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唐律疏议中的礼法结合----读《唐律疏议》有感

合集下载

浅谈《唐律疏议》的法律思想

浅谈《唐律疏议》的法律思想

浅谈《唐律疏议》的法律思想《唐律疏议》是中国古代封建法典的集大成之作,其在中国法制史上起到了承前启后的作用,吸纳前代立法成就,深刻贯彻儒家“引礼入法”与“礼法结合”的基本精神,该法典贯彻“德礼为正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基本原则,被后世评价为“一准乎礼,而得古今之平。

”,该法典作为中华法系的代表之作,总括言之,《唐律疏议》的基本精神主要体现在对封建等级特权的维护、对父权的确认和对小农经济的维护。

(一)对封建等级特权的维护《唐律疏议》对于封建等级特权的维护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即对君主绝对权威的维护、对等级特权的确认、以及对良贱之间不平等的规定,在法律规定的精神和罪名中皆有体现。

(1)唐律对封建君权的维护:古代封建法典究其根本是维护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的大一统统治,皇帝享有最高的权利,唐律中的“十恶”重惩中所涉及的四项罪名,即谋反、谋叛、谋大逆、大不敬这四项侵害皇权或者侵害皇帝人身等犯罪被处以极刑,十恶严惩,绝不待时,不允许适用议、请、减、赎、当,体现了对最高的君权的维护。

(2)唐律对等级特权的确认。

唐律对等级特权的确认主要在适用法律方面,不同等级享有议、请、减、赎、当的制度。

“议”是指“八议”,该制度源于西周的“八辟”制度,是指对于亲、故、贤、能、功、贵、勤、宾等八类人犯罪享有直诉于皇帝,酌情处理的特权;八议之下对于官员还享有上请的特权,享有减刑和赎刑的特权,且官吏可以以官阶折抵刑期,不仅当前的官可以进行折抵,之前的官品也可以进行折抵。

(3)唐律中的良贱不平等。

唐律对等级权利的维护,还体现在良贱不平等的规定上。

首先是贱民和良民的人格不平等,贱民不能告发主人;主人和贱民有权受到惩罚。

如果主人杀死了奴隶,惩罚就会减轻,而如果奴隶杀死了主人,惩罚就会加重。

(二)对父权的维护《唐律疏议》的另一精神也是儒家原则融于法律的具体体现,在封建社会,君主是天下之父,因此要维护君权,也就是要维护家庭之内的父权。

该律对父权的确认主要体现在对父权的确认,在立法精神中和民事法律中皆有体现。

浅谈《唐律疏议》的法律思想

浅谈《唐律疏议》的法律思想
确实从这句话我们可以读出唐律疏议刑表礼里的法律思想儒家思想在唐律中占据主导地位唐代礼法之结合证明了存在于礼制中的原则与制度进入了法律元朝王元亮在唐律释文序中准确的归纳出了唐律疏议礼刑互为表里的实质
浅谈 《 唐 律疏议》的法律思想
周 连金
( 7 1 0 0 6 3 西北政 法大学 提 , “ 夫 为 妻 纲 ” 的意 义 超 出 了 家庭 关 系 的范 畴 ,它 已成 为古 代 政 治 的 理论 基 石 之 一 ,以之 为 原 则而 建 立 的一 套 夫妇 关 系 的 秩序 ,正 是 中 国传 统 政治 统 治 秩 序 的重 要

环。
摘 要 :《 唐律 疏议 》 是 一部 以刑 法为 主 、 诸 法合 体 的法典 , 从 法 学研 究 的角 度 看 , 《 唐律 疏议 》是 我 国现 存 最 早 、最 完 整 的封建 法律 著作 , 集封建 法律 之 大成 , 承 上启 下 , 影 响深远 。《 唐 律疏议》系统化、周 密化地总结了各朝代 的立法经验及其 司法 实践 ,调 整 唐 朝 各 个 方 面 的社 会 关 系 , 内容 十分 丰 富 ,现在 , 鄙人从 “ 德 礼为本 ,刑法为用”、 “ 维护三纲”、 “ 维护等级 特 权” 三个 方 面来浅 谈 一下 《 唐律 疏议 》的 法律 思想 。 关 键词 :唐 律 ;儒 家 ;刑法 ;特 权 ;三纲
的优遇 , 集中体现在议 、 请 、减、 赎 、当为代表的等级特权上面。
议 就 是 八 议 ,即议 亲 、议 故 、议 贤 、议 能 、议 功 、议 贵 、 议 勤 、议 宾 。对 此八 种 人 ,犯 流罪 以下 减 一 等 ;在 犯 死 罪 时 , 司法 机 关 要将 其 罪 状 写 明并 注 明 该 犯应 属 哪 一议 ,议 状 上 报 给 皇帝 ,皇帝 召集 重 臣集 议 , 以决 定是 否 减 免 。请 适 用 于 皇 太子 妃大 功 以上 亲 属 ,应议 者期 以上 亲 属 及 孙 、五 品 以上 官 。 减适 用 于七 品 以上 官 ,及 应请 者 的近 亲 属 ,其 若 犯 流 以下 之 罪 ,各 减一 等处 罚 。赎 即以金赎 罪 ,使用 的对 象 很广 泛 ,凡 是议 、请 、 减范 围者 ,九 品 以上 官及 七 品 以上官 之近 亲属 , 犯 有 流罪 以下 , 听赎 。当 ,称为 官 当 ,凡是 官 员犯 罪 ,皆可 以官 品抵 当徒 流刑 。 2 . 良 贱异 法 良贱 的 划分 是 古 代 社会 最 广 泛 、最 具 体 的一 种社 会 等 级 划 分 。 唐代 的社 会 构成 分 为 良人 和贱 民两 个 阶 层 。 《 唐 律疏 议 》 里面规定 “ 奴 婢 贱 人 ,律 比畜 产 ” , “ 奴婢 视 同资 财 ,即合 由 主 处分 ”。唐 律还 禁止 良贱 通婚 , 《 唐 律疏 议 》云 : “ 人 各有 藕 , 色 类 须 同。 良贱 既 殊 ,何 宜 配 合 。” 此 外 ,在 诉 讼 制 度 方 面 , 唐 律 还规 定 了部 曲 、奴婢 告主 人 皆绞 ,而主 人告 发部 曲 、奴 婢 , 即使 是 诬 告 ,也 不 在 坐 限 ,反 映 了贱 民和 良人之 间判 若 云 泥 的 等级 区分 和法 律地 位 。 维护等级秩序 ,是唐律在立法上 的最高宗 旨,上述 内容便

唐律疏议读后感

唐律疏议读后感

唐律疏议读后感唐律疏议是一部关于唐代法律的评论和解释的书籍,由唐代法学家陆德明所著。

这部书对唐代的法律条文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和评论,为我们了解唐代法律制度和社会风貌提供了重要的资料。

在阅读完唐律疏议后,我深受启发,对唐代法律制度和社会风貌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并对陆德明的学识和见解表示由衷的敬佩。

唐代是中国历史上一个辉煌的时期,其法律制度也是相当完备和严密的。

唐律疏议通过对唐代法律条文的解释和评论,为我们呈现了一个相当立体和具体的唐代社会。

书中对于刑法、官职制度、婚姻家庭、财产继承等方面的法律条文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和评论,使我们对唐代社会的运行机制和法律规范有了更为清晰的认识。

在书中,陆德明对唐代刑法的规定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和评论,对于不同的犯罪行为和刑罚进行了分类和说明。

他还对刑法的适用条件和程序进行了详细的阐述,使我们对唐代刑法的运行机制有了更为深入的了解。

同时,陆德明还对唐代官职制度、婚姻家庭、财产继承等方面的法律规定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和评论,使我们对唐代社会的组织结构和法律规范有了更为全面的认识。

通过阅读唐律疏议,我深刻地感受到了陆德明对唐代法律的深刻理解和丰富知识。

他对唐代法律制度的解释和评论,不仅仅是熟悉法律条文的表面意义,更重要的是深入挖掘其背后的历史、社会和文化内涵。

他对唐代法律制度的分析和评述,不仅仅是对法律的理解和运用,更重要的是对社会规范和价值观念的思考和反思。

陆德明的学识渊博,见解独到,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通过阅读唐律疏议,我对唐代法律制度和社会风貌有了更为深入的了解。

唐代是一个法治严明、社会秩序井然的时期,其法律制度和社会规范对当时社会的稳定和繁荣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唐律疏议通过对唐代法律条文的解释和评论,为我们呈现了一个丰富多彩、立体丰满的唐代社会。

通过对唐律疏议的阅读,我对唐代社会的组织结构、法律规范和社会风貌有了更为清晰的认识,对唐代法律制度和社会风貌有了更为深入的了解。

在阅读唐律疏议的过程中,我深受陆德明的学识和见解所感染。

浅析《唐律疏议》

浅析《唐律疏议》

浅析《唐律疏议》【摘要】纵观中国历史,唐代在中国封建发展壮大中历史地位是毋庸置疑的。

《唐律疏议》是中国传统法典的楷模与中华法系形成的标志,是古代中国法典中的集大成者。

【关键词】唐律疏议法律思想主要内容历史地位《唐律疏议》原名律疏;又名唐律、唐律疏议、故唐律疏义,唐朝刑律及其疏注的合编,亦为中国现存最古、最完整的封建刑事法典,共三十卷。

《唐律疏议》又称《永徽律疏》,是唐高宗永徽年间完成的一部极为重要的法典。

高宗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长孙无忌、李绩等在《贞观律》基础上修订,如将原《贞观律》名例篇中的“言理切害”,更为“情理切害”,并作郑重说明:“旧律云言理切害,今改为情理切害者,盖欲原其本情,广思慎罚故也。

”最终,奏上新撰律12卷,是为《永徽律》。

鉴于当时中央、地方在审判中对法律条文理解不一,每年科举考试中明法科考试也无统一的权威标准的情况,唐高宗在永徽三年下令召集律学通才和一些重要臣僚对《永徽律》进行逐条逐句的解释,“条义疏奏以闻”,继承汉晋以来,特别是晋代张斐、杜预注释律文的已有成果,历时1年,撰《律疏》30卷奏上,与《永徽律》合编在一起,于永徽四年十月经高宗批准,将疏议分附于律文之后颁行。

计分12篇,共30卷,称为《永徽律疏》。

至元代后,人们以疏文皆以“议律”字始,故又称为《唐律疏议》。

由于疏议对全篇律文所作权威性的统一法律解释,给实际司法审判带来便利,以至《旧唐书·刑法志》说当时的“断狱者,皆引疏分析之”。

疏议的作用至重,学者杨鸿烈在《中国法律发达史》一书中认为,“这部永徽律全得疏议才流传至今”。

《唐律疏议》是中国现存第一部内容完整的法典,也是中国古代法典的楷模和中华法系代表作,在世界法律史上有很高声誉和地位。

下面就其法律思想、主要内容和历史地位来谈谈个人的看法。

首先,从法律思想上来看,主要可以分为三个方面:一、“德礼为本,政教为用唐代,统治阶级在认识上把礼义道德的作用和法律的作用,在儒家思想原则上统一起来,大大丰富了儒家礼法结合的思想,形成了完整的礼主刑辅、礼法结合的思想体系。

最新-论《唐律疏议》之礼治精神与法治精神的对立与统

最新-论《唐律疏议》之礼治精神与法治精神的对立与统

论《唐律疏议》之礼治精神与法治精神的对立与统一齐汇论《唐律疏议》之礼治精神与法治精神的对立与统一齐汇清华大学法学院唐高宗永徽年间颁布实行的《唐律疏议》是唐朝立法的杰出成果,是中华法系的传世之作。

唐律总结和发展了以往历代立法的经验,将封建立法推向高峰,并对后代的立法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

中华法系之最大特点莫过于将礼与法的双重标准作为对人们行为规范的准则。

法律由其本身的价值标准及内在逻辑结构所决定,它要求所指向的对象具有同等的身份。

而中国古代早在上古时期就已经形成了以礼为核心的礼有等差的宗法制社会。

其强调亲亲也,尊尊也,长长也,男女有别,此不得与民变更者也的宗法信条。

在传统的农业社会,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造成人们安土重迁、聚族而居的生活习惯和居住方式,人们多生活在几世同堂且基本上由同姓宗族构成的家庭社会之中。

亲属关系成为人们主要的社会关系,亲情义务渗透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

当古代社会面对着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治社会与礼有等差的封建法治社会时,其内部根源往往产生不可回避的矛盾,而这种矛盾又集中体现在基于伦理关系而形成的亲情义务和以国家统治为基础的法律义务之间。

作为社会的每一个个体,古人往往肩负着两项重大的义务作为家族内部成员,其肩负着同宗共财同居相为隐为亲复仇尊长卑幼等家庭伦理道德的义务;作为社会的一员,其同时又肩负着守法的法律义务。

两种不同的义务,赋予了古人两种不同的身份,即亲情身份与法律身份。

如何协调亲情与法律之间的冲突,使他们能够更有效的共同维护社会的存续,这是中华伦理法在不同的朝代所探求的一个共同的问题。

情法并立,互为轻重;既不以法伤情,又不以情淹法,共同为治-------这是传统的中国文明所确立的二者的关系原则。

在唐代,封建等级制度已经非常的完备,封建礼教的思想已经深入人心。

早在两晋时期,统治者就认为礼治是法制的灵魂。

贵贱有等,长幼有序的儒家礼治思想成为晋代法制的指导思想。

在南北朝时期,纳礼入律的思想进一步加强这也为日后唐律中礼法之完备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开礼法之先河。

从唐律疏议礼与律的关系,谈谈对这部中华法系的理解与认识

从唐律疏议礼与律的关系,谈谈对这部中华法系的理解与认识

从唐律疏议礼与律的关系,谈谈对这部中华法系的理解与认识
《唐律疏议》作为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品,深入阐述了礼与律的关系,对于我们理解中华法系有着重要的意义。

首先,在唐律中,礼与律是相辅相成的关系。

礼作为社会道德和行为规范的集合,为法律提供了基础的价值导向。

律则是对这些道德和规范的具体执行和保障。

唐律的一个核心观点是“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这意味着在治理社会时,道德和教育应作为主要手段,而法律则起到辅助的作用。

其次,唐律展现了中华法系的一个重要特点,即“以法入礼”。

这意味着将法律元素融入到传统的礼仪制度中,使法律不仅是一种行为规范,更成为社会文化的一部分。

这种做法强化了法律在社会中的地位和影响力。

此外,《唐律疏议》还反映了中华法系的综合性特点。

它不仅关注法律条款的制定和执行,更重视法律与社会背景、文化传统、道德观念之间的互动关系。

这种综合性视角使得中华法系具有更加深厚的文化根基和社会基础。

最后,从《唐律疏议》出发,我们可以看到中华法系强调的是整体性和系统性。

律与礼的关系并非孤立存在,而是构成了一个完整的社会治理体系。

在这个体系中,各种元素相互关联、相互影响,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综上所述,《唐律疏议》所体现的礼与律的关系,以及中华法系的综合性和系统性等特点,为我们提供了一个理解中华法系的重要视
角。

通过对这部法典的深入研究,我们可以更好地认识和理解中华法系在历史发展中的地位和影响,并从中汲取智慧和启示。

浅议礼法结合思想与唐律疏议

浅议礼法结合思想与唐律疏议

浅议礼法结合思想与《唐律疏议》外交学院国际法系李潜200914033【摘要】自春秋战国出现成文法典,至《唐律疏议》完成以来,从各种角度阐释中国历代成文法典的立法原理,言人人殊。

然而,唐律一直以来被人们认为是具有先进成就的,对后世影响巨大的成文法典,因此其立法原理一向为治法史者所关注。

无论《唐律疏议》中凝结了多少优秀而富有传统的立法思想,其中有一条都是万万不可为人忽视的,那便是“礼法结合”的思想。

本文就结合《唐律疏议·名例律》前言的内容与《唐律疏议》中的相关法条及注释谈一谈礼法结合思想与《唐律疏议》。

【关键词】唐律疏议、礼法结合、德主刑辅【正文】唐高宗永徽年间颁布的《唐律疏议》是唐王朝杰出的立法成果,是封建法典的楷模,亦是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

唐律总结和发展了历代立法的经验,将封建立法推向了高峰,对后世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

在《唐律疏议·名例律》前言中就提到了:“德礼为政教之本,刑法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可见唐律中已经渗透了礼法并用或是礼法结合的思想。

那么,一部浩瀚的唐律是如何将礼与法结合得如此完美的呢?本文试从以下方面略作探讨。

一、礼在中国古代法制中的地位在中国古代法律中,礼占有着重要的位置,“为政先礼,礼为政本”,礼既是道德规范,又是法律规范。

在唐王朝以前,秦始皇以法治国,而西汉初期,出现了经过改造的黄老之学,但此时已演化成为已演化为以儒、道、法相互渗透为特点了。

自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来,儒家思想逐渐成为了主导思想。

当然唐王朝也不例外,以儒家思想作为其统治思想。

而它又集中体现为礼。

唐律作为唐统治阶级的统治工具,也竭力地体现了以礼为本的重要思想。

《唐律疏议·名例律》“十恶”条“疏议”说:“礼者君之柄”。

还说:“礼有等级不同。

”后人也有不少认为唐律是“一准乎礼”。

①在具体的条文上,唐律以礼为本的思想集中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唐律捍卫封建特权制度下的礼法思想在中国漫长的封建历史当中,由于特权思想与宗法亲情对阵个社会的深重影响,中国古代法律仍在很大程度上向宗法伦理倾斜。

简述《唐律疏议》的特点.

简述《唐律疏议》的特点.

《唐律疏议》是唐朝的一部重要法律,具有以下特点:
内容丰富:唐律共十二篇,五百零二条,其内容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构成了完整、严密的封建法网。

法律形式与内容统一:唐律注重法律形式的完备,强调法律的统一和一致性。

在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注重法律的公正性和合理性,以保障社会的稳定和繁荣。

礼法结合:唐律将礼教原则和法律规定相结合,注重维护封建伦理纲常,强调法律的道德性和伦理性。

刑律为主:唐律以刑律为主,以刑罚为主要手段来维护封建秩序和社会稳定。

同时,也注重民事、行政等领域的法律规定。

宽刑慎刑:唐律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注重宽刑慎刑的原则,强调刑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在量刑时,注重考虑犯罪情节、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等因素,以避免冤案、错案的发生。

总之,《唐律疏议》作为唐朝的一部重要法律,具有内容丰富、形式统一、礼法结合、刑律为主、宽刑慎刑等特点,对于维护封建秩序和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谈唐律疏议中的礼法结合
----读《唐律疏议》有感
《唐律疏议》是唐代长孙无忌等奉唐高宗的诏令编纂,经过多次修改,我国古代保存下来最早、最完备的一部法典。

唐律集封建法律之大成,是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在中国及东南亚法制史上具有深远的影响。

唐律的完备,标志着中华法系走向成熟。

以中国封建时代的唐律为内涵,以周边封建国家法律为外延,构建了区域性的法律系统。

在这部鸿篇巨著中,值得后人学习的不胜枚举,但其中的礼法结合的特点不得不让我们叹为观止,探讨深究的价值也在此彰显。

它贯穿于中国法制史,是法制思想与封建统治的完美结合,其精神深邃而又颇具内涵。

在中国法制史的发展历程中,礼与法虽然形式不同,但作为统治者压迫人民的工具,从一开始就是互为表里,紧密配合的。

直到汉武帝时,经过董仲舒的提起,儒家思想被崇奉为独尊地位,即所谓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礼与法的结合那就更深一步的融合,特别是董仲舒首创春秋决狱,以经代律,使儒家思想直接进入法律领域,从而奠定了礼法融合的基础。

唐律实行“一准乎礼”的方针,体现了封建伦理的基本精神,即完全以儒家礼教纲常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定罪量刑的理论依据。

历经数百年的演化渗透和融合过程,唐律成为封建纲常法典化的典型代表,从而实现了“礼”与“法”的合一,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的统一。

《唐律疏议》在第一篇名例律中开宗名义地指出:德礼为政教之
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德礼是政治教化的根本,而刑罚是政治教化的手段,两者相辅相成,共同成为对国家统治的工具。

这好比是左右手,缺一不可。

德礼的中心就是宗法伦理,唐律疏议用法律来维护宗法伦理,并用刑罚处罚那些违反礼数的行为。

三纲五常成为唐律的立法根据。

“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纲常礼化为唐律注入了统治伦理的血液。

封建社会实行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制度,其核心是皇帝制度。

儒家思想一直奉行把“君为臣纲”列为三纲之首,因为这是天之常道,是永恒的天意,违背国君,背叛国主,自然是“反天之道”,为天所不容。

这种礼自然会有法了佑护。

唐律疏议通过严惩来处罚那些企图推翻皇帝统治,背板皇帝家天下的“谋反”、“谋大逆”、“谋叛”被列为《唐律·名例律》“十恶”之首,予以最严厉的打击。

例如在谋反一罪中,疏议曰:有人实无谋危之计,口出欲反之言,勘无实状可寻,妄为狂悖之语者,流二千里。

若有口陈欲逆、叛之言,勘无真实之状,律、令既无条制,各从不应为重。

这就是出言即罪。

在谋叛罪中,疏议曰:王者居宸极之至尊,奉上天之宝命,同二仪之覆载,作兆庶之父母。

为子为臣,惟忠惟孝。

乃敢包藏凶,将起逆心,规反天常,悖逆人理。

此句皆可体现出王者在天的的权威,任何对皇权有威胁的言行都被视为亵渎神明,有悖于封建伦理纲常,是应当被严惩的。

《唐律疏议》中处处体现着礼的精神,它运用刑罚制度制裁各种违礼行为,确保礼这一核心秩序的正常运行,从而使礼与法融合在一起。

在“夫为妻纲”的原则中,唐律确认“七出”和“义绝”为离
婚要件,规定夫妻相殴,妻殴夫量刑重于夫殴妻等,使夫有离婚主动权和高于妻的法律地位。

为确保封建贵族特权的地位,唐律完善八议,即体现出“刑不上大夫”。

疏议曰:周礼云:八辟丽邦法。

今之八议,周之八辟也。

礼云:刑不上大夫。

犯法则在八议,轻重不在刑书也。

以此八议之人犯死罪,皆先奏请,议其所犯,故曰八议。

这就是礼的要求让法来做。

刑不上大夫作为立法原则,为这八种特殊人士享有特权找到了完美的理由。

此外,唐律允许亲属对本家犯罪者实行“亲亲相隐”的原则,并不追究隐瞒者的刑事责任,这似乎也是承袭了汉朝的“亲亲得相首匿”。

礼与法就这样巧妙的结合到一起。

据粗略统计,唐律直接引证“三礼”疏律者达五十余处,引其他儒家经典更是超过此数。

可见,在《唐律疏议》中,处处可以找到礼与法的结合体,法是维护礼的武器,许多变成律条的礼能较好的协调礼与法之间的矛盾。

礼是唐律的立法灵魂,礼的精神完全融化在唐律之中。

从中我们也可以看出中国人重视情理结合,以理节情,以达到情与礼的密切相连。

“礼”与“法”、道德与刑法由内容到形式完全合而为一,使法律成为推行礼教的工具,以巩固唐朝封建的宗法等级制度,谋求封建统治的长治久安。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