几种理论分类:(一)有限公司与无限公司;(依据股东对公司责任形式而定)(二)公开公司与封闭公司;(公司股东构成和股份的转让方式作为划分标准)(三)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与劳合公司;(以公司的信用基础作出划分标准)第四节公司法的基本原则一、公司自治原则:公司自治的约束:1.外部约束,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一整套管理制度和监管机制2.内部约束,以公司章程和规章制度为核心的动作机制二、股权保护原则股权的体现:1.投票权2.分红权3.转让股份的权利4.认股权5.知情权三、管理科学原则公司治理结构是公司制的核心,具体表现为公司的组织制度和管理制度.组织制度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各自的分工与职责,建立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运行机制.管理制度包括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规章,是保证公司法人财产始终处于高效有序运营状态的主要手段;也是保证公司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基础.四、交易安全原则公司参与市场竞争,从事商品交易活动,法律自然要求公司遵循“游戏规则”.公司的营利活动不能以损害他人.社会的利益为代价,必须对他人.对社会负责.我国《公司法》上关于资本金的规定.发行债券的条件等都体现了保障交易安全的原则.另外,公司法还要求交易者积极地提供与交易有关的信息,并保证信息的准确性,以确保交易能在双方充分享有信息权的情况下进行.五、利益分享原则公司的利益是投资者.经营者.劳动者三方的共同利益,有时也包括了其他主体的利益.这种理论反映的是公司的社会责任.这种社会责任更加强调的是对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保护, 以纠正立法上对股东们利益的过度保护,从而体现出法律的公平性第五节公司法的体例与结构(一)民法:由于我国没有商法典,公司法实现上成了民法上的特别法.民法的一般原则均适用于公司法.当然,公司法具有更多的国家干预色彩,体现保障社会公众利益的原则,这点又与民法有所区别.因此,在适用公司法时,既要注意符合民法原则,又要注重其自身的特殊性.(二)证券法:是关于资本证券的募集.发行.交易.服务及证券市场进行管理监督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公司法与证券法是姐妹法,性质有许多相似之处.无论是立法,还是执法,都应当适当分工,注意协调,即使同样涉及股票.债券的内容,公司法重心是市场要素的界定和规范,证券法重心在市场交易的关系调整.(三)破产法:是调整基于破产事件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破产法适用的对象是企业法人.就这个意义上说.破产法所规范的主体与公司法基本上是一致的.(四)企业法:要正确处理公司法与企业法的关系,有两个概念必须首先区分,一个是“理论上的企业法”,一个是“现实中的企业法”.理论上的企业法与公司法是种属关系.企业包括自然人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和集团企业.公司企业仅是企业的一种,可以说公司法仅是企业法的一种,但它是最重要的一种,其他种类的企业由其他专门法律规范.现实中的企业法,由于受传统体现及观念的影响,形成了“部门树立”错综复杂的局面.公司改制后,应以我国《公司法》为依据.第二章公司法简史第一节英美法系公司法的产生和发展一.公司法的早期立法发展发端于英国.荷兰.北欧等海上贸易发达的国家二.近代英国公司法从1825年开始,英国议会颁发了一系列法令,逐渐放松了对公司在设立方面的限制.1834年颁布了《商事公司法》(The Trading Company Act of 1834),接着在1837年颁发了《特许公司法》(Letter Patent Act).1844年英国《合股公司法》颁行.该法采用了三个主要原则;(1)规定了成员的最低限额25名以上,1856年调低至20人;划清了合股公司与个人合伙的界限,规定了合股公司的股份可以不经全体成员同意而转让.(2)确立了以登记方法成立法人的程序;(3)确定了公司完全公开的原则.这三项原则构成了公司法最基础性的内容.三.现代英国公司法四.美国的早期公司立法五.现代美国公司法的发展美国规范上市公司的规则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独立审计;二是信息披露;三是公司治理结构第二节大陆法系公司法的发展一.法国法兰西国王路易十四于1673年颁发了《商事条例》,对公司进行了规范,开创了公司立法的先河,学者们普遍认为这是世界上最早进行的公司立法.公司的组织形式有普通公司和两合公司两种.二.德国1892年,德国制订《有限责任公司法》.三.欧盟欧盟公司法方面的第一号指令是在1968年生效的.第二号.第三号.第四号.第六号.第七号和第八号指令都是公司法方面的重要指令.第三节我国公司发展史一.旧中国早期公司立法1903年,清朝政府颁发了《奖励公司章程》,鼓励集股创办公司,该章程于1907年又进行了修订.1904年1月21日,清朝政府颁布《公司律》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公司法.该法规定公司分为四种:合资公司.合资有限公司.股份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二.中化民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公司立法北洋政府对清《商律草案》的公司律略加修订,定名为《公司条例》,规定公司分为: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三.改革开放前新中国的公司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政务院于1950年12月29日通过了《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条例规定了私营企业的三种组织方式:独资.合伙.公司,公司的五种组织方式:无限公司.有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

2014国考银监会真题解读:法律重考行政法与民商法

2014国考银监会真题解读:法律重考行政法与民商法

中公教育2014年国家公务员考试2014国考银监会真题解读:法律重考行政法与民商法11月23日,2014国家公务员考试前站打响,部分部门的专业科开考,主要为证监会、银监会以及外交部的外语测评,本次考试中银监会法律考试题量为80道,其中单选为60题,多选为20题,内容涵盖了法理学、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银行业监督法、商业银行法、民法、经济法(具体科目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劳动法、企业所得税法)、刑法、国际法、民事诉讼法等部分。

中公教育专家经过研究发现今年命题呈现以下特点:1.紧扣大纲规定本次考试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紧扣大纲要求和范围,注重考查与银监会相关的法律知识。

在众多科目中行政法与民商法所占比重较大。

2.注重考生能力的测试从今年考题题目整体来看,大体分为两类,一类识记型题目,是对基础法条规定的考察,这类题目较为简单;例如:28.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有关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其中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

A.8%B.13%C.15%D.25%另一类属于理解性题目,注重考察考生对知识的理解和运用,大多以案例的形式出现。

这一特点显示了命题更具科学性和合理性,更体现了国家机关工作实践性强的特点。

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理应对相关业务以重点掌握,以便更好地开展工作。

3.难易程度适中,且考点较为集中今年法律考试整体来说题目难度不大,基础知识的考察所占比重较大,属于中下等难度,只有个别题目较难,考生只需要讲中等题目分数拿到手即可。

另外虽然考察科目较多,但是每一科目中考点却比较集中,例如行政法部分,考察点集中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及诉讼四大块。

民商法考点集中在债权部分,其中债的担保为考试重点,而在债的担保中权利质权又为重中之重,单选多选都涉及了相关题目。

上海海事大学国际法学(海商法)考研备考指南

上海海事大学国际法学(海商法)考研备考指南

分。
掌握答题技巧
03
如排除法、比较法等,提高答题效率和准确性。
05 考研资料推荐
CHAPTER
教材推荐
01
02
03
04
《海商法》张丽英,中国政法 大学出版社
《国际法》周鲠生,武汉大学 出版社
《国际私法》章尚锦,中国人 民大学出版社
《海事法》司玉琢,法律出版 社
辅导书推荐
《考研政治一本通》 肖秀荣,中国政法大 学出版社
寻找模拟试题
分析模拟考试结果
模拟考试后需要认真分析自己的答题 情况,找出自己的薄弱环节,进行有 针对性的复习。
可以寻找相关的模拟试题进行练习, 提高自己的应试能力。
03 考试内容解析
CHAPTER
国际法学基础
国际法学基本概念
国际法是以国家之间的关系为主 要调整对象的法律,其基本原则
和规范是国际法的核心内容。
报名条件
考生需要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品行端正,身体健 康,符合上海海事大学国际法学(海商法)的报考条件。
报名流程
考生需要按照学校官网公布的报名流程进行报名,包括填写报名信息、上传照片、缴纳报 名费等步骤。
考试大纲解读
考试科目
上海海事大学国际法学(海商法)考研考试科目包括政治、英语一、法学综合、海商法。
国际法主体与客体
国际法主体主要包括国家、国际组 织等,而国际法客体则涉及到领土、 海洋权益、国际航空等。
国际法效力与管辖
国际法具有普遍约束力,并通过国 际法院、国际仲裁等机构进行实施 和管辖。
海商法知识
海商法概述
海商法是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包括船舶、 货物、港口等方面的规定。

司法考试法理学重点学习笔记

司法考试法理学重点学习笔记

司法考试法理学重点学习笔记第一章、法的本质和特征一、法、法律词义,广狭义的法律(当代中国"法"与"法律"的使用:我们所要研究的法笼统地指"国法",外延是指①成文法②判例法③习惯法or不成文法④其他执行国家法职能的法(如教会法)"国法"是核心问题,其他的说法无非是学者围绕国法而提出的自己的认识。

我国的广义和狭义的区别:广义是指包括宪法、基本法律在内的一切规范性法律文件;狭义的是指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二、法的本质(如何认识法的本质?)(区分本质现象、内容形式、实然应然)(意阶利vs.规共正)1.法的意志性和规律性1)阶级意志性:法律是人的意志的体现,这种意志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统治阶级通过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把统治阶级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

是阶级的整体意志,共同意志或者是根本意志。

不是统治阶级内部各党派,各团体或者每个成员的个别意志,统治阶级会通过惩罚的手段,迫使与统治阶级意志冲突的个别意志服从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

在一定情况下,法的内容也反映了统治阶级同盟阶级的某些要求和愿望。

包括共同利益和缓和阶级矛盾反映被统治阶级愿望和要求的内容。

但这只是局部利益2)物质制约性:法的内容是由物质生活决定,是受客观规律制约,客观规律中最重要的就是一定的经济关系a.法律具有规律性,它是在对客观规律的把握和认识的基础上制定的b.不能把法律等同于客观规律,规律是客观的,而法律不完全客观,它加入人的主观能动性3)总之,法是客观见之于主观的东西,是人的主观对客观的反映。

是法的内在矛盾关系。

主观上看法具有阶级性,客观上看具有物质制约性(即规律性)要避免唯意志论和宿命论4)非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①神意论―托马斯.阿奎那!神的智慧②理性论―古罗马西塞盖尤斯!认为法是最高的理性③规范论―英国托马斯.霍布斯!法是主权者的命令④社会控制论―美国庞德!法是社会控制的工具⑤意志论―法国卢梭!法是人民的意志⑥自由论―德国康德\黑格尔⑦事物性质论―法国孟德思鸠⑧民族精神论―德国卡尔.冯.萨维尼⑨利益论―德国鲁道夫.冯.耶宁三、法的特征1.调整行为的规范1)行为是法律调整的对象2)法律的规范性a.法律具有概括性(是一般的、概括的规则,不针对具体的人和事)b.法律的构成要素以法律规范为主,法律规范有严密的逻辑结构和很高的效率2.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or认可1)制定or认可是法律创制的主要方式(认可的三种情况)2)法律的国家性:①以国家名义创制②适用范围以国家主权为界域③以国家强制力为保证3)法律的普遍性(在一国领域内对一切人和组织发生效力)3.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1)法律以权利义务为内容a.法律的要素以法律规范为主,而法律规范主要就是规定权利义务b.法律对人的调整主要通过权利义务的设定和运行来实现的c.权利义务是法律主体地位的体现,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有确定性可预测性的特点2)法律的利导性这是法律作为调整社会各种利益关系的机制而派生的特征,法律通过规定人们权利义务来分配利益,影响人们的动机和行为,进而影响社会关系4.通过程序强制予以实施1)法律是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a.有些社会规范也有强制力,但不具有国家性,国家强制力是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重要区别b.国家强制力不等于纯粹的暴力,它具有潜在性和间接性c.国家强制不是法律实施的唯一保证力量2)法律的程序性法律强制实施是通过法定时间与法定空间上的步骤和方式而得以实现的第二章、法律历史一、法律起源的原因:1.经济因素:任何社会规范的存在都是在以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为基础的。

2020二级建造师《法规》考前必背重点

2020二级建造师《法规》考前必背重点

2020二级建造师《法规》考前必背重点二级建造师考试中的《法规》科目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涵盖了众多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对于即将参加考试的考生来说,掌握重点知识是取得好成绩的关键。

以下是为大家梳理的 2020 二级建造师《法规》考前必背重点。

一、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1、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要了解我国法律体系的七个法律部门,包括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2、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清楚不同法的形式,如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

同时要明白它们的制定机关和效力层级,其中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法律的效力低于宪法但高于其他法,行政法规的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

3、建设工程法人制度法人应具备的条件包括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

4、代理制度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

但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是常考的知识点,要理解它们的含义和法律后果。

5、物权制度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

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6、债权制度债的发生根据主要有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

要清楚它们的概念和特点。

7、知识产权制度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

著作权的保护对象是作品,专利权的授予条件包括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商标权的注册原则包括自愿注册和强制注册相结合的原则。

8、担保制度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抵押要清楚抵押物的范围和抵押的效力。

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留置权的适用范围有限,只适用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

二、施工许可法律制度1、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的适用范围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包括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等。

法考备考顺序

法考备考顺序

法考备考顺序法学是一门综合性极强的学科,对于想要从事法律职业的人来说,法学考试是必不可少的一关。

在备考法考的过程中,考生需要掌握一定的方法和技巧,以提高备考效率和考试成绩。

本文将介绍法考备考的顺序和方法,希望能对考生有所帮助。

一、了解考试内容和考试形式在开始备考之前,考生需要了解考试的内容和形式,这有助于考生制定备考计划和策略。

法考包括笔试和面试两部分,笔试主要考察考生的法律知识和能力,面试则主要考察考生的综合素质和应变能力。

因此,考生需要重点准备笔试部分,并了解面试的形式和内容,以便在备考过程中有针对性地进行练习和准备。

二、制定备考计划和策略在了解考试内容和形式之后,考生需要制定备考计划和策略,以确保备考有条不紊地进行。

备考计划应包括备考时间、备考内容、备考方式、备考进度等方面的安排,考生需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能力制定合理的计划。

备考策略则应根据考试的要求和特点,制定相应的备考方法和技巧,以提高备考效率和成绩。

三、重点复习法律基础知识法学考试是一门知识型考试,考生需要掌握一定的法律基础知识才能顺利通过考试。

因此,考生应重点复习法律基础知识,包括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劳动法、商法等方面的内容。

在复习过程中,考生需要注重理解和记忆,逐步建立完整的法律知识体系。

四、加强案例分析和应用能力法律知识的掌握只是法学考试的基础,考生还需要具备一定的案例分析和应用能力,才能在考试中得到较高的分数。

因此,考生需要加强案例分析和应用能力的训练,通过阅读和分析典型案例,熟悉法律条文的具体应用,掌握解决实际问题的方法和技巧。

五、练习试题和模拟考试练习试题和模拟考试是提高备考效率和考试成绩的关键。

通过练习试题和模拟考试,考生可以了解考试的难度和范围,熟悉考试的形式和要求,查缺补漏,提高备考效率和成绩。

在练习试题和模拟考试的过程中,考生需要注意时间控制和答题技巧,逐步提高自己的应试能力。

六、加强心理调适和应对能力法学考试是一门高难度的考试,考生需要具备一定的心理调适和应对能力,才能在考试中保持冷静和稳定,发挥出自己的最佳水平。

历年真题考试重点

历年真题考试重点

历年真题考试重点一、法律体系的基本特征1、法律体系=部门法体系=现行国内所有法律规范的体系。

2、国际公法不在我国法律体系之中。

3、清末沈家本修律才有近代法律体系的形成。

4、法学体系范围>法律体系范围。

一个国家可以有多个法学体系,但法律体系只有一个。

法学体系=法系=大陆法系+英美法系…….5、香港、澳门,大陆属于同一个法律体系。

6、法律体系所包含的部门法有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经济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刑法、诉讼法。

二、法律关系的内容1、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法律主体的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

2、权利第一,义务第二。

3、履行义务是为了更好的享有权利。

4、法律权利与利益紧紧相连,但通过法律所保护的权利不一定是本人的利益,也有可能是他人、集体、国家的。

5、义务在结构上分为作为与不作为。

6、结构上:权利与义务相互依存,一个是另一个存在的前提。

7、数量上:相等。

8、产生与发展上:一体(原始社会)——分裂对立(剥削社会)——统一(社会主义社会)。

9、价值上:义务>权利(等级社会)权利>义务(民主社会)三、违法1、判断违法的关键是——是否违反了法律。

2、违法=犯罪+狭义的违法(民事侵权+行政侵权)3、违法者须有法定行为能力。

四、法律与道德1、本质属性:形式上构建性法律有。

道德无。

2、行为标准:法律有,道德无。

3、形态,评价:法律一元,道德多元。

4、调整方式:法律重外在行为,道德重内心动机。

5、运行机制上:法律与程序交涉有关,道德无关。

在道德上——权利不应成为履行义务的诱因。

义务不对应权利,也不以权利为前提,道德不以交涉为程序的本质。

6、对行为的强制方式上:法律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

道德以内心、舆论为强制。

7、处理方式上:法律具有可诉性,其处理结果基本一致,道德无可诉性,处理结果多元。

8、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片面强调法的安定性优先是错误的。

五、法的产生1、最早的习惯法不是以文字记录的,即不是制定法。

提高司法考试全科得分的秘籍

提高司法考试全科得分的秘籍

提高司法考试全科得分的秘籍司法考试是一项对法律知识和应用能力的综合考核,对于想要成为合格法官、检察官或律师的人来说,取得优异的全科得分尤为重要。

本文将为大家介绍提高司法考试全科得分的秘籍,帮助考生在备考过程中深入了解考试要求、巩固基础知识、合理规划时间,并提供一些备考技巧和心理建议。

一、深入了解考试要求在备考司法考试前,了解考试的范围、题型和时间分配非常重要。

通过详细阅读官方考试大纲,考生可以清晰地知道每个科目的考点和要求,从而有针对性地进行复习。

此外,了解考试的时间限制,可以合理规划答题节奏,避免因时间不够而导致漏题或未能充分发挥。

二、巩固基础知识司法考试的全科涵盖了多个法律领域,要想在考试中取得好成绩,必须巩固基础知识。

考生可以通过刷题、做题、培训班等多种方式进行复习。

同时,要注重理论知识和实践能力的结合,将理论知识运用到具体案例中去。

针对各个科目,以下是一些建议:1.民法、刑法和行政法:重点理解各类罪名、法律责任和行政程序等概念。

通过分析案例,理解法律的适用和判断标准。

2.宪法和行政法规:关注最新的宪法修正案和重要的行政法规,掌握权力机关的组成、职权和相互制约关系。

3.民诉法和刑诉法:熟悉各类诉讼程序、证据规则和裁判流程。

通过模拟法庭辩论练习,提高理论结合实践的能力。

4.经济法和商法:重点理解合同、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结合实际案例进行分析和解决。

三、合理规划时间司法考试全科的时间紧张,考生应合理规划备考时间。

首先,根据自己的情况和实际目标制定一个备考计划,包括每天的学习时间和内容安排。

其次,在备考过程中要灵活调整计划,及时评估自己的学习进度,合理安排各科目的复习时间。

重点科目要加大复习力度,而熟悉的科目则可以适当减少时间,以便将时间重点放在需要更多提高的科目上。

四、备考技巧和心理建议除了掌握知识和合理规划时间,备考技巧和心理建议也是提高全科得分的关键。

1.划重点:在复习过程中,注意将重点知识点和难点进行标记和强调,有助于加深记忆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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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 的概念:法律上的“商”或“商事”泛指一切以营利为目的经营活动的总称。

商法的概念: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的分类:形式商法和实质商法,广义商法和狭义商法
形式商法和实质商法区别:形式的商法指法典形式的商法,实质的商法泛指一切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广义的商法是调整各种商事关系的商法规范的总成。

狭义的商法是指调整国内商事关系的商事私法。

商事关系的特点:商事关系发生在平等商事主体之间的社会经济关系;商事关系是商事主体基于营利目的而建立的
商事的范围:
1、“固有商” ——> “第一种商” 即直接的货物买卖和交易活动。

2、“辅助商” ,指货物买卖或交易提供服务,使“固有商”得以实现其目的的各种辅助行为。

3、“第三种商” ,指虽不具有直接或间接提供货物买卖或交易的媒介服务,但其行为性质与固有商和辅助商有密切联系或者为其提供资金的商业条件的商业活动。

4、“第四种商”,指仅与辅助商或者第三种商有牵连性的产业。

商法的调整对象
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关系,商事关系就是平等主体之间基于营利性目的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表现为两个方面:
①商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②商事关系是基于营利性行为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区别于普通民事关系的主要特点) 营利性是商事关系的的本质属性。

所谓营利,就是通过经营获得利润,以较少的经营投入获得较大的利益。

营利是一切商事关系的基本动机和目的,是商事经营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属点。

从内容上看,商事关系可分为商事组织关系和商事行为关系。

商事行为关系是基于各种商事行为的实施而形成的商事关系。

商法的性质
(一)商法是私法
根据在于:第一,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关系,在商事关系中,商事主体地位是平等的,始终贯彻意思自治原则。

第二,商法调整商事关系的直接目的是保护和协调民事主体的私人利益,促进商业活动的增长和发展。

第三,商法调整的方法是民事权利义务的设定和民事责任的追究。

(二)商法是实体法
(三)商法是商品经济的法
商法和民法的联系与区别:
商法和民法共同调整商品经济关系,通属私法,两者有着密切的联系。

商法大量使用民法的某些原则、制度、规范,同时,属于商法的一些原则、制度和规范也不断的被民法所吸收。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

它是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

它所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是指财产归属和流转关系,人身关系是指个人非财产关系。

而这些都符合庞德所指的个人利益的特征。

无疑,民法所保护的利益是个人利益。

而商法的主要则是由商事交易习惯形成的商品交换规则,完全可以视为民法的特别法,
在法律上适用的规则:
因此,它所保护的利益也是个人利益。

1.民法的一般适用和补充适用
2.商法的适用优先于民法
3.商法的效力优先于民法
商法的特征:营利性、调整对象的特定性、技术性和易变性、公法性、国际性
商法的原则:
商主体严格法定原则,包括商主体类型法定、内容法定、公示法定。

公平交易原则,从两个方面体现,一个是商事交易主体的地位平等,一个是诚实信用。

保障交易简便原则:交易简便, 2 短期时效是指交易所产生的请求权的时效期间予以缩短而从速确定其行为效力的立法规定。

交易明确、安全原则:强制主义是指国家通过商法公法化手段对于商事关系系施以强行法规则。

公式主义是指商事主题应当依照商法的规定,公开交易公众所须知道是重要事项。

外观主义是指交易行为的效果以交易当事人的外观为准。

严格责任主义是指在商事交易中,债务人无论是否有过错,均应对债权人负责。

商事主体:也称商事法律关系主体、商主体,是指按照商法的规定具有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商事行为,在商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和组织。

商事主体的特征:
1.商事主体必须具有商事能力。

2、商事主体以从事营利性活动为其常业。

3、商事主体的身份或资格经商业登记而取得。

4、商事主体必须是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是商法上权利义务的实际承担者。

商主体分类
1、依照商主体的组织结构形态或特征
2、依照法律授权或法律设定的要件、程序和方式
3、依照经营者的法律状态和事实状态。

4、依照经营者的经营规模。

5、依照经营种类商个人:按照法定的构成要件和程序,取得特定的商事主体资格,具有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独立从事商行为,依法承担商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的自然人。

我国主要表现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私人独资企业。

个体工商户:城市、农民的公民,以本人或家庭所有的财产,经核准登记,从事制造、销售、运输、饮食、修理、修建等工业、农业、手工业、商业经营,即成为个体工商户个。

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特征;投资主体的单一性仅限于自然人企业法律人格的非法人性企业主对企业有完全的控制力业主的无限责任盾
独自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
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有合法的企业名称;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商事合伙:是指合伙人组成的从事生产经营等商事活动的合伙
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的区别:民事合伙是指设立与存在的基础是民法的合伙;商事合伙是指设立与存在的基础是商法的合伙。

我国实行的是民商合一的法律制度,所以没有所谓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的概念。

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是大陆法系的传统分类,是合伙在
民商分立的立法模式下的分类。

(为了能够比较全面地看民事合伙,在这里把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一起展示) [1] 具体而言,民事合伙是指向社会提供专业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合伙。

如,会计师事务所。

商事合伙是指从事生产经营、商品销售活动,以营利为目的的合伙。

民事合伙比较强调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将合伙视为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合同关系;而商事合伙更加注重合伙人之间的集合性,将合伙视为合伙人之间基于合伙合同而成立的享有某种特定权利和承担相应义务的组织体。

[2]
个人合伙与商事合伙的区别
区别:个人与商事合伙的主体有所不同。

第二、商事合伙必须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

个人合伙则不需要如此的法定程序。

商事合伙的合伙人之间必须签订书面的合伙协议,个人合伙的书面合伙协议并非合伙成立的法定要件。

从主观上,商事合伙必须具有营利的目的。

而一般的个人合伙则不需要受到合伙目的上的限制。

商事合伙必须是合伙企业,要有符合法律规定的企业名称,个人合伙则不限于企业形式,也并不一定有名称。

相同点:不论个人合伙还是商事合伙,都要求合伙人“共同经营”。

合伙人要对合伙利润及财产共同分割。

合伙的人数必须是两人以上。

合伙要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商事行为的概念:我国商事行为的概念:商事法律制度构成之一,以营利性营业作为行为的目的和内容的行为,即商事主体在产生、变更、消灭商事法律关系的各种具体的法律行为的统称。

商事行为的特征:
1、商事行为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

2、商事行为是经营性的行为。

3、商事行为是商主体所为的行为。

商事登记:指商主体或商主体的筹办人,为了设立,变更或者终止其主体资格,依照商事登记法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登记主管机关审查核准,并将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薄的法律行为。

商事登记种类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变更登记:指已登记的商事主体因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等的变更而进行的登记
商事登记的特征:创设性要式性公法性
商事登记原则:强制登记,全面审查,登记公开
商事登记管理机关:我国的商事登记机关属于第三种模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商事登记的主管机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商事登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自治区、。

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县、区 (指县级以上的市辖区,下同)工商行政管理局
商事登记的效力:积极效力、消极效力、特殊效力、情况不实的登记、创设效力、公示效力
中国商事登记制度: 1.无完整统一的商事登记法,有关商事登记的制度分散于各种法律法规中。

2.在登记立法的体制上,我国的立法针对企业法人或非法人企业,都只考虑主体的类型,不问其从业为何种。

商业名称:表明企业的注册地址、商号、行业性质、企业的法律形式和财产性质的总称谓。

商业名称与商标- :都是绝对权,有财产性,有权转让。

区别:前者为姓名权,无年限,效力基于一定地域,只有文字表示形式,一般是强制注册,兼有创设效力。

后者为知识产权,有年限,效力基于全国,可以由文字图形表示,有资源和强制祖册两种,有宣示效力不具有创设效力。

商号立法原则:自由原则、真是原则、单一原则、禁用原则、地域保护原则、规范原则注册生效和实用生效、折中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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