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中的盗罪探析(陈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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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代偷盗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历代偷盗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偷盗作为一种侵犯他人财产权益的犯罪行为,自古以来就受到法律的严厉打击。

我国古代法律对偷盗行为的处罚十分严厉,甚至有“盗贼杀无赦”的律令。

本文将通过对历代偷盗法律案例的分析,探讨我国古代法律对偷盗行为的规制与演变。

二、历代偷盗法律案例1. 秦朝:《秦律》案例:某甲盗某乙之财物,价值一百钱。

分析:根据《秦律》规定,盗贼处死刑,且盗贼家属三代不得为官。

此案例中,某甲因盗取价值一百钱的财物,被判处死刑。

2. 汉朝:《汉律》案例:某丙盗某丁之财物,价值五百钱。

分析:《汉律》对偷盗行为的处罚相对宽松,盗贼处死刑,但可赎罪。

此案例中,某丙因盗取价值五百钱的财物,被判处死刑,但可赎罪。

3. 唐朝:《唐律疏议》案例:某戊盗某己之财物,价值一千钱。

分析:《唐律疏议》规定,盗贼处死刑,且盗贼家属三代不得为官。

此案例中,某戊因盗取价值一千钱的财物,被判处死刑。

4. 宋朝:《宋刑统》案例:某庚盗某辛之财物,价值五千钱。

分析:《宋刑统》规定,盗贼处死刑,且盗贼家属三代不得为官。

此案例中,某庚因盗取价值五千钱的财物,被判处死刑。

5. 明朝:《大明律》案例:某壬盗某癸之财物,价值一万钱。

分析:《大明律》规定,盗贼处死刑,且盗贼家属三代不得为官。

此案例中,某壬因盗取价值一万钱的财物,被判处死刑。

6. 清朝:《大清律例》案例:某癸盗某甲之财物,价值五万钱。

分析:《大清律例》规定,盗贼处死刑,且盗贼家属三代不得为官。

此案例中,某癸因盗取价值五万钱的财物,被判处死刑。

三、历代偷盗法律案例分析1. 处罚力度逐渐加重:从秦朝到清朝,我国古代法律对偷盗行为的处罚力度逐渐加重。

这说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对财产权益的保护意识逐渐增强。

2. 法律观念的演变:从秦朝的“盗贼杀无赦”到清朝的“盗贼处死刑”,我国古代法律对偷盗行为的处罚逐渐从绝对惩罚转向相对惩罚。

这反映了我国古代法律观念的演变。

3. 家庭影响:古代法律对盗贼家属的处罚较为严厉,这体现了古代法律对家庭责任的重视。

浅析唐律盗窃罪的既未遂认定标准

浅析唐律盗窃罪的既未遂认定标准
心 地位 , 根 据 被 盗物 的 不 同特 性确 定 不 同 的认 定标 准 , 在唐 律 以后 的 历代 立 法 中 基本 都 沿 袭 这 种认 定 标 准 。 因此 , 对
必要对律文作 出更进一步 的分析。 唐律从宏观上将盗窃罪 的客体物分为器物之属、 阑圈系 闭之属、 放逸飞走之属及伴 随物 , 并对不同客体规定了不 同的标准 。现分别对其作如
尽管盗窃罪是最古老 的犯罪之一, 但是至今对其既未
类, 须 专 制在 己 , 不得 自由 , 乃 成 为 盗 。『 若 畜 产 伴 类 随之J ,
遂的认定标准仍然存在很大的争议。 现在的观 点大都 以西
方 刑法 学 为 参考 , 所 提 出 的各 类学 说 标准 , 在 认 定 既未 遂 时 忽 略 了居 于核 心 地 位 的被 盗物 的特 性 。 同时 , 立 法 上 又 无 详细、 明 确 的认 定标 准 , 以致在 我 国 的 司法 实践 中对 其 既 未 遂 的 认 定标 准 也 是 游 离不 定 , 在 不 同 的时 期具 有 不 同的认
类, 须 出 阑 圈及 绝 离 系 闭之 处 。 『 放逸 飞走 之 属J , 谓 鹰 犬 之
这类物 品的特点就是重、 大, 必须借助外力 的作用才能将其
搬走 。 ( 二) 阑 圈 系闭 之属
唐律所谓“ 阑圈系 闭之属” , 是指马、 牛、 驼、 骡之类, 饲 养在 阑圈封闭场所 内的牲 畜。该类物 的饲养方式、 场所及
外便无更加具体 的法律规定。 唐律在前代的基础上 , 在《 唐
律 疏 议》 卷第 二 十 《 贼 盗》 “ 公取 窃 取 皆为盗 ” 条中, 根据 被 盗 物的特性, 分 别 规 定 了不 同的认 定标 准 , 具体 内容 如下 : 器物 之 属 须移 徙 , 阑圈系 闭之属 须 绝离 常 处 , 放逸 飞 走 之属须专制, 乃成盗。 若 畜产 伴类 随之 , 不 并计 。即将 入 己 及 盗 其 母 而子 随者 , 皆并 计 之 。 《 疏议》 日: 注云 『 器 物 之 属 须移 徙 J 者, 谓器物、 钱 帛之

历代偷盗法律案件分析(3篇)

历代偷盗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偷盗作为一种古老的犯罪行为,自古以来就存在于人类社会。

随着历史的演进,偷盗行为在各个朝代都有所体现,而各个朝代对于偷盗的法律规定和案件处理也各有特点。

本文将从历代法律对偷盗的界定、刑罚以及典型案例三个方面对历代偷盗法律案件进行分析。

二、历代法律对偷盗的界定1. 秦朝秦朝的法律对偷盗行为有明确的规定。

《秦律》中规定:“盗者,以赃论。

”即偷盗者以赃物的价值来定罪。

秦朝对偷盗行为的界定较为严格,不论偷盗者是否得手,只要有偷盗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2. 汉朝汉朝继承了秦朝的法律制度,并对偷盗行为进行了细化。

《汉律》规定:“盗者,以赃论,赃重者斩,赃轻者笞。

”此外,汉朝还规定了对偷盗行为的刑罚种类,如笞、杖、徒、流等。

3. 隋朝隋朝对偷盗行为的界定与汉朝相似,但在刑罚上有所减轻。

《隋律》规定:“盗者,以赃论,赃重者绞,赃轻者杖。

”此外,隋朝还规定了对于偷盗行为的刑罚减免制度。

4. 唐朝唐朝的法律对偷盗行为有较为详细的规定。

《唐律疏议》中明确指出:“盗者,以赃论,赃重者斩,赃轻者杖。

”唐朝对偷盗行为的界定较为严格,刑罚种类丰富,如斩、绞、杖、徒等。

5. 宋朝宋朝对偷盗行为的界定与唐朝相似,但在刑罚上有所减轻。

《宋刑统》规定:“盗者,以赃论,赃重者斩,赃轻者杖。

”宋朝还规定了对于偷盗行为的刑罚减免制度。

6. 元朝元朝对偷盗行为的界定与宋朝相似,但在刑罚上有所加重。

《元史·刑法志》规定:“盗者,以赃论,赃重者绞,赃轻者杖。

”元朝对偷盗行为的处罚较为严厉。

7. 明朝明朝对偷盗行为的界定较为严格,刑罚种类丰富。

《大明律》规定:“盗者,以赃论,赃重者斩,赃轻者杖。

”此外,明朝还规定了对于偷盗行为的刑罚减免制度。

8. 清朝清朝对偷盗行为的界定与明朝相似,但在刑罚上有所减轻。

《大清律例》规定:“盗者,以赃论,赃重者斩,赃轻者杖。

”清朝对偷盗行为的处罚相对较轻。

三、历代偷盗法律案件典型案例分析1. 秦朝:赵高案秦朝时期,赵高因偷盗被判处死刑。

古代犯罪法律案例分析(3篇)

古代犯罪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中国古代法律体系源远流长,尤其在唐朝,法律制度达到了较为完善的阶段。

《唐律疏议》作为唐朝最重要的法典,对后世法律产生了深远影响。

本文将以《唐律疏议》中的一则盗窃案为例,分析古代犯罪法律的特点和审判过程。

二、案例背景唐朝某年,长安城内发生一起盗窃案。

某富商家中失窃,价值连城的珠宝被盗。

案发后,官府迅速介入调查,很快将嫌疑人赵某抓获。

赵某交代,盗窃行为系受同乡王某指使,两人共同分赃。

王某在案发后逃匿,官府悬赏通缉。

三、案件审理1. 起诉与立案官府接到报案后,立即对案件进行了立案调查。

根据《唐律疏议》的规定,盗窃案属于“斗讼律”中的“盗窃”一项,应当依法审理。

2. 侦查与取证官府对赵某进行了审讯,赵某交代了盗窃过程,并指认了同谋王某。

官府随后对王某进行了通缉,但王某一直未归案。

3. 审理与判决根据《唐律疏议》的规定,盗窃罪的刑罚如下:- 盗窃五匹以上,处绞刑;- 盗窃三匹以上,处流刑;- 盗窃一匹以上,处杖刑;- 盗窃未遂,减一等处罚。

考虑到赵某系初犯,且盗窃价值未达到五匹,官府最终判决赵某杖刑一百,并罚没盗窃所得。

四、案例分析1. 法律体系特点《唐律疏议》作为古代中国法律的典范,具有以下特点:- 法典编纂严谨:《唐律疏议》分为十二篇,涵盖了刑法、民法、诉讼法等多个方面,体系完整。

- 刑罚种类繁多:唐朝刑罚种类繁多,包括死刑、流刑、杖刑等,刑罚与罪行相对应。

- 重视证据:《唐律疏议》强调证据的重要性,要求审判过程中必须依法取证。

2. 审判过程分析本案中,官府依法进行了立案、侦查、审理和判决。

在审理过程中,官府充分考虑了赵某的犯罪情节,并根据《唐律疏议》的规定进行了判决。

3. 古代犯罪法律对现代的启示- 法治观念:古代犯罪法律强调法治观念,要求依法治国,对现代法治建设具有借鉴意义。

- 刑罚与罪行相适应:古代犯罪法律注重刑罚与罪行相适应,体现了公平、公正的原则。

- 重视证据:古代犯罪法律强调证据的重要性,对现代司法实践具有指导意义。

历代偷盗法律案件分析(3篇)

历代偷盗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偷盗,作为一种古老的犯罪行为,自古以来就存在于人类社会。

在我国,偷盗行为被列为刑事犯罪,历代法律都对偷盗行为进行了严厉的处罚。

本文将对历代偷盗法律案件进行分析,以揭示我国古代法律在打击偷盗犯罪方面的特点及演变过程。

二、秦朝时期1. 法律背景秦朝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法律制度较为完善。

秦始皇统一六国后,为了维护国家稳定,加强中央集权,对犯罪行为进行了严厉的打击。

2. 偷盗法律《秦律》规定:“盗者,斩;窃者,罚金。

”可见,秦朝对偷盗行为的处罚较为严厉,以斩首和罚金为主要手段。

3. 案例分析秦朝时期,有一则著名的偷盗案件——赵高盗墓案。

赵高是秦朝的一位官员,因贪图财物而盗掘秦始皇陵墓。

案发后,赵高被判处死刑,其罪行被严惩。

三、汉朝时期1. 法律背景汉朝是我国历史上一个繁荣昌盛的时期,法律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发展。

汉朝时期,法律体系逐渐完善,对犯罪行为的处罚也更加细化。

2. 偷盗法律《汉律》规定:“盗者,斩;窃者,罚金。

”与秦朝相比,汉朝对偷盗行为的处罚没有太大变化,但法律体系更加完善。

3. 案例分析汉朝时期,有一则著名的偷盗案件——陈平盗案。

陈平是汉朝的一位官员,因贪污受贿被举报。

案发后,陈平被判处死刑,其罪行被严惩。

四、唐朝时期1. 法律背景唐朝是我国历史上一个辉煌的时期,法律制度达到了顶峰。

唐朝时期,法律体系完善,对犯罪行为的处罚更加细致。

2. 偷盗法律《唐律》规定:“盗者,斩;窃者,罚金。

”唐朝对偷盗行为的处罚与秦汉时期相似,但法律体系更加完善。

3. 案例分析唐朝时期,有一则著名的偷盗案件——白居易盗案。

白居易是唐朝的一位著名诗人,因偷盗被举报。

案发后,白居易被判处有期徒刑,其罪行被严惩。

五、明清时期1. 法律背景明清时期是我国封建社会的晚期,法律制度逐渐衰落。

然而,这一时期的法律对偷盗行为的处罚仍然较为严厉。

2. 偷盗法律《大明律》和《大清律》规定:“盗者,斩;窃者,罚金。

历代偷盗法律案例分析(3篇)

历代偷盗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摘要:偷盗行为自古以来就是社会的一大公害,历代法律都对偷盗行为进行了严格的规制。

本文通过对历代偷盗法律的分析,探讨我国古代法律对偷盗行为的惩治手段、刑罚制度以及法律观念的变化,以期对我国古代法律文化的研究提供一定的参考。

一、引言偷盗行为作为一种侵犯他人财产权益的犯罪行为,自古以来就是社会的一大公害。

在我国古代,偷盗行为被称为“窃盗”,是法律严惩的对象。

本文通过对历代偷盗法律的分析,探讨我国古代法律对偷盗行为的惩治手段、刑罚制度以及法律观念的变化。

二、古代偷盗法律概述1.夏商时期夏商时期,我国法律尚未形成体系,偷盗行为主要依靠习惯法来调整。

据《尚书·汤誓》记载:“百姓有过,在予一人;今予有罪,敢与百姓同受其罚。

”夏商时期的法律观念以“德治”为主,对偷盗行为的惩治手段较为宽容。

2.西周时期西周时期,我国法律逐渐形成体系,偷盗行为成为法律规制的重点。

据《周礼·秋官·大司寇》记载:“窃盗者,夺人之财也;夺人之财者,斩左足;夺人之财而死者,斩右足。

”西周时期对偷盗行为的惩治手段较为严厉,体现了法律对财产权益的保护。

3.春秋战国时期春秋战国时期,各诸侯国纷纷制定法律,对偷盗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如《齐法》规定:“盗,五人以上,连坐;盗,一人以上,罪至死。

”战国时期的法律观念逐渐从“德治”转向“法治”,对偷盗行为的惩治手段更加严厉。

4.秦朝时期秦朝时期,法律体系更加完善,偷盗行为成为法律严惩的对象。

据《秦律》记载:“盗者,斩;盗而死者,斩;盗而伤人者,斩;盗而伤人死者,斩;盗而伤人,斩其右足;盗而伤人,斩其左足。

”秦朝对偷盗行为的惩治手段极为严厉,体现了法家思想的影响。

5.汉朝时期汉朝时期,法律观念逐渐从法家转向儒家,对偷盗行为的惩治手段相对宽松。

据《汉律》记载:“盗,斩;盗而死者,斩;盗而伤人者,斩;盗而伤人死者,斩;盗而伤人,罚金五十。

”汉朝对偷盗行为的惩治手段相对较为宽容,体现了儒家思想的影响。

历代偷盗法律案例(3篇)

历代偷盗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偷盗,自古以来就是社会的一大公害,不仅侵犯了个人和集体的财产权益,还破坏了社会秩序。

在我国历史上,各个朝代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打击偷盗行为。

本文将选取几个具有代表性的偷盗法律案例,以展现我国历代对偷盗行为的法律制裁。

二、秦朝案例:秦律《盗律》秦朝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为了维护社会秩序,秦始皇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其中《盗律》就是针对偷盗行为的法律。

据《史记》记载,秦律《盗律》规定:“盗一钱以上,黥为城旦。

”即偷盗一钱以上,要被处以黥面之刑,罚为城旦(即守城劳役)。

案例:秦朝某地发生一起偷盗案,犯罪嫌疑人赵某偷窃了邻居李某的十文钱。

根据《盗律》,赵某被处以黥面之刑,罚为城旦。

三、汉朝案例:《汉律》中的《盗律》汉朝继承了秦朝的法律体系,并在《汉律》中对《盗律》进行了修订。

据《汉书》记载,《汉律》中的《盗律》规定:“盗一匹布以上,黥为城旦。

”即偷窃一匹布以上的,同样要被处以黥面之刑,罚为城旦。

案例:汉朝某地发生一起偷盗案,犯罪嫌疑人张某偷窃了邻居王某的一匹布。

根据《汉律》中的《盗律》,张某被处以黥面之刑,罚为城旦。

四、唐朝案例:《唐律疏议》中的《盗律》唐朝是我国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法律制度也达到了高峰。

《唐律疏议》中的《盗律》规定:“盗一匹以上,徒三年;盗五匹以上,绞。

”即偷窃一匹以上的,要被处以三年徒刑;偷窃五匹以上的,要被处以死刑。

案例:唐朝某地发生一起偷盗案,犯罪嫌疑人魏某偷窃了邻居赵某的五匹布。

根据《唐律疏议》中的《盗律》,魏某被判处死刑。

五、明朝案例:《大明律》中的《盗律》明朝是我国封建社会的晚期,法律制度逐渐完善。

《大明律》中的《盗律》规定:“盗一匹以上,杖一百,徒三年;盗五匹以上,绞。

”即偷窃一匹以上的,要被处以杖一百、徒三年的刑罚;偷窃五匹以上的,要被处以死刑。

案例:明朝某地发生一起偷盗案,犯罪嫌疑人孙某偷窃了邻居周某的五匹布。

根据《大明律》中的《盗律》,孙某被判处死刑。

《唐律疏议》 唐律 盗窃 案例

《唐律疏议》 唐律 盗窃 案例

《唐律疏议》唐律盗窃案例《唐律疏议》:探讨唐代盗窃案例对法律的影响一、引言在唐代社会中,盗窃案件是相当常见的犯罪行为。

《唐律疏议》是一部全面系统地规定了唐代刑法、刑律、刑律政策和刑事司法制度的法典。

本文将结合《唐律疏议》中的相关条文,以及唐代盗窃案例进行深入探讨。

二、盗窃在《唐律疏议》中的规定1. 盗窃行为的认定在《唐律疏议》中,对盗窃行为进行了明确定义,一般认定为窃取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

《唐律疏议》将盗窃分为“顺手牵羊”和“夜盗”两种情形,对于不同情形赋予了不同的刑罚。

2. 盗窃的刑罚根据《唐律疏议》,对于盗窃行为,将根据被盗财物的价值大小和盗窃者的情况进行刑罚的确定。

对于“顺手牵羊”和“夜盗”分别进行了不同的处罚规定,既体现了法律对犯罪行为的严肃态度,也考虑到了情节因素。

三、唐代盗窃案例分析1. 案例一:李某盗窃邻居财物李某是一名年轻人,因家境贫困,经常与邻居发生矛盾。

某日,李某趁邻居不备,入户盗窃邻居的财物。

被邻居发现并报案后,李某被依照《唐律疏议》中的相应条文,进行了适当的判罚。

分析:这一案例展现了盗窃行为对社会秩序和个人利益的冲击,也体现了《唐律疏议》对盗窃行为的规范和制裁。

2. 案例二:王某夜盗而归王某因生活所迫,多次实施夜盗行为。

在一次盗取贵族府邸财物的行为中,王某不慎被守卫捕获。

根据《唐律疏议》的规定,王某因实施夜盗罪行,被依法判处相应的刑罚。

分析:这一案例体现了《唐律疏议》对于夜盗行为的严肃态度,也体现了法律制度对于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性。

四、结论通过对《唐律疏议》及唐代盗窃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法律在规范盗窃行为方面的严格态度和有效制裁。

唐代的刑法体系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地维护了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也对后世法律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个人观点:《唐律疏议》是一部对盗窃行为进行全面规范的法典,其制定体现了唐代社会对于维护公平正义和社会秩序的态度。

盗窃行为对社会造成了严重的伤害,因此法律对盗窃行为的严肃处理,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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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中的盗罪探析陈玮;天津师范大学法学硕士“六赃”是我国古代概括盗窃、强盗、贪污等诸罪,集有损于国计民生的严重犯罪于一体的重要概念。

西晋张斐注《泰始律》时解说“赃”:就是“货财之利”。

具体地说,就是指故意使用暴力抢劫,或不为人知的秘密方式偷窃,或利用管理、监督职权便利等手段非法攫取公私财物,侵害社会经济秩序和公私财产的六种犯罪行为的总称。

《唐律疏议·名例律》曰:“在律,‘正赃’唯有六色:强盗、窃盗、枉法、不枉法、受所监临及坐赃。

自外诸条,皆约此六赃为罪。

”下面我将为大家介绍强盗和窃盗两种盗罪。

《唐律》中盗罪规定于《贼盗律》中,《疏议》中提到:“贼盗律者,魏文侯时,李悝首制法经,有盗法贼法,以为法之篇目。

自秦汉逮至后魏,皆名贼律盗律。

北齐合为贼盗律。

后周为劫盗律,后有贼叛律。

隋开皇合为贼盗律,至今不改。

”这表明《贼盗律》起源于魏国李悝的法经,秦汉相承,经过北齐、北周的离合沿革,至隋开皇始确定下来,唐则沿用不改。

盗罪主要包括“潜形隐面而取”的窃盗罪和以“威若力而取其财”的强盗罪。

在盗罪中,强盗罪是打击的重点,其处罚酷于窃盗罪。

一、强盗(一)强盗的概念和内涵盗,本由“次”与“皿”二字构成。

《说文解字》中记载:“次通欲,”贪的意思;皿即古代盛食物的器具。

次皿便是盗。

本义为因贪而取得他人器皿中的食物。

盗的要领直到张裴给晋律作注才得以明确。

晋律注》:“取非其有谓之盗。

”《唐律疏议》又进一步对“盗”予以划分,曰:“强盗,谓以威若力”,“窃盗,潜形隐面而取”。

唐律所下的定义,直接为《宋刑统》、《大明律》和《大清律例》所承继。

关于强盗,《唐律疏义·强盗律》明确解释了它的概念:“诸强盗,谓以威若力而取其财。

先强后盗、先盗后强等。

若与人药酒及食,使狂乱取财,亦是”。

可见,唐律的强盗罪是指以“威若力”为手段而强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威若力”为何意?疏云:“议曰,强盗取人财,注云‘谓以威若力’,假有以威胁人,不加凶力,或有直用凶力,不作威胁,而劫掠取财者。

”从疏议的解释中可见,“威”是“假有以威胁人,不加凶力’,“力”是“或有直用凶力,不作威胁。

”译成现代汉语,就是说以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对被害人实施身体上或者精神上的强制,使其不能或不敢进行反抗,从而达到盗取其财物的目的。

概而言之,强盗罪是指以暴力手段非法取得他人财物的行为,包括用威胁或凶力劫掠取财两种。

(二)对强盗罪的处罚关于强盗罪的处罚,《唐律·强盗律》规定:诸强盗“不得财徒二年;一尺徒三年;二匹加一等;十匹及伤人者,绞;杀人者,斩。

杀伤奴啤亦同。

虽非财主,但因盗杀伤,皆是。

其持仗者,虽不得财。

流三千里;五匹,绞;伤人者,斩。

”可见唐律对强盗罪的处罚是相当严厉的,这是因为强盗罪既侵犯财产又侵犯人身。

具有极大的危险性,它直接威胁着社会秩序,所谓“盗罪强为首。

”在处罚标准上,强盗罪也远较一般的侵犯财产罪为重,属“六赃”之首。

具体来看,唐律对于强盗罪的处罚有三个标准:第一是计赃论罪。

由于强盗罪危害极大,因此唐律规定对于这种强盗罪未遂也要处罚,虽不得财也要徒二年。

得财的计赃论罪,一尺徒三年,二匹加一等,赃至十匹以上的即处以绞刑。

唐律认为强盗以得财为“成盗”(即遂),并对得财的标准作了极为详尽的规定。

《唐律疏议》“公取、盗取皆为盗”条注:“器物之属须移徙,阑圈系闭之属须绝离常处,放逸飞走之属须专制,乃成盗。

”总而言之,就是以对财物的转移占有为成盗标准,这与现代刑法理论中某些侵犯财产罪的既遂观点十分相似。

第二个标准是杀伤人命。

强盗罪不但侵犯财产,而且还直接侵害人身,因此还要以杀人和伤害为标准论罪。

行为人虽不得财,但因盗伤人的,皆绞;因盗而杀人的,皆斩。

具体而言,为了强调强盗杀伤人命的严重性,本条律注特别指明:“杀伤奴啤亦同。

虽非财主,但因盗杀伤,皆是。

”可见只要是因强盗而杀伤人命的,不论被害者是否为奴婢,一律按杀伤人命论处。

这充分说明唐律特别强调强盗杀伤人命的严重性。

第三个处罚标准是持械。

对于手持凶器犯强盗罪的,唐律规定要加重处罚。

这显然是因为持械抢劫得逞的可能性大,对人身伤害的机会多,其危害程度明显较非持械强盗又要大得多,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也比一般的强盗犯罪来得大。

因此,对持仗,强盗的,“虽不得财”,也要“流三千里;五匹,绞;伤人者,斩。

”强盗罪可能由单个人以“威若力”劫掠取财构成,也可以由三人以上的多数人结伙构成,唐律认为这种由数人结伙构成的强盗罪,不宜适用“诸共犯罪者,以造意为首,随从者减一等”的一般原则处罚,因为“强盗之人,各肆威力,”对他们要“皆以正犯科之。

”即凡结伙实施强盗行为的犯罪者,均一律按上述三种标准的法定刑论罪处罚。

此外,在《唐律·贼盗律》中还规定了一些“以强盗论”的罪行。

如《唐律·贼盗律》(第284条)故烧舍屋而盗条: “诸故烧人舍屋及积聚之物而盗者,计所烧减价,并赃以强盗论。

”第286条规定:“诸本以他故殴击人,因而夺其财物者,计赃以强盗论……”第289条:“诸因盗而过失杀伤人者,以斗杀伤论、至死者加役流。

得财,不得财等。

财主寻逐,遇他死者。

非。

……其共盗,临时有杀伤者,以强盗论…’;第293条:“诸略奴婢者,以强盗论…”。

从这些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所谓“以强盗论”即是以强盗罪论处,依据强盗律条量刑处罚。

二、窃盗(一)窃盗的概念窃与盗意思相近,都有非法取财之意,但二者又有细微差别。

窃,据《说文,通训定声》表示虫私食米。

虫私食米不易为他人所察觉,引申趁人不知而得非分食物。

从字义上看,盗,着重于因贪而取,窃,强调趁人不知。

窃与盗实际上是一种从属关系。

盗为贪利取财,公开还是秘密,暴力或是非暴力均可。

而窃则有限定,必须是趁人不知而取,其外延较盗小得多。

窃盗罪也是规定在《贼盗律》当中,属其中的盗罪。

《贼盗律》规定:“诸盗,公取窃取皆为盗。

”《疏议》指出:“公取,谓行盗之人公然而取;窃取,谓方便私窃其财,皆名为盗。

”按照《疏议》的解释:“窃盗人财,谓潜形隐面而取。

”我们可以认为,《唐律》中的窃盗罪是指偷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属于盗罪的一种。

(二)对窃盗罪的处罚1、处罚窃盗未遂犯。

《贼盗律》规定:“诸窃盗不得财,答五十;一尺杖六十,一匹加一等;五匹徒一年,十匹加一等,五十匹加役流。

”唐律规定对“窃盗不得财,答五十”。

所谓窃盗不得财,即窃盗未遂或窃盗未果,犯罪处于未完成形态。

对不得财的窃盗未遂行为要“答五十”,表明对窃盗未遂的也要惩罚。

但是,相对窃盗“一尺杖六十”而论,对窃盗未遂仅“答五十”,显然是减轻处罚的。

2、以窃盗“数额”作为处罚的尺度《贼盗律》规定:“诸窃盗不得财,答五十;一尺杖六十,一匹加一等;五匹徒一年,十匹加一等,五十匹加役流。

”可见,随着“数额”的增大,刑罚愈重。

《疏议》还指出:“其有于一家频盗,及一时而盗数家者,并累而倍论,倍谓二尺为一尺,若有一处赃多累倍,不加重者,止从一重而断,其倍赃依例总征。

”因此,对窃盗连续犯,其判刑原则为“累而倍论”,即将其所有赃物总计作价,而后按其二分之一科刑。

3、窃盗行为的转化问题。

《贼盗律》规定:“窃盗发觉,财主追捕,因相拒捍,如此之类,事有因缘者,非强盗。

”可见,先行窃盗,后因被财主发觉追捕,行窃者弃财而走,拒捍追捕的行为发生转化,不按窃盗罪处罚,也不以强盗罪定性,而按斗殴及拒捍追捕之法处理,从法理上讲,更为公允。

(三)窃盗罪的加重情节1、监守自盗。

《贼盗律》规定:“诸监临主守自盗,及盗所监临财物者,加凡盗二等,三十匹,绞。

”对凡是监守自盗或盗所监临财物的,加普通窃盗二等治罪。

这实际上是对有一定身份,负一定责任的人的一种加重处罚条款。

2、殴大而窃盗。

《贼盗律》规定:“诸本以他故殴击人……因而窃取者,以窃盗论加一等,若有杀伤者,各从故斗法。

”殴人出于他故,又窃盗财物,殴人与窃财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所以不以强盗论。

若未杀伤者,以窃盗论加一等,即“一尺杖七十”;如杀伤者,从故斗法,这实质上是重罪吸收轻罪的体现。

3、因盗过失杀伤。

《贼盗律》规定:“诸因盗而过失杀伤人者,以斗杀伤论,至死者,加役流。

”《疏议》指出:“因行窃盗,而过失杀伤人者,不从过失收赎,故以斗杀伤论。

其杀伤之罪,以其本有盗意,至死者,加役流。

对因盗而过失杀伤人的,以斗杀伤论,至死者加役流。

这是唐律对于因盗而过失杀伤人的加重处罚。

(四)窃盗罪的减轻情节。

1、盗亲属财物。

《贼盗律》规定:“诸盗缌麻小功亲财物者,减凡人一等,大功减二等,期亲减三等,……”即按照亲疏远近关系确定处罚的减轻程度,愈亲近,刑愈轻;愈疏远,刑愈重。

2、盗己家财物。

《贼盗律》规定:“诸同居卑幼,将人盗己家财物者,以私辄用财物论加二等,他人减常盗罪等。

”可见,同居卑幼,即“共君子孙弟侄之类”勾结外人,窃盗本家财物,卑幼处刑比一般窃盗为轻;他人则按凡盗减一等治罪。

这种情况下窃盗的危害性较普通形式的窃盗要小,所以唐律对其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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