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
唐律的原则

唐律的原则
唐律是唐朝时期的法律体系,由唐太宗李世民颁布实施,其原
则包括:
1. 重视程度:唐律依法定罪犯罪的轻重程度划分相应的处罚,
对重罪重判,对轻罪轻判。
2. 罪与不罪的明确:唐律强调要对罪与不罪进行准确的判断,
法官必须根据案件事实、证据进行合理、公正的评判。
3. 刑与法之衡量:唐律强调要将刑罚与法律相协调,对犯罪行
为的违法性、社会危害程度进行衡量,以确定相应的刑罚。
4. 依法独断:唐律规定对于一些特殊情况或无法套用现有法律
条文处理的案件,法官可以依法独断进行合理的判决。
5. 重视人权保护:唐律规定了一系列的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措施,如规定倡查法,减刑法等,重视人权保护。
6. 舆论与刑罚:唐律规定犯罪行为对社会舆论产生的影响与刑
罚大小有关,对于对社会声誉产生恶劣影响的犯罪行为将予以重罚。
这些原则体现了唐朝时期的法治思想和司法理念,对后世的法
律制度发展产生了一定影响。
唐律的主要特点及历史地位简答题

唐律的主要特点及历史地位简答题
唐律是唐朝制定的最好的统一的司法制度,是中国古代发展最深的法
律思想体系,是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发展的高峰。
它的主要特点是:(1)法律统一唐律以宋律为基础,共有7个分类,涉及民事、刑事、经济纠纷、监狱及其他等各个方面,正式分为五部:《大唐律例》、《礼
部律例》、《户部律例》、《吏部律例》和《军机处律例》,并附有注解等,并根据国家情况和发展需要适度修改,为当时统一法律法规。
(2)法律实效唐律的实施是以实效为依据的,它的实施不仅具有民
事程序性的规定,而且在司法实践中,还配备了仲裁和伪证制度,以加强
司法实践的权威性。
(3)以德治法唐律考虑了仁政的要求,将“有礼义之法以德治国”
的思想内化到法律中。
在制定和实施唐律的过程中,正确处理了法律与伦
理的关系,把“仁政”和“仁义”运用到刑罚中。
历史地位:唐律是唐朝制定的最好的统一的司法制度,是中国古代发
展最深的法律思想体系和古代法律思想发展的高峰,对中国古代法律思想
和法律制度发展影响深远。
唐律

唐律,唐代法律的总称主要是《永徽律》,还包括《武德律》、《贞观律》等法典。
唐律是中国封建法典的楷模,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继往开来、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
唐代承袭秦汉的立法成果,吸取汉晋律学的成就,使唐律表现出高度的成熟性。
唐律因具有封建法典的典型性、代表性,因此,对宋、元、明、清法律产生了深刻影响。
一、唐律介绍《武德律》是唐高祖时以《开皇律》为蓝本所制订的法典,共十二篇五百条,内容与《开皇律》基本相同,于武德七年(公元624年)颁行。
《贞观律》是唐大宗命房玄龄、裴弘献等人根据《武德律》编撰的法典,共十二篇五百条,于贞观十一年(公元637年)颁行。
《永徽律》是唐高祖命长孙无忌等人根据《武德律》和《贞观律》编撰的法典,共二十篇,五百零二条,篇名依次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捕亡、断狱等,于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颁行。
《永徽律》以保护封建土地所有制,维护封建宗法制度,加强皇帝的权力,统治和镇压农民为主要内容,是中国现存最完备的一部封建法典,全文保存在《唐律疏议》中。
二、唐律的主要特点从唐律的篇章结构和主要内容,可能看出唐律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以刑为主,诸法合体唐律继承了中国封建法律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传统,在唐律中,制裁各类犯罪的刑法规范仍然是其主要内容,同时,兼有民事、经济、行政、军事、诉讼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唐律对许多涉及婚姻、债务、财产、继承以及经济、行政上的违法或过错行为也都以刑罚手段予以惩罚。
中国自第一个统一的封建王朝建立以来,一直实行中央集权制的政治制度,因此必然需要借助于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实行严厉的镇压,以维持统治秩序的安定,而强化立法正好顺应了这一要求。
科条简要,刑罚适中中国封建法典的编纂和法律的修订经历了一个从繁杂到简要的发展过程,唐律继承了北齐“法令明审,科条简要”的传统,共十二篇500条,律文之下附有准确而严密的注疏,是中国封建法典中最为简要、精练的一部,成为后世历代封建王朝法典编纂的楷模,反映出唐朝立法技术的成熟。
简述唐律的特点

唐律的特点可以总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1.立法技术完善:唐律继承了汉、晋、南北朝以来的立法经验,在立法技术上达到了炉火纯青的程度。
法律条文上下协调,相互呼应,逻辑严密,用语准确而无歧义。
2.礼刑并用:唐律在继承“德主刑辅”的立法原则的基础上,首次提出了“礼刑并用”的概念,即在处理案件时,既要考虑刑罚的处罚力度,也要考虑礼教的道德教化作用。
3.法律体系完整:唐律确立了中国传统法律的基本框架,为中国法律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同时,唐律还确立了一系列重要的法律原则,如“十恶不赦”、“八议”等,这些原则一直沿用至清代。
4.注重司法实践:唐律在立法时充分考虑到了司法实践的需要,使得法律条文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同时,唐律还规定了严格的司法程序和责任制度,以确保司法公正。
5.维护皇权至上:唐律的制定和实施都是为了维护皇权的绝对权威。
在唐律中,对于侵犯皇权的行为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体现了皇权至上的原则。
唐律作为中国法律史上的一部重要法典,其特点在于立法技术的完善、礼刑并用、法律体系完整、注重司法实践以及维护皇权至上等方面。
这些特点使得唐律在当时世界范围内处于领先地位,并对后世的法律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简述唐律的特点和历史地位

唐律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杰出代表,具有以下显著特点:1.规范详备、科条简要:唐律的内容全面且详尽,结构严谨,条文简明扼要,没有冗余。
这种规范详备的特点使得唐律在实际操作中具有很高的执行性和适用性。
2.中典治国、用刑持平:唐律以儒家的“中庸”思想作为立法和司法的指导思想,强调追求刑法的“中道”,防止过度严苛的刑罚,同时也反对轻罪重罚。
这种“中庸”思想的体现,使得唐律在实践中更加公正和平衡。
3.诸法合体、以刑为主:唐律将各个方面的法律规范融合在一起,形成了统一的法典。
其中,刑法占据主导地位,但同时也涵盖了行政、民事、经济等方面的内容。
这种“诸法合体、以刑为主”的特点,反映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特点和要求。
4.依礼制刑、礼法合一:唐律将儒家的礼义原则融入到法律条文中,使礼和法相互渗透,实现了礼与法的统一。
这种“依礼制刑、礼法合一”的特点是唐律的重要特征之一,也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重要思想基础。
5.立法技术空前完善:唐律在立法技术上达到了空前的高度,其条文简练明确,概念严谨,逻辑严密,反映了唐代立法技术的精湛水平。
同时,唐律的用语也十分确切、精练,没有歧义,使得法律条文更加具有权威性和公正性。
总的来说,唐律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集大成者,其特点主要表现为规范详备、科条简要、中典治国、用刑持平、诸法合体、以刑为主、依礼制刑、礼法合一以及立法技术空前完善等。
这些特点使得唐律不仅在当时具有很高的权威性和实用性,而且对后世的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唐律的历史地位极高,它上承着战国时期的《法经》,并发展到秦朝时制定的《秦律》,下启着《宋刑统》和元明清的法律,是一部承上启下的重要法典。
作为中国封建社会发展到鼎盛时期的产物,唐律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独有的基本特征,在世界法制史上也被公认为是封建法律的杰出代表。
它不仅是中华民族珍贵的文化遗产,而且对后世的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唐律是中国封建法律制度的代表:唐律作为中国封建社会时期的法律,代表了中国封建法律制度的最高成就。
唐律的特点及其影响

唐律的特点及其影响唐律是唐代制定的法律体系,对后世的法律发展起到了重要的影响。
唐律的特点及其影响主要可归纳为以下几点:一、立法理念上坚持重刑主义。
唐律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重刑主义的传统,注重犯罪行为的严重性和罪犯的惩罚程度。
尤其在杀人、盗窃等严重犯罪上,唐律采取了严厉的刑罚,如死刑、杖刑、流刑等。
这体现了统治者对社会秩序的维护,同时也凸显了封建法制的权威性和压迫性。
二、律令制度完善唐律通过建立完整的法典体系,使法律得以系统化、规范化,保证了司法的公正性和稳定性。
唐律不仅整合了先秦法律和隋唐法律,还将自己的法令加入其中,形成了一个相对完善的法律体系。
同时,唐律还规范了司法程序,确保了法治的实施和司法的公正性。
三、法律适用灵活多变唐律在法律适用上具有灵活性和多变性,能够根据不同的情况和具体案件的特殊性进行裁量和度量刑。
唐律注重法治的活性,追求法理与实务的结合,尽量避免机械化的法条解释和刑罚裁判。
这种灵活的法律适用方式,有助于保障公平和公正,同时也反映了司法实践与法律原则相结合的特点。
四、官抗官制度唐律规定了官抗官制度,表明各级官员有权利通过申诉和上司的秉公处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这为官员制度和司法审判提供了一种制衡和监督机制,有助于防止腐败和滥用职权。
此外,唐律中还规定了监察制度,监察官员的行为,并追究其责任,保证了司法的公正与廉洁。
首先,唐律的重刑主义思想在中国古代法律传统中占据了主导地位,对后世的法学思想和刑法制度产生了重要影响。
唐律的重刑主义思想深深烙印在中国法律文化的基因中,为后世法律制度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其次,唐律的律令制度为我国后来的法律体系奠定了基础。
唐律的法条规定较为完整,构成了一个相对完善的法典体系。
这种体系不仅影响了唐代的法律实践,也对后来的法典编纂和法律工作产生了指导作用。
唐律的成就为我国日后的法律制定和司法实践提供了范本和经验。
再次,唐律的灵活多变的法律适用方式为我国后来的法学发展提供了启示。
唐律的影响和地位

唐律的影响和地位唐律是中国历史上最早完整编纂的法律典籍之一,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发展和演变起到了重要的影响。
本文将从唐律的历史背景、编纂过程以及对中国法律制度的影响和地位等方面进行详细论述。
一、唐律的历史背景唐律编纂于唐朝,也就是公元7世纪末至10世纪初,这一时期是中国古代历史上政治、经济和文化都十分繁荣的时期。
唐律的编纂背景可以追溯到唐朝开创了唐律的前身,隋律。
隋律是唐朝创立的法律基础,唐律在此基础上进行了创新和完善,形成了相对完备的刑法体系。
二、唐律的编纂过程及特点唐律由唐朝政府组织编纂,历时长达二十余年。
唐律内容分为刑律、刑论和刑狱三个部分,共有五千余条。
这些条文详细规定了各种犯罪行为和相应的惩罚措施。
唐律的编纂过程是一个集中权力、严密组织的过程,反映了当时唐朝政府对法律规范的重视。
唐律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注重以法治国:唐律将法律作为维护社会秩序和统治秩序的工具,以法律来规范和约束社会行为。
2.罪刑相适应:唐律刑罚稳定,罪刑相当,注重刑罚的科学与合理性。
3.法条详细准确:唐律对各类犯罪行为制定了详细的罚则,使得犯罪行为具有明确的惩罚标准。
4.人权意识强:唐律注重保障个人的权利,比如在审讯和羁押环节都有相应的保护措施。
唐律对中国法律制度的影响和地位是十分重要的,不仅对后世法律典籍的编纂和刑法体系的发展有着直接的影响,还对中国古代社会的稳定和治理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1.对后世法律的影响2.对中国政治稳定的作用唐律的完善使得唐朝社会的治理更加规范与有序,限制了统治者的专断与行为任意。
相对完备的法律制度为社会各阶层提供了保障,稳定了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对于唐朝政治的长治久安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3.对中国古代文化的影响唐律的编纂过程是一个集中政府权力的过程,体现了当时唐朝政府在法律制度建设方面的重视和管理能力。
同时,唐律作为古代法律文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较高的文化价值,对中国古代文化的形成与发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唐律

唐律一、名例笞刑五笞刑五:笞一十。
赎铜一斤。
笞二十。
赎铜二斤。
笞三十。
赎铜三斤。
笞四十。
赎铜四斤。
笞五十。
赎铜五斤。
杖刑五下各勿论,馀罪论如律。
其有官犯罪,无官事发;有荫犯罪,无荫事发;无荫犯罪,有荫事发:并从官荫之法。
免官诸犯奸、盗、略人及受财而不枉法;并谓断徒以上。
若犯流、徒,狱成逃走;祖父母、父母犯死罪被囚禁,而作乐及婚娶者:免官。
谓二官并免。
爵及降所不至者,听留。
自“犯奸、盗”以下,并合免官。
犯流应配诸犯流应配者,三流俱役一年。
本条称加役流者,流三千里,役三年。
役满及会赦免役者,即于配处从户口例。
妻妾从之。
父祖子孙欲随者,听之。
以赃入罪诸以脏入罪,正脏见在者,还官、主;转易得他物,及生产蕃息,皆为见在。
已费用者,死及配流勿征,别犯流及身死者,亦同。
过失者,听从本。
于物不可备偿,本物见在首者,听同免法。
即事发逃亡,虽不得首所犯之罪,得减逃亡之坐。
若越度关及奸,私度亦同。
奸,谓犯良人。
并私习天文者,并不在自首之例。
犯罪共亡捕首诸犯罪共亡,轻罪能捕重罪首,重者应死,杀而首者,亦同。
及轻重等获半以上首者,皆除其罪。
常赦所不原者,依常法。
即因罪人以致罪,而罪人自死者,听减本罪二等;若罪人自首及遇恩原减者,亦准罪人原减法;其应加杖及赎者,各依杖、赎例。
二罪从重诸二罪以上俱发,以重者论;谓非应累者,唯具条其状,不累轻以加重。
若重罪应赎,轻罪应居作、官当者,以居作、官当为重。
等者,从一。
若一罪先发,已经论决,余罪后发,其轻若等,勿论;重者更论之,通计前罪,以充后数。
即以赃致罪,频犯者并累科;若罪法不等者,即以重赃并满轻赃:各倍论。
累,谓止累见发之赃。
倍,观寺部曲、奴婢于三纲,与主之期亲同;余道士,与主之缌麻同。
犯奸、盗者,同凡人。
二、卫禁【疏】议曰:《卫禁律》者,秦汉及魏未有此篇。
晋太宰贾充等,酌汉魏之律,随事增损,创制此篇,名为《卫宫律》。
自宋洎于后周,此名并无所改。
至于北齐,将关禁附之,更名《禁卫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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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名例律》规定重点打击的十恶 谋反 谋大逆 谋叛 恶逆 不道 大不敬 不孝 不睦 不义 内乱
谓谋危社稷 一种图谋,毁坏皇帝的宗庙,陵墓和宫殿的犯罪行为。
即 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
谓背国从伪。
谓殴及谋杀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夫,父之祖父母,父母。
谓谋杀及卖缌麻以上亲,殴告夫及大功以上尊长,小功尊属。
一种侵犯长官和夫权等的犯罪行为。
即 谓杀本属府主,刺史,县令,见受业师,吏、
卒杀本部五品以上官员,及闻夫丧匿不举哀,若作乐,释服从吉及改嫁。
谓奸小功以上亲、父祖妾及与和者。
为。
即 谓杀一家非死罪三人,支解人,造畜盅毒,厌魅。
贵族官吏的特权
议 请 减 赎 官当
种特权。
八议依次:亲,贵,贤,能,功,贵,勤,
宾。
其享有的特权分两种:1 犯死罪的,先由司法官将其罪行和符合议的条件奏上,再由大臣们集议并拿出处理意见,最后由皇帝裁断。
2 犯流罪以下的,则由司法官依律减一等量刑。
但犯有“十恶”罪的,不享有此特权。
通过
“上请”程序而减免刑罚的一种特权。
享有这一特权的有:皇太子妃大功以上亲,八议者的期以上亲及孙,五品以上官爵者等。
但犯有十恶及其他一些重罪的不适用。
“其犯十恶,反逆缘坐,杀人,监守内奸、盗,略人,受财枉法者,不用此律”
指有一定身份的官员及其亲属犯有流以下罪的,可享受减一等处罚的一种特权。
对象:六品七品官员,上请者的祖父母、父母、兄弟、姊妹、妻、子孙等。
指官吏贵族及其亲属犯有流罪以下罪的,可享受用铜赎罪的一种特权。
对象:属于议、请、减范围者,八品和九品官吏,可减者的祖父母、父母、妻、子孙。
但犯“五流”等一些罪的不可赎,这五流是:加役流,反逆缘坐流,子孙犯过失流,不孝流,会赦犹流等。
2年;六到九品,一官当徒1年;犯公罪的,各加1年。
PS 如果一个官吏兼有职事官、散官和勋官的,那么先用职事官和散官当,不足的,再以勋官当;仍有余罪的,还可用历任官当。
如果罪轻官品高,可保留原官品,而用铜赎罪;如果罪重官轻,可用铜来赎余罪。
官吏因官当而被解职的,1年以后仍可降原官品一级,继续任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