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唐律疏议_结构及书名辨析
唐律疏议的篇数和篇名

唐律疏议的篇数和篇名1.引言1.1 概述唐律是唐代制定的法律体系,也是中国历史上最为完备和系统的法律典籍之一。
唐律共分为500多篇,每篇都有具体的内容和条款。
这些内容囊括了政治、经济、刑法、官制等方方面面的法律规定,对唐代社会的发展和秩序维护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唐律的篇数繁多,每篇都对应着不同的法律事项和规定。
这些篇数的划分和命名,旨在方便人们查找和理解法律内容。
唐律的篇名往往与其所涉及的具体内容相关,准确概括了每篇法律的主题。
唐律的篇数和篇名反映了唐代社会的多元发展和法制完善程度。
这些法律条款基于历史传统和社会实践,具有一定的时代特征和法律意义。
对于研究唐代社会、政治和法律制度,了解和掌握这些篇数和篇名的内容十分重要。
本文将对唐律的篇数和篇名进行深入探讨,旨在全面展示唐律的法律体系和它在唐代社会中的重要地位。
通过对唐律篇数和篇名的介绍,可以更好地了解唐朝社会的法制状况、法律发展的脉络,以及法律对于社会秩序稳定的作用。
同时,也可以为今天的法学研究提供参考和启示,为我们构建更加完善和健全的法律体系提供经验和借鉴。
1.2 文章结构2. 正文2.1 唐律的篇数2.2 唐律的篇名2.1 唐律的篇数唐律是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部法典,它总共分为五卷,分别是刑律、官律、户律、刑名律、刑狱律。
- 刑律:这一卷主要规定了各类刑罚的执行标准、程序以及相关的审判制度。
- 官律:这一卷主要囊括了政府机构和官员的管理规章,包括官吏的选拔任用制度、考核考绩制度等。
- 户律:这一卷主要针对的是家庭和个人事务,其中包括婚姻、继承、私产、奴婢等方面的规定。
- 刑名律:这一卷主要涉及罪名的定义和刑罚的适用范围,对犯罪行为进行分类和规定相应的刑罚。
- 刑狱律:这一卷则主要规范了刑罚的判决程序和实施方法,包括判决程序、刑罚执行、狱政管理等。
2.2 唐律的篇名唐律在各个卷中都分为若干篇,以便于条文的分类和查找。
以下是唐律各卷的篇名简介:- 刑律:总共分为九十二篇,包括了刑罚条文的规定,如官员受贿罪、盗窃罪、故意伤害罪等。
浅析《唐律疏议》

浅析《唐律疏议》【摘要】纵观中国历史,唐代在中国封建发展壮大中历史地位是毋庸置疑的。
《唐律疏议》是中国传统法典的楷模与中华法系形成的标志,是古代中国法典中的集大成者。
【关键词】唐律疏议法律思想主要内容历史地位《唐律疏议》原名律疏;又名唐律、唐律疏议、故唐律疏义,唐朝刑律及其疏注的合编,亦为中国现存最古、最完整的封建刑事法典,共三十卷。
《唐律疏议》又称《永徽律疏》,是唐高宗永徽年间完成的一部极为重要的法典。
高宗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长孙无忌、李绩等在《贞观律》基础上修订,如将原《贞观律》名例篇中的“言理切害”,更为“情理切害”,并作郑重说明:“旧律云言理切害,今改为情理切害者,盖欲原其本情,广思慎罚故也。
”最终,奏上新撰律12卷,是为《永徽律》。
鉴于当时中央、地方在审判中对法律条文理解不一,每年科举考试中明法科考试也无统一的权威标准的情况,唐高宗在永徽三年下令召集律学通才和一些重要臣僚对《永徽律》进行逐条逐句的解释,“条义疏奏以闻”,继承汉晋以来,特别是晋代张斐、杜预注释律文的已有成果,历时1年,撰《律疏》30卷奏上,与《永徽律》合编在一起,于永徽四年十月经高宗批准,将疏议分附于律文之后颁行。
计分12篇,共30卷,称为《永徽律疏》。
至元代后,人们以疏文皆以“议律”字始,故又称为《唐律疏议》。
由于疏议对全篇律文所作权威性的统一法律解释,给实际司法审判带来便利,以至《旧唐书·刑法志》说当时的“断狱者,皆引疏分析之”。
疏议的作用至重,学者杨鸿烈在《中国法律发达史》一书中认为,“这部永徽律全得疏议才流传至今”。
《唐律疏议》是中国现存第一部内容完整的法典,也是中国古代法典的楷模和中华法系代表作,在世界法律史上有很高声誉和地位。
下面就其法律思想、主要内容和历史地位来谈谈个人的看法。
首先,从法律思想上来看,主要可以分为三个方面:一、“德礼为本,政教为用唐代,统治阶级在认识上把礼义道德的作用和法律的作用,在儒家思想原则上统一起来,大大丰富了儒家礼法结合的思想,形成了完整的礼主刑辅、礼法结合的思想体系。
关于《唐律疏议》内容和结构的研究_1

关于《唐律疏议》内容和结构的研究导读:本文关于《唐律疏议》内容和结构的研究,仅供参考,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合。
唐朝统治阶级的这种思想与以往封建统治者的重刑思想有一定的相似之处。
三、对《唐律疏议》结构及书名的研究钱大群在2000年发表的《唐律疏议结构及书名辨析》一文中,对唐律的结构及书名的来历做了严谨细致的考证和分析。
文章总体以通过分析唐律的结构、特别是“疏”的结构来辨析和评议今传唐律的书名。
唐永徽三年为“律”制定的“义疏”系解释和说明律文及注文的,疏的内容分为职能不同的“议”及“问答”两种形式。
义疏制定后,律及疏统称为《律疏》。
《律疏》一书到宋代逐渐被称为《唐律疏义》,尚与“义疏”原义及唐时解经传统相符。
至清代则趋向称《唐律疏议》,盖时人见“疏”下有“议曰”字样而牵强名之,实脱离了唐“义疏”之本义。
钱大群指出,唐代对律文的疏解是古代社会解律经验的集中体现,对律文的各种解释基本上都包括在《唐律疏议》这一部刑律之内,合为一体,包括律文、注文、疏文三部分。
从三者的关系上说,“注”是对律文中罪名的罪状、律文的适用等所做的补充解释和说明,在《律疏》制定前就已存在;“疏”是在《永徽律》制定之后对律文包括注文进行逐条逐句的解释,律和注可以离开疏而单独存在,但疏文不可以。
魏晋以来对权威文献含义的解释称为“义疏”,这种情况在唐代已经很普遍,对律之义疏则简称为《疏义》,“义疏”的作用是对律与注所做的全面解释。
《唐律疏议》的版本中,就目前所见,最早的滂熹斋的宋刻本称为《唐律疏义》,但在宋朝元朝时期也有称为《唐律疏议》的本子传世。
《律疏》在清朝的称谓并不统一,《四库全书》在收录时遵照元代已定本卷首书名作《唐律疏义》,也有民间传抄或传刻的《唐律疏议》,而后者的影响更大。
究竟哪个书名更合理、更准确?钱大群指出:“议”与“义”文殊,实际上是结构分析上的分歧与矛盾。
从《律疏》的内容结构上看,疏是由“议”和“问答”两部分组成,疏下首先是“议”,对律文及注的意义用议论的方式做分析和阐发,“议”之后常常设“问答”,即列举实例以做解释。
关于《唐律疏议》内容和结构的研究_1

关于《唐律疏议》内容和结构的研究_1关于《唐律疏议》内容和结构的研究_1《唐律疏议》是唐代刑法学家韩愈撰写的一部评论唐代律令的著作,共七篇。
该书内容涉及唐代律令的制定、执行以及其在社会中的作用等方面,有很高的学术研究价值。
本文将对《唐律疏议》的内容和结构展开探讨。
《唐律疏议》第一篇名为《律令阐奥》,主要对唐代的律令进行了解读和分析。
韩愈认为,唐代的律令虽然条文繁杂,但汇聚着圣人贤臣的智慧,具有优越性和普遍性。
他通过逐条解读其中的条文,从而揭示出法律的精神和原则。
这一篇文章中主要论述了刑法的作用和价值以及律令的制定标准。
第二篇名为《刑宪流罪要》,主要讨论了唐代的刑法体系。
韩愈认为,刑法应该公正、严明,而不是追求过度的刑罚和刑责。
他提倡对犯罪分子采取慎重、公正的判决,以保障人民的权益和社会的安宁。
第三篇名为《治安之本要》,主要论述了唐代的治安法规与社会秩序的关系。
韩愈指出,治安的维护是社会稳定和繁荣的关键,而法律的制定和执行是实现这一目标的基本手段。
他强调了法律的合理性和公平性,主张通过法律来保障社会秩序的稳定。
第四篇名为《辟疆郡县要》,主要讨论了唐代的边疆地区法律与政治的关系。
韩愈认为,边疆地区的特殊环境和社会情况要求较为严格的律令和治理方式。
他强调了边疆地区的治理需要重视军事力量和法律的结合,以维护边疆的安全和稳定。
第五篇名为《官府考察要》,主要讨论了唐代官员的选拔和考核制度。
韩愈认为,官员应该具备儒家的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之德,才能够胜任各种职务。
他提倡贤能之人的选拔和培养,强调官员的廉洁和公正。
第六篇名为《杂狱狱讼要》,主要论述了唐代的诉讼制度和司法实践。
韩愈认为,司法公正是一个国家的法治程度的重要标志。
他对唐代繁杂的诉讼程序进行了分析,提出了简化、公正的诉讼制度的建议,以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
第七篇名为《封疆制度要》,主要讨论了唐代的封疆制度与治理。
韩愈认为,封疆制度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淳化百姓有着重要的作用。
唐律疏议的基本内容和篇章结构

唐律疏议的基本内容和篇章结构1. 引言唐律疏议是中国古代法律文献中的一部重要著作,编纂于唐代,是对《唐律》进行解释和补充的文集。
本文将介绍唐律疏议的基本内容和篇章结构,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这一重要法律文献。
2. 唐律疏议的基本内容唐律疏议主要包括对《唐律》中各个条款的解释、补充和修订。
它对于《唐律》的规定进行了详细的阐述,使得法律适用更加明确和具体。
以下是唐律疏议的基本内容概述:2.1 法条解释唐律疏议对《唐律》中的法条进行了详细解释,包括法条背后的意图、适用范围、具体操作等方面。
通过对法条的解释,使得读者能够更好地理解法条所涵盖的内容,并在实际应用中能够正确运用。
2.2 法令补充除了对现有法条进行解释外,唐律疏议还对一些法令进行了补充。
它根据当时社会的实际情况和司法实践的需要,对一些法令进行了修订或增补,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需求。
2.3 审判规程唐律疏议还包括了关于审判规程的详细说明。
它对司法程序中各个环节的规定进行解释和补充,明确了审判过程中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司法公正和程序合法。
2.4 刑罚执行唐律疏议也涉及到刑罚执行方面的内容。
它对不同刑罚的执行方法、程序以及相关规定进行了详细说明,以保证刑罚执行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3. 唐律疏议的篇章结构唐律疏议按照内容的不同分为多个篇章,每个篇章又分为若干条款。
以下是唐律疏议主要篇章结构:3.1 总则篇总则篇是唐律疏议的开篇之作,主要阐述了《唐律》所依据的原则和立法目标。
它对《唐律》的总体框架和基本原则进行了说明,为后续篇章的解释和补充奠定了基础。
3.2 刑法篇刑法篇是唐律疏议的核心内容之一,主要解释和补充了《唐律》中关于刑罚的规定。
它详细说明了各种刑罚的适用条件、执行程序以及相关规定,确保刑罚适用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3.3 官制篇官制篇主要涉及到官员任命、评定、考核等方面的规定。
它对《唐律》中关于官员任命和管理的条款进行了解释,并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了补充和修订,以确保政府机构的正常运转和高效管理。
唐律疏议

4、私畜牧、国家仓 库管理方面的法律 6、《擅兴》规定征调部队、兴建工 程方面的法律 7、《贼盗》规定严重侵害统治秩序、 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方面的法律 8、《斗讼》规定斗殴伤害、诉讼程 序方面的法律
9、《诈伪》规定 惩治欺诈和伪 造行为的法律 10、《杂律》凡不属于其他“分 则”篇的都在此规定 11、《捕律》规定捕捉现行犯和 逃犯、追捕逃亡奴婢方面的法律 12、《断狱》规定审讯、判决、 执行、监狱等的法律
二、《唐律疏议》的特点:
“一准乎礼”
内涵:即追求完全依照礼教 表现:1、《唐律疏议》在立法的基本精神上贯彻 了三纲五常的准则,凡是违反三纲的行为都视 为类同于“十恶”的严重犯罪。 2、《唐律疏议》的许多律条规定本身来自 于礼教的教条,如“八议”“五服”“同居向 隐”等。 3、《唐律疏议》的律文解释也大量引用了 儒家经典,以礼教的义理来进行分析,寻找立
一、《唐律疏议》的主要结构和内容
《唐律疏议》基本袭成了《北齐律》和《开皇律》 的篇制结构,分为12篇,500条。各篇篇名及内 容如下所示: 1、《名例》相当于现代刑法总则,主要规定 了刑罚制度和基本原则 2、《卫禁》规定护卫宫廷及警戒各地城镇、 关卡、渡口、要塞等重要地点的法律 3、《职制》规定国家管职设置、官员选任及 失职、渎职的处理,及交通、驿传等的法律
《唐律疏议》的影响: 国内: 在中国法制史上,《唐律疏议》居于承前启
后的重要地位。无论是立法思想、原则、篇章体例, 还是法律内容,都承袭了以往各代立法的成果,是前 朝立法之集大成者,同时又有所发展和创新,使《唐 律疏议》融封建法典之共性与自身发展完善之特性于 一体,以“一准乎理,而得古今之平”著称于世,成 为完备的封建法律形态。 《唐律疏议》不仅对唐代的 政治经济起到了巨大的促进作用,而且直接影响了后 代中国封建法制的发展,成为后世封建立法的典范。
论《唐律疏议》的形成、结构和影响

论《唐律疏议》的形成、结构和影响岳纯之【摘要】《唐律疏议》初步形成于唐永徽年间,基本定型于唐开元时期,今传《唐律疏议》大体就是开元二十五年律疏.《唐律疏议》包括书名、目录和正文三部分.书名在宋朝是否已经出现,颇为可疑,但到元朝,它的存在则已是有目共睹的事实;目录应是形成于唐朝,但也仍有疑问需要厘清;正文包括律文和疏文两部分,也都是仍唐朝之旧,有学者认为篇目疏议系唐朝以后所添加,这样的说法并不能成立.《唐律疏议》对后世产生深远影响,五代宋金都将之视为现行法,在元朝是司法活动的重要参考,明清两朝也是制定律典的重要依据.《唐律疏议》对日本法律也有巨大影响,日本古代法典《大宝律令》、《养老律令》都是以永徽律疏为蓝本编纂而成,极大地推动了日本古代法律体制的形成与发展.【期刊名称】《政法论丛》【年(卷),期】2013(000)002【总页数】7页(P81-87)【关键词】《唐律疏议》永徽律疏;开元二十五年律疏;《宋刑统》;《养老律令》【作者】岳纯之【作者单位】南开大学法学院,天津30007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092《唐律疏议》,又名《故唐律疏议》,是目前我国传世的第一部完整的法典,也是研究唐代历史和中国乃至东亚法制的必读书。
对《唐律疏议》的形成、结构和影响,中外学者曾进行过探讨①,本文即在此基础上的推进。
在论述中,我们的有些观点会和前人有所不同,有的尽管相同,但也提供了更新更有力的证据。
希望通过论述,能够使学界对《唐律疏议》的形成、结构和影响有更准确、更深入的认识。
作为一部优秀的法典,《唐律疏议》在唐朝经历了一个从产生到定型的过程。
《唐律疏议》最初渊源于唐高宗永徽时期编纂的律疏。
当时唐朝历经唐高祖、太宗、高宗三朝的努力,已经有了武德律、贞观律和永徽律,却没有一部对律的统一解释,这导致了两个明显的不良后果,一是“每年所举明法,遂无凭准”[1]P2141,也就是国家明法科考试时缺乏统一的标准,另一个则是“刑宪之司,执行殊异,大理当其死坐,刑部处以流刑,一州断以徒年,一县将为杖罚,不有解释,触涂睽误”[2]P11。
第三节 《唐律疏议》的主要内容

(四)主要的刑法适用原则 1.区分公罪与私罪 2.老幼废疾减免刑罚 3.同居相隐不为罪 4.自首减免刑罚 5.共犯区分首从 6.再犯累犯加重 7.涉外案件的处理原则 8.类推原则 除上述主要刑法适用原则以外,在名例律及 其他各篇中还规定和体现了一些其他原则,如 区分犯罪的故意与过失、并合论罪、同罪异罚 等等。
三、《唐律疏议》其他各篇的主要内容
卫禁律 职制律 户婚律 厩库律 擅兴律 贼盗律 斗讼律 诈伪律 杂律 捕亡律 断狱律
二、《名例律》的主要内容
(一)五刑 (1)笞刑 (2)杖刑 (3)徒刑 (4)流刑 (5)死刑 (二)十恶 唐律中的“十恶”罪名包括:(1)谋反;(2)谋大逆; (3)谋叛;(4) 恶逆;(5)不道;(6)大不敬;(7)不孝;(8)不睦;(9)不义;(10)内乱。 (三)“八议”等一系列维护封建贵族官僚特权的规定 1.八议 2.请 3.减 4.赎 5.当 6. 免官制度。
在唐律疏议中名例律列于全律之首相当于现代刑法中的总则是统率其他各篇的大纲贯彻全律始终的核心在十二篇中居于大纲贯彻全律始终的核心在十首要地位
第三节 《唐律疏议》的主要内容
一、《唐律疏议》的体例结构
《唐律疏议》共十二篇,500条,其篇目依 次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 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 在《唐律疏议》中,名例律列于全律之首, 相当于现代刑法中的总则,是统率其他各篇的 大纲、贯彻全律始终的核心,在十二篇中居于 首要地位。它集中规定了唐律的立法宗旨和五 刑、十恶、八议等各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刑罚 制度及适用于各分则的刑法原则等,是唐律基 本精神、原则和特点的集中体现。其后九篇为 分则,规定了各种具体的犯罪及其相应的刑罚。 最后两篇规定有关追捕逃犯和审判、执行方面 的内容,在现代法律中多属于程序法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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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论文・《唐律疏议》结构及书名辨析钱大群 提 要:唐永徽三年为“律”制订的“义疏”系解释和说明律文及注文的,疏的内容分为职能不同的“议”及“问答”两种形式。
义疏制订后,律及疏统称为《律疏》。
《律疏》一书到宋代逐渐被称为《唐律疏义》,尚与“义疏”原义及唐时解经传统相符。
至清代则趋向称《唐律疏议》,盖时人见“疏”下有“议曰”字样而牵强名之,实脱离了唐“义疏”之本义。
关键词: 唐律疏议 结构 书名唐代的刑律在永徽四年(653年)之前,都没有疏文,但一直有《注》文,《武德律》、《贞观律》及《永徽律》都是这样。
永徽四年开始,刑律才有了疏文。
唐律的律文(含注文)同疏文一起,在当时称为《律疏》。
《律疏》在宋代被称为《唐律疏义》,但已经有称为《唐律疏议》的版本。
而到了清代及近代则趋向于称之为《唐律疏议》。
对这种情况,有必要进行一些辨析及做适当的评论。
一 法律解释带来了《唐律疏议》的产生我国关于刑法的解释历史悠久,源远流长。
史书记载战国时期当时的“法官”就有解答法律询问的职责:“郡县诸侯一受赍来之法令,学问其所谓。
吏民欲知法令者,皆问法官。
”①出土的秦墓竹简中的《法律答问》,是当时官府上级对下级解释法律的法定形式。
西汉董仲舒提倡以“《春秋》决狱”,开用儒家经义解释法律与审断案件的先河,直接推动了东汉“经义解律”之盛行。
当时被皇帝认可的“郑氏章句”实际就是汉律的有权解释本。
到了晋朝,西晋的张斐、杜预“兼采汉世律家诸说之长”,对法律做专门的解释被皇帝认可,史称“张杜解律”、“张杜律注”。
唐代对律文的疏解是古代社会解律经验的集中体现。
唐律的解释主要是继承晋朝“张杜律”正确定罪判刑的解释传统,而不是主要继承汉代“郑氏章句”经义解律的传统。
同唐律相比,现代刑法法律解释上的最大特点是,除律文本身的解释外,大部分的解释都在刑法本身之外进行,另外公布使用,而不作为刑法本身的一部分。
但是唐律的各种解释,基本上都包括在《唐律疏议》这一部刑律之内,即律条和解释统一于一典之内,合为一体。
11最初解释刑律是为满足法律科举考试之需要《唐律疏议》结构及书名辨析作为古代刑律中旷古奇迹的《唐律疏议》之所以制订,从性质及目的来说,本不是一次“立法”活动,而是一次法律解释活动,而且这次法律解释的直接目的,主要是为了对当时的法律专业考生的考试答卷进行评判时有个标准。
史书上说:三年,诏曰:“律学未有定疏,每年所举明法,遂无凭准,宜广召解律人,修义疏奏闻,仍使中书门下监定。
”于是……参撰《律疏》。
①21解释中又改以满足司法实践之需要为主旨在刑律解释也即是在《律疏》进入实际制订之时,又自然地把司法实践之需要提到了主要地位。
具体地说,就是要克服司法实践中中央刑部与大理寺之间及地方州、县之间因认识分歧而执法不一的弊病,从而确定一个对律文内容基本统一的解释标准。
这一点,《名例律》开头的疏文中表达得最清楚:今之典宪,前圣规模,章程靡失,鸿纤备举,而刑宪之司执行殊异,大理当其死坐,刑部处以流刑;一州断徒年,一县将为杖罚。
不有解释,触涂暌误。
……是以……爰造《律疏》,大明典式。
……譬权衡之知轻重,若规矩之得方圆,迈彼三章,同符画一者矣。
由此看来,《律疏》之产生源于学理解释与司法解释需要之统一。
疏文插写在律文与注文的文句之间及之后,与律合为一体并被司法引用,事实上也成了法律本身。
二 注文的作用11注文解释律文唐代的刑律实际上包括了律文、注文及疏文三部分。
“注”夹嵌在律条文句中间或紧接于律条之后,用比律条相对小的字体书写。
从关系上说,“注”是对律文含义的补充及适用的说明。
(1)注文有对律文中罪名的罪状说明(为区别清楚,本文中律文后之注文用括号)。
如《名例》(总第6条)“十恶”:“二曰谋大逆。
(谓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
)”经注文解释,可明确“大逆”罪名是专指毁坏皇家宗庙、陵墓及宫殿等的一类犯罪。
(2)注文有对律文适用的解释。
如《名例律》(总第36条):“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
(缘坐应配没者不用此律。
)”其义谓,即使属九十以上,七岁以下,本人有死罪也不加刑罚,但是,如其亲属中有人犯了要对这些人实行缘坐、流放、没为奴婢的那些罪,就不实行这条“不加刑”的法律(而照样要因缘坐而受刑)。
(3)注文对律文做其他具体解释。
如《名例律》(总第32条):“诸彼此俱罪之赃(谓计赃为罪者。
)及犯禁之物,则没官。
(若盗人所盗之物,倍赃亦没官。
)”文内注文都是对前律正文的具体解释,如“计赃为罪者”是对上文的限制性解释;“若盗人所盗之物”及“倍赃”是对“没官”的解释。
又如《职制律》(总第135条):“诸有所请求者,笞五十;(谓从主司求曲法之事。
即为人请者,与自请同。
)主司许者,与同罪。
(主司不许及请求者,皆不坐。
)已施行,各杖一百。
”文中前一注文是“请求”罪的概念及对犯罪主体范围的说明,后一注文是对犯罪构成与否的必须说明。
21注文在《律疏》制订前已存在《贞观律》、《永徽律》已有注文。
敦煌发现的贞观年间的《捕亡律》片断上,各律条之中就历 史 研 究2000年第4期 已有注文。
如其中相当于今《唐律疏议》中第466条“主守不觉失囚”条下,在“未断决间,能自捕得,若囚已死,及自首,各减一等”的律文下,就已有注文:“主司各准此。
此篇监临主司应坐,当条不立捕访限,不觉故纵者,并准此。
”第467条“部内容止他界逃亡浮浪者,一人里正笞四十”下有注文:“谓经十五日以上,坊正同里正之罪。
”第468条“知情藏匿罪人,若过致资给”之律文下有注文:“谓事发被追及亡叛之类。
”残片《永徽律・名例律》“十恶”的律文下已有注文,如“四曰恶逆”下,就有注文:“谓殴及谋煞祖父母、父母,煞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
”《擅兴律》律文“若放人多者,一人准一日;多者,一日准一人”下也有注文:“谓放三人各五日,放五人各三日,累成十五日之类,并经宿乃坐。
《贼盗律》片断“诸知略、和诱、和同相卖”下有注文:“展转知情而买,各与初买者同。
虽买时不知,买后知而不言者,亦以知情论。
”①此外,唐代的《令》文中也有注文,见《旧唐书・职官志》之“公式令”、“官品令”,《通典・礼三・吉二・郊天下》记“武德令”,《唐令拾遗》引敦煌唐《职员令》残卷。
三 疏文的作用所谓“疏”是在《永徽律》制订之后,组织以制订《永徽律》的主要人物为主的一批人,专门对律文包括注文进行逐条逐句的解释,解释的文字就插写在律文(包括注文)各条各句的中间或后面,同原律文注文一起抄写公布。
由于“疏”紧接着以“议曰”做解释的发语词,这种“疏议曰”的写法,到元代后,疏文部分开头所标的“疏”与“议曰”之间的句读关系被忽略,整个解释部分被直呼为“疏议”,于是就将错就错地产生了一个书名———《唐律疏议》。
现在被称为《唐律疏议》的这部书,实际上有三部分内容:一是律文,二是注文,三是对律与注(本义)做解释的疏文。
律与注可以离开疏文而作为典册存在,即使在有疏文之后,宋代还从律疏中抽出疏文后把律(及注)单独刊刻名为《律》成典册而传世。
但是就独立的典册来说,离开了律与注的疏文则不能单独存在,甚至文义上也不能连贯成章。
11“义疏”来之于当时经文阐述的文体习惯唐代把对律文与注文同时做解释的书称为“义疏”,来之于魏晋以来对权威文献解释的文体习惯。
魏晋以来为古圣人之“经”书写解释的书有的称为“注”,有的称为“传”。
如《周礼》,汉代郑元曾为其作“注”。
孔子的《春秋》,左丘明的解释称《左传》,公羊高(或说子夏)的解释称为《公羊传》,谷梁纥的解释称为《谷梁传》。
为唐律的律文及注文作解释,当时的立法者把这件事看得很严肃庄重。
认为这就相当于后人为古圣人的经文及注文作解释。
不过按当时的文体习惯,这种性质的著作已不再称为“传”,而是称为“义疏”。
所以同时解释唐律律文与注文含义的著作,也称为“义疏”:昔者,圣之制作谓之为“经”,传师所说则谓之为“传”,此则丘明、子夏于《春秋》、《礼经》作《传》是也。
近代以来,兼经注而明之则谓之“义疏”。
②21“义疏”之“疏”是经义阐发之“记识”《唐律疏议・名例》开头的疏文说:疏之为字,本以疏阔、疏远立名。
又《广雅》云:“疏者,识也。
”案疏训识,则书疏《唐律疏议》结构及书名辨析记识之道存焉。
《史记》云:“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
”《汉书》云:“削牍为疏。
”故云疏也。
按上文,疏的字义有四种:第一是疏阔、疏远之义,此处不取。
第二是《广雅》上讲为识(zhì),通 ,其义是记在心里的记;第三是在铭器上刻写文字,《汉书》中的“削牍为疏”,就是刻写之义;第四是由刻写及心记通转为一般的用笔写记的意义。
《唐律疏议》中的疏,兼取上述第二、三、四种意义。
所以,作者自己说,书“疏”的作用与意义是“记识”。
《唐律疏议・名例》卷首疏文中所说“近代以来兼经注而明之”,即把对经文与注文同时做解释的文字称为“义疏”的情况确实存在。
从《旧唐书・经籍志》的记载看,在唐代,对“经”、“注”等原著同时做解释的著作称为“义疏”的情况已十分普遍。
如《易经》有《周易义疏》、《周易文句义疏》,《书经》有《尚书义疏》,《诗经》有《毛诗义疏》,《礼经》有《周礼义疏》,《礼记》有《礼记义疏》,《孝经》有《孝经义疏》等。
31律之“义疏”简称为《律疏》律的“义疏”在唐代简称为《律疏》。
这种方式最明显地首先在《旧唐书・刑法志》中反映出来:“律学未有定疏”,“宜广召解律人修义疏奏闻”,“于是太尉赵国公无忌……等,参撰《律疏》,成三十卷。
”“解律人”的任务是修律之“义疏”,最后撰成《律疏》三十卷。
把律之义疏简称为《律疏》的不只是写《唐书》的宋代人,唐代人自己也如此。
《唐律疏议》的作者在《名例》卷首的疏文中就说:“是以降纶言于台铉,挥折简于髦彦,爰造《律疏》,大明典式。
”唐代人撰写的《唐六典》也是这样提法:“永徽中,复撰《律疏》三十卷,至今并行”①。
唐代及唐以前,许多实际是“义疏”的书,为避免重名也称为“疏”。
如沈重有《周礼义疏》,贾公彦则著《周礼疏》;皇侃、沈重、熊安生各著《礼记义疏》,贾公彦则有《礼记疏》;皇侃著《孝经义疏》,贾公彦、元行冲则称所著为《孝经疏》。
“义疏”简称为“疏”的情况,直到元代仍是这样。
元代江西儒学提举柳 在元泰定四年(1327年)所作《唐律疏义》序文中说:“长孙无忌等承诏制疏,勒成一代之典,……今定次三十卷者,长孙制义疏时,固已增多。
义疏出永徽初,去贞观应未远。
”②41“义疏”的作用是对律与注全面做解释“义疏”用到唐律上,就是对处于经文地位的律与其注文做解释的文字,也就是“兼律注而明之”。
这种法律解释,在律义内容上达到最大的深度与广度。
《名例》卷首的疏文说:“远则皇王妙旨,近则萧、贾遗文,沿波探源,自枝穷叶,甄表宽大,裁成简久。
”长孙无忌的《进律疏表》中又说:“摭金匮之故事,采石室之逸书,捐彼凝脂,敦兹简要,网罗训诰,研核丘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