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共同犯罪的构成【文献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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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下载】 刑法总论 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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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共同犯罪一、概述(一)概念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二)成立要件1、主体要件:行为人为二人以上首先,共同犯罪必须是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其次,二人以上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人注意:(1)间接正犯(以他人作为犯罪工具)的问题(2)共同犯罪在犯罪主体方面有时还涉及到犯罪人的身份单位犯罪也可能出现单位共同犯罪,即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故意犯罪,同时,也可能出现单位和个人共同犯罪,如甲教唆乙公司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2、客观要件:共同的犯罪行为共同的犯罪行为,是指行为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互相联系,互相配合,形成一个统一的犯罪活动整体。

(1)都是犯罪行为(2)共同犯罪行为的表现形式①共同的作为,如甲、乙共同动手抢劫丙的财物②共同的不作为,如甲、乙夫妻二人共同遗弃年老有病的父亲丙,致丙走投无路而自杀③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如保安与意图盗窃人按照事前约定,在盗窃时,保安佯装睡觉,不加制止,致盗窃人盗窃大量财物(3)共同犯罪的行为分工①实行行为,即实施符合犯罪构成客观方面要件的行为实行犯≠行为(犯罪行为,包括实行、组织、教唆、帮助行为)人实行行为≠行为②组织行为,即组织、领导、策划、指挥共同犯罪的行为③教唆行为,即故意劝说、收买、威胁或采用其他办法唆使他人故意实施犯罪的行为④帮助行为,即故意提供信息、工具或者排除障碍协助他人故意实施犯罪的行为(4)每一个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都存在因果关系。

3、主观要件:共同的犯罪故意指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该结果的发生。

(1)共同的认识(认识因素)第一,共同犯罪人认识到自己与他人互相配合共同实施犯罪;第二,共同犯罪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性质,并且认识到共同犯罪行为的性质;第三,共同犯罪人概括地预见到共同犯罪行为与共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共同犯罪案件的法律规定(2篇)

共同犯罪案件的法律规定(2篇)

第1篇一、引言共同犯罪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共同故意犯罪的行为。

在我国刑法中,共同犯罪是一种重要的犯罪形态,对于共同犯罪案件的法律规定,旨在明确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刑事责任以及处罚原则,以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1. 共同犯罪的主体要件共同犯罪的主体要件是指犯罪主体必须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

这里的“人”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对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犯罪行为应当符合刑法的相关规定。

2. 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是指犯罪行为具有共同性。

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犯罪行为具有连续性。

即犯罪行为在一定时间内连续发生,且各次犯罪行为之间存在内在联系。

(2)犯罪行为具有统一性。

即各共同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在目的、手段、方法等方面具有一致性。

(3)犯罪行为具有协调性。

即各共同犯罪人在犯罪过程中相互配合,共同实施犯罪。

3. 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犯罪主体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共同犯罪的故意必须是明确、直接的。

即各共同犯罪人对犯罪行为有明确的认识,并愿意参与犯罪。

(2)共同犯罪的故意具有一致性。

即各共同犯罪人的故意在内容、程度等方面具有一致性。

三、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1. 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共同犯罪人应当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参与程度等因素,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1)主犯的刑事责任。

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犯罪集团、犯罪团伙中的其他主犯。

主犯的刑事责任应当根据其所起的作用和所犯罪行的严重程度,从重处罚。

(2)从犯的刑事责任。

从犯是指协助主犯实施犯罪行为,或者在犯罪过程中起到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从犯的刑事责任应当根据其所起的作用和所犯罪行的严重程度,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胁从犯的刑事责任。

共同犯罪问题研究

共同犯罪问题研究

共同犯罪问题研究李亚东内容摘要:共同犯罪是犯罪的一种表现形式,之所以会产生共同犯罪从人本身的基本性来说便是每个人的能力都是无法无限的,因此产生了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问题作为刑法理论界中的一个难点,有其本身及其的复杂性。

关键词:共同犯罪故意特殊主体形态双方心理犯罪的产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在物质匮乏时会为了生存而去犯罪,物质充裕时会为了最大化攫取而去犯罪。

共同犯罪是犯罪的一种表现形式,之所以会产生共同犯罪从人本身的基本性来说便是每个人的能力都是无法无限的,因此产生了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通俗的说: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共同犯罪分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团两种。

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共同犯罪相对于单个人实施的同一犯罪而言,其复杂性是很明显的,相应的其社会危害性要严重一些。

共同犯罪问题作为刑法理论界中的一个难点,有其本身及其的复杂性,笔者在下文中只从共同犯罪的四个构成要件进行阐述。

一、共同犯罪的犯罪主体。

共同犯罪成立的主体条件是两人以上。

这里要注意准确对“人”的理解,这里的“人”是指符合刑法规定的作为犯罪主体条件的人,不仅包括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单位等法律拟制的人。

具体而言,即包括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所构成的共同犯罪,也包括两个以上的单位所构成的共同犯罪,还包括单位与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所构成的共同犯罪。

从主体的身份而言,共同犯罪可以分为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的共同犯罪。

在共同犯罪中,如果各行为人均无主体资格,自然谈不上构成特殊主体的共同犯罪,各行为人均具备特殊主体资格,自然构成特殊主体的共同犯罪。

我国刑法中虽然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共同实施的要求特殊主体的犯罪,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还是存在因主体身份产生对共同犯罪的影响。

例如:我国《刑法》中明文规定,强奸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由男子构成。

男子这一特殊身份的要求是强奸罪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属于犯罪构成的身份限定,妇女在目前的立法模式下由于不具备这种特定的法律身份,不能成为强奸罪的犯罪主体。

共犯_法律规定(3篇)

共犯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共犯,即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我国《刑法》对共犯的规定,旨在明确共犯的构成要件、法律责任以及刑事责任承担方式,以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本文将围绕共犯的法律规定,从共犯的构成要件、共犯的类型、共犯的刑事责任承担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共犯的构成要件1. 主体要件共犯的构成,首先要求主体要件,即共犯必须由二人以上构成。

这里的“二人以上”,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自然人的共同犯罪,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然人共同故意犯罪;单位犯罪,是指单位犯罪主体在法定范围内,为谋取非法利益而实施的犯罪。

2. 客体要件共犯的构成,还要求客体要件,即共犯行为必须侵犯一定的客体。

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包括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公民个人合法权益等。

共犯行为侵犯的客体,应当是刑法所规定的犯罪客体。

3. 客观要件共犯的构成,还要求客观要件,即共犯行为必须具有危害社会的客观事实。

客观要件包括犯罪行为、犯罪手段、犯罪结果等。

共犯行为必须具备犯罪行为,即共犯人之间必须有共同犯罪的行为。

4. 主观要件共犯的构成,最后要求主观要件,即共犯人必须有共同犯罪的故意。

共同故意是指共犯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三、共犯的类型1. 犯罪共同形态犯罪共同形态,是指共犯人之间在犯罪过程中的相互关系。

根据犯罪共同形态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共同正犯:共犯人之间在犯罪过程中,各自独立地实施犯罪行为,但彼此之间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2)教唆犯:教唆犯是指教唆他人犯罪的人,被教唆的人实施了犯罪。

(3)帮助犯:帮助犯是指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帮助的人。

(4)从犯:从犯是指为正犯实施犯罪提供帮助的人。

2. 犯罪分工形态犯罪分工形态,是指共犯人在犯罪过程中的分工关系。

根据犯罪分工形态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实行犯:实行犯是指直接实施犯罪行为的人。

(2)教唆犯:教唆犯是指教唆他人犯罪的人。

刑法中的共同犯罪

刑法中的共同犯罪

刑法中的共同犯罪在刑法领域,共同犯罪是指两个或多个人员共同参与犯罪的行为。

共同犯罪具有其特殊的法律性质和法律后果。

本文将探讨刑法中的共同犯罪,包括共同犯罪的定义、要件、法律责任等方面。

一、共同犯罪的定义与要件共同犯罪是指两个或多个人在一定的犯罪意识和犯罪行为基础上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彼此之间具有共犯的关系。

共同犯罪通常要求具备以下要件:1.共同犯意识:参与共同犯罪的人员必须具备共同犯的意识,即大家都明确知道并同意参与犯罪行为。

2.共同犯行为:共同犯罪需要具备实质性的共同犯行为,即多个人员共同实施犯罪行为,或者各自负责不同的犯罪行为但互相协作。

3.共同犯关系:参与共同犯罪的人员之间应当存在着一种犯罪共同体的关系,即相互之间具有共犯的联系。

二、共同犯罪的法律责任在刑法中,共同犯罪所产生的法律责任有以下几个方面:1.共同犯责任:共同犯罪的参与者应当对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负有共同的责任。

无论是实施犯罪行为的主谋、策划者,还是参与者、协助者,都应当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所扮演的角色和程度负有相应的法律责任。

2.共同犯惩罚:共同犯罪通常会受到比单独犯罪更严厉的刑罚。

这是因为共同犯罪涉及多个参与者,其犯罪行为更具有危害性和社会危害性,因此需要更严厉的惩罚。

3.共同犯证据:在共同犯罪的审判过程中,法庭会依据合法的证据来认定和证明共同犯罪的事实和责任。

共同犯罪的证据通常包括个人陈述、物证、证人证言等。

三、共同犯罪的判罚与辩护对于共同犯罪的判罚,法庭通常会根据各个参与者的犯罪程度、犯罪手段和犯罪结果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在共同犯罪中,主要有以下几种辩护策略:1.否认共同犯罪:被控方可以否认自己与他人存在犯罪共同体的关系,主张并非共同犯罪中的参与者。

2.减轻共同犯责任:被控方可以主张自己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影响较小,要求法庭对其刑罚予以减轻。

3.同谋辩护:被控方可以辩称自己虽然与他人共同策划了犯罪行为,但并未实施具体犯罪行为,并请求法庭将其从共同犯罪中剥离。

论共同犯罪的构成及认定

论共同犯罪的构成及认定

论共同犯罪的构成及认定作者:闫凡坤李文冰来源:《青年生活》2019年第23期摘要:犯罪通俗的讲就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国家定制法律的规定,主要体现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和和社会公共利益,扰乱了社会的正常运转的秩序。

共同犯罪。

的行为主体为二人以上,犯罪主体多元,在实践中这类案件的处理有较大难度因此要正确认识和了解共同犯罪的构成和认定,才能在实践中处理好这类案件。

关键词:共同犯罪概念构成要件认定情形一、共同犯罪概述共同犯罪是与个体犯罪相对应的一种犯罪。

我国刑法对于共同犯罪的定义是在借鉴其他国家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社会实践中的具体情况所做出的。

刑法典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这一定义从两个方面对共同犯罪进行了规定,一方面,必须是行为人基于共同的故意实施的犯罪;另一方面,行为主体必须为两个主体以上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因为共同犯罪的对社会具有很大的消积影响,国家也加大了对其打击力度,并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约束。

二、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判断犯罪行为是否是共同犯罪,通常通过判断其构成要件。

(一)主体要件对于共同犯罪主体的规定,我国刑法做出明确的规定。

即必须是成年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成为犯罪主体。

因为共同犯罪的组成多样,所以主体的组合就有一下几种。

第一种,双方是都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个人;第二一方为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另一方为未成年人;第三种,一方为单位,另一方为个人;第四种,双方中之前有一方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上述四种情况只有第一种情况可以构成任何一种共同犯罪,第二种和第三种情况则要根据刑法的具体规定才能成立共同犯罪,第四种情况则是不能构成共同犯罪(二)主观要件共同犯罪是多方主体共同犯罪,行为主体在实施犯罪时的主观心理为故意。

在理解这种故意的心理可以从两个方面理解,一方面是指共同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有相同的犯罪故意,另一方面也是指共同犯罪人之间在心理活动上有一定的相似性,表现在实施犯罪行为上的相似性。

第五章共同犯罪

第五章共同犯罪

第五章共同犯罪第一节共同犯罪的概念及其构成一、共同犯罪的概念【分析】共同犯罪,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共同犯罪的构成特征【分析】1.有二个以上的犯罪主体。

作为共同犯罪人之一,也必须具备责任能力达到责任年龄的一般主体资格。

未达到责任年龄人参与共同犯罪的,不认为是共同犯罪人。

二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其中一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实际只有一人具有犯罪主体资格,不认为是共同犯罪。

2.在客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犯罪的行为,即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是指向同一目标,彼此联系、互相配合,结成一个犯罪行为整体。

共同犯罪行为包括:(1)实行行为;(2)帮助行为;(3)组织行为;(4)教唆行为;(5)共谋行为。

从行为形式讲,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应当注意,有共谋行为而未参与犯罪实行的,也可以构成共犯。

例如,甲乙丙三人共谋走私毒品,共同集资100万元,由丙购买毒品走私。

甲乙虽然没有亲自实行走私行为,也成立共犯。

另外,共谋实行犯罪,在现场没有直接实行犯罪行为,但在一旁站脚助威的,也认为是共犯。

例如,甲乙二人见三名学生在用扑克牌赌博,赌资放在地上,遂生抢劫之心。

两被告人约定以吹口哨、打手势为暗号一起动手实施抢劫,并佯装看赌牌靠近学生。

期间,甲多次暗示,但乙迟迟不敢动手。

甲找机会抢了放在地上的赌资320元,并对一名反抗的学生拳打脚踢。

甲抢得钱后与乙扬长而去。

事后,甲乙分别分得赃款180元和140元。

法院认为,甲乙二人均构成抢劫罪,且系共同犯罪。

在共同犯罪中,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乙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3.在主观方面,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包含两层意思:(1)各共同犯罪人对共同犯罪持犯罪性质相同的故意心态;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等性质相同的故意;(2)各共同犯罪人相互之间有意思联络,对互相协作犯罪亦持故意心态。

如果缺乏“性质相同的犯罪故意”,即使共同作案也不成立共犯。

例如甲以杀人故意乙以伤害故意共同加害丙,甲乙二人在故意杀人罪上不成立共同犯罪。

第五章 共同犯罪

第五章 共同犯罪
集团共同犯罪既可能是必要的共犯(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组织、领导、 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也可能是任意的共犯(集团性的杀人、集团性的抢劫等)。在处罚 任意的集团犯罪的各种参与人时,必须适用刑法总则的规定。
第三节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大纲要求
一、主犯及其刑事责任 主犯的概念;主犯的种类;主犯的刑事责任。 二、从犯及其刑事责任 从犯的概念;从犯的种类;从犯的刑事责任。 三、胁从犯及其刑事责任 胁从犯的概念;胁从犯的刑事责任。 四、教唆犯及其刑事责任 教唆犯的概念;教唆犯的特点及其成立条件;教唆犯的刑事责任。 五、共同犯罪与犯罪的停止形态 共同犯罪与犯罪预备、未遂;共同犯罪与犯罪中止。
总结:教唆行为按照独立罪名单独定罪情形
刑法分则规定以唆使、煽动作为实行行为的常见情形有: (1)煽动分裂国家罪(第 103 条第 2 款):“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第 105 条第 2 款):“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 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3)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第 373 条):“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或者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 雇用,情节严重的。” (4)妨害作证罪(第 307 条):“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 伪证的。” (5)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与强迫他人吸毒罪(第 353 条):“引诱、教唆、欺骗他 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注意: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毒,不是独立罪名,而是引诱、教唆他人吸毒 罪与强迫吸毒罪的从重处罚情节。 (6)引诱卖淫罪(第 359 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 (7)引诱幼女卖淫罪(第 359 条第 2 款):“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注意:引诱幼女卖淫是独立罪名,不是引诱卖淫罪的从重处罚情节。 (8)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第 301 条第 2 款):“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 注意:引诱未成年聚众淫乱是独立罪名,不是聚众淫乱罪的从重处罚情节。但在给行为人定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后,在量刑时,应比照聚众淫乱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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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文献综述
法学
论共同犯罪的构成
共同犯罪对于任何一个国家来说都是刑法学中最为重要的内容之一,自从近代刑法
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诞生以来,共同犯罪就一直是世界各国刑法学家们最热衷于研究
的传统问题。正如日本刑法学家西村克彦说的那样:“共犯,几乎成了永恒的主题”。中
国古代对共同犯罪的认识最早可以追溯到三千年以前。较完整的概念如晋张斐《注律表》
所云:“唱首先言谓之造意,二人对议谓之谋、三人谓之群,制众建计谓之率。”我国唐
代《唐律疏议》中规定:“共犯罪者,谓二人以上共犯,以先造意者为首,余并为从之。”
由此可见,早在我国的唐代,共同犯罪的概念就已经形成,并且跟现今国内外的定义也
极其的相似,可以说立法已经是相当先进的了。在古代,“造意”就作为古代认定共同
犯罪的一个重要条件,甚至严格到只要有了“造意”就成了区分主从犯的标准。因此,
我们不难发现共同犯罪可以说自古以来就在刑法中占据了很重要的比重。所以研究共同
犯罪的重要性可想而知。
我国现行的刑法在刑法总则第二章的第三节对共同犯罪做出了一个概括性的规定:
其中包括共同犯罪的概念、分类以及处罚原则等。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我国刑法对共
同犯罪人的处罚依照犯罪人在犯罪活动中所起的作用而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
胁从犯、教唆犯四种。我国现行刑法如此规定,也可以说是跟我国自古的刑法传统是相
一致的。在《唐律》中还有这样的规定:“诸共犯罪者,以造意为首随从者减一等。”换
句话来说也就是:在共同犯罪里,以有犯意的人为首,协助他的罪轻一等,可以说这就
是主从犯分类的原型。虽然我国的刑法在历史的变迁中不断发生着改变,共犯的问题也
随着年代的改变而改变。新中国成立以后,共同犯罪的概念也在79年刑法中正式得到
了确立。
西方国家有关于共犯的理论最早萌生于中世纪的意大利,那时的刑法学家将构成全
部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为“正犯”,除此以外的是“共犯”。因此,纵观大陆法系的国家,
对于共同犯罪的定义都没有给出明确的界定,而是围绕正犯和共犯建立起共同犯罪理论
的。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理论中,一直存在着“限制的正犯论”和“扩张的正犯论”
的争议。这两种争议的焦点则是对于那些帮助犯或者说教唆犯到底应不应该认定为正
犯,对于限制的正犯论来说,对于那些教唆犯或者帮助犯来说不应认定为正犯,然而,
1

扩张的正犯论则认为,凡是对于实现构成要件具有原因力的行为人都是正犯。在日本,
以限制的正犯论为通说,而德国则综合了两种观点,对于那些对犯罪具有支配地位的人,
如间接正犯等,都认定为是正犯,我认为,这种观点跟我国刑法对于共犯的认定有着相
似的地方,但也存在着极大的不同。在我国,正犯的范围绝不仅限于亲自实施犯罪行为
的人,这点来看,可以说是相类似的,但是在我国刑法中,对于共同犯罪的分类主要是
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而不像大陆法系国家那样以正犯和共犯而加以区分,从
这点上来看,我国和大陆法系国家的共同犯罪观在本质上是不相同的。
本文的主题是“共同犯罪的构成”,那么犯罪构成则构成了本文的另一大主要内容。
我国现行的刑法其渊源很大一部分来源于德、日两国。可以说德、日两国对于共同犯罪
构成的认识对我过刑法的制定有着很大的影响。我国在20世纪50年代初期,刑法知识
苏俄化的背景下,从苏俄刑法学中引进了犯罪构成的四要件体系(犯罪主体、犯罪主观
因素、犯罪客体、犯罪客观因素)可以说是沿用至今,然而,许许多多的刑法学家却竭
力摆脱四要件的犯罪构成体系。进入21世纪以后,随着德日刑法学中的三阶层的犯罪
构成体系(构成要件的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为越来越多的刑法学者所接触,甚至
是接受,两种理论体系之争正在成为我国刑法学界的学术热点问题。可以说,两种理论
体系对于现今刑法的应用问题起着很关键的作用。无论是哪种观点的胜出,对我国刑法
学界来说都将产生重大的影响。尤其是在刑法学的教育方面,虽然主流的刑法教科书还
是采用四要件的犯罪构成体系,但是不能保证,将来三阶层理论的崛起。在2009年的
国家司法考试当中,采用的就是德日的三阶层理论,当时在全国刑法学界引起了一场场
激烈的争论,以张明楷教授为主的国内许多刑法大家都竭力支持三阶层理论体系。虽然
2010的全国司法考试又回归到了传统的犯罪构成四要件的理论体系,但是,相信在不久
的将来,三阶层理论将得到越来越多人的认可,并真正应用到实际当中去,甚至有可能
成为主流学说。
犯罪构成究竟适用何种理论不仅仅对于普通类型的个人犯罪起着关键性的作用,对
于共同犯罪是否成立同样起着关键的作用。同样一个案例,运用的推理方式不同,得出
的结论也会有着很大的不同。对共同犯罪来说,国内外的诸多学说在共同犯罪的认定方
面都有着或多或少的分歧,刑法作为一门惩罚和预防犯罪的学科,正确地界定共同犯罪
的构成意义是可想而知的,毕竟行为的认定将直接导致定罪量刑,罪责刑相统一的原则
作为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同样要求对于犯罪行为的认定应根据犯罪事实而论,因此共
犯构成与否的判断不仅直接影响罪犯的定罪量刑,更对于同类犯罪的认定有着很大的影
响。
2

共同犯罪这个永恒的主体在今后的学术研究中仍将是广大学者的研究热点,希望在
未来的日子里,更多的分歧能够达成共识,从而促使我国刑法学得到更大的进步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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