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
唐律的原则

唐律的原则
唐律是唐朝时期的法律体系,由唐太宗李世民颁布实施,其原
则包括:
1. 重视程度:唐律依法定罪犯罪的轻重程度划分相应的处罚,
对重罪重判,对轻罪轻判。
2. 罪与不罪的明确:唐律强调要对罪与不罪进行准确的判断,
法官必须根据案件事实、证据进行合理、公正的评判。
3. 刑与法之衡量:唐律强调要将刑罚与法律相协调,对犯罪行
为的违法性、社会危害程度进行衡量,以确定相应的刑罚。
4. 依法独断:唐律规定对于一些特殊情况或无法套用现有法律
条文处理的案件,法官可以依法独断进行合理的判决。
5. 重视人权保护:唐律规定了一系列的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措施,如规定倡查法,减刑法等,重视人权保护。
6. 舆论与刑罚:唐律规定犯罪行为对社会舆论产生的影响与刑
罚大小有关,对于对社会声誉产生恶劣影响的犯罪行为将予以重罚。
这些原则体现了唐朝时期的法治思想和司法理念,对后世的法
律制度发展产生了一定影响。
唐律的主要特点及历史地位简答题

唐律的主要特点及历史地位简答题
唐律是唐朝制定的最好的统一的司法制度,是中国古代发展最深的法
律思想体系,是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发展的高峰。
它的主要特点是:(1)法律统一唐律以宋律为基础,共有7个分类,涉及民事、刑事、经济纠纷、监狱及其他等各个方面,正式分为五部:《大唐律例》、《礼
部律例》、《户部律例》、《吏部律例》和《军机处律例》,并附有注解等,并根据国家情况和发展需要适度修改,为当时统一法律法规。
(2)法律实效唐律的实施是以实效为依据的,它的实施不仅具有民
事程序性的规定,而且在司法实践中,还配备了仲裁和伪证制度,以加强
司法实践的权威性。
(3)以德治法唐律考虑了仁政的要求,将“有礼义之法以德治国”
的思想内化到法律中。
在制定和实施唐律的过程中,正确处理了法律与伦
理的关系,把“仁政”和“仁义”运用到刑罚中。
历史地位:唐律是唐朝制定的最好的统一的司法制度,是中国古代发
展最深的法律思想体系和古代法律思想发展的高峰,对中国古代法律思想
和法律制度发展影响深远。
唐律的主要内容

唐律的主要内容1. 引言唐律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唐朝时期的法律体系,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治理国家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全面详细地介绍唐律的主要内容,包括其形成背景、体系结构、刑法和程序法等方面。
2. 形成背景唐朝是中国历史上辉煌的封建王朝之一,为了巩固统治、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国家发展,唐太宗李世民在位时期开始制定并完善了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即唐律。
3. 唐律的体系结构唐律包括刑法和程序法两个主要方面。
刑法主要规定了各种罪行以及相应的刑罚;程序法则规定了司法程序和审判原则,保障公正审判。
3.1 刑法唐律中的刑罚种类繁多,包括死刑、流刑、杖刑、笞刑、剃发等。
其中死刑分为凌迟、斩首、赐死等具体方式。
唐律对于不同的罪行有相应的刑罚规定,如盗窃罪、杀人罪、奸淫罪等。
此外,唐律还规定了一系列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豁免的情况。
3.2 程序法唐律的程序法主要包括诉讼程序和审判原则。
诉讼程序分为公诉和私诉两种形式,公诉由官府提起,私诉由当事人提起。
审判原则包括公正、公开、快速等要求,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唐律对社会的影响唐律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民众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并对后世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
4.1 维护社会秩序唐律通过明确罪行和相应刑罚,有效地威慑了犯罪行为,维护了社会秩序。
同时,唐律还规定了各种刑事责任和豁免情况,使司法更加公正。
4.2 保护民众权益唐律规定了一系列保护民众权益的措施,如禁止私刑、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等。
这些规定为民众提供了法律保障,增强了社会稳定和安全感。
4.3 对后世法律制度的影响唐律作为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后世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
其刑罚种类和审判原则等内容在后来的法律体系中得到了继承和发展。
5. 结论唐律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民众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并对后世的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
唐律包括刑法和程序法两个主要方面,其中刑罚种类繁多,程序法规定了司法程序和审判原则。
唐律

唐律,唐代法律的总称主要是《永徽律》,还包括《武德律》、《贞观律》等法典。
唐律是中国封建法典的楷模,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继往开来、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
唐代承袭秦汉的立法成果,吸取汉晋律学的成就,使唐律表现出高度的成熟性。
唐律因具有封建法典的典型性、代表性,因此,对宋、元、明、清法律产生了深刻影响。
一、唐律介绍《武德律》是唐高祖时以《开皇律》为蓝本所制订的法典,共十二篇五百条,内容与《开皇律》基本相同,于武德七年(公元624年)颁行。
《贞观律》是唐大宗命房玄龄、裴弘献等人根据《武德律》编撰的法典,共十二篇五百条,于贞观十一年(公元637年)颁行。
《永徽律》是唐高祖命长孙无忌等人根据《武德律》和《贞观律》编撰的法典,共二十篇,五百零二条,篇名依次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捕亡、断狱等,于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颁行。
《永徽律》以保护封建土地所有制,维护封建宗法制度,加强皇帝的权力,统治和镇压农民为主要内容,是中国现存最完备的一部封建法典,全文保存在《唐律疏议》中。
二、唐律的主要特点从唐律的篇章结构和主要内容,可能看出唐律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以刑为主,诸法合体唐律继承了中国封建法律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传统,在唐律中,制裁各类犯罪的刑法规范仍然是其主要内容,同时,兼有民事、经济、行政、军事、诉讼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唐律对许多涉及婚姻、债务、财产、继承以及经济、行政上的违法或过错行为也都以刑罚手段予以惩罚。
中国自第一个统一的封建王朝建立以来,一直实行中央集权制的政治制度,因此必然需要借助于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实行严厉的镇压,以维持统治秩序的安定,而强化立法正好顺应了这一要求。
科条简要,刑罚适中中国封建法典的编纂和法律的修订经历了一个从繁杂到简要的发展过程,唐律继承了北齐“法令明审,科条简要”的传统,共十二篇500条,律文之下附有准确而严密的注疏,是中国封建法典中最为简要、精练的一部,成为后世历代封建王朝法典编纂的楷模,反映出唐朝立法技术的成熟。
论述唐律的历史地位

唐律是中国封建法典的楷模,在中国法制史上居于重要的历史地位。
同时,唐律作为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在世界文明史上也占有重要地位。
第一,唐律是一部集众律之大成的法典。
唐律是秦汉魏晋以来数百年间封建立法、司法经验的集中总结,也是自夏商以来数千年间法律文化的结晶。
在唐律之中,集中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一切优秀成果。
前代各朝关于五刑、十恶、八议等封建刑法原则、刑罚制度在唐律中最后完备化、制度化,历代的法律理论成果也被很好地吸收、利用。
在《疏议》中,对各种制度由来的阐述,就体现了对前朝各代法律制度的继承和发扬。
第二,唐律对后世中国封建法典产生了深刻影响。
唐律为以后历代封建王朝的刑事立法提供了样本。
唐律的基本精神,也同样贯穿于后世各朝法律制度中,正如元人柳赞《唐律疏议序》说:“然则律虽定于唐,而所以通极乎人情法理之变者,其可画唐而遽止哉……非常无古,非变无今。
然而必择乎唐者,以唐之揆道其中,乘之则过,除之则不及,过与不及,其失均。
”这说明唐律对我国封建法律制度的发展,有着继往开来的深远影响。
宋朝“法制因唐律、令、格、式,而随时损益……”。
元朝《至元新格》二十篇,同于唐律九篇,其他如八议、十恶、官当等制度,也都沿袭唐律的规定。
明初制订《大明律》时,“今制宜遵唐旧”。
唐律对《大清律例》也有明显的影啊,“凡唐律篇目有完全沿用者;有唐律合而今分者;有名稍异而实同者;有分析而类附者……”。
总之,唐律是我国封建法典的楷模,是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在中周法制史上居于重要的历史地位。
第三,唐律是一部有着厂泛世界影响的法典。
因为唐律是一部具有代表性的封建法典,所以其影响所及不仅限于中国境内,对亚洲各国法律制度的发展也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例如日本文武天皇大宝元年(公元761年)所制定的《大宝律令》,有律六卷,共分为十二篇,其篇目与次序一如唐律,而且律文内容也多相似,只在某些方面略作省并而已。
如八议,省为六议,删去议勤、议宾。
十恶改为八虐,删去不睦、内乱等。
简述唐律的特点

唐律的特点可以总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1.立法技术完善:唐律继承了汉、晋、南北朝以来的立法经验,在立法技术上达到了炉火纯青的程度。
法律条文上下协调,相互呼应,逻辑严密,用语准确而无歧义。
2.礼刑并用:唐律在继承“德主刑辅”的立法原则的基础上,首次提出了“礼刑并用”的概念,即在处理案件时,既要考虑刑罚的处罚力度,也要考虑礼教的道德教化作用。
3.法律体系完整:唐律确立了中国传统法律的基本框架,为中国法律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同时,唐律还确立了一系列重要的法律原则,如“十恶不赦”、“八议”等,这些原则一直沿用至清代。
4.注重司法实践:唐律在立法时充分考虑到了司法实践的需要,使得法律条文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同时,唐律还规定了严格的司法程序和责任制度,以确保司法公正。
5.维护皇权至上:唐律的制定和实施都是为了维护皇权的绝对权威。
在唐律中,对于侵犯皇权的行为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体现了皇权至上的原则。
唐律作为中国法律史上的一部重要法典,其特点在于立法技术的完善、礼刑并用、法律体系完整、注重司法实践以及维护皇权至上等方面。
这些特点使得唐律在当时世界范围内处于领先地位,并对后世的法律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简述唐律的特点和历史地位

唐律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杰出代表,具有以下显著特点:1.规范详备、科条简要:唐律的内容全面且详尽,结构严谨,条文简明扼要,没有冗余。
这种规范详备的特点使得唐律在实际操作中具有很高的执行性和适用性。
2.中典治国、用刑持平:唐律以儒家的“中庸”思想作为立法和司法的指导思想,强调追求刑法的“中道”,防止过度严苛的刑罚,同时也反对轻罪重罚。
这种“中庸”思想的体现,使得唐律在实践中更加公正和平衡。
3.诸法合体、以刑为主:唐律将各个方面的法律规范融合在一起,形成了统一的法典。
其中,刑法占据主导地位,但同时也涵盖了行政、民事、经济等方面的内容。
这种“诸法合体、以刑为主”的特点,反映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特点和要求。
4.依礼制刑、礼法合一:唐律将儒家的礼义原则融入到法律条文中,使礼和法相互渗透,实现了礼与法的统一。
这种“依礼制刑、礼法合一”的特点是唐律的重要特征之一,也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重要思想基础。
5.立法技术空前完善:唐律在立法技术上达到了空前的高度,其条文简练明确,概念严谨,逻辑严密,反映了唐代立法技术的精湛水平。
同时,唐律的用语也十分确切、精练,没有歧义,使得法律条文更加具有权威性和公正性。
总的来说,唐律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集大成者,其特点主要表现为规范详备、科条简要、中典治国、用刑持平、诸法合体、以刑为主、依礼制刑、礼法合一以及立法技术空前完善等。
这些特点使得唐律不仅在当时具有很高的权威性和实用性,而且对后世的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唐律的历史地位极高,它上承着战国时期的《法经》,并发展到秦朝时制定的《秦律》,下启着《宋刑统》和元明清的法律,是一部承上启下的重要法典。
作为中国封建社会发展到鼎盛时期的产物,唐律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独有的基本特征,在世界法制史上也被公认为是封建法律的杰出代表。
它不仅是中华民族珍贵的文化遗产,而且对后世的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唐律是中国封建法律制度的代表:唐律作为中国封建社会时期的法律,代表了中国封建法律制度的最高成就。
唐律的特点及其影响

唐律的特点及其影响唐律是唐代制定的法律体系,对后世的法律发展起到了重要的影响。
唐律的特点及其影响主要可归纳为以下几点:一、立法理念上坚持重刑主义。
唐律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重刑主义的传统,注重犯罪行为的严重性和罪犯的惩罚程度。
尤其在杀人、盗窃等严重犯罪上,唐律采取了严厉的刑罚,如死刑、杖刑、流刑等。
这体现了统治者对社会秩序的维护,同时也凸显了封建法制的权威性和压迫性。
二、律令制度完善唐律通过建立完整的法典体系,使法律得以系统化、规范化,保证了司法的公正性和稳定性。
唐律不仅整合了先秦法律和隋唐法律,还将自己的法令加入其中,形成了一个相对完善的法律体系。
同时,唐律还规范了司法程序,确保了法治的实施和司法的公正性。
三、法律适用灵活多变唐律在法律适用上具有灵活性和多变性,能够根据不同的情况和具体案件的特殊性进行裁量和度量刑。
唐律注重法治的活性,追求法理与实务的结合,尽量避免机械化的法条解释和刑罚裁判。
这种灵活的法律适用方式,有助于保障公平和公正,同时也反映了司法实践与法律原则相结合的特点。
四、官抗官制度唐律规定了官抗官制度,表明各级官员有权利通过申诉和上司的秉公处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这为官员制度和司法审判提供了一种制衡和监督机制,有助于防止腐败和滥用职权。
此外,唐律中还规定了监察制度,监察官员的行为,并追究其责任,保证了司法的公正与廉洁。
首先,唐律的重刑主义思想在中国古代法律传统中占据了主导地位,对后世的法学思想和刑法制度产生了重要影响。
唐律的重刑主义思想深深烙印在中国法律文化的基因中,为后世法律制度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其次,唐律的律令制度为我国后来的法律体系奠定了基础。
唐律的法条规定较为完整,构成了一个相对完善的法典体系。
这种体系不仅影响了唐代的法律实践,也对后来的法典编纂和法律工作产生了指导作用。
唐律的成就为我国日后的法律制定和司法实践提供了范本和经验。
再次,唐律的灵活多变的法律适用方式为我国后来的法学发展提供了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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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一、名例笞刑五笞刑五:笞一十。
赎铜一斤。
笞二十。
赎铜二斤。
笞三十。
赎铜三斤。
笞四十。
赎铜四斤。
笞五十。
赎铜五斤。
杖刑五杖刑五:杖六十。
赎铜六斤。
杖七十。
赎铜七斤。
杖八十。
赎铜八斤。
杖九十。
赎铜九斤。
杖一百。
赎铜十斤。
徒刑五徒刑五:一年。
赎铜二十斤。
一年半。
赎铜三十斤。
二年。
赎铜四十斤。
二年半。
赎铜五十斤。
三年。
赎铜六十斤。
流刑三流刑三:二千里。
赎铜八十斤。
二千五百里。
赎铜九十斤。
三千里。
赎铜一百斤。
死刑二死刑二:绞。
斩。
赎铜一百二十斤。
妇人有官品邑号诸妇人有官品及邑号犯罪者,各依其品,从议、请、减、赎、当、免之律,不得荫亲属。
若不因夫、子,别加邑号者,同封爵之例。
无官犯罪诸无官犯罪,有官事发,流罪以下以赎论。
谓从流外及庶人而任流内者,不以官当、除、免。
犯十恶及五流者,不用此律。
卑官犯罪,迁官事发;在官犯罪,去官事发;或事发去官:犯公罪流以下各勿论,馀罪论如律。
其有官犯罪,无官事发;有荫犯罪,无荫事发;无荫犯罪,有荫事发:并从官荫之法。
免官诸犯奸、盗、略人及受财而不枉法;并谓断徒以上。
若犯流、徒,狱成逃走;祖父母、父母犯死罪被囚禁,而作乐及婚娶者:免官。
谓二官并免。
爵及降所不至者,听留。
自“犯奸、盗”以下,并合免官。
犯流应配诸犯流应配者,三流俱役一年。
本条称加役流者,流三千里,役三年。
役满及会赦免役者,即于配处从户口例。
妻妾从之。
父祖子孙欲随者,听之。
以赃入罪诸以脏入罪,正脏见在者,还官、主;转易得他物,及生产蕃息,皆为见在。
已费用者,死及配流勿征,别犯流及身死者,亦同。
余皆征之。
盗者,倍备。
若计庸、赁为赃者,亦勿征。
会赦及降者,盗、诈、枉法犹征正赃;余赃非见在及收赎之物,限内未送者,并从赦降原。
会赦应改正征收诸会赦,应改正、征收,经责簿帐而不改正、征收者,各论如本犯律。
谓以嫡为庶、以庶为嫡、违法养子,私入道、诈复除、避本业,增减年纪、侵隐园田、脱漏户口之类,须改正:监临主守之官,私自借贷及借贷人财物、畜产之类,须征收。
犯罪未发自首诸犯罪未发而自首者,原其罪。
正赃犹征如法。
其轻罪虽发,因首重罪者,免其重罪;即因问所劾之事而别言余罪者,亦如之。
即遣人代首,若于法得相容隐者为首及相告言者,各听如罪人身自首法;缘坐之罪及谋叛以上,本服期虽捕告,俱同自首例。
其闻首告,被追不赴者,不得原罪。
谓止坐不赴者身。
即自首不实及不尽者,以不实不尽之罪罪之,至死者听减一等。
自首赃数不尽者,止计不尽之数科之。
其知人欲及亡叛而自首者,减罪二等坐之;即亡叛者虽不自首,能还归本所者,亦同。
其于人损伤,因犯杀伤而自首者,得免所因之罪,仍从故杀伤法。
本应过失者,听从本。
于物不可备偿,本物见在首者,听同免法。
即事发逃亡,虽不得首所犯之罪,得减逃亡之坐。
若越度关及奸,私度亦同。
奸,谓犯良人。
并私习天文者,并不在自首之例。
犯罪共亡捕首诸犯罪共亡,轻罪能捕重罪首,重者应死,杀而首者,亦同。
及轻重等获半以上首者,皆除其罪。
常赦所不原者,依常法。
即因罪人以致罪,而罪人自死者,听减本罪二等;若罪人自首及遇恩原减者,亦准罪人原减法;其应加杖及赎者,各依杖、赎例。
二罪从重诸二罪以上俱发,以重者论;谓非应累者,唯具条其状,不累轻以加重。
若重罪应赎,轻罪应居作、官当者,以居作、官当为重。
等者,从一。
若一罪先发,已经论决,余罪后发,其轻若等,勿论;重者更论之,通计前罪,以充后数。
即以赃致罪,频犯者并累科;若罪法不等者,即以重赃并满轻赃:各倍论。
累,谓止累见发之赃。
倍,谓二尺为一尺。
不等,谓以强盗、枉法等赃,并从窃盗、受所监临之类。
即监临主司因事爱财而同事共与,若一事频受及于监守频盗者,累而不倍。
其一事分为二罪,罪法若等,则累论;罪法不等者,则以重法并满轻法。
罪法等者,谓若贸易官物,计其等准盗论,计所利以盗论之类。
罪法不等者,谓若请官器仗,以亡失并从毁伤,以考校不实并从失不实之类。
累并不加重者,止从重。
其应除、免、倍、没、备偿、罪止者,各尽本法。
化外人相犯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
称反坐罪之诸称“反坐”及“罪之”、“坐之”、“与同罪”者,止坐其罪;死者,止绞而已。
称“准枉法论”、“准盗论”之类,罪止流三千里,但准其罪:并不在除、免、倍赃、监主加罪、加役流之例。
称“以枉法论”及“以盗论”之类,皆与真犯同。
称道士女官诸称“道士”、“女官”者,僧、尼同。
若于其师,与伯叔父母同。
其于弟子,与兄弟之子同。
观寺部曲、奴婢于三纲,与主之期亲同;余道士,与主之缌麻同。
犯奸、盗者,同凡人。
二、卫禁【疏】议曰:《卫禁律》者,秦汉及魏未有此篇。
晋太宰贾充等,酌汉魏之律,随事增损,创制此篇,名为《卫宫律》。
自宋洎于后周,此名并无所改。
至于北齐,将关禁附之,更名《禁卫律》。
随开皇改为《卫禁律》。
卫者,言警卫之法;禁者,以关禁为名。
但敬上防非,于事尤重,故次《名例》之下,居诸篇之首。
阑入庙社山陵兆域门诸阑入太庙门及山陵兆域门者,徒二年;阑,谓不应入而入者。
越垣者,徒三年。
太社,各减一等。
守卫不觉,减二等;守卫,谓持时专当者。
主帅又减一等。
主帅,谓亲监当者。
故纵者,各与同罪。
余条守卫及监门各准此。
宫殿门无籍冒名入诸于宫殿门无籍及冒承人名而入者,以阑入论。
守卫不知冒名情,宫门杖八十,殿门以内递加一等。
己配仗卫辄回改诸宿卫人已配仗卫,而官司辄回改者,杖一百。
若不依职掌次第擅配割及别驱使者,罪亦如之。
夜禁宫殿出入诸于宫殿门虽有籍,皆不得夜出入。
若夜入者,以阑入论;无籍入者,加二等;即持仗入殿门者,绞。
夜出者,杖八十。
若得出入者剩将人出入,各以其罪罪之;被将者知情各减一等,不知情不坐。
车驾行冲队仗诸车驾行,冲队者,徒一年;冲三卫仗者,徒二年。
谓入仗、队间者。
误者,各减二等。
若畜产唐突,守卫不备,入宫门者,杖一百;冲仗卫者,杖八十。
宿卫兵仗远身诸宿卫者,兵仗不得远身,违者杖六十;若辄离职掌,加一等;别处宿者,又加一等。
主帅以上,各加二等。
冒名守卫诸于宫城门外,若皇城门守卫,以非应守卫人冒名自代及代之者,各徒一年;以应守卫人代者,各杖一百。
京城门,各减一等。
其在诸处守当者,各又减二等。
余犯应坐者,各减宿卫罪三等。
关津留难诸关、津度人,无故留难者,一日主司笞四十,一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
烽候不警诸烽候不警,令寇贼犯边;及应举烽燧而不举,应放多烽而放少烽者:各徒三年。
若放烽已讫而前烽不举,不即往告者,罪亦如之。
以故陷败户口、军人、城戍者,绞。
即不应举烽燧而举,若应放少烽而放多烽,及绕烽二里内辄放烟火者,各徒一年。
三、职制【疏】议曰:《职制律》者,起自于晋,名为《违制律》。
爰至高齐,此名不改。
隋开皇改为《职制律》。
言职司法制,备在此篇。
宫卫事了,设宫为次,故在《卫禁》之下。
置官过限诸官有员数,而署置过限及不应置而置,谓非奏授者。
一人杖一百,三人加一等,十人徒二年;后人知而听者,减前人署置一等。
规求者为从坐,被征须者勿论。
即军务要速,量事权置者,不用此律。
刺史县令私出界诸刺史、县令、折冲、果毅私自出界者,杖一百。
经宿乃坐。
之官限满不赴诸之官限满不赴者,一日笞十,十日加一等,罪止徒一年。
即代到不还,减二等。
祭祀朝会失错违仪诸祭祀及有事于园陵若朝会、侍卫,行事失错及违失仪式者,笞四十。
谓言辞喧嚣,坐立怠慢乖众者,乃坐。
应集而主司不告,及告而不至者,各笞五十。
合和御药有误诸合和御药,误不如本方及封题误者,医绞。
料理简择不精者,徒一年。
未进御者,各减一等。
监当官司,各减医一等。
余条未进御及监当官司,并准此。
造御膳有误诸造御膳,误犯食禁者,主食绞。
若秽恶之物在食饮中,徒二年;简择不精及进御不时,减二等。
不品尝者,杖一百。
制书官文书误辄改定诸制书有误,不即奏闻辄改定者,杖八十;官文书误,不请官司而改定者,笞四十。
知误不奏请而行者,亦如之。
辄饰文者,各加二等。
匿父母夫丧诸闻父母若夫之丧匿不举哀者,流二千里;丧制未终释服从吉,若忘哀作乐,自作、遣人等。
徒三年,杂戏,徒一年;即遇乐而听及参预吉席者,各杖一百。
闻期亲尊长丧匿不举哀者,徒一年;丧制未终释服从吉,杖一百。
大功以下尊长,各递减二等。
卑幼,各减一等。
文书应遣驿不遣诸文书应遣驿而不遣驿,及不应遣驿而遣驿者,杖一百。
若依式应须遣使诣阙而不遣者,罪亦如之。
长官及使人有犯诸在外长官及使人于使处有犯者,所部属官等不得即推,皆须申上听裁。
若犯当死罪,留身待报。
违者,各减所犯罪四等。
公事应行稽留诸公事应行而稽留,及事有期会而违者,一日笞三十,三日加一等;过杖一百,十日加一等,罪止徒一年半。
即公事有限,主司符下乖期者,罪亦如之。
若误不依题署及题署误,以致稽程者,各减二等。
奉使部送雇寄人诸奉使有所部送而雇人寄人者,杖一百;阙事者,徒一年。
受寄雇者,减一等。
即纲、典自相放代者,笞五十:取财者坐赃论,阙事者依寄雇阙事法。
仍以纲为首,典为从。
有所请求诸有所请求者,笞五十;谓从主司求曲法之事。
即为人请者,与自请同。
主司许者,与同罪。
主司不许及请求者,皆不坐。
已施行,各杖一百。
所枉罪重者,主司以出入人罪论;他人及亲属为请求者,减主司罪三等;自请求者,加本罪一等。
即监临势要,势要者,虽官卑亦同。
为人嘱请者,杖一百;所枉重者,罪与主司同,至死者减一等。
事后受财诸有事先不许财,事过之后而受财者,事若枉准枉法论,事不枉者以受所监临财物论。
因使受送遗诸官人因使,于使所受送遗及乞取者,与监临同;经过处取者,减一等。
纠弹之官不减。
即强乞取者,各与监临罪同。
挟势乞索诸因官挟势及豪强之人乞索者,坐赃论减一等;将送者,为从坐。
亲故相与者,勿论。
四、户婚【疏】议曰:《户婚律》者,汉相萧何承秦六篇律后,加《厩》、《兴》、《户》三篇,为《九章》之律。
迄至后周,皆名《户律》。
北齐以婚事附之,名为《婚户律》。
隋开皇以户在婚前,改为《户婚律》。
既论职司事讫,即户口、婚姻,故次《职制》之下。
脱漏户口增减年状诸脱户者,家长徒三年;无课役者减二等,女户又减三等。
谓一户俱不附贯。
若不由家长,罪其所由。
即见在役任者,虽脱户及计口多者,各从漏口法。
脱口及增减年状谓疾、老、中、小之类。
以免课役者,一口徒一年,二口加一等,罪止徒三年。
其增减非免课役及漏无课役口者,四口为一口,罪止徒一年半;即不满四口杖六十。
部曲、奴婢亦同。
子孙别籍异财诸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籍、异财者,徒三年。
别籍、异财不相须,下条准此。
若祖父母、父母令别籍及以子孙妄继人后者,徒二年;子孙不坐。
立嫡违法诸立嫡违法者,徒一年。
即嫡妻年五十以上无子者,得立嫡以长,不以长者亦如之。
卖口分田诸卖口分田者,一亩笞十,二十亩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地还本主,财没不追。
即应合卖者,不用此律。
占田过限诸占田过限者,一亩笞十,十亩加一等;过杖六十,二十亩加一等,罪止徒一年。
若于宽闲之处者,不坐。
给授田课农桑违法诸里正,依令授人田,课农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