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唐律的_礼法结合_
礼法结合对唐代刑罚制度的影响_陈楠

人民论坛·学术前沿礼法结合对唐代刑罚制度的影响陈楠【关键词】礼法合一唐代刑罚制度【摘要】礼法合一是中国古代法制最大的特点。
唐代法律更是这一体系的典型代表。
唐律是唐朝刑事司法制度的体现者、规范者和捍卫者,唐代法律通过刑罚来惩治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因而,礼法合一的法律文化对唐代刑罚制度有着至关重要的深远影响。
文史哲中国自汉武帝决定独尊儒术以后,儒家思想便成了法制的指导思想,中国古代的法制就走上了礼法结合的道路。
唐代法律集唐以前各代立法之精华,又开唐以后各朝立法之先河。
唐代法律与礼的关系是唐律研究的重要问题。
这不仅因为唐律的真髓即在于此,而且因为它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中国传统法制的本质特点。
因此可以说,唐律与礼之关系是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和象征性的问题。
唐律是唐朝刑事司法制度的体现者、规范者和捍卫者,唐代法律通过刑罚来惩治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稳定,根据行为人的不同身份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
中国独特的历史文化传统决定了礼法结合对唐代刑罚的影响尤为突出。
礼法结合的法律文化在唐代刑罚制度中的表现唐律中,礼是确定刑法一般原则、罪名和刑罚的主要依据。
唐律的主要刑罚是五刑,其中刑种、刑等的确定都以礼为依据。
一般罪则、罪名和刑罚是唐律内容和主要构成要件,而它们的确定都以礼为依据,并引用儒家经典加以解释,这正说明礼对法有指导作用。
刑名在唐律中位于名例的篇首,《唐律疏议》中刑名规定了刑罚的罪名,是规定五刑的体例。
犯罪行为需要相应的罪名,而量刑需要根据行为的性质决定,因此把刑名放于名例的首篇。
唐律中的五刑与之前朝代的刑罚相比要宽容,缩小了死刑范围,在肉刑方面也仅存答、杖两种,其他都予以废除。
唐律的刑罚制度中规定了十恶制度,八议制度,上请制度,减、赎刑,官当制度等等,这些制度更好的保护了封建君主专制,打击了侵害纲纪伦常的犯罪和恶性的刑事犯罪,给予了特权阶层适当的减免刑罚的特权。
反映了礼法合一对唐代刑罚制度的影响。
礼法结合在刑罚原则上的体现。
论中国唐朝的法律制度

论中国唐朝的法律制度中国古代法律文化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博大精深、源远流长。
作为世界五大法系之一的中华法系,其杰出的代表之一就是唐律。
唐律是我国封建社会最完备、最具代表性的法典,在中国及东南亚地区的法制史上都具有深远的影响。
唐朝继承发展了封建社会“礼法并用”的正统法律思想,强调社会风气需要礼教与刑罚相结合的原则,突出礼教对法律的指导作用。
唐朝法律体系的核心《唐律疏议》就是完全以儒家礼教纲常作为法律的指导思想的,它大量援用儒家经典的内容,儒家思想又集中表现为礼。
它是礼法结合的产物,充分体现了我国古代法中的礼法关系。
唐律的内容遵循礼的精神和要求。
在唐律中,礼是确定其一般原则、罪名和刑罚的主要依据。
同时也大量的溶入了封建等级身份差别的思想,将亲疏、尊卑、良贱之间的种种法律关系和法律行为之后果表达得很详细。
唐律中的一般原则都规定在它的首篇名例律里,它集中体现了整部法典的立法精神和基本准则,对其它十一律的内容均有制约作用。
《唐律疏议》是唐高宗制定的完成的刑法典,是一部综合性的封建法典,其讲律文与疏议有机地结合未一体,反映了唐代律学的统一和发达。
唐律共十二篇,篇目结构比较简单,律令简约也是唐朝统治者立法的原则之一,各篇律条的排序有着内在的逻辑性,分别是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和断狱等篇(律)。
记载了大量有关唐代政治、社会经济的资料,是研究唐代阶级关系、等级关系以及官制、兵制、田制、赋役制的重要依据。
《唐律疏议》的基本特征就是对唐律律文进行周密、系统、完整的解释,即“疏议”部分,这部分是中国古代律学之精华的体现,它对律文所做的解释,丰富了律文的内容及其法理的色彩,建立起了一个律学的体系,从而使中国古代的律学达到了最高的水平。
代表着中国乃至世界封建法律的最高成就。
它从结构上包含律文和相应的法律解释两部分,内容清晰且便于适用;唐律的条文涵盖广泛,疏而不漏,全面维护着唐朝封建统治秩序的稳定。
从法律用语看《唐律疏议》“礼法结合”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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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期 ( 总第 15期 ) 0
从法律用语看 《 唐律疏议 》业 学 院 , 山东 济南 20 1 ) 504
摘 要: 采用描述性研究方法 , 以法律 用语 为例 , 来说 明《 唐律疏议》 礼法结合” “ 的特 点, 表现 为法是 维护 礼的武器及把 礼制作为立法的指 导思想等方面。《 唐律疏议》 礼 法结合” “ 的特点 既有文化 方面的原 因 , 有 也
收稿 日期:0 0— 4—1 21 0 3
《 唐律疏议) ( 法律词语反义谱系关 系分 析》 对《 , 唐 律 疏议 》 法律 方 面 词语 的研 究 还 需 要大 家 的共 同努 力 。法 律用语 是 法 律 方 面 的专 门术 语 , 所 用 的建 它 构 材料来 自当 时 的全 民用 语 , 且 其 组 合 方 式 仍 同 并 全 民用语 保持 一致 , 不 过 具 有 了专 业 性 。法 律用 只 语可 以是 词 , 可 以是 词 组 。法 律 用语 与 全 民用语 也 有时 很难 划清 界 限 , 者 范 围有时 相互交 叉 , 二 因此文 中主要参考了《 中国古代法学辞典》 将 《 , 唐律疏议》 中的法律用 语 进 行 整 理 , 且 从 法律 用 语 的 角度 验 并 证其 “ 礼法 结合 ” 的特 点 。 “ 法 结合” 《 律疏议 》 礼 在 唐 中的表 现 《 唐律疏议》 名例律》 在《 中开宗明义指出“ 德礼 为政教之本 , 刑罚为政教之用” Dm 《 o ]在 唐律疏议》
中国法制史论文唐律

礼在唐律的地位研究——“一准乎礼”的唐律内容摘要:早在先秦时期,礼和法就相互渗透,相互补充,荀子便是礼法融合的先行者,认为“治之经礼与刑”。
西汉大儒董仲舒作《春秋决狱》,将尊君尊长纳入其中,后世以经代律,引经决狱。
在三国两晋南北朝时,引礼入律,礼律结合进一步发展。
直到唐朝,《唐律疏议》开篇即称:“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唐律继承了“礼刑并用”的法学传统,即所谓“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①”。
《唐律》中,律本于礼,礼律融合,以“一准乎礼”为核心,既为封建等级制度的存在的合理性提供了证据,又一定程度上缓和了阶级矛盾,并且为唐律赢得了“得古今之平”的名声。
关键词唐律礼法一准乎礼唐律为何“一准乎礼"?总所周知,唐是在大隋王朝的废墟上建立起来的。
自公元581年杨坚建立隋代始,有隋一代。
仅存在37年而亡,其中隋炀帝的暴政自然是至关重要的,但也和隋的非儒做法有一定关系。
隋朝臣子主要是北周旧贵族,南朝的江南士族和北齐的山东士族因南北统一失去了政治特权。
于是隋文帝开科举之制。
因为经过南北朝,两方儒学流派不同,说经各有义例。
如开皇初年,隋文帝开科招官,结果儒生分成两派,各执一词,导致博士无法评定,此后,考试终止,再加上隋文帝助佛反儒,儒生的出路几乎断绝②。
这样一来,儒生普遍反抗,伦理纲常也会败坏,结果可想知。
唐太宗即位后,尤倡儒学,他曾经对百官说:“我只喜爱尧、舜、周、孔的道理,有了它,好比鸟有翼,鱼有水,失去了礼就要死。
”我们可以听出唐太宗在说“没有了礼,就没有了三纲五常,没有了这些,我这个皇帝也就做得不像一个皇帝;有了礼,百姓就知道什么叫忠君,什么叫尽本分,这样,我这个皇帝才坐得稳,我才享有至高无上的皇权”。
于是唐太宗雷厉风行,实行了把失礼的禁条纳入刑书,以礼来编修刑书等政策。
最终形成了“一准乎礼”的唐律。
唐律如何“一准乎礼”礼法结合,发有等差第一:编纂以礼为原则。
《唐律疏议》开宗明义,“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第六讲:唐朝法律制度

隋炀帝其人: 隋煬可怜為天子, 后主不幸生帝家。 若使二人窮到老, 一為名士一文豪。
隋末农民大起义 。 《隋唐演義》。
2、唐朝的兴起与衰败
李氏集团的兴起。李世民的历史地 位。公元618年,在激烈兼并战争中取 得胜利的李渊 、李世民父子建立唐朝, 定都长安。李渊是为唐高祖。李世民 发动 “玄武门 ”政变 ,夺取政权, 是为唐太宗。经过高宗、武则天等数 代,到唐玄宗李隆基即位时 ,唐朝达 到发展的鼎盛时期。但随后发生的 “安史之乱”,则成为中国古代社会 由鼎盛到衰落的分水岭。唐王朝再传 十余代,终于在公元907年被后梁武帝 朱温 取代。
三、《唐律疏议》的主要内容
《唐律疏议》(《永徽律疏》)共12 篇,502条 。具体篇目是:名例、卫禁、 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 诈伪、杂律、捕亡、断狱。依其内容, 大体可以分为总则 、分则两个部分。分 则中,又可分为 “事律”、“罪律”和 “专则”等三个组成部分。这样 ,整部 法典以总则为首,继以具体律条 ,而以 程序方面的“专则 ”结束。从结构上看 是很严密的。
流刑:分2000里;2500里,3000
里三等(流刑除流放里程外,至配所 须居作一年,加役流居作二年)
死刑:仅斩 、绞二等。
2、“十恶 ”制度
在《唐律疏议 》“名例律”中, 紧随“五刑”之后的是“十恶 ”。 该条 “疏议 ”云:“五刑之中,十 恶尤切。亏损名教,毁裂冠冕。特标 篇首,以为明诫 ”。“十恶 ”重罪 具体指:
谋反:谓谋危社稷,实指谋 害
皇帝;
谋大逆:谓谋毁宗庙 、山陵、宫阙 ; 谋叛:谓背国从伪 ; 恶逆:谓殴打及谋杀祖父母、父母,
杀伯叔父母、兄、夫、夫之祖父母等;
不道:谓杀一家非死罪三人、支解人
浅论《唐律疏议》的几点特点及其借鉴意义

用,吸纳前代立法成就,深刻贯彻儒家“引礼入法”与“礼法结合”的基本精神,该法典贯彻“德礼为正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基本原则,被后世评价为“一准乎礼,而得古今之平。
”,该法典作为中华法系的代表之作,总括言之,《唐律疏议》的基本精神主要体现在对封建等级特权的维护、对父权的确认和对小农经济的维护。
(一)对封建等级特权的维护《唐律疏议》对于封建等级特权的维护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即对君主绝对权威的维护、对等级特权的确认、以及对良贱之间不平等的规定,在法律规定的精神和罪名中皆有体现。
(1)唐律对封建君权的维护:古代封建法典究其根本是维护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的大一统统治,皇帝享有最高的权利,唐律中的“十恶”重惩中所涉及的四项罪名,即谋反、谋叛、谋大逆、大不敬这四项侵害皇权或者侵害皇帝人身等犯罪被处以极刑,十恶严惩,绝不待时,不允许适用议、请、减、赎、当,体现了对最高的君权的维护。
(2)唐律对等级特权的确认。
唐律对等级特权的确认主要在适用法律方面,不同等级享有议、请、减、赎、当的制度。
“议”是指“八议”,该制度源于西周的“八辟”制度,是指对于亲、故、贤、能、功、贵、勤、宾等八类人犯罪享有直诉于皇帝,酌情处理的特权;八议之下对于官员还享有上请的特权,享有减刑和赎刑的特权,且官吏可以以官阶折抵刑期,不仅当前的官可以进行折抵,之前的官品也可以进行折抵。
(3)唐律对与良贱之间不平等的规定。
唐律对与等级权的维护还体现在对良贱之间不平等的规定。
首先是贱民与良民之间人格主体的不平等,贱民不可以告发主人;主人对与贱民享有处罚的权利,主杀奴减轻处罚,而奴杀主则应加重处罚。
(二)对父权的维护《唐律疏议》的另一精神也是儒家原则融于法律的具体体现,在封建社会,君主是天下之父,因此要维护君权,也就是要维护家庭之内的父权。
该律对父权的确认主要体现在对父权的确认,在立法精神中和民事法律中皆有体现。
(1)家长享有“教令权”,在封建家庭当中,家长作为家族的代表和象征,可以行使教令权,许多规范家庭成员的行为都是在家庭内部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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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唐朝的法律制度中国古代法律文化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博大精深、源远流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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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是礼法结合的产物,充分体现了我国古代法中的礼法关系。
唐律的内容遵循礼的精神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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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也大量的溶入了封建等级身份差别的思想,将亲疏、尊卑、良贱之间的种种法律关系和法律行为之后果表达得很详细。
唐律中的一般原则都规定在它的首篇名例律里,它集中体现了整部法典的立法精神和基本准则,对其它十一律的内容均有制约作用。
《唐律疏议》是唐高宗制定的完成的刑法典,是一部综合性的封建法典,其讲律文与疏议有机地结合未一体,反映了唐代律学的统一和发达。
唐律共十二篇,篇目结构比较简单,律令简约也是唐朝统治者立法的原则之一,各篇律条的排序有着内在的逻辑性,分别是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和断狱等篇(律)。
记载了大量有关唐代政治、社会经济的资料,是研究唐代阶级关系、等级关系以及官制、兵制、田制、赋役制的重要依据。
《唐律疏议》的基本特征就是对唐律律文进行周密、系统、完整的解释,即“疏议”部分,这部分是中国古代律学之精华的体现,它对律文所做的解释,丰富了律文的内容及其法理的色彩,建立起了一个律学的体系,从而使中国古代的律学达到了最高的水平。
代表着中国乃至世界封建法律的最高成就。
它从结构上包含律文和相应的法律解释两部分,内容清晰且便于适用;唐律的条文涵盖广泛,疏而不漏,全面维护着唐朝封建统治秩序的稳定。
中国古代礼法结合在法治上的表现

中国古代礼法结合在法治上的表现前言:礼法结合是法学中的一个大题目。
自学科成立以来,它就成为众多学者瞩目。
中国法律自实行礼法结合的开始,从东汉到清朝,始终加以沿用与继承,并成为中华法系的重要特点与标志。
它的被沿用与继承,不仅体现在法制上,还体现在思想上。
礼法结合在中国法律史上具有重要地位。
一、关于礼法关系的历史考辩(一)礼的起源1、礼的简介礼在中国古代是社会的典章制度和道德规范。
作为典章制度,它是社会政治制度的体现,是维护上层建筑以及与之相适应的人与人交往中的礼节仪式。
作为道德规范,它是国家领导者和贵族等一切行为的标准和要求。
在孔子以前已有夏礼、殷礼、周礼。
夏、殷、周三代之礼,因革相沿,到周公时代的周礼,已比较完善。
作为观念形态的礼,在孔子的思想体系中是同“仁”分不开的。
孔子说:“人而不仁,如礼何?”他主张“道之以德,齐之以礼”的德治,打破了“礼不下庶人”的限制。
到了战国时期,孟子把仁、义、礼、智作为基本的道德规范,礼为“辞让之心”,成为人的德行之一。
荀子比孟子更为重视礼,他著有《礼论》,论证了“礼”的起源和社会作用。
他认为礼使社会上每个人在贵贱、长幼、贫富等等级制中都有恰当的地位。
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礼作为中国社会的道德规范和生活准则,对中华民族精神素质的修养起了重要作用;同时,随着社会的变革和发展,礼不断被赋予新的内容,不断的发生着改变和调整。
在封建时代,礼维持社会、政治秩序,巩固等级制度,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各种社会关系和权利义务的规范和准则。
礼既是中国古代法律的渊源之一,也是古代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2、礼的发展及形成礼是中华文明所独具的特产。
在夏、商、周三代,礼是一代王朝的政教刑法和朝章国典,是王朝统治者治理国家、维系家天下的等级制社会政治秩序的准则、制度或规程。
礼制的成熟,实在西周成王、周公时代,核心内容是建立血缘与等级之间的同一秩序。
”根据礼建立社会的秩序应是”亲亲、尊尊、长长”(二)法的起源及其一般规律1、法的起源(1)原始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原始社会作为人类社会的第一个社会,它是没有法的,也不可能有法的出现,根据马克思主义法学,其认为:法和国家一样,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在人类进入阶级社会时才出现的,它们都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现象,都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所以在那时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极为低下的情况下,大家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共同劳动、平均分配,原始人在那时的社会背景下也只有依靠集体的力量才能维持自身的生存,由此便决定了原始社会的生产关系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因此其是不存在什么私有制、剥削、阶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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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唐律的 “礼法结合”
蒋易轩
摘 要 《唐律疏议》是我国历史上保留下来的一部最早、 最完整的封建法典。它吸收了历代封建王朝的统治经验和法律 原则, 涉及刑事、 民事、 行政、 诉讼等多方法学领域, 为封建统治者提供了一部治国安邦的法典, 因而成为以后各代立法的蓝 本。 《唐律疏议》 中 “礼法结合” 的思想尤为突出, 本文主要阐述礼与法的完美结合、 “礼法结合” 在国内外的影响及 “礼法结 合” 对当代的启示三个方面的内容。 关键词 唐律疏义 礼法结合 封建法典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0592(2009)12-386-01 中图分类号: D929
、 “子孙别籍异财” 等犯罪都是这样。 唐律集封建法律之大成, 将封建立法推向高峰, 是中国古代 “妻妾詈夫之祖父母父母” 由上可见, 唐律中礼法结合的内容影响深远, 甚至超出国界, 法中最具代表性的一部法典。它不仅对唐代政治经济起到巨大 直至一些东亚国家。其原因有多种, 但有两点不可忽视: 一是唐 的促进作用, 而且直接影响了后代中国封建法制的发展, 成为后 律中礼法结合的内容比较适合这些朝代和国家的国情。因为这 世封建立法的典范。 些朝代和国家的政治、 经济和文化都与唐朝比较接近, 有其生存 一、 礼与法的完美结合 的土壤; 二是这些朝代和国家的统治者需要唐律中礼法结合的内 唐律中的礼法关系是: 礼是法的指导, 法是礼的维护, 两者相 容。因为其不仅完善, 而且还直接反映了他们的意志和愿望, 能 辅而行, 不可缺一。 为他们的统治所用。 后人认为唐律是 “一准乎礼” , 即唐律的内容遵循礼的精神和 三、 “礼法结合” 对当代的启示 要求。礼是唐律的立法灵魂, 礼的精神完全融化在唐律之中; 唐 纵观多年法治之路, “礼法结合” 的唐律作为封建伦理法对于 律是礼的法律表现, 其内容处处可见礼的精神。具体体现在: 我国法律的发展产生了一定的消极影响。 其一, 由于这种结合本 (一) 唐律以礼为立法依据 身以及其引发的一系列不可回避的冲突, 使得法律在其适用过程 《唐律疏议》 标榜其以礼作为指导思想, “德礼为政教之本, 刑 中其作用、 效力均得不到充分的发挥, 而每每在伦理信条、 礼有等 罚为政教之用” , 即礼是本, 是纲, 而刑不过是礼的辅助。 因此, 礼 差的迷阵中碰壁, 不能通过其广泛的实践活动自我发展、 自我完 的核心——三纲五常便成为唐律的立法根据。 善。 其二, 法基于礼而做出的审判结果往往不能以法理来自圆其 (二) 唐律以礼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 说。其三, 在复杂的社会生活中, 人们往往习惯于用伦理与道德 凡是违背礼义规定的, 都要严加惩处。如 《唐律疏议・名例 的眼光来衡量事物的是非对错, 这不利于全民法制观念的形成。 律》 规定: “祖父母父母在, 别籍异财者” , 列为 “十恶” 的 “不孝” 重 但是作为中华法系典型代表的唐律在我国法治社会建设之 罪, 加以严惩, 用以维护尊长亲属对于子孙极其财产的支配权。 路上还是起到了无可比拟的作用。 在提出依法治国, 建立社会主 (三) 唐律以礼注释经典 义法制国家的今天, 我们是否可以将唐律中的 “礼法结合” 彻底抛 唐律的疏议部分以概念准确、 阐述详明、 语言凝练、 逻辑严谨 弃呢?是否可以认为 “法律万能” 呢?很显然不可以。在法治社 著称, 而长孙无忌等人注疏唐律, 往往直接引证于礼。 会中, 法律永远是社会主体行为和事实的最底线, 它在一定程度 礼的重要地位决定了唐律必定要用法来维护它, 使之成为一 上可以保障权利人和义务人在行为过程中的平等地位, 保障人们 块神圣不可侵犯的阵地。这种维护主要表现在用法打击各种违 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保障社会的基本稳定。 可是在人们的现实 礼行为, 这种打击又以行为人的地位、 侵害对象和侵害结果的不 生活中, 随着经济的发展, 新型事物的出现, 社会观念的更新和进 同而不同。违礼严重的, 用刑也重; 违礼轻微的, 用刑则轻。 步, 往往有些事情是法律所不能或不完全能控制的, 此时道德与 礼与法有密切联系的同时也存在着不可避免的矛盾,因为它 因为法律的实施, 依靠国家强制力, 们毕竟不是同一行为规范,存在一定的差别。 礼是原则性的规定, 伦理就能发挥一些制约作用, 而道德与伦理的实现, 则依靠社会舆论和人们的良心准则。 内容不可能太详尽; 法则比较具体, 便于实施。礼的内容比较稳 “礼法结合” 在当代的重要地位不言而喻, 因为道德与伦理对 定, 皆能从儒家经典中找到论据; 法的内容则变化较大, 统治者可 于人类的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但在法治社会中, 法律较之 根据自己的需要, 修撰其中的规定, 甚至制定新内容。礼没有法 前二者应该更加神圣与庄严。法理来源于道德, 也服务于道德, 律规范逻辑结构中制裁部分的内容; 法则有, 而且制裁部分的内 但决不能被道德所抑制。 容与罪行相适应。不过唐律中的一些规定将这些矛盾合理并有 四、 结语 效地解决了, 既维护了礼的尊严,又发挥了法在维护礼中的作用, 在人们法律意识与法制观念依然十分淡薄的今天, 法律的神 此为唐律之成功之点。 圣感和权威感还远远没有深入人心。当人们的正当权利受到侵 二、 “礼法结合” 在国内外的影响 害时, 往往以回避和私力救济的方式加以解决, 而不会想到或不 首先, 唐律的 “礼法结合” 对唐后中国封建朝代的立法产生过 愿意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利, 捍卫自己的尊严。 人们 很大影响。以较为著名的 《宋刑统》 为例。 《宋刑统》 是宋朝的一 早已习惯于用道德和伦理为第一反应来明辨是非, 而不是以法律 部主要法典, 它虽然在体例上与唐律有异, 采用刑统形式, 编入 作为一种条件反射式的本能来思考, 这在法治社会中是极其可悲 令、 格、 式等法律形式中的相关内容, 还在律下分门, 但从内容上 的。由此可见, 我国社会要想进一步完善并发展, 礼治与法治相 看, 与唐律相差无几, 可以称得上是唐律的翻版。 结合的治国方略仍需得到有目的地改革。 其次, 唐律的 “礼法结合” 对当时东亚一些国家的立法也产生 过很大影响。以朝鲜和日本的法典为例。朝鲜的 《高丽律》 比唐 参考文献: 律简单, 但其内容大量采自唐律, “高丽一代之制, 大抵皆仿乎唐, [1]陈俊强. 皇权的另一面——北朝隋唐恩赦制度研究.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7. 至于刑法亦采 《唐律》 , 参酌时宜而用之” 。唐律中许多反映礼法 [2]曾宪义主编. 中国法制史.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0. 结合的内容都在其中得到了不同程度的体现, 如 “殴祖父母父母” 、 [3]朱勇. 中国法律的艰辛历程. 黑龙江人民出版社. 2003.
作者简介: 蒋易轩, 南京理工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 2007 级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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