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共同犯罪的理论现状及完善
在我国刑法理论中引入共犯脱离必要性

试论在我国刑法理论中引入共犯脱离的必要性摘要:共犯中止的通说对意图中止犯罪并为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而作出真挚努力的部分共犯,在犯罪结果最终发生时,以共犯的既遂论处。
这既不符合常情、常理,又显失公正。
笔者主张有必要在我国刑法理论中引入共犯脱离理论。
关键词:共犯中止共犯脱离必要性一、我国刑法理论关于共犯中止问题的通说存在的弊端我国刑法理论关于共犯中止问题的通说认为,共同犯罪中的中止犯罪者如果未能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不能以犯罪中止处理;但中止行为和行为人为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所作的诚恳努力,可以在量刑时作为酌定从轻情节予以考虑。
①可见,我国刑法理论通说在共犯中止问题上事实上采用了客观主义的立场。
客观主义认为,刑事责任的基础是表现在外部的犯罪人的行为及其实害。
客观主义立场旨在限制处罚范围,实现罪刑法定。
在我国刑法把罪刑法定作为基本原则写入刑法的大背景下,在犯罪论上采用客观主义立场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
但是,这种观点不能对部分共犯放弃自己的犯罪行为,并为防止犯罪结果的最终发生作出真挚努力作出正确的刑法上的评价,这是其美中不足之处。
事实上,在共犯中止这个比较特殊的问题上,如果只是机械地适用客观主义的立场,就会产生以下一些弊端:第一,违背了区别对待原则共同犯罪中的部分共犯意图中止犯罪,并为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作出了真挚努力,即使最终没有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对其也不宜作出与其他共犯同样的刑法上的评价。
例如,甲、乙二人事先约定一起抢劫经常上夜班的丙,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前,甲因考虑到家中老母年迈,担心自己出事后,母亲无人照顾,于是劝阻乙也不要实施抢劫行为了,并从乙手中拿回了自己的铁棒。
但乙不听劝阻,在甲离开后,一个人对丙以暴力相威胁并抢了丙身上的500元现金及价值300元的诺基亚手机一部。
如果按照上述通说的观点,案件中的甲乙都应认定为犯罪既遂。
这显然违背了常情、常理。
一个是犯意坚决,并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一个是迷途知返,并为防止犯罪的最终发生作出了真挚努力的人,二人各自的行为对社会的危险性显著不同,难道仅仅因为二人曾有过共同犯罪的合意,在刑法上就能对他们做出同样的评价吗?很显然,对共同犯罪中有显著不同社会危险性的人在定罪方面做出完全相同的判断,是有违区别对待原则的。
我国现行共犯制度下片面共犯的困境及反思

我国现行共犯制度下片面共犯的困境及反思作者:韩玲来源:《行政与法》2013年第01期摘要:片面共犯应否作为共同犯罪来处理,立法没有明确规定,理论界一直众说纷纭,进而导致片面共犯在刑法理论中一直没有合理的定位。
应从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络的角度来重新对片面共犯进行界定。
既然共同故意须包含意思联络,则对于缺乏意思联络的片面共犯应当认为其缺乏共同犯罪故意,故而不能够成立共同犯罪。
关键词:片面共犯;片面共同正犯;片面教唆犯;片面帮助犯片面共犯是共犯理论中一个重大而复杂的问题。
和大多数国家相同,我国没有在刑法中明确规定片面共犯的处断原则,进而导致在理论上出现了困惑。
故意与过失是两大罪过形式,全面故意与片面故意又是区分全面共犯与片面共犯的重要标志,从刑法中的罪过理论角度认识片面共犯不失为一个好的视角。
一、片面共犯的理论困境根据通说的观点,所谓片面共犯,是指共同行为人的一方有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的意思,并协力于他人的犯罪行为,但他人却不知道其给予协力,因而缺乏共同犯罪故意的情况。
[1](p514)可见,根据片面共犯的概念,行为人双方都是应该有犯罪故意的,甚至可以说都具有实施某种特定犯罪的故意。
其根本点在于一方知道有他人在和自己一同实施犯罪,而另一方则不知道有他人的协力,以为自己在单独实施犯罪。
问题的关键在于对“共同故意”如何理解。
如若认为共同故意之“共同”仅为实施某种特定犯罪故意的“相同”,那么就应承认片面共犯可作为共同犯罪来处理;如若认为共同故意之“共同”当中必须包含行为人之间的主观联系即意思联络,而该意思联络又必须是双向的意思联络,即不仅有“同”,且必须有“共”,则片面共犯就失去了存在基础。
根据我国《刑法》第25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仅从解释论的角度来看,似乎很难看出我国刑法对片面共犯的态度。
对于片面共犯能否成立共同犯罪,理论界一直存在着不同的观点。
持行为共同说的学者认为共同犯罪是共同表现恶性的关系,有共同的行为即可成立共同犯罪,因此肯定片面共犯的成立;持犯罪共同说的学者认为成立共同犯罪须存在共同的犯意,故而又称为犯意共同说,否定片面共犯的成立。
论共同犯罪中行为共同说的合理性

论共同犯罪中行为共同说的合理性作者:孙铭悦来源:《卷宗》2017年第15期摘要:针对共同犯罪,不同的学说判断的标准和要求不同,从而将直接导致共同犯罪是否构成的结果不同。
目前,在司法实务中主要采取部分犯罪共同说的标准,但是其自身体现出的一些缺陷引起学界的反思,在此背景之下诞生了行为共同说。
本文中笔者将就行为共同说进行详细的说明,并将其与完全犯罪共同说、部分犯罪共同说相比较,进而挖掘该学说的合理性。
关键词:共同犯罪;行为共同说;共同过失犯罪共同犯罪是刑法犯罪论中十分熟悉的一种犯罪情形,对此,《刑法》第25条也对其做出了十分明确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为了强调这一点,法条还进一步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这也意味着若想构成共同犯罪,犯罪主体的主观要件必须是故意。
实质上,立法者的立法宗旨与理论中的部分犯罪共同说十分贴切,可以说基本是在部分犯罪共同说的指导下做出的规定。
在采纳部分犯罪共同说之前,学界还存在完全犯罪共同说的看法。
即针对共同犯罪中”共同“的标准,主要存在三种不同的看法:完全犯罪共同说、部分犯罪共同说和行为共同说。
下面笔者将一一进行分析。
1 传统共同犯罪的认定标准(一)完全犯罪共同说最古老的一种看法是完全犯罪共同说,该学说认为,若想成立共同犯罪,必须客观行为相同、主观故意相同、触犯罪名也相同。
只有这三项标准完全相同才能构成共同犯罪。
该学说的缺陷无处不在,缺乏内在的逻辑性,如果运用这种学说进行判断,将会使得相当比例的一部分共犯情形处于无法归咎的尴尬状态。
举一个最简单的案例:甲试图进行盗窃,把乙叫来帮助自己望风,甲进入行窃的过程中突然被主人发现,为了拿到财物,甲将主人打成轻伤实施了抢劫行为。
按照完全共同说认为,甲乙二人并不构成共同犯罪。
因为二者在主客观要件以及触犯的罪名上并不相同,因此二者并不构成共同犯罪。
但如果不以共犯论处,那么对乙的行为应当如何论处呢。
乙的望风行为对主人的法益没有任何侵害性,给他单独定罪的话应当定什么罪似乎都不合适,但如果就此不给乙定罪显然又不合理。
共同过失犯罪成立共同犯罪之理论探讨

对 于 同过失 犯罪是 否成立 共 同犯 罪 的 f题 , u J 各国的 刑法理
笔者 认 为 , 上述 肯定 说与 否定 说各学 说有 一定 道理 , 同 时 但 性 , 能体现 共同 过失 犯罪 的本质 。首 先 , 定说 常 以现 行 《 不 否 刑
法》第 2 2条 的规定 为 依据 否定过 失 同犯 罪成 立共 同犯罪 是不
L g l y t m n o it e a s e A dS cey S
l ' j 金 ,J 1 l占 L
己1年1月 下 口口 1 ( )
共 同过 失 犯 罪 成 立 共 同犯 罪 之 理 论 探 讨
张 熠
摘 要 目前 , 同过 失犯 罪 已成 为 了不可忽视 的犯 罪现 象。但 由于我 国刑法 明确规 定 , 同犯 罪为共 同故 意犯 罪 , 共 共 因此
利 学的 。我们 是需 依法 论事 , 但是 新的犯 罪形 态 出现 时 , 使该 为 新 生犯罪 形 态在 法律 上处 于合 理位 置 ,以使 更好 地解 决司 法 问 题 , 们需适 时 改变刑 法有 关理 论和 有关 法律规 定 , 我 以适 应 社会 发展 的 需要 。这种 从法 条 上寻 找否定 过 失共 同犯 罪的 根据 从 实然 法来 论证 应然 法理 的方 法存 在不 科学 性 。实 然法 是用于 指 导司法 实践 的, 人定 的, 它是 受一 定时期某 些学理 与立法 耆意识 观
论 界与 实 务界 部存在 较大 争议 。 者争 论颇 多, 学 目前 尚未达 成共 又 具有一 定缺 陷 。两 者都 以共 同 故意犯 罪为 参照 ,存 在着 片面
识 。概 括 起来 分为 肯定 说与否 定说 。
( ) 定说 一 否
否定 说 以我 国刑法 典 为依据 ,认 为不 沦新 旧刑 法 均 明确规 定 :二 人 以上共 同过 失犯 , 以 同犯 罪 论处 。 当负刑 事责 “ 不 应
浅论四要件说关于共同犯罪理论的缺陷

浅论四要件说关于共同犯罪理论的缺陷张敏南京工业大学,江苏南京211816摘要:众所周知,在我国的传统犯罪构成体系中,四要件一直占据着主导位置,由于其简明扼要,且可操性强,历来被我国司法实践者所推崇。
但是随着时代不断发展,新的问题也不断出现。
在当前,四要件体系下的犯罪构成在处理相关问题时显得有些捉襟见肘,尤其是在共同犯罪领域,其本身所先天存在的对犯罪各个要素仅作整体评价而不具体考察的思维短板已经不能满足现实需要。
本文意在从四要件的构成原理出发,对于其在处理共同犯罪时的不妥之处予以具体阐述,并提出自己的观点。
关键词:四要件;共同犯罪;违法性;责任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0-0171-02作者简介:张敏(1994-),男,河南洛阳人,南京工业大学,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学。
共同犯罪在我国刑法中有明确的规定,即二人以上实行的共同故意犯罪。
在传统的四要件说的理论下,成立共同犯罪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主体条件: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或者单位;(2)主观方面:二人以上的共犯者之间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也就是共同犯罪的主观罪过只有故意,过失不构成共同犯罪,且共犯人的故意内容必须相同;(3)客观方面:构成共同犯罪必须二人以上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笔者认为这种立场失于片面,可能导致罪刑不均从而不能妥善处理共同犯罪的问题。
这个疑问源自于对共同犯罪的理解。
在三阶层的理论体系下,在违法与责任的基础之上建立犯罪的实体,那么共同犯罪仅是在违法层面所要解决的问题,即共同犯罪是一种违法形态,其解决的仅是结果的归属,而具体主观责任的认定则是责任层面需要解决的问题,因而认为共同犯罪仅要求共犯人在行为上具有共同的类型性,而不要求在责任层面具备共同性的特征,因此法定年龄、责任能力以及故意不在共同犯罪的的考察之列。
(当然在三阶层内部,站在不同的立场可能会得出不同的结论。
试论共同过失犯罪及在我国刑法中的完善

2006.12试论共同过失犯罪及在我国刑法中的完善□袁志明(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院重庆400031)摘要共同过失犯罪是共同犯罪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长期以来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未能被我国刑法所规定。
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共同过失犯罪的发案率越来越高,社会危害性越来越大,刑法有必要对其加以规定,这不仅是社会发展和司法实践的需要,也是完善刑法理论的需要。
关键词共同犯罪过失共同过失犯罪中图分类号:D92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2-017-02犯罪作为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就实施的人数而言,有一人单独实施的犯罪,也有两人以上共同实施的犯罪。
前者称为单独犯罪,后者称为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在西方刑法理论中通常称为共犯。
如果说在政治经济学上的协作不等于若干个人劳动的简单相加,而会产生一种新的力量;那么共同犯罪也不是若干单独犯罪的简单相加,而会产生更大的危害性。
各国刑法大多在刑法总则中设共同犯罪的规定,用以解决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问题。
我国刑法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同时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犯罪。
根据行为人主观心态的不同,共同犯罪可分为共同故意犯罪和共同过失犯罪。
共同故意犯罪由于其社会危害性较大,早已被法律所反映并提升为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而共同过失犯罪,无论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长期以来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
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共同过失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应受惩罚性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不少学者也改变了认识,转而主张共同过失犯罪的理论,一些国家的刑事判例也开始承认这种犯罪形态,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共同过失犯罪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很有必要加以重新认识。
一、有关共同过失犯罪的学说关于共同过失犯罪,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议颇多。
概括起来有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肯定说大多立足于行为共同说,他们认为共犯的本质是数人依共同的行为而实现各自的犯意,所以认为共同过失犯罪是可以成立的。
论我国共同犯罪的理论现状及完善

论我国共同犯罪的理论现状及完善作者:王纪锋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10期【摘要】社会上各种犯罪人群都有,而共同犯罪的人群又是一个比较特殊的群体,共同犯罪现象是一种比较复杂的现象,相对于单独犯罪而言,共同犯罪的犯罪情况更为严重,犯罪率更高。
多数人一起参与的行为相对于单独的个人来说更加的胆大妄为,因此,共同犯罪更具有社会危害力。
不同的国家针对该国犯罪事件有独立于其他国家的一套刑法,因此,世界上不同的国家在刑法上对共同犯罪有不一样的规定,现代刑法理论不能达成一致共识,导致共同犯罪问题成为了一个社会潜在的危险现象,成为了一个世界难题。
【关键词】共同犯罪;犯罪人群;共犯;共同犯罪的理论一、引言世界上无论是内战还是国与国之间的战争从没有间断过,又何谈犯罪呢?或大或小的犯罪事件都在世界各地上演,不同的国家针对不同的情况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但针对共同犯罪这一现象世界各国并没有拿出一致的观点。
我国在针对共同犯罪这一犯罪团体上有着独特的规定,但是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使得规定仍然存在着矛盾,这不得不说是我国立法的一大漏洞。
前苏联法学家特拉伊宁说过:“共同犯罪学说,是刑法理论中最复杂的学说之一。
”而日本刑法学家西村克彦可曾指出:“共犯,几乎成了永恒的主题。
”如果一个国家没有一套完善的立法法规,那么这个国家一定在逐步的下滑。
现在,各国与各国之间都处于友好的状态,各国都在着力于如何更好地与国际接轨,更好地完成国家遗留的历史任务,如何进一步完善刑事立法的需求,成为了我国目前面临的重要刑事课题。
二、共同犯罪理论共同犯罪的定义是什么?人们对共同犯罪有什么认识呢?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行处罚。
”国家对共同犯罪的规定,体现了共同犯罪的特征和性质。
共同犯罪具有双重性:一是共同犯罪区别单独犯罪而言,二是共同犯罪指的是必须为二人以上的共同故意犯罪。
我国未规定共同正犯不是立法疏漏

年 全 面修 订 的“ 法 ” 均有 共 同正 犯 的规 定 。同属 大 陆 刑 ,
法 系 的 日本 、 国 的 现 行 刑 法 也 均 有 共 同 正 犯 的 规 定 。 德
日本刑 法 第 6 O条 规 定 : 二 人 以上 共 同 实 行 犯 罪 的 , “ 都 是 正犯 。 _2德 国刑 法 典 第 2 ”1 ] 5条 规 定 : 数 人 共 同 实 施 “
2 1 年 1月 01
东 南大 学 学报 ( 学 社会 科 学 版 ) 哲
Junlo o t a tU i ri P i sp yadS ca S i c ) o ra fS uh s nv st hoo h n o il ce e e e y( l n
J n 2 1 a . 01
提 的 是 , 日本 由于 共 谋共 同正 犯 得 到 司 法实 践 的广 泛 在
承认 , 致使 近 年来 司法 实践 中在 作 为 共 同犯 罪 处 理 的 案
件 中 , 括 共 谋共 同正犯 在 内的 共 同 正犯 几 乎 占 了全部 包
共 犯人 的 9 , 就 是 说 , 义 共 犯 即 教 唆犯 、 助 犯 8 也 狭 帮
正 犯 ” 为 必 不 可 少 的 一 个 章 节 进 行 论 述 , 且 学 术 论 作 而 著 有 关 共 同 正 犯 论 述 的 文 献 也 可 谓 汗 牛 充 栋 。 值 得 一 一Biblioteka 、问题 的 提 出
我 国清 末 的 大清 新刑 律 、 华 民 国 时 期 的 暂行 新 刑 中 律 、 2 I 8年 刑法 、 3 9 I 5年 刑法 , 至 我 国 台湾地 区 2 0 9 直 05
且 德 、 t 共 同 正 犯 名 下 所 讨 论 的 问 题 , 承 继 的 共 同 E在 如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我国共同犯罪的理论现状及完善
【摘要】社会上各种犯罪人群都有,而共同犯罪的人群又是一个比较特殊的群体,共同犯罪现象是一种比较复杂的现象,相对于单独犯罪而言,共同犯罪的犯罪情况更为严重,犯罪率更高。
多数人一起参与的行为相对于单独的个人来说更加的胆大妄为,因此,共同犯罪更具有社会危害力。
不同的国家针对该国犯罪事件有独立于其他国家的一套刑法,因此,世界上不同的国家在刑法上对共同犯罪有不一样的规定,现代刑法理论不能达成一致共识,导致共同犯罪问题成为了一个社会潜在的危险现象,成为了一个世界难题。
【关键词】共同犯罪;犯罪人群;共犯;共同犯罪的理论
一、引言
世界上无论是内战还是国与国之间的战争从没有间断过,又何谈犯罪呢?或大或小的犯罪事件都在世界各地上演,不同的国家针对不同的情况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但针对共同犯罪这一现象世界各国并没有拿出一致的观点。
我国在针对共同犯罪这一犯罪团体上有着独特的规定,但是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使得规定仍然存在着矛盾,这不得不说是我国立法的一大漏洞。
前苏联法学家特拉伊宁说过:“共同犯罪学说,是刑法理论中最复杂的学说之一。
”而日本刑法学家西村克彦可曾指出:”共犯,几乎成了永恒的主题。
”如果一个国家没有一套完善的立法法规,那么这个国家一定在逐步的下滑。
现在,各国与各国之间都处于友好的状态,各国都在着力于如何更好地与国际接轨,更好地完成国家遗留的历史任务,如何进一步完善刑事立法的需求,成为了我国目前面临的重要刑事课题。
二、共同犯罪理论
共同犯罪的定义是什么?人们对共同犯罪有什么认识呢?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行处罚。
”国家对共同犯罪的规定,体现了共同犯罪的特征和性质。
共同犯罪具有双重性:一是共同犯罪区别单独犯罪而言,二是共同犯罪指的是必须为二人以上的共同故意犯罪。
由于共同犯罪具有自身独特的性质所以我国在刑法上针对共同犯罪有一套专门的规定。
三、共同犯罪和犯罪构成的关系
共同犯罪与单人犯罪一样,共同犯罪也必须符合犯罪构成的条件:一是必须为“二人以上”就是必须符合人数问题;二是“共同故意”即必须符合案件的主观条件的故意;三是“共同行为”即符合某种犯罪行为的主观条件的行为。
只要其中有一条不符合那么就够不成共同犯罪。
因此,虽然从构成共同犯罪的条件来说,共同犯罪并没有特殊性,但是如果其中有一条不满足则共同犯罪的犯罪条件就够不成。
如果两个人实施了共的行为但是他们的本质不同则也够不成共同犯罪。
四、共同犯罪的成立要件(一)主体要件
必须为“二人以上”,其中的二人既可以是单独的个体人,也可以是企业、单
位。
(二)客观要件
对于共同犯罪,是指每个参与的人共同参加的犯罪行为,不论这几个人的分工如何,参与程度如何在共同犯罪中每个人都有一定的地位,都有一定的作用与联系。
因此,各个共同犯罪人和所发生的犯罪行为之间都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这些犯罪的客观条件也是共同犯罪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
对行为的要求:
1.个人所实施的行为必须为犯罪行为。
2.危害行为的形式:
(1)基本形式:共同的作为,共同的不作为,不作为与作为的结合。
(2)按分工:实行行为、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
五、共同犯罪人的分类(一)主犯
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其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但是人们普遍认为的观点是,在一群犯罪人或犯罪集团中占领主要地位的人是主犯,实际上刑法法案中规定的主犯概念与立法条文类似,基本上可以说是照抄立法条文。
其实刑法理论完全可以将主犯的概念定义为:“在共同犯罪中起首要作用的共同犯罪分子。
”主犯具体包括可以概括为三类:一是立法上规定的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是在共同犯罪中起首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三是法律中没有明文规定但是在群体犯罪中担当组织、策划、指挥的犯罪分子。
(二)从犯
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但刑法上普遍认为,从犯就是指在共同犯罪活动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共同犯罪的人,在这里,“次要”与“辅助”显然是重复的,辅助包含再次要中,而次要也包括辅助。
因此,从犯的概念应该定义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三)胁从犯
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被胁迫参加犯罪的,是胁从犯。
”既然共同犯罪是一个群体,他种的每位成员都参与的犯罪活动,胁从犯既然属于该群体,因此,胁从犯也要负一定的刑事责任。
但胁从犯是被迫参加的并不是自己主动参加的,这次胁从犯的定义与其他共同犯罪的罪人定义的区别。
(四)教唆犯
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是教唆犯。
”教唆犯,从“教唆”两字上就可明显知道教唆犯就是教唆别人犯罪的共同犯罪人,一旦别人有了犯罪的想法,教唆犯就会故意引诱他人犯罪,因此,教唆犯又称造意犯。
教唆犯虽然自己不参加犯罪但是教唆别人犯罪,同样属于犯罪行为只是罪行相对较轻。
根据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虽然减轻了,但是教唆他人犯罪仍然要受到惩罚,因
此,国家对于教唆犯的定刑问题一直是个难题。
原因在何?
其一:我国没有规定教唆犯的刑事责任,不能单独的对教唆犯追究责任。
教唆犯构成犯罪的前提是受教唆的人做了违法的案件,即教唆既遂。
只有当教唆既遂的时候,教唆犯才算共同犯罪人,所以说教唆犯是一个既有独立性又有从属性的矛盾个体。
其二:若教唆犯教唆的人并没有犯罪,即教唆未遂。
那么,在定罪上就是一个问题,刑法上说按教唆的内容定罪,但是如果只是教唆他人小偷小摸一下,但被教唆的人并没有这么做,那教唆犯要定什么样的罪呢?没有切实的法律可依。
其三:没有对教唆犯有明文上的规定,即使对教唆犯定罪了,但如何量刑呢?这仍然是困扰人们的问题,教唆犯罪并不像其他的刑事案件一样有明确的规定,在量罪方面也有明确的条文,而教唆犯根本就没有法律依据。
这就是法律上的一个漏洞,既不能按司法处理,又不能按刑事责任处理。
六、共同犯罪的形式
共同犯罪的形式一般划分为:(1)可以根据是否可以任意划分为:任意共犯和必要共犯;(2)根据共同犯罪的时间划分为:事前有通谋共犯和事前无通谋共犯;(3)根据犯罪前是否有分工分为:简单共犯和复杂共犯。
七、共同犯罪的理论现状
我国刑法无论在立法体系还是立法原则上都与大陆体系类似,而共同犯罪理论同样也吸收与借鉴了大陆体系的精华与长处,再结合我国的国情进行改造,进行了创新性的改进和丰富,为了更好地打击敌人,惩治犯罪分子。
当今世界两大法律体系交汇融合,我国法律范围相对狭窄,也更为混乱,应尽量填补这块空白,使得我国的法律体系不断完善,更好地充实和发展我国的法律观念,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八、完善共同犯罪理论
共同犯罪理论看似完善,实际上也有许多不足之处有待解决。
在坚持原有的法律基础上,还要作出相应的改变,有必要强调一下共犯的独立性,不仅包括教唆犯,还要对每一位参与案件的犯罪人的罪行进行更加详细的分析,不能像教唆犯一样,有矛盾性。
要使个共同犯罪人之间有一定的独立性。
充分考虑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担任的职位和起到的作用,根据不同的作用制定不同的刑事责任。
因此,在正确适当的处理案件的时候,为了司法公正,在坚持传统的理论的时候,恰当的借鉴脱离共犯关系理论这一理论也是有必要的。
参考文献:
[1]陈伟强.雇佣共同犯罪刑事责任分析纲要[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2(2).
[2]陈伟强.共同犯罪刑事责任原则之价值与意蕴[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