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疏议综述
简述《唐律疏议》的内容和影响。

简述《唐律疏议》的内容和影响。
《唐律疏议》是中国古代法律史上的重要文献之一,也是唐朝时期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是一部按照法律条文进行梳理、解释和汇编的史书,被誉为中国古代法律文献中的经典之作。
《唐律疏议》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法律条文的疏议:通过对法律条文进行疏议,对法律的含义、适用范围、处罚标准等进行解释和说明,使得法律条文更加具体、明确、易于理解。
2. 刑法规范:包括犯罪行为的定义、犯罪行为的特征、犯罪客体的保护、犯罪的构成要件、犯罪的分类等内容。
3. 法律适用:涉及到法律适用的原则、程序、方法等内容,包括如何判定罪责、如何进行审判、如何判决等内容。
4. 社会行为规范:通过对社会行为的规范,来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和谐。
包括对社会禁忌和不良行为的谴责和处罚等内容。
《唐律疏议》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对中国古代法律体系的影响:《唐律疏议》是中国古代法律史上的重要文献之一,它的出现标志着中国古代法律体系的基本形成,对中国法律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2. 对后世法律文献的影响:《唐律疏议》是中国古代法律文献中的经典之作,它对后世法律文献的编写、法律文献的整理和研究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3. 对唐朝政治、社会、文化的影响:《唐律疏议》是唐朝时期法
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出现对唐朝的政治、社会、文化等方面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促进了唐朝的繁荣和发展。
总之,《唐律疏议》是中国古代法律史上的重要文献之一,它对于中国古代法律的发展、后世法律文献的编写、法律文献的整理和研究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同时也是研究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重要资料之一。
唐律疏议的主要内容

唐律疏议的主要内容
唐律疏议是唐代时期司法制度的重要法律文献。
它是唐律的注释和解释,并对律法进行了补充和拓展。
唐律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唐律疏议对律法进行了解释和注释。
唐律疏议对唐律中的各项规定进行了详细的解释,明确了法律条文的具体含义和适用范围。
这些解释和注释帮助司法人员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律法,确保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其次,唐律疏议对律法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在唐律中可能存在一些遗漏或不完善之处,唐律疏议通过添加新的解释和规定,对律法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这些补充和完善旨在解决实际司法实践中的问题,提高律法的适用性和针对性。
第三,唐律疏议对刑罚和刑事程序进行了规范和规定。
唐律疏议对各类犯罪行为的刑罚进行了具体的规定,明确了刑罚的种类、程度和适用条件。
此外,唐律疏议还规定了刑事诉讼的程序和要求,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和合法性。
最后,唐律疏议还对司法人员的职责和权力进行了定义和规范。
唐律疏议明确了各级司法官员的职责和权限,规定了他们在司法活动中的
行为准则和执法要求。
这些规定旨在保证司法人员的公正执法和廉洁司法,维护司法制度的权威和尊严。
总之,唐律疏议是唐代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唐律进行了解释、补充和规范,保证了唐代司法活动的正当性和公正性。
唐律疏议的主要内容涉及律法解释、补充和完善、刑罚规范和刑事程序、司法人员职责和权力等方面。
通过对这些内容的制定和规范,唐律疏议为唐代司法系统的运行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唐律疏议的体例及其主要内容

唐律疏议的体例及其主要内容
唐朝(618-907年)是中国历史上最为强盛的时期之一,而“唐律”则是唐朝的典型政治文化。
唐律疏议是一部重要的律法文献,它在历史上发挥了重要作用。
本文将简要介绍唐律疏议的体例及其主要内容。
唐律疏议原本是朝廷在宪律和法律方面的说明书,它被赋予了宪法、行政、民事、刑事等法律条文,而这些法律条文在详细规定了国家运行中各种规则与法律。
其体例主要由皇帝的议定书、宪律文件、行政令文、修正令文、司业报文等内容组成。
议定书是唐律疏议的核心组成部分,它规定了朝廷各项法律,行政令文则规定了行政有关的细则,宪律文件则规定了宪法法律条文,修正令文和司业报文则规定了政府机构的具体功能及执行权限。
唐律疏议的主要内容为朝廷政策规定、公共礼仪规范、容纳改革想法等。
首先,从政策规定的角度来看,唐律疏议以御史大夫的名义,总结了从唐初开始的政策,旨在规范政策的实施和考核。
其次,唐律疏议还规范了公共礼仪,规定了朝廷应当尊重礼义,并在各种娱乐活动中应加以尊重。
同时,唐律疏议也改革了古代社会的政治制度,为容纳新政府新政策提供了制度变迁的思路和方案。
总之,唐律疏议是一部重要的律法文献,它重要地规范了朝廷的政策实施和礼仪要求,并发挥了重要作用以改革古代社会的政治制度。
它不仅丰富了中国法律文化,而且也为今天的司法制度提供了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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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唐朝法律体系的重要成果

唐律疏议唐朝法律体系的重要成果唐律疏议:唐朝法律体系的重要成果唐律疏议是唐朝时期的法律文献之一,对于唐朝的法律体系起到了重要的推动和整理作用。
唐律疏议以其详实的内容、规范的条文和全面的法律体系,成为唐朝法律制度的重要成果之一。
本文将从唐律疏议的历史背景、内容特点以及对唐朝法律体系的影响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唐律疏议的历史背景唐朝是中国历史上辉煌的王朝之一,政治、经济、文化都达到了一个高峰。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国家稳定,制定一套完善的法律体系迫在眉睫。
于是,唐朝开始编纂和整理法律条文,形成了唐律疏议。
唐律疏议的编纂工作开始于唐太宗时期,历经了唐高宗、唐中宗和唐睿宗的时期逐渐完善。
唐律疏议考虑到了政治、经济、军事、刑法等各个领域的法律问题,成为了唐朝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唐律疏议的内容特点1. 条文翔实唐律疏议所包含的条文非常翔实,内容涉及到民事、刑事、官制等方方面面。
其中,刑事方面的条文包括了各种犯罪行为的定性和量刑标准,确保了刑不误犯、刑罚公正;官制方面的条文包括了官吏的选拔和考核标准,保证了政府官员的廉洁和公正。
唐律疏议的条文翔实,为社会治理提供了详实的法律依据。
2. 规范严谨唐律疏议的条文对于法律实施非常规范严谨,对于各种情况都有详尽规定,避免了法律空白和主观判断。
无论是笔录、刑事审判还是各类赔偿,唐律疏议都有详细的规范和程序。
这种规范严谨的特点为法律的实施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3. 法律体系完善唐律疏议的编纂旨在整理唐朝的法律条文,确保法律体系的完善。
唐朝的法律体系非常庞大和复杂,包括了皇权法、律令法、刑法等多个方面。
唐律疏议将这些法律条文有机地组织起来,形成了一个系统完备的法律体系。
三、唐律疏议对唐朝法律体系的影响唐律疏议对唐朝法律体系的影响不可忽视。
首先,唐律疏议的出现和完善提高了法律的可执行性,使司法实践更具规范性和稳定性。
其次,唐律疏议对下级官员具有约束力,有效地避免了官员滥用职权和腐败行为。
唐律疏议十二篇的主要内容

唐律疏议十二篇的主要内容唐律疏议是唐代官方对《唐律》进行解释和阐述的一部重要法律评论著作。
全书共分十二篇,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篇:疏议刑名义解。
本篇主要围绕犯罪的刑名义解进行研究,明确了各种刑罚的定义和用途。
第二篇:疏议刑狱。
本篇主要探讨了刑罚的实施和监狱管理的相关问题,包括刑罚的执行程序、狱中秩序等。
第三篇:疏议刑名罪状。
本篇主要从刑事犯罪的名义和罪状的角度进行了解析,明确了各类犯罪的定义和区别。
第四篇:疏议盗贼。
本篇主要论述了关于盗贼犯罪的相关法律规定,包括盗窃、抢劫等不同形式的盗贼罪行的定罪与惩处。
第五篇:疏议杀人。
本篇主要研究了关于杀人犯罪的法律规定,包括故意杀人、过失杀人等不同情形下的定罪与量刑。
第六篇:疏议伤人。
本篇主要讨论了伤人犯罪的法律规定,包括故意伤害、过失伤害等不同情形下的定罪与量刑。
第七篇:疏议婦女。
本篇主要探讨了有关妇女犯罪的法律问题,包括妇女盗窃、妇女杀人等不同情形下的定罪与惩处。
第八篇:疏议奸淫。
本篇主要研究了关于奸淫犯罪的法律规定,包括奸污、乱伦等不同情形下的定罪与量刑。
第九篇:疏议贼盗。
本篇主要论述了贼盗犯罪的法律规定,包括盗窃、抢劫、行窃等不同形式的贼盗罪行的定罪与惩处。
第十篇:疏议伪造。
本篇主要研究了关于伪造犯罪的法律规定,包括伪造文书、伪造货币等不同情形下的定罪与量刑。
第十一篇:疏议偷盗。
本篇主要探讨了偷盗犯罪的法律规定,包括盗窃、抢劫、行窃等不同形式的偷盗罪行的定罪与惩处。
第十二篇:疏议职务。
本篇主要研究了关于职务犯罪的法律规定,包括贪污、受贿等不同情形下的定罪与量刑。
总的来说,唐律疏议十二篇主要涵盖了唐代刑法中各类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定和相应的定罪与量刑标准。
这些疏议的出现和发展,对于完善唐代刑法体系,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第三节 《唐律疏议》的主要内容

一、《唐律疏议》的体例结构
《唐律疏议》共十二篇,500条,其篇目依 次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 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 在《唐律疏议》中,名例律列于全律之首, 相当于现代刑法中的总则,是统率其他各篇的 大纲、贯彻全律始终的核心,在十二篇中居于 首要地位。它集中规定了唐律的立法宗旨和五 刑、十恶、八议等各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刑罚 制度及适用于各分则的刑法原则等,是唐律基 本精神、原则和特点的集中体现。其后九篇为 分则,规定了各种具体的犯罪及其相应的刑罚。 最后两篇规定有关追捕逃犯和审判、执行方面 的内容,在现代法律中多属于程序法的范畴。
(四)主要的刑法适用原则 1.区分公罪与私罪 2.老幼废疾减免刑罚 3.同居相隐不为罪 4.自首减免刑罚 5.共犯区分首从 6.再犯累犯加重 7.涉外案件的处理原则 8.类推原则 除上述主要刑法适用原则以外,在名例律及 其他各篇中还规定和体现了一些其他原则,如 区分犯罪的故意与过失、并合论罪、同罪异罚 等等。
三、《唐律疏议》其他各篇的主要内容
卫律 职制律 户婚律 厩库律 擅兴律 贼盗律 斗讼律 诈伪律 杂律 捕亡律 断狱律
二、《名例律》的主要内容
(一)五刑 (1)笞刑 (2)杖刑 (3)徒刑 (4)流刑 (5)死刑 (二)十恶 唐律中的“十恶”罪名包括:(1)谋反;(2)谋大逆; (3)谋叛;(4) 恶逆;(5)不道;(6)大不敬;(7)不孝;(8)不睦;(9)不义;(10)内乱。 (三)“八议”等一系列维护封建贵族官僚特权的规定 1.八议 2.请 3.减 4.赎 5.当 6. 免官制度。
试述唐律疏议的内容和影响

试述唐律疏议的内容和影响
唐律疏议是唐朝时期法律学家李觏、王应麟等人制定的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是中国古代法律史上的重要里程碑之一。
它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法律体系:唐律疏议构建了以律为基础的法律体系,包括《唐律疏议》、《大唐律志》等书籍。
其中,律为主,疏为副,律是规定罪行和刑罚的标准,疏是对律的解释、补充和解释。
2. 刑事法律:唐律疏议对刑事法律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斩首、绞刑、流放、贬谪、罚金、罚金等。
其中,对于罪行的惩罚种类和刑罚轻重的规定,是中国封建社会的顶峰之一。
3. 商品经济:唐律疏议对商品经济进行了规范,对盗窃、贪污等罪行的惩罚力度大大提高了,这在保护商业和经济发展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4. 社会伦理:唐律疏议对社会伦理进行了规范,如尊重长辈、夫妻和睦、公平交易等。
这些规定对社会的和谐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唐律疏议的内容和影响对于中国封建社会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
影响。
它规范了唐朝的政治、经济、社会等方面,为后世的中国法律体系和法制建设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和借鉴。
《唐律疏议》的简要情况。

《唐律疏议》的简要情况。
《唐律疏议》原名《律疏》,又名《唐律》。
《唐律》自贞观撰定,没有再发生过大的变动,唐高宗即位后,除对律文做过一些个别的调整外,主要是解决律文在执行过程中产生的解释问题,于是令长孙无忌等人参撰律疏,颁行天下,这部律疏就是《唐律疏议》,也是东亚最早的成文法之一。
《唐律疏议》是唐朝刑律及其疏注的合编,亦为中国现存最古老、最完整的封建刑事法典,共三十卷。
拓展资料:编撰历程《唐律疏议》又称《永徽律疏》,是唐高宗永徽年间完成的一部极为重要的法典。
唐律因隋《开皇律》而来,《开皇律》则“近承北齐,远祖后魏”,继承了前代的法律。
唐律对隋律又有所损益,集战国秦汉魏晋南北朝至隋以来封建法律递邅变化之大成。
[3]武德四年(621年),唐高祖命裴寂等撰《武德律》,大略以《开皇律》为准,除其苛细五十三条。
[3][6]唐太宗贞观初,又命长孙无忌、房玄龄等重加删定,前后费时十余年,修成《贞观律》。
《贞观律》进行了较大的修改。
如增设加役流,缩小连坐处死的范围,确定了五刑、十恶、八议以及类推等原则与制度。
《贞观律》的修订,基本上确定了唐律的主要内容和风格,对后来的《永徽律》及其他法典有很深的影响,改革后的《贞观律》成为唐律的定本。
[3]高宗永徽二年(651年),长孙无忌、李勣等人在《贞观律》的基础上修订律令,如将原《贞观律》名例篇中的“言理切害”,更为“情理切害”,并作郑重说明:“旧律云言理切害,今改为情理切害者,盖欲原其本情,广思慎罚故也。
”最终,奏上新撰律十二卷,是为《永徽律》,这部法典基本上是《贞观律》的翻版,没有太大变化。
[2]永徽三年(652年),鉴于当时中央、地方在审判中对法律条文理解不一,每年科举考试中明法科考试也无统一的权威标准的情况,唐高宗又令长孙无忌等对《永徽律》的精神实质和律文逐条逐句进行疏证解释,以阐明律条文义,并通过问答形式,剖析内涵,说明疑义,撰成《律疏》三十卷。
[1]永徽四年(653年)十月,经高宗批准,将疏议分附于律文之后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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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科技师范学院毕业论文文献综述题目:关于《唐律疏议》中的自首制度文献综述学生姓名:指导教师:系别:人文艺术系专业、班级:法学本科06级02班学号:填表时间:2010年1月河北科技师范学院教务处制关于《唐律疏议》中的自首制度文献综述法学专业(本科)0602班指导老师:赵银[摘要]《唐律疏议》是中国历史上最具代表性的封建法典,其结构之严谨、内容之完备,影响及于古今中外。
唐律中出现的自首制度的规定,深刻、系统和广泛地反映了中国封建刑法的立法精神和立法技术。
笔者在本文中论述了选题的缘起,有关的文献综述以及研究方法、写作思路,以其对文章的写作提供理论依据。
[关键字]唐律疏议;自首;封建法律;笔者为了完成毕业论文——《浅析<唐律疏议>中的自首制度》,搜集阅读了大量文献,并做出如下总结。
1选题的缘起本文选择“唐律疏议中的自首制度”这一题目进行研究主要基于以下两方面的考虑:第一,对于唐律的研究亟待突破。
目前学界对于唐律的研究,客观地说,进入了一个尴尬的境地:一方面,《唐律疏议》是一个保存比较完整法典,而且又有许多新近出土的相关史料可供研究;另一方面,对于唐律的研究大多停留在民国时期和新中国成立后老一代研究者的水平上,且近年来,对于唐律的研究也是寥寥无几。
而以唐律疏议中的自首制度作为对象的研究可以说是几近空白。
近年来,学者对于唐律研究的热忱下降,其中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缺乏一种全新的研究方法与研究视角。
所以,对唐律疏议中的自首制度进行研究,不但能开创唐律研究的新领域,并使我们能够从另外一种角度重新审视唐律本身的价值。
第二,对唐律进行开创性的研究可以作为重新认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基点。
对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学界一直存在着种种误读,除了受以往意识形态影响外,最显著的特点就是以西方法律价值观念以及理论体系来评价和分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那么,这样的研究就不免会令人对其可靠性产生质疑,毕竟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根植于中华文明土壤中,以另一种文明形态下产生的价值观念和理论体系来考察就难免会有所误差。
由于唐律是我国古代法律文化传统中最具代表性的法典,因此,对唐律的研究可以作为我们重新认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一个基点,这样既可以直观地揭示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所面临的困境,又可以针对性的明确研究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历史使命。
2学界研究综述2.1 关于自首研究的文献综述2.1.1 关于自首概念研究的文献综述关于自首的概念,主要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是双要件说,即自首是指犯罪人自动投案和向一定机关交待自己的罪行;第二种是三要件说,即自首是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罪行并接受国家审查和裁判的行为。
我国1979年刑法对自首的概念及构成要件并未予以明确,这就给人们留下了阐释的充足空间。
这期间相继出版了两本在全国很有影响的刑法学著作,一是杨春洗等著的《刑法总论》,一是高铭暄主编的高等学校法学教材《刑法学》。
《刑法总论》认为,自首是犯罪后犯罪分子自动投案和如实交代所犯罪行的行为。
这显然属于“二要件说”。
《刑法学》认为,自首是犯罪分子犯罪后自动投案、主动交代自己罪行和接受国家裁判的行为。
这显然属于“三要件说”。
2.1.2 关于自首本质研究的文献综述在自首的本质问题上,我国刑法学界存在以下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自首的本质在于悔罪,悔罪贯穿于自首,自首成立的每一个要件都是悔罪的表现,不悔罪就无所谓自首。
因此,自首的本质在于悔罪或悔改。
或者说,悔罪是“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罪行的动机,投案和供述罪行是悔罪的表现。
第二种观点认为,自动投案是自首成立的本质条件。
犯罪人实施犯罪以后,只有归案了,国家司法机关才能对其实行法律制裁。
从司法实践来看,归案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被动归案,即被司法机关捕获归案,或者被人民群众扭送归案等。
被动归案的本质在于归案行为是违背犯罪人意志的。
另一种是自动归案,即自动向司法机关投案自首。
自动归案的本质在于,归案行为是犯罪人出于本意的行为。
可见,自首的本质就在于犯罪人犯罪后自己把自己交付国家追诉。
第三种观点认为,所谓自首是指犯罪人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主动交待罪行的行为。
可见,自首是犯罪人犯罪以后的一种积极行为,它表现为自首的犯罪人已经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和应受惩罚性,从而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与现行的统治秩序是对立的。
正是基于这种认识,自首的犯罪人得以产生了一种主动提请司法机关追诉所犯罪行的心理。
在通常情况下,犯罪人总是被动地接受司法机关的追诉,这就是自首行为不同于其他行为的真谛所在。
2.1.3 关于自首犯从宽处罚的依据研究的文献综述第一种观点认为,自首从宽的依据有三:第一,社会危害性是犯罪行为的本质特征,犯罪给社会造成危害是犯罪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也是自首犯得以从宽处罚的首要据。
因为犯罪人犯罪之后投案自首,与实施犯罪之后隐匿、外逃的犯罪人相比,意味着自行减小了对社会的危害性。
第二,投案自首是犯罪人犯罪之后认罪、悔罪或有悔改之心的客观表现,表明其已经具备了接受改造、重新做人的主观基础。
因而,改造起来必然容易些,与之相适应,所需要的改造时间就要短一些。
自首以后从宽处罚,是我国刑罚目的的必然要求。
第三,犯罪人犯罪之后,无论是在犯罪未被发觉之时,还是在受到追捕之时,能自行投案,无疑将会避免累及无辜,并节省司法机关大量的人力物力。
①第二种观点认为,自首是表明犯罪分子人身危险性大小的一个指标,与社会危害性没有关系,因为社会危害性是通过主观恶性与客观危害反映出来的,它集中体现在犯罪事实本身。
故自首从宽的根据只能从其人身危险性的减少得以说明。
此外,功利效果的考虑也是对自首犯从宽处罚的根据之一,即犯罪人投案自首,可以节省司法成本。
②第三种观点认为,对犯罪者悔改向善的趋向应予以鼓励,自首对于及时防止误侦、错判等各方面都是有利的,是既遂犯走向悔改的大门,当然也不完全排除为减刑而自首的动机的存在。
③第四种观点认为上述三种观点都有一定道理,但亦均存在纸漏。
第一种观点创见性地提出了自首①参见周震想著.自首制度的理论与实践[M].人民法院出版社,1989:143一145.②参见陈兴良著.刑法适用总论下卷[M]..法律出版社,1999:500—502.③参见丁慕英等主编.刑法实旅中的盆点难点问且研究[M].法律出版社,1998:546.意味着犯罪自行减小了对社会的危害性,但在论述什么样的社会危害性继续存在时,显然混用了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犯罪人的社会危害性这两个概念。
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都集中于犯罪事实本身,并非一种持续状态,只有犯罪人的社会危害才具有“持续存在”的可能性。
第二种观点虽然提出考察社会危害性要从主观恶性与客观危害两方面入手,实际上却没有考察自首对减轻客观危害方面的影响。
第三种观点主要从自首从宽处罚在刑罚功能以及它们的效能上加以考察,也没有充分说明理论依据。
因此该说认为对自首的从宽处罚依据应从以下几点加以论证:第一,有自首的犯罪的客观危害程度要小于没有这种情节的犯罪。
认为衡量犯罪的客观危害程度要包括五项内容:犯罪所侵害的社会关系性质:犯罪的实际损害的大小;造成损害结果的可能性大小;犯罪的手段、时间、地点等具体情况;犯罪行为发生后,可能给社会财富造成的一种损耗,即司法成本的损耗。
从减少司法成本上讲,有自首的犯罪的客观危害程度小于没有自首的犯罪。
第二,自首犯的主观恶性明显要小于没有这种情节的犯罪分子。
衡量罪犯的主观恶性程度主要考察四种因素:罪过,即是犯罪的故意还是犯罪的过失;在故意犯罪时,犯罪的动机、目的是否卑劣;犯罪人的一贯表现;犯罪后犯罪人对待自己罪行的态度。
该说认为犯罪人的犯罪行为是在一定反社会的心理状态支配下的行为,而这种反社会的心理状态并不会因其犯罪行为的终结而自动消失,特别是在预谋犯罪中,但是,一般说来,自首的犯罪分子多数人有悔罪的表现,其人身危险性即再犯可能性大为减弱或消除。
总之,自首的犯罪分子对于社会的客观危害程度和主观恶性循环性都要小于没有自首的犯罪分子。
①2.2 关于《唐律疏议研究》的文献综述2.2.1 关于《唐律疏议》总体研究的文献综述王永兴在《历史教学》1957年第4期上发表《关于唐朝法律的几个问题》,在这篇文章中,首先揭示的是唐律维护封建地主阶级利益的阶级本质,其次分析了唐律等级制度和父权家长制度,最后点明了唐朝刑法里反映的阶级斗争,突出表现在对谋反和谋大逆的处罚及对地主阶级财产的保护等方面。
戴克光在《政法研究》1963年第1期上发表《论唐律与封建社会“四种权力”问题(提纲)》的文章中,他首先分析了唐律与儒家学说的关系,认为李唐王朝主要继承了儒家的治国学说,它以天道观念的政治思想为出发点,而以大一统主义和纲常礼教作为它的运用和发挥。
最后得出了唐律是利用“四种权力”作为束缚中国人民的绳索的结论。
杨廷福在《历史教学问题》1982年第2期上发表《唐律的特色》,从《唐律疏议》的立法理论方面说明其特色,为伦常立法的礼教法律观,其核心是尊尊、亲亲、贵贵,实质是尊君、孝亲、崇官。
叶孝信在《法律史论丛》第一集中撰文《试论﹤唐律疏议﹥》,剖析了唐律对后世封建法典的深远影响,在于它“一准乎礼”,也掇取了诸子百家有利于当时统治的一切论点。
李光灿在《法学》1986年第11期的《批判研究借鉴――〈唐律疏议·译注〉序》一文中,对《唐律疏议》进行了借鉴方面的评价,指出它一方面在本质上全面体现了中国封建法律的单纯惩罚主义、重刑主义、阶级报复主义、威吓主义以及以男权主义为中心的封建伦理思想等等,这些封建法律思想的糟粕对我们创造和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来说是极为不利的,应当坚决摒弃;另一方面,唐律积累了中国封建地主阶级实行统治的有效方法和成熟经验,其中有一些作为中国古代法律与法学的历史文①参见丁慕英等主编.刑法实施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研究[M].法律出版社,1998: 547—549.化遗产,可以进行吸收和借鉴。
俞荣根、王祖志在《法学季刊》1986年第4期上发表的《试论<唐律疏议>的伦理思想》一文中,从伦理法的角度论述了唐律与礼的关系。
此外,钱大群的《唐律论析》(南京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和《唐律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及刘俊文《唐律疏议笺解》(中华书局1996年版)也从整体上对《唐律疏议》进行了研究2.2.2 关于《唐律疏议》法律思想研究的文献综述北京大学的蒲坚教授在《释唐律“出入得古今之平”》(《政法论坛》2001年第1期)一文中,肯定了“出入得古今之平”是对唐律规定的刑罚制度和刑罚适用所作的精辟且符合实际的评价,即刑制平缓,轻重适中。
就法定刑而言,采用的是一罪一刑的方法;死刑仅有绞、斩二等;对加刑作了严格限制;对数罪择其重者论;对老幼残疾有相应的减免刑的规定。
体现了唐统治者“寓教于刑”和“仁义”治天下的立法指导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