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知识点总结之共同犯罪(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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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笔记:共同犯罪

刑法笔记:共同犯罪

第六章共同犯罪 ⼀、共犯的成⽴条件 1、主体条件:两⼈以上,包括拟制的⼈ 2、主观条件:必须有共同故意,相互之间有意思联络 注意:故意内容不同不构成共犯,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可以构成共犯,不成⽴共犯的情形 ①共同过失不构成共犯,例外,交通肇事后,车主或乘客指使司机逃逸,致使⼈死亡的,成⽴交通肇事罪(此罪为过失罪)共犯; ②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不构成共犯,如罪犯脱逃,监管⼈员失职,各归其罪(脱逃罪,监管⼈员失职致使再押⼈员脱逃罪)不是共犯; ③同时犯不构成共犯,没有意思联络,⼆⼈以上在同时同地对同⼀像犯罪,如两⼈不约⽽同在⼀个仓库盗窃,各偷各的,不认为是共犯;出车祸,财物撒⼀地,路⼈拿物品,司法解释认为是盗窃,但不成⽴共犯; ④先后实施相关的故意犯罪,没有意思联络,不构成共犯,如甲和⼄先后去丙家偷窃; ⑤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犯罪不是共犯 例1:某甲和某⼄共同盗窃,某⼄在外望风,某⼄发现房东回来,就告诉某甲快撤,但某甲舍不得那些财物,就对房东实施了暴⼒。

这种情况下,甲⼄在盗窃罪范围内构成共犯,某⼄定盗窃,某甲定抢劫。

例2:甲、⼄共同盗窃,⼄在外望风,甲不光实施了盗窃⾏为,还对室内的妇⼥进⾏了强*。

这种情况下,甲定盗窃罪,⼄定盗窃罪和强*罪数罪并罚。

⑥事先没有通谋的窝藏、包庇、窝赃、销赃⾏为不构成共犯,若有通谋,则成⽴共同犯罪; 例:梁某欲冒充某供销社诈骗某⼯⼚衬衫5000件。

并告知周某,让周某联系衬衫销路,以便到衬衫⼚提货后迅速出⼿。

周某表⽰不愿到⼚家提货,但可帮助联系衬衫销路。

第⼆天,梁某雇车到衬衫⼚,提取衬衫5000件。

运到服装城后,销给周某联系的客户4000件,得数8万元。

另1000件推销给服装个体户李某,李某从梁、周⼩声⾔谈和急于出⼿的神态上,知悉此货系骗来的,考虑到⾃⼰未骗⼈,且买卖⾃由,便压价收购1000件衬衫。

梁某给周某1.5万元。

本案中,梁某构成合同诈骗罪没有什么疑问,关键是周某、李某是否与梁某构成共同犯罪。

【免费下载】 刑法总论 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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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共同犯罪一、概述(一)概念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二)成立要件1、主体要件:行为人为二人以上首先,共同犯罪必须是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其次,二人以上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人注意:(1)间接正犯(以他人作为犯罪工具)的问题(2)共同犯罪在犯罪主体方面有时还涉及到犯罪人的身份单位犯罪也可能出现单位共同犯罪,即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故意犯罪,同时,也可能出现单位和个人共同犯罪,如甲教唆乙公司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2、客观要件:共同的犯罪行为共同的犯罪行为,是指行为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互相联系,互相配合,形成一个统一的犯罪活动整体。

(1)都是犯罪行为(2)共同犯罪行为的表现形式①共同的作为,如甲、乙共同动手抢劫丙的财物②共同的不作为,如甲、乙夫妻二人共同遗弃年老有病的父亲丙,致丙走投无路而自杀③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如保安与意图盗窃人按照事前约定,在盗窃时,保安佯装睡觉,不加制止,致盗窃人盗窃大量财物(3)共同犯罪的行为分工①实行行为,即实施符合犯罪构成客观方面要件的行为实行犯≠行为(犯罪行为,包括实行、组织、教唆、帮助行为)人实行行为≠行为②组织行为,即组织、领导、策划、指挥共同犯罪的行为③教唆行为,即故意劝说、收买、威胁或采用其他办法唆使他人故意实施犯罪的行为④帮助行为,即故意提供信息、工具或者排除障碍协助他人故意实施犯罪的行为(4)每一个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都存在因果关系。

3、主观要件:共同的犯罪故意指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该结果的发生。

(1)共同的认识(认识因素)第一,共同犯罪人认识到自己与他人互相配合共同实施犯罪;第二,共同犯罪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性质,并且认识到共同犯罪行为的性质;第三,共同犯罪人概括地预见到共同犯罪行为与共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司法考试刑事法知识共同犯罪

司法考试刑事法知识共同犯罪

司法考试刑事法知识共同犯罪刑事法知识: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指两人或多人联合实施的犯罪行为。

在司法考试中,共同犯罪是考察人们对刑法相关知识的理解与应用能力的重要方面。

本文将从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共同犯罪的种类、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等方面展开探讨。

一、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为了认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需要满足以下三个基本要件:1.共同犯罪的共同行为要件共同行为要件是指共同犯罪中必须存在两个或多个人的参与。

这些参与者可以是直接实施犯罪行为的主体,也可以是起辅助作用的从犯。

无论是直接犯还是从犯,只要其行为与共犯人的行为构成了共同行为,就可以认定其为共同犯罪。

2.共同犯罪的共同犯罪意志要件共同犯罪的参与者必须具备共同犯罪的共同犯罪意志。

也就是说,他们必须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并具备主观上的犯罪倾向。

这是共同犯罪的核心要件,也是共同犯罪行为能够成立的基础。

3.共同犯罪的实施过程要件共同犯罪的实施过程要素包括共同犯罪的计划、准备和实施。

这意味着共同犯罪参与者之间需要有一定的组织和配合,并在事前对犯罪行为进行策划和准备。

此外,犯罪行为的实施过程需要有明确的分工和协作。

二、共同犯罪的种类共同犯罪根据参与者的地位和行为特点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主犯和从犯共同犯罪在主犯和从犯共同犯罪中,主犯是犯罪行为的主要实施者,而从犯则是协助主犯实施犯罪行为的参与者。

主犯的主要作用是策划和组织犯罪行为,而从犯则是协助实施犯罪行为。

2.共同故意犯罪共同故意犯罪是指共同犯罪参与者之间共同形成的故意,并以共同故意为基础实施犯罪行为。

该类型的共同犯罪中,每个参与者都具备主观上的故意成分。

3.共同过失犯罪共同过失犯罪是指共同犯罪参与者之间共同形成的过失,并以共同过失为基础实施犯罪行为。

该类型的共同犯罪中,每个参与者都具备不应有的疏忽或粗心导致的过失成分。

三、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首先由实际行为人负责。

主犯承担着最重要的责任,他是罪行的策划者和主要实施者。

2019法考共同犯罪必背考点共同犯罪主犯

2019法考共同犯罪必背考点共同犯罪主犯

2019法考共同犯罪必背考点:共同犯罪主犯一、共犯犯罪的处罚规定(一)主犯:可能是实行犯、教唆犯,但不可能是帮助犯主犯不等于首要分子,首要分子也不一定是主犯(聚众犯罪也有首要分子但只有一人时无所谓主犯)1.主犯的分类(1)犯罪集团首要分子;(2)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者:犯罪集团中除首要分子外起主要作用者;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者。

2.主犯与首要分子的关系首要分子分为:一是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二是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

犯罪集团的主犯包括首要分子和其他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因此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一定是主犯,但犯罪集团的主犯不一定是首要分子。

聚众犯罪有两种:一是只处罚首要分子的聚众犯罪,如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此时如果首要分子只有一人,则无共同犯罪而言(客观阶层的共同犯罪事实是存在的),所以聚众犯罪不一定都是共同犯罪。

二是既处罚首要分子,也处罚积极参与者的聚众犯罪。

如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此时聚众犯罪属于共同犯罪。

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有多人,那么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起次要作用的是从犯,因此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不一定都是主犯。

反过来,聚众犯罪中的主犯也不一定都是首要分子,因为聚众犯罪中其他参与者如果起主要作用,也可以是主犯。

主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者:①犯罪集团中除首要分子外起主要作用者+②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者。

首要分子:犯罪集团首要分子;聚众犯罪首要分子:①一个首要分子,不存在主犯;②多个首要分子,存在主犯、不都是主犯。

【结论】除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一定是主犯外,其他情形下的首要分子和主犯没有必然的一一对应关系。

主犯既可能是首要分子也可能不是首要分子,首要分子既可能是主犯也可能不是主犯。

3.主犯的处罚:主犯没有从重处罚,按照单独犯罪处罚。

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但不等于全体成员所实施的全部犯罪,超出集团预设的犯罪不可归责于集团。

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罪行处罚。

刑法中的共同犯罪

刑法中的共同犯罪

刑法中的共同犯罪在刑法领域,共同犯罪是指两个或多个人员共同参与犯罪的行为。

共同犯罪具有其特殊的法律性质和法律后果。

本文将探讨刑法中的共同犯罪,包括共同犯罪的定义、要件、法律责任等方面。

一、共同犯罪的定义与要件共同犯罪是指两个或多个人在一定的犯罪意识和犯罪行为基础上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彼此之间具有共犯的关系。

共同犯罪通常要求具备以下要件:1.共同犯意识:参与共同犯罪的人员必须具备共同犯的意识,即大家都明确知道并同意参与犯罪行为。

2.共同犯行为:共同犯罪需要具备实质性的共同犯行为,即多个人员共同实施犯罪行为,或者各自负责不同的犯罪行为但互相协作。

3.共同犯关系:参与共同犯罪的人员之间应当存在着一种犯罪共同体的关系,即相互之间具有共犯的联系。

二、共同犯罪的法律责任在刑法中,共同犯罪所产生的法律责任有以下几个方面:1.共同犯责任:共同犯罪的参与者应当对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负有共同的责任。

无论是实施犯罪行为的主谋、策划者,还是参与者、协助者,都应当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所扮演的角色和程度负有相应的法律责任。

2.共同犯惩罚:共同犯罪通常会受到比单独犯罪更严厉的刑罚。

这是因为共同犯罪涉及多个参与者,其犯罪行为更具有危害性和社会危害性,因此需要更严厉的惩罚。

3.共同犯证据:在共同犯罪的审判过程中,法庭会依据合法的证据来认定和证明共同犯罪的事实和责任。

共同犯罪的证据通常包括个人陈述、物证、证人证言等。

三、共同犯罪的判罚与辩护对于共同犯罪的判罚,法庭通常会根据各个参与者的犯罪程度、犯罪手段和犯罪结果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在共同犯罪中,主要有以下几种辩护策略:1.否认共同犯罪:被控方可以否认自己与他人存在犯罪共同体的关系,主张并非共同犯罪中的参与者。

2.减轻共同犯责任:被控方可以主张自己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影响较小,要求法庭对其刑罚予以减轻。

3.同谋辩护:被控方可以辩称自己虽然与他人共同策划了犯罪行为,但并未实施具体犯罪行为,并请求法庭将其从共同犯罪中剥离。

共同犯罪概述

共同犯罪概述

共同犯罪概述司法考试刑法基础精讲:共同犯罪概述一、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的犯罪。

二、共同犯罪与犯罪构成的关系【知识要点】(一)共同犯罪与犯罪构成共同犯罪以具备犯罪构成为前提:共同犯罪没有特殊的犯罪成立条件,其特殊性体现在各个行为人的犯罪故意与犯罪行为的"共同"点之上。

1.犯罪概念具有不同含义,共同犯罪在有的情形就是指具备客观要件意义上的共同犯罪。

例如,15周岁的甲胁迫17周岁的乙为自己的盗窃望风。

甲、乙成立具备犯罪客观要件意义上的共同犯罪,乙属于盗窃罪的胁从犯(而非盗窃罪的间接正犯),甲没有达到刑事法定年龄,对盗窃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2.成立共同犯罪,只要符合同一个犯罪成立条件即可,对量刑情节(加重情节或者减轻情节)不作一致性要求。

例如,甲教唆乙去某学标车棚盗窃自行车,但乙接受教唆后盗窃金融机构,数额巨大的,甲、乙在盗窃罪的故意与犯罪行为上是共同的,因而成立盗窃罪的共犯,但对甲和乙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定刑。

注意:上述内容属于近年理论变化之处,已经进入命题范围,提请考生注意。

(二)共同犯罪中"共同"的理解对于共同犯罪中"共同"的理解,理论上存在三种观点,即行为共同说、完全犯罪共同说与部分犯罪共同说。

其中部分犯罪共同说是当前司法考试中坚持的观点,属于司法考试中每年必考的知识点。

【经典考题47-1】(2009年试卷二第7题)甲、乙共谋行抢。

甲在偏僻巷道的出口望风,乙将路人丙的书包(内有现金一万元)一把夺下转身奔逃,丙随后追赶,欲夺回书包。

甲在丙跑过巷道口时突然伸腿将丙绊倒,丙倒地后摔成轻伤,甲、乙乘机逃脱。

甲、乙的行为构成何罪?A.甲、乙均构成抢夺罪 B.甲、乙均构成抢劫罪C.甲构成抢劫罪,乙构成抢夺罪 D.甲构成故意伤害罪,乙构成抢夺罪【经典考题47-2】(2007年试卷二第60题)丁某教唆17岁的肖某抢夺他人手机,肖某在抢夺得手后,为抗拒抓捕将追赶来的被害人打成重伤。

司法考试刑法精讲第六章共同犯罪第一节

司法考试刑法精讲第六章共同犯罪第一节

⼀、共犯的构成条件(认定) 1、⼆⼈以上 2、共同⾏为:实⾏、帮助、教唆、组织、共谋; 3、共同故意: (1)(犯罪性质)内容相同的故意;采集者退散 (2)存在意思联络。

例:甲以“杀⼈故意”⼄以“伤害故意”共同加害丙,甲⼄⼆⼈因故意性质不同,不成⽴故意杀⼈罪的共同犯罪。

甲是故意杀⼈罪;⼄是故意伤害罪。

(完全共同说)。

但,就⼆⼈⾏为存在的共同部分(故意伤害),可以成⽴故意伤害罪的共犯(部分共同说)。

⼆、貌似共犯不构成共同犯罪的⼏种情况 核⼼:是否具有性质相同的犯罪故意 1、过失,⼆⼈以上共同过失犯罪的,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但,例外指使肇事司机逃逸指被害⼈未能得到及时救助⽽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2、故意与过失⾏为不成⽴共犯。

如监管⼈员玩忽职守,失职致使在押⼈员脱逃,⽽罪犯乘机脱逃。

监管⼈员与逃犯不成⽴共犯 3、同时犯。

遇车祸,货物抛洒遍地,路⼈纷纷上前哄抢的。

4、先后事实相关的⾏为,但没有主观意思联络的。

如⼆⼈先后相继盗窃同⼀⼈家。

5、过限⾏为,即超出共同犯罪故意范围的犯罪,就过限的部分不成⽴共犯。

侵犯同⼀对象但没有犯罪意思联络的。

通常,盗窃放⽕案;特殊 (1)转化抢劫; (2)寻衅滋事中重伤、致死他⼈; (3)伤害中杀⼈; (4)实⾏过限,例帮助盗窃实⾏抢劫的;教唆伤害实⾏杀⼈的 7、⼆⼈有共同⾏为但犯罪故意内容属于不同性质犯罪的。

例,⼆⼈同租⽤⼀⾛私船只,各⾃为⾃⼰的利益⾛私不同的物品,⼀⼈⾛私毒品的;另⼀⼈⾛私**物品的。

相互之间没有犯罪意思联络。

8、(从主体⾓度)间接正犯。

把他⼈当⼯具利⽤的情况。

(1)利⽤⽆责任能⼒⼈犯罪, (2)利⽤他⼈过失⾏为犯罪的,利⽤者与被利⽤者不成⽴共同犯罪; ⽚⾯共犯问题。

⽚⾯共犯⼀般是指暗中对他⼈犯罪相助的⾏为。

对被暗中帮助者(实⾏犯),不能以共犯论,仍属单独犯;对暗中相助者,以从犯论。

9、⽚⾯共犯(帮助犯):从犯 三、共同犯罪⼈的种类: 1、分类根据:作⽤为主,兼顾分⼯。

刑法共同犯罪分析重点

刑法共同犯罪分析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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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共同犯罪成立的条件
(一)犯罪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 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 自然人或单位。具体包括三种情形:1、 两个以上自然人构成共同犯罪;
2、两个以上单位构成共同犯罪; 3、自然人与单位构成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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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共同犯罪成立的条件
(二)客观方面,各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 犯罪行为。
(一)二人以上共同过失行为,造成一个危害结果,构成 犯罪的。根据刑法第25条的规定,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 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二)二人以上同时在同一场所故意实施某种故意犯罪, 但彼此在客观上没有共同的行为,主观上没有共同的故意。 这种情况刑法理论称之为“同时犯”。同时犯不构成共同 犯罪,应各自单独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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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以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 位和作用为主,并适当考虑共同犯罪人的 分工情况,将共同犯罪人分为:
主犯 从犯 胁从犯 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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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一)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
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 要作用情况
(三)过失帮助他人故意犯罪。由于缺乏共同故意,应根 据具体情况,分别予以不同处理。
(四)二人以上仅有共同犯罪故意,没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五)二人以上的行为在客观上有某种联系,但无共同犯
罪故意。窝藏、包庇犯罪分子,事前没有通谋,只是事后 帮助隐匿罪犯的,应按窝藏罪、包庇罪论处。明知是犯罪 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或者代为销售的,如果事前无通谋, 不构成共同犯罪。应按窝赃罪、销赃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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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主犯分为三种: 一是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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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知识点总结之共同犯罪(一)
导语:笔者对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的八大部门法的重要知识点和经典例题进行了汇总,希望能够给小伙伴们提供一点帮助。

由于内容太多,所以每篇文章只有一两个知识点,如有需要可以关注笔者系列文章。

同犯罪的基本含义和概念
1、15周岁的甲非法侵入某尖端科技研究所的计算机信息系统,18周岁的乙对此知情,仍应甲的要求为其编写侵入程序。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2015/2/7)(D)
A.如认为责任年龄、责任能力不是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则甲、乙成立共犯
B.如认为甲、乙成立共犯,则乙成立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从犯
C.不管甲、乙是否成立共犯,都不能认为乙成立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间接正犯
D.由于甲不负刑事责任,对乙应按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片面共犯论处
【解析】本题考查共同犯罪中“犯罪”的含义。

按照通说不法共同说的理解,共同犯罪中“犯罪”的含义指不法,即如A选项所说,责任年龄、责任能力不是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共同犯罪即为共同不法,或者说“不法是共同的,责任是分别的”。

对于A、B、D选项,在题干所示案件中:(1)在不法层面上:甲实施的是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实行行为;乙为其编写侵入程序,系帮助行为。

二人共同实施了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不法行为;尽管责任年龄不同,但有共同不法行为,二人构成共同犯罪,甲系正犯,乙系帮助犯。

按主犯、从犯分类,甲系主犯,乙系从犯。

(2)只不过,在责任层面上,甲未满16周岁,不承担刑事责任;乙已满16周岁,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甲、乙二人有相互意思联络,不构成片面的共犯。

故而A、B选项说法正确,D选项说法错误。

对于C选项,如果按通说不法共同说,甲、乙成立共犯,甲是正犯,乙是帮助犯,乙不是间接正犯。

如果按少数说犯罪共同说,甲不构成犯罪,甲、乙不成立共犯,按独立说,乙单独成立帮助犯,按从属说乙不构成犯罪,乙亦不是间接正犯。

事实上,间接正犯要求行为人对实行者有支配、利用关系,本案甲的犯意系其本人产生,乙对甲无支配、利用关系,不成立间接正犯。

C选项说法正确。

2.甲(15周岁)求乙(16周岁)为其抢夺作接应,乙同意。

某夜,甲抢夺被害人的手提包(内有1万元现金),将包扔给乙,然后吸引被害人跑开。

乙害怕坐牢,将包扔在草丛中,独自离去。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2/2/9)
A.甲不满16周岁,不构成抢夺罪
B.甲与乙构成抢夺罪的共犯
C.乙不构成抢夺罪的间接正犯
D.乙成立抢夺罪的中止犯
【答案】D
【疑难辨析】
本题考查“共同犯罪”的含义:共同不法。

共同犯罪中的“犯罪”是不法的含义。

亦即,正犯实施了客观不法行为(犯罪行为),即符合犯罪客观方面、不具正当化事由的违法行为,其他行为人对此不法行为有共同参与行为(共同实行、帮助、教唆),具有故意和意思联络(不要求双向联络),即可认为成立共同犯罪。

至于各行为人是否都具有责任年龄能力、是否具有完全相同的故意内容、目的要素,并不影响共同犯罪的成立。

【解析】
(1)甲、乙二人都实施了抢夺的不法行为,且甲的犯意系其本人制造,而非乙制造,乙对甲没有支配、利用。

故而甲、乙二人构成抢夺罪的共同犯罪(共同不法),选项B正确,选项C也正确。

(2)分则中构成某具体罪名,要求不法、责任两个要件都具备。

甲不满16周岁,虽实施不法行为,但对抢夺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故而不构成抢夺罪,A选项正确。

(3)甲、乙二人已取得财物,应当认定为既遂。

既遂之后扔包的行为,不认定为中止。

故D选项说法错误。

3.丁某教唆17岁的肖某抢夺他人手机,肖某在抢夺得手后,为抗拒抓捕将追赶来的被害人打成重伤。

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7/2/60)
A.丁某构成抢夺罪的教唆既遂
B.肖某构成转化型抢劫
C.对丁某教唆肖某犯罪的行为应当从重处罚
D.丁某与肖某之间不构成共同犯罪
【答案】ABC
【疑难辨析】
本题考查“部分犯罪共同说”,并不要求数行为人最终被宣判的罪名相同,也不要求故意内容完全相同;只需数行为人触犯的数个犯罪的构成要件之间存在重合部分,该重合部分本身是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数行为人就重合部分的犯罪具有共同故意与共同行为,就可认为其在重合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

【解析】
(1)肖某抢夺之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行为由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

(2)由于丁某只教唆肖某抢夺,暴力行为是肖某自己实施,系实行过限,故丁某只构成抢夺罪的教唆犯。

(3)实行犯肖某的抢夺已得手,构成抢夺罪的既遂,教唆犯亦为既遂。

(4)转化型抢劫与抢夺罪重合于抢夺罪,故二人在抢夺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

(5)此外,丁某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从重处罚。

故选项A、B、C当选,选项D不选。

4、甲男(15周岁)与乙女(16周岁)因缺钱,共同绑架富商之子丙,成功索得50万元赎金。

甲担心丙将来可能认出他们,提议杀丙,乙同意。

乙给甲一根绳子,甲用绳子勒死丙。

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4/2/16)C
A.甲、乙均触犯故意杀人罪,因而对故意杀人罪成立共同犯罪
B.甲、乙均触犯故意杀人罪,对甲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但对乙应以绑架罪论处
C.丙系死于甲之手,乙未杀害丙,故对乙虽以绑架罪定罪,但对乙不能适用“杀害被绑架人”的规定
D.对甲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对乙以绑架罪论处,与二人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并不矛盾
【答案】
【解析】
本题考查绑架罪、刑事责任年龄、共同犯罪。

按照通说不法共同说的理解,共同犯罪中“犯罪”的含义指不法;“共同犯罪”的基本含义是共同不法。

亦即正犯实施了客观不法行为(犯罪行为),即符合犯罪客观方面、不具有正当化事由的违法行为,其他行为人对此不法行为有共同参与行为(共同实行、帮助、教唆),具有故意和意思联络,即可认为成立共同犯罪。

至于各行为人是否都具有责任年龄能力、是否具有完全相同的故意内容、目的要素,并不影响共同犯罪的成立。

(1)在客法不法层面,甲、乙在绑架之后为灭口而杀人,有两项不法行为绑架行为、杀人行为,均为共同不法行为。

(2)在主观责任层面,甲男15周岁,不对绑架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只对杀人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构成故意杀人罪;乙16周岁,对绑架、杀人二项行为均承担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239条第2款规定,犯绑架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注意:《刑法修正案(九)》修正),构成绑架罪一罪。

B选项说法正确。

(3)在共同犯罪层面,甲、乙均触犯故意杀人罪,对此罪成立共同犯罪;也可认为,二人在绑架罪与故意杀人罪重合的部分即在故意杀人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事实上,如果按行为共同说,二人对于绑架行为也是共同犯罪)。

A、D选项说法正确。

甲、乙对故意杀人罪成立共同犯罪,杀人正犯甲实际使用了乙提供的绳子,二人均对死亡结果负责。

故而C选项说法错误。

5.甲、乙共谋行抢。

甲在偏僻巷道的出口望风,乙将路人丙的书包(内有现金一万元)一把夺下转身奔逃,丙随后追赶,欲夺回书包。

甲在丙跑过巷道口时突然伸腿将丙绊倒,丙倒地后摔成轻伤,甲、乙乘机逃脱。

甲、乙的行为构成何罪? ()(2009/2/7)
A.甲、乙均构成抢夺罪
B.甲、乙均构成抢劫罪
C.甲构成抢劫罪,乙构成抢夺罪
D.甲构成故意伤害罪,乙构成抢夺罪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部分犯罪共同说”。

本案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甲乙共谋行抢,客观上实施了抢夺行为,故认定为二人构成抢夺罪的共同犯罪。

第二阶段,甲在与乙无共谋的情况下单独实施暴力,由抢夺转化为抢劫;乙无实施暴力的共同故意,也无暴力行为,仍只构成抢夺。

甲的单独暴力行为可认为是实行过限,乙对此不承担共犯责任。

准确地说,本案中甲的宣判罪名是抢劫罪,乙的宣判罪名是抢夺罪。

由于转化型抢劫与抢夺罪重合于抢夺罪,两人在抢夺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

本题中“构成”的意思是最后宣判罪名,故答案是选项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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