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疏议译文
《唐律疏议》部分翻译

《唐律疏议》部分翻译以下内容是大一学生翻译的部分唐律条文。
但我意识到并非十分准确,贴在这里供大家参考。
关于全部的唐律翻译参见:曹漫之主编:《唐律疏议译注》,吉林人民出版社1989年9月版。
名例“名者,五刑之罪名;例者,五刑之体例。
名训为名,例讯为比,命诸篇之刑名,比诸篇之法例。
但名因罪立,事由犯生,命名即刑应,比例即事表,故以名例为篇首“ ——《唐律疏议》译:名,是列举五刑的各项罪名;例,是规定五刑的通用体例。
名的解释是命名,例的解释是比照事例。
但是罪名因犯罪行为成立,犯罪事实由犯罪行为发生,罪名成立,判处刑罚就相应确定,比照法例,犯罪事实就有法条可以明了了。
所以把《名例律》列在第一篇。
注:法例:确定各种刑法条文适用范围的准则。
唐代法制内容五刑—笞刑笞刑五:笞一十(赎铜一斤);笞二十(赎铜二斤);笞三十(赎铜三斤);笞四十(赎铜四斤);笞五十(赎铜五斤)疏议曰:笞者,击也,又讯为耻。
言人有小愆,法须惩戒,故加以捶墶以耻之。
汉时则用竹,今时则用楚。
故书云“扑作教刑”,即其意也。
从笞十至五十,其数有五,故曰“笞刑五”。
徒杖之数,亦准此。
译:疏说:苔,就是打,又解释为羞辱。
指人有小过失,按照法律必须加以惩罚、儆诫。
因此,用敲打来羞辱他。
汉代笞打用竹片,现在则改用荆条。
所以《尚书?虞书?尧典》说:“扑打作为对生徒的施教体罚”,也就是这个意思。
唐代法制内容五刑—杖刑五杖六十(赎铜六斤);杖七十(赎铜七斤);杖八十(赎铜八斤);杖九十(赎铜九斤);杖一百(赎铜十斤)。
疏议曰:说文云:“杖者持也”,而可以击人者欤?家语云:“舜之事父,小杖则受,大杖则走”。
国语云:“薄刑用鞭扑”,书云“鞭作官刑”,犹今之杖刑者也。
又蚩尤作五虐之刑,亦用鞭扑。
源其滥觞,所从来远矣。
汉景帝以笞者已死而笞未毕,改三百曰二百,二百曰一百。
奕代沿流,曾微增损。
爰自隋室,以杖易鞭。
今律云:“累决笞杖者,不得过二百”,盖循汉制也。
译:疏说:按《说文》:“杖,是执在手里的。
唐律疏议译文

译文301所有的州、县、乡、里所管辖地界内,百姓有一人行劫或行窃的,以及外界的盗贼进入境内,而管辖下的百姓加以容留止宿,对本管里正处笞五十小板,对对坊正,村正所得罪刑也和甲—正相同。
一县境内有一人行劫或行窃,对县令处笞三十小板,有四人行劫或行窃,加重处刑一等;自里正以上,所管辖的地界以内有盗案发生和杀了人的,对有一处发生窃盗,相同于所管辖地界内有一人行窃盗;有一处杀死了人,相同于一人行强盗,杀人的罪犯,仍依强盗实施抢劫杀人的本罪法条判处。
疏议说:“部内”,是说州,县、乡,里所管辖地界内,百姓有一人行劫或行窃;“和容留止宿行劫或行窃的罪犯”,这是指外界的盗贼进入境内,而管辖下的百姓加以容留止宿:对本管里正处笞五十小板。
律注说“对坊正,村正也相同”,这是说所得罪刑也和甲—正相同。
“有三人行劫或行窃及容留止宿外盗,里正等加罪一等”,有四人行劫或行窃,该杖里正等六十大板。
“县内一人笞三十”,这是说一县境内有一人行劫或行窃,对县令处笞三十小板,“有四人行劫或行窃,加重处刑一等”,有五人行劫或行窃,就处笞四十小板等一类。
律注说“部界内有盗发”,是说自里正以上,所管辖的地界以内有盗案发生和杀了人的。
“每一处按一人论罪”,这是说对有一处发生窃盗,相同于所管辖地界内有一人行窃盗;有一处杀死了人,相同于一人行强盗,所以说“每一处按一人论罪”。
杀人的罪犯,仍依强盗实施抢劫杀人的本罪法条判处,下面条文中有抢劫的,加重罪刑一等”,有杀人的,也加重罪刑一等,与发生强盗相同。
就是对所管辖的地界内有一人进行强盗的,里正等处杖六十大板,虽然不是所管辖地区内的人行强盗,只要是在当地内发生强盗案件,也比照这条办理。
有容留止宿杀人贼犯的,也依照发生强盗的本法条办罪。
每州随着所管辖属的县多少,统通计算判罪,对各该项罪判处到徒刑二年为止。
有发生强盗的,对上人员各加重罪刑一等。
以长官为首犯,副职官为从犯。
疏议说:“每州随着所管辖属的县多少,统通计算判罪,对各该项罪判处到徒刑二年为止”,这是指州官、县官、里正、坊正、村正等,一律只判到徒刑二年为止。
唐律疏议译文

译文301所有的州、县、乡、里所管辖地界内,百姓有一人行劫或行窃的,以及外界的盗贼进入境内,而管辖下的百姓加以容留止宿,对本管里正处笞五十小板,对对坊正,村正所得罪刑也和甲—正相同。
一县境内有一人行劫或行窃,对县令处笞三十小板,有四人行劫或行窃,加重处刑一等;自里正以上,所管辖的地界以内有盗案发生和杀了人的,对有一处发生窃盗,相同于所管辖地界内有一人行窃盗;有一处杀死了人,相同于一人行强盗,杀人的罪犯,仍依强盗实施抢劫杀人的本罪法条判处。
疏议说:“部内”,是说州,县、乡,里所管辖地界内,百姓有一人行劫或行窃;“和容留止宿行劫或行窃的罪犯”,这是指外界的盗贼进入境内,而管辖下的百姓加以容留止宿:对本管里正处笞五十小板。
律注说“对坊正,村正也相同”,这是说所得罪刑也和甲—正相同。
“有三人行劫或行窃及容留止宿外盗,里正等加罪一等”,有四人行劫或行窃,该杖里正等六十大板。
“县内一人笞三十”,这是说一县境内有一人行劫或行窃,对县令处笞三十小板,“有四人行劫或行窃,加重处刑一等”,有五人行劫或行窃,就处笞四十小板等一类。
律注说“部界内有盗发”,是说自里正以上,所管辖的地界以内有盗案发生和杀了人的。
“每一处按一人论罪”,这是说对有一处发生窃盗,相同于所管辖地界内有一人行窃盗;有一处杀死了人,相同于一人行强盗,所以说“每一处按一人论罪”。
杀人的罪犯,仍依强盗实施抢劫杀人的本罪法条判处,下面条文中有抢劫的,加重罪刑一等”,有杀人的,也加重罪刑一等,与发生强盗相同。
就是对所管辖的地界内有一人进行强盗的,里正等处杖六十大板,虽然不是所管辖地区内的人行强盗,只要是在当地内发生强盗案件,也比照这条办理。
有容留止宿杀人贼犯的,也依照发生强盗的本法条办罪。
每州随着所管辖属的县多少,统通计算判罪,对各该项罪判处到徒刑二年为止。
有发生强盗的,对上人员各加重罪刑一等。
以长官为首犯,副职官为从犯。
疏议说:“每州随着所管辖属的县多少,统通计算判罪,对各该项罪判处到徒刑二年为止”,这是指州官、县官、里正、坊正、村正等,一律只判到徒刑二年为止。
法言法语评析和答案070617

法言法语评析1.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
《唐律疏议》1)出自《唐律疏议》2)译文:道德和礼仪是政治教育的根本,刑罚是手段,两者就好像早晨和黄昏,春天和秋天一样互相需要而不可缺少。
3)评价:这是唐代的立法思想之一,也是唐代的立法指导原则。
它强调了封建伦理道德在立法上的作用。
在唐太宗看来,德礼为治国之本,刑罚为治世之用,二者关系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以礼为内容,以法为形式,融礼、法为一体,相互为用。
2.大道之行,天下为公。
先贤与能,讲信修睦。
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
《礼记·礼运篇》1)选自春秋时代孔子的弟子子游所怍的《礼记·礼运篇》,里面描述了“大同社会”的社会景象。
2)译文:在大道施行的时候,天下是人们所共有的,把有贤德、有才能的人选出来(给大家办事),(人人)讲求诚信,崇尚和睦。
因此人们不单奉养自己的父母,不单抚育自己的子女,要使老年人能终其天年,中年人能为社会效力,幼童能顺利地成长,使老而无妻的人、老而无夫的人、幼年丧父的孩子、老而无子的人、残疾人都能得到供养。
3)评价:《礼记·礼运篇》而描绘的“大同”社会景象在私有制占统治地位的时代里闪烁着迷人的光芒。
故自其说问世以来,“世界大同”就成为炎黄子孙孜孜以求的美好境界,大同理想在中国上空一直徘徊了二千余年。
它犹如理想灯塔之光,不仅给失望中的人们不断带来希望,而且更感召着人们为之去做不懈努力。
在中国近代史上,《礼记·礼运篇》的“大同”理想更成为激励中国仁人志士反抗外来侵略和本国衰朽而又暴虐统冶,谋求民族的独立、自由和解放,探寻社会前进发展道路的精神动力之一。
3.敢有恒舞于宫,酣歌于室,时谓巫风;敢有殉于货色,恒于游畋,时谓淫风;敢有侮圣言,逆忠直,远耆德,比顽童,时谓乱风。
惟兹三风十愆,卿士有一于身,家必丧;邦君有一于身,国必亡。
唐律疏议全文

之外全文名例【疏】议曰:夫三才肇位,万象斯分。
禀气含灵,人为称首。
莫不凭黎元而树司宰,因政教而施刑法。
其有情恣庸愚,识沈愆戾,大则乱其区宇,小则睽其品式,不立制度,则未之前闻。
故曰:“以刑止刑,以杀止杀。
”“刑罚不可驰于国,笞捶不得废于家。
”时遇浇淳,用有众寡。
于是结绳启路,盈坎疏源,轻刑明威,大礼崇敬。
《易》曰:“天垂象,圣人则之。
”观雷电而制威刑,睹秋霜而有肃杀,惩其未犯而防其未然,平其徽纆而存乎博爱,盖圣王不获已而用之。
古者大刑用甲兵,其次用爷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笮;薄刑用鞭扑。
其所由来,亦已尚矣!昔白龙、白云,则伏牺、轩辕之代;西火、西水,则炎帝、共工之年。
鷞鸠筮宾于少皥,金政策名于颛顼。
咸有天秩,典司刑宪。
大道之化,击壤无违。
逮乎唐虞,化行事简,议刑以定其罪,画象以愧其心,所有条贯,良多简略,年代浸远,不可得而详焉。
尧舜时,理官则谓之为“士”,而皋陶为之;其法略存,而往往概见,则《风俗通》所云“皋陶谟:虞造律”是也。
律者,训铨,训法也。
《易》曰:“理财正辞,禁人为非曰义。
”故铨量轻重,依义制律。
《尚书大传》曰:“丕天之大律。
”注云“奉天之大法。
”法亦律也,故谓之为律。
昔者,圣人制作谓之为经,传师所说则谓之为传,此则丘明、子夏于《春秋》、《礼经》作传是也。
近代以来,兼经注而明之则谓之为义疏。
疏之为字,本以疏阔、疏远立名。
又,《广雅》云:“疏者,识也。
”案疏训识,则书疏记识之道存焉。
《史记》云:“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
”《汉书》云:“削牍为疏。
”故云疏也。
昔者,三王始用肉刑。
赭衣难嗣,皇风更远,朴散淳离,伤肌犯骨。
《尚书大传》曰:“夏刑三千条。
”《周礼》“司刑掌五刑”,其属二千五百。
穆王度时制法,五刑之属三千。
周衰刑重,战国异制,魏文侯师于里悝,集诸国刑典,造《法经》六篇:一、《盗法》;二、《贼法》;三、《囚法》;四、《捕法》;五、《杂法》;六、《具法》。
商鞅传授,改法为律。
唐律疏议原文及翻译

唐律疏议原文及翻译摘要:I.引言- 介绍唐律疏议的背景和重要性II.唐律疏议原文及翻译- 解释唐律疏议的定义和作用- 列举唐律疏议的几个重要条款及翻译1.家庭成员共同犯罪2.损害他人财物或身体3.监临主守犯罪4.常从犯罪III.唐律疏议的影响和意义- 分析唐律疏议对当时和现代社会的影响- 强调唐律疏议在中国法律史上的地位IV.结论- 总结唐律疏议的价值和启示正文:I.引言唐律疏议是中国古代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出现标志着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成熟。
唐律疏议对于中国古代社会和现代社会都有着深远的影响,它不仅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的严谨性和完备性,也展示了中国古代文化的独特魅力。
本文将详细介绍唐律疏议的原文及翻译,并分析其影响和意义。
II.唐律疏议原文及翻译唐律疏议,全名为《大唐律疏议》,是唐朝时期制定的一部刑法。
唐律疏议共有12篇,500多条,其内容包括了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等各个方面。
唐律疏议的条款既严谨又具体,其规定的犯罪和刑罚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对当时的社会秩序起到了重要的维护作用。
以下是唐律疏议中几个重要条款的原文及翻译:1.家庭成员共同犯罪原文:若家人共犯,止坐尊长。
翻译:如果家庭成员共同犯罪,只追究尊长(家中辈分较高者)的罪责。
2.损害他人财物或身体原文:侵损于人者,以凡人首从论。
翻译:侵犯他人财物或身体者,按照正常的主犯和从犯来论处。
3.监临主守犯罪原文:即其监临主守为犯,虽造意,仍以监主为首,凡人以常从论。
翻译:如果监临主守犯罪,即使最初是由其他人提议,仍然以监临主守为首犯,其他人作为从犯。
4.常从犯罪原文:一起犯罪的共犯,以最开始提议的哪个人为主犯,其他的为从犯,从犯罪轻一等。
翻译:共同犯罪的共犯中,最初提议的人作为主犯,其他人为从犯,从犯的刑罚较轻一等。
III.唐律疏议的影响和意义唐律疏议的出现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唐律疏议的严谨性和完备性为后来的法律制度提供了重要的借鉴和启示。
唐律疏议常见翻译

25诸流配人在道会赦,计行程过限者,不得以赦原。
谓从上道日总计,行程有违者。
26诸犯死罪非十恶,而祖父母、父母老疾应侍,家无期亲成丁者,上请。
27诸犯徒应役而家无兼丁者,妻年二十一以上,同兼丁之限。
妇女家无男夫兼丁者,亦同。
〔一九〕28诸工、乐、杂户及太常音声人,29 诸犯罪已发及已配而更为罪者,各重其事。
30 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
犯加役流、反逆缘坐流、会赦犹流者,不用此律;至配所,免居作。
31 诸犯罪时虽未老、疾,而事发时老、疾者,依老、疾论。
32 诸彼此俱罪之赃谓计赃为罪者25 凡受流放罪刑而在流放途中遇到大赦的罪人,计算其行程超过限期的(每日应走60里),不得因此而赦免。
此条系指从出发之日开始计算,实际行程不符合的。
26 凡犯死罪但不属于十恶类,其祖父母或者父母年老疾病而需要随身伺候,但家里无服丧一年的至亲丁口的,可以上书请求缓刑。
27 凡犯徒刑应当服从劳役但是家里没有其他丁口的,妻子年满21岁的,视为丁口。
妇女犯刑而家中没有丈夫或其他丁口的,亦等同此例。
28 各类工户、乐户、杂户及太常音声人。
29 凡所犯罪行已经明发及已经判罚之后又另犯罪的,应参照前案重判。
30 凡70岁以上,15岁以下,以及残废的人,犯流罪以下的,允许收赎。
犯加役流、反逆缘坐流、会赦犹流的罪犯,不适用此条;到达发配之处后,免除劳作。
31 凡犯罪的时候虽然没有达到高龄、重病,但是事发时已经高龄、重病的人,按照高龄、重病判决。
32 凡双方都可判罪牵涉的赃物,称作计赃罪的人。
诸共犯罪者,以造意为首,随从者减一等。
若家人共犯,止坐尊长;侵损于人者,以凡人首从论。
即其监临主守为犯,虽造意,仍以监主为首,凡人以常从论。
一起犯罪的共犯,以最开始提议的哪个人为主犯,其他的为从犯,从犯罪轻一等。
如果是家人共同犯罪,那么只判尊长的罪(家里辈分啊什么的比较高的那个男性成员),但是如果侵占了别人财物,或损害到别人身体的,那么就要按正常的主犯、从犯来论(不只判尊长的罪)。
唐律疏议原文及翻译

唐律疏议原文及翻译
律疏是唐代的一种法律解释文献,包括《唐律疏议》和《唐律疏议补正》两部分。
以下是《唐律疏议》的部分原文及翻译:
原文:
凡司马、司务、司公、章史、幕僚、诸使、国子监官、谏议、谏院、文案、律表等官并诸司曹、郡县仕官、功曹、主簿、尉丞、伍员尉、胥史仆役等及所有候任署司子孙等官。
及司前官後有典补头官官之子孙敬深惟词讫间二十讫上皆继归至者。
其闻父所过刑条或失律犯科者皆仍纠治查详宜行类同。
刑官不经手纷弛繁归就考判,先上司官皆听分明处具。
文官失律官务勿命初决,当可还律暇期主公自有旨决。
翻译:
所有的司马、司务、司公、章史、幕僚、各种使节、国子监的官员、谏议官、谏院职员、文案以及各级法律表例等官员,包括各级司曹、郡县的仕官、功曹、主簿、尉丞、伍员尉、胥史仆役等以及所有候任署司的子孙后代等官员。
及担任过主管官员之子孙敬当仔细传达,凡20岁以上者,都应遵守家族传统。
对于听闻父亲所犯过的刑罚或违背律法的罪行,都应予以追究和严肃查处,具体将根据实际情况执行。
刑官不得对事情进行随意放宽或放松,必须提交审判,上级主管官员都应认真执行。
文官违背律法的事务,不要先下命令做初步决定,应待律规期满,由主公进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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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文301所有的州、县、乡、里所管辖地界内,百姓有一人行劫或行窃的,以及外界的盗贼进入境内,而管辖下的百姓加以容留止宿,对本管里正处笞五十小板,对对坊正,村正所得罪刑也和甲—正相同。
一县境内有一人行劫或行窃,对县令处笞三十小板,有四人行劫或行窃,加重处刑一等;自里正以上,所管辖的地界以内有盗案发生和杀了人的,对有一处发生窃盗,相同于所管辖地界内有一人行窃盗;有一处杀死了人,相同于一人行强盗,杀人的罪犯,仍依强盗实施抢劫杀人的本罪法条判处。
疏议说:“部内”,是说州,县、乡,里所管辖地界内,百姓有一人行劫或行窃;“和容留止宿行劫或行窃的罪犯”,这是指外界的盗贼进入境内,而管辖下的百姓加以容留止宿:对本管里正处笞五十小板。
律注说“对坊正,村正也相同”,这是说所得罪刑也和甲—正相同。
“有三人行劫或行窃及容留止宿外盗,里正等加罪一等”,有四人行劫或行窃,该杖里正等六十大板。
“县内一人笞三十”,这是说一县境内有一人行劫或行窃,对县令处笞三十小板,“有四人行劫或行窃,加重处刑一等”,有五人行劫或行窃,就处笞四十小板等一类。
律注说“部界内有盗发”,是说自里正以上,所管辖的地界以内有盗案发生和杀了人的。
“每一处按一人论罪”,这是说对有一处发生窃盗,相同于所管辖地界内有一人行窃盗;有一处杀死了人,相同于一人行强盗,所以说“每一处按一人论罪”。
杀人的罪犯,仍依强盗实施抢劫杀人的本罪法条判处,下面条文中有抢劫的,加重罪刑一等”,有杀人的,也加重罪刑一等,与发生强盗相同。
就是对所管辖的地界内有一人进行强盗的,里正等处杖六十大板,虽然不是所管辖地区内的人行强盗,只要是在当地内发生强盗案件,也比照这条办理。
有容留止宿杀人贼犯的,也依照发生强盗的本法条办罪。
每州随着所管辖属的县多少,统通计算判罪,对各该项罪判处到徒刑二年为止。
有发生强盗的,对上人员各加重罪刑一等。
以长官为首犯,副职官为从犯。
疏议说:“每州随着所管辖属的县多少,统通计算判罪,对各该项罪判处到徒刑二年为止”,这是指州官、县官、里正、坊正、村正等,一律只判到徒刑二年为止。
“有发生强盗的,对上人员各加重罪刑一等”,判处到徒刑二年半为止。
上文律注说“对杀人犯同样适用对强盗本罪的法条”,所以知道:杀了人,以及案发的处所,和容留止宿杀人犯,各比照辖区内发生“盗”案对主管人员加处罪刑。
至于统通计算判罪的法条,已在《户婚律》中解释过了。
律注说“以长官为首犯,副职官为从犯”,但是宣扬风教,开导民俗,肃清管辖地界内百姓的犯罪行为,原是长官的职责所在,所以把长官作首犯。
如果刺史、县令的职位空缺无人,用其次的官员来当首犯。
既然是说“把副职官作从犯”,这就是对连坐办罪。
不牵连到下层的主典人员。
管辖下的百姓中间有人行劫、行窃和当地境内发生盗案;以及所管辖下的百姓杀死他人,和境内有人被他人所杀,以上案发后三十天内自己抓获罪犯,以及他人抓获罪犯,对地方主管人员都不予论处;倘若三十天的限期外能抓获罪犯的,追减罪责三等。
至于军役有犯罪的,凡队正、队副以上,折冲都尉以下人员,所得罪名,都比照所管辖的百姓内出征人丁冒名顶替的法律规定,相同于对州、县人员办罪。
疏议说:这是说管辖下的百姓中间有人行劫、行窃,和当地境内发生盗案;以及所管辖下的百姓杀死他人,和境内有人被他人所杀,以上案发后三十天内自己抓获罪犯,以及他人抓获罪犯,“对地方主管人员都不予论处”,一并得免办罪。
倘若三十天的限期外能抓获罪犯的,追减罪责三等。
称为“追减”,是说虽然判结盗案完毕,仍旧可以减轻。
倘若那罪犯是已经奏报处决的,依照《捕亡律》规定“不在追减的法例以内”。
至于军役有犯,是说在行军和带领军人服徭役的处所,如有犯强盗、窃盗和杀人的案件发生,和容留止宿盗贼的,凡队正、队副以上,折冲都尉以下人员,所得罪名,都“比照所管辖的百姓内出征人丁冒名顶替的法律规定,相同于对州、县人员办罪”,这是说队正和队副。
所管辖的团内有一人行劫、行窃,和容留止宿盗犯的,和有在发生盗案的处所,行盗的,对队正、队副各处笞五十小板,倘若是强盗和杀人犯,和被杀案件事发的处所,每一事件发生各按发生盗窃罪加重处刑一等。
对校尉、旅帅比照队正、队副减轻一等。
折冲都尉,果毅都尉比照所管辖的校尉多少,统通计算判罪。
假如所管辖的境界内有一人行劫,行窃,和容留止宿盗犯,对里正处笞五十小板,有三人行劫、行窃和容留止宿盗犯,加重罪刑一等,计算起来队正和里正相等,对团内有一人行劫, 行窃,也处答五十小板,有三人加重罪刑一等,计满二十五人而判罪到徒刑二年为止。
旅帅、校尉,按发生一人处笞四十小板,满二十五人就判罪到徒刑一年半为止。
折冲都尉、果毅都尉如果管,辖三名校尉,属下有三人行劫、行窃和容留止宿盗犯,处笞四十小板,达到七十五人,处徒刑一年半,如果管辖四名校尉,属下有四人行劫、行窃和容留止宿盗犯,处答四十小板,达到一百人判罪到徒刑一年半为止。
“相同于对州,县的人员办罪”,把长官作首犯,副职官作从犯。
卷第二十一斗讼共十五条,疏议说:《斗讼律》,首先论及有关斗殴争讼的判罪条文,其次谈到有关控告诉讼的规定事项。
从秦、汉至晋,并没有《斗讼律》这一篇名称。
到了后魏太和年间,才从“讯律”中分列出《斗律》。
到了北齐,又把有关系讼的规定事项附加上去,合在一起称为《斗讼律》。
到后周,称为《斗竞律》。
到隋朝开皇年间,仍依照北齐的命名称为《斗讼律》,直至现在没有更改它的名称。
在贼盗以后,必须防止斗讼,因此,把它依次列于《贼盗律》的下面。
302所有斗殴的人,处笞刑打四十小板;是以动手打人、举足踢人为例,即用头撞击人这一类举动,也是触犯这一条。
动手举足殴踢他人致伤,以及用其他器物殴打他人未致受伤的,各处杖刑六十大板;因受殴打而出血的是伤。
殴打时,动手举足以外,虽然是执有刀、剑等武器,但不使用它的锋刃,像这一类情况,都同于用其他器物打人的事例。
疏议说:斗殴时,双方相争揪住的叫做斗,双方相对打击的叫做殴。
若动手打人,举脚踢人的,处笞刑打四十小板。
律注说“谓以手足击人者”,是以动手打人、举足踢人为例,即用头撞击人这一类举动,也是触犯这一条。
伤,是说动手举足殴踢他人致伤,以及用其他器物殴打他人未致受伤的,各处杖刑六十大板。
律注说“见血为伤”,是说因受殴打而出血的。
非手足者,叩兵不用刃亦是”,是说殴打时,动手举足以外,虽然是执有刀、剑等武器,但不使用它的锋刃,像这一类情况,都同于用其他器物打人的事例。
问道:殴打人的,是说用手脚殴踢他人.如果有人抓着拖住对方头发,或揪住对方衣领,是否也算是殴打人?答道:条文规定,斗殴是说用手足击人,这一条说明:即使未使人受损伤,但一动手便是犯罪。
至于像对他人拖注两鬓,抓着头发,揪住衣领,扼着咽喉,这已经是对他人实施伤,杀,犯罪情状就当然不轻于殴打人的行为,按例和斗殴的法条相同,在道理上当然没有疑惑的地方。
凡用别的器物殴打他人受伤,以及拔脱头发方一寸以上的,各处杖刑八十大板。
如果殴打他人头部、脸部,使血从耳朵,或从眼睛流出,以及殴打他人身体使人体受内伤吐血的,各照用手足及他物殴伤罪加重处刑二等。
疏议说:凡用别的器物殴打他人受伤,以及拔脱头发方一寸以上的,各处杖刑八十大板。
寸,是说用尺量受伤拔脱无发的部位,该部位纵、横直径各满见方一寸的。
倘若是无发部位见方和歪斜各不相等,即围绕该部位周围量算共有四寸的,就是一方寸标准。
如果殴打他人头部、脸部,使血从耳朵,或从眼睛流出,以及殴打他人身体使人体受内伤吐血的,各照用手足及他物殴伤罪加重处刑二等。
对于被拔脱头发部位不满见方一寸的,只依照斗殴及法条处断。
对于拔脱他人鬓发,也应比照拔脱他人头发的一样治罪。
倘若殴打他人,致鼻子及头部出血的,只比照相同于伤人的法条规定判罪。
殴打他人致人泻血的,按照相同于殴人吐血的法条规定判罪。
303所有因争斗殴的人,使人牙齿折落,将他人耳、鼻毁败破损和残缺的,打伤他人眼睛,又打断他人手指、脚趾;眇,是说打伤他人眼睛,使他人视力受到严重损伤,但还能看见东西。
因打破碎骨头但骨头还未折断的,以及用沸水烫伤和用火烧伤人的;以上罪各处徒刑一年;倘若打断他人两只牙齿,或打断他人两个指头以上以及剃光、割断他人头发的,各判处徒刑一年半。
疏议道:因争斗殴打人使而致人牙齿折落,或将他人耳、鼻毁败破损和残缺的,若是毁败残缺他人口、眼的,也是一样。
“眇一目”,是说打伤他人眼睛,使他人视力受到严重损伤,但还能看见东西,又打断他人手指、脚趾;或因打破碎骨头但骨头还未折断的,以及用沸水烫伤和用火烧伤人的;以上罪各处徒刑一年。
如果用沸水和火去烫烧人,但未使人受伤的,就依照使用他物殴打人的法条规定处断。
“倘若打断他人两只牙齿,或打断他人两个指头以上”,律称“以上者,”即使被打断的牙齿或指头再多,也不再加重他的罪,以及剃光、割断他人头发的:各判处徒刑一年半。
倘若截去他人头发,但未全部截去,还可以束发打髻的:只按照拔脱他人头发方寸以上的罪,处杖刑八十大板。
如果因斗殴拔脱他人头发,并拿去头发占为已有的,依《贼盗律》规定:“本来因为其他原因殴打他人,从而夺取他的财物,计算他的赃物,依照强盗罪论处。
”用铜铁汁伤害人,比照用沸水、烈火伤人的规定处理。
如果拿蛇、蜂、蝎子等咬刺他人,按相同于用其他器物殴打他人的法条规定一样处理。
倘若殴打他人,以致其十指全折,不能拿东西的,及两肢残废,依照笃疾的条文规定判处流刑,发配三千里。
304所有斗殴用兵器刀和箭砍入射人,而砍射不中的,处杖刑一百大板。
兵刃,是说弓、箭、大刀、长矛、小矛这一类的武器。
按照本条斗殴罪规定应判徒刑一年以上的,砍射他人不中的,就依照“斗殴”的法条治罪。
疏议说:因斗殴就用兵器刀和箭砍入射人,而砍射不中的,处杖刑一百大板。
律注说。
“兵刃,是说弓、箭、大刀、长矛、小矛这一类的武器。
”说它是这一类,虽然是用殳、短戟等兵器也都是这一类。
“即殴罪重者”,是说按照本条斗殴罪规定应判徒刑一年以上的,砍射他人不中的,就依照“斗殴”的法条治罪。
假如因斗殴,砍射小功服亲属兄姊不中的,就依照本条斗殴罪判处徒刑一年,不适用砍射他人罪处断。
象这一类,都依斗殴的法律规定判处。
如果用金属刀一类的器物伤害他人,刃是说铜铁器制成,没有大小的限制,可用以杀死人的器物。
因斗殴打他人,折断肋骨的;打他人,损坏两眼视力,因受殴打以致胎儿堕落的,以上各应判处徒刑二年。
堕人胎的人,是说使胎儿母亲在受伤保辜的期限以内,胎儿堕落死去的,受法律处罚。
如果胎儿在母受伤的保辜限期以外堕落死去的,就相同殴人折伤罪一样判刑。
疏议说:“若刃伤”,是说用金属刀一类的器物伤害他人,律注说“刃是说铜铁器制成,没有大小的限制,可用以杀死人的器物”;“及折人肋”,是说因斗殴打他人,折断肋骨的;“眇其两目”,也是说打他人,损坏两眼视力,但还能看到东西的,“堕人胎”,是说怀胎妇女还未临产,因受殴打以致胎儿堕落的;以上各应判处徒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