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的分案审理探析
共同犯罪若干问题探析——对姜某某等故意杀人案的分析

2019年07月(下)法制博览法律经纬共同犯罪若干问题探析———对姜某某等故意杀人案的分析邢小雨南昌大学,江西南昌330000摘要:在刑法领域,共同犯罪由于其本身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给实践操作方面带来了不小的困难,在共同犯罪的认定方面产生了不小的阻碍,所以本文通过对姜某、徐某等四人在逃脱传销网点所产生的共同犯罪案件进行分析,以案例分析的形式对共同犯罪有关的一些理论进行研究分析。
关键词:共同犯罪;实行过限;正当防卫中图分类号:D924.3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9)21-0244-01作者简介:邢小雨(1995-),女,山东潍坊人,南昌大学,研究生,法律(非法学)专业。
一、案情简介2016年11月10日晚,被告人姜某某、徐某某、刘某及其覃某四人欲逃离传销窝点,预谋抢夺传销窝点“管家”———姚某保管的大门钥匙。
被告人徐某某对抢夺大门钥匙,控制被害人姚某的方案进行了分工,11日上午,被告人徐某某重新分工,由被告人姜某某负责控制被害人姚某,被告人刘某负责搜钥匙,其负责看管其他传销人员。
随后,被告人姜某某将厨房内的菜刀藏匿在灶台的电饭锅盖下。
当日10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将绳子交给被告人姜某某,用于捆绑被害人姚某。
被告人姜某某又将绳子交给被告人刘某,并让其负责捆绑被害人。
11时许,被告人姜某某进入厨房与被害人姚某争执,被告人刘某欲捆绑被害人姚某的双手未果。
因被害人姚某反抗,被告人姜某某拿出事先藏好的菜刀,逼被害人姚某交出房门钥匙未果。
被告人姜某某遂持刀击砍被害人姚某头部,被告人徐某某听到被害人姚某的惨叫声后,进入厨房欲劝阻被告人姜某某未果,右手食指中指亦被砍伤。
之后,同在传销窝点的汤某见状抢下被告人姜某某手中的菜刀。
被告人姜某某继续威逼被害人姚某交出大门钥匙,被害人姚某交出大门钥匙后往女寝室方向走,被告人姜某某担心被害人会向传销窝点主任告发,继而产生了杀人灭口的念头,持菜刀追击继续击砍被害人姚某头部、颈部,致被害人姚某死亡。
刑法中的共同犯罪和从犯问题研究

刑法中的共同犯罪和从犯问题研究在刑法领域中,共同犯罪和从犯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共同犯罪指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合谋犯罪,而从犯则是在犯罪中提供协助或支持的人。
这两种形式的犯罪在法律上有着不同的处理方式和法律责任。
因此,研究刑法中的共同犯罪和从犯问题对于定罪和判刑的公正与准确至关重要。
首先,共同犯罪中的主体问题是一个关键点。
在共同犯罪中,必须确定每个犯罪行为的主体和责任。
通常情况下,共同犯罪的主体可以分为主犯和从犯。
主犯是指直接实施犯罪行为的人,而从犯则是在犯罪过程中提供帮助、支持或协助的人。
对于主犯和从犯的法律责任和刑罚有明确的规定,这是为了确保对每个人的行为进行公正评判,并根据其在犯罪中的角色做出相应的判决。
其次,对于共同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也需要进行详细研究。
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共同犯罪的主体、犯罪意图、实施犯罪行为以及共同犯罪的结果。
其中,犯罪意图是共同犯罪的核心要素之一,它反映了犯罪行为的主观主导性和犯罪团伙的共同目标。
因此,在审理共同犯罪案件时,必须准确确定各个犯罪主体的犯罪意图,并依据其具体行动来判定其是否构成共同犯罪行为。
此外,共同犯罪中的责任问题也是一项具有挑战性的任务。
在共同犯罪中,参与犯罪的各方协作紧密,其责任和刑罚的分配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主犯和从犯的判罚方式存在差异。
主犯通常受到更重的刑罚,而从犯则可能受到较轻的刑罚或免于刑罚。
原则上,对于非主犯而言,其所承担的刑罚应当与其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责任相一致。
然而,刑法中共同犯罪和从犯问题的研究依然存在一些争议和困惑。
一个主要的问题是如何确定共同犯罪案件中犯罪主体的具体行动和作用。
有时候,不同的共同犯罪主体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分工明确,有些负责策划、有些负责实施,但有时候也存在相对模糊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公正地评估每个共同犯罪主体的责任和刑罚,仍是刑法领域中的一个重大挑战。
总结起来,刑法中的共同犯罪和从犯问题是一个复杂而有深度的研究领域。
刑法中的共同犯与从犯的责任划分解析与实例分析

刑法中的共同犯与从犯的责任划分解析与实例分析在刑法领域,共同犯与从犯是对于犯罪行为中不同参与程度的两种责任形态进行的细分。
对于刑事案件的侦查、审判以及法律适用的过程中,正确地区分共同犯与从犯的责任划分,对于实现公平正义至关重要。
本文将对刑法中的共同犯与从犯的责任划分进行解析,并通过实例进行分析,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掌握相关知识。
一、共同犯与从犯的概念及区别1. 共同犯的概念:共同犯是指共同实施同一犯罪行为的人员。
共同犯具有相同的犯罪故意和行为,共同参与犯罪行为,并分担共同责任。
在共同犯罪中,每个共同犯都对犯罪行为的结果承担责任。
2. 从犯的概念:从犯是指在犯罪行为中,提供必要帮助或者同犯犯罪人员实施犯罪行为的人。
从犯与犯罪行为的实施者有一定的关联性,但其参与程度较轻,不具备共同犯的所有特征。
3. 共同犯与从犯的区别:- 犯罪行为:共同犯是指实施同一犯罪行为的人,而从犯是指协助或者参与犯罪行为的人。
- 犯罪故意:共同犯和从犯在犯罪故意上没有本质的区别,都需要具备故意。
- 行为方式:共同犯是与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共同实施,而从犯是在犯罪行为中提供实质性的帮助。
- 责任划分:共同犯对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承担共同责任,而从犯对犯罪行为承担相关责任。
二、共同犯与从犯的实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共同犯与从犯的责任划分,我们将通过实例进行分析。
案例一:抢劫案在某城市,A、B两人共同策划并实施了一起抢劫案。
A持枪,B持刀。
他们一起进入一家珠宝店,威胁店员并抢劫了一定数量的珠宝。
在逃跑过程中被警方抓获。
根据以上案例,A和B可以被认定为共同犯。
他们共同策划了抢劫案,共同进入店内实施抢劫行为。
而他们也分担了同样的犯罪故意,即故意进行抢劫行为并造成了相应的犯罪结果。
案例二:毒品贩卖案C是一个毒品贩卖集团的成员,D是C的朋友。
C在一处暗巷贩卖毒品,而D在暗中担任看守及传递毒品的角色。
在一次行动中,警方出现并抓获了C和D。
根据以上案例,C可以被认定为主要的犯罪人员,从而被认定为共同犯。
案例解析共同犯罪案件中的法律责任与量刑准则

案例解析共同犯罪案件中的法律责任与量刑准则共同犯罪案件是指两个及以上的人合谋或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的案件。
在这类案件中,每个参与犯罪的人都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按照相关准则进行量刑。
本文将通过案例解析的方式,探讨共同犯罪案件中的法律责任和量刑准则。
一、案例背景和分析案例1:抢劫案A和B两人合谋抢劫一家珠宝店,事先制定好计划,并携带了武器进入店内。
他们成功地抢到了珠宝,并逃离现场。
然而,在逃跑的过程中,他们被警方抓获。
根据该案例,A和B构成共同犯罪,合谋实施抢劫行为。
他们二人共同犯罪的行为和后果应当由法律追究,并按照刑法的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二、法律责任的界定根据我国刑法,共同犯罪者根据其参与程度和实施行为的性质可分为主犯、从犯和共同犯。
主犯是指策划和实施犯罪行为中居于主导地位的人,从犯是指在犯罪行为中对主犯起次要参与作用的人,而共同犯则是指参与犯罪行为并与主犯共同实施的人。
在案例1中,A和B都是共同犯,他们都参与了抢劫行为并共同实施。
因此,他们承担相同的法律责任。
三、量刑准则的应用在确定共同犯罪案件的刑罚时,需要考虑以下因素:1. 犯罪的性质和严重程度:犯罪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对刑罚的确定有重要影响。
例如,在抢劫案中,如果涉及使用暴力或致人死亡,其刑罚将更重。
2. 个人的过错程度:每个参与犯罪的人应该根据其个人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例如,在抢劫案中,如果有人起到了策划和组织的主要作用,其个人过错程度更大。
3. 对犯罪的态度和行为的后果:犯罪者对其犯罪行为的态度和是否有悔罪表现也会对刑罚的确定产生影响。
例如,如果犯罪者对其行为感到悔过并主动赔偿受害人,其刑罚可能会略有减轻。
根据以上准则,在案例1中,A和B两人都是共同参与犯罪行为,其犯罪性质是抢劫案件,而且他们都携带了武器进入店内。
因此,根据法律的规定,他们应该被判处较重的刑罚。
综上所述,共同犯罪案件需要根据每个参与者的实施行为和过错程度,以及犯罪的性质和后果来确定法律责任和量刑准则。
共同犯罪的分案研究机制

共同犯罪的分案研究机制作者:杨超来源:《法制博览》2017年第03期摘要: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诉讼公正是共同犯罪分案诉讼的宗旨,然而共同犯罪的分案也存在许多弊端,如出现互相矛盾的判决影响司法权威等。
在实践中,由于当前在我国共同犯罪分案诉讼制度上立法不完善,分案诉讼有时沦为迎合业绩考核的手段。
要使分案诉讼更好的发挥自己的功能,必须要从完善法律规范,保障被告人的救济权,加强检察监督等方面出发。
关键词:分案诉讼;诉讼效率;诉讼公正;救济权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8-0110-02作者简介:杨超(1993-),男,汉族,安徽合肥人,四川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民商方向。
一、共同犯罪分案的含义就目前而言,共同犯罪的分案是尚缺乏明确的定义。
在涉及未成年的共同犯罪案件中,将未成年人的犯罪事实部分与成年人的犯罪事实部分分成两个案件的做法叫做“分案处理”。
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因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等原因而将共同犯罪案件分开,对于未进入侦查程序或者未被移送审查起诉的部分叫做“另案处理”。
此外,一些学者借鉴域外理论,学术界还出现了“案件的分出”、“分离诉讼”、“分离审判”等称谓①。
在实务中公、检、法机关已经习惯使用“分案处理”。
但我认为,以“分案诉讼”的概念替代“分案处理”一词更为恰当。
因为“诉讼”一词能够涵盖将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四个阶段②。
所以,在本文语境下“共同犯罪的分案诉讼”指的就是“共同犯罪的分案”。
综上,共同犯罪分案诉讼就是按被告人的不同将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事实转化为数个单独诉讼,进而分别解决各被告人的定罪量刑问题。
从刑事案件的基本构成要素而言,共同犯罪分案诉讼主要包括了被告人的分离和案件事实的分离。
二、共同犯罪分案的利弊分析(一)共同犯罪分案审理的优点1.共同犯罪分案诉讼更加有助于保障被告人的权利。
一方面,共同犯罪案件部分被告人可以避免因其他同案犯未到案、被告人数众多导致案卷材料数量大,拖慢整个庭审进程、另有其他重要犯罪事实等情况而被长期羁押。
共同犯罪分案处理中从犯的认定与量刑

共同犯罪分案处理中从犯的认定与量刑共同犯罪是指两个或以上的人,共同犯罪行为所产生的结果应属于共同结果,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行为责任,并有传统刑法规定的共同犯罪责任。
共同犯罪分案处理中,从犯的认定与量刑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是促进刑事司法公正、保障犯罪人权的重要手段。
以下将从理论和实践角度对从犯认定与量刑这一问题进行探讨。
一、从犯的认定从犯是指有意参与到犯罪活动中,但是在主犯做了犯罪行为的情况下,其所产生的危害后果比主犯所造成的要轻。
在共同犯罪中,从犯往往是主犯犯罪计划的帮凶或者辅助者,对于犯罪计划的实施起到一定的作用。
1.主观方面从犯的主观上是有犯罪故意的,但是其犯罪故意程度相对于主犯来说要轻。
从犯的故意可以表现为其知道或应该知道自己参与的行为具有犯罪性质,但其作为辅助者的行为并不能产生独立的犯罪行为,因为其行为必须与主犯的犯罪行为相结合才能产生犯罪后果。
2.客观方面从犯的客观行为是同主犯的行为相结合才会产生犯罪后果的。
包括提供帮助、提供工具、安排场所等一系列的行为。
不同于犯罪共犯,从犯的客观行为并不是犯罪的必要条件,因此必须对从犯的行为进行具体分析、批判、定性。
当庭审查时,如一名被告人对犯罪事实有认罪态度,且能够证实另一名被告人为从犯的话,则应从诚实、退赃情况等多方面考察被告人对案情的揭露、证明情况等,对案件进行从犯区分的认定。
二、从犯的量刑当确定从犯身份时,应对从犯负有的犯罪责任进行刑罚量刑。
从犯的量刑应参照与主犯相同的准则,在明确从犯负有的犯罪责任的情况下,遵循独立判案、平等保护被告人权益的刑事司法原则,根据每一个犯罪情况所具有的具体特征,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和定罪判刑。
从犯的刑罚数额应当较主犯轻,从犯通常只具有辅助、引导、参与等方面的作用,使主犯的犯罪行为更为顺畅或者有效,因此,从犯的刑罚数额通常不应超过主犯的原判刑额或者主刑相同。
实际工作中,共同犯罪分案处理中,从犯的认定与量刑十分困难,刑罚的数量应该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既不能因为其只是从犯而过于宽容,也不能因为其参与了犯罪中扮演的角色很小而过于苛刻,更不能存在一视同仁的情况。
部分共犯在逃刑事案件处理的几点思考

部分共犯在逃刑事案件处理的几点思考刑事审判实践中,经常会遇到共同犯罪案件的一个或几个犯罪嫌疑人被提起公诉,其余犯罪嫌疑人在逃的情况。
在此情况下,如果只是个别犯罪嫌疑人在逃,案件处理起来还没有太大影响;如果多数犯罪嫌疑人在逃,而只对个别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案件处理时存在的隐患则比较多。
具体表现在:一、证据薄弱,证据的证明标准不高。
在间接证据充分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还无关紧要,但在实际当中一些突发性案件,如夜深人静时发生的抢劫、强奸案等,受客观因素制约,证据材料往往非常有限,这时被告人的口供就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特别是对于多名被告人的供述,通过质证、对证,比较容易挤出口供中的不实之处,辨别出口供的真伪,从而确定口供能否作为定案证据。
但如果大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被告人翻供之后,其口供的真伪就较难辨析,定罪就比较难。
即使是被告人供认,其证据也显薄弱,证据标准不高。
二、影响案件准确量刑。
对于共同犯罪,我国刑法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不同作用和地位规定了不同的量刑档次。
但对于多名共犯在逃的刑事案件,审判实践中,通常不区分主从。
这样一来,比较容易导致量刑过重或过轻的判决后果。
比如,一共同3次抢劫犯罪的未成年被告人,如果将其划为从犯,再有犯罪时不满18周岁这样两个法定情节的前提下,量刑完全可能会在法定刑十年以下;如不区分主从犯,仅一个法定情节,很可能就只会采用从轻处罚而在十年以上量刑。
同样,如果被提起公诉的是主犯,则又有可能因为同案犯在逃而仅以普通犯罪论处。
三、为司法腐败分子创造合法条件。
在一些共同犯罪案件的法律文书中,常常有“在逃”的注释。
当然,由于犯罪的复杂性,犯罪分子难以抓捕归案,致使有些案件成为死案的情形不可避免。
但也不可否认,在司法机关有些人以犯罪分子“在逃”作幌子,徇私枉法,放纵罪犯,既让有些人“逃”之大吉,同时又使归来之人得脱或轻判。
因为共同犯罪中单个的口供往往不宜辨别真伪,而多数人的口供最容易各个击破,去伪存真,从而作为证据使用。
共同犯罪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5月,李某(男,25岁)与张某(男,28岁)因生活所迫,预谋共同盗窃。
两人经过一番踩点,选中了某小区内一户居民家作为盗窃目标。
在确定作案时间后,李某与张某于2019年6月某日凌晨实施了盗窃行为。
二、犯罪过程1. 踩点与分工:李某负责观察周围环境,确认无异常情况后,通知张某进入目标住户家中。
张某则负责寻找贵重物品,如金银首饰、现金等。
2. 实施盗窃:张某进入住户家中后,迅速寻找可能藏有贵重物品的地方。
在厨房发现一保险柜,使用撬棍撬开保险柜,窃取现金人民币10万元及金银首饰若干。
3. 逃离现场:在确认盗窃得手后,张某与李某迅速逃离现场。
两人约定分赃后各自藏匿,待时机成熟再联系。
三、法律分析1. 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犯罪主体:李某和张某均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具备实施盗窃行为的能力。
犯罪客体:李某和张某共同侵犯了住户的财产所有权。
犯罪主观方面:两人有共同盗窃的故意,且具有共同犯罪的意志。
犯罪客观方面:两人共同实施了盗窃行为,达到了盗窃罪的构成标准。
2. 盗窃罪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李某和张某盗窃现金人民币10万元及金银首饰,属于数额较大,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3. 共同犯罪的责任划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本案中,李某和张某有共同盗窃的故意,且实施了共同盗窃行为,应承担共同犯罪的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和张某共同实施了盗窃行为,侵犯了住户的财产所有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鉴于两人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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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的分案审理探析——以法院审判为视角论文提要:共同犯罪一直是刑法研究的热点,实体法上对于共同犯罪研究较为深入,但共同犯罪诉讼制度未得到理论界的重视,无法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特别是在共同犯罪分案审理时,理论研究较为欠缺,大部分集中在分案适用范围及检察机关适用等相关程序问题。
在一些共同犯罪案件中,由于有共犯人无法到案、移送管辖或其它原因,不可避免要分案审理,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适用“另案处理”情况较多。
201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制定下发了《关于规范刑事案件“另案处理”适用的指导意见》对于共同犯罪分案审理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适用有所规定。
由于共同犯罪案件属同一犯罪事实,各共同犯罪人行为之间有关联性,分案审判必然给法院认定事实和定罪量刑造成困难,但对于这方面问题理论界研究较少,司法实践中做法也多种多样。
在本文中,笔者首先共同犯罪分案审理含义进行分析,并提出分案审理法理依据和对于司法实践中的价值作用。
然后对这一问题在我国立法上和司法上所表现出来的现状进行介绍,指出法院在共同犯罪分案审理方面的面临的困境和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对法院在共同犯罪分案审理面临问题提出一些解决建议,帮助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能更好的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实现法律公平正义的价值。
(全文共)主要创新观点:本文主要是从法院审判的角度对共同犯罪分案审理制度进行分析,指出法院在共同犯罪分案审理中面临的困境和难点。
主要包括:第一、前案判决对于后案预决力问题;第二、其他共同犯罪人在分案审理时身份界定及其提供言辞证据审查问;第三、同案同判问题;第四、附带民事诉讼处理问题;第五、二审法院全面审查范围问题。
笔者从法院审判实践出发,提出些许解决上述问题的建议。
由于分案审理对法院审理影响较大,应赋予法院对于是否分案、如何分案决定权。
对于前案判决预决力问题,笔者认为将前案判决视为证据,对于前案判决书所列证据在后案审理应予以质证。
共同犯罪人在分案审理中应以“同案人”供述列明,应以被告人供述审查原则对共同犯罪人言辞证据予以审查。
对于同案同判,法院只能加强沟通,尽力避免同案不同判。
对于附带民事诉讼问题,笔者认为另案起诉更加有利于审判。
、对于二审审查范围,笔者认为应以程序法上界定全案,对于二审判决与其他判决不一致可以审判监督程序解决。
以下正文: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经常在起诉书中对共同犯罪中一些犯罪嫌疑人注明“另案处理”的字样,这其实就是检察机关对于共同犯罪的做分案起诉处理。
实务中,检察机关出于提高办案效率,节约司法成本,保护在案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提高结案率等目的,对共同犯罪案件频繁地广泛地作分案起诉。
2014年3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制定下发了《关于规范刑事案件“另案处理”适用的指导意见》,在该意见中对于分案起诉适用的条件、审批手续、适用程序等方面做了相关的规定,让我国共同犯罪案件分案起诉制度有了依据,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共同犯罪分案起诉的混乱状态。
但最高人民法院未就共同犯罪案件分案审理相关问题作出规定。
在我国,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对犯罪进行追诉,法院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导致检察机关对案件是否起诉及如何起诉享有决定权,对于共同犯罪案件检察机关有权决定是一案起诉还是分案起诉,而法院只能被动按照检察机关的起诉对共同犯罪案件作一案审理或分案审理。
同时在共同犯罪案件中,由于犯罪事实是同一的,各被告人的行为存在关联性,同时在审理中各被告人的供述会相互影响,所以一般来说,法院对于共同犯罪案件都是采用一案审理。
分案审理必然会导致法院认定事实,采纳证据,定罪量刑方面存在一定的困难。
笔者将从法院审判的角度出发对于共同犯罪分案审理存在的困难作出分析、讨论。
一、共同犯罪分案审理含义。
分案审理是相对于并案审理来说的。
刑事犯罪的分案审理主要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司法机关将已经或应当合并在一起的多个案件分离为若干个相互独立的案件,并分别适用不同诉讼程序予以解决。
刑事犯罪并案审理,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同一诉讼阶段一并解决同一主体的多个案件或者多个主体的同一案件或者多个案件。
①(参见王飞跃:《论我国刑事案件并案诉讼制度的建构》,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7年第4期,第87-94页。
)在刑事诉讼中分案审理包括犯罪事实的分开和被告人的分开两种类型,而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所涉犯罪事实是同一的,因此共同犯罪分案审理,实际上是将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事实依被告人的不同而采取多个诉讼程序进行,以分别解决每个被告人的定罪量刑问题。
但这并不是说有多少共犯,就分成多少个案件,而是指可以依照实际需要来分案,如5个人共同杀人,可分成五个案子,也可以分成四或三或二个案子,完全视具体案件中的实际需要而定。
二、共同犯罪分案审理法理基础和实践价值。
(一)法理基础。
(二)同犯罪案件可以分案审理是以案件具有可分性为前提的。
按照日本学者小野清一郎的观点,诉讼客体的单一性就是指被告案件“作为在手续上不可分的同一个事件进行处理。
”2([日]铃木茂嗣:《刑事诉讼的基本构造—审判对象序说》,成文堂昭和54年版,转引自张小玲:《刑事诉讼客体论》,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4年5月,第92页。
)简而言之,如诉讼客体单一,案件即可分开审理;如诉讼客体不是单一,则案件不可以分开审理。
而诉讼客体单一即是指案件审理的犯罪主体单一、同时犯罪事实单一,二者缺一不可。
我国《刑法》第25 条第1 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所以在共同犯罪中可以依据共犯人的分割出许多刑事诉讼的客体,这也就是共同犯罪分案审理的理论基础。
(二)实践价值。
共同犯罪分案审理是司法机关在长期司法实践中探索形成,有其自身的合理性并且在实践中很大的价值。
具体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
刑事诉讼有两项诉讼目标,一个是惩罚犯罪,另一个是保障人权。
一方面打击犯罪的无限性和资源投入的有限性,它们之间的矛盾所凸显出来的是刑事诉讼中的效益问题所具有的重要性。
(胡志斌:《刑事诉讼原理与制度探索》,安徽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9页)在共同犯罪中进行分案审理可以避免因部分共犯人脱逃或涉嫌其他案件等情况引发程序的等待和停滞,有利于实现刑事诉讼的效率价值。
例如,当部分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事实未侦查终结,对已侦查终结的同案嫌疑人涉嫌的犯罪事实先进行审理,可以迅速结案,有效防止案件久拖不决,从而大大缩短案件审理期限,提高诉讼效率。
我国司法机关大部分都存在案多人少的矛盾,在符合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前提下,适用一些能够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的技术性手段势在必行。
2、有利于提高打击犯罪的时效性。
我国现阶段的刑事犯罪日益多样化,跨区域、团伙作案案件呈现增加态势。
侦查机关在办理共同犯罪的案件中,往往是掌握了部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证据,或者只逮捕了部分犯罪嫌疑人,等到全部抓获或者证据全部获取再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起诉的话,很可能就会错失及时打击犯罪的良机。
特别是在一些影响重大的案件,不能及时处理很有可能影响社会的稳定。
此时,对部分犯罪嫌疑人“另案处理”,分而治之,各个击破,有利于及时打击犯罪,从而维护社会的稳定。
3、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同案人员的诉讼权利。
共同犯罪分案审理的适用,或是使得“本案”脱离了诸多障碍,或是获得了更好的处理条件,从而加快了诉讼进程,保障了同案人及时得到审判的权利。
比如对“在逃”人员分案审理后,对已到案的涉案人员提请批准逮捕、提起诉讼的期限在同等情况下就会缩短,进入审判程序的时间也就相应的缩短了,从而对“本案”的涉案人员及时审判。
比如,其他机关管辖更为适合的案件,同案人员如果等到本地和异地司法机关办理完各项交接手续再加上途中时间,交付审判的期限就会延长许多。
再如,在一些重大的组织犯罪中,若对所有有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均采取并案在同一程序中进行诉讼,无疑是加重诉讼程序的负担,尤其法庭审理阶段,众多的被告人和大量的案卷材料不仅会拖延庭审进程,使庭审流于形式,更严重的是导致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无法得到保障,如长期羁押、取保候审权被剥夺、减刑和假释的权利无法得到保障、上诉权和申诉权受影响等等。
三、我国共同犯罪分案审理立法及实践。
目前我国刑事诉讼理论上对共同犯罪的诉讼程序研究整体上比较滞后,因此共同犯罪分案诉讼的理论研究也未得到其应有的重视并将其上升为立法规范。
相比较来看,我国《刑事诉讼法》主要规定了一人单独犯罪的诉讼程序,涉及共同犯罪诉讼程序的条文极少,除了一些原则性规定如涉及级别管辖“就高不就低”的牵连管辖原则和涉及未成年人共同犯罪分案处理的条文和条款外,极少专门针对共同犯罪案件设置的制度和规范。
(论共同犯罪分案诉讼及立法完善)2014年3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制定下发了《关于规范刑事案件“另案处理”适用的指导意见》,该意见是对以前各部门关于分案审理零散规定的一个汇总,同时也是对司法实践的总结。
该意见对于分案审理的适用情形和适用程序及监督制度都作出具体规定,让分案审理有了一定的法律依据。
但该意见只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并未参与该意见的制定,也未单独就共同犯罪分案审理司法适用问题作出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主要也是对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分案作规定,未涉及到审判阶段问题。
共同犯罪案件因犯罪事实同一,我国在一般情况下也是对共同犯罪作一案处理,分案审理是例外情况,在审判阶段会出现许多程序和法律适用方面的问题,但最高人民法院未有规定。
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制定下发了《关于规范刑事案件“另案处理”适用的指导意见》意见及司法实践来看,共同犯罪分案审理主要出现在不适宜适用并案审理情况下,主要包括需要移送管辖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的,同案犯在逃的,同案犯涉嫌其他犯罪需要侦查的,同案犯现有证据不足需继续侦查的五种情况。
在司法实践中共同犯罪分案审理主要出现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一般由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决定,法院对于是否分案没有决定权,审判阶段分案审理的主要是基于检察院的起诉书是否分案指控。
不管是《刑事诉讼法》还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出台的意见,对于分案条件规定还是比较原则,各地检察院和公安部门对于决定是否分案透明度低,主要是以办案部门自身办案需要和方便或者基于某些关系自身利益的原因决定并案或者分案,甚至有些部门变相使用分案、并案程序来提高定罪率和起诉率,这容易导致司法权滥用,侵害相关当事人合法的诉讼权利。
例如检察机关对在部分共犯人事实无法查清时现将部分犯罪事实已查清、证据确实充分的共同犯罪嫌疑人先行提起公诉移交法院审判,随后将前案被判有罪的被告人转为后案的证人,并将前案的有罪判决作为后案犯罪事实认定的强有力证据,从而提高起诉成功率,法院只能按照检察院的起诉来审理,无法对分案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