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论共同犯罪人行为不一致时犯罪形态的认定
刑法中的共同犯罪和从犯罪的区别

刑法中的共同犯罪和从犯罪的区别刑法对于犯罪行为有着明确的规定和界定,而在犯罪中,有时会涉及到共同犯罪和从犯罪两个概念。
共同犯罪和从犯罪的区别是什么呢?本文将从主体关系、犯罪形态、主观要素等方面进行探究和分析。
一、主体关系的区别共同犯罪是指两人或更多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共同实施犯罪事实产生的结果是他们各自为自己所为的结果,互不干涉。
从犯罪则是指一个人在另一个人的帮助、支持下实施犯罪行为,也就是说,从犯罪的实施离不开主犯的帮助。
二、犯罪形态的区别共同犯罪往往表现为多人共同实施同一犯罪行为,各自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
而从犯罪则是指主犯实施犯罪行为时,从犯提供帮助、支持,协助其完成犯罪行为。
三、主观要素的区别在共同犯罪中,每个参与者都具备主观故意,即每个人都是犯罪的直接主体,承担着对所犯罪行为的法律后果负有完全的责任。
而在从犯罪中,从犯并非直接实施犯罪行为,只是以各种方式为主犯提供帮助,其故意行为并非直接针对犯罪的结果。
四、刑事责任的区别共同犯罪和从犯罪在刑事责任上也存在一定的区别。
共同犯罪的参与者对犯罪行为承担着共同的刑事责任,即每个参与者都承担着同等的犯罪责任。
而从犯罪的责任则较为特殊,从犯通常对犯罪行为承担附带刑事责任,根据具体情况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共同犯罪和从犯罪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在主体关系、犯罪形态、主观要素以及刑事责任等方面,两者都有着各自的特点和规定。
理解和区分这两个概念对于刑法的适用和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实际审判过程中,需要根据不同的案件事实和证据来准确判断共同犯罪和从犯罪的区别,并依法作出相应的判决。
刑法中对于共同犯罪和从犯罪的界定给予了明确的规定,通过研究两者的区别可以更好地理解犯罪行为的本质和社会危害性。
同时,对于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也有指导意义,能够帮助判断和处理涉及共同犯罪和从犯罪的案件。
总之,共同犯罪和从犯罪在刑法中有着明确的区别,从主体关系、犯罪形态、主观要素和刑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界定。
《刑法》第五章共同犯罪

第五章共同犯罪第一节共同犯罪的概念及其构成简答题一、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注意人的概念自然人法人二、共同犯罪的构成特征1.有二个以上的犯罪主体。
作为共同犯罪人之一,也必须具备责任能力达到责任年龄的一般主体资格。
未达到责任年龄人参与共同犯罪的,不认为是共同犯罪人。
二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其中一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实际只有一人具有犯罪主体资格,不认为是共同犯罪。
注意选择题2.在客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犯罪的行为,即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是指向同一目标,彼此联系、互相配合,结成一个犯罪行为整体。
共同犯罪行为包括:(1)实行行为;(2)帮助行为;(3)组织行为;(4)教唆行为;(5)共谋行为。
(1)从行为形式讲,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应当注意,有共谋行为而未参与犯罪实行的,也可以构成共犯。
选择题例如,甲乙丙三人共谋走私毒品,共同集资100万元,由丙购买毒品走私。
甲乙虽然没有亲自实行走私行为,也成立共犯。
(2)另外,共谋实行犯罪,在现场没有直接实行犯罪行为,但在一旁站脚助威的,也认为是共犯。
例如,甲乙二人见三名学生在用扑克牌赌博,赌资放在地上,遂生抢劫之心。
两被告人约定以吹口哨、打手势为暗号一起动手实施抢劫,并佯装看赌牌靠近学生。
期间,甲多次暗示,但乙迟迟不敢动手。
甲找机会抢了放在地上的赌资320元,并对一名反抗的学生拳打脚踢。
甲抢得钱后与乙扬长而去。
事后,甲乙分别分得赃款180元和140元。
法院认为,甲乙二人均构成抢劫罪,且系共同犯罪。
在共同犯罪中,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乙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3.在主观方面,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包含两层意思:(1)各共同犯罪人对共同犯罪持犯罪性质相同的故意心态;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等性质相同的故意;(2)各共同犯罪人相互之间有意思联络,对互相协作犯罪亦持故意心态。
如果缺乏“性质相同的犯罪故意”,即使共同作案也不成立共犯。
例如甲以杀人故意乙以伤害故意共同加害丙,甲乙二人在故意杀人罪上不成立共同犯罪。
2019法考必背考点[共同犯罪]犯罪形态的从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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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法考必背考点:[共同犯罪]犯罪形态的从属性
一、共同犯罪与犯罪形态
(一)犯罪形态的从属性
共犯从属性理论不仅体现在犯罪成立上(实行者若无罪,教唆者帮助者也无罪),还体现在犯罪形态上:实行者处在预备阶段,则教唆者、帮助者的犯罪形态也处在预备阶段;实行者进入实行阶段,则教唆者、帮助者的犯罪形态也进入实行阶段。
共犯人为危害结果的发生提供了物理或心理的因果关系,就要将危害结果归属于共犯人,应以既遂论处。
行为人消除这种因果性,如果具有自动性成立中止,否则成立未遂或预备。
1.与实行行为、结果有因果关系者:一人既遂、全体既遂。
2.对于共同正犯:一人既遂、全体既遂。
正犯未遂的,教唆犯帮助犯也未遂。
3.对于狭义共犯(帮助、教唆犯):有因果关系才既遂。
要求共犯行为(帮助、教唆行为)与实行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促进关系、造意关系)时,亦即实行犯实际利用了帮助犯提供的帮助条件,或者实行犯的犯意是教唆犯制造,实行犯既遂才认为共犯也既遂。
如果共犯行为(帮助、教唆行为)与实行行为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促进关系、造意关系)时,亦即实行犯没有实际利用了帮助犯提供的帮助条件,或者实行犯的犯意不是教唆犯制造,即使实行犯既遂,也不认为共犯既遂。
教唆犯可能不成立,帮助可能是未遂。
第十一章 共同犯罪

D.甲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BC
(四)共犯原则的例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10日)
第五条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
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 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
的共犯论处。
交通肇事是典型的过失犯罪,作为共同犯罪 论处,此为特例。
, 而应根据具体罪名定罪处罚。 协助组织卖淫罪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教唆犯的犯罪形态
取决于被教唆者实施被教唆之罪到何种程度 教唆未遂
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
?
被教唆者没有接受其教唆
被教唆者没有实施被教唆之罪 被教唆者已有被教唆之罪的犯罪故意
甲乙密谋共同盗窃,甲在门口望风和接应,乙进入房
间窃取财物。乙窃取财物后,为毁灭罪证,放火后离开。
甲:盗窃罪;乙:盗窃罪、放火罪
放火为过限行为,由乙独自承担
6、事后通谋
销赃
片面共犯
片面共犯是指参与同一犯罪的 人中,一方认识到自己是在和他 人共同犯罪,而另一方没有认识 到有他人和自己共同犯罪。
片面共犯的分类
承继的共同犯罪
事前共犯 事中共犯
不是共犯
事前通谋
事中通谋
事后通谋
甲为了抢劫乙的机动 车,用刀将乙刺成重伤。 此时,甲的朋友丙路过 此地,甲对丙告知了事 情的经过,并让丙协助 其将乙的机动车开走, 丙照办。甲丙是否构成 共同犯罪?
甲丙构成共 同犯罪,属于事 中共犯,即承继 的共同犯罪。是 否构成共同犯罪, 主要考虑犯罪行 为是否终了。
来到一公路边;此时甲某又打手机给其好友卡车司机丙,
嘱咐其速来接应;司机丙开车来到并将奶牛运走,事后 四人将奶牛出卖并平分赃款。
犯罪形态认定的理论与实证分析

犯罪形态认定的理论与实证分析犯罪形态是刑法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对于准确认定犯罪的性质、程度以及量刑具有关键意义。
犯罪形态包括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和既遂,每种形态都有其独特的特征和认定标准。
首先,我们来探讨犯罪预备。
犯罪预备指的是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
比如说,张三为了实施抢劫,购买了刀具,并且多次到银行门口踩点,观察银行的营业规律和保安配置,这些行为就属于犯罪预备。
在认定犯罪预备时,需要注意的是,预备行为必须是在着手实行犯罪之前的行为,而且这种行为必须是为了犯罪的顺利实施而进行的准备。
如果张三只是在心里有抢劫的想法,但是没有任何实际的准备行动,那么就不能认定为犯罪预备。
接下来是犯罪未遂。
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
例如,李四潜入一户人家盗窃,正在翻找财物时,主人突然回家,李四慌忙逃跑,未能偷到任何东西。
在这个例子中,李四已经着手实施盗窃行为,但由于主人回家这一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所以构成犯罪未遂。
对于犯罪未遂的认定,关键在于判断是否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以及未得逞是否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如果李四是自己心生恐惧主动放弃盗窃,那就不是犯罪未遂,而可能构成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则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
王五计划杀人,已经拿着刀走到了被害人面前,但在最后一刻突然良心发现,放下了刀,放弃了杀人的念头,这就是犯罪中止。
或者赵六在给仇人投毒后,又及时将其送往医院救治,避免了死亡结果的发生,也属于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的核心在于“自动性”,即犯罪分子是基于自己的意志主动放弃犯罪或者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最后是犯罪既遂。
犯罪既遂是指犯罪行为已经完全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
比如,孙七实施了诈骗行为,并且成功骗得了他人的财物,就构成诈骗罪的既遂。
在实证分析方面,我们通过实际案例来更深入地理解犯罪形态的认定。
浅论共同过失犯罪

、
共 同过失犯罪 的定性
关于 共 同过 失 犯罪 定 性 的 问题 , 国学 界 争论 颇 多 , 题 的 各 问 焦点集 中在 共 同过失 犯 罪 是 否 属 于 共 同犯 罪 , 是 否 是一 种独 它 立 的 犯罪 形 态 。学 界 主要有 以下 观点 : ( ) 一 肯定 说 般为行为共 同说与 目的行为 论 者 的学者所 主 张 。行 为共 同 说是 主观主义 的共 犯理论 。该学 说认 为犯 罪是 行 为人 主观 恶性 的 表现 , 共同犯罪 的“ 同” 是共 同恶性 的体现 , 而 共 正 而共 同犯 罪 的行 为不过 是实现共 同犯罪人 主观 恶性 的东西 。因此 , 同实行 犯只要 共 主观 上有 自然行为 之共 同意思 , 客观 上具 有共 同行 为就 足 以构 成 。 因此 , 不影响共 同犯罪 的成 立 , 同过 失犯 罪是 成 立 的。而 目 过失 共 的行为论 者将过失行 为理解为一 种不注 意的 目的行 为 , 也是 一种 意 思行为 , 当然可能构成 二人以上 的共 同过失 犯罪 。
所谓 共 同过 失 犯罪 , 常认 为是 指二 人 以上 的过 失 行 为 共 通 同导 致一 定 的危 害 结 果 , 因而 分 别 构 成 犯 罪 的 情 况 。尽 管 从 实 质意 义上 讲 , 同过 失 犯 罪 已不 属 于共 同犯 罪 之 范 畴 , 由于 它 共 但 与共 同犯 罪 有着 千 丝 万缕 的 客观 联 系 , 因此 仍 很有 研 究 之必 要 。
浅 论 共 同过 失 犯 罪
20 9 南 京大 学 20 10 3 0 7级 法律 硕 士 赵 松
【 摘 要】 在现 实生活与司法实践中, 同过失犯罪 已经是一个不容忽视 、 共 客观存在 的社会现 象。要对各共 同过 失行 为人合理确 定刑 事 责任 时 , 考虑 各 行 为人 的 行 为动机 。对 客观 上 业 已存 在 的 共 同过 失犯 罪进 行理 论 上 的研 究是 十 分 必要 的 。本 文就 承 认 共 同 要 过 失犯 罪 的成 立 的条 件 、 定 、 罪与 处罚 等 问题 作 粗 浅 的探 讨 。 认 定 【 关键词 】 同过 失犯罪 刑事责任 处罚 共
浅论片面共犯的共犯性及成立要件

浅论片面共犯的共犯性及成立要件1. 引言1.1 定义片面共犯是指在犯罪行为中,与犯罪主体存在直接联系,但并非直接参与犯罪实施的个体。
他们在犯罪活动中为犯罪主体提供帮助、支持或协助,从而起到共同犯罪的作用。
片面共犯通常并非直接实施犯罪行为,但其行为导致犯罪实施的成功或扩大了犯罪的影响范围,因而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与共犯相比,片面共犯的行为更为间接,但其所起到的犯罪辅助作用同样是不可忽视的。
在司法实践中,对片面共犯的认识和处理至关重要。
对于片面共犯的界定和认定,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关要件,且在审判过程中应当加强对其行为的细致分析和提取,以便作出公正的裁决。
正确认识和处理片面共犯问题,有助于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维护社会的法治秩序,遏制犯罪活动的蔓延,提高社会的安全稳定水平。
【注:字数超过要求】1.2 研究背景在此背景下,有必要对片面共犯的概念、成立要件以及共犯的责任和后果进行系统研究,从而为加强对片面共犯的认识和处理提供理论和实践支持。
通过深入分析片面共犯的概念和特点,探讨其与正面共犯的区别和联系,有助于更好地区分不同共犯行为形式,建立起刑事共犯责任的完整体系。
对具体的共犯性成立要件和责任认定标准加以明确和具体规定,有利于司法实践中对片面共犯案件的审理和裁决,确保每一起共犯案件都能够得到正确、公正的处理。
1.3 研究意义片面共犯作为共犯性的一种特殊形式,其研究对于完善刑法理论体系、提高司法公正性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际司法实践中,片面共犯的存在对案件的定性和量刑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通过深入探讨片面共犯的特点和成立要件,可以为司法实践提供更为科学的指引,避免对涉案人员的不公平对待。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犯罪形式也在不断演变,片面共犯的概念和案例在现实生活中更为常见。
加强对于片面共犯性质和成立要件的研究,对于应对新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具有积极的意义。
片面共犯性作为刑法学的重要研究对象,探究其成立要件和责任承担方式,有助于丰富和完善我国刑法学理论体系,为司法实践提供更为明确的指导和依据。
共同犯罪的定罪与量刑标准

一、共同犯罪的定罪与量刑标准1、主犯的量刑根据犯罪行为所具有的事实情况应当归属的法定刑幅度,依照刑责相一致的原则确定主犯的刑种或刑期,不应从重处罚。
2、从犯的量刑(1)从犯应当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①从犯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是就刑事责任而言,而不是比照主犯的宣告刑从轻、减轻处罚。
如果主犯有其他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存在,其宣告刑可能与从犯一样,甚至更轻。
②从犯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只能就共同所犯之罪而言,共同犯罪以外的罪的处罚,不能成为比照的对象。
如果主犯犯有数罪,从犯犯一罪,从犯只能比照与主犯共犯的一罪处罚。
③在主犯是连续犯的情况下,从犯只能比照与主犯共同参与作案的犯罪事实及主犯对比应处的刑罚来进行处罚。
主犯单独作案的犯罪事实及应处的刑罚,应被排除在比照的范围之外。
例如主犯与从犯共同盗窃,之后主犯又单独连续实施了多次盗窃的,从犯应比照的是主犯与其实施共同盗窃应受的刑罚。
(2)对从犯是从轻、减轻处罚,还是免除处罚,应主要考虑以下因素:①所犯罪行的性质。
看从犯所参与的犯罪是法定刑较高的重罪,还是法定刑较轻的轻罪。
如果从犯所参与的是重罪,如参与入户抢劫,主犯判处了十年以上徒刑,从犯就不能免除处罚,而只能比照主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如果从犯参与的是轻罪,如参与销赃(最高刑为三年徒刑),对从犯可以免除处罚。
②所起作用的大小。
如盗窃罪的从犯只提供了作案工具,没有到现场,没有分赃或分赃很少,可比照主犯减轻处罚,对参与犯罪的性质不很严重的,甚至可以免除处罚。
对已参与作案,并分得部分赃物的,则从轻处罚。
3、一案有多个主犯或者多个从犯的,主犯或从犯之间的量刑应当按所起作用大小、主观恶性深浅区别对待。
如对所起作用大、主观恶性深的主犯量刑应该重,对所起作用小、主观恶性浅的主犯则应轻一些。
对从犯亦然。
4、此量刑意见只就主、从犯所参与实施的犯罪和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而言,并未考虑其他法定或者酌定的量刑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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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论共同犯罪人行为不一致时犯罪形态的认定吴仁碧内容提要共同犯罪人犯罪行为不一致时,停止犯罪的人的犯罪形态相对其他继续犯罪人的犯罪形态既具有独立性又具有从属性。
一般来说,共同犯罪人行为不一致是因分工不同不具独立性;共同犯罪人自动放弃有条件继续进行的犯罪行为时具有独立性;受邀约犯罪的人还没有实施预备行为时即已停止,该行为人不构成犯罪;各共犯均实施预备行为以后,共犯未到作案现场以前因意志以外的原因停止犯罪,该共犯的犯罪形态是犯罪预备;共犯到现场以后因意志以外原因停止犯罪,如停止者未将不能继续犯罪的情况告知其他实行犯,其犯罪形态不具独立性,如告知了其他实行犯,其犯罪形态具有独立性。
关键词共同犯罪犯罪形态共同犯罪人各共同犯罪人行为不一致时如何认定各共犯的犯罪形态,不管在刑法理论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均未达成共识。
笔者试对各共同犯罪人行为不一致时其犯罪形态的认定谈点浅见,以利司法实践中正确处理该类案件。
理论上将各共犯行为不一致时,停止的行为人的犯罪形态不受其他继续犯罪人犯罪形态的影响、而依自身所处形态认定称为共犯的独立性;反之,如停止行为人犯罪形态不具独立性,而由其他继续犯罪人的犯罪形态决定,就称为共犯的从属性。
通行观点是认为共犯行为不一致时,其犯罪形态不可能绝对的具有独立性或从属性,情况非常复杂,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即有时停止的共犯的犯罪形态不受其他继续犯罪共犯的影响,具有独立性;有时又不具独立性,应视其他继续犯罪人处于何种犯罪形态而定。
笔者赞同此种观点。
共犯行为不一致时,停止行为人的犯罪形态有时具有独立性,有时又具从属性的原因,是由于共同犯罪人之间的行为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互相影响、共同作用致危害结果发生。
如二人共同杀害他人,一人先砍一刀未砍中,但第二人砍中致其死亡,第一人犯罪形态就不能认定未遂而应认定既遂。
但有时共犯之间的行为又各自独立,相互区别,各具独立性,部分共犯行为停止不会对其他共犯产生影响,换言之,部分共犯既遂不影响其他共犯处于犯罪未完成形态。
如犯罪中止、共同强奸、共同脱逃等行为中各共犯行为就具有独立性。
笔者试从以下几方面来分析认定共同犯罪人行为不一致时各共犯的犯罪形态。
一、共同犯罪人的分工不同时共同犯罪人的分工不同时,一般情况下,实行犯的犯罪形态决定其他共犯的犯罪形态。
·46 ·(6) 1 中国刑事法杂志2004 年第5 期即一般情况下,实行犯是何种犯罪形态,其他共犯人就是何种犯罪形态。
此处之所以说是一般情况下,是因为在特殊情况下不是如此。
所谓特殊情况包括以下三种:第一,组织、指挥行为就是本罪的实行行为或是实行行为中的一种,此时的组织、指挥犯的组织、指挥行为就是实行行为。
如分裂国家罪,武装暴乱、叛乱罪,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越狱罪等。
此时组织、指挥犯的犯罪形态就并非由实行犯犯罪形态决定, 因其组织、指挥行为本身就是实行行为。
第二,实行犯犯罪中止时,其他共同犯罪人不构成犯罪中止。
其他共同犯罪人的犯罪形态一般看实行犯是否着手实施犯罪,如实行犯已着手实施犯罪后中止,其他共同犯罪人只能是犯罪未遂,如实行犯未着手实施犯罪就中止,其他共同犯罪人则为犯罪预备。
第三,帮助犯约定事后提供帮助,但还未及帮助就案发时,帮助犯是未遂而不能认定既遂。
有观点认为,教唆犯如果已完成教唆行为,则不管被教唆人着手实施犯罪与否,只要被教唆人未达既遂,教唆犯均为未遂而不能认定是预备。
因为教唆犯是自已不具体实施犯罪而唆使他人去犯罪以达到自已的犯罪目的的人,不管教唆他人犯何种罪,其在整个共同犯罪中只要完成了教唆,教唆犯的客观行为就已实行完毕,故教唆犯只要一开始实施教唆就应视为是着手实施犯罪。
①笔者不赞同此种观点,因为,与教唆犯情况相同的还有组织犯、帮助犯。
组织犯和帮助犯同样是完成了组织、帮助行为后其客观行为就实施完毕。
如将实施教唆、组织、帮助行为都视为着手,则是对不同的人采取了不同的着手标准。
这既不符合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也造成了刑法理论上着手标准的混乱。
二、部分共犯自动放弃本可以继续进行下去的犯罪行为时在共同犯罪中,各共犯之间主观上有共同故意,客观上有共同行为,相互之间彼此联系、互相配合,故部分共犯中止具有不同于单个人犯罪中止之处。
笔者认为,当实行犯出于自已不愿继续犯罪而中止其犯罪行为时,如中止者已到现场,则要求中止者有制止其他实行犯的犯罪行为或将中止犯罪意思告之其他实行犯时才能成立中止。
如中止者是非实行犯,则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部分共犯中止犯罪,中止者成立中止是否受其他人犯罪形态的影响,在理论上争论很大。
在刑法理论上大致有五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中止者必须在停止自己犯罪的同时,迫使其他共犯停止实施共同犯罪行为,或有效地防止共同犯罪结果的发生,倘若没产生这种效果,中止者不成立中止。
第二种观点认为,共犯只要停止自己的行为即可成立中止,不论共同犯罪最后发展程度如何。
第三种观点认为,除主犯外,其他共犯的中止应依行为人力所能及的范围为限,已尽力阻止了其他共犯行为但未能有效,也成立中止。
第四种观点认为,应依行为人是否有效地切断自己以前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而定,如果行为人以自己消极或积极的行为,确实已切断其以前的犯罪行为同以后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的,即使危害结果最后由其他共犯促成发生,行为人也成立中止。
第五种观点认为,中止者必须使自己的行为与整体的共同犯罪行为解体,即主观上切断与其他共犯之间的共同故意联系,客观上抵消自己先前行为对共同行为所起的合力作用,使之消除对犯罪形成既遂的·47 ·①参见赵秉志主编:《犯罪总论问题探索》(第二卷) ,法律出版社2003 年版,第452 页。
论共同犯罪人行为不一致时犯罪形态的认定(6) 2原因力。
①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不符合中止制度的目的,且过于苛刻;第二种观点不分具体情况,无视共同犯罪与单独犯罪的区别,故不科学;第三种观点对主从犯设不同的中止标准, 既违反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实践中又难以操作,因为主犯有时也难以控制局面;第四种观点在实践中难以具体衡量。
笔者基本同意第五种观点,但不赞同“客观上抵消自己先前行为对共同行为所起的合力作用,使之消除对犯罪形成既遂的原因力”的提法。
笔者认为,只要中止者切断与其他实行犯的主观共同故意,客观上停止了犯罪行为就可以成立中止。
当中止者是实行犯时,中止者如在去犯罪现场实施犯罪以前中止自己的犯罪行为,就无需有制止其他实行犯的犯罪行为,也无需将中止的意图告之其他实行犯就构成中止,但当其与其他实行犯共同去犯罪现场以后才中止其犯罪行为则应需此条件。
因为只要行为人不去犯罪现场实施犯罪,其他实行犯均明知中止者不参与犯罪了,中止人与其他共犯者之间的主观共同故意已经切断,故中止者构成犯罪中止。
此时不能苛刻地要求中止者还要有制止其他共犯者的行为或将中止意思告知其他实行犯。
但如果中止者已与其他实行犯去了犯罪现场,如中止者没有制止其他实行犯的行为或将中止意思告知其他实行犯则不构成中止。
比如行为人悄悄地逃离犯罪现场但其他实行犯并不知情,其他实行犯还是会认为中止者与自已一起在实施犯罪行为,其他实行犯犯罪的意志没有受到影响,其与其他实行犯的主观故意并未切断,且其客观上又有共同去犯罪现场实施犯罪的行为,故不能认定其构成犯罪中止,其犯罪形态不具独立性,其他继续犯罪人成立何种犯罪形态,中止人就成立何种犯罪形态。
共同去犯罪现场以后成立中止要有阻止其他实行犯的行为,或将停止的意思告知其他实行犯,是二者同时具备还是只需其一即可? 笔者认为无需二者同时具备,只需具备其一即可。
因为制止其他实行犯的行为本身就向其他实行犯表达了中止的意思,而无制止其他实行犯,但将中止的意思告知其他实行犯,就使中止者与其他实行犯的共同犯罪故意切断,不能苛求中止者必需有制止其他实行犯的行为,否则不符合设立中止制度的目的。
制止其他实行犯行为是制止当中一人还是制止其他所有的实行犯? 显然只要有制止其他实行犯中的一人即可。
同样,将中止意思告知其他实行犯中的一人就可。
但制止也好、告知其他实行犯自已不想继续犯罪了也好,其制止、告知的对象均应是在场的实行犯而不能是非在场的实行犯,否则中止者与实行者之间的共同故意就没有切断。
告知在场的实行犯的告知内容,只要明确告知中止者不参与犯罪了,不需说明不参与犯罪的原因。
特殊情况下中止者即使未告知其他实行犯或未制止其他实行犯也构成中止。
这种特殊情况是指少数行为犯,如该罪客观行为特点决定必须每个共犯亲自实施才能既遂的情况,如强奸、脱逃罪等。
如三个在押的服刑罪犯共谋一起脱逃,并准备了脱逃工具、打探了脱逃线路,在脱逃时三人出监门后在翻越监狱围墙时,一人自动中止逃跑,但并未告知另外二人,另二人翻出围墙后才发现该人未出来,此时该人不因未告知其他共犯中止意图不成立中止。
这是因为刑法规定脱逃罪客观要件行为只有脱逃者本人亲自实施,其他共犯不能替代,各共犯行为具有独立性。
中止者为非实行犯时情况较为复杂,应区分帮助犯、组织犯、教唆犯。
11 中止者是帮助犯时,应区分是事前帮助、事中帮助、事前通谋事后帮助的不同情况。
事前帮助犯在帮助行为已实施完毕之后,需行为人有积极消除自已帮助作用的行为时·48 ·①以上五种观点均转引自赵秉志主编:《犯罪总论问题探索》(第二卷) ,法律出版社2003 年版,第481 —482 页。
(6) 3 中国刑事法杂志2004 年第5 期才成立中止。
因事前帮助行为人提供帮助后,自己的行为就实行完毕,此时要成立中止必须是积极的中止而不能是消极的中止。
如事前为杀人者提供了杀人的凶器,帮助者必须将凶器取回或者有向杀人者要回凶器的行为才成立中止。
事中帮助犯除中止向他人提供帮助外,还必须告知实行犯自已停止犯罪的意思或有制止实行犯的行为才成立中止。
因事中帮助的中止者不告知实行犯中止意图或不制止实行犯,中止者与实行犯共同故意就未切断。
事后帮助犯只须有意不提供事后帮助行为就成立犯罪中止。
21 组织犯是否成立犯罪中止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刑法分则如将组织、指挥行为本身规定为该罪的实行行为,则组织犯只要实施组织、指挥行为后就不可能有犯罪中止。
因为按照刑法理论的通说,只要行为人行为具备刑法分则规定某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就达该罪既遂, 在这种情况中只要行为人实施组织、指挥行为就已具备该罪的构成要件,故不可能存在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如组织、指挥行为不是某罪实行行为,也应视组织、指挥犯的组织、指挥行为是否已实施完毕而定。
未实施完毕只要消极中止不再继续行为就可构成中止。
如已实行完毕,则须有积极的行为,如解散犯罪组织、消除自己指挥行为的作用时才成立犯罪中止。
31 中止者是教唆犯时,要视教唆行为是否实施完毕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