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疏议的基本结构
唐律疏议的基本内容和篇章结构

唐律疏议的基本内容和篇章结构
唐律疏议是唐代法律的注释和解释,是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的基本内容包括对唐代法律条文的解释和补充规定,旨在帮助司法机关正确理解和执行法律。
唐律疏议的篇章结构通常包括序言、正文和总结部分,每一部分都有其独特的功能和作用。
唐律疏议的序言部分通常用来介绍该部律疏议的背景和目的,明确阐述对唐代法律的解释和补充规定的意图,为全文的阅读提供了一个整体的框架。
在序言部分,往往会指出该律疏议所要解决的问题,以及对应的法律条文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疑难问题,为读者提供了一个清晰的导引,使其对全文的内容有一个整体的把握。
唐律疏议的正文部分是对具体法律条文的解释和补充规定,是全文的核心部分。
在正文部分,往往会根据具体的法律条文逐条进行解释,说明每一条法律条文的具体含义和适用范围,阐明其中的法律原则和精神。
同时,正文部分也会根据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具体案例,对法律条文进行具体的应用和解释,以便司法机关能够正确理解和执行法律,保障法律的公正和有效执行。
唐律疏议的总结部分通常用来对全文的内容进行概括和总结,强调对唐代法律的正确理解和执行的重要性,提出对司法机关和法律工作者的具体建议和要求,以促进法律体系的完善和规范。
总结部分往往会强调法律的权威性和约束力,强调法律的尊严和公正,为司法机关提供了一个明确的指导,使其能够更好地履行法律职责,维
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唐律疏议的基本内容和篇章结构是非常重要的,它不仅帮助司法机关正确理解和执行法律,还促进了法律体系的完善和规范。
通过对唐律疏议的深入研究和理解,可以更好地认识和把握中国古代法律体系的精神和特点,为当代法律体系的建设和完善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启示。
《唐律疏议》结构及书名辨析

《唐律疏议》结构及书名辨析
《唐律疏议》是唐代官制综合性史料,由陆贽完成。
它的书名是“唐律疏议”,其中“唐律”是指唐朝的法律,“疏议”是指对法
律的议论和解释。
《唐律疏议》的结构包括六部分:第一部分是官制,第二部分是刑法,第三部分是刑官,第四部分是官制,第五部分是经学,第六部分是其他。
其中,官制包括各级官员的职责、任免、职称等;刑法包括刑事案件的审理、判决和处罚等;刑官包括刑官的职责、任免等;官制包括官员的任免、职称等;经学包括政治、经济、文学等;其他包括礼仪、军事等。
唐律疏议的篇名和篇数

唐律疏议的篇名和篇数1. 引言唐律疏议是唐代的一部重要法典,由唐太宗李世民下令编纂,历时多年才最终完成。
这部法典共分为十二卷,每卷都有不同的篇名和篇数。
本文将详细介绍唐律疏议的篇名和篇数,并对其中的内容进行深入分析。
2. 第一卷:刑法总则(五十五篇)第一卷是唐律疏议中最重要的一卷,共包含了五十五篇。
这些篇章涵盖了刑法总则的基本原则、刑罚种类、量刑标准等内容。
在这些篇章中,有些是关于刑罚种类和适用范围的规定,如《杀人》、《伤人》、《盗窃》等;还有一些是关于量刑标准和判决程序的规定,如《故意杀人量刑标准》、《盗窃罪与行窃罪区别及量刑标准》等。
第一卷中还有一些特殊情况下的规定,如《妻子被奸杀之例》、《犯盗窃罪后悔自首之例》等。
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唐代社会的法律观念和价值取向。
3. 第二卷:战争罪(十一篇)第二卷是关于战争罪的规定,共包含了十一篇。
这些篇章主要涉及到军队中的罪行和相应的刑罚。
其中,《军队内部犯杀人、伤人之例》、《军队内部犯盗窃之例》等篇章规定了军队中特殊情况下的刑事责任和量刑标准。
此外,还有一些关于战俘和俘虏的规定,《敌方俘虏如何处理之例》、《敌方俘虏逃跑之例》等。
这些规定体现了唐代对于战争法律的重视,并且为保护战俘权益提供了一定的保障。
4. 第三卷:财产罪(十八篇)第三卷是关于财产罪的规定,共包含了十八篇。
这些篇章主要涉及到盗窃、抢劫、贪污等财产犯罪行为以及相应的刑罚。
其中,《盗窃罪与行窃罪区别及量刑标准》、《抢劫罪与抢夺罪区别及量刑标准》等篇章规定了不同财产犯罪行为的界定和相应的量刑标准。
此外,还有一些关于受害人权益保护的规定,《盗窃财物赔偿之例》、《被盗窃财物追回之例》等。
这些规定体现了唐代对于保护私人财产权益的重视。
第四卷是关于伤害罪的规定,共包含了十三篇。
这些篇章主要涉及到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伤害犯罪行为以及相应的刑罚。
其中,《故意杀人量刑标准》、《故意伤人量刑标准》等篇章规定了不同伤害犯罪行为的界定和相应的量刑标准。
唐律疏议的基本内容和篇章结构

唐律疏议的基本内容和篇章结构
《唐律疏议》是唐代的一部刑律学著作,由唐律疏议五法官员编撰。
这部书主要内容为对唐代法律条文的解释和评论,旨在帮助司法官员正确适用法律。
这部书共分为六卷,具体的篇章结构如下:
第一卷:疏议
这一卷主要对唐代法律条文进行解释和评述,通过具体案例、引用典籍等方式对法律条文进行阐释,旨在帮助司法官员理解和应用法律。
第二卷:律例
这一卷主要收录了唐代法律条文的内容,按照刑法、刑诉、司法组织、刑责和刑狱五个方面进行编排,每个条文后面配有疏议进行解释。
第三卷:刑罚
这一卷主要对唐代的刑罚进行详细的介绍,包括各种罪行的刑罚类型和刑期,以及刑罚的执行方式等内容。
第四卷:集论
这一卷主要是对唐代法律理论进行总结和梳理,对法律的起源、目的和原则等进行阐述,旨在提高司法官员的法律理论水平。
第五卷:考采
这一卷主要收录了唐代法律条文的考订和采撷内容,对相同或相似的法条进行整理和归类,旨在提供法律应用的参考。
第六卷:问答
这一卷主要以问答形式进行,对读者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并对一些常见的法律问题进行讨论,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法律。
总的来说,《唐律疏议》内容丰富,涵盖了法律条文的解释、刑罚的描述和对法律理论的探讨等方面,通过案例分析和理论阐述,帮助司法官员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
唐律疏议.doc

一、《唐律疏议》(亦称《唐律疏义》)成为唐律代表的原因1、是唐朝最强盛的时候制定的(一般认为即《永徽律疏》,也有认为是《开元律疏》),反映了盛唐时的社会面貌2、完整地保存了唐朝的律文和疏解3、保存了大量的令、格、式等内容二、《唐律疏议》法条的格式——律条——疏文(议曰、问答)——注文三、《唐律疏议》的篇章结构:《名例》——相当于刑法总则《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相当于实体法《捕亡》、《断狱》——相当于程序法四、《名例》内容介绍(57条)1、《名例》在封建法典中名称、位置的变化:2、《名例》的主要内容(1)确认封建五刑制笞刑、杖刑、徒刑、流刑、死刑五刑二十等——绞:用帛、绳等勒死,或作绞刑架绞死,可保留全尸,西周时就有。
作为法定刑罚最早见于北齐、北周。
由弃市发展而来,魏晋以后弃市即绞。
以后除元以外,各代均有,包括民国时期,北洋政府、国民党政府都曾规定死刑用绞。
(2)规定“十恶”不赦罪名(3)规定对贵族官吏犯罪减免刑罚的原则和制度A、议——八种贵族犯死罪,司法机关必须报请皇帝裁决,犯流罪以下可减等执行刑罚。
明清规定犯流罪以下也必须奏请。
亲、故、贤、能、功、贵、勤、宾B、请——三种贵族官员犯死罪,司法机关可以提出建议,仍由皇帝决断,犯流罪以下则减一等执行刑罚。
——皇太子妃大功亲以上亲属——“八议”之人期亲以上亲属——五品以上官员C、减——三种贵族官员犯流罪以下罪行可减一等执行刑罚,始于隋律。
——享受“议”、“请”的贵族官员——六、七品官员——五品官以上贵族官员的直系亲属D、赎——三种贵族官员犯罪可用钱赎罪——享受“议”、“请”、“减”的人——八、九品官员——享受“减”的贵族官员直系亲属D、当——即“官当”,品官依官职高低减免刑罚施行原则:——贵族、官员犯罪可先适用议、请、减,然后再适用官当,最后适用赎——贵族、官员犯十恶不享受议、请、减等优遇(4)确立定罪量刑主要原则A、老幼残疾人犯罪减免刑罚原则老:70岁以上、80岁以上、90岁以上幼:15岁以下、10岁以下、7岁以下废疾:——一级:一目盲、耳聋——二级:痴哑、侏儒、一肢残——三级:癫狂、二肢残、双目盲原则:——70岁以上,15岁以下及废疾一二级犯流罪以下,可收赎——80岁以上,10岁以下及废疾三级犯死罪,可上请——90岁以上,7岁以下犯死罪,一般不予追究B、“公罪”从轻、“私罪”从重原则二者的区分,最早见于秦汉,唐律将其法典化、原则化公罪:由于承办公事不力、失误或差错造成的犯罪私罪:为了私利而犯罪(如盗窃、假公济私、曲法徇情、营私舞弊、诈欺皇帝等)C、自首减免刑罚原则秦代已有,汉代趋于成熟,唐律达到详备唐律关于自首的规定a、自首的方式——罪犯本人自首——罪犯请人代为自首——依照法律应当为罪犯隐瞒罪行的人代罪犯自首或提出控告——犯“缘坐”之罪期亲以内的亲属将罪犯捕送官府并对其提出控告注:缘坐——古代连带处罚罪犯一定范围内亲属的制度。
《唐律疏议》四庫全書總目唐律疏議提要

《唐律疏议》四庫全書總目唐律疏議提要唐律疏義三十卷,唐太尉、揚州都督、趙國公長孫無忌等奉敕撰。
風俗通稱「皋陶謨:虞造律」,尚書大傳稱「夏刑三千,周刑二千五百」,是為言律之始。
其後魏李悝著法經六篇:一盜法,二賊法,三囚法,四捕法,五雜法,六具法,商鞅受之以相秦。
漢蕭何益戶、興、廄三篇為九篇,叔孫通又益旁章十八篇,張湯越宮律二十七篇,趙禹朝律六篇,合六十篇,馬融、鄭康成皆嘗為之章句。
魏世刪約漢律,定增十九篇,就故五篇,合十八篇。
晉復增損為二十篇。
南北朝互有更改,漸近繁密。
隋文帝開皇三年,敕蘇威、牛宏等更制新律,除死罪以下千餘條,定留五百條,凡十二卷:一名例,二衛禁,三職制,四戶婚,五廄庫,六擅興,七盜賊,八鬥訟,九詐偽,十雜律,十一捕亡,十二斷獄。
史稱其「刑網簡要,疏而不失」。
唐太宗詔房玄齡等增損隋律,降大辟為流者九十二,流為徒者七十一,而大旨多仍其舊。
高宗即位,又命長孫無忌等偕律學之士,撰為義疏行之,即是書也。
論者謂唐律一準乎禮,以為出入得古今之平,故宋世多採用之。
元時斷獄,亦每引為據。
明洪武初,命儒臣同刑官進講唐律。
後命劉惟謙等詳定明律,其篇目一準於唐;至洪武二十二年刑部請編類頒行,始分吏、戶、禮、兵、刑、工六律,而以名例冠於篇首。
本朝折衷往制,垂憲萬年,欽定大清律例,明簡公平,實永為協中弼教之盛軌。
臣等嘗伏讀而紬繹之,凡唐律篇目,今所沿用者,有名例、職制、賊盜、詐偽、雜犯、捕亡、斷獄諸門;其唐律合而今分者,如戶婚為戶役、婚姻,廄庫為倉庫、廄牧,鬥訟為鬥毆、訴訟諸門;其名稍異而實同者,如衛禁為宮衛,擅興為軍政諸門。
其分析類附者,如關津留難諸條,唐律入衛禁,今析入關津;乘輿服御物、事應奏不奏、驛使稽程、以財行求諸條,唐律俱入職制,今分析入禮律之儀制、吏律之公式、兵律之郵驛、刑律之受贓;謀殺人諸條,唐律入賊盜,今析入人命;毆罵祖父母父母諸條,唐律並入鬥訟,今析為兩條,分入鬥毆、罵詈;又姦罪、市司平物價、盜決隄防、毀大祀丘壇、盜食田園瓜果諸條,唐律俱入雜律,今分析入刑律之犯姦、戶律之市廛田宅、工律之河防、禮律之祭祀。
_唐律疏议_结构及书名辨析

・专题论文・《唐律疏议》结构及书名辨析钱大群 提 要:唐永徽三年为“律”制订的“义疏”系解释和说明律文及注文的,疏的内容分为职能不同的“议”及“问答”两种形式。
义疏制订后,律及疏统称为《律疏》。
《律疏》一书到宋代逐渐被称为《唐律疏义》,尚与“义疏”原义及唐时解经传统相符。
至清代则趋向称《唐律疏议》,盖时人见“疏”下有“议曰”字样而牵强名之,实脱离了唐“义疏”之本义。
关键词: 唐律疏议 结构 书名唐代的刑律在永徽四年(653年)之前,都没有疏文,但一直有《注》文,《武德律》、《贞观律》及《永徽律》都是这样。
永徽四年开始,刑律才有了疏文。
唐律的律文(含注文)同疏文一起,在当时称为《律疏》。
《律疏》在宋代被称为《唐律疏义》,但已经有称为《唐律疏议》的版本。
而到了清代及近代则趋向于称之为《唐律疏议》。
对这种情况,有必要进行一些辨析及做适当的评论。
一 法律解释带来了《唐律疏议》的产生我国关于刑法的解释历史悠久,源远流长。
史书记载战国时期当时的“法官”就有解答法律询问的职责:“郡县诸侯一受赍来之法令,学问其所谓。
吏民欲知法令者,皆问法官。
”①出土的秦墓竹简中的《法律答问》,是当时官府上级对下级解释法律的法定形式。
西汉董仲舒提倡以“《春秋》决狱”,开用儒家经义解释法律与审断案件的先河,直接推动了东汉“经义解律”之盛行。
当时被皇帝认可的“郑氏章句”实际就是汉律的有权解释本。
到了晋朝,西晋的张斐、杜预“兼采汉世律家诸说之长”,对法律做专门的解释被皇帝认可,史称“张杜解律”、“张杜律注”。
唐代对律文的疏解是古代社会解律经验的集中体现。
唐律的解释主要是继承晋朝“张杜律”正确定罪判刑的解释传统,而不是主要继承汉代“郑氏章句”经义解律的传统。
同唐律相比,现代刑法法律解释上的最大特点是,除律文本身的解释外,大部分的解释都在刑法本身之外进行,另外公布使用,而不作为刑法本身的一部分。
但是唐律的各种解释,基本上都包括在《唐律疏议》这一部刑律之内,即律条和解释统一于一典之内,合为一体。
唐律疏议的简要情况

唐律疏议的简要情况
唐律疏议的简要情况
唐朝的疏议是唐朝的重要的法律文献,从唐朝岁月,此间的法律文献总结阐述
唐朝的官方政策,如果唐帝国朝廷在某个地区推行特定政策,疏议将会以文献形式作为下发到全国的有效性考核文献。
唐律疏议是指帝国朝廷给各级官员的行政指导与检查,从给官员的审查由君政、科舆科、阁议等组成,以疏议形式规定各级官员对各科义务与责任。
它由三部分组成:疏部、缮部和缮议部;第一部分是以宪章疏书为主,内容包括宪诰、造条、典损等;第二部分是缮部,以内记本为主,主要内容是唐朝政权史料;第三部分是缮议部,主要补充补充宪章疏书、内记本和郡县条例,可全面反映唐朝政治文化的综合风貌。
唐律疏议为研究唐朝的政治形势提供了宝贵的资料。
例如,可以从中记录发现
宪宗统治下的政治状况、收藏宪宗统治时期的特色文化成果和与当时国家和民族精神有关等等。
通过唐律疏议,人们可以洞察当时的社会形势,直接感受当朝文化和政治的发展史。
总之,唐律疏议是唐朝的重要的文献,也是研究唐朝政治运动的重要文献来源,为人们了解唐朝提供了一种非常重要的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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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的基本结构
现存《唐律疏议》为12篇30卷502条,其篇目名称及体例结构与隋《开皇律》相同。
第一篇《名例律》,6卷57条,具有统率全律的作用。
“名者,五刑之罪名;例者,五刑之体例。
名训为命,例训为比,命诸篇之刑名,比诸篇之法例。
”它主要规定五刑、十恶及各种刑罚适用原则,集中体现了唐律的精神实质。
第二篇《卫禁律》,2卷33条,是关于宫廷保卫及防范国家安全方面的法律。
由于直接关系到皇帝的安全与国家的安危,所以,列在相当于总则性质的《名例律》之后,相当于分则的各篇之首。
第三篇《职制律》,3卷59条,是关于国家机构编制、各级官吏管理及驿传(通讯)方面的法律,关系到治吏及调动各级官吏的积极性,提高国家机器的运转效能,其地位仅次于《卫禁律》。
第四篇《户婚律》,3卷46条,是关于户籍、土地、赋役和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
由于关系到国家的财政收入,人口的统计与掌握,上下情报的沟通与送达,亦十分重要。
第五篇《厩库律》,1卷28条,是关于牲畜饲养、管理、使用及国家仓库管理方面的法律。
第六篇《擅兴律》,1卷24条,是关于军事部署、军队调动及工程兴造方面的法律,关系到军权的控制与劳动力的管理和使用。
第七篇《贼盗律》,4卷54条,是关于镇压颠覆国家政权、惩治侵犯人身及财产安全方面的法律。
它继承了《法经》中“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的立法宗旨,在各篇中量刑最重。
第八篇《斗讼律》,4卷60条,是关于斗殴与告诉方面的法律。
第九篇《诈伪律》,1卷27条,是关于惩治伪造、诈骗性犯罪方面的法律。
第十篇《杂律》,2卷62条。
主要将难以列入其他各篇的法律集于此篇,涉及内容十分广泛,包括买卖、借贷、市场管理、伪造货币、赌博、纵火、决堤、犯奸及交通安全等方面,故其条文最多。
第十一篇《捕亡律》,1卷18条,是关于缉捕和处罚逃亡兵丁、罪犯、奴婢等方面的法律。
第十二篇《断狱律》,2卷34条,是关于囚禁罪犯、取证、审讯、判决及法官责任等诉讼方面的法律。
从唐律的内容看,以上十二篇可以分为三部分:第一篇相当于近代法律之总则,第二至十篇相当于近代法律之分则,第十一、十二两篇及第八篇的部分内容相当于近代法律之程序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