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的篇章结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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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的篇数和篇名

唐律疏议的篇数和篇名

唐律疏议的篇数和篇名1.引言1.1 概述唐律是唐代制定的法律体系,也是中国历史上最为完备和系统的法律典籍之一。

唐律共分为500多篇,每篇都有具体的内容和条款。

这些内容囊括了政治、经济、刑法、官制等方方面面的法律规定,对唐代社会的发展和秩序维护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唐律的篇数繁多,每篇都对应着不同的法律事项和规定。

这些篇数的划分和命名,旨在方便人们查找和理解法律内容。

唐律的篇名往往与其所涉及的具体内容相关,准确概括了每篇法律的主题。

唐律的篇数和篇名反映了唐代社会的多元发展和法制完善程度。

这些法律条款基于历史传统和社会实践,具有一定的时代特征和法律意义。

对于研究唐代社会、政治和法律制度,了解和掌握这些篇数和篇名的内容十分重要。

本文将对唐律的篇数和篇名进行深入探讨,旨在全面展示唐律的法律体系和它在唐代社会中的重要地位。

通过对唐律篇数和篇名的介绍,可以更好地了解唐朝社会的法制状况、法律发展的脉络,以及法律对于社会秩序稳定的作用。

同时,也可以为今天的法学研究提供参考和启示,为我们构建更加完善和健全的法律体系提供经验和借鉴。

1.2 文章结构2. 正文2.1 唐律的篇数2.2 唐律的篇名2.1 唐律的篇数唐律是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部法典,它总共分为五卷,分别是刑律、官律、户律、刑名律、刑狱律。

- 刑律:这一卷主要规定了各类刑罚的执行标准、程序以及相关的审判制度。

- 官律:这一卷主要囊括了政府机构和官员的管理规章,包括官吏的选拔任用制度、考核考绩制度等。

- 户律:这一卷主要针对的是家庭和个人事务,其中包括婚姻、继承、私产、奴婢等方面的规定。

- 刑名律:这一卷主要涉及罪名的定义和刑罚的适用范围,对犯罪行为进行分类和规定相应的刑罚。

- 刑狱律:这一卷则主要规范了刑罚的判决程序和实施方法,包括判决程序、刑罚执行、狱政管理等。

2.2 唐律的篇名唐律在各个卷中都分为若干篇,以便于条文的分类和查找。

以下是唐律各卷的篇名简介:- 刑律:总共分为九十二篇,包括了刑罚条文的规定,如官员受贿罪、盗窃罪、故意伤害罪等。

2020法硕考研法制史冲刺知识点:唐朝

2020法硕考研法制史冲刺知识点:唐朝

【导语】学习是⼀个长期坚持的过程,对于考试⽽⾔,每天进步⼀点点,基础扎实⼀点点,⽇积⽉累,考试就会更容易⼀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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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 (⼀)法制指导思想 隋唐时期的封建统治者继承和发展了汉以来儒家“德主刑辅、礼法并⽤”的法制指导思想,尤其唐朝更强调“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明德慎罚,以宽仁治天下的民本主义思想,出现了“礼法合⼀”。

(⼆)⽴法状况 ➜⽴法宽简、稳定、化⼀ 宽:轻刑省罚简:条⽂简明强调“法令不可数变” 1、主要律典的制定 1)《武德律》12篇唐朝⽴法的开端⾼祖李渊武德年间 《开皇律》为基础加⼊“五⼗三条新格”成《武德律》没有太多变化 2)《贞观律》12篇500条标志唐代基本法典定型唐太宗命长孙⽆忌、房⽞龄等修订 ①缩⼩连坐范围②创设加役流刑,死刑减等;③规定了⽐附类推的法律原则 3)《永徽律疏》 唐⾼宗永徽元年将《贞观律》改定为《永徽律》。

永徽四年(653年)《永徽律疏》颁⾏,律条和疏议同具法律效⼒。

在元代以后被称为《唐律疏议》,是现存最早、最完整的古代法典,也是中国古代影响⼒的法典,集中体现了唐朝法律空前发达的盛况。

4)《唐六典》唐⽞宗开元26年 ①以《周礼》为指导和模式,②采取“官领其属,事归于职”的修订⽅法 ③分为治职、教职、礼职、政职、刑职、事职六部分共30卷 是我国历第⼀部记载⾏政的法典。

是记载唐朝官制的重要⽂献,对后世王朝的⾏政⽴法产⽣了重⼤影响。

是我国历第⼀部封建⾏政法典。

它的制定,使唐朝⾏政管理制度化、法律化,是唐朝⽴法的新成就。

5)《⼤中刑律统类》唐宣宗⼤中年间 将《唐律》按性质分为121门,并将条件相类的令、格、式赋于律条之后形成“刑统”这种新的法典编纂形式。

开创了法典编纂的⼀种新体例,成为刑律统类。

2、主要法律形式(律、令、格、式) 律:定罪量刑的成⽂法典,具有相对的稳定性。

唐律疏议.doc

唐律疏议.doc

一、《唐律疏议》(亦称《唐律疏义》)成为唐律代表的原因1、是唐朝最强盛的时候制定的(一般认为即《永徽律疏》,也有认为是《开元律疏》),反映了盛唐时的社会面貌2、完整地保存了唐朝的律文和疏解3、保存了大量的令、格、式等内容二、《唐律疏议》法条的格式——律条——疏文(议曰、问答)——注文三、《唐律疏议》的篇章结构:《名例》——相当于刑法总则《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相当于实体法《捕亡》、《断狱》——相当于程序法四、《名例》内容介绍(57条)1、《名例》在封建法典中名称、位置的变化:2、《名例》的主要内容(1)确认封建五刑制笞刑、杖刑、徒刑、流刑、死刑五刑二十等——绞:用帛、绳等勒死,或作绞刑架绞死,可保留全尸,西周时就有。

作为法定刑罚最早见于北齐、北周。

由弃市发展而来,魏晋以后弃市即绞。

以后除元以外,各代均有,包括民国时期,北洋政府、国民党政府都曾规定死刑用绞。

(2)规定“十恶”不赦罪名(3)规定对贵族官吏犯罪减免刑罚的原则和制度A、议——八种贵族犯死罪,司法机关必须报请皇帝裁决,犯流罪以下可减等执行刑罚。

明清规定犯流罪以下也必须奏请。

亲、故、贤、能、功、贵、勤、宾B、请——三种贵族官员犯死罪,司法机关可以提出建议,仍由皇帝决断,犯流罪以下则减一等执行刑罚。

——皇太子妃大功亲以上亲属——“八议”之人期亲以上亲属——五品以上官员C、减——三种贵族官员犯流罪以下罪行可减一等执行刑罚,始于隋律。

——享受“议”、“请”的贵族官员——六、七品官员——五品官以上贵族官员的直系亲属D、赎——三种贵族官员犯罪可用钱赎罪——享受“议”、“请”、“减”的人——八、九品官员——享受“减”的贵族官员直系亲属D、当——即“官当”,品官依官职高低减免刑罚施行原则:——贵族、官员犯罪可先适用议、请、减,然后再适用官当,最后适用赎——贵族、官员犯十恶不享受议、请、减等优遇(4)确立定罪量刑主要原则A、老幼残疾人犯罪减免刑罚原则老:70岁以上、80岁以上、90岁以上幼:15岁以下、10岁以下、7岁以下废疾:——一级:一目盲、耳聋——二级:痴哑、侏儒、一肢残——三级:癫狂、二肢残、双目盲原则:——70岁以上,15岁以下及废疾一二级犯流罪以下,可收赎——80岁以上,10岁以下及废疾三级犯死罪,可上请——90岁以上,7岁以下犯死罪,一般不予追究B、“公罪”从轻、“私罪”从重原则二者的区分,最早见于秦汉,唐律将其法典化、原则化公罪:由于承办公事不力、失误或差错造成的犯罪私罪:为了私利而犯罪(如盗窃、假公济私、曲法徇情、营私舞弊、诈欺皇帝等)C、自首减免刑罚原则秦代已有,汉代趋于成熟,唐律达到详备唐律关于自首的规定a、自首的方式——罪犯本人自首——罪犯请人代为自首——依照法律应当为罪犯隐瞒罪行的人代罪犯自首或提出控告——犯“缘坐”之罪期亲以内的亲属将罪犯捕送官府并对其提出控告注:缘坐——古代连带处罚罪犯一定范围内亲属的制度。

在职法律硕士专业综合课(中国法制史)-试卷6

在职法律硕士专业综合课(中国法制史)-试卷6

在职法律硕士专业综合课(中国法制史)-试卷6(总分:64.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单选题(总题数:19,分数:38.00)1.一、单项选择题。

下列各题给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字母涂黑。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我国历史上首创封建成文法典总则篇的法典是( )。

A.《刑书》B.《秦律》C.《法经》√D.《汉律》《法经》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首创了总则篇,篇名为《具法》,故选C项。

《刑书》指的是春秋时期郑国子产的铸刑书于鼎活动,它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但该活动没有创立总则篇目,《秦律》、《汉律》都继承了《法经》总则篇目《具法》的名称。

3.革命根据地时期,确立人民代表会议制度的宪法性文件是( )。

A.《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B.《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C.《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D.《华北人民政府施政方针》《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确立了边区、县、乡人民代表会议为管理政权机关,这样,各级权力机关开始由抗战时期的参议会过渡到人民代表会议制度,故选B项。

《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的内容主要集中在保障抗战、加强团结、发展民主、经济和文化教育上,该文件确立的管理政权的机关是参议会,而不是人民代表会议,故排除A项。

《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的内容主要集中在打倒蒋介石、没收官僚资本及建立民主联合政府上,故排除C项。

《华北人民政府施政方针》的内容主要集中在建立华北人民政府的基本任务和方针政策上,故排除D项。

4.南京国民政府的实权机关是( )。

A.司法院B.立法院C.国民党中央常务委员会D.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南京国民政府的实权机关是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故选D项。

司法院职权也不小,但逊色于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立法院是有名无实的“牌位”机关,国民党中央常务委员会属于国民党中央的议事机构,无权控制立法权。

2017司法考试一卷考点:唐代法律

2017司法考试一卷考点:唐代法律

2017司法考试一卷考点:唐代法律本文“2017司法考试一卷考点:唐代法律”,跟着司法考试频道来了解一下吧。

希望能帮到您!一、唐律的修订过程★ 1武德律唐高祖李渊在武德年间命令臣下裴寂等人以《开皇律》为依据,修订律典,是为《武德律》。

《武德律》共12篇500条,是唐朝的首部法典。

★★ 2贞观律唐太宗即位以后,在贞观年间参照隋代《开皇律》,修订完成了《贞观律》。

《贞观律》增设了加役流制度,缩小了连坐处死的范围,规定了五刑、十恶、八议以及类推的制度,奠定了唐律的基础。

★★★ 3《永徽律疏》的制定唐高宗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高宗令臣下对《贞观律》作慎重修改,颁布《永徽律》。

永徽三年(公元652年),长孙无忌等大臣历时1年,完成“律文”的疏议工作,作了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并附之于律后,称为《永徽律疏》。

《永徽律疏》是中国封建社会的代表性法典,现在被称之为《唐律疏议》。

《永徽律疏》继承了汉魏晋以来的法律成果,标志着中国古代立法达到了极高的水平,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对后世与周边国家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

二、罪名与刑罚★★ (一)五刑1死刑。

唐律只规定绞、斩两种死刑,较前代轻缓了很多。

2流刑。

唐律规定流刑有三等,即流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

另规定加役流刑,除流三千里外,还要居作三年,用以替代某些死刑。

3徒刑。

即徒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

4杖刑。

杖六十、七十、八十、九十、一百共五等。

5笞刑。

笞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共五等。

★★ (二)“十恶”制度是指严重威胁专制君主统治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血缘伦理关系的犯罪。

唐律“十恶”按性质划分,可以归为三类:1.威胁、损害皇帝人身、权力、尊严的犯罪。

主要包括:谋反、谋大逆、谋叛以及大不敬。

2.严重危害他人生命安全手段残忍的犯罪。

主要包括:不道。

3.破坏封建伦常关系的犯罪。

主要包括:恶逆、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 (三)六杀唐律区分了杀人罪的六种情形,即谋杀(预谋杀人)、故杀(临时犯意)、斗杀(斗殴中激愤杀人)、误杀(因为种种原因杀错杀人对象)、戏杀(以力共戏,杀人)、过失杀(由于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至,而杀人)六种情况。

2022法硕之法制史主观题总结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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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法硕之法制史主观题总结范文1、简述西周“礼”与“刑”的关系答:经周公制礼之后,西周礼制的内容和规模空前发展,对当时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起着重要的调整作用,上至国家政务、组织制度,下至社会成员的衣食住行、车马宫室,都与礼密切相关,都受礼的制约。

虽然至春秋战国时期,周礼逐渐丧失了其规范社会的作用,但西周礼制的许多内容仍为后世儒家所继承和发扬,成为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内容,并深刻地影响着整个东方世界。

古代的礼有两层含义:一是抽象的精神原则,二是具体的礼仪形式。

作为抽象精神原则的礼,寓于具体的礼仪形式之中;具体的礼仪形式则以抽象的精神原则为指导。

西周礼制之中,抽象的精神原则可归纳为“亲亲”与“尊尊”。

所谓“亲亲”,是要求在家族范围内,人人皆要亲其亲,长其长,做到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夫义、妇听,人人都应按自己的身份行事,不能以下凌上,以疏压亲。

而且,“亲亲父为首”,全体亲族成员都应以父家长为中心。

所谓“尊尊”,即要求在社会范围内,君臣、上下、贵贱都应恪守名分,所有臣民皆应以君主为中心,即所谓“尊尊君为首”。

在“亲亲”、“尊尊”两大原则之下,又形成了“忠”、“孝”、“节”、“义”等具体的精神规范。

但比较而言,忠高于孝,国重于家。

西周时期的礼仪主要有五个方面,通称为“五礼”,即吉礼、凶礼、军礼、宾礼、嘉礼。

吉礼是祭祀之礼,古人认为祭祀鬼神、祭祀祖先能给自己带来福祉,故称祭祀之礼为吉礼;凶礼是丧葬之礼;军礼是行兵打仗之礼;宾礼是迎宾待客之礼;嘉礼是冠婚之礼。

此外,还有“六礼”、“九礼”之说,划分则更为详细。

“礼”与“刑”的关系几乎贯穿中国古代法制史之始终。

西周时期两者的关系更为密切,可谓互为表里,相辅相成,共同构成其奴隶制法制的完整体系。

其中,礼是要求人们自觉遵守的规范,侧重于积极的预防;刑则是对犯罪行为的制裁,侧重于事后的处罚。

正所谓“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

礼强调道德教化,刑则强调惩罚镇压。

司法法制史考点之唐代律法

司法法制史考点之唐代律法

司法法制史考点之唐代律法《永徽律疏》,又称唐律,是中国现存第一部内容完整的法典,也是中国古代法典的楷模和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在世界法制史上具有很高的声誉和地位,可以说是世界中世纪法典的杰作。

下面由店铺为你介绍唐律的相关司法法制史考点。

司法法制史考点之唐律(二)司法法制史考点之考点一唐律中的刑罚原则唐律中的刑罚原则:(1)区分公、私罪的原则。

公罪是指“缘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即在执行公务中,由于公务上的关系造成某些失误或差错,而不是为了追求私利而犯罪。

私罪包括两种:一种是指“不缘公事私自犯者”,即所犯之罪与公事无关,如盗窃、强奸等。

另一种是指“虽缘公事,意涉阿曲”的犯罪,即利用职权,徇私枉法,如受人嘱托,枉法裁判等,虽因公事,也以私罪论处。

【记忆口诀】公罪从轻,私罪从重。

(2)自首原则。

①严格区分自首与自新的界限。

唐代以犯罪未被举发而能到官府交待罪行的,叫做自首。

但犯罪被揭发或被官府查知逃亡后,再投案者,唐代称作自新。

对自新采取减轻处罚的原则。

②规定谋反等重罪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无法挽回的犯罪不适用自首。

③规定自首可以免罪,但赃物必须按法律如数偿还。

④自首不彻底的叫“自首不实”,对犯罪情节交代不彻底的叫“自首不尽”。

对于不实不尽者,只处罚其不实不尽的那部分行为,如实交代的部分不再处罚。

⑤轻罪已发,能首重罪,免其重罪;审问他罪而能自首其余罪的,免其余罪。

(3)类推原则。

即对律文无明文规定的同类案件,凡应减轻处罚的,则列举重罪处罚规定,比照以解决轻案。

凡应加重处罚的罪案,则列举轻罪处罚规定,比照以解决重案。

例如,《盗贼》篇规定:夜间无故入人家者,主人当时将其杀死,不负刑事责任;今主人将其折伤,当然无罪,此为“举重明轻”;又如《盗贼》篇规定:谋杀期亲尊长者,不论已伤、未伤,皆斩。

今若有人实行杀、伤其期亲尊长,比已伤未伤更重,自应处死无疑,此为“举轻明重”。

【记忆口诀】减轻处罚举重明轻,加重处罚举轻明重。

(4)化外人原则。

法制史总结(二)——唐宋元时期的法律

法制史总结(二)——唐宋元时期的法律

唐代法律唐代的法律是中国古代法律的成熟时期,隋唐时期在继受前代法律的基础上,形成了礼律相结合的法律⽂化,唐律是我国⽬前为⽌保存最为完整的法典,是中华法系的代表。

⼀、唐律的修订过程★ 1 武德律唐⾼祖李渊在武德年间命令⾂下裴寂等⼈以《开皇律》为依据,修订律典,是为《武德律》。

《武德律》共12篇500条,是唐朝的⾸部法典。

★★ 2 贞观律唐太宗即位以后,在贞观年间参照隋代《开皇律》,修订完成了《贞观律》。

《贞观律》增设了加役流制度,缩⼩了连坐处死的范围,规定了五刑、⼗恶、⼋议以及类推的制度,奠定了唐律的基础。

★★★ 3 《永徽律疏》的制定唐⾼宗永徽⼆年(公元651年),⾼宗令⾂下对《贞观律》作慎重修改,颁布《永徽律》。

永徽三年(公元652年),长孙⽆忌等⼤⾂历时1年,完成“律⽂”的疏议⼯作,作了具有法律效⼒的解释,并附之于律后,称为《永徽律疏》。

《永徽律疏》是中国封建社会的代表性法典,现在被称之为《唐律疏议》。

《永徽律疏》继承了汉魏晋以来的法律成果,标志着中国古代⽴法达到了极⾼的⽔平,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对后世与周边国家产⽣了极为深远的影响。

⼆、罪名与刑罚★★(⼀)五刑1 死刑。

唐律只规定绞、斩两种死刑,较前代轻缓了很多。

2 流刑。

唐律规定流刑有三等,即流⼆千⾥、⼆千五百⾥、三千⾥。

另规定加役流刑,除流三千⾥外,还要居作三年,⽤以替代某些死刑。

3 徒刑。

即徒⼀年、⼀年半、⼆年、⼆年半、三年。

4 杖刑。

杖六⼗、七⼗、⼋⼗、九⼗、⼀百共五等。

5 笞刑。

笞⼗、⼆⼗、三⼗、四⼗、五⼗共五等。

★★(⼆)“⼗恶”制度是指严重威胁专制君主统治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缘伦理关系的犯罪。

唐律“⼗恶”按性质划分,可以归为三类:1.威胁、损害皇帝⼈⾝、权⼒、尊严的犯罪。

主要包括:谋反、谋⼤逆、谋叛以及⼤不敬。

2.严重危害他⼈⽣命安全⼿段残忍的犯罪。

主要包括:不道。

3.破坏封建伦常关系的犯罪。

主要包括:恶逆、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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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捕亡律1卷18条 12.断狱律2卷34条
谋反
恶逆
不睦
不道

谋大逆

十恶
大不敬 不 义


谋叛
不孝 内乱

五刑

内 容


八议 赎




象 亲故贤能功贵勤宾
官 僚 的
八 议

特 本人
议权


特内请权源自权容 亲疏尊卑减权
赎权
当权
议权:《名例律》总8条规定:“诸八议者犯死罪, 皆条 所犯及应议之状,先奏请议,议定奏裁,流罪以下减一等
谋反是十恶中的第一大罪,是以推翻一姓帝制 统治为直接目的的犯罪。
唐律谋反罪的构成特点是: 第一,只要有预谋就构成犯罪,不要求有对客体 的实际侵害行为。即“但谋即罪”。 第二,已行即罪,不必有害。《贼盗律》同条规 定:“虽谋反,词理不能动众,威力不足率人者, 亦皆斩。” 第三,出言即罪。《贼盗律》(总250条)云: “诸口陈欲反之言,心无真实之计,而无状可寻 者”,也以谋反论。
唐律的篇章结构
唐律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唐律指唐代法律的总称,包括律、令、格、式等。狭义 唐律指唐代国家的刑法典,即唐朝法律体系律令格式中的律,《永 徽律疏》传世的唐代律典。我们下面要研究的正是这种狭义的唐律。
唐律的篇目,从名称到排列顺序都是很有研究的。 《法经》六 篇 ,秦律“繁如秋荼”,汉从《九章律》的九篇起,至最后为六十篇 , 《曹魏律》为十八篇 ,晋《泰始律》和北魏的《北魏律》均为二十 篇 ,至《北齐律》“校正古今”才定为十二篇。《开皇律》依《北齐 律》十二篇。《武德律》一准《开皇律》,也是十二篇,此后贞观、 永徽修律都没有改变。
厩库 厩为马牛之所聚,库是兵甲财帛之所藏。也就是规定关于饲 养使用公私牛马和仓库管理方面的违法犯罪。
唐代关于牲畜的饲养、训练、考课,以及仓库的管理,要求很严, 规定也十分缜密。特别是由于唐代实行驿站制度,公家养有大量牲 口,法律关于主管官吏对牲口如何饲养、放牧,增加、 损耗多少, 牲口如何使用等,都有具体规定,不按章办事就要治罪。在仓库管 理上,严禁烟火,开闭有一定手续,库物出入须经检查,不许私自 借用官物,亡失官物要赔偿。对于监守自盗,处罚尤为严格。
疏文解释说:“九品以上官卑,故一官当徒一年。五品以 上官贵,故一官当徒二年。”如果官吏犯公罪,则“各加 一年当”,即如因执行公务而过失犯罪,可以增加一年当, 即“五品以上,一官当徒三年;九品以上,一官当徒二 年。”
主刑
五刑

二十等



级 附加刑
撤销官职
没官
法外 刑
笞刑 杖刑 徒刑 流刑
死刑
普通流刑 加役流
在处理斗殴案件时,十分强调上下、尊卑、主奴的等级关系, 根据不同身份,实行同罪异罚。
注意区别故意与过失、主犯与从犯,以及区别伤害的性质和程度, 这是封建法律的进步。还贯彻“亲亲相为隐”的原则。
《诈伪律》以打击政治性的诈伪为重点。
诈是指“知而隐欺”,或为了妄求功赏,逃避罪戾而 “有所规避”。
伪指伪造、伪写、伪印之类。
二官吏守职守纪,从“私出界”“从驾稽违”“漏泄大事”、 “公事稽留”到“祭祀朝会失错违仪”,都列罪。 三侍候皇帝,从侍候皇帝汤药、饮食、出游,到对待皇帝制命, 以至应对皇帝、尊敬皇帝等方面,都作了严格的规定,不得有 任何差错,否则罪之。
四尊长尽孝,尊长尽孝也视为官吏职守之重要内容
五监督驿传,从“驿使稽程”“应遣驿不遣”到“增乘驿马”“乘 驿马赍私物”都有规定
三是法律 名词定义
如“谋”“称谋者,二人以上”, 但又指出“谋状彰明,一人同二人 之法”
1.名例律渊源及其内容6卷55条


2.卫禁律2卷33条

7.贼盗律4卷54条 8.斗讼律4卷60条

3.职制律3卷59条

9.诈伪律1卷27条


4.户婚律3卷46条
10.杂律2卷62条
5.厩库律1卷28条
6.擅兴律1卷24条
擅兴是关于擅自发兵和征发军需,兴造工程方面的违法犯罪规定。
贼盗 自法经而秦汉,至于北魏,贼、盗均分立,到了北 齐才合为《贼盗律》,后周为《劫盗律》。隋《开皇律》改 为《贼盗律》,唐律因之。
与现代概念的贼不同:“毁则为贼”《昭公十八年》云: “杀人不忌为贼”张斐律表说:“无变斩击谓之贼”。
“盗” “窃人之财,犹谓之盗” 。“非其所取而取之,谓之 盗” 。“盗取人物” 。
绞刑 斩刑
没官是指犯罪人的财产 充公归官或由官府处分, 相当于没收财产
流刑是强制犯人从原住地终身远迁异地, 并附加服一 定期限苦役的一种刑罚。
普通流刑 ,流放二千 里始,以五百里为等差, 到三千里为止共三等 , 服苦役一年 。
加役流,唐太宗创制的 一种代替死刑的特殊流 刑 ,流三千里,服苦 役二年 。
唐代流刑犯人去发配地,妻妾要跟随,并不得以流放为 理由休弃妻妾,父亲、祖父、儿子和孙子是否去流放地可 以自愿。流刑犯人及随行家口在犯人服劳役期满或会赦免 役后就在流放地入户安置,只有在下列两种情形下,流配 人及家眷可迁返原籍:一是遇有对流配的赦令;二是流配 人死亡后,家口即使已在当地入籍,三年内愿意返回原籍 的,允许返回。
诸如伪造皇帝玺宝、伪造官方文书、伪造门符、诈假官及 假与人官,等等,在惩治一般诈伪犯罪方面,有“诈欺官司财 物”、“妄认良人为部曲奴婢”、“诈除去死免官户奴婢”、 “诈疾病及故伤残”,等等。此外,诉讼中证人不如实陈述, 翻译不如实翻译,以致判罪有出入,都列入诈伪篇的犯罪规定。
杂律 这里的“杂”,实是指其他各篇不能归入的种种犯罪行 为,以之汇集成“拾遗补阙”之篇。早于战国李悝《法经》中就有 《杂法》,列第五篇。
晋代将刑名析为刑名和法例两篇。《北齐律》又将刑名和法例合并 为名例一篇,自此至隋唐皆沿用未改。
唐律十二篇篇目与《北齐律》不同的是:
将《卫禁》改为《禁卫》,将《违制》改为《职制》,并从第五篇 提至第三篇,将《户婚》改为《婚户》,列《职制》之后为第四篇。 将《厩牧》改为《厩库》从第十一篇升至第五篇。将《诈伪》从第 六篇变为第九篇,将《贼盗》从第八篇变为第七篇,而《斗讼》则 由第七篇移后为第八篇。将《捕断》篇析为《捕亡》和《断狱》两 篇,分列第十一、第十二篇,而《毁损》篇则被删去。
供养有缺,即对父祖的生活必需品有能力供给而故意不供给。 对此,《斗讼律》(总348条)规定子孙要徒二年,但须亲告乃 坐。
《户婚律》(总179条)云:“居父母及夫丧而嫁娶,徒三年; 各离之。”《职制律》(总120条)规定:“丧制未终,释服从 吉,若忘哀作乐,徒三年。”
匿不举哀,这是听到父母或丈夫死亡的噩耗隐瞒不哀丧的行为。 《职制律》(总120 条)规定:“诸闻父母若夫之丧匿不举哀 者,流二千里。”
《诈伪律》(总383条)规定,若子孙诈称其祖父母父母死,各 徒三年;诈称伯叔父母、姑、兄姊死者,徒一年。
2.卫禁律2卷33条
卫禁“卫”言警卫之法;“禁”,以关禁为名,是关于惩治 出入皇帝宫殿、庙苑、关津、要塞等方面的违法犯罪的规定。 卫禁包括宫廷保卫和关禁两方面。
西汉武帝时张汤制《越宫律》二十七篇,实质上即为卫禁律。 《北齐律》的 《禁卫律》。唐宫廷警卫很严格,出入宫廷要有 专用门籍,否则就构成阑入罪。唐代关卡也多,过关时要有通 行证,谓之过所,没有过所而过关者即为私渡,在关门以外地 方过关称越渡,冒名顶替叫冒渡,都是违禁,
不孝罪:
1.“诸詈祖父母父母者,绞。” 2.祖父母父母在,别籍异财。 3.供养有缺。 4.居父母丧,身自嫁娶、作乐、释服从吉。 5.匿不举哀。 6.诈称祖父母父母死。
所谓“别籍异财”, 是指另立户籍,财产不同或籍别财 产或户同财异。若祖父母父母在,子孙未经同意而另立 门户,分割家庭共有财产,导致尊长供养有阙,《户婚 律》(总155条)规定要不分首从,徒三年
六惩治受贿贪污,这是唐律吏治重点,规定有“请求”、“以财行 求”、“监守受财枉法”、“受所监临贪物”、“因使受送遗”、 “贷所监临财物”、“役使所监临”、“挟势乞孛”以至“监临家 人乞借”等犯罪。
关于户籍、土地、赋税及婚姻家庭方面的违法犯罪。 萧何《九章律》首创户律,北齐将婚姻与户合为婚户律,至隋 唐定为《户婚律》
篇目之名和排列顺序也是千年沿革,屡经变化。
《法经》设盗、贼、囚、捕、杂、具六篇。这样设篇目,反映了李 悝“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的立法指导思想, 汉代《九章律》在法经六篇之后加上户、兴、厩三篇,这样,具律 就由最后移到了中间。 魏改汉律,认为具律这种“罪条例”既不在始,又不在终,非篇章 之义,乃把具律改为刑名,列于全律之首。
谋大逆,这是十恶中的第二大罪。
《名例律》(总6 条)注云:“谓谋毁宗庙、山陵及 宫阙。”可见,谋大逆是预谋毁坏皇帝宗庙、陵墓和 宫阙的犯罪行为,目的是要动摇臣民对皇帝世袭统治 神圣不可侵犯的信念,从而危及帝制统治。
谋叛,它是十恶中的第三大罪。谓背国从伪。”疏 文解释说,谋叛是指“谋背本朝,将投蕃国,或欲 翻城从伪,或欲以地外奔。”
笞刑 杖刑 徒刑
笞刑即通过笞打进行羞辱, 它是对 犯轻微罪行者适用的刑罚之一 。臀 部和腿部分受 。十到五十 。
臀部与腿.背部六十起到一百
徒刑是以罚奴役的方法加以羞辱, 其内容是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服 苦役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 半、三年五等
死刑
适用于罪大恶极的犯罪 ,适用范围较广 。唐律共 502条,挂有死刑的计113条,其中绞刑99条,斩刑60 条,约占总数的五分之一强 。
卫禁篇还有一内容,即烽燧制,白天放烟为燧,晚上举火叫烽。 指在边境发现非常情况必以烽燧与内地联络报告,烽火一个接 一个,相互通报转告,否则就要负法律责任。
《职制律》有三卷五十一条,列第五位,内容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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