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共同犯罪人的意思联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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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刑法中的共同犯罪和故意犯罪

探讨刑法中的共同犯罪和故意犯罪

探讨刑法中的共同犯罪和故意犯罪刑法是一个社会公正的重要保障,它规定了人们在社会中所遵循的法律规范和制度。

而在刑法中,共同犯罪和故意犯罪是两个重要的概念。

本文将探讨刑法中的共同犯罪和故意犯罪,并分析二者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一、共同犯罪的定义和特点共同犯罪是指两个或多个人共同合谋或共同实施一起刑法所禁止的行为,造成刑法上规定的犯罪结果的行为。

其特点包括以下几点:1. 合谋:共同犯罪的实施往往依赖于共犯之间的合谋。

合谋是指共犯之间事先达成一致,共同起意实施犯罪行为,分工合作并共同承担犯罪责任的行为。

2. 共同实施:共同犯罪要求共犯之间需要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即二者共同参与犯罪行为的实施过程。

3. 共同犯责任:在共同犯罪中,每个共犯都对实施的犯罪行为负有责任,共同承担犯罪责任。

二、故意犯罪的定义和特点故意犯罪是指犯罪主体故意实施的,具有犯罪构成所要求的犯罪行为,其特点包括以下几点:1. 主观故意:故意犯罪要求犯罪主体对其行为和犯罪结果的发生有明确的预见并对此表示认可,即主观上具有犯罪故意。

2. 目的行为:故意犯罪要求犯罪主体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犯罪行为。

3. 犯罪责任:故意犯罪的主体对自己的行为负有直接的犯罪责任。

三、共同犯罪与故意犯罪的联系与区别共同犯罪和故意犯罪在刑法中有着密切的联系,同时也存在明显的区别。

联系:共同犯罪和故意犯罪都是指犯罪主体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行为,均要求有犯罪行为的实施和对其后果负有责任。

共同犯罪和故意犯罪都是从主体的主观方面入手进行判断。

区别:共同犯罪强调的是犯罪主体之间的合谋和共同实施,即共犯之间的共同作案行为。

而故意犯罪,则注重犯罪主体对自己的行为有明确的主观故意,并实施了具有犯罪构成的行为。

共同犯罪往往还需要区分不同的角色和扮演的不同角色,比如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和从犯的区别。

主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带头作用、发起合谋并实施犯罪行为的人;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依照主犯的指示,参与实施犯罪行为并在犯罪行为中扮演配合的角色。

网络共同犯罪中意思联络之司法认定

网络共同犯罪中意思联络之司法认定

第25卷第3期2023年6月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Beijing University of Posts and Telecommunications(Social Sciences Edition)Vol.25,No.3Jun.2023收稿日期:2022-12-13基金项目: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CLS(2022)D29)作者简介:陈小彪(1973 ),男,湖南郴州人,博士,副教授DOI :10.19722/ki.1008-7729.2022.0157网络共同犯罪中意思联络之司法认定陈小彪,黄卉(西南政法大学,重庆㊀401120)摘㊀要:网络虚拟性决定了网络共同犯罪行为人之间往往互不相识,他们通过网上交流或技术进行犯罪,其意思联络难以认定㊂就传统共同犯罪理论而言,共犯之间的意思联络应当具备双向性,而网络犯罪中意思联络基于其特殊表现形式,按照传统认定模式可能有违罪责刑相适用原则㊂从正犯与共犯区分角度,通过分析网络聚众犯罪㊁承继共同犯罪等特殊犯罪的意思联络形式以及是否承认片面共犯,说明意思联络是共同犯罪成立中不可或缺的主观条件,但应当重新解构与建构网络共同犯罪中的意思联络㊂在司法理念上将意思联络做缓和化理解,注重意思联络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立法上应肯定 中立帮助行为 的正犯化趋势,否定片面共犯,具体路径上注重侦查策略和证据收集,科学运用司法推定解决证明难题,无需突破原有理论框架,即可认定网络共同犯罪中的意思联络㊂关键词:网络共同犯罪;意思联络;司法认定中图分类号:DF611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729(2023)03-0062-09当今社会,信息网络已进入高速发展阶段,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催生出各种以网络为介质的新型犯罪模式㊂网络共同犯罪就是在网络不断应用过程中衍生的较为复杂且愈发难以认定的一类犯罪㊂网络共同犯罪的行为人经常通过网络技术和网络平台进行合作,彼此之间互不相识,互不了解,具有隐蔽性与技术性的特征,这使共同犯罪故意与共犯认定存在一定的困难㊂比如,行为人利用网络空间的虚拟性,通过技术服务,在尚未与正犯达成合意的情况下完成了单方面的帮助㊂有鉴于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确追究网络片面帮助行为的刑事责任[1],将部分帮助行为单独定罪入刑㊂尽管如此,网络共同犯罪的认定与传统理论的冲突仍未解决㊂传统的共同犯罪理论以及司法实践都要求共犯之间具有双向的意思联络,只有这样共同犯罪人才能形成共同的犯罪故意㊂笔者拟对网络共同犯罪中的意思联络进行分析,重新解构与建构网络共同犯罪中的意思联络,从而更好地界定网络共同犯罪的共同故意范围,有利于对网络共同犯罪的司法认定㊂一㊁网络共同犯罪中意思联络司法认定现状及困境在网络共同犯罪中,行为人的主观态度是一大认定难题,分析行为人之间的意思联络是认定主观方面的重要突破口㊂为了全面检视我国网络共同犯罪意思联络司法认定状况,笔者试图以威科先行法律数据库收录的裁判文书为切入点,在了解实践现状的同时反思网络共同犯罪意思联络的认定难题㊂(一)网络共同犯罪意思联络之司法认定现状笔者在威科先行法律数据库上以 网络 意思联络 或 犯意联络 为关键词进行搜索,筛选出近5年(2018 2022)的刑事裁判文书,剔除其中不属于网络共同犯罪的案件,共有620份裁判文书符合网络共同犯罪的条件㊂这些裁判文书足以从不同案件的控㊁辩㊁审认定情况来分析网络共同犯罪意思联络认定的司法实践整体现状㊂1.控方认定情况(1)在裁判文书中,公诉机关多以诈骗罪来指控网络共同犯罪,案件数量高达450件以上,这也表明当前网络共同犯罪以电信网络诈骗为主㊂控方一般通过证据如行为人供述㊁网络聊天记录截图以及银行流水明细㊁转账记录的异常等证明被告人与他人存在联系,进而认定其明知他人犯罪,伙同他人实施犯罪;或明知他人正在犯罪,而继续实施帮助行为,认定为与上游犯罪人存在意思联络㊂(2)若被告人与实施犯罪人员只是一般牟利行为,没有参与实施具体犯罪实行行为,不明知具体内容㊁没有参与犯罪财物分配,不存在主体亲密关系等①,公诉机关认定为没有意思联络,其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㊂2.辩方抗辩情况从符合条件的裁判文书中筛选出15件辩方提出被告人 不明知 或不存在明确的意思联络②的案件,其中有以无意思联络为由提出无罪辩护的案件㊂另筛选出12件案件是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为辩护罪名③,对抗控方认定为上游犯罪共同犯罪或掩饰㊁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案件㊂辩护理由包括:主观上对犯罪没有具体明知㊁与上线没有共同实施犯罪的意思联络㊁没有从他人犯罪所得中分赃获利㊁简单的帮助行为㊂另外,在59份以开设赌场罪为案由的裁判文书中,有8件以赌博罪为辩护罪名的案件④,辩护理由包括:行为人对赌博网站的事实不明知㊁平台是否属于赌博网站性质存疑㊁被告人是赌客之间的居间人而非网站与赌客之间的服务者㊂还有部分案件以不存在意思联络的理由提出无罪辩护⑤㊂3.法院认定情况(1)从筛选出的裁判文书来看,法院支持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的案件占绝大多数㊂对于没有明示意思联络的情况,法院会结合全案证据判断被告人主观上是否已经有概括认知他人可能在犯罪㊂审判理由有以下几方面:第一,明知他人以某具体犯罪为目的,为具体犯罪活动创造条件,或存在明确分工㊂第二,在明知具体犯罪的情况下,对犯罪的危害后果持有一种放任的态度㊂第三,结合被告人的年龄㊁文化程度㊁既往经历来判断其认知能力,结合行为特征和具体手段㊁获利情况㊁主体亲密关系㊁有意规避调查等主客观因素,综合证据判断其认知可能性,进而认定其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㊂只要被告人陈小彪等:网络共同犯罪中意思联络之司法认定①②③④⑤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20)浙01刑终694号㊂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22)辽03刑终301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沪0115刑初4036号;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津0116刑初1871号;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鄂0607刑初475号;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吉2401刑初86号;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20)皖15刑终256号;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皖1522刑初24号;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晋0522刑初11号;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豫1724刑初181号;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21)闽07刑终72号;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粤13刑终365号;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晋0321刑初88号;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粤1971刑初2949号;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晋1122刑初22号;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吉2401刑初86号㊂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2)皖0422刑初349号;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22)鲁15刑终23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21)桂08刑终239号;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豫1481刑初786号;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豫1702刑初378号;黑龙江省绥北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黑8111刑初9号;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粤0904刑初363号;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豫0726刑初5号;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浙0702刑初221号;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川0180刑初495号;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鄂0982刑初153号;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浙0203刑初209号等㊂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闽0725刑初116号;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闽0725刑初100号;黑龙江省抚远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黑0833刑初80号;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粤1322刑初353号;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21)甘09刑终28号;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川0824刑初142号;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赣1128刑初148号;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川0824刑初25号㊂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2)辽11刑终97号;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21)鲁15刑终131号;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浙0481刑初391号;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闽07刑终307号;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浙0602刑初287号;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9)粤53刑终193号等㊂明知是犯罪行为仍加入,或在参与过程中逐渐了解后仍继续帮助,即可视为有故意,而不需要被告人具体实施实行行为①㊂(2)对于行为人只是明知可能属于犯罪活动,但对具体犯罪确不知情㊁不存在明确分工㊁不参与分成的情况,法院认定不存在意思联络或采纳不构成共同犯罪的辩护意见②㊂(二)网络共同犯罪意思联络之司法认定困境按照传统共犯理论,共同犯罪故意要求共同犯罪之间必须存在意思联络㊂意思联络主要指共同犯罪人之间的沟通联络的双向性,其行为样态可以归纳为发出信息㊁传递信息㊁接收信息㊁反馈信息㊁达成合意五个步骤㊂一般只有完成以上五个步骤,才能确定共同故意的达成[2]㊂但是在网络共同犯罪中,该意思联络的模型可能不再明显,不易判定㊂从实践案例来看,在许多情况下,即使通过社交软件聊天记录调查,也很难判定网络共同犯罪的共同犯罪人的双方态度㊁意思联络程度及具体内容,因此难以判断共同故意的形成㊂可见,在网络共同犯罪中,各共犯之间的意思联络变得松散,意思联络明显减弱㊂在网络犯罪意思联络不够紧密的情形下,共同犯罪故意的认定就显得更为复杂㊂这种困难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㊂一是意思联络发现难㊂意思联络的认定首先是基于意思联络之事实存在,但网络共同犯罪意思联络有很强的匿名性和隐蔽性㊂他们利用网络和社交软件进行交流,可以使用匿名身份㊁多个账户在不同平台或社交软件联系,且他们往往使用不受网警监督的社交软件㊂同时,随着网络犯罪分工愈发明确,犯罪人之间的联络趋于减少,甚至不再联系㊂此时,犯罪人之间的沟通联络在发出信息㊁传递信息这一步骤中就与传统共犯不同,在许多情况下,无法区分行为人之间是双向沟通还是单向意思表示㊂以 快播案 为例,默许行为是中立帮助行为还是应当以帮助犯认定,抑或是属于共同正犯人㊂因此,如何发现犯罪人之间的意思联络就成为实践中的一大困境,信息是否发出或传递无法确定,提供帮助者是否属于信息相对人无法确定,是否可以按照共同犯罪的帮助犯来认定存在困难㊂二是意思联络证明难㊂网络共同犯罪意思联络内容模糊㊂一般来说,犯罪人不会明确表示自身的犯罪意图,而是用一些较为模糊的术语或符号进行表达㊂抑或是行为人对反馈信息的解读准确性难以认定,模糊的反馈可能导致不充分的意思联络㊂以王某等人诈骗案为例③,这类网络聚众犯罪,具有弱组织性,各群组成员不一定有明确犯罪意图,只是根据群聊中上线发布的指令来行动;或是加入群聊后,不断形成犯罪意图㊂此时实施者对于自己的行为不一定会向犯罪信息提供者反馈,意思联络不充分㊂不论是犯罪信息发出者的表述模糊,还是信息接收者的反馈模糊,都使意思联络的证明变得棘手㊂(三)网络共同犯罪意思联络之司法困境成因1.网络交往的特殊性网络交往的特殊性催生了网络犯罪的可能㊂互联网信息传递存在即时性㊁匿名性㊁广泛便利性的特点㊂其一,信息即刻就能从一个终端到另一个终端,利用网络进行的犯罪几乎只需要花费一点时间就能造成难以挽回的后果㊂其二,网络使用者不必在网络上展示他们在现实世界中的真实信息,因此,网络信息的传播不一定是两个相熟的人 一对一 传递消息,下游的信息接收者也许并不了解这些信息的来源㊂其三,网络信息可以通过各种形式大规模传播,不同终端之间还可以自由便捷地交换数据,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3期①②③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20)浙04刑终23号;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赣0721刑初275号;甘肃省礼县人民法院(2020)甘1226刑初32号;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9)浙09刑终99号;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浙0127刑初116号等㊂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赣0730刑初242号;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书(2021)湘05刑终137号;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2)晋0802刑初80号等;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21)辽09刑终153号;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豫0726刑初5号;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粤0106刑初873号等㊂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鄂0281刑初411号㊂陈小彪等:网络共同犯罪中意思联络之司法认定使得互联网犯罪可能造成的损害被放大㊂数据的自由交换使大量普通用户的日常操作陷入法律风险㊂2.网络沟通的特殊性互联网带来沟通方式的新变化,世界各地的用户不仅可以通过各种网络交流工具方便地进行交流,还为不法分子进行网络共同犯罪意思联络提供了更多的犯罪工具㊂网络沟通具有很强的便捷性㊁隐匿性,导致犯意的发起者和犯意的接受者之间的意思沟通不充分,从外在表现上无法看出达成双向的沟通,往往呈现出单向意思联络的情形[3]㊂这无疑增加了共同故意认定之艰难,因而需要解决单方的沟通行为是否影响意思联络认定的问题㊂此外,网络共同犯罪可以是一个有组织㊁有计划的犯罪集团,利用互联网进行的共同犯罪,也可以是一群互不相识的人偶然通过信息平台认识,出于好奇而进行的共同犯罪,还可以是一些人在社交软件上受人蛊惑而实施的犯罪行为㊂可见,在部分情况下,不同的犯罪主体往往对彼此的身份信息㊁行为能力等缺乏充分的了解,行为人往往不会见面,且处于互相隐瞒的状态㊂同时,网络共同犯罪分子多借助通信设备㊁社交软件进行犯意沟通,网络用语的差异性或网络暗语的使用使意思联络的有效性和准确性远远不及当面直接沟通的主观效果,此种情况下的意思联络内容具有较大的概括性和模糊性[4]㊂3.电子数据及其收集的特殊性电子数据以互联网为依托,它的产生与收集都必须借助信息网络㊂电子数据类证据可以通过专门的取证软件直接从网络上收集㊁查证和核实㊂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取决于网络系统设备和系统软件,因此电子数据证明力也需要进行专门的审查和判断㊂电子数据具有广泛性,网络信息共享意味有很多场所可以提供电子数据类证据,面对海量的互联网数据,甄别出与案件相关联㊁体现犯罪人之间意思联络的证据是极大的工作量㊂电子数据具有脆弱性和不稳定性的特征,网络使用者可以随意篡改㊁删除表示意思联络的电子数据,可以删除㊁抹去相关行为留下的电子痕迹且不易被察觉㊂因此,需要及时收集㊁妥善保管电子数据,甚至需要借助信息技术专家㊁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帮助㊂二㊁网络共同犯罪中意思联络理论分类司法认定困境主要是对网络共同犯罪意思联络欠缺精准认识,因此,有必要通过理论上的类型分析来提高司法认定的针对性和精准度㊂对正犯与共犯作区分角度的类型分析,可以更好地区分不同情形下网络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络形式,更准确地把握犯罪行为人之间的主观态度,为司法认定的完善提供事实基础,使对策更具有针对性㊂(一)正犯的意思联络1.一般网络共同正犯的意思联络在网络上,意思联络有明示㊁暗示㊁默许三种表现形式㊂明示的意思联络主要通过平台直接进行文字或符号表达;暗示的意思联络主要采取积极作为的形式;默许则是行为人在现场能阻止却不阻止,也没有口头表示反对㊂意思联络的有无这一主观要素,可以从是否存在明知的客观行为来进行认定[5]㊂例如,在一个计算机信息系统被侵入的过程中,行为人知道他所认识的另一个人也在侵入该系统,而且对方也知道他的存在㊂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明知的故意,这是一种暗示或是默许的意思联络㊂需要注意的是,某种看似是技术帮助实则对危害结果有直接因果贡献的行为人,并不是起次要辅助作用的共犯人㊂如 快播案 中,快播公司及其主管人员的行为就属于不作为的默许,与涉案淫秽信息的传播存在着直接的因果关系,是整个犯罪实行的必然组成部分,应当是理论上的共同正犯人,而不是起帮助作用的共犯㊂另外,在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中,可能存在承继共同正犯的情形㊂如果前行为人已经实施了一部分实行行为,但是还未实行终了,另一行为人参与进来与前行为人一起实施犯罪,在这种情况下,若前后行为人建立了意思联络,那么后行为人就可以被视为共同正犯;如果未与前行为人建立双向联络,只是单方面的意思联络,那么后行为人可以认定为片面实行犯㊂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3期2.共谋网络共同正犯的意思联络网络聚众型犯罪的意思联络具有明显的单向性特征㊂由于规模比较大,参与者数量太多难以预估,且参与人具有高度隐秘性,各共同犯罪人之间可能只形成了大概的意思联络,具有模糊性,甚至可以说只有单向的意思联络㊂这里涉及共谋共同正犯问题㊂共谋正犯与实行人之间的意思联络与其他共同实行犯相比,要求必须具有具体的意思联络,共谋者对行为的目的㊁性质㊁结果形成具体的沟通,一般是明示的直接的意思联络[6]㊂参与共谋而未实行的人对其他实行人具有一定的意思支配作用,如在群聊中进行明确指示,或有证据证明犯罪人之间达成合意㊂在网络共同犯罪中,首要分子利用互联网发起犯罪活动,而其他参与者则是通过互联网了解犯罪计划和作案时间等信息㊂此时,意思联络的结构特征就是以首要分子的犯罪计划为起点㊁以参与的实行犯为纽带发散,意思联络可能只是在两个相邻的犯罪人之间进行,犯意传递明显具有单向性的特征㊂但是,尽管表现出来的是单向的意思联络,发起者与实施者却形成了一个同向的犯意,对分工合作下的共同行为有概括的认识和意愿,能够认识到自己和其他参与者很可能处于同一个犯罪共识中[7]㊂也就是说,当行为人清楚地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共同行为的性质,以及共同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时,仍然没有脱离意思联络所应有的实际内涵㊂因此,应当肯定网络聚众性犯罪行为人之间形成了共同的犯罪故意,意思联络形式依然具有一般共同犯罪意思联络的性质㊂(二)共犯的意思联络1.网络教唆犯的意思联络形式一般来说,教唆者与被教唆者之间的意思联络必须是双向的㊂由于网络行为的不可视性,教唆者可能不知道被教唆者的身份或认识存在欠缺,若出现了不能追究被教唆者刑事责任的情况,也可以按照一般的教唆犯及间接正犯理论处理㊂在网络共同犯罪中,教唆犯可以使用任何类型的网络技术方式进行教唆,除了明示教唆,互联网的便利性还使通过其他暗示性手段煽动㊁诱导犯罪成为可能㊂比如,通过互联网直接传输破坏特定网络系统的计算机病毒,或直接向某人提供入侵某一网络的链接或程序[8]㊂此时,在没有语言指使的情况下,教唆者还可以通过暗示的方法达到教唆的目的㊂总之,只要传递的信息具有足以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的效果,就可以认为教唆者与被教唆者之间已经达成合意,存在意思联络㊂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教唆者在互联网上发布的信息表现出某种犯罪意图,主观上却没有教唆故意,但是一些网络用户知悉后可能会产生犯罪意图,并转化为现实的犯罪行为㊂此种情况下,没有证据表明主观上是否存在教唆的故意,难以认定形成意思联络,也无法证明该行为与危害后果有因果关系,所以难以认定其为教唆犯,其发布的信息充其量是一种不良信息㊂还有另一种情形,行为人存在犯罪意图,而且因为教唆者的行为使得犯意增强,笔者认为,这时应将行为人视为帮助犯,而不是认定为教唆犯㊂因为教唆犯的实质引起他人犯罪,是从无到有的过程,而犯意增强是从弱到强的过程,是一种无形的帮助行为㊂2.网络帮助犯的意思联络形式(1)一般的网络帮助行为㊂网络帮助行为既可以是通过传输技术的有形帮助,也可以是通过网络言语聊天增强犯罪决意的无形帮助㊂虚拟网络空间为犯罪提供了许多便捷条件,在网络共同犯罪案件中,往往是 一对多 的帮助行为[9],其紧密程度已经淡化,帮助者往往对被协助者的犯罪行为了解不多,意思联络的程度可能并不深刻,有时行为人的帮助行为可能没有明确的指向㊂关于这一点,陈兴良[10]认为构成帮助犯虽然要求行为人明知他人将要实施的是犯罪行为,但明知不等于确知,不要求行为人知道他人的具体罪行,也不要求确切知道犯罪的时间和地点㊂笔者认同此观点㊂帮助犯的犯意表示仅需表现为想帮助他人的意思,即使帮助犯的意图不够明晰,但只要被帮助者所犯罪行是由帮助行为促成实现的,都符合帮助者的本意[11],当被帮助者认识到帮助者的存在,二者便形成了意思联络㊂另外,帮助行为可以是作为帮助,也可以是不作为帮助㊂网络不作为的帮助行为,涉及网络服务。

网络时代共同犯罪中意思联络的判断方式及其认定

网络时代共同犯罪中意思联络的判断方式及其认定

•网络时代共同犯罪中意思联络的判断方式及其认定摘要:在当今网络技术日益进步与飞速发展的黄金时代,互联网模式下共同犯罪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意思联络该如何认定存在较大的困难,而意思联络作为犯罪构成要件主观方面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判断对行为人是否归罪及对其相关刑罚量刑幅度等方面的重要评判标准之一。

关键词:网络时代;共同犯罪;意思联络1.网络共同犯罪的理论概述1.1网络共同犯罪的类型21世纪,欧洲理事会的三十个成员国家共同签署的世界第一部《网络犯罪公约》(Cyber-crime Convention),此公约以网络犯罪所具有的危害性为标准将网络犯罪概括为两种类型,其一是危害计算机系统、网络和计算机数据的机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的行为;其二是利用网络对系统、计算机数据滥用的行为。

[1]当今时代背景下,网络犯罪大多数为传播淫秽信息类案件如“快播案”、侵犯知识产权类型的犯罪、利用网络平台进行诈骗类案件等。

1.2网络共同犯罪的特性1.2.1高速传播性。

网络的高速发展为犯罪的进行提供了一定的手段和方法,行为人可以通过将网络作为实施犯罪行为的工具甚至是地域来达到将其犯罪目的快速传播的效果。

当今网络运行的传播时速也日益增长,目前更是“4G”网络的全覆盖,将来可能还会有“5G”、“8G”甚至是“nG”。

网络共同犯罪在这样一个传播速度高速增长的时域,其中意思联络的表示方法将传递的更为迅速。

1.2.2虚拟性。

网络空间不同于传统的犯罪场所,网络的不现实性就在于它特有的虚拟性,又称为“赛博空间”。

有学者称:“赛博空间是指计算机网络化把全球的人、机器、信息源都连接起来,形成的一种新型的社会生活和交往空间,它区别于现实的生存生活空间,是一个没有客观实体的世界,是一种数字化的虚拟空间、精神生活空间和文化空间,一旦进入这个空间就再也没有什么地域概念了,人们的活动并不存在于有形的领域。

”[2]1.2.3交互性。

共同犯罪需要各方共同的意思联络,。

共同犯罪的法律知识点总结

共同犯罪的法律知识点总结

共同犯罪的法律知识点总结一、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在共同故意下,联手实施或协力完成一起犯罪的行为。

它是在一定的共谋和分工协作下实施的,具有共同专责和协力完成的特点。

共同犯罪的重要性在于,它是犯罪中的一种复杂形式,通常与犯罪集团、犯罪组织等情况有关。

共同犯罪是犯罪学中一个重要的概念,对于深入理解犯罪行为的本质和特点十分重要。

二、共同犯罪的特点1. 共同犯罪必须有共同故意共同犯罪的首要特点是参与者必须有共同故意。

这意味着他们明确知晓对方的意图,有意参与到共同犯罪中来。

共同故意是共同犯罪的基本前提,没有共同故意,就不能构成共同犯罪。

2. 具有共同专责和协力完成的特点共同犯罪的犯罪行为必须是共同专责和协力完成的。

共同专责是指每个参与者对犯罪行为有相对独立的专责,但都是实施犯罪的主体。

协力完成是指参与者之间在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进行协作,相互配合完成犯罪行为。

3. 具有分工和相互协作的特点共同犯罪通常伴随着一定的分工和相互协作。

参与者在实施犯罪行为时,通常会根据自己的特长和能力进行分工,以达到犯罪目的。

同时,他们还会进行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完成犯罪行为。

三、共同犯罪的法律责任在中国刑法中,对于共同犯罪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共同犯罪的主体、处罚依据、犯罪数罪并罚等方面的规定。

1. 共同犯罪的主体共同犯罪的主体包括主犯、行为人和从犯。

主犯是共同故意实施犯罪行为,起主导和主要作用的人;行为人是直接实施犯罪行为的人;从犯是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提供帮助、支持、协助或者从犯等角色的人。

2. 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对于共同犯罪的主犯和行为人,根据犯罪的性质和情节轻重,分别确定刑罚的种类和程度。

对于从犯,则根据其所起作用的不同,决定从犯所受的刑罚。

3. 犯罪数罪并罚对于共同犯罪的主犯和行为人,如果犯有多种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其数罪并罚。

即对于已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酌情决定是否并处数罪的刑罚。

从两则判例看共同过失犯罪的意思联络

从两则判例看共同过失犯罪的意思联络

从两则判例看共同过失犯罪的意思联络作者:邹兵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0年第07期一句话导读共同过失犯罪的行为人之间也有意思联络,但这不同于共同故意犯罪的意思联络,它只需要对过失实行行为有一般的意思联络即可,应当基于这一意思联络而主张承认共同过失犯罪。

在立法上,我国《刑法》第25条明确否认共同过失犯罪为共同犯罪。

司法实践中不敢直接运用共同犯罪的归责原则来处理,但有悄悄运用的情况。

在理论上,对于应否承认共同过失犯罪争议很大。

持否定说者的最大理由是:共同犯罪应当以主体间有意思联络为前提,唯有如此才能实现行为人间的相互认识、促进、配合,从而才能适用“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归责原则予以处理;而共同犯过失犯罪的行为人之间并没有这样的意思联络,不可能形成一个整体而发生作用,所以不能成立共同犯罪。

但事实上,任何行为都是主体自由意志的体现。

在共同过失犯罪中,各行为人之间只要在自由意志之下出现“合作”、“促进”,只要就导致法益侵害或有侵害危险的过失实行行为本身有一般的意思联络就足以使其作为一个整体而存在和发挥作用,从而可以“部分实行全部责任”予以归责。

本文拟通过我国两个判例对此予以探讨。

一、以“蒋勇、李刚过失致人死亡案”为例被告人蒋勇、李刚雇佣驾驶苏B-A2629的农用车于2005年8月13日上午9时许在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钱桥镇华新村戴巷桥村道上行驶时,与当地的徐维勤驾驶的农用车对向相遇,双方为了让道问题发生争执并扭打。

尔后,徐维勤持手机打电话,蒋勇、李刚以为徐维勤纠集人员,即上车调转车头欲驾车离开现场。

徐维勤见状,即冲上前拦在苏B-A2629的农用车前方并抓住右侧反光镜,意图阻止蒋勇、李刚离开。

蒋勇、李刚将徐维勤拉至车后,由李刚拉住徐维勤,蒋勇上车驾驶该车以约20公里的时速缓慢行驶。

后李刚放开徐跳上该车的后车箱。

徐维勤见状迅速追赶,双手抓住该车的右侧护栏欲爬上该车。

蒋勇在驾车过程中,从驾驶室的后视窗里看到徐维勤的一只手抓在右侧护栏上,但未停车。

共同犯罪的故意关联性

共同犯罪的故意关联性

故意关联性的内涵共同犯罪必须具备共同故意的关联。

主观上的联络才能有行动上的协同。

人是有思维的,当不同的人聚集一起共同参与某一活动时,必定要通过各自的大脑思维,达成一致的观点,而一致的观点必须通过语言、动作等将信息传递到对方,相互沟通,使之了解。

意思联络是人聚集活动的主观必要条件。

主观上不关联只能是单独犯,而不是共同犯。

即使同时同地进行同一犯罪,如某甲看到某企业仓库看守不严,前去盗窃,某乙看到后也去盗窃,但双方事先没有商量,作案时也没有合作。

这是事先无预谋的同时犯。

同时犯与共同犯的根本区别在于行为人之间没有主观故意的关联。

同时犯对各自实施的犯罪承担责任,而不是对犯罪总和承担责任。

主观上关联是实施共同故意内容的桥梁。

存在于不同行为人之间的同一目的,必须通过某种形式形成串联,才能共同实现。

共同故意关联是共同犯罪的前提。

不同行为人为了达到共同犯罪结果,把各自的力量联合起来,他们之间有联系、有配合,只有这样,才使各人的犯罪活动具有统一性,形成有机整体,成为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故意关联性是主观上的共同认识和相互认识的统一。

共同犯罪在认识因素上是共同认识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所带来的后果,意志因素上都希望或者放任所产生危害社会的后果能够实现,在特定条件下某种非共同犯罪(如同时犯),也可能在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上达到共同性,但是不会相互认识,而共同犯罪是在认识共同性基础上的相互认识,即共同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是共同犯罪人对本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认识以及对自己和他人共同实施犯罪的认识,共同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是共同犯罪人在认识本人行为和他人行为基础上,对本人和他人行为会造成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持希望或放任心理态度。

共同犯罪的故意是双重认识和双重意志。

所以对共同犯罪中故意关联性的理解是在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一致前提下的两个单独故意的互相联系,形成一个有机整体。

故意关联性的形成方式故意关联性通常由事先通谋的方式形成,事先通谋一般是一方提出犯意,通过语言、文字、影像资料等将犯罪意图信息传递给对方,其他人表示明确同意或沉默(不反对)。

单位犯罪中的共同犯罪如何认定

单位犯罪中的共同犯罪如何认定

一、单位犯罪中的共同犯罪如何认定与单独犯罪一样,共同犯罪的成立仍以符合特定的犯罪构成为前提。

有学者就此指出,共同犯罪与单独犯罪的区别不在于犯罪构成,而在于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事实的差异。

一方面,各行为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即“犯意联络”;另一方面,各共同犯罪行为人必须在犯罪过程中必须存在配合和协作,即“协同行为”。

共同犯罪中各行为人“犯意联络”的认定是司法实践中的难题,尤其是在复杂共犯的场合,各行为人需要按照相应的分工从事特定的行为,单个行为人的行为可能并不构成犯罪,但各行为人的行为结合起来则构成犯罪。

因此,各行为人的犯意联络和协同行为具有内在的紧密联系,必须结合起来加以分析。

实践中,共同犯罪行为人通常以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或者没有共同犯罪故意为由,否认犯罪行为或者共同犯罪行为。

由于犯罪活动总要外化为客观的行为并产生特定的结果,因此,可以通过分析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及结果来推断其主观认识和各行为人之间的犯意联络。

对于犯罪主观方面的证明,需要综合全案证据进行客观分析,不能仅凭被告人的口供。

为客观、准确地认定犯罪主观方面,既要分析各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及其结果,又要分析各行为人在犯罪之前的准备行为和犯罪之后的后续行为;既要认真分析各被告人的供述,又要全面调查其他证据材料。

二、常见的单位犯罪1、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类犯罪(集中规定在刑法第140条至第148条)包括生产、销售假药、劣药、食品、农药、化妆品等。

在这类单位犯罪中,将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刑罚最重至死刑。

由于近年来有毒有害食品泛滥,食品犯罪是目前打击的重点。

在三鹿奶粉事件中,董事长兼总经理田文华作为单位负责人被处无期徒刑。

2、走私类犯罪(集中规定在刑法第151条至第153条)这类犯罪包括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淫秽物品罪、走私废物罪等。

最长刑期可达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实践中,法定代表人涉及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案例比较常见。

对共同犯罪的认识有哪些内容

对共同犯罪的认识有哪些内容

对共同犯罪的认识有哪些内容浅析对共同犯罪的⼀些认识共同犯罪是指⼆⼈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共同犯罪的理论内容⾮常丰富,司法实践也较为复杂。

为提⾼办案质量,确保司法公正,笔者结合所学刑法理论和⾃⾝的审判实践,对共同犯罪问题,谈⼏点肤浅的认识。

⼀、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共同犯罪的主体共同犯罪的成⽴必须是⼆⼈或⼆⼈以上共同实施犯罪,这⼀要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对共同犯罪⼈的理解应当将⼈”做扩⼤理解,包括两种:⾃然⼈,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的⾃然⼈;单位,即刑法规定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单位。

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责任⼈员虽然被处以相应刑罚,但却不能成为共同犯罪⼈,因为具有犯罪主体⾝份的是单位,⽽⾮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单位与单位之间、单位与⾃然⼈之间共同故意实施刑法规定的犯罪,应当认定为共同犯罪。

对限制刑事责任能⼒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如果其与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的⼈或其他限制刑事责任能⼒的⼈共同故意实施,应当认定为共同犯罪。

对于刑法规定必须以具有特定⾝份作为犯罪构成必要条件的⾝份犯罪,⽆⾝份者能否构成共同犯罪,要作具体分析。

⼀般,⽆⾝份者与有⾝份者具有犯意联络,利⽤有⾝份者的⾝份实施共同犯罪⾏为,以致造成特定⾝份犯罪的结果,应当认定为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的主观⽅⾯共同犯罪⼈在主观上必须具备共同故意,这种故意的共同性有三个特征:1、共同犯罪⼈之间在主观上有⼀定的联系。

这⼜表现为三种情况:(1)各共同犯罪⼈之间都互相了解他们是在共同实施同⼀犯罪;(2)每个共同犯罪⼈都知道⾃⼰是在和其他共同犯罪⼈中的某个⼈或某些⼈在共同实施同⼀犯罪,但并不是每个共同犯罪⼈都彼此互相知道;(3)共同犯罪⼈之间⾄少必须是⼀个共同犯罪⼈知道另⼀个共同犯罪⼈的故意和⾏为的犯罪性质⽽共同实施同⼀犯罪。

这是共同犯罪⼈的认识因素。

2、共同犯罪⼈对共同犯罪⾏为所引起的危害结果都有预见。

对于犯罪结果的预见,并不要求共同犯罪⼈预见到犯罪结果实现的必然性,⽽只要求预见到犯罪结果实现的可能性就⾜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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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共同犯罪人的意思联络浅谈共同犯罪人的意思联络引言共同犯罪是故意犯罪的一种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犯罪形态之一,也是刑法理论中比较复杂的问题之一。

共同犯罪是相对单个人犯罪而言的,共同犯罪区别于单独犯罪的根本特征在于犯罪的共同性。

[1]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种形式的团伙犯罪、聚众犯罪日益增多,共同犯罪问题越来越成为司法实务中的一个重点问题。

而共同犯罪在定罪与处罚上均和单独犯罪有重大的区别,如何正确区分、界定,对科学、准确地打击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解决这一问题首先主要取决于各国立法关于共同犯罪的明文规定,也就是说,刑事司法中的共同犯罪制度,即共同犯罪理论是各该国共同犯罪现象在法律上的反映。

在共同犯罪中,由于共同犯罪人实施犯罪时存在不同的意思联络,致使理论界对于共同犯罪问题争论颇多,定论不一。

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理解和把握的尺度不同,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处理结果,造成定罪量刑的实际偏差。

本文,笔者就共同犯罪中的共同犯罪人的意思联络入手,通过对共同犯罪人意思联络的研究,以期正确确定共同认识因素的有无及程度,从而正确认定共同故意的性质和范围,供大家商榷。

一、意思联络概说1、意思联络的含义目前,关于意思联络的定义,学术界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意思联络是共同犯罪人以明示或暗示的方法表明愿意共同实施某种犯罪。

[2]此观点将意思联络界定为“表示愿意共同实施某种犯罪”。

(2)意思联络是共同犯罪人不仅主观上都有犯意,而且要有犯意联系,他们之间以犯意的互相疏通为必要,彼此协调,只有这样的共同故意,才能使共同犯罪的活动具有内部一致性。

[3]此观点将意思联络界定为“以犯意的互相疏通为必要”。

(3)意思联络是将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的传递、反馈而形成的。

[4]此观点将意思联络界定为犯罪人的“意思传递、反馈”。

(4)意思联络是共同犯罪人在认识因素上要认识到不是自己一个人单独实施犯罪,而是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

[5]此观点将意思联络界定为都认识到了自己在和他人一起犯罪。

上述观点都基本上概括了意思联络的内涵,但也都有不尽完善之处,即它们都没有对意思联络在共同故意中的本质作出科学界定。

笔者认为,意思联络是不仅使共同犯罪人认识到自己是在和他人一起犯罪,而且能借以形成共同故意的主观沟通和思想联系。

根据此定义,意思联络的概念可从两方面去界定:一方面,意思联络是一种共同犯罪人之间借以形成共同故意的主观沟通和思想联系;另一方面,意思联络是一种能使犯罪人认识到自己不是一个人单独实施犯罪,而是在和他人一起共同犯罪的主观沟通和思想联系。

2、意思联络的内容共同犯罪人意思联络的内容,实际上就是共同犯罪人在思想意思中交换共同故意的认识因素,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通过意思联络,共同犯罪人应当认识到不只是自己一个人在单独实施犯罪行为,而是与他人一起共同实施犯罪行为。

即“每个参与人知道,除他之外还有其他参与人共同实施犯罪,且后者也有同样的认识”。

[6]当然这里所指的其他人,可以是其中一个人或几个人,并不需要是指所有参与人。

(2)通过意思联络,各共犯人应当概括地认识到自己行为和其他共犯人行为的性质和结果。

共犯人对于共同行为的性质和结果的认识不必十分具体,只要概括性地认识到即可。

(3)通过意思联络,要求共同犯罪人预见到共同犯罪行为与共同犯罪结果的因果关系。

不过这种预见并不要求其预见因果关系的一切细节,“只要预见到由于共同的行为会产生某种或一定的结果就够了”。

[7]3、意思联络的实质关于意思联络的实质,学界主要有两种观点:(1)共同故意形成的前提说。

该观点认为意思联络,只是形成共同犯罪故意的前提条件,而它本身并不是共同故意的内容。

持此种观点的学者主张:“正是通过意思联络,各共同犯罪人的个人犯罪故意,才结成一体,转化为共同的犯罪故意。

”[8](2)共同故意内容说。

该观点认为“共同故意包括两个内容:一是各共犯人均有相同的犯罪故意;二是各共犯人之间具有意思联络。

”,[9]“犯罪共同说认为,共同犯罪是数人共同实施特定的犯罪,因此,除了要求数人就实现的特定的犯罪具有共同行为之外,还要求数人就实现的特定犯罪具有意思联络,即数人必须相互认识到犯罪事实,或者说必须具有共同故意”。

[10]也就是说,意思联络本身就是共同故意的内容之一,其与共同故意的认识因素不可分。

笔者赞成共同故意前提说,即认为意思联络是形成共同故意的前提条件。

因为任何共同故意犯罪的构成,其首先相互之间要有意思联络,简单地说,如果双方事前没有意思联络,即使其犯罪所针对的对象相同,也只能是单独犯罪。

共同犯罪是基于犯罪的意思联络这个前提条件而存在的。

4、意思联络的作用不同的共同犯罪理论,对于意思联络在共同犯罪主观方面的作用的认识是不同的。

客观主义刑法理论的犯罪共同说,把共同犯罪理解为数人共同实施特定的犯罪,认为只有在同一构成要件范围内才能成立共同犯罪。

这就要求共犯的主观故意必须是同一构成要件内的故意。

因此,共犯者之间的意思联络就成为形成共同故意的前提和基础。

所以,没有意思联络,就没有共同故意,也就没有共同犯罪。

因此说,意思联络是犯罪共同说的理论基石。

主观主义的行为共同说,把共同犯罪理解为复数的人通过共同的行为来实现各自犯意,共同表现主观恶性的过程。

该理论并不考虑犯罪构成的同一性,也不要求共犯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所以,在该理论看来,意思联络并不是共同犯罪的前提和条件。

我国刑法学界所坚持的是主客观相统一的共同犯罪理论,认为共同犯罪是共同犯罪故意与共同犯罪行为的统一。

[11]因此,只有共同犯罪人之间具有意思联络,并且形成共同犯罪故意,才能认定他们之间成立共同犯罪。

现在,各国刑法理论越来越重视犯罪人之间的意思联络。

日本刑法学者牧野英一认为:“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意思联络。

由于甲的意思和乙的意思互相联络,其两者的行为,才产生法律上统一观察的结果。

”[12]前苏联刑法学者特拉依宁也强调:“不要求各共犯之间有一定的主观联系,就必然把刑事责任建立在几个人的不同的行为客观巧合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必然会导致所发生的结果的客观归罪。

”[13]5、意思联络的特征共同犯罪人之间的意思联络具有以下特征:(1)意思联络的共同犯罪人必须都有相应的刑事责任能力。

一个有刑事责任能力人和一个无刑事责任能力人的意思联络不能成为共同犯罪人。

(2)意思联络必须是双向的沟通。

这就是说,进行犯罪意思联络的共同犯罪人,必须都在主观上接受并理解了对方的犯意并产生沟通,从而达到双方主观信息的交换和交流。

片面性的单向的犯意表示并不能产生意思联络。

(3)意思联络必须发生在犯罪行为结束前。

即意思联络必须发生在犯罪行为实施前、实施行为之际或实施行为过程中,在犯罪行为结束后不能产生犯意联络。

二、共同实行犯之间的意思联络1、共同实行犯的共同刑事责任只限于共同意思联络明确包含的犯意范围之内共同犯罪人对于共同犯罪行为所负的刑事责任只限于意思联络明确包括的犯意范围。

一共犯人对于其他共犯人超过犯意之外的犯罪行为不承担责任,应当由后者单独对自己超过共同犯意的行为负责。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常会遇到实行过限的问题。

例如:甲、乙、丙三人商量好于某夜入室抢劫。

入夜后三人如约而至,共同破门入室抢劫。

入室后发现只有女主人一人在家,丙在控制女主人的过程中,见色起意,将女主人强奸。

甲乙对丙所实施的强奸行为一无所知。

在此案中,丙所实施的强奸行为便属于我国刑法实行的实行过限理论。

实行过限的行为人对自己的过限行为单独承担责任,其他行为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但是,如何准确判断共同正犯的意思联络的犯意范围问题。

这种判断标准在实践中是非常重要的。

笔者认为,可以用以下标准来具体判定意思联络的犯意范围。

(1)以共犯人明确约定行为的性质、结果、方法、工具等为判断标准。

这些属于明确、具体的意思联络,足以判明其犯意范围。

司法实践中是最为常见的一种。

(2)以反对的意思表示或相应的行为作标准。

如果共犯人约定的犯意并不十分明确,但一方共同正犯人事先明确表示反对造成某种严重的结果,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另一共同正犯人造成这种结果的,另一共同正犯人还是造成了该结果的,由他单独对严重后果承担责任。

例如在上述案例中,甲、乙、丙三人商量好于某夜入室抢劫。

并商量在抢劫过程中不得伤害被害人,入夜后三人如约而至,共同破门入室抢劫。

入室后发现只有女主人一人在家,丙在控制女主人的过程中,见色起意,表示要将女主人强奸。

甲、乙当场表示反对,但丙并没听从并将女主人强奸死。

对此,甲、乙只在共同意思联系的范围——抢劫的范围内承担责任,而丙单独承担强奸罪的责任。

(3)以对过限行为的默许为标准。

共正犯人在事先明确约定了犯意范围,但在实施行为的过程中,一方正犯人偏离或超越了原犯意范围,实施了过限行为,而另一方就在现场,能阻止却不加阻止,也没有口头表示反对,应当视为默示地同意了此过限行为。

例如前一个例子,虽然甲乙丙共同商定在实施入户抢劫时不得对被害人实施伤害,但在实施行为的过程中丙表示要强奸女主人,甲、乙均没有表示反对,并在一旁帮助,甲、乙也应定强奸共犯。

这实际上是共同正犯人之间又以默示的犯意联络方式确定了新的犯意范围,因此,各共犯人应当对实际发生的过限行为后果共同承担责任。

当然,这必须以另一方正犯身在现场为前提。

(4)以犯意发起者发起犯意的意思表示所应当包括真实犯意为标准。

在临时起意或突发性的共同犯罪中,犯意发起者的意思联络方式往往是极度抽象的。

其对于行为的性质、后果、方法、工具等都没有明确的约定,其他共犯人都按照个人对抽象意思的理解去准备工具,实施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应当事后查明犯意发起者的真实犯意,并以该犯意确定犯意发起者的责任。

其他共犯人实施的超越此犯意的行为和产生的结果,由该个人自己承担。

例如,某甲与某乙等几个人在一起打麻将,突然,某甲的女朋友跑来说,某丙欺负她了。

某甲便向某乙等四人说:“帮我去教训他!”于是,四人就在某甲的要求下去打某丙。

某乙在某甲不知情的情况下,携带了一把刀。

在某甲与某丙厮打的过程中,某乙从后面向某丙刺了一刀,将其杀死。

在此案中,某甲发起的犯意是很抽象的。

跟随者不能明确其犯意的范围,但可从事后调查认定其犯意范围。

犯意发起者某甲只是为了一件小事与一个以前并无深仇的人去打仗,并且空手而去,这些足可断定他并没有杀人的犯意。

所以他的意思联系的范围只在伤害以内。

而跟随者某乙自己准备了刀,并实施了杀人行为,理应认定其对杀人单独负责。

所以,某甲等人不能为某乙的杀人行为承担责任。

反之,如果事后查明犯意发起者的明确说明是杀人,那就应当对其定共同杀人的责任。

2、现场帮助者与现场实行者的意思联络现场的帮助行为一般都按照实行行为定罪。

陈兴良教授也持有相同的观点。

他认为:“在大多数情况下,如果亲临犯罪现场进行帮助,就属于实行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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