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中的盗罪探析(陈玮)
秦汉时期的法律用语考略——以出土简牍中的“与盗同法”为例

作者简介:陈 光(1983—),男,山西太原人,东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秦汉史研究。
2021 11No 11,2021学 术 探 索AcademicExploration2021年11月Nov.,2021秦汉时期的法律用语考略———以出土简牍中的“与盗同法”为例陈 光(东北师范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吉林 长春 130024)摘要:尽管秦汉时期仍处于中华法系的草创阶段,但在“盗罪”的犯罪性质、定罪量刑的原则与标准、刑罚体系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已经较为成熟,形成了较为完备的制度与体系。
正是基于这一点,“与盗同法”作为秦汉律中固定的法律术语,扩大了“盗罪”法律规定的适用,按照“以赃论罪”的原则,将有关财物类犯罪的罪行规定从其他规定中剥离出来,为待定犯罪行为的判罚提供法律规定,构建了以“盗罪”为中心的财物性犯罪的定罪量刑体系。
关键词:秦汉时期;法律用语;与盗同法;坐赃为盗;以赃论罪中图分类号:K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23X(2021)11-0100-09 “与盗同法”是秦汉出土法律文献中的一个概念,但在传世文献中并无记载,根据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所载:律曰“与盗同法”,有(又)曰“与同罪”,此二物其同居、典、伍当坐之。
云“与同罪”,云“反其罪者”,弗当坐。
[1](P159)以及张家山汉简《盗律》记载:谋遣人 ,若教人可(何) 所,人即以其言及智(知)人 与分,皆与 同法。
[2](P16)可以清楚地看到“与盗同法”应是秦汉律中固定的法律术语。
众所周知,法律术语除了其文字形式所体现的一般含义外,往往包括在运行过程中被赋予的特殊内涵,是理解法律主旨和内涵的着眼点。
因此,挖掘“与盗同法”的真正含义,对于正确解释秦汉出土法律文献,深入了解秦汉法律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与盗同法”首见于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禾、皌 积辬,有赢、不备而匿弗谒,及者(诸)移赢以赏(偿)不备,群它物当负赏(偿)而伪出之以彼( )赏(偿),皆与盗同法。
唐代法律案例研究论文(3篇)

第1篇摘要:唐代是我国封建社会发展的鼎盛时期,其法律制度也达到了相当高的水平。
本文通过对唐代法律案例的研究,分析唐代法律的适用与执行情况,探讨唐代法律的特点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
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剖析,揭示唐代法律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一、引言唐代法律制度在我国封建法律史上具有重要地位,其法律体系较为完善,法律条文详尽,执法严格。
唐代法律案例丰富,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为我们研究唐代法律提供了丰富的素材。
本文通过对唐代法律案例的研究,旨在揭示唐代法律的特点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
二、唐代法律案例概述1. 刑事案例唐代刑事案例较多,主要包括杀人、盗窃、强奸等犯罪行为。
如《唐律疏议》中记载的“张仁裕杀人案”,此案涉及杀人罪、赃物罪等,最终判决张仁裕死刑。
2. 民事案例唐代民事案例也较为丰富,涉及土地、婚姻、债务等方面。
如《唐律疏议》中记载的“李氏土地纠纷案”,此案涉及土地所有权问题,最终判决土地归李氏所有。
3. 官僚案例唐代官僚案例主要涉及官员的贪污、受贿等行为。
如《唐律疏议》中记载的“裴度受贿案”,此案涉及裴度受贿问题,最终判决裴度免职。
三、唐代法律特点及作用1. 法律体系完善唐代法律体系较为完善,包括《唐律疏议》、《唐六典》、《大唐新语》等。
这些法律条文详尽,涵盖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为司法实践提供了依据。
2. 执法严格唐代执法严格,对犯罪行为予以严厉打击。
如《唐律疏议》中规定:“凡杀人者,处死刑;凡盗窃者,处斩刑。
”这种严格的执法保证了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3. 维护社会秩序唐代法律在维护社会秩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通过对犯罪行为的严厉打击,保障了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了社会的稳定。
4. 保障人民权益唐代法律注重保障人民权益,如《唐律疏议》中规定:“凡人命案,死者家属有权请求赔偿。
”这种规定体现了对人民权益的重视。
四、典型案例剖析1. 张仁裕杀人案此案涉及杀人罪、赃物罪等,最终判决张仁裕死刑。
历代偷盗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偷盗作为一种侵犯他人财产权益的犯罪行为,自古以来就受到法律的严厉打击。
我国古代法律对偷盗行为的处罚十分严厉,甚至有“盗贼杀无赦”的律令。
本文将通过对历代偷盗法律案例的分析,探讨我国古代法律对偷盗行为的规制与演变。
二、历代偷盗法律案例1. 秦朝:《秦律》案例:某甲盗某乙之财物,价值一百钱。
分析:根据《秦律》规定,盗贼处死刑,且盗贼家属三代不得为官。
此案例中,某甲因盗取价值一百钱的财物,被判处死刑。
2. 汉朝:《汉律》案例:某丙盗某丁之财物,价值五百钱。
分析:《汉律》对偷盗行为的处罚相对宽松,盗贼处死刑,但可赎罪。
此案例中,某丙因盗取价值五百钱的财物,被判处死刑,但可赎罪。
3. 唐朝:《唐律疏议》案例:某戊盗某己之财物,价值一千钱。
分析:《唐律疏议》规定,盗贼处死刑,且盗贼家属三代不得为官。
此案例中,某戊因盗取价值一千钱的财物,被判处死刑。
4. 宋朝:《宋刑统》案例:某庚盗某辛之财物,价值五千钱。
分析:《宋刑统》规定,盗贼处死刑,且盗贼家属三代不得为官。
此案例中,某庚因盗取价值五千钱的财物,被判处死刑。
5. 明朝:《大明律》案例:某壬盗某癸之财物,价值一万钱。
分析:《大明律》规定,盗贼处死刑,且盗贼家属三代不得为官。
此案例中,某壬因盗取价值一万钱的财物,被判处死刑。
6. 清朝:《大清律例》案例:某癸盗某甲之财物,价值五万钱。
分析:《大清律例》规定,盗贼处死刑,且盗贼家属三代不得为官。
此案例中,某癸因盗取价值五万钱的财物,被判处死刑。
三、历代偷盗法律案例分析1. 处罚力度逐渐加重:从秦朝到清朝,我国古代法律对偷盗行为的处罚力度逐渐加重。
这说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对财产权益的保护意识逐渐增强。
2. 法律观念的演变:从秦朝的“盗贼杀无赦”到清朝的“盗贼处死刑”,我国古代法律对偷盗行为的处罚逐渐从绝对惩罚转向相对惩罚。
这反映了我国古代法律观念的演变。
3. 家庭影响:古代法律对盗贼家属的处罚较为严厉,这体现了古代法律对家庭责任的重视。
历代偷盗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偷盗作为一种古老的犯罪行为,自古以来就存在于人类社会。
随着历史的演进,偷盗行为在各个朝代都有所体现,而各个朝代对于偷盗的法律规定和案件处理也各有特点。
本文将从历代法律对偷盗的界定、刑罚以及典型案例三个方面对历代偷盗法律案件进行分析。
二、历代法律对偷盗的界定1. 秦朝秦朝的法律对偷盗行为有明确的规定。
《秦律》中规定:“盗者,以赃论。
”即偷盗者以赃物的价值来定罪。
秦朝对偷盗行为的界定较为严格,不论偷盗者是否得手,只要有偷盗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2. 汉朝汉朝继承了秦朝的法律制度,并对偷盗行为进行了细化。
《汉律》规定:“盗者,以赃论,赃重者斩,赃轻者笞。
”此外,汉朝还规定了对偷盗行为的刑罚种类,如笞、杖、徒、流等。
3. 隋朝隋朝对偷盗行为的界定与汉朝相似,但在刑罚上有所减轻。
《隋律》规定:“盗者,以赃论,赃重者绞,赃轻者杖。
”此外,隋朝还规定了对于偷盗行为的刑罚减免制度。
4. 唐朝唐朝的法律对偷盗行为有较为详细的规定。
《唐律疏议》中明确指出:“盗者,以赃论,赃重者斩,赃轻者杖。
”唐朝对偷盗行为的界定较为严格,刑罚种类丰富,如斩、绞、杖、徒等。
5. 宋朝宋朝对偷盗行为的界定与唐朝相似,但在刑罚上有所减轻。
《宋刑统》规定:“盗者,以赃论,赃重者斩,赃轻者杖。
”宋朝还规定了对于偷盗行为的刑罚减免制度。
6. 元朝元朝对偷盗行为的界定与宋朝相似,但在刑罚上有所加重。
《元史·刑法志》规定:“盗者,以赃论,赃重者绞,赃轻者杖。
”元朝对偷盗行为的处罚较为严厉。
7. 明朝明朝对偷盗行为的界定较为严格,刑罚种类丰富。
《大明律》规定:“盗者,以赃论,赃重者斩,赃轻者杖。
”此外,明朝还规定了对于偷盗行为的刑罚减免制度。
8. 清朝清朝对偷盗行为的界定与明朝相似,但在刑罚上有所减轻。
《大清律例》规定:“盗者,以赃论,赃重者斩,赃轻者杖。
”清朝对偷盗行为的处罚相对较轻。
三、历代偷盗法律案件典型案例分析1. 秦朝:赵高案秦朝时期,赵高因偷盗被判处死刑。
浅析唐律与古罗马法中“盗”罪之比较

浅析唐律与古罗马法中“盗”罪之比较[摘要]文章主要从唐律与古罗马法出现的历史时间、唐律与《民法大全》“盗”罪的可行性比较、“盗”罪相关规定的比较来阐述唐律与古罗马法对于“盗”罪规定、处罚形式的异同来纠正关于古代的法都是落后的法的观念,使人们认识到这种观念的危害性。
[关键词]唐律;古罗马法;“盗”罪一、唐律与古罗马法的出现唐高宗永徽四年(652),中国颁布了由长孙无忌等编纂的《唐律疏议》,至五代末期在古代中国共沿用了660多年,处于中国古代法律制度最发达的时期,是中国古代成熟法典的典范。
我们所说的唐律一般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唐律仅指唐代的刑律,即唐律12篇,500条。
广义的唐律从形式上讲, 分为律、令、格、式等。
本文以狭义的唐律作为研究对象。
学者一般将古罗马法的历史发展分为四个时期:一是奴隶制国家的形成至共和国初期(公元前8世纪—前3世纪),这是罗马法由习惯法向成文法的发展时期,其代表为《十二表法》,它是罗马公法和民法的活水源头。
二是向外征服至共和国解体时期(公元前3世纪—前1世纪末),这是罗马法的成文法时期。
三是罗马帝国初期(公元前27年—公元3世纪初),这是罗马法发展达到鼎盛,属于成文法发达时期。
四是帝国后期和查士丁尼法典编纂时期(公元3世纪初—6世纪中叶),相当于中国的魏晋南北朝时期(公元220—589 年)这是系统编纂的罗马法法典即查士丁尼《民法大全》的完成期,尤其以《法学阶梯》为代表的法律注释学达到了最高峰;而中国在此期间,由长达400年的分裂逐步走向统一,封建法典也日趋成熟, 最终在唐代达到最高峰。
二、唐律与《民法大全》“盗”罪比较的可行性《唐律疏议》颁布于公元652年,《民法大全》制定于公元533年(查士丁尼皇帝第三任执政官期间),两部法典颁布的间隔时间不超过一个世纪,可以说唐律与《民法大全》基本上是同一时代的产物,有一定的可比性。
两者分别是代表古代东方与西方法律秩序的著名法典,通过比较也可以窥见一些东西方深层次文化差异的端倪。
古代犯罪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中国古代法律体系源远流长,尤其在唐朝,法律制度达到了较为完善的阶段。
《唐律疏议》作为唐朝最重要的法典,对后世法律产生了深远影响。
本文将以《唐律疏议》中的一则盗窃案为例,分析古代犯罪法律的特点和审判过程。
二、案例背景唐朝某年,长安城内发生一起盗窃案。
某富商家中失窃,价值连城的珠宝被盗。
案发后,官府迅速介入调查,很快将嫌疑人赵某抓获。
赵某交代,盗窃行为系受同乡王某指使,两人共同分赃。
王某在案发后逃匿,官府悬赏通缉。
三、案件审理1. 起诉与立案官府接到报案后,立即对案件进行了立案调查。
根据《唐律疏议》的规定,盗窃案属于“斗讼律”中的“盗窃”一项,应当依法审理。
2. 侦查与取证官府对赵某进行了审讯,赵某交代了盗窃过程,并指认了同谋王某。
官府随后对王某进行了通缉,但王某一直未归案。
3. 审理与判决根据《唐律疏议》的规定,盗窃罪的刑罚如下:- 盗窃五匹以上,处绞刑;- 盗窃三匹以上,处流刑;- 盗窃一匹以上,处杖刑;- 盗窃未遂,减一等处罚。
考虑到赵某系初犯,且盗窃价值未达到五匹,官府最终判决赵某杖刑一百,并罚没盗窃所得。
四、案例分析1. 法律体系特点《唐律疏议》作为古代中国法律的典范,具有以下特点:- 法典编纂严谨:《唐律疏议》分为十二篇,涵盖了刑法、民法、诉讼法等多个方面,体系完整。
- 刑罚种类繁多:唐朝刑罚种类繁多,包括死刑、流刑、杖刑等,刑罚与罪行相对应。
- 重视证据:《唐律疏议》强调证据的重要性,要求审判过程中必须依法取证。
2. 审判过程分析本案中,官府依法进行了立案、侦查、审理和判决。
在审理过程中,官府充分考虑了赵某的犯罪情节,并根据《唐律疏议》的规定进行了判决。
3. 古代犯罪法律对现代的启示- 法治观念:古代犯罪法律强调法治观念,要求依法治国,对现代法治建设具有借鉴意义。
- 刑罚与罪行相适应:古代犯罪法律注重刑罚与罪行相适应,体现了公平、公正的原则。
- 重视证据:古代犯罪法律强调证据的重要性,对现代司法实践具有指导意义。
历代偷盗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偷盗,作为一种古老的犯罪行为,自古以来就存在于人类社会。
在我国,偷盗行为被列为刑事犯罪,历代法律都对偷盗行为进行了严厉的处罚。
本文将对历代偷盗法律案件进行分析,以揭示我国古代法律在打击偷盗犯罪方面的特点及演变过程。
二、秦朝时期1. 法律背景秦朝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法律制度较为完善。
秦始皇统一六国后,为了维护国家稳定,加强中央集权,对犯罪行为进行了严厉的打击。
2. 偷盗法律《秦律》规定:“盗者,斩;窃者,罚金。
”可见,秦朝对偷盗行为的处罚较为严厉,以斩首和罚金为主要手段。
3. 案例分析秦朝时期,有一则著名的偷盗案件——赵高盗墓案。
赵高是秦朝的一位官员,因贪图财物而盗掘秦始皇陵墓。
案发后,赵高被判处死刑,其罪行被严惩。
三、汉朝时期1. 法律背景汉朝是我国历史上一个繁荣昌盛的时期,法律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发展。
汉朝时期,法律体系逐渐完善,对犯罪行为的处罚也更加细化。
2. 偷盗法律《汉律》规定:“盗者,斩;窃者,罚金。
”与秦朝相比,汉朝对偷盗行为的处罚没有太大变化,但法律体系更加完善。
3. 案例分析汉朝时期,有一则著名的偷盗案件——陈平盗案。
陈平是汉朝的一位官员,因贪污受贿被举报。
案发后,陈平被判处死刑,其罪行被严惩。
四、唐朝时期1. 法律背景唐朝是我国历史上一个辉煌的时期,法律制度达到了顶峰。
唐朝时期,法律体系完善,对犯罪行为的处罚更加细致。
2. 偷盗法律《唐律》规定:“盗者,斩;窃者,罚金。
”唐朝对偷盗行为的处罚与秦汉时期相似,但法律体系更加完善。
3. 案例分析唐朝时期,有一则著名的偷盗案件——白居易盗案。
白居易是唐朝的一位著名诗人,因偷盗被举报。
案发后,白居易被判处有期徒刑,其罪行被严惩。
五、明清时期1. 法律背景明清时期是我国封建社会的晚期,法律制度逐渐衰落。
然而,这一时期的法律对偷盗行为的处罚仍然较为严厉。
2. 偷盗法律《大明律》和《大清律》规定:“盗者,斩;窃者,罚金。
历代偷盗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摘要:偷盗行为自古以来就是社会的一大公害,历代法律都对偷盗行为进行了严格的规制。
本文通过对历代偷盗法律的分析,探讨我国古代法律对偷盗行为的惩治手段、刑罚制度以及法律观念的变化,以期对我国古代法律文化的研究提供一定的参考。
一、引言偷盗行为作为一种侵犯他人财产权益的犯罪行为,自古以来就是社会的一大公害。
在我国古代,偷盗行为被称为“窃盗”,是法律严惩的对象。
本文通过对历代偷盗法律的分析,探讨我国古代法律对偷盗行为的惩治手段、刑罚制度以及法律观念的变化。
二、古代偷盗法律概述1.夏商时期夏商时期,我国法律尚未形成体系,偷盗行为主要依靠习惯法来调整。
据《尚书·汤誓》记载:“百姓有过,在予一人;今予有罪,敢与百姓同受其罚。
”夏商时期的法律观念以“德治”为主,对偷盗行为的惩治手段较为宽容。
2.西周时期西周时期,我国法律逐渐形成体系,偷盗行为成为法律规制的重点。
据《周礼·秋官·大司寇》记载:“窃盗者,夺人之财也;夺人之财者,斩左足;夺人之财而死者,斩右足。
”西周时期对偷盗行为的惩治手段较为严厉,体现了法律对财产权益的保护。
3.春秋战国时期春秋战国时期,各诸侯国纷纷制定法律,对偷盗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如《齐法》规定:“盗,五人以上,连坐;盗,一人以上,罪至死。
”战国时期的法律观念逐渐从“德治”转向“法治”,对偷盗行为的惩治手段更加严厉。
4.秦朝时期秦朝时期,法律体系更加完善,偷盗行为成为法律严惩的对象。
据《秦律》记载:“盗者,斩;盗而死者,斩;盗而伤人者,斩;盗而伤人死者,斩;盗而伤人,斩其右足;盗而伤人,斩其左足。
”秦朝对偷盗行为的惩治手段极为严厉,体现了法家思想的影响。
5.汉朝时期汉朝时期,法律观念逐渐从法家转向儒家,对偷盗行为的惩治手段相对宽松。
据《汉律》记载:“盗,斩;盗而死者,斩;盗而伤人者,斩;盗而伤人死者,斩;盗而伤人,罚金五十。
”汉朝对偷盗行为的惩治手段相对较为宽容,体现了儒家思想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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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中的盗罪探析陈玮;天津师范大学法学硕士“六赃”是我国古代概括盗窃、强盗、贪污等诸罪,集有损于国计民生的严重犯罪于一体的重要概念。
西晋张斐注《泰始律》时解说“赃”:就是“货财之利”。
具体地说,就是指故意使用暴力抢劫,或不为人知的秘密方式偷窃,或利用管理、监督职权便利等手段非法攫取公私财物,侵害社会经济秩序和公私财产的六种犯罪行为的总称。
《唐律疏议·名例律》曰:“在律,‘正赃’唯有六色:强盗、窃盗、枉法、不枉法、受所监临及坐赃。
自外诸条,皆约此六赃为罪。
”下面我将为大家介绍强盗和窃盗两种盗罪。
《唐律》中盗罪规定于《贼盗律》中,《疏议》中提到:“贼盗律者,魏文侯时,李悝首制法经,有盗法贼法,以为法之篇目。
自秦汉逮至后魏,皆名贼律盗律。
北齐合为贼盗律。
后周为劫盗律,后有贼叛律。
隋开皇合为贼盗律,至今不改。
”这表明《贼盗律》起源于魏国李悝的法经,秦汉相承,经过北齐、北周的离合沿革,至隋开皇始确定下来,唐则沿用不改。
盗罪主要包括“潜形隐面而取”的窃盗罪和以“威若力而取其财”的强盗罪。
在盗罪中,强盗罪是打击的重点,其处罚酷于窃盗罪。
一、强盗(一)强盗的概念和内涵盗,本由“次”与“皿”二字构成。
《说文解字》中记载:“次通欲,”贪的意思;皿即古代盛食物的器具。
次皿便是盗。
本义为因贪而取得他人器皿中的食物。
盗的要领直到张裴给晋律作注才得以明确。
晋律注》:“取非其有谓之盗。
”《唐律疏议》又进一步对“盗”予以划分,曰:“强盗,谓以威若力”,“窃盗,潜形隐面而取”。
唐律所下的定义,直接为《宋刑统》、《大明律》和《大清律例》所承继。
关于强盗,《唐律疏义·强盗律》明确解释了它的概念:“诸强盗,谓以威若力而取其财。
先强后盗、先盗后强等。
若与人药酒及食,使狂乱取财,亦是”。
可见,唐律的强盗罪是指以“威若力”为手段而强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威若力”为何意?疏云:“议曰,强盗取人财,注云‘谓以威若力’,假有以威胁人,不加凶力,或有直用凶力,不作威胁,而劫掠取财者。
”从疏议的解释中可见,“威”是“假有以威胁人,不加凶力’,“力”是“或有直用凶力,不作威胁。
”译成现代汉语,就是说以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对被害人实施身体上或者精神上的强制,使其不能或不敢进行反抗,从而达到盗取其财物的目的。
概而言之,强盗罪是指以暴力手段非法取得他人财物的行为,包括用威胁或凶力劫掠取财两种。
(二)对强盗罪的处罚关于强盗罪的处罚,《唐律·强盗律》规定:诸强盗“不得财徒二年;一尺徒三年;二匹加一等;十匹及伤人者,绞;杀人者,斩。
杀伤奴啤亦同。
虽非财主,但因盗杀伤,皆是。
其持仗者,虽不得财。
流三千里;五匹,绞;伤人者,斩。
”可见唐律对强盗罪的处罚是相当严厉的,这是因为强盗罪既侵犯财产又侵犯人身。
具有极大的危险性,它直接威胁着社会秩序,所谓“盗罪强为首。
”在处罚标准上,强盗罪也远较一般的侵犯财产罪为重,属“六赃”之首。
具体来看,唐律对于强盗罪的处罚有三个标准:第一是计赃论罪。
由于强盗罪危害极大,因此唐律规定对于这种强盗罪未遂也要处罚,虽不得财也要徒二年。
得财的计赃论罪,一尺徒三年,二匹加一等,赃至十匹以上的即处以绞刑。
唐律认为强盗以得财为“成盗”(即遂),并对得财的标准作了极为详尽的规定。
《唐律疏议》“公取、盗取皆为盗”条注:“器物之属须移徙,阑圈系闭之属须绝离常处,放逸飞走之属须专制,乃成盗。
”总而言之,就是以对财物的转移占有为成盗标准,这与现代刑法理论中某些侵犯财产罪的既遂观点十分相似。
第二个标准是杀伤人命。
强盗罪不但侵犯财产,而且还直接侵害人身,因此还要以杀人和伤害为标准论罪。
行为人虽不得财,但因盗伤人的,皆绞;因盗而杀人的,皆斩。
具体而言,为了强调强盗杀伤人命的严重性,本条律注特别指明:“杀伤奴啤亦同。
虽非财主,但因盗杀伤,皆是。
”可见只要是因强盗而杀伤人命的,不论被害者是否为奴婢,一律按杀伤人命论处。
这充分说明唐律特别强调强盗杀伤人命的严重性。
第三个处罚标准是持械。
对于手持凶器犯强盗罪的,唐律规定要加重处罚。
这显然是因为持械抢劫得逞的可能性大,对人身伤害的机会多,其危害程度明显较非持械强盗又要大得多,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也比一般的强盗犯罪来得大。
因此,对持仗,强盗的,“虽不得财”,也要“流三千里;五匹,绞;伤人者,斩。
”强盗罪可能由单个人以“威若力”劫掠取财构成,也可以由三人以上的多数人结伙构成,唐律认为这种由数人结伙构成的强盗罪,不宜适用“诸共犯罪者,以造意为首,随从者减一等”的一般原则处罚,因为“强盗之人,各肆威力,”对他们要“皆以正犯科之。
”即凡结伙实施强盗行为的犯罪者,均一律按上述三种标准的法定刑论罪处罚。
此外,在《唐律·贼盗律》中还规定了一些“以强盗论”的罪行。
如《唐律·贼盗律》(第284条)故烧舍屋而盗条: “诸故烧人舍屋及积聚之物而盗者,计所烧减价,并赃以强盗论。
”第286条规定:“诸本以他故殴击人,因而夺其财物者,计赃以强盗论……”第289条:“诸因盗而过失杀伤人者,以斗杀伤论、至死者加役流。
得财,不得财等。
财主寻逐,遇他死者。
非。
……其共盗,临时有杀伤者,以强盗论…’;第293条:“诸略奴婢者,以强盗论…”。
从这些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所谓“以强盗论”即是以强盗罪论处,依据强盗律条量刑处罚。
二、窃盗(一)窃盗的概念窃与盗意思相近,都有非法取财之意,但二者又有细微差别。
窃,据《说文,通训定声》表示虫私食米。
虫私食米不易为他人所察觉,引申趁人不知而得非分食物。
从字义上看,盗,着重于因贪而取,窃,强调趁人不知。
窃与盗实际上是一种从属关系。
盗为贪利取财,公开还是秘密,暴力或是非暴力均可。
而窃则有限定,必须是趁人不知而取,其外延较盗小得多。
窃盗罪也是规定在《贼盗律》当中,属其中的盗罪。
《贼盗律》规定:“诸盗,公取窃取皆为盗。
”《疏议》指出:“公取,谓行盗之人公然而取;窃取,谓方便私窃其财,皆名为盗。
”按照《疏议》的解释:“窃盗人财,谓潜形隐面而取。
”我们可以认为,《唐律》中的窃盗罪是指偷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属于盗罪的一种。
(二)对窃盗罪的处罚1、处罚窃盗未遂犯。
《贼盗律》规定:“诸窃盗不得财,答五十;一尺杖六十,一匹加一等;五匹徒一年,十匹加一等,五十匹加役流。
”唐律规定对“窃盗不得财,答五十”。
所谓窃盗不得财,即窃盗未遂或窃盗未果,犯罪处于未完成形态。
对不得财的窃盗未遂行为要“答五十”,表明对窃盗未遂的也要惩罚。
但是,相对窃盗“一尺杖六十”而论,对窃盗未遂仅“答五十”,显然是减轻处罚的。
2、以窃盗“数额”作为处罚的尺度《贼盗律》规定:“诸窃盗不得财,答五十;一尺杖六十,一匹加一等;五匹徒一年,十匹加一等,五十匹加役流。
”可见,随着“数额”的增大,刑罚愈重。
《疏议》还指出:“其有于一家频盗,及一时而盗数家者,并累而倍论,倍谓二尺为一尺,若有一处赃多累倍,不加重者,止从一重而断,其倍赃依例总征。
”因此,对窃盗连续犯,其判刑原则为“累而倍论”,即将其所有赃物总计作价,而后按其二分之一科刑。
3、窃盗行为的转化问题。
《贼盗律》规定:“窃盗发觉,财主追捕,因相拒捍,如此之类,事有因缘者,非强盗。
”可见,先行窃盗,后因被财主发觉追捕,行窃者弃财而走,拒捍追捕的行为发生转化,不按窃盗罪处罚,也不以强盗罪定性,而按斗殴及拒捍追捕之法处理,从法理上讲,更为公允。
(三)窃盗罪的加重情节1、监守自盗。
《贼盗律》规定:“诸监临主守自盗,及盗所监临财物者,加凡盗二等,三十匹,绞。
”对凡是监守自盗或盗所监临财物的,加普通窃盗二等治罪。
这实际上是对有一定身份,负一定责任的人的一种加重处罚条款。
2、殴大而窃盗。
《贼盗律》规定:“诸本以他故殴击人……因而窃取者,以窃盗论加一等,若有杀伤者,各从故斗法。
”殴人出于他故,又窃盗财物,殴人与窃财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所以不以强盗论。
若未杀伤者,以窃盗论加一等,即“一尺杖七十”;如杀伤者,从故斗法,这实质上是重罪吸收轻罪的体现。
3、因盗过失杀伤。
《贼盗律》规定:“诸因盗而过失杀伤人者,以斗杀伤论,至死者,加役流。
”《疏议》指出:“因行窃盗,而过失杀伤人者,不从过失收赎,故以斗杀伤论。
其杀伤之罪,以其本有盗意,至死者,加役流。
对因盗而过失杀伤人的,以斗杀伤论,至死者加役流。
这是唐律对于因盗而过失杀伤人的加重处罚。
(四)窃盗罪的减轻情节。
1、盗亲属财物。
《贼盗律》规定:“诸盗缌麻小功亲财物者,减凡人一等,大功减二等,期亲减三等,……”即按照亲疏远近关系确定处罚的减轻程度,愈亲近,刑愈轻;愈疏远,刑愈重。
2、盗己家财物。
《贼盗律》规定:“诸同居卑幼,将人盗己家财物者,以私辄用财物论加二等,他人减常盗罪等。
”可见,同居卑幼,即“共君子孙弟侄之类”勾结外人,窃盗本家财物,卑幼处刑比一般窃盗为轻;他人则按凡盗减一等治罪。
这种情况下窃盗的危害性较普通形式的窃盗要小,所以唐律对其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