片面共犯之浅析
浅论片面共犯的共犯性及成立要件

浅论片面共犯的共犯性及成立要件【摘要】本文主要探讨了片面共犯的共犯性及成立要件。
在首先介绍了共犯的概念,然后解释了片面共犯的概念和特点。
在对片面共犯的共犯性进行了分析,明确了成立要件,并讨论了共犯行为的认定、违法事实认定以及结果认定。
在结论部分总结了片面共犯的共犯性及成立要件,展望了片面共犯的发展趋势,并为共犯学科的研究提供了一定的参考。
通过本文的探讨,可以更加深入地了解片面共犯的特点和相关法律规定,为法律实践提供指导,并推动共犯学科的进一步研究和发展。
【关键词】片面共犯, 共犯性, 成立要件, 共同犯罪, 认定, 研究, 展望, 参考1. 引言1.1 介绍共犯的概念共犯是指在犯罪过程中,多人共同实施某一犯罪行为或犯罪活动的行为主体。
共犯关系是指在实施犯罪过程中,两人或两人以上的主体之间不同于一般的犯罪关系,而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犯罪关系。
共犯在犯罪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常常是缺乏必要的办案两犯如首犯,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或一些联合犯等行为。
共犯关系主要包括两个要素:一是联合实施犯罪活动的行为要素,即实施犯罪活动的人在行为上相互依存、联系,共同执行犯罪行为;二是共犯意志要素,即实施犯罪活动的人在心理上相互依存、联系,共同实施犯罪活动。
通过这两个要素形成的共犯关系,构成了共犯关系。
在刑事法律规定涉及犯罪共犯的法律关系,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对犯罪活动的实施作出有效的制裁。
1.2 解释片面共犯的概念和特点片面共犯是指在犯罪过程中,参与者虽然未必直接实施犯罪行为,但通过提供帮助、支持或协助等方式,起到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的作用。
片面共犯通常并非犯罪计划的主要策划者或执行者,但其行为或态度却对犯罪行为的实现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片面共犯的特点包括:一是与主观故意相关,即片面共犯必须具备一定的心理状态,了解并认可犯罪行为的性质和危害后果。
二是与客观行为相关,指片面共犯的实际行为或实质上的支持、帮助等方式对犯罪行为的实现起到了实际作用。
浅析片面共同犯罪

浅析片面共同犯罪摘要:在我国刑法理论界,对于片面共同犯罪(简称片面共犯)是不是共同犯罪,应该如何处理这一问题一直存在较大争议。
本文通过介绍片面共犯在各国面临的理论争议,认识剖析片面共犯的内涵,并对其具体存在形式进行分析。
关键词:片面共同犯罪共同犯罪实行犯帮助犯一当前对片面共同犯罪的理论争议所谓片面共同犯罪,亦称片面共犯,即指参与犯罪的人中一方有同他人实施犯罪的共同故意,暗中配合他人实行犯罪,而另一方却不知道有人配合自己实施犯罪,因而缺乏共同犯罪故意的情况。
简言之,是指一方行为人明知他人正在犯罪并参与犯罪,而他人并不知情的犯罪形态。
对于片面共犯,中外刑法理论界一直存在争议。
有人否定片面共犯概念,认为不存在片面的共同犯罪,有人认为应肯定片面的共同犯罪,但对其存在范围有争议。
在美国,存在与片面共犯相对的概念,即潜在同谋犯( potential ccompolice)。
潜在同谋犯的规则是,只要帮助者认识到他在帮助他人实施犯罪,而被帮助人不知情时,也构成犯罪。
共同犯罪所谓的共同犯罪意图仅指犯罪意图的相同性质,而不要求彼此知道,只要有一方共犯知道自己在与他人共同加功于犯罪行为即可。
所以,潜在同谋犯规则并不违反共同犯罪要求共同意图这个原则,只不过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共同犯罪。
英国刑法在一定范围内也肯定片面共犯的存在,根据《1972年刑事审判法》,在”促成”的情况下可构成片面共犯。
在日本刑法学界内部出现不同观点。
主张片面共犯的学者认为,共同加功的意思属于犯人心理的事项,其相互交换或共犯者的双方有此交换,不过是外界的事项,作为共犯的主观要件的此意思,在此片面的场合,尚可成立,即在这种场合,对于有此意思的一方,产生片面的效果。
否定片面共犯的学者认为,共犯以共犯间的意志联络为要件,所谓片面的共犯,由于欠缺共犯成立的重要条件,应该完全否定它。
在我国刑法学界,有与日本大致相似的争议。
传统观点认为片面共同犯罪是共同犯罪,现在不断有学者深入探讨,提出了不同的共同犯罪的范围,有个别学者怀疑片面共同犯罪不是共同犯罪。
浅论片面共犯的共犯性及成立要件

浅论片面共犯的共犯性及成立要件片面共犯是指在共同犯罪活动中,一方主观上未必具有故意或某种犯罪动机,但由于其行为具有必然性或促成性,对犯罪的实施起了辅助作用,因而应当以共犯参与犯罪行为。
在我国刑法中,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规定了片面共犯的概念,也明确了其共犯参与犯罪行为的要件和证明标准。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片面共犯的共犯性及成立要件进行浅论。
要判断片面共犯的共犯性,首先需要确定其与主犯之间的关系。
在刑法学中,通常将共犯划分为从犯、干犯和共同犯三种类型。
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活动中,对主犯的犯罪行为没有直接参与,但在犯罪过程中给予了协助、支持或者提供了条件的人。
干犯是指在共同犯罪活动中,与主犯共同实施了犯罪行为。
共同犯是指在共同犯罪活动中,与主犯共同策划,并参与了犯罪实施过程的人。
要判断片面共犯的共犯性,需要看其具体参与犯罪行为的方式与方式。
要判断片面共犯的共犯性,还需要确定其行为是否具备一定的必然性或促成性。
根据刑法学的观点,共犯对于犯罪行为起到了辅助、推动或促成的作用,对于犯罪的实施具有一定的必然性或促成性。
必然性是指共犯的行为对于犯罪的发生起到了决定性的促成作用。
促成性是指共犯的行为虽然不能直接导致犯罪的实施,但在犯罪过程中有一定的促使或促进的作用。
要判断片面共犯的共犯性,需要具体分析其行为是否具备一定的必然性或促成性。
要判断片面共犯的共犯性,需要满足一定的证明标准。
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的规定,对共犯和主观犯罪参与人的认定,应当综合考虑犯罪活动的性质、目的和犯罪人之间的关系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这就要求在刑事审判中,需要通过收集、审核、分析相关证据材料,进行论证和辩论,最终确定被告人的罪责。
在判断片面共犯的共犯性时,需要充分考虑相关证据的充分性和可靠性。
片面共犯的共犯性并非是绝对的,而是根据共犯参与犯罪行为的具体情况来确定的。
要判断片面共犯的共犯性,需要分析其与主犯的关系、行为是否具备一定的必然性或促成性,并遵循一定的证明标准进行判断。
浅论片面共犯的共犯性及成立要件

浅论片面共犯的共犯性及成立要件所谓片面共犯,简单来说就是指在从事犯罪活动中,存在一些人没有直接参与其中,但是对整个犯罪活动起到了必要的支持、协助或暗示,从而引导真正的犯罪人员完成犯罪行为。
如此看来,片面共犯在犯罪活动中扮演了极其重要的角色,事实上,在一些犯罪行为中,片面共犯的人数,往往比真正的犯罪人员还要多得多。
那么,片面共犯的共犯性及成立要件是什么呢?下面就由本人来浅谈一下。
片面共犯虽然没有直接参与到犯罪行为中去,但是其起到的支持、协助或暗示也同样对犯罪行为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犯罪行为的共犯应该进行共同犯罪的处理,而片面共犯其实就是犯罪中的共犯之一。
从法律角度上来讲,这种共犯的行为属于渎职性质,以致罪证语焉不详,但是,在实际的犯罪行为中,片面共犯往往是极难被发现的,因此其处理难度很大。
但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公正性,对片面共犯的处理也是必须的。
1、有共同犯罪的意图要成为片面共犯,首先必须要有犯罪的共同意图,即两个人或以上,先行达成共同犯罪的意图,然后通过片面的支持、协助或暗示等手段来引导真正的犯罪人员,完成犯罪行为。
这种共同的犯罪意图,不一定是言语上的交流,也可以是默契的默示。
2、对犯罪活动的支持、协助或暗示作为片面共犯,其行为必须是对犯罪活动的支持、协助或暗示。
具体来讲,这些行为可以是情节多种多样的,例如提供信息、交通或者住宿等方面的帮助,或者是通过信号或口头暗示等方式,引导真正的犯罪人员,完成犯罪行为。
3、在犯罪行为时具有一定的现场作用虽然片面共犯可能没有直接参与到犯罪行为中去,但是在远程引导之外,往往还需有一定的现场作用。
举个例子,比如一个犯罪行为需要绕过一些安保措施,如果没有人在现场辅佐,那么这个行为很可能会遭到失败,因此在这个时候,片面共犯就需要在现场提供一定的协助,比如帮助打开某些重要的门锁,或者是干扰警方的行动等等。
三、总结片面共犯的共犯性及成立要件,这些都是我们在实际应用当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浅论片面共犯的共犯性及成立要件

浅论片面共犯的共犯性及成立要件在刑法理论上,片面共犯是一种从犯类型,即在主犯的犯罪行为中起帮助、教唆、支持作用的人员。
片面共犯的特点在于其参与犯罪行为的活动相对较少,但是其参与对主犯犯罪的成功实施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不是所有的片面共犯都具有共犯性,因为共犯性是构成片面共犯罪行的关键要素之一。
共犯性是指犯罪人员的行为与主犯的行为相互协同,共同完成犯罪目的。
而共同完成犯罪目的是指共犯与主犯在同一犯罪行为中,达成了共同违法犯罪的意志,并且彼此相互有着一定的关联,而且每个共犯人员都应当对犯罪行为的实现负有一定的责任。
在这种意义上,共犯性是片面共犯罪行的一个重要成立要件。
更进一步地,片面共犯的共犯性不仅需要符合上述构成要素,还需存在下述三个基本条件:(一)实质性帮助:共犯必须在实质性上对主犯提供了帮助。
这种帮助可以是提供信息、资金或其他形式的实质性支持。
此外,共犯还可以通过其影响力和作用来促进主犯犯罪行为的实施。
(二)知犯:共犯必须知道主犯的犯罪意图和犯罪行为,并且对这一犯罪行为表示明确的支持,不能出于过失或者错误的理解而参与犯罪。
(三)共同犯罪意图:共犯必须与主犯有着共同的犯罪意图,即对犯罪事实和后果都应该有足够的了解,而且知道这种行为的性质和危害性。
需要强调的是,片面共犯在法律上与主犯有着不同的刑事责任。
因此,在片面共犯罪行的案件中,需要严格区分主犯和从犯的行为,准确地判断片面共犯是否存在共犯性的情况。
对于片面共犯罪行的判断和定罪,并不是可以仅凭其参与犯罪的轻微程度和其在主犯犯罪中的较弱作用来判断其是否构成共犯罪。
必须综合考虑共犯的实质性帮助、知犯和共同犯罪意图等多方面因素,准确判断其是否应当承担共犯罪行的责任。
总之,片面共犯的共犯性是其构成罪行的必要条件之一,必须具备完整的成立要件才能被认定。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严格遵循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具体案件事实,依据共犯的实质性帮助、知犯和共同犯罪意图等多方面因素,准确判断其是否构成对应的片面共犯罪行。
浅论片面共犯的共犯性及成立要件

浅论片面共犯的共犯性及成立要件
片面共犯是指在共同实施犯罪行为中,主观方面存在着一方对犯罪的具体目的或手段等关键环节实施行为,而另一方没有实施行为,但对这些行为有所了解并默认,并乘机予以配合,使犯罪得以成功实施的情形。
片面共犯性是共犯之一,属于一种行为犯罪特殊形式。
片面共犯主要的成立要件有三个方面:犯罪行为的共同实施、共谋、具备主观上的共同犯意。
片面共犯的成立要件之一是犯罪行为的共同实施。
共同实施是指犯罪行为的实施环节中,多名犯罪参与人共同执行犯罪活动,彼此之间具备一定的分工协作关系。
在片面共犯中,虽然只有一方实施了关键行为,但另一方的行为对犯罪的实施起到协助作用,为其提供便利条件或保护。
片面共犯的成立要件之二是共谋。
共谋是指共犯双方有关于犯罪活动的共同意图,即双方共同商定了犯罪目标、犯罪手段等关键要素。
在片面共犯中,共谋是一方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另一方默许并提供必要的协助,二者之间有明确的默契和默示的行为意思表示。
片面共犯的共犯性及成立要件包括犯罪行为的共同实施、共谋以及具备主观上的共同犯意。
片面共犯的存在使得犯罪行为的实施更加隐蔽,同时增加了打击犯罪的难度。
在司法实践中,必须严格认定和惩治片面共犯,保护社会正义,维护法律尊严。
浅论片面共犯的共犯性及成立要件

浅论片面共犯的共犯性及成立要件片面共犯是指在犯罪活动中,与主犯共同犯罪而没有完成实施犯罪行为的行为人。
他们参与犯罪活动,但没有直接参与犯罪的行为。
他们通常提供支持、指导、协助和保护主犯,协同作案,共同实现犯罪目标。
片面共犯的共犯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他们在犯罪活动中发挥重要作用,起着必不可少的辅助作用。
他们可能提供关键的情报、提供必要的工具和资源,提供庇护和保护等。
他们与主犯共同分担犯罪目的,共同享受犯罪利益。
他们参与犯罪活动是出于对犯罪的认同和利益诉求,明确知晓并同意参与犯罪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成立片面共犯性需要具备以下要件:一是实施共犯活动;二是故意为主犯实施犯罪行为提供协助;三是明知或应知主犯将实施系列犯罪行为;四是对这种实施系列犯罪行为危害却不以为然,毫无阻拦;五是参与者与主犯有一定的关联性或合作关系。
在实施共犯活动方面,片面共犯在犯罪活动中具有一定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他们可能提供犯罪计划和策划,协助主犯选定犯罪目标和实施方式,提供必要的信息和工具,提供庇护和保护等。
他们的协助对于主犯的犯罪行为来说是必不可少的,没有他们的支持和帮助,主犯的犯罪行为将无法进行。
对于片面共犯来说,他们明知或应知主犯将实施系列犯罪行为,但对此却毫不以为然,没有任何的阻拦和制止行为。
他们对主犯的犯罪活动持默许态度,对主犯的犯罪行为表示支持和赞同。
这种态度体现了他们对犯罪行为的认同和利益诉求。
他们可能因为个人的利益或其他因素而选择参与犯罪活动,共同享受犯罪利益。
成立片面共犯性还需要片面共犯与主犯之间有一定的关联性或合作关系。
这种关联性或合作关系可以是经济利益的关联,比如共同分享犯罪所得;也可以是帮助或庇护的关系,比如提供住所、身份证明等。
片面共犯与主犯之间的这种关联性或合作关系对于实现犯罪目标是必不可少的。
浅论片面共犯的共犯性及成立要件

浅论片面共犯的共犯性及成立要件片面共犯是刑法中一个重要的概念,也是涉及到共犯性的一种形式。
它是指刑法中明确规定的犯罪行为中,与主体行为相配合而实施犯罪的行为人。
片面共犯的共犯性及成立要件值得探讨。
片面共犯的共犯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共同性、辅同性和附从性。
共同性是指共犯行为是主体犯罪行为的组成部分,缺乏共犯行为主观故意,不为实施主体犯罪行为而单独存在。
共同性要求共犯行为与主体行为在时空上、目的上有一定的关联,相互勾连,构成一种整合关系。
共犯的存在对主体犯的实施起到积极促进作用,有利于主体犯罪行为的完成。
辅同性是指共犯行为的本质特征是协助或为条件、基础,为主体行为的实施提供帮助和支持。
辅同性要求共犯行为不仅是辅助主体犯的实施,而且是积极参与其中的一种行为。
共犯行为的实施对主体犯的实施起到积极的推进作用,增加了主体犯的实施成功的机会。
片面共犯的成立要件主要包括共同意图、共同行为和共同犯罪结构。
共同意图是指犯罪中的共犯要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和犯罪目的。
共同意图要求共犯类似于共谋,要有互帮互助的一种合作关系。
并且共犯的故意和目的必须与主体犯的犯罪故意和目的一致,共犯们相互协作,共同实现犯罪目标。
共同行为是指共犯必须有形式上的共同参与,并在实施中具有一定的辅助作用。
共同行为的实施可以包括实际行动、言语行为和默示行为等。
共同行为要求具备明显的行为性质,并在实施犯罪行为中起到一定的辅助作用,有利于主体犯罪行为的完成。
片面共犯的共犯性体现在共同性、辅同性和附从性三个方面。
共犯行为对主体犯的实施起到积极的推进作用,增加了主体犯的实施成功的机会。
片面共犯的成立要件主要包括共同意图、共同行为和共同犯罪结构。
共同意图要求共犯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和犯罪目的,共同行为要求共犯有形式上的共同参与,并在实施中具有一定的辅助作用,共同犯罪结构要求主体行为和共犯行为构成一种整体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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片面共犯之浅析
片面共犯之浅析
【摘要】:片面共同犯罪是否属于共同犯罪,历来存在着肯定和否定的纷争,纷争的焦点主要在于论者所持的基本立场不同。
片面共犯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现象,正视和解决该问题,有利于完善对片面共犯人刑事责任的追究。
【关键词】:片面犯罪;共同犯罪;片面合意片面共犯是片面共同犯罪的简称,是指共同行为的一方有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的意思,并协助于他人的犯罪行为,但他人却不知其给予协助,因而缺乏共同犯罪故意的情况。
1片面共同犯罪的关键特征是在于主观方面是片面合意,即一方有同另一方共同犯罪的故意,而这种合意又是片面的,另一方对这种合意并不知情。
我国传统理论界认为,成立共同犯罪以行为人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为主观条件。
片面共犯行为人之间若没有意思联络,不具备真正意义的“共同”犯罪故意。
在我国现行以“共犯关系”为核心范畴的共犯制度之下,片面共犯面临相当尴尬的局面。
片面共犯与全体加功者在意思相互联络之下实施犯罪的典型共犯情形相比,具有相当的边缘性。
但对于此种行为,恐怕谁也无法否定其具有刑事政策上的应受刑罚处罚性,关键在于如何定论此种犯罪。
一、我国刑法理论关于片面共犯的观点
片面共犯是否成立共同犯罪其赖以存在的依据,主要有以“犯罪共同说”存在的否定说和以“行为共同说”存在的肯定说。
1、犯罪共同说
犯罪共同说也称“客观说”,为古典学派所主张。
该理论认为,共同犯罪是数人共同参与实
施一个犯罪,或者说两人以上就完全相同的犯罪成立共同犯罪。
它要求行为人不仅有共同的犯罪行为,且要有共同的犯罪意思联络。
但如果两人分担犯罪行为的实施,而各人所引起的犯罪事实属于不同的犯罪的事实的,虽出于两人的协力加功,也不能成立共同犯罪。
犯罪共同说还指出,所谓共同犯罪意思联络指每一个行为人不仅知道自己实施着某一犯罪,而且知道有人与自己共同实施着某一犯罪,而且共犯人对于共同犯罪行为的性质、结果及法律责任都有概括的认识,且彼此之间的认识是相互的。
因此,片面正犯因没有彼此之间的意思联络而不成立共同犯罪,由此否定片面共犯之概念。
2、行为共同说
行为共同说也称“主观说”,为近代学派所主张。
共同犯罪之共同是指构成要件的行为共同,只要客观的实行行为相同或部分相同就可以成立共同正犯。
在“意思联络”方面,彼此之间是否有意思联络并不是问题的实质,只有一方有意思的联络或只要一方有利用或补充他方的行为,他方并不知情,也构成是共同犯罪。
犯罪是行为人恶性的表现,如果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进行观察,不仅数人共犯一个犯罪事实是共同犯罪,凡是数人通过共同行为而实现各自企图的,也为共同犯罪。
据此,不管各行为是否有责任能力,只要其中一共同行为人符合主体条件,也不管各行为人的罪过是否相同,只要行为相同,则共同犯罪成立。
依据此种理论依据,必然得出片面共犯成立的结论。
二、片面共犯成立的依据
1、符合犯罪的本质特征
从片面共犯的分析来看,实践中一方暗中协助另一方犯罪的情形,造成的危害结果与暗中协助存在因果关系,此种行为的危害性较之一
般犯罪更为隐蔽、更为危险、更为严重。
片面犯罪虽不同于共同犯罪,没有共同犯罪人之间的意思联络,作案分工没有事前协商,仅单方面通过隐蔽的手段或协助的手段与他人实施共同犯罪之故意,但无论是片面共犯的主观恶性还是其客观行为的现实危险性,其行为对社会秩序的侵害也已达到刑法不足以保护的程度,所造成的后果也比单独犯罪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理应按共同犯罪来处罚。
如,甲、乙与丙矛盾颇深,甲想杀丙却又不想承担责任,便将乙妻子与丙通奸的照片寄给乙,乙看到照片后恼怒不止,将丙杀害。
本案中,甲将通过一种更为隐蔽的方式达到自己的犯罪目的。
如果认定乙为单独犯罪,将甲的帮助行为与乙的实行行为割裂开来,就无法找出追究甲刑事责任的依据,因为甲的帮助行为不是我国刑法所单列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甲的刑事责任也较难认定。
2、符合共同犯罪的立法精神
承认片面犯罪的存在,是使那些表面上未达到犯罪的行为人,接受与其行为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性相适应的刑事处罚。
在主观上,片面共犯人意图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知道自己在与他人共同实施同一犯罪,对正在实施犯罪行为的性质、结果及法律责任都有概括的认识。
片面共犯实施犯罪行为,往往意图自己逃脱法律的制裁,来达到自己的犯罪目的,其主观恶性比一般共犯更重。
如果否认片面共犯的共犯性质,就不利于有效的打击犯罪。
在客观上,片面共犯者是利用了他人的犯罪行为,同样侵害了刑法所保护的法益。
甚至在多数场合下,正是片面共犯者提供的帮助行为或利用行为使他人的犯罪行为得以实现,其实质危害性比被利用者更为严重。
如果片面共犯者不能被纳入共犯行列而得以逃脱本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就违背了共同犯罪的立法精神。
3、片面共犯的存在,在我国刑事立法史上亦有先例可循
在我国古代刑法思想中就出现了“共犯关系”这一范畴的思想萌芽。
《唐律》中对共犯犯罪以彼此是否交流,分为双面共犯和片面共犯。
《唐律》中大多共犯则为双面共犯,即双方或各方事前合谋的共犯,典型的如《贼盗律》中的共谋强盗罪、共谋盗窃罪。
而片面共犯是双方并不预先谋划,但另一方对已经犯罪或正在犯罪的行为故意放纵的共犯。
在这种情况下,先进行或已进行的犯罪者,不知道也不必要知道后者的故意放纵。
《厩库律》说,库藏的主守“不知盗者”,最重处二年徒刑,但是“故纵”者各与同罪。
以上二例中的“知情”、“放纵”都是故意,同前面犯罪人的犯罪不要求交流共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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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司法实践中关于片面犯罪的规定
事实上,有关片面共犯问题已经在我国刑法条文中有所体现。
例如,《刑法》第198条第4款规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分析这一刑法规定,我们不难发现,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人,有可能与实施诈骗者之间具有通谋,此种情况下,对其作为共犯处理应该不存任何问题,但是,为他诈骗提供条件的人,完全可能与实施诈骗者之间不具有通谋,即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但实施诈骗者则并不知道自己的保险诈骗行为是在他们的帮助之下完成的,按照刑法规定,对实施帮助者也应该按照保险诈骗罪的共犯论处。
同时,从上述法条中,并未对行为人的“意思联络”加以任何形式的限制,仅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在为他人犯罪提供帮助即可。
有学者认为,这些法条只是总则中关于共犯的强调规定,实则不然。
刑法第153条对走私罪共犯的
规定:“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面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该条款使用“通谋”一词,表达了共犯之间的意思联络形式,从而排斥了片面共犯的情形。
从以上的分析中可以看出,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行为人单方面帮助他人实施犯罪,立法已经有选择地按照共犯来予以认定。
综上,片面共犯是客观存在的一种现象,具有社会危害性,无论持肯定说还是否定说者几乎都认为它是一种犯罪,争论的焦点只在于如何合理解决片面共犯者的犯罪性问题。
肯定片面共犯是共同犯的一种形式,在我国刑法法律面前,还是有路可循的,我们完全可以根据罪刑法定的原则,对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进行全新理解、解释,为界定片面共犯的处罚提供明确的理论标准,进而将片面共犯归属于共同犯罪。
片面共犯现象的存在,需要我们用更全面更深刻的方式来解读新的法律现象,改变既有的共犯双向意思联络的定势,从社会现实和司法实践的角度重新界定。
1马克昌: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
2钱大群:《唐律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第24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