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共同犯罪问题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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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犯的从属性与独立性

共犯的从属性与独立性
性 独立性
共同犯罪概念: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共同犯罪成立需要满足的条件:
一.共同犯罪的犯罪主体:有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 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二.共同犯罪必须是共同故意犯罪: 1. 主观上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包括实行故意、组 织故意、教唆故意、帮助故意。共同的犯罪故意有两层意思: 一是几个犯罪人对自己实施的危害行为都持有故意的心 理状态,即几个犯罪人都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 果,并希望或者有意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二是几个犯罪人相互明知,即几个犯罪人都认识到自己 和其他行为人在共同进行某一犯罪活动。
在日本大致可分为三大阵营: 1) 团藤重光主张并得到大埭仁、大谷实支持的观点,认为共 犯从属性包括实行从属性和要素从属性两个方面的内容; 2) 平野龙一主张并得到西田典之、山口厚支持的观点,主张 共犯从属性包括实行从属性、要素从属性和罪名从属性三 个方面的内容; 3) 其他学者提出但表述或内容各异的观点,较有影响的是山 中敬一,他认为共犯从属性包括实行从属性、要素从属性、 罪名从属性和可罚从属性四个方面的内容等
“共犯”:
• 一是作为与单独犯罪相对应的共同犯罪这一形态的简称; • 二是对实施共同犯罪之人即共犯人(者)的简称。 后一种意义上讲的“共犯”一般又分为广义共犯和狭义共犯。 • 广义共犯包括共同正犯、教唆犯以及帮助犯; • 狭义共犯则仅指与共同正犯相对的教唆犯与帮助犯。 • 关于共犯的属性,大陆法系刑法学界素有“共犯从属性说” 与“共犯独立性说”两种观点。为了调和“共犯从属性说” 与“共犯独立性说”二者之间的矛盾,我国有学者于1980年 代初提出了教唆犯既具有“独立性”,也具有“从属性”的 观点,从而首创“教唆犯(共犯)二重性说”。

共同犯罪若干问题分析

共同犯罪若干问题分析

第三 种意 见认 为张某 的行 为构成 盗 窃罪 ,但不 属于 犯罪 中
止。
笔者 同意第三 种意 见。 由是 : 某 与张某共 同 盗窃存折 及 施 的 , 理 刘 张某 足 自动放 弃犯罪 , 构成犯 罪 中止 。虽 然共 同犯罪具 有
价值 7 0 元的现 金和 物 品,后刘 某又提 取存 折上 的存款 5万 整 体性特 征 , 实际上 是 由各 共犯 的独立 行为 组成 的, 中个 别 0余 但 其 元, 至此 , 盗窃过 程全部完 成 , 取的 5 其 提 万元 存款及 7 0 0 余元 的 共犯 自动 停止犯 罪 , 与共 同犯罪脱 离 了关系 , 视为 该共犯 的 就 应 现金 和物 品 , 是本案 的盗 窃数额 。王 与张系 同犯 罪 , 同犯罪 犯 罪 中止 。 兆 虽然 张某没 有有 效地防 止犯 罪结果 的发 生, 张某 曾 但
的各个 行为人之 间相互连 结 , 相互 利用 , 形成 一个有机 的整体 , 他 阻 .5 某提取 存折 上的存 款 , 当时 刘某 也答应 不再提 取 。 于 t( LI :J 且 至
们的行 为与 犯罪 结果之 问均存 在 因果关 系 。刘 某提 取存 折现 金 后来 刘某瞒 着张某提 取现金 是张某 无法避 免的 , 张某 的犯罪 中止 是 利用 了 自己与张 某的先 前盗 窃行 为,这 一行 为是 主行 为的延 应 以其力所 能及 的范 围为 限。 张某 努 力阻止刘 某继 续实施 犯罪 , 续, 是实 行行为 ( 行为 ) 主 所造成 的结 果 , 而且是 主行 为的 认识范 围之 内的 , 张某 应对整 个案 件的后 果 即本 案 的总数额 负责 , 因此
回赃款 200元发 还被 害人 。刘 某 、 00 张某 的认 罪态度 较好 , 悔 行 为人只对 其认 识范 围内的事情 负责 , 认识不到 负责 的, 因此 张某 对此 5 万元 不应承 担责任 ,

职务侵占罪中的共同犯罪问题

职务侵占罪中的共同犯罪问题

职务侵占罪中的共同犯罪问题作者:李璐来源:《卷宗》2014年第09期摘要:共同犯罪与身份的关系,是共同犯罪理论中一个很重要的问题。

而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中也同样存在共同犯罪的可能性。

职务犯罪作为一种身份犯,对犯罪主体有特定要求,那么共同犯罪中不满足这种特定身份的其他行为人应当如何定罪以及共犯中有其他特殊身份的行为人应当如何定罪。

本文认为按照侵犯的特定法益和共犯从属的原则,应当对共同犯罪的无身份人确定为职务侵占罪;对其中有其他特殊身份的行为人应区别对待。

关键词:职务侵占罪;共同犯罪;身份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这一条法律规定提出了两种不同的犯罪主体,在有同样法律行为时,所应当适用的不同的法律。

这是犯罪主体单一化时的情况,如果实施该行为的有两个以上不同主体,是否就构成了共同犯罪?如果构成,这种共犯的身份如何界定?对这种共犯又应当以何种罪名定罪量刑呢?本文将根据职务侵占罪中共同犯罪的其他行为人的不同身份进行讨论。

1 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共同犯罪1.1 实践问题(1)非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构成职务侵占罪共犯的情形企业、单位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的近亲属与其共同勾结,共谋财产利益,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但现实中很多情况下是近亲属教唆工作人员进行职务侵占。

近亲属作为教唆犯,主要表现为诱导、劝说、催促甚至是威胁工作人员侵占单位财务,致使工作人员产生了职务侵占的故意,并实施了职务侵占的行为。

这一行为近亲属是否还是应定职务侵占罪的共犯呢?(2)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并非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但直接利用工作人员的便利实施单位财产侵占的行为。

中日两国关于共同犯罪若干问题的比较研究

中日两国关于共同犯罪若干问题的比较研究

犯罪也 是各 个国家普遍存在的现象之一 , 历来受到各国立法、 司法和 理论界的关注 。 但是 , 由于不 同的观念 、 思路 、 传统 等原因, 导致共同
犯罪 的 立 法 规 定 与 理论 主 张 均 不 相 同 。 中 国 和 日本 ,就 存 在 着 不 同
者在 内容上 是否相 互排 斥。笔者认为 , 单独采取一 种分类标准 , 不 是 能 圆满解 决共犯 的定罪量刑问题 的。 采取这种混 合的分类法是可行 的, 且在 国际上 也有其他国家采取这种混 合分类 法。同时, 不难看 出
重视 。对 于 中 日两 国来说 , 于地 理位 置 、 念 、 统 的不 同, 由 观 传 因而在 两 国立法 和 司法 中均存 在 差异 。 关键词 中E刑法 共同犯罪 比较研究 l
中 图分 类号 : 9 0 D 2. 4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0 9 5 22 0 )2 0. 10. 9 (0 90. 9 2 0 0 0

关 于 共 同 犯 罪 的定 义
我 国刑 法明确规定 了什么 是共 同犯罪,即二人 以上 共同故意犯
罪 定 。 由此 而 而 或 的
罪不可能存在造意者, 因而也不会存在首要分子和主犯 , 没有必要对 其中的部分犯罪人从重处罚, 从而便对共同过失犯罪分别定罪处 罚


是 共 同犯 罪 比单 个人 犯 罪 具 有 更 为 严 重 的社 会 危 害 性 但 在 过
失 犯 罪 的 情 况 下 , 为 人 之 间不 可 能 相互 利 用 、 互 配 合 , 犯 罪 不 行 相 其
中目关于共 同犯 罪的规定, 有着 相同或相似之处, 如对于从犯减
轻 刑 罚 的规 定 , 于 教 唆 犯 科 以正 犯 或 主 犯 之 刑 , 不 同 的 共 犯 刑 罚 对 即

共同犯罪的认定问题研究

共同犯罪的认定问题研究

共同犯罪在刑法 总论中占有重要地位 。 共同犯罪是相 对于单独犯罪而言的 。在司法实践中 , 各个共同行 为人却 因参与犯罪环节 的不 同 、 程度的差异 , 而使得司法工作人 员在认定是否为共同犯罪中的共同时产生认识上的偏差 , 导致刑事责任的不当追究 。 究竟如何准确判断行为人某一 行为是否为共 同犯 罪中的共同行为以及该行为在共 同犯
共 同犯 罪 的认 定 问题 研 究
杨 洋
( 山西 大 学法 学 院 . 山西 太 原 0 0 0 3 0 6)
共 同犯 罪行为的表现形式 , 可以是共 同的作为 、 同 共
的不作为 , 可以是作 为与不作 为的相结合 , 可以是不 也 还
同阶段犯罪行为的组合如预备行为 、 实行行 为的结合 。各 共同犯罪人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 即要求各犯 罪人为追求同
人所构成的共同犯罪 , 也包括两个以上的单位所构成的共
工具实施犯罪的行为。 对实行犯依照其在共同犯罪中其的
作用分别按主犯 、 从犯 、 胁从犯处罚 ; 国刑法第 2 我 7条规 定的 “ 在共 同犯 罪中起辅助作 用的 ” 从犯 , 的就是 帮助 指
同犯罪, 还包括单位与有刑事责任能力的 自然人所构成 的
( ) 构成 共 同行犯 直接同组织 犯保持犯意联
系 , 此 之 间 互 不相 识 。犯 意联 络 ( 意思 沟 通 ) 能 仅 而彼 或 可
存在于组织犯与实行犯之间 、 教唆犯 与实行犯之间或者帮
根据共同犯 罪的构成条件 , 实践中常见的不构成或不 作为共犯处理的几种情形 : l共 同过失犯罪行为不成立共 同犯罪 、 即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的 , 不属于共犯 , 只需 根据 个人的过失犯罪情况分别负相应的刑事责任即可 。 尽管这

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

第章共同犯罪特别提示:1.本章内容:共同犯罪的概念和成立条件;2.共同犯罪的分类;3.共同犯罪的学说;第一节共同犯罪的概述一、共同犯罪的概念第25条第1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一)共同犯罪的学说示例:甲基于杀人意图,劝说乙共同伤害丙,乙同意。

二人共同对丙实施暴力致其死亡,后查明甲起主要作用,乙仅致丙轻伤。

1.完全犯罪共同说成立共同犯罪,要求行为人客观行为、主观故意完全相同,触犯的罪名是同一罪名。

示例中甲乙不构成共同犯罪。

2.行为共同说成立共同犯罪,要求客观行为相同,主观方面,触犯的罪名不予要求。

共同过失也成立共同犯罪,按照各自罪过形式承担刑事责任。

示例中甲乙构成共同犯罪,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构成故意伤害罪。

3.部分犯罪共同说成立共同犯罪,不要求客观行为完全相同,主观故意完全相同,只要有部分相同或重合,在重合部分内构成共同犯罪。

在成立共同犯罪前提下,可以分别定罪。

示例中甲乙在故意伤害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定罪时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构成故意伤害罪。

(二)共同犯罪认定应注意问题[注意1]正确适用共同犯罪,有利于实现罪刑相适应,从而根据共同犯罪过程中责任大小予以公正量刑。

[注意2]传统理论采用完全犯罪共同说,现前沿理论在妥协中采用部分犯罪共同说。

[注意3]部分犯罪共同说存在重合的常见情形(1)侵害的法益具有相似性,重罪包含了轻罪的内容,在轻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

如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绑架罪和非法拘禁罪,抢劫罪和抢夺罪。

(2)法条竞合。

如盗窃罪和盗窃枪支罪,在盗窃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3)转化犯中,转化前行为存在重合。

如甲教唆乙入室盗窃,乙入室抢劫,在盗窃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

二.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一)主体条件:两个以上主体两人以上,包括自然人或单位均可以构成共同犯罪。

[注意1]自然人共同犯罪,不要求行为人具有刑事责任年龄。

例如:甲(13岁)教唆乙(16岁)共同抢劫,甲起主要作用,乙起次要作用。

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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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共同犯罪成立的条件
4、事后的帮助行为不构成共犯:包括窝藏、 包庇行为,赃物犯罪行为及帮助他人事后 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但是如果事先通 谋的,以共犯论处。 上例中,黄某与李某构成共同犯罪,黄某 与王某不够成共同犯罪。虽然黄某窝藏王 某,但事前黄某并没有与他们形成共同的 犯罪故意,他的行为单独构成窝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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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犯及其刑事责任
《刑法》第26条1款的规定,主犯是指组织、 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 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根据刑法的规 定,主犯分为三种: 一是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 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也叫 做组织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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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犯及其刑事责任
组织犯的犯罪活动表现为建立、领导犯罪集 团、制定犯罪活动计划、指挥其他成员实施 具体罪,有的还亲自动手实施具体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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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共同犯罪的形式
共同犯罪的形式,是指二人以上共同犯罪 的内部结构或者各共同犯罪人之间的结合形 式。 1、任意的共同犯罪和必要的共同犯罪 2、事前通某的共同犯罪和事前无通某的共同 犯罪。 3、简单的共同犯罪和复杂的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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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共同犯罪的形式
4、一般的共同犯罪和犯罪集团。 一般的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没有组织 形式的共同犯罪的情况。 它的特点在于,各共同犯罪人之间没有组 织,只是为了实施某一具体犯罪而临时纠合 在一起,当该种犯罪完成以后,这种共同的 犯罪形式就不复存在。
二是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 的犯罪分子,是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
三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即可以是实行犯,也可以是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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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犯及其刑事责任
《刑法》第26条3、4款的规定:对组织、领导 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 罪行处罚。 对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 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共同犯罪有哪些分类

共同犯罪有哪些分类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共同犯罪有哪些分类共同犯罪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实践中,根据一些因素可以对共同犯罪进行分类。

下面,我们一起看看共同犯罪有哪些分类。

一、任意共犯与必要共犯这是根据公共犯罪构成所需人数作的划分。

(一)任意共犯所谓任意共犯,是刑法分则规定的一人能够单独实施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

从《刑法》来看,大部分的犯罪在主体数量上都没有限制,所以通常发生共同犯罪的都是任意的共犯,如抢劫、强奸、杀人、放火、投放危险物质、绑架、诈骗、盗窃、抢夺等罪的共同犯罪均属于任意的共犯。

所谓“任意”,是指法律对犯罪主体的数量没有特别限制。

也就是说从法律规定来看,实行这样的犯罪,其犯罪主体是单个的还是2人以上的,没有特别的限制,是随便的或任意的。

(二)必要共犯所谓必要共犯,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只能以二人以上的共同行为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即该种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人以上,主要是包括聚众性犯罪(如《刑法》第290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刑法》第317条聚众劫狱罪等)、集团性犯罪(如《刑法》第294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刑法》第317条组织越狱罪)。

换言之,法律规定以采取数人共同犯罪为必要形式的犯罪,是必要共犯。

而这种规定只有在分则会有,所以必要的共犯主要是分则问题,也就是分则条文对犯罪主体数量有特别要求的情况。

或者说,以犯罪主体为“复数”,作为构成要件的情况。

必要共同犯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这种共同犯罪有以下三种:(1)对向性共同犯罪,指基于二人以上的互相对向行为构成的犯罪。

在这种犯罪中,缺少另一方的行为,该种犯罪就不能成立。

这种共同犯罪的特点是:①触犯的罪名可能不同(如行贿罪、受贿罪等),也可能相同(如重婚罪)。

②各自实施自己的犯罪行为,如行贿罪和受贿罪中就是一个送,一个收。

③双方的对向行为互相依存而成立,如受贿行为以存在行贿行为条件始能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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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大学法学院本科学生学年论文论文题目:关于共同犯罪问题的理解与适用学院:法学院年级:2007级专业:法学姓名:徐向宇学号:20076157指导老师:张莉2010年8月21日关于共同犯罪问题的理解与适用摘要共同犯罪是一种刑法中常见的犯罪形态,也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共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远远超过单独犯罪人犯罪行为,特别是近些年来,随着我国在政治、经济、文化领域的不断进步,共同犯罪现象愈演愈烈,而且大有组织化的趋势,正是因为共同犯罪多发性,复杂性的特点,对于共同犯罪问题的理解与适用才显得尤为重要。

而对于共同犯罪中的成立要件、形式和分类更是对共同犯罪认识的重中之重。

关键词共同犯罪;形式;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

目录摘要 (2)关键词 (2)目录 (3)一、共同犯罪的概念及其成立要件 (4)(一)犯罪主体,必须有二人以上 (4)(二)从犯罪主观要件 (4)(三)犯罪客观方面 (5)二、共同犯罪的形式 (6)(一)任意的共同犯罪和必要的共同犯罪 (6)(二)事前同谋的共同犯罪和事中通谋的共同犯罪 (6)(三)简单的共同犯罪和复杂的共同犯罪 (6)(四)一般的共同犯罪和特别的共同犯罪 (7)三、共犯人的分类及其刑事责任 (7)(一)主犯 (7)(二)从犯 (8)(三)胁从犯 (8)(四)教唆犯 (9)参考文献 (11)关于共同犯罪问题的理解与适用一、共同犯罪的概念及其成立要件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这个科学概念表明,共同犯罪具有以下三个成立要件:(一)犯罪主体,必须有二人以上。

这里的人不是泛指一切人,而是必须符合犯罪主体要件的人,无论是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或者一方是自然人,另一方是单位,均可以构成共同犯罪。

作为自然人构成的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比如说,甲(13岁)和乙(16岁)共同抢劫,甲起主要作用,乙起次要作用。

根据两层次的犯罪构成体系,甲的抢劫行为符合客观要件,因而具有法益侵害性,属于客观层次上的犯罪行为,进而判断,甲也具有抢劫的故意,只是因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但是甲乙两人在客观层次的犯罪概念上,构成“共同”犯罪,甲是“主犯”乙是从犯,因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负刑事责任,乙负抢劫罪的刑事责任。

未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精神病人不能成为犯罪主体,因此也不能构成共同犯罪。

[1](二)从犯罪主观要件来看,各个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共同故意的内容和形式:1.要求个共犯人均对同一罪或同几个罪(共同犯数罪时)持有故意,只要是同一犯罪的故意,皆可成立共同犯罪。

2.各共犯人主观上彼此沟通、互相联络,都认识到自己不是在孤立地实施犯罪,而是和他人一起共同实施犯罪。

[2]必须有双向的共同故意,即犯意联络。

3.共同故意的形成时间:事前或事中,不能是事后。

4.共同故意一般都是通过明显的语言形成,但在临时起意的场合,一方明知道另一方也在实行犯罪,但采取容忍的态度,尽管没有亲手实行,也成立共同犯罪。

例如,甲(男)同乙(女)通奸,为达到结婚目的,二人共同谋害乙的丈夫某丙。

甲将毒药秘密地交给乙,乙在吃饭时乘丙不备把毒药偷放进丙的汤碗里,丙吃下后后死亡。

甲、乙的犯罪行为虽然并非同时同地一起进行,但是他们有共谋毒害某丙的共同故意,这就把他们的犯罪行为,联结在一起了。

[3]所以说,共同故意,是构成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和前提。

正因为如此,在司法实践中,遇有某一危害社会的结果是由二人或二人以上的行为造成时,首先要分析研究各个行为人之间是不是存在共同故意,有共同故意就可能构成共同犯罪;如果没有共同故意,那就不能构成共同犯罪。

(三)犯罪客观方面必须有共同行为,不是相同行为。

共同犯罪的行为包含两种含义:1.是共同行为指向相同的犯罪客体;2.是共同行为是犯罪发生的原因,每个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不论表现形式如何都是同一共同犯罪行为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并都同犯罪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包括实行行为、组织行为、帮助行为等,都是指向同一目标,彼此联系、互相配合,结成一个有机的犯罪行为整体,各个共同犯罪人的行为由一个共同的犯罪目标将他们的单个行为联系在一起,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犯罪活动整体。

这里包括作为或者不作为。

共同犯罪人的共同行为,是指他们各自在实施某一共同犯罪时,虽然具体分工和参加程度可能不尽相同,但是他们每个人的行为却都是指向同一个犯罪目标,而且是有机地结合起来的,他们的行为彼此策应,互为条件,对于共同犯罪结果的造成,都是不可缺少的因素。

他们这些犯罪行为的总和,是犯罪结果发生的共同原因。

这就是说,各个共同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同犯罪结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

这种因果关系是使各个共同犯罪人对他们所造成的犯罪结果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

例如,甲、乙、丙三个刑满释放人员,为了报复检举揭发人某丁。

甲将其自制三棱刮刀一把交给乙,由丁不相识的丙借故于晚上把丁家的门骗开,甲站在外边放哨,由乙持刀突进丁家把丁捅死后逃走。

在这起共同犯罪中,甲、乙、丙三人各自分工虽然不同,所起作用也不尽一样,但他们的犯罪行为,却都是围绕着同一个犯罪目标进行的。

他们每个人的犯罪行为都是造成了死亡的必备条件之一,缺少其中任何一个人的犯罪行为,这个犯罪结果都不会这样发生。

就是说丁死亡的结果,是这三个罪犯的共同行为造成的。

甲、乙、丙三个人的行为分别都同丁死亡结果之间存在有因果关系,所以,他们三人都应当对丁的死承担刑事责任。

他们各自的行为互相配合、补充,才构成了这一共同犯罪。

法人犯罪不是共同犯罪,法人犯罪是法人作为一个有机整体实施的犯罪,因此它不是共同犯罪,法人内部直接参与犯罪实施的人也不成立共同犯罪他们之间的关系不是共同犯罪的关系,而是作为法人有机整体内部的诸要素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关系,简单说就是法人实施犯罪时的内部结构。

如果是法人共同犯罪必须具备以下两种情况:1.两个或两个以上法;2.一个或一个以上法人与一个或一个以上自然人共同故意犯罪。

[4]二、共同犯罪的形式共同犯罪的形式,也即共同犯罪的结构是指各共犯人的故意犯罪行为之间相互联系,相会作用的方式。

共同犯罪的形式不同起身会危害性就不同。

我国刑法只规定了构成共同犯罪的一般条件和犯罪集团,在理论上,则从不同角度,根据不同标准将共同犯罪划分为多种形式。

(一)从共同犯罪是否能够任意性成为标准进行划分,可以分为任意的共同犯罪和必要的共同犯罪。

刑法分则规定的一人能够单独可能实施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而形成的共同犯罪,就是任意共同犯罪。

这种犯罪不以多数行为人实行犯罪为必要,可以一个人实施,也可以两人以上共同实施。

例如: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抢劫罪、放火罪等等,都是既可以一个人单独实施,也可以两人以上共同实施。

刑法分则明文规定必须由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的犯罪,就是必要的共同犯罪。

这种犯罪有以下三种:1.对向性共同犯罪,指基于两人以上的互相对向行为构成的犯罪。

2.聚合性共同犯罪,指以向着同一目标的多数人的共同行为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

3.集团性犯罪,指以组织、领导或参加某种犯罪集团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

[5](二)从共同犯罪形成的时间为标准进行划分,可以分为事前同谋的共同犯罪和事中通谋的共同犯罪。

事前同谋的共同犯罪,指共同犯罪人着手实行犯罪以前形成共同犯罪故意的共同犯罪故意的共同犯罪。

事中通谋的共同犯罪,指共同犯罪人在着手实行犯罪之际或实行犯罪过程中形成的共同犯罪故意的共同犯罪,这种犯罪形式通常称为“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三)从共同犯罪人之间有无分工为标准进行划分,可以分为简单的共同犯罪和复杂的共同犯罪。

简单的共同犯罪,在西方刑法中叫共同正犯(即共同实行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行某一具体犯罪客观要件的行为。

构成简单共同犯罪,除了犯罪主体要符合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以外,还必须具备以下要件:1.从犯罪的客观方面看,各共同犯罪人必须共同实行犯罪。

2.从犯罪主观方面看,各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实行犯罪的故意。

包括共同认识、共同的意思联络和共同的故意(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复杂的共同犯罪,指各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一定的分工的共同犯罪,也就是二人以上共同犯罪存在实行、组织、教唆、帮助等分工时。

(四)从共同犯罪人之间结合的紧密程度为标准进行划分的,可以分为一般的共同犯罪和特别的共同犯罪。

一般的共同犯罪,指各共同犯罪人之间不存在组织形式的共同犯罪,也就是说二人即可构成,没有组织、没有首要分子,不存众人随时参与状态的共同犯罪或是由首要分子组织、策划、指挥众人所实施的共同犯罪。

特殊的共同犯罪,指各共同犯罪人之间建立起组织形式的共同犯罪,或称为有组织的共同犯罪,亦即集团犯罪,即三人以上有组织实施的共同犯罪,实施犯罪的组织称为犯罪集团,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三、共犯人的分类及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在刑罚的处理上,为了体现法律的公正,使共同犯罪人能够罚当其罚,罚当其罪,只有这样才能够使刑法的罪行法定原则得以体现,因此在共同犯罪中我们应当将犯罪人在犯罪过程中所起作用的大小考虑进去,根据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分工情况来看,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四类:[6](一)主犯。

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主犯可以分为三种:1.是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也就是说,组织犯是首要分子的一种;2.是在聚众犯罪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也就是首要分子的一种;3.是其他在犯罪集团或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既可以是实行犯,也可以是教唆犯。

[7]刑法对主犯的刑事责任,主要分为两种规定:1.首要分子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

”据此,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仅对自己实施的犯罪负刑事责任,而且要对其他成员按照集团的预谋实施的犯罪负刑事责任。

当然,其他成员超出犯罪集团的预谋所实施的其他犯罪,由其他成员自己负责,首要分子不承担刑事责任。

2.首要分子以外的主要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对于第三款的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据此,对在犯罪集团、一般共同犯罪和聚众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主犯,应分为两种情况处罚:其一是组织、指挥共同犯罪的,例如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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