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唐律中的罪刑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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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罪刑法定原则

浅议罪刑法定原则

浅议罪刑法定原则我认为要认识什么是“罪刑法定”,首先必须弄清以下问题:关于什么是“罪”问题。

这里所称的“罪”,作为名词理解,即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第13条之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根据这一规定,犯罪应当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的特征。

作为动词是指定罪,即罪名的确定。

关于“刑”的问题。

我认为这里所称的“刑”即刑罚。

也就是掌握政权的阶级即统治阶级用以惩罚犯罪的一种强制方法。

关于“法”的问题。

关于什么是法,可谓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但我认为这里所说的法主要指刑法的渊源,包括刑法典,以及相关的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也包括其他的法律法规中与刑法有关的部分。

关于“定”的问题。

我认为这里的“定”可以有两种理解,一种是作为名词的“定”,即明文规定,相当于刑法典之类的东西;另一种理解是作为动词的“定”,即定罪和量刑。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把“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归结为: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由刑法加以规定。

对于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不得定罪处罚。

即人们常说的“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我认为应当包含以下内容:1、犯罪行为的法定。

即哪些是犯罪行为,哪些不是犯罪行为,如何才是构成犯罪的行为,必须刑法典加以明文规定。

只要是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哪怕该行为具有再大的社会危害性,都不得以犯罪论处,对该行为人处以刑罚,也就是“禁止有罪类推原则”。

因为法律与道德、情理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它执行的强制性和标准的确定性。

唐律的原则

唐律的原则

唐律的原则
唐律是唐朝时期的法律体系,由唐太宗李世民颁布实施,其原
则包括:
1. 重视程度:唐律依法定罪犯罪的轻重程度划分相应的处罚,
对重罪重判,对轻罪轻判。

2. 罪与不罪的明确:唐律强调要对罪与不罪进行准确的判断,
法官必须根据案件事实、证据进行合理、公正的评判。

3. 刑与法之衡量:唐律强调要将刑罚与法律相协调,对犯罪行
为的违法性、社会危害程度进行衡量,以确定相应的刑罚。

4. 依法独断:唐律规定对于一些特殊情况或无法套用现有法律
条文处理的案件,法官可以依法独断进行合理的判决。

5. 重视人权保护:唐律规定了一系列的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措施,如规定倡查法,减刑法等,重视人权保护。

6. 舆论与刑罚:唐律规定犯罪行为对社会舆论产生的影响与刑
罚大小有关,对于对社会声誉产生恶劣影响的犯罪行为将予以重罚。

这些原则体现了唐朝时期的法治思想和司法理念,对后世的法
律制度发展产生了一定影响。

唐律的刑事法律内容

唐律的刑事法律内容

唐律的刑事法律内容(一)五刑制度(刑罚制度)唐律在《开皇律》确立的五刑制度的基础上,调整了刑罚的排列顺序,由从重到轻改为从轻到重。

笞、杖、徒三种刑罚仍沿用开皇律,各分为五等。

即笞十至五十,杖六十至一百,徒一年至三年。

流刑按流放的距离远近,分为二千里至三千里三等,每等比隋朝增加了一千里,三等流刑都要在指定地点服一年劳役。

唐朝的名人李白、王昌龄皆受过流刑。

李白曾因参加永王叛乱,被长流夜郎(贵州桐梓一带),其《上三峡》诗,即写于流放途中:“巫山夹青天,巴水流若兹。

巴水忽可尽,青天无到时。

三朝上黄牛,三暮行太迟。

三朝又三暮,不觉鬓成丝”。

遇赦放还,流刑结束,心情自然高兴。

《早发白帝城》即写于遇赦途中。

“朝辞白帝彩云间,千里江陵一日还,两岸猿声啼不住,轻舟已过万重山”。

死刑仍分为绞、斩两等。

此外,唐初曾将一部分绞刑罪宽减为“断其右趾”,恢复了这一残酷的肉刑。

不久,太宗“又悯其受刑之苦”,“除断趾法,改为加役流三千里,居作二年”。

不过,加役流只是作为代死之刑使用,并不计入五刑之列。

同墨、劓、刖、宫、大辟为内容的五刑制相比,隋唐以来的五刑制度显然有长足的进步。

首先,在刑罚执行方式上,前者是以残害身体的肉刑为主,后者是以限制人身自由为主。

这是中国古代刑罚制度从野蛮逐步向文明过渡的体现,也是对西汉文景时期开始的废除肉刑的刑制改革成果的进一步肯定和继承。

其次,规范行刑器具,明确服刑期限。

有效避免了刑罚滥用过当。

比如,《唐律疏义》《名例律。

笞刑疏》:“笞者,击也,又训为耻,言人有小愆,法须惩戒,故加捶楚以耻之,汉时笞则用竹,今时则用楚。

”(二)罪名制度1.十恶。

唐律继续采用《开皇律》的“十恶”规定:一曰谋反,即图谋反对皇帝,推翻君主专制政权。

二曰谋大逆,即图谋毁坏宗庙、陵寝及宫阙。

三曰谋叛,即图谋背叛朝廷,投降敌国。

四曰恶逆,即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杀害伯叔父母、姑、兄姐、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

五曰不道,即杀一家非死罪三人以上,支解人,造畜蛊毒、厌魅等。

唐律的主要内容

唐律的主要内容

唐律的主要内容1. 引言唐律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唐朝时期的法律体系,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治理国家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全面详细地介绍唐律的主要内容,包括其形成背景、体系结构、刑法和程序法等方面。

2. 形成背景唐朝是中国历史上辉煌的封建王朝之一,为了巩固统治、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国家发展,唐太宗李世民在位时期开始制定并完善了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即唐律。

3. 唐律的体系结构唐律包括刑法和程序法两个主要方面。

刑法主要规定了各种罪行以及相应的刑罚;程序法则规定了司法程序和审判原则,保障公正审判。

3.1 刑法唐律中的刑罚种类繁多,包括死刑、流刑、杖刑、笞刑、剃发等。

其中死刑分为凌迟、斩首、赐死等具体方式。

唐律对于不同的罪行有相应的刑罚规定,如盗窃罪、杀人罪、奸淫罪等。

此外,唐律还规定了一系列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豁免的情况。

3.2 程序法唐律的程序法主要包括诉讼程序和审判原则。

诉讼程序分为公诉和私诉两种形式,公诉由官府提起,私诉由当事人提起。

审判原则包括公正、公开、快速等要求,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唐律对社会的影响唐律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民众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并对后世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

4.1 维护社会秩序唐律通过明确罪行和相应刑罚,有效地威慑了犯罪行为,维护了社会秩序。

同时,唐律还规定了各种刑事责任和豁免情况,使司法更加公正。

4.2 保护民众权益唐律规定了一系列保护民众权益的措施,如禁止私刑、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等。

这些规定为民众提供了法律保障,增强了社会稳定和安全感。

4.3 对后世法律制度的影响唐律作为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后世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

其刑罚种类和审判原则等内容在后来的法律体系中得到了继承和发展。

5. 结论唐律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民众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并对后世的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

唐律包括刑法和程序法两个主要方面,其中刑罚种类繁多,程序法规定了司法程序和审判原则。

中国古代刑法中的罪刑法定主义思想

中国古代刑法中的罪刑法定主义思想
明 文 规 定 不 处 罚 ” 即什 么 是 犯 罪 , 哪 些 犯 罪 , 种 犯 罪 构 , 有 各
成条件 是什 么 , 有哪些 刑种 , 各个 刑种 如何适 用 , 以及各 种 具体罪 的具体量刑 幅度如何 , 由刑法 加以规定。 均 对于刑法
分 则 没 有 明文 规 定 的 犯 罪 , 得 定 罪处 罚 。 包 含 着 法 不 得 不 它
“ 亲亲尊尊” 的秩序 中不被侵扰 的生 存状态 以及相 对公正的
个 人 发 展制 度 , 如科 举 制 等 。 障 古 人 的个 人 自由 , 保 就是 保 障 他 们 在 那个 特 定 时 代 下 的生 存 权 和 发 展 权 。因 而 , 们 可 以 我
说, 由于中国古代与西 方近代 乃至 当代的时代条件不 同, 社
证, 自由也就没有保障 。 而如果刑法 的每一种刑罚都是 依据 犯 罪 的特 殊 性 质 去 规 定 的话 , 是 自由 的胜 利 。 切 专 制停 便 的性
质 产 生 出来 的 , 样 , 罚 就 不 是 对 人 的 暴 行 。“ 习 惯 上 , 这 刑 ”
民 的 自 由主 要 靠 良好 的刑 法 , 为 当 公 民 的 无 辜 得 不 到 保 因
规范 。应 当说 , 在小农经济 占主导地位 的中国古代社会 , 由 于受 到生产 力发展 水平 的限制 , 民对 自由的理 解并不等 人
同 于 现 代 意 义 上 的 人 权 , 们 更 多 的 是 渴 望 一 种 在 既 定 的 他
会 的价值追求不 同, 只要存 在依法定 罪的基本特征 , 就不能 否认中国古代刑法 中的罪刑 法定 综观我 国古代刑法发展的
全 过 程 , 刑 法 定 主义 思 想 大 致 呈 现 出 以 下几 方 面 特 点 : 罪

司法法制史考点之唐律知识点

司法法制史考点之唐律知识点

司法法制史考点之唐律知识点唐律,唐代法律的总称。

主要是《永徽律》,还包括《武德律》、《贞观律》等法典。

下面由店铺为你介绍唐律的相关司法法制史考点。

司法法制史考点之唐律(一)司法法制史考点之考点一唐律的制定过程1.《武德律》是唐代首部法典,武德律以隋《开皇律》为蓝本,共十二篇,五百条。

2.《贞观律》基本确定了唐律的主要内容和风格,增设加役流,确定了五刑、十恶、八议以及类推原则与制度。

3.《永徽律疏》又称《唐律疏议》,高宗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长孙无忌、李勣等在《贞观律》基础上修订。

唐高宗在永徽三年下令召集律学通才和一些重要臣僚对《永徽律》进行逐条逐句的解释,于永徽四年十月经高宗批准,将疏议分附于律文之后颁行。

计分12篇,共30卷,称为《永徽律疏》。

至元代后,人们以疏文皆以“议曰”二字始,故又称为《唐律疏议》。

《永徽律疏》总结了汉魏晋以来立法和注律的经验,不仅对主要的法律原则和制度作了精确的解释与说明,而且尽可能引用儒家经典作为律文的理论根据。

《永徽律疏》的完成,标志着中国古代立法达到了最高水平。

作为中国封建法制的最高成就,《永徽律疏》全面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水平、风格和基本特征,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对后世及周边国家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

《永徽律疏》是迄今保存下来的最完整、最早、最具社会影响的古代成文法典。

司法法制史考点之考点二十恶1.从“重罪十条”到“十恶”。

所谓“十恶”是隋唐以后历代法律中规定的严重危害统治阶段根本利益的常赦不原的十种最严重犯罪,渊源于北齐律的“重罪十条”。

隋《开皇律》在“重罪十条”的基础上加以损益,确定了十恶制度。

【注意】重罪十条北齐创,《开皇律》中变十恶。

2.唐律中“十恶”的具体内容:(1)谋反:谓谋危社稷,指谋害皇帝、危害国家的行为;(2)谋大逆:指图谋破坏国家宗庙、皇帝陵寝以及宫殿的行为;(3)谋叛:谓背国从伪,指背叛本朝、投奔敌国的行为;(4)恶逆:指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等尊亲属的行为;(5)不道:指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肢解人的行为;(6)大不敬:指盗窃皇帝祭祀物品或皇帝御用物、伪造或盗窃皇帝印玺、调配御药误违原方、御膳误犯食禁,以及指斥皇帝、无人臣之礼等损害皇帝尊严的行为;(7)不孝:指控告祖父母、父母,未经祖父母、父母同意私立门户、分异财产,对祖父母、父母供养有缺,为父母尊长服丧不如礼等不孝行为;(8)不睦:指谋杀或卖五服(缌麻)以内亲属,殴打或控告丈夫大功以上尊长等行为;(9)不义:指杀本管上司、受业师及夫丧违礼的行为;(10)内乱:指奸小功以上亲属等乱伦行为。

2021法律硕士基础知识:唐朝的五刑制度

2021法律硕士基础知识:唐朝的五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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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的五刑制度
隋律确⽴五刑制度后,唐律沿袭之,只是在流刑上有所改变。

具体内容为:
第⼀,死刑。

分为绞与斩两等,较前代轻缓了很多。

第⼆,流刑。

唐律规定在隋制基础上⾥程各提⾼⼀千⾥,形成流两千⾥、两千五百⾥和三千⾥三等,皆劳役⼀年。

另外增设加役流,即流三千⾥,劳役三年,作为某些死刑的宽宥处理。

第三,徒刑。

分为五等:徒⼀年、⼀年半、⼆年、⼆年半和三年。

第四,杖刑。

分为五等:杖六⼗、七⼗、⼋⼗、九⼗和⼀百。

第五,笞刑。

分为五等:笞⼗、⼆⼗、三⼗、四⼗和五⼗。

五刑共⼆⼗等,律⽂称加、减若⼲等,指从某⼀刑等起上下推算。

但《名例》规定:“⼆死、三流各同为⼀减。

”即斩、绞两等死刑和三等流刑在递减量刑时都作为⼀等计算。

此外还规定,除⾮律条有特别规定,⼀般递加不加⾄死刑,加⼊绞者,不加⾄斩。

唐朝刑事法律制度3

唐朝刑事法律制度3

唐朝刑事法律制度3唐朝刑事法律制度3唐朝的刑事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刑律、刑书和刑名三个方面。

刑律是对刑罚规定的法律条文,刑书是对实施刑罚的具体程序进行规定,刑名是对犯罪行为进行命名和分类。

在唐朝,刑律主要由官方制定的法律条文组成,其中,最重要的是《唐律疏议》。

《唐律疏议》是对唐律进行解释和说明的书籍,共110篇。

这部法典被视为唐代刑法的最高法律依据,对于刑事案件的审理和定罪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在刑律中,唐朝对各种犯罪行为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并加以相应的刑罚。

一般来说,唐朝的刑罚分为五种:鞭、杖、剐、刖和死刑。

其中,鞭刑是最轻的刑罚,而死刑则是最严厉的刑罚。

而每一种刑罚的具体施行方式和次数也在刑律中有详细的规定。

此外,在刑律中还有对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的饮食、住宿以及回家探亲等方面的规定,这些规定均体现了唐朝刑罚的人道主义精神。

除了刑律外,刑书也是唐朝刑事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唐朝设立了刑部和大理寺两个机构,分别负责刑法的制定和刑罚的执行。

其中,大理寺是唐朝刑政的最高机关,负责审理和定罪。

刑官会根据犯罪的情节和性质,依照刑律进行相应的判决。

而在刑罚的执行中,刑书则规定了具体的候审、引出、鞭杖、剐刖及斩首等程序,以及执行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刑名是对犯罪行为进行命名和分类的一种制度。

唐朝设立了刑名局,负责公布犯罪行为名称和分类,并以此为基础进行犯罪的审理和定罪。

刑名的分类包括盗窃、伤人、杀人等,而不同的犯罪行为会对应不同的刑罚。

唐朝的刑事法律制度相对完备,法律较为严密,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法律公正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对于军官的刑罚与普通百姓有所区别,底层民众受到的刑罚更为严厉,这形成了阶级差别;此外,由于唐朝以死刑为主要刑罚,导致一些小偷小摸的犯罪行为也被判处死刑,这在其中一种程度上影响了刑罚制度的公平性。

综上所述,唐朝的刑事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刑律、刑书和刑名三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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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唐律中的罪刑法定
摘要:罪刑法定是现代刑法典所普遍采用的一项基本原则。

关于我国古代刑法是否存在罪刑法定的争议颇多,本文笔者以唐律中的罪刑法定为切入点发掘出中国古代刑法存在罪刑法定,是我国封建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关键词:罪刑法定唐律疏议
罪刑法定是现代西方国家刑法典所普遍采用的一项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最早来源于英国的《自由大宪章》,之后在法国大革命中被明文规定在1789年的《人权宣言》和1791年的《法国刑法典》中,是刑法文明进步的结晶和标志。

关于罪刑法定作为现代各国刑法的基本原则这已毫无争论,但是其是否作为我国古代刑法中的基本原则,学界争议颇多。

笔者在拜读了前人的相关成果后,认为中国唐律就存在过罪刑法定,而且被唐以后的历代封建刑法所沿袭,成为封建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一、唐律罪刑法定的思想源泉
纵观中国大历史,凡是贯彻罪刑法定比较得力的王朝大都能够长治久安,反之则昙花一现。

因为盛世的出现是和法制的相对健全是分不开的,法制是推动盛世出现的条件,又是盛世的外在标志。

从来没有无法制的盛世,从来没有盛世而法制衰微的现象。

这是因为历代贤君皆熟知以法治国,垂拱而治之道。

但是,皇权的至高无上阻碍了早在西晋就已经成熟的罪刑法定理论的实践,只有在贤明的君主自觉执法时,才能使罪刑法定的真
正内涵,在实践中得以顺利实施。

纵观中国大历史,真正具有这种法治韬略的贤明君主只有唐太宗李世民。

唐太宗亲自参加了隋末农民大起义,从隋朝二世而亡的经验教训得出,法律制定后,君主官吏是否沿革执法,直接关系国家的兴亡。

他深刻认识到”水能载舟,亦能覆舟”,认为”自古帝王躲任情喜怒,喜则滥赏无功,怒则滥杀无罪,是以天下丧乱,莫不由此”。

①所以,他力主罪刑法定,认为:”法者,人君所受于天,不可以私而失信”,又说”赏不避仇雠,罚不阿亲戚,此天下之公道。

”②在法律实践中,唐太宗以身作则执法如山,创造了实行罪刑法定的有利社会条件,出现了一批清廉、公正的司法官员,为”贞观之治”和”开元盛世”奠定了法制基础。

二、唐律中罪刑法定的具体体现
罪刑法定广泛体现在历代法律中,其中唐律的规定最为最为显著。

唐律是中华法系的巅峰,且唐代的罪刑法定主要体现在《唐律疏议》上。

在隋唐之前,历代的法律条文繁琐,文义难懂,一旦遇到法律无明文规定的案件,便比附类推,严重破坏司法公正。

唐代虽然在司法实践上遇到一些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但是危害封建统治必须
处以刑罚的案子时采取类推的方法,例如:《唐律.名例篇》规定:”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

”这样规定虽然对彻底实行罪刑法定具有限制性,但不能否定唐代实行罪刑法定的事实。

唐律就”断罪无正条”而”轻重
互明”这一规定,在《唐律.名例篇》的对应疏议有”断罪无正条者,一部律内,犯无罪名”。

唐律的疏议部分类似于现代刑法立法解释。

这种立法解释虽然限定了罪刑法定,但是不否定罪刑法定,进行类推的前提也必须是罪刑法定。

这也就是说,罪刑法定主义可与任何限制或削弱自己的学理、立法、司法解释并存。

同时,《唐律.断狱篇》中规定对犯罪行为必须依据律文定罪量刑,”诸断罪皆需引律、令、格、式正文,违者笞三十。

”还有,”诸制敕断罪,临时处分,不为永格者不得引为后比,若辄引致罪有出入者以故失论。

”同时,唐律在时效上采取了从旧兼从轻原则,依据《唐律.断狱律》:”犯罪未断绝风逢格改者,格重,听依犯时;格轻,听从轻法”,即新格重,不利于被告,从旧格;新格轻,有利于被告,从新格。

这与现代刑法中罪刑法定中的从旧兼从轻原则是一致的。

为了监督官吏依法行政,唐律中还具体规定了”官司出入人罪”,凡”断狱而失于出入者,以其罪罪之,失入者,各减三等;失出者,各减五等。

”③这在《唐令拾遗》中也有证实,”犯罪未发,及已发未决断,逢格改之,若格重,听依犯时格;若格轻,听从新格。

”④
唐律采取不溯及既往原则,但如新法比旧法为轻,则为被告利益起见,听依犯时的所行之格,故违之者,以故入人罪论。

可见,司法官断狱必须以唐律为准,不得擅自比附类推,否认要追究法官的刑事法律责任。

唐律中的关于罪刑法定的规定,基本上可以否定陈顾远先生认为中国古代实行擅刑主义的说法,”中国向之罪刑,
非采法定主义,律无正条,仍须比附为罪。

”⑤从而基本上可以确定中国古代确实存在过罪刑法定,至少在唐律中发展比较成熟。

总的来看,唐代的司法机关对绝大多数刑事案件实行罪刑法定,少数的”不得为罪”的比附类推断狱,并不能否定罪刑法定。

唐律中的立法精神包含现代刑法罪刑法定原则,惟独不同于的地方正如日本著名法史学家仁井田陞教授所说:”中国古代的罪刑法定,不是近代西欧那样的以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为基础的产物,与其说它是反映了人民的愿望,毋宁是说国家政权出于统治人民的需要而提出来的。

”⑥而现代的罪刑法定是以孟德斯鸠和费尔巴哈的学说为基础的,为争取自由、限制君主专制和罪刑擅断而建立起来的刑法原则。

由此,我们可以在中国古代刑法罪刑法定的基础上,借鉴现代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使之能够连贯发展,进一步使刑法朝文明化方向发展,进而进一步指导当今的刑事立法、司法活动。

注释:
①《贞观政要》卷二,《求谏》.
②《资治通鉴.唐记十二》.
③《旧唐书.刑法志》.
④仁井田陞.《唐令拾遗》. [m].长春出版社,1989.
⑤陈顾远.《中国法制史概要》.[m].商务印书馆,2011.
⑥仁井田陞.《中国法制史》. [m].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
作者简介:彭斌(1984--),男,湖南衡阳人,江苏省洪泽县检察院干部;王秀凌(1985--),女,河南周口人,江苏省洪泽县
检察院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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