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_唐律_对妇女地位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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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前期的妇女地位

唐代前期的妇女地位

唐代前期的妇女地位唐代妇女的自由度空前提高,她们的交际圈不被男人所限制,也有自己的社会地位和空间。

男女不平等到现在还是一个有趣的问题。

然而大多人不愿意去深思其背景,有时候会把社会分工的不平等,当成是男女的不平等。

比如在唐王朝,到底妇女地位是提高了呢,还是下降了,就是专家学者之间,也是人说人殊。

在这里呢,我倒是以我的见识,说说个人的看法。

我是把唐朝以开元天宝为界限,分成前后两期。

在唐王朝的前期,妇女的地位是稳步提高的。

像李渊的平阳公主为反隋建唐作出过贡献;太宗皇后长孙氏作为太宗的贤内助,对于朝政也多有匡正;又如安乐公主曾私自奏请中宗立她为皇太女。

更为典型的是太平公主,她先后诛“二张”、诛灭韦氏势力,这可是关系到李唐王朝安危存亡的两大事件。

而至于像武则天与高宗同掌国政,并成“二圣”,最终开创武周来说,可以说简直是封建女性参政的顶点。

根据史书上的资料显示,有唐一代公主再嫁、三嫁者有二十七人,其中高祖女四人,太宗女六人,高宗女一人,中宗女三人,睿宗女二人,玄宗女九人,共二十五人,约占九成以上。

而唐前期公主共九十一人,再嫁公主占了近三成。

唐前期公主再嫁人数之多,足以表明女性并不被贞操观念所禁锢,能够自由地离婚改嫁。

《新唐书》中记载了这样一件事情——丹阳公主,下嫁薛万彻。

万彻蠢甚,公主羞,不与同席者数月。

太宗闻,笑焉,为置酒,悉召他婿与万彻从容语,握架赌所佩刀,阳不胜,遂解赐之。

主喜,命同载以归。

看看,居然要皇帝老儿亲自出面,才能为自己的女婿长脸,挽回公主的婚姻危机。

当然,有人要说,那是因为对方是公主,是皇家的女儿的缘故。

其实不然,便是大臣之家,这种情况也是比比皆是,而且正是因为妻子在家庭中地位很高,所以呢,“妻管严”的例子很多。

据唐韩琬《御史台记》记载:唐管国公任瑰酷怕妻,太宗以功赐而侍子,瑰拜谢,不敢以归。

太宗召其妻赐酒,谓之曰:“妇人妒忌,合当七出。

若能改行无妒,则无饮此酒。

不尔,可饮之。

”曰:“妾不能改妒,请饮酒。

唐初女性的政治地位

唐初女性的政治地位

浅析唐初女性的政治地位摘要:中国经历了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在宗法制的影响下,女性长期受着极度的歧视和不公平的待遇。

在婚姻方面缺乏自主权,强调“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在知识技能方面则强调“女子无才便是德”,再则,用“大门不出,二门不迈”来约束女性的行动。

但是,处于封建社会高峰的唐朝,女性的地位在唐初,也就是安史之乱之前有了明显的变化,女性的地位有所提高。

本文主要从政治方面入手,分析唐初女性地位提高的表现和原因。

所以,唐初的女性成了中国古代女性中“幸运的一群”,获得了一定的人身自由和政治权利。

关键词:唐初女性;政治地位;表现;原因毛主席说,“妇女能顶半边天”,可见女性的作用和地位不容小觑。

在政治领域,女性其实可以发挥出乎预料的作用。

唐初的女性在政治领域的表现就是最好的证明。

《唐律疏议》是唐代重要的律法,也是我国现存最早和最完整的一部封建法典和注疏,虽然没有规定一般妇女的政治权利,但一部分女性即身份特殊的女性可以拥有一定的官阶,进而享有政治权利。

在《唐律》的《名例》篇中就有“妇人有官品邑号”的规定:诸妇人有官品及邑号,犯罪者,各依其品,从议、请、减、赎、当、免之律,不得荫家属。

【疏】议曰:妇人有官品者,依令,妃及夫人,郡、县、乡等是也。

邑号者,国、郡、县、乡等是也。

妇人六品以下无邑号,有直官品,即腾是也。

依《礼》:凡妇人,从其夫之爵命。

【疏】议曰:别加邑号者,犯罪一与男子封爵同:除名者,爵亦除;免官以下,并从议、请、减、赎之例,留官收赎。

由此可见,唐代女性不仅可以凭借自己的丈夫或者儿子来获得官阶、邑号,同时还可以和男性一样,在触犯法律时可按官品邑号来获得“议、请、减、赎、当”的优待。

这部分女官(官员的妻子或母亲)连同公主,也就称为“外命妇”。

所以说,当代女性在政治上也有一定的权利和地位。

唐朝的公主中参政的有不少。

比如说,唐高祖的女儿平阳公曾组织娘子军追随父兄起义;武则天的女儿太平公主就曾组织和参与了三次宫廷政变:第一次是诛杀“二张”(张易之、张昌宗),拥戴中宗复位,有光复李唐王室之功,权势显赫,“仪比亲王”;第二次是在中宗后期与太子李隆基联合剿灭韦后集团的政变;第三次则是准备倾覆玄宗,但事败后被赐死。

浅谈唐宋女性地位的变化1

浅谈唐宋女性地位的变化1

浅谈唐宋女性地位的变化在我国浩瀚的封建王朝历史长河中,唐朝可以看做是封建社会发展的最高峰,是封建社会最为繁盛和开放的朝代。

唐因其独特的发展条件与发展环境,创造了国家统一,社会稳定、民族和谐、自由奔放的灿烂文化。

唐代的女性在我国封建社会女性发展史上也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

唐代女性的地位较之封建社会其他朝代女性的地位是最高的,唐代女性地位的提高是当时封建社会宗法制对女性束缚的减弱及其统治者一些政策的影响。

而宋代是我国历史上一个大变革时期,这种变革体现在生活中的方方面面。

宋代妇女的生活也随之发生了重大的变化,渐渐地位下降。

但近年来,有些专家对这种说法提出了质疑,认为这是一种误解。

宋代妇女仍在家庭和社会中有一定的地位,与唐代相比没有大的差别,甚至在某些方面比唐代还有所提高。

加之大多数学者只对唐代或者宋代妇女地位的变化进行了积极探讨,而鲜有把这两个朝代的妇女地位对比的研究。

因此,对唐宋代妇女在政治、社会等方面地位的研究显得更有意义。

[关键词]女性地位;家庭地位;社会地位;唐宋一、唐宋女性社会风貌概述说起唐朝,人们最先联想到的词语总是自由与奔放。

由于经济的增长和国力的昌盛,唐的统治者大多实行开明的民族政策。

各民族文化的融合使社会风气趋于开放,唐代的女性也勇于追求自己的幸福,这些在唐诗与唐传奇中有相当多的体现,如唐传奇中《莺莺传》中那个为了张生私奔的崔莺莺,还有《虬髯客传》所描述的隋朝的大贵族杨素家的婢女红佛夜奔唐开国功臣李靖,她们都是勇于追求爱情的唐代传奇女性,她们追求爱情,自主选择婚姻。

唐朝女性不仅在恋爱婚姻方面有一定的自主意识,与以往朝代的女性不同,她们的参政意识也相当积极。

她们关心国家大事,积极地参与政治,还以天下为己任,在国家有危难时她们挺身而出,为国家献出自己的一份力。

这些在社会上层妇女中表现尤为突出。

例如,唐高祖李渊之女平阳公主,当李渊在太原起兵反隋时,他的胜出机会起初并没有那么大。

他的地盘在遥远的山西边境,远离首都长安和东都洛阳。

浅谈唐代妇女地位

浅谈唐代妇女地位

浅谈唐代妇女地位随着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儒家正统思想逐渐渗入中华民族的骨髓之中,尤其是宋代程朱理学出现之后,纲常伦理的道德观念对人民的束缚越来越严重,到了清末,在外来文化的冲击下,封建文化的愚昧落后表现得更是淋漓尽致。

在这些封建糟粕中,男尊女卑思想呢是其中重要的一环,伴随着整个封建社会发展的始终。

男尊女卑的观念在中国人身上打下了深深的烙印,直到社会主义的今天,依然可以看到男尊女卑的影子。

比如在财产继承方面,如今依旧主要为儿子继承,女儿得到的很少;在生孩子问题上,人们也往往重男轻女,许多人为了要个儿子不惜罚钱生二胎。

纵观古代社会,妇女的地位始终不高,但是其地位并非是一成不变的,妇女的地位历经了曲折的变化。

自秦至隋唐五代,是封建地主阶级政治、经济和文化不断上升发展的时期,社会矛盾相对缓和,思想文化方面的统治相对较为宽松,自汉武帝起儒家思想虽然成为官方正统,但封建礼教在现实生活中对广大妇女的思想和行为方面所产生的约束力还相当有限,所以妇女地位相对较高。

到唐朝,妇女可以说是迎来了自己的春天。

唐朝作为中国封建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辉煌时期,也是中国封建社会风气最开放、社会最文明的时期之一,妇女地位可谓迎来了一个高峰。

但是安史之乱的爆发却成为了历史的一个转折点,在此之后,妇女地位就不断下降,尤其是宋代起伴随着程朱理学的盛行,三从四德观念的深入人心,妇女的身心自由被逐渐限制。

妇女贞洁的要求逐渐强化,封建礼教对妇女的束缚逐渐增强,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近代,女性的地位才开始逐渐得到提高。

但是在唐代一朝,妇女地位也不是一成不变的。

开国初,由于受长期受胡人影响,胡化之风盛行,妇女所受约束较少,地位也就相应的较高。

唐代妇女享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在政治舞台上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武则天,太平公主等人参政,表明妇女在政治上曾显赫一时。

但是,随着安史之乱的爆发,妇女的地位逐渐下降。

为了防止妇女干政,统治者开始重用宦官,由此解决了妇女干政,但也为唐代宦官之祸埋下了祸根。

【精选】唐代婚姻看妇女地位

【精选】唐代婚姻看妇女地位

目录Ⅰ.论文摘要 ------------------------------------------- 2 Ⅱ.正文 -------------------------------------------- 3 唐代婚姻背景------------------------------------ 31.唐代的婚姻法律制度和婚俗文化---------------- --------32唐代妇女的婚姻生活----------------------------------53唐代妇女的社会地位----------------------------------73.1宫廷妇女参政-------------------------------------- 73.2 家庭事务决策--------------------------------------------- 83.3婚姻自主-----------------------------------------9Ⅲ.结束语 -------------------------------------------- 11Ⅳ.参考文献 -------------------------------------------- 14论文摘要我所选定的例子是中国的唐代社会,这不仅仅是因为唐朝是中国乃至世界在封建时代中最为辉煌的时期,而且因为很奇怪的在唐代女性的地位是比较高的,那么如果我们能够分析出哪些因素造就了当时女性较高的社会地位,以及这些因素是如何起作用的,那么我们就可以简单推测出决定女性地位的原因了。

说唐代的妇女地位较高,这是有事实可以证明的。

比如从婚恋问题上来讲当时女性地位较高,贞节观念淡漠,使唐人婚姻呈现出历史上少有的开放特点。

唐代是中国封建社会的繁荣时期,又是“开放型”社会,其开放特点不仅表现在政治制度、民族政策、外交关系等方面,而且反映在民间礼俗和婚姻制度上。

权利换和谐:从《唐律疏议》看女性权利问题(政法论坛10年第2期)

权利换和谐:从《唐律疏议》看女性权利问题(政法论坛10年第2期)

第28卷第2期2010年3月政法论坛Tri bune o f Po liti ca l Sc i ence a nd Law Vol .28,No .2 Mar .2010作者简介:关丹丹,海南大学法学院法制史专业研究生。

① 《唐律疏议》卷六,52条疏文:“义服者,妻妾为夫……相犯者并与正服同。

”权利换和谐:从《唐律疏议》看女性权利问题关丹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一如《唐律疏议》开篇的名例律疏文中所说的那样:“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

”[1](P 111)但是,明确宣扬男女贵贱有别、尊卑长幼有序的有差别的礼是如何与提倡“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法相结合,共同作用于中国古代的律之中而成为统治者构建“和谐社会”的工具的呢?从对《唐律疏议》律文的研究中,可以了解到中国古代女性通过身份的变化,一步步让渡权利换取家庭和谐。

以权利换和谐便是中国古代德礼、刑罚共同作用于家庭共同体的终极模式。

一、女性身份的更替与权利的变化古语有云:“妇人者,从人者也:幼从父兄,嫁从夫,夫死从子。

”[2](P 1709)大多数学者在研究中国古代女性地位和权利问题时,把三从四德作为最主要的论据之一。

女性的一生中即使身份不断转变———由女儿到妻子再到母亲,却由于礼的因素导致人生的每个阶段都笼罩在男性的阴影之下。

但是,也正是由于女性身份的变换,才取得宗法家族中的一些权利。

可以说,在传统礼制下女性身份的转变与权利的取得密不可分。

(一)女性所属宗的变化与权利的宗法化《尔雅・释亲》中写到:“父之党为宗族”,即同出父系血统的人们称为宗族。

唐代曾用氏族、宗属代之,《唐会要》就专设有“氏族”[3](卷36)一篇。

从自然属性来看,女性因血缘属于父亲的宗,这种关系从出生直到死亡终生不变;而从社会属性来看,女性由于婚姻变成了夫所属之宗的人。

像这种自然属性视为父宗,社会属性视为夫宗,因观察的角度不同而将宗的所属分为两面是女性命中注定的,也就是说可能会存在女性横跨两宗的情况(一旦女性嫁入夫家)。

由唐朝法律中的婚姻制度浅析唐朝妇女在封建社会中的地位

由唐朝法律中的婚姻制度浅析唐朝妇女在封建社会中的地位

025史海钩沉由唐朝法律中的婚姻制度浅析唐朝妇女在封建社会中的地位唐朝是我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朝代,历时近三百年。

唐朝的政治,经济文化建设居于当时世界顶尖地位,并对我国后世发展造成了深远的影响。

唐朝的法律代表《唐律疏议 户婚》中,对结成婚姻关系的前提,婚姻的确定,婚姻关系的解除等都做了详细的规定。

在唐朝,男女结为夫妻有几个前提条件:1)不可以同姓(诸同姓为婚者,徒两年);2)不可以同总(同宗共姓,皆不得爲婚);3)社会地位要相符(雜戶不得娶良人,奴不得娶良人女,不得娶逃亡婦女,監臨不得娶所監臨女)。

除了姓氏宗族不得近亲结婚的要求外,其他的要求主要讲究门当户对,男女间地位差异并没有很大。

唐朝男女建立婚姻关系,有一套完整的婚姻程序“六礼”。

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采纳,即男子选定女子,托媒人与女方家交涉。

问名,即女方父母表现出意向后,询问女方的姓名和八字。

纳吉,为请先生计算男女双方八字是否相配。

纳征,即男方家下彩礼,意义相当于现代的订婚。

请期,即挑日子,婚礼的日子由男方家决定。

亲迎便为最后的正式婚礼,至此男女正式结为夫妻。

从这套婚姻程序中可以看出,唐代的婚姻主动权,还是掌握在男方手中的。

无论是起初的选定女子,还是中期的订婚,直到最后婚期的确定,都是由男方做决定。

若男方不主动,女方只能被动等待。

关于毁约,男方毁约后彩礼不准追回,受财产损失。

而女方毁约会直接追究刑事责任。

唐代官府确立婚姻关系,不看事实婚姻,也不看迎亲是否礼成。

官府判断的依据是纳彩,即订婚这一步是否完成。

这让女子在婚姻中更加丧失了选择权和主动权。

即便是有情人情意相投,只要女方父母收下了第三人的彩礼,女方在法律意义上便成为了第三人的妻子。

那么女方有没有选择不嫁的权利呢?答案是有,但条件极为苛刻。

唐律中提到“婦人夫喪服除,誓心守志,唯祖父母、父母得奪而嫁之。

”丈夫去世后的妻子,除了父母和祖父母,其他人是不得逼迫她嫁人的。

这是唐代女性在婚姻建立过程中唯一受法律保护的选择权,且这份权利来源于对上一任丈夫的忠贞。

唐代女性的法律地位

唐代女性的法律地位

唐代女性的法律地位在唐代社会中,女性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她们既有母仪天下的皇后和王妃,也有参与政治决策的女官和才女。

然而,在法律上,女性的地位并不平等。

在唐代法律中,女性被视为男性的附属品,缺乏独立的法律地位。

在婚姻和家庭方面,女性没有独立的财产权,也没有继承权。

此外,女性也不能参加科举考试,无法获得官职,这限制了她们的政治参与。

唐代女性法律地位的形成有着复杂的历史背景。

在初唐时期,由于战争和人口减少,女性的地位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提高。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儒家思想成为主流思想,男尊女卑的观念逐渐加强。

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女性的法律地位。

在现实生活中,唐代女性法律地位的问题依然存在。

尽管女性的地位在不断提高,但在一些领域,她们仍然面临着不公平对待。

例如,女性在就业、教育和政治参与方面往往面临着更大的挑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应该采取积极的措施。

首先,修改相关法律,确保女性在婚姻、财产和继承等方面享有与男性平等的权利。

其次,推广平等观念,消除男尊女卑的陈旧观念。

此外,鼓励女性参与政治和经济活动,提高她们的地位和影响力。

总之,唐代女性法律地位是历史和现实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尽管女性的地位在不断提高,但在法律上仍存在不平等现象。

我们应该采取积极措施,确保女性享有与男性平等的权利和地位,从而促进社会的公平与进步。

在古代社会中,女性的地位和角色往往受到各种社会、文化和法律因素的影响。

其中,离婚制度是一个重要的方面。

以唐代离婚制度为例,可以深入探讨古代女性地位的典范及其在当时社会中的处境。

在唐代,离婚制度有了较为明确法律规定。

根据《唐律疏议》的规定,离婚分为“出妻”和“休妻”两种方式。

出妻是指丈夫主动提出离婚,而休妻则是指妻子犯了严重的错误,如不孝顺父母、偷盗、淫乱等,被丈夫休弃。

在离婚程序上,夫妻双方需要书写离婚书,并由媒人传递,最后呈报官府批准。

在唐代,女性在家庭和社会中的地位相对较高。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女性仍然处于从属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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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收稿日期]2007-11-05 [作者简介]张善英(1966-),女,重庆合川人,讲师。

 2008年1月重庆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Jan 1,2008 第27卷 第1期Journal of Chongqing University of A rts and Sciences (Social Sciences Editi on )Vol 127 No 11【法学研究】浅论《唐律》对妇女地位的确认张善英,邓永奎(重庆文理学院,重庆 永川 402160) [摘 要]本文从法律角度分析研究唐代妇女社会地位的普遍性与特殊性,证明与先前历代妇女相比,唐代妇女的法律地位出现了可喜的变化。

[关键词]《唐律》;妇女;法律地位;确认 [中图分类号]DF0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004(2008)01-0056-03 唐代妇女在法律上的地位,主要是从《唐律疏议》、《唐六典》和《唐令》中体现的。

《唐律》和以往各朝法律一样,把女性人生分为三个阶段,女子未嫁时与父母兄弟同居称为“在室女”;已嫁为他人妻,属“已嫁妇”;生儿育女之后即“为人母”。

女人所处人生阶段不同,其法律地位和身份就不一样。

其具体规定如下:一、“在室女”“在室女”长幼、尊卑的名分不因性别而异,兄姊弟妹并列,在法律上享有与男子同等的待遇。

在封建社会里,男尊女卑、男主女从的大格局及法律原则没有改变,同时,“长幼有序”的伦常秩序也不能逾越。

在等级森严的封建家长制度下,年长的兄妹的法律地位优越于同辈弟妹,且不因贫富、官位高低的变化而变化。

为确认这种关系,唐代律令根据这种辈分的不同来决定兄姊弟妹间相互侵犯的量刑轻重。

如“诸殴兄姊者,徒二年半。

伤者,徒三年。

折伤者,流三千里。

刃伤及折支若瞎其一目者,绞。

死者,皆斩。

过失杀伤者,各减本伤杀罪二等。

”相反,兄姊殴弟妹处罚就轻多了。

如“若殴杀弟妹,及兄弟之子孙,外孙者,徒三年。

以刃及故杀者,流三千里。

过失杀者,各勿论。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兄姊在家庭中比弟妹地位较优越,刑罚轻重各不相同。

兄姊是同等的,没有男女之别。

可见,唐律在调整“男尊女卑,长幼有序”的矛盾关系时,就形成了“长幼有序”的特别与例外条款了。

然而,由“在室女”转为“已嫁妇”后,其命运就不相同了。

二、已嫁妇在法律规定上,“已嫁妇”在家庭中的地位与男子相比,也非常低下。

即使同为女子犯罪,也因其身份、地位的不同,所受到的刑罚和处罚也不相同,原因如下:(一)婚姻法律制度造成男女不平等。

人类社会中先有男女,然后有夫妇,我国封建社会的婚姻制度原则上为一夫一妻,实际上是只针对妻,妻只准有一夫,而夫则可招媵纳妾,这是法律、社会制度的不公所造成的男女不平等。

因此,在这样的制度下出现妒妇(专指妒忌丈夫纳妾嫖妓的妇女)的情形就可以理解了。

因为,在当时的背景下,妇女不可能与强大的封建礼教和婚姻制度相抗争,只有以这种病态的“忌妒”对丈夫形成消极抵抗。

(二)在婚姻的成立上,男女均无自由择偶权,须由媒妁之言、父母之命,子女对自己的终身大事是没有选择的余地的。

因为,在宗法家长制社会里,婚姻的目的是为了延续血统,祭祀祖先,是“上以事宗庙,下以续后事”的大事。

所以,婚姻对男人来说,不是个人娶妻,而是在为宗族娶妻;对女人来讲,不是嫁给个人为妇,而是嫁与夫姓的宗族为妇。

所以,婚姻的成立必须得到父母的允许。

《唐律》明文规定,婚姻的缔结必须有主婚人,有一定的礼仪。

女方家长接受男方家长的礼请,出具许婚书或接受男方的聘财,婚姻关系成立,并产生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

若女方订婚后又与他人订婚或成婚的,以归前夫为原则,女方还要受制裁。

如“诸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而辄悔者,杖六十,虽无许嫁之书,但受人聘财亦是。

若更许他人者,杖一百,已成者,徒一年半。

后娶者知情,减一等。

女追归前夫;前夫不娶,还聘财,后夫婚如法。

”①从此法条看,女方在接受聘财或出具婚书后,便永不得更改。

然而,可喜的是,《唐律》承认自由结婚的法律效力,无疑是对婚姻自由的肯定与确认。

这给男女追求幸福美满的婚姻开了一盏绿灯,是强有力的法律保护伞。

这是《唐律》的闪光点之一。

如“诸卑幼在外,尊长后为订婚,而卑幼自娶妻,已成者,婚如法;未成者,从尊65长,违者,杖一百。

”②指男女青年在外,未经父母长辈同意,自由结婚的,法律承认其合法,只有未成婚的,仍应遵从父母意旨,违反者,杖一百。

(三)在离婚方面,《唐律・户婚》对男女离婚有三种规定:1.协议离婚。

指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唐律称为“和离”,“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③。

2.法定离婚。

指由夫方提出的强制离婚,即“出妻”。

《唐律・户婚》和《唐户令》曾为“出妻”规定了七条理由。

(1)无子,为其夫断绝后代的;(2)淫佚,指妻犯奸,被认为紊乱宗族血统的;(3)不事舅姑,指妻不孝顺公婆,被认为有悖妇德的;(4)口舌,指拨弄是非为其离间亲族的;(5)窃盗,指妻偷窃财物,认为其行为不端的;(6)妒忌,指妻犯嫉妒,认为是扰乱家室的;(7)恶疾,指妻患有使人厌恶的疾病,被认为不可与夫共祭祀、同生活的。

妻只要犯其中一条,夫有权令妻离开夫家回归母家,解除婚姻关系,不必经官府判断,只要作成文书,由夫和夫家父母,伯姨舅会同妻的父母、伯姨舅、东邻、西邻、见证人一同署名画押(不会写字的打手印),即可生效。

妻犯“七出”,夫若不出,于夫无罪。

出与不出的主动权,完全操于夫手,充分显示了夫权的作用。

但另一方面,法律对于“出妻”又有“三不去”的限制:(1)曾为公婆服丧三年的;(2)娶时贫贱,后来富贵的;(3)无母家可归的。

妻有“三不去”之一,虽犯有“七出”亦不许其夫提出离婚要求,违者杖一百。

但妻犯“恶疾”和他人通奸的不适用此条④。

3.强制离婚。

《唐律》规定有两种,一为“义绝”,二为“违律”结婚者,必须强制离婚。

“义绝”,是指夫对妻族,或者妻对夫族的殴杀罪和谋害罪。

凡经官府判定,夫妻中有一方犯了“义绝”的,说明夫妻恩义情爱已经断绝,不问当事人本意如何,即强制这对夫妻离婚。

若不离处罚“徒一年”。

“违律”是指违反法律规定而结婚的。

《唐律》对结婚有七条限制,即有妻更娶妻者;同姓(宗)为婚者;监临官娶监临女为妻者;良、贱为婚者等等,法律均认为婚姻无效,不仅强制解除婚姻,而且还要处以一定的刑罚。

4.妻、媵、妾、奴婢的身份与地位的等差性也有法律规定,以维护宗法等级制。

《唐律》沿用前代法律规定:妻低于夫,媵低于妻,妾低于媵,客户女、奴婢地位最底。

同样是伤、杀女子的行为,却因行为人的身份等级和被害女子的身份等级不同,就有不一样的处罚。

如《唐律》规定,“殴伤妻,减凡人二等,殴妾折伤以上,又减妻二等,殴伤自己客户女及奴婢不处刑”。

《唐律》又规定,“杀妻者,绞,杀妾者处流刑”⑤。

三、“为人母”由于儒家伦理核心是“孝”,所以由“人妇”转为“人母”会引起妇女社会地位的变迁。

而妇女的地位通常又是以有没有子女来确定,尤其是子母,受其儿子的成就影响最大,儿子若有所作为,则母亲晚年颇为优越。

《唐律》规定“诸子孙违反教令,及供养有缺者,徒三年”⑥。

说明父或母有接受子孙供养的权力。

《唐律》又规定“诸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籍异财者,徒三年”。

对寡母具有同样的效力。

事实上,传统社会的寡母对子女有颇大权威,如果作为一家之主的父亲去世,而且母亲尚在,则子孙绝不能分家产或外迁居住,寡母有管理财产,约束子女的权力。

即使儿子高居官位,也得向母亲的权威低头,历代以“母后”身份摄政的皇太后,更可以说明母权至上的表现。

所以,法律在调整“男尊女卑”与“孝”这对矛盾关系时,又形成了“孝”的特例条款。

从以上《唐律》对唐代妇女地位的规定看,虽然其立法宗旨仍然是加强封建宗法制度,巩固家长制度下的夫权,但却有其巨大的历史进步性:(一)它从法律上提升了妇女的法律地位,为解放妇女、使其获得相对自由创造了一定条件。

如“和离”、“自由结婚合法”的规定,虽在封建社会里实非普遍或容易,但却以法律形式明确了下来,具有了现代文明的曙光,可谓一大进步。

此外,对丈夫违法离婚者“处一年徒刑”的规定,说明唐代有关“三不去”的规定并非一纸空文,它无疑是对夫权的一种限制,同时也是对妇女的一种保护。

诸如妇女离婚、改嫁不受法律的约束,等等,这些都是唐代妇女法律地位提高的具体表现。

(二)《唐律》在男女平等观念上的表现对妇女的歧视有所减轻。

妇女活动空间范围扩大,可以涉猎社交、文坛、政治等。

如上官仪的孙女上官婉儿、武则天的女儿太平公主、韦后之女安乐公主,她们都先后开府置官,和亲王一样,公开从事政治活动,就连处在社会最低层的妓女中也产生了不少才女,如薛涛等。

更为不易的是,在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里,只是在唐朝才出了一个女皇帝,这不能不说明唐代法律在提高妇女地位方面产生过积极作用。

(三)在肯定《唐律》历史进步性的同时,我们还必须看到,《唐律》在提升唐代妇女法律地位方面与前代相比,虽然发生了一些可喜的变化,但仍然没有突破封建宗法等级、封建礼教对妇女的束缚。

“男尊女卑”的大格局依然存在,只是在冲淡“男尊女卑”方面作了一些微调。

从总体上看,妇女仍然受着政权、神权、族权和夫权的压迫。

[注释]①《唐律・户婚中》“许嫁女报婚书”条②《唐律・户婚下》“同婚为婚”条③《唐律・户婚下》“义绝离之”条④《唐律・户婚》“诸妻无七出及义绝状”条⑤《唐律・斗讼二》“殴伤妻妾”条⑥《唐律・户婚中》“居父母丧主婚”条75[参考文献][1]段塔丽.唐代妇女地位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0.[2]杨延福.唐代妇女在法律上的地位[J].法律史论丛[D].北京:法律出版社,1983.[3]牛志平.唐代婚姻的开放风气[J].历史研究,1987(4).[4]高世瑜.唐代妇女[C].西安:三秦出版社,1988.[5]贺圣鼎.妇女在唐律上之地位[J].法学季刊,1930,124(6).A Br i ef D iscussi on on the Acknowledge m en t of W o m en’s St a tus i n The Tang LawZHANG Shan-ying,DE NG Yong-kui(C ho ngqi ng U n i ve rs ity of A rts and Sc i ence s,C ho ngq i ng402160,C hi na)Abstract:This paper analyzes and studies the universality and particularity of women’s status in Tang Dy2 nasty t o p r ove that compared t o its p receding dynasties,the legal status of women in Tang Dynasty has changed greatly.Key W ords:Tang La w;women;legal positi on;asserti on(上接第26页)仅2007年重庆市级以上媒体对该系实践教学工作的报道就有4次,其中《重庆日报》1次,《重庆法制报》2次,《西部时报》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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