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疏议全文
唐律疏议全文

唐律疏议全文之外全文名例【疏】议曰:夫三才肇位,万象斯分。
禀气含灵,人为称首。
莫不凭黎元而树司宰,因政教而施刑法。
其有情恣庸愚,识沈愆戾,大则乱其区宇,小则睽其品式,不立制度,则未之前闻。
故曰:“以刑止刑,以杀止杀。
”“刑罚不可驰于国,笞捶不得废于家。
”时遇浇淳,用有众寡。
于是结绳启路,盈坎疏源,轻刑明威,大礼崇敬。
《易》曰:“天垂象,圣人则之。
”观雷电而制威刑,睹秋霜而有肃杀,惩其未犯而防其未然,平其徽纆而存乎博爱,盖圣王不获已而用之。
古者大刑用甲兵,其次用爷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笮;薄刑用鞭扑。
其所由来,亦已尚矣!昔白龙、白云,则伏牺、轩辕之代;西火、西水,则炎帝、共工之年。
鷞鸠筮宾于少皥,金政策名于颛顼。
咸有天秩,典司刑宪。
大道之化,击壤无违。
逮乎唐虞,化行事简,议刑以定其罪,画象以愧其心,所有条贯,良多简略,年代浸远,不可得而详焉。
尧舜时,理官则谓之为“士”,而皋陶为之;其法略存,而往往概见,则《风俗通》所云“皋陶谟:虞造律”是也。
律者,训铨,训法也。
《易》曰:“理财正辞,禁人为非曰义。
”故铨量轻重,依义制律。
《尚书大传》曰:“丕天之大律。
”注云“奉天之大法。
”法亦律也,故谓之为律。
昔者,圣人制作谓之为经,传师所说则谓之为传,此则丘明、子夏于《春秋》、《礼经》作传是也。
近代以来,兼经注而明之则谓之为义疏。
疏之为字,本以疏阔、疏远立名。
又,《广雅》云:“疏者,识也。
”案疏训识,则书疏记识之道存焉。
《史记》云:“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
”《汉书》云:“削牍为疏。
”故云疏也。
昔者,三王始用肉刑。
赭衣难嗣,皇风更远,朴散淳离,伤肌犯骨。
《尚书大传》曰:“夏刑三千条。
”《周礼》“司刑掌五刑”,其属二千五百。
穆王度时制法,五刑之属三千。
周衰刑重,战国异制,魏文侯师于里悝,集诸国刑典,造《法经》六篇:一、《盗法》;二、《贼法》;三、《囚法》;四、《捕法》;五、《杂法》;六、《具法》。
商鞅传授,改法为律。
唐律疏议

笞刑五笞刑五:笞壹十。
(贖銅壹斤。
)笞二十。
(贖銅二斤。
)笞三十。
(贖銅三斤。
)笞四十。
(贖銅四斤。
)笞五十。
(贖銅五斤。
)疏】議曰:笞者,擊也,又訓為恥。
言人有小愆,法須懲誡,故加捶撻以恥之。
漢時笞則用竹,今時則用楚。
故《書》雲“撲作教刑”,即其義也。
漢文帝十三年,太倉令淳於意女緹縈上書,願沒入為官婢,以贖父刑。
帝悲其意,遂改肉刑:當黥者髡鉗為城奴令春,當劓者笞三百。
此即笞、杖之目,未有區分。
笞擊之刑,刑之薄者也。
隨時沿革,輕重不同,俱期無刑,義唯必措。
《孝經援神契》雲:“聖人制五刑,以法五行。
”禮雲:“刑者,亻刑也,成也。
壹成而不可變,故君子盡心焉。
”《孝經鉤命抉》雲:“刑者,亻刑也,質罪示終。
”然殺人者死,傷人者刑,百王之所同,其所由來尚矣。
從笞十至五十,其數有五,故曰“笞刑五”。
徒、杖之數,亦準此。
5.死刑二死刑二:絞。
斬。
(贖銅壹百二十斤。
)【疏】議曰:古先哲王,則天垂法,輔政助化,禁暴防奸,本欲生之,義期止殺。
絞、斬之坐,刑之極也。
死者魂氣歸於天,形魄歸於地,與萬化冥然,故鄭註禮雲:“死者,澌也。
消盡為澌。
”《春秋元命包》雲:“黃帝斬蚩尤於涿鹿之野。
”《禮》雲:“公族有死罪,罄之於甸人。
”故知斬自軒轅,絞興周代。
二者法陰數也,陰主殺罰,因而則之,即古“大辟”之刑是也。
問曰:笞以上、死以下,皆有贖法。
未知贖刑起自何代?答曰:《書》雲:“金作贖刑。
”註雲:“誤而入罪,出金以贖之。
”甫侯訓夏贖刑雲:“墨辟疑赦,其罰百鍰;劓辟疑赦,其罰唯倍;非刂辟疑赦,其罰倍差;宮辟疑赦,其罰六百鍰;大辟疑赦,其罰千鍰。
”註雲:“六兩曰鍰。
鍰,黃鐵也。
”晉“應八議以上,皆留官收贖,勿髡、鉗、笞也。
”今古贖刑,輕重異制,品目區別,備有章程,不假勝條,無煩縷說。
14.兼有議請減諸壹人兼有議、請、減,各應得減者,唯得以壹高者減之,不得累減。
【疏】議曰:假有壹人,身是皇後小功親,合議減;又父有三品之官,合請減;又身有七品官,合例減。
《唐律疏议》十二篇的名称和基本内容

《唐律疏议》十二篇的名称和基本内容第一篇,名例律,共五十七条。
名例律类似现代刑法的总则部分。
其中规定了刑法种类,分笞、杖、徒、流、死五种。
笞刑分五等,由笞十至笞五十,每等加十。
杖刑分五等,由杖六十至杖一百,每等加十。
徒刑分五等,刑期由徒一年至徒三年,每等加半年。
流刑分三等,由流二千里至流三千里,每等加五百里。
死刑分二等,绞刑和斩刑。
名例律又规定了为维护封建专制主义统治必须严厉打击的十种重大犯罪,即一、谋反,二、谋大逆,三、谋叛,四、恶逆,五、不道,六、大不敬,七、不孝,八、不睦,九、不义,十、内乱。
这十种重大犯罪被称为“十恶”。
犯十恶罪者,官吏不得享受议请减赎等封建特权。
名例律还规定了维护贵族官吏封建特权的“八议”和“请”、“减”“赎”、“官当”等制度。
所谓八议是:一、议亲, 二、议故,三、议贤,四、议能,五、议功,六、议贵,七、议勤,八、议宾。
八议者“若犯死罪,议定奏裁,流罪以下减一等”,但犯十恶者,不用此律。
八议之外,还规定了“请”、“减”、“赎”、和“官当”等制度。
“请”,适用于黄太子妃大功以上亲,应议者期以上亲及孙,以及五品以上官。
他们犯流罪以下减一等,犯死罪须上请皇帝裁定。
“减”,适用于七品以上官, 及应请者的亲属,这些人流罪以下减一等。
“赎”,适用于九品以上官,及七品以上官的亲属。
他们流罪以下可以用钱赎。
“官当”,即以其官品抵罪,五品以上官一般可抵“私罪”徒刑一年,“公罪”徒刑两年。
“八议”和“请”、“减”、“赎”、“官当”,清楚地表明唐律优礼臣下,可谓无微不至。
名例律进一步规定了唐律适用刑罚的原则。
这就是:一、划分“公罪”和“私罪”。
所谓“公罪”即官吏“缘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私罪即官吏不缘公私自犯罪,或虽缘公事而受情枉法或曲法申情者。
同样的犯罪,“公罪”较“私罪”量刑轻。
二、根据身份尊卑和爵位官职高低处刑。
贵族与官吏得享受“八议”和请、减、赎、官当等特权;而对所谓“贱民”、尤其是奴婢,犯罪后则要加重惩罚。
唐律疏议篇目

唐律疏议篇目
唐律疏议篇是《唐律》中最长的部分,共包含373条疏议,总词数将近两万字,其内容大致如下:
1、关于官吏禁止擅取他人物品、财物的处罚;
2、官吏对寓居不法村庄的处罚;
3、官吏擅自贩卖禁止物品(食物、票赋、官钱)的处罚;
4、官吏收受贿赂或伤害百姓的处罚;
5、关于官吏擅自挪用公用财物的处罚;
6、关于采纳奸人建议及滥差罚罪的处罚;
7、官吏在审理案件时擅作主张或不择手段的处罚;
8、官吏擅自派遣部队犯案的处罚;
9、官吏在审理案件时无视法则的处罚;
10、官吏擅自变更规章的处罚;
11、官吏不当稽查收税的处罚;
12、官吏滥施责罚的处罚;
13、官吏无故游览外地的处罚;
14、关于乱断官办婚嫁事宜的处罚;
15、官吏无故私放奴役人员的处罚;
16、官吏威胁削减百姓田亩的处罚;
17、官吏违反节制礼数的处罚;
18、官吏拒绝支付士民工资的处罚;
19、官吏出卖政府令牌、状令的处罚;
20、官吏收受布施情况的处罚;
21、关于官吏收受黄牛的处罚;
22、官吏擅自割让田地的处罚;
23、官吏擅自变更律令的处罚;
24、官吏擅自衙门发假钱的处罚;
25、官吏擅自废除官钱的处罚;
26、官吏不拆开官府收税箱的处罚;
27、官吏在审理犯罪案件时受贿的处罚;
28、官吏侵占佃户田地的处罚;
29、官吏拒绝支付乡佃人民费用的处罚;
30、关于官吏发放酒肉赋税的处罚。
【史部·其他史部】唐律疏议

【史部·其他史部】唐律疏议唐律疏议目录•卷第一•卷第二•卷第三•卷第四•卷第五•卷第六•卷第七•卷第八•卷第九•卷第十•卷第十一•卷第十二•卷第十三•卷第十四•卷第十五•卷第十六•卷第十七•卷第十八•卷第十九•卷第二十•卷第二十一•卷第二十二•卷第二十三•卷第二十四•卷第二十五•卷第二十六•卷第二十七•卷第二十八•卷第二十九•卷第三十•附录卷第一名例凡七条笞刑五杖刑五徒刑五流刑三死刑二十恶一曰谋反二曰谋大逆三曰谋叛四曰恶逆五曰不道六曰大不敬七曰不孝八曰不睦九曰不义十曰内乱八议一曰议亲二曰议故三曰议贤卷第二名例凡一十一条八议者(议章)皇太子妃(请章)七品以上之官(减章)应议请减(赎章)妇人有官品邑号五品以上妾有犯人兼有议请减以理去官无官犯罪官当除名卷第三名例凡一十条免官免所居官除免官当叙法以官当徒不尽除免比徒犯流应配流配人在道会赦犯死罪应侍家无期亲成丁犯徒应役家无兼丁工乐杂户及妇人犯流决杖四曰议能五曰议功六曰议贵七曰议勤八曰议宾卷第四名例凡八条犯罪已发已配更为罪老小及疾有犯犯时未老疾彼此俱罪之赃以赃入罪平赃及平功庸略和诱人等赦后故蔽匿会赦应改正征收卷第五名例凡八条犯罪未发自首犯罪共亡捕首盗诈取人财物首露同职犯公坐公事失错自觉举共犯罪造意为首共犯罪本罪别共犯罪有逃亡卷第六名例凡一十三条二罪从重同居相为隐官户部曲官私奴婢有犯化外人相犯本条别有制断罪无正条称乘舆车驾及制敕称期亲祖父母等称反坐罪之等称监临主守称日年及众谋称加减称道士女官卷第七卫禁凡一十八条卷第八卫禁凡一十五条卷第九职制凡二十三条阑入庙社及山陵兆域门阑入宫殿门及上合阑入逾阈为限宫殿门无籍冒名入宿卫冒名相代因事入宫辄宿无箸籍入宫殿宫殿作罢不出登高临宫中宿卫人被奏劾不收仗应出宫殿辄留阑入非御在所已配仗卫辄回改奉敕夜开宫殿门夜禁宫殿出入向宫殿射车驾行冲队仗宿卫上番不到宿卫兵仗远身阑入行宫营门宫内外行夜不觉犯法犯庙社禁苑罪名宫门等冒名守卫越州镇戍等城垣私度及越度关不应度关而给过所关津无故留难私度有他罪人兵度关妄随度齎禁物私度关越度缘边关塞缘边城戍不觉奸人出入烽侯不警置官过限及不应置而置贡举非其人刺史县令等私出界在官应直不直官人无故不上之官限满不赴官人从驾稽违大祀不预申期及不如法大祀在散斋吊丧问疾祭祀朝会等失错违仪庙享有丧遣充执事合和御药有误造御膳有误御幸舟船有误乘舆服御物持护修整不如法主司私借服御物监当主食有犯百官外膳犯食禁漏泄大事私有玄象器物稽缓制书官文书被制书施行有违受制忘误卷第十职制凡一十九条制书官文书误辄改定上书奏事犯讳上书奏事误事应奏不奏事直代判署受制出使辄干他事匿父母及夫等丧府号官称犯父祖名指斥乘舆及对捍制使驿使稽程驿使以书寄人文书应遣驿不遣驿使不依题署增乘驿马乘驿马枉道卷第十一职制凡一十七条奉使部送雇寄人长吏辄立碑有所请求受人财为请求有事以财行求监主受财枉法事后受财受所监临财物因使受送遗贷所监临财物役使所监临监临受供馈率敛所监临财物监临之官家人乞借去官受旧官属士庶馈与卷第十二户婚凡一十四条脱漏户口增减年状里正不觉脱漏增减州县不觉脱漏增减里正官司妄脱漏增减私入道子孙别籍异财居父母丧生子养子舍去立嫡违法养杂户等为子孙放部曲奴婢还压相冒合户同居卑幼私辄用财卖口分田乘驿马齎私物长官及使人有犯用符节事讫稽留不输公事应行稽留挟势乞索律令式不便辄奏改行卷第十三户婚凡一十八条占田过限盗耕种公私田妄认盗卖公私田在官侵夺私田盗耕人墓田不言及妄言部内旱涝霜虫部内田畴荒芜里正授田课农桑违法应复除不给差科赋役违法输课税物违期许嫁女辄悔为婚妄冒有妻更娶以妻为妾卷第十四户婚凡一十四条同姓为婚尝为袒免妻而嫁娶夫丧守志而强嫁娶逃亡妇女监临娶所监临女和娶人妻卑幼自娶妻妻无七出而出之义绝离之奴娶良人为妻杂户官户与良人为婚违律为婚恐喝娶违律为婚离正嫁娶违律卷第十五厩库凡二十八条牧畜产死失及课不充验畜产不实受官羸病畜产养疗不如法乘官畜车私驮载大祀牺牲养饲不如法乘官畜脊破领穿官马不调习故杀官私马牛官私畜毁食官私物杀缌麻亲马牛犬伤杀畜产畜产抵蹋啮人监主借官奴畜产官私畜损食物库藏主司不搜检居父母夫丧嫁娶父母被囚禁嫁娶居父母丧主婚假借官物不还监主贷官物监主以官物借人损败仓库积聚物财物应入官私放散官物应输课税回避诈匿监临官僦运租税输给给受留难官物有印封擅开输课物齎财市籴充出纳官物有违官物之例卷第十六擅兴凡二十四条擅发兵调发供给军事违法应给发兵符不给拣点卫士征人不平征人冒名相代校阅违期卷第十七贼盗凡一十三条谋反大逆缘坐非同居口陈欲反之言谋叛谋杀制使府主等官谋杀期亲尊长卷第十八贼盗凡九条以物置人耳鼻孔窍中造畜蛊毒以毒药药人憎恶造厌魅杀人移乡残害死尸乏军兴征人稽留征讨告贼消息主将守城弃去主将临阵先退镇所私放征防人还征人巧诈避役镇戍有犯非公文出给戎仗遣番代违限兴造不言上待报非法兴造工作不如法私有禁兵器功力采取不任用丁夫差遣不平丁夫杂匠稽留私使丁夫杂匠部曲奴婢谋杀主谋杀故夫祖父母谋杀人劫囚有所规避执人质杀一家三人支解人亲属为人杀私和穿地得死人造祅书祅言夜无故入人家卷第十九贼盗凡一十七条盗大祀神御物卷第二十贼盗凡一十五条盗缌麻小功亲财物卷第二十一斗讼凡一十五条斗殴以手足他物伤盗御宝及乘舆服御物盗官文书印盗制书及官文书盗符节门钥盗禁兵器盗毁天尊佛像发冢盗园陵内草木盗官私马牛而杀盗不计赃立罪名强盗窃盗监临主守自盗故烧人舍屋而盗恐喝取人财物本以他故殴人因而夺物卑幼将人盗己家财因盗过失杀伤人以私财奴婢贸易官物山野物已加功力辄取略人略卖人略和诱奴婢略卖期亲以下卑幼知略和诱和同相卖而买知略和诱强窃盗受分共盗并赃论共谋强窃盗盗经断后三犯公取窃取皆为盗部内人为盗及容止盗斗殴折齿毁耳鼻兵刃斫射人殴人折跌支体瞎目斗殴杀人保辜同谋不同谋殴伤人威力制缚人两相殴伤论如律于宫内忿争殴制使府主刺史县令佐职统属殴官长殴府主刺史县令祖父母殴皇家袒免以上亲流外官以下殴议贵等卷第二十二斗讼凡一十六条九品以上殴议贵监临官司殴统属拒殴州县以上使卷第二十三斗讼凡一十三条殴妻前夫子殴詈夫期亲尊长祖父母为人殴击子孙卷第二十四斗讼凡一十六条告期亲以下缌麻以上尊长告缌麻以上卑幼部曲奴婢良人相殴主杀有罪奴婢主殴部曲死部曲奴婢过失杀伤主殴缌麻小功亲部曲奴婢殴伤妻妾妻殴詈夫殴缌麻兄姊等殴兄姊等殴詈祖父母父母妻妾殴詈夫父母妻妾殴詈故夫父母殴兄妻夫弟妹即殴击之斗殴误杀伤傍人部曲奴婢詈殴旧主戏杀伤人过失杀伤人知谋反逆叛不告诬告谋反大逆诬告反坐告小事虚诬告人流罪以下引虚告祖父母父母子孙违犯教令部曲奴婢告主诬告府主刺史县令投匿名书告人罪囚不得告举他事犯罪皆经所在官司首以赦前事相告言告人罪须明注年月为人作辞牒加状教令人告事虚邀车驾挝鼓诉事不实越诉强盗杀人不告主司监临知犯法不举劾卷第二十五诈伪凡二十七条伪造御宝伪写官文书印伪写符节伪宝印符节假人及出卖盗宝印符节封用卷第二十六杂律凡三十四条坐赃致罪忌日作乐私铸钱无故于城内街巷走车马向城官私宅射卷第二十七杂律凡二十八条在市人众中惊动扰乱失时不修堤防盗决堤防乘官船违限私载行船茹船不如法诈为制书及增减对制上书不以实诈为官文书及增减诈假官假与人官非正嫡诈承袭诈称官捕人诈欺官私财物诈为官私文书及增减妄认良人为奴婢部曲诈除去死免官户奴婢诈为瑞应诈教诱人犯法诈乘驿马诈自复除诈疾病及故伤残医违方诈疗病父母死诈言余丧诈病死伤检验不实诈陷人至死伤保任不如所任证不言情及译人诈伪施机枪作坑阱医合药不如方丁防官奴婢病不救疗受寄物辄费用负债违契不偿负债强牵财物以良人为奴婢质债错认良人为奴婢部曲博戏赌财物舍宅车服器物违令侵巷街阡陌占山野陂湖利犯夜从征从行身死不送还乡应给传送剩取不应入驿而入凡奸奸缌麻以上亲及妻奸从姐母姑等奸父祖妾等山陵兆域内失火库藏仓燃火非时烧田野官廨仓库失火烧官府私家舍宅见火起不告救水火损败征偿弃毁亡失神御之物毁大祀丘坛弃毁亡失符节印弃毁亡失制书官文书私发制书官文书印封主守官物亡失簿书食官私田园瓜果弃毁器物稼穑毁人碑碣石兽停留请受军器弃毁亡失官私器物亡失符印求访得宿藏物隐而不送得阑遗物不送官诈冒官司奴奸良人和奸无妇女罪名监主于监守内奸校斛斗秤度不平器用绢布行滥短狭而卖市司评物价不平私作斛斗秤度卖买不和较固买奴婢牛马不立券违令不应得为卷第二十八捕亡凡一十八条将吏捕罪人逗留不行罪人持仗拒捕被殴击奸盗捕法道路行人不助捕罪人捕罪人漏露其事邻里被强盗不救助从军征讨亡防人向防及在防亡流徒囚役限内亡宿卫人亡卷第二十九断狱凡一十四条囚应禁不禁与囚金刃解脱死罪囚辞穷竟雇倩人杀主守导令囚翻异囚应给衣食医药而不给议请减老小疾不合拷讯囚妄引人为徒侣讯囚察辞理卷第三十断狱凡二十条监临自以杖捶人断罪不具引律令格式应言上待报而辄自决断辄引制敕断罪官司出入人罪赦前断罪不当闻知恩赦故犯不得赦原狱结竟取服辩缘坐没官不如法丁夫杂匠亡浮浪他所官户奴婢亡在官无故亡被囚禁拒捍走主守不觉失囚容止他界逃亡浮浪知情藏匿罪人拷囚不得过三度拷囚限满不首鞠狱官停囚待对牒至不遣依告状鞠狱囚徒伴移送并论决罚不如法徒流送配稽留输备赎没入物违限妇人怀孕犯死罪拷决孕妇立春后秋分前不决死刑死囚覆奏报决断罪应决配而收赎断罪应斩而绞领徒囚应役不役纵死囚后捕得稽留不报疑罪。
唐律疏议卷十四全文和译文

《唐律疏议》卷十四部分内容
《唐律疏议》是唐朝的一部重要法律文献,对唐朝的法律制度和社会秩序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其中卷十四主要涉及婚姻方面的规定,包括婚姻的成立、夫妻关系、婚姻的解除等方面。
该卷内容较为复杂,需要结合当时的时代背景和社会制度进行理解。
《唐律疏议》中规定:外姻有服属者,谓外祖父母、舅、姨、妻之父母。
及娶同母异父姊妹,若妻前夫之女者,谓妻所生者。
其余条称前夫之女者,准此。
其外姻虽有服,非尊卑者谓为婚姻,不禁。
其父母之姑、舅、两姨姊妹及姨、若堂姨,母之姑、堂姑,己之堂姨及再从姨、堂外甥女,女婿姊妹,并不得为婚姻,违者各杖一百。
并离之。
唐律疏议序疏全文翻译

唐律疏议序疏全文翻译唐律疏议序疏是唐朝时期的一部重要法律文献,由唐代法学家魏徵等人撰写,共分为序、疏两部分。
以下是唐律疏议序疏的全文翻译:序臣之疏,欲以慎翔阐法,昭素民之理。
昔管子有言:“有天下者,不以天下为重,何以得天下?”故夫翼宗四海,纳士诸侯者,先具大义;治贼安邦,抚德而行者,信宣广大。
唐室自迈阙宗,晋阳望族,风靡江湖,称三百年,扶持社稷,披肝露胆,文武辅成,海内臣服。
殆逾夏、商之盛,超唐、魏之大,皇德昭著,天下无双。
一朝薨殇,数年幽延,迄于忽突之间,出稠植之众,选英俊之才,卜未来之命,贵能讲愿,虚己求实,立以为律,实以为法,庶几附武皇之师,裒万世之效。
疏天地运行,才物不违,高下相制,男女殊姓。
自古祖制,农工商贾,一而为民,九而为治,法以正国,律以定民,所以立德成化,安邦治乱。
临变易,有旧存,无旧创,顺应而已。
夫圣朝以有英俊之才,然后建乾坤之势。
而刑名罚赏,厉政布德,则百俗咸治。
朕之遵循,则轮轸将亲,昏奸惧灭,乱党讳名,竟天奉辞。
盖天地所生,幽明所建,祖宗之业,传于无穷,万世永固,非时至力造。
今法曲成,祖宗所以牵袂而行者,人微望重,无劳于斯。
然华颜岂耐磨灭,文骨不肯湮灭?故切忌麻冗,精斗疏勇,筚路蓝缕,以书必清,考细察明,省间惟愆。
其护禁章,其调辨义,深入严密,无容懈怠。
有奸慝阏漏,雁行猿跃,厚匪为狭,罕有不钳。
惟老成毅过,福寿光荣。
必以高思远虑,精勤致力,愿圣明庶绩,剖符貂裘,枢衡任贤,观顾周流,则有聪明世用之祸,无秽己之殃。
开光日议。
The Tang Law Commentary and Note is an important legal document from the Tang Dynasty, written by legal scholars such as Wei Zheng. It is divided into two parts, the preface and the commentary.Preface:I wrote this commentary to elaborate on the law with caution and to enlighten the people. As the ancient philosopher Guanzi said, "If you want to have the world, youcannot disregard the importance of the world." Therefore, when a ruler governs the land and governs the people, he must first understand the great righteousness; when he manages the state and quells the rebellions, he must follow moral principles and be truthful, and the result will be naturally good. The Tang Dynasty, from Emperor Taizong to Emperor Xuanzong, lasted for 300 years, supported the country and revealed their true intentions. The civil and military officials worked together, and the empire was vast and prosperous. The emperor's virtue shone brightly, and was second to none in the world. Although the emperor passed away after a few years of being bedridden, the people quickly sorted things out, selected excellent talent, and followed the emperor's wishes to establish laws and regulations. They did this by standing behind Emperor Taizong's army and to leave a long-lasting impact and positive effect for future generations.Commentary:The movement of the heaven and earth follows the rhythms of nature, while the hierarchy of the male and female sexes is determined. Since ancient times, the ancestors formulated the agricultural, 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regulations to unify the people, with a focus on developing military rules to protect the country and provide stability. Moral obligations can be achieved through regulations, and there should be a standard to maintain the people's law and order. The ancient regime was created by talented people, and only then could the stability last. The people's moral character must be taken into account, and the government should play an important role because of this. Punishments and rewards,strict governance and kindness can influence and shapepeople's behaviors. It will create an obedient civilization where everyone follows the law. The law is not determined by the times but rather created and solidified by wisdom. Now that the law has been made, our ancestors had great wisdom that helped them lead the people with ease. However, theappearance of foolish people and the decay of morals should be taken into account. We should focus on making the law clear and precise, detailed and thorough, and without any defects.Protecting and enforcing the law is important, and one should always remember to follow justice to the letter, no matter how difficult it may be. One should not be easily corrupted, but should also take care to differentiate between good and bad. While verifying and investigating the law, we should ensure that we do not overlook any errors. Anyone who acts unlawfully or is insincere will face strict punishment. Only mature people who have lived through various experiences can gain benefits and enjoyment of their lives. They must have high ideals, pay attention to details, work hard, and hope that their good ideas will be accepted by the enlightened policy makers. If we do this, we will avoid trouble and unhappiness, and also have a bright future. Thelaw should be read and discussed regularly, and everyone should engage in it earnestly.。
唐律疏议-唐律釋文_国学经典

唐律釋文唐律釋文序夫禮者民之防,刑者禮之表,二者相須猶口與舌然。
禮禁未萌之前,刑制已然之後,使民在宥,各遂其生,聖人用之,不得已也。
譬夫御轡者,馭其泛駕;篙棹者,撥乃橫流。
有國有家,廢之莫得。
惟聞刑措,豈去刑書?然聽斷之間,慮生疑惑,從輕則惠姦何益,加重則反善猶難。
爰自周秦,歷于南北,唯有刑目,罔定條綱。
雖國僑鑄鼎,叔向猶非,況屬後人,寧無差誤?天厭前代,寶命我皇。
聖慈惟刑是恤,冀同樂舉觴,遂詔刑官,刪修墜典,以寬猛相濟,以輕重隨時,一協公平,更無迷謬。
然刑統之內,多援引典故及有艱字,法胥之徒,卒不能辨;又有新入仕員,素乖習熟,至臨斷案,事一決於胥,胥又無識,豈不有非聖慈者哉?且如問云:加杖二百比徒四年,部曲與奴婢不等,義服與正服有乖,若此之差,例皆多目。
故此山貰冶子治經之暇,得覽金科,遂為釋文,以辨其義,此蓋有志於民者也,又見不自誣舉仕。
仍為敘引,聯誌歲時云爾。
釋文奉訓大夫江西等處行中書省檢校官王元亮重編卷第一名例懲誡上音呈。
猶勸勉也。
捶撻上主壘反。
下他達切。
即扑擊也。
楚木名。
即荊之屬類也。
扑普卜切。
擊打也。
謂教而不從者,即擊扑也。
緹縈上音題。
下貽甖切。
昔漢文帝十三年,齊太倉令淳于意有罪當刑死,詔獄徵繫長安。
太倉令無男,有五女,將行會逮,罵其女曰:生女不生男,有緩急非益也。
其少女緹縈自傷泣,乃隨其父至長安,上書曰:妾父為吏,齊中皆稱廉平。
今坐法當刑,妾傷夫死者不可復生,刑者不可復屬,雖欲改過自新,其道無由也。
妾今沒身為官婢,贖父刑罰,使得自新。
帝悲而除肉刑。
黥渠京切。
刻罪人額上,以墨涅之也。
髡鉗上音坤。
謂去犯人者頭髮也。
下其廉切。
以鐵束項也。
劓魚器切。
謂割鼻也。
沿革上余專切。
沿訓襲。
革訓變。
措倉故切。
訓置。
謂將犯法者肆于市,令眾人見,使他人不復犯法,如他人皆不犯法,則刑法之具皆措置不用,刑以期無刑也。
鞭杖者大,鞭者小,杖刑多殺於人,故降大從小,乃用鞭也。
故尚書云:鞭作官刑。
蚩尤古之諸侯名也。
然其性酷毒,故作五虐之刑,如以車裂人,又燒銅柱,或使人抱,或使人緣之類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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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外全文名例【疏】议曰:夫三才肇位,万象斯分。
禀气含灵,人为称首。
莫不凭黎元而树司宰,因政教而施刑法。
其有情恣庸愚,识沈愆戾,大则乱其区宇,小则睽其品式,不立制度,则未之前闻。
故曰:“以刑止刑,以杀止杀。
”“刑罚不可驰于国,笞捶不得废于家。
”时遇浇淳,用有众寡。
于是结绳启路,盈坎疏源,轻刑明威,大礼崇敬。
《易》曰:“天垂象,圣人则之。
”观雷电而制威刑,睹秋霜而有肃杀,惩其未犯而防其未然,平其徽纆而存乎博爱,盖圣王不获已而用之。
古者大刑用甲兵,其次用爷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笮;薄刑用鞭扑。
其所由来,亦已尚矣!昔白龙、白云,则伏牺、轩辕之代;西火、西水,则炎帝、共工之年。
鷞鸠筮宾于少皥,金政策名于颛顼。
咸有天秩,典司刑宪。
大道之化,击壤无违。
逮乎唐虞,化行事简,议刑以定其罪,画象以愧其心,所有条贯,良多简略,年代浸远,不可得而详焉。
尧舜时,理官则谓之为“士”,而皋陶为之;其法略存,而往往概见,则《风俗通》所云“皋陶谟:虞造律”是也。
律者,训铨,训法也。
《易》曰:“理财正辞,禁人为非曰义。
”故铨量轻重,依义制律。
《尚书大传》曰:“丕天之大律。
”注云“奉天之大法。
”法亦律也,故谓之为律。
昔者,圣人制作谓之为经,传师所说则谓之为传,此则丘明、子夏于《春秋》、《礼经》作传是也。
近代以来,兼经注而明之则谓之为义疏。
疏之为字,本以疏阔、疏远立名。
又,《广雅》云:“疏者,识也。
”案疏训识,则书疏记识之道存焉。
《史记》云:“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
”《汉书》云:“削牍为疏。
”故云疏也。
昔者,三王始用肉刑。
赭衣难嗣,皇风更远,朴散淳离,伤肌犯骨。
《尚书大传》曰:“夏刑三千条。
”《周礼》“司刑掌五刑”,其属二千五百。
穆王度时制法,五刑之属三千。
周衰刑重,战国异制,魏文侯师于里悝,集诸国刑典,造《法经》六篇:一、《盗法》;二、《贼法》;三、《囚法》;四、《捕法》;五、《杂法》;六、《具法》。
商鞅传授,改法为律。
汉相萧何,更加悝所造《户》、《兴》、《厩》三篇,谓《九章之律》。
魏因汉律为一十八篇,改汉《具律》为《刑名第一》。
晋命贾充等,增损汉、魏律为二十篇,于魏《刑名律》中分为《法例律》。
宋齐梁及后魏,因而不改。
爰至北齐,并《刑名》、《法例》为《名例》。
后周复为《刑名》。
隋因北齐,更为《名例》。
唐因于隋,相承不改。
名者,五刑之罪名;例者,五刑之体例。
名训为命,例训为比,命诸篇之刑名,比诸篇之法例。
但名因罪立,事由犯生,命名即刑应,比例即事表,故以《名例》为首篇。
第者,训居,训次,则次第之义,可得言矣。
一者,“太极之气,函三为一”,黄钟之一,数所生焉。
《名例》冠十二篇之首,故云“名例第一”。
大唐皇帝以上圣凝图,英声嗣武,润春云于品物,缓秋官于黎庶。
今之典宪,前圣规模,章程靡失,鸿纤备举。
而刑宪之司执行殊异:大理当其死坐,刑部处以流刑;一州断以徒年,一县将为杖罚。
不有解释,触涂睽误。
皇帝彝宪在怀,纳隍兴轸。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
是以降纶言于台铉,挥折简于髦彦,爰造《律疏》,大明典式。
远则皇王妙旨,近则萧、贾遗文,沿波讨源,自枝穷叶,甄表宽大,裁成简久。
譬权衡之知轻重,若规矩之得方圆。
迈彼三章,同符画一者矣。
笞刑五笞刑五:笞一十。
赎铜一斤。
笞二十。
赎铜二斤。
笞三十。
赎铜三斤。
笞四十。
赎铜四斤。
笞五十。
赎铜五斤。
【疏】议曰:笞者,击也。
又训为耻,言人有小愆,法须惩诫,故加捶挞以耻之。
汉时笞则用竹,今时则用楚。
故《书》云“扑作教刑”,即其义也。
汉文帝十三年,太仓令淳于意女缇萦上书,愿没入为官婢,以赎父刑。
一等;回易所著者,各减一等。
【疏】议曰:《狱官令》:“禁囚:死罪枷、杻,妇人及流以下去杻,其杖罪散禁。
”又条:“应议、请、减者,犯流以上若除、免、官当,并锁禁。
”即是犯笞者不合禁,杖罪以上始合禁推。
其有犯杖罪不禁,应枷、锁、杻而不枷、锁、杻及脱去者:杖罪笞三十,徒罪不禁及不枷、锁若脱去者笞四十,流罪不禁及不枷、锁若脱去者笞五十,死罪不禁及不枷、锁、杻若脱去者杖六十,是名“递加一等”。
“回易所著者,各减一等。
”谓应枷而锁,应锁而枷,是名“回易所著”,徒罪者笞三十,流罪笞四十,死罪笞五十。
即囚自脱去及回易所著者罪亦如之。
若不应禁而禁,及不应枷、锁、杻而枷、锁、杻者杖六十。
雇倩人杀死囚诸死罪囚辞穷竟,而囚之亲故为囚所遣雇倩人杀之及杀之者,各依本杀罪减二等。
囚若不遣雇倩及辞未穷竟而杀,各以斗杀罪论,至死者加役流。
【疏】议曰:谓犯死罪囚,辞状穷竟,而囚之缌麻以上亲及故旧为囚所遣或雇人、倩人而杀讫者,其所遣雇倩之人,及受雇倩杀者,各依尊卑、贵贱本杀罪上减二等科之。
囚若不遣,亲故雇倩人杀,及囚虽遣雇倩人杀而辞状未穷竟而杀者,其所遣之人及受雇倩者,各依尊卑、贵贱以斗杀罪论,至死者加役流。
问曰:其囚本犯死罪,辞未穷竟,又不遣人雇倩杀之,而囚之亲故雇倩人杀及杀之者,合得何罪?答曰:辞虽穷竟,不遣雇倩人杀之;虽遣雇倩杀之,辞未穷竟:此等二事,各依斗杀为罪,至死者加役流。
若辞未穷竟,复不遣雇倩杀之而辄杀者,各同斗杀之法,至死者并皆处死,不合加役流。
辞虽穷竟,而子孙于祖父母、父母,部曲、奴婢于主者,皆以故杀罪论。
【疏】议曰:“辞虽穷竟”,谓死罪辩定讫,而子孙于祖父母、父母,部曲、奴婢于主,虽被祖父母、父母及主所遣而辄杀者,及雇人、倩人杀者,其子孙及部曲、奴婢皆以故杀罪论:子孙仍入“恶逆”,部曲、奴婢经赦不原。
其被雇倩之人,仍同上解减斗杀罪二等。
违法移囚诸鞫狱官,囚徒伴在他所者,听移送先系处并论之,谓轻从重。
若轻重等,少从多。
多少等,后从先。
若禁处相去百里外者,各从事发处断之。
违者杖一百。
【疏】议曰:“鞫狱官,囚徒伴在他所者”,假有诸县相去各百里内,东县先有系囚,西县囚复事发,其事相连,应须对鞫,听移后发之囚,送先系之处并论之。
注云“谓轻从重”,谓轻罪发虽在先,仍移轻以就重。
“若轻重等,少从多”,谓两县之囚,罪名轻重等者,少处发虽在先,仍移就多处。
若多少等,即移后系囚从先系处。
若禁囚之所相去百里外者,“各从事发处断之”,既恐失脱囚徒,又虑漏泄情状,故令当处断之。
违者各杖一百。
若违法移囚,即令当处受而推之,申所管属推劾,若囚至不受及受而不申者,亦与移囚罪同。
【疏】议曰:“违法移囚”,谓移重就轻,或移多就少之类。
“即令当处受而推之”,谓囚至之处即合受推。
“仍申所管之州推劾”,谓两县囚申州,两州囚申省,并依状推劾。
囚至不肯为受,或受囚不申管属,与擅移囚罪同,亦杖一百。
即擅移囚县各隶别州者,即受囚之县申所管之州,转牒送囚之州,依法推劾。
此等移囚并谓两处事发。
若是一处事发者,不限远近,皆须直牒追摄,如有违者自从上法。
决罚不如法诸决罚不如法者笞三十,以故致死者徒一年。
即杖粗细长短不依法者,罪亦如之。
【疏】议曰:依《狱官令》:“决笞者腿、臀分受,决杖者背、腿、臀分受,须数等。
拷讯者亦同。
笞以下愿背、腿分受者,听”。
决罚不依此条,是“不如法”,合笞三十。
以此稽留令不得减罪,致使囚已决讫者,“以入人罪故、失论减一等”,谓故稽迟从故入上减一等流三千里;若失稽迟从失入罪上减一等,总减罪人四等,徒二年。
官司及使人,各以所由为坐。
疑罪诸疑罪,各依所犯以赎论。
疑,谓虚实之证等,是非之理均;或事涉疑似,傍无证见;或傍有闻证,事非疑似之类。
即疑狱,法官执见不同者,得为异议,议不得过三。
【疏】议曰:“疑罪”,谓事有疑似,处断难明。
“各依所犯以赎论”,谓依所疑之罪,用赎法收赎。
注云“疑,谓虚实之证等”,谓八品以下及庶人,一人证虚,一人证实,二人以上虚实之证其数各等;或七品以上,各据众证定罪,亦各虚实之数等。
“是非之理均”,谓有是处,亦有非处,其理各均。
“或事涉疑似”,谓赃状涉于疑似,傍无证见之人;或傍有闻见之人,其事全非疑似。
称“之类”者,或行迹是,状验非;或闻证同,情理异。
疑状既广,不可备论,故云“之类”。
“即疑狱”,谓狱有所疑法,法官执见不同,议律论情,各申异见,“得为异议”,听作异同。
“议不得过三”,谓如丞相以下通判者五人,大理卿以下五人,如此同判者多,不可各为异议,故云“议不得过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