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法律解释文本的形式特点及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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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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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简答题摘要:一、唐律疏议简介二、唐律疏议的内容三、唐律疏议的历史地位与影响四、唐律疏议的现实意义正文:一、唐律疏议简介唐律疏议,全名《大唐新语·律疏议》,是唐代著名法学家、史学家刘知远所著的一部具有重要历史地位的法律文献。

唐律疏议是对唐代律法的一种系统性解释,旨在对律法条文进行阐述和疏解,以便各级官吏和民众能够更好地理解和遵守国家法律。

二、唐律疏议的内容唐律疏议共分二十卷,内容涵盖了刑法、礼法、官制、田赋、户婚、选举、军事、厩牧、水利等方面。

其中,刑法部分占据了较大的篇幅,包括了刑罚的种类、适用范围、执行程序等方面的详细规定。

唐律疏议对唐代法律制度的各个方面进行了全面梳理和诠释,具有很高的学术价值和历史意义。

三、唐律疏议的历史地位与影响唐律疏议是唐代法律研究的重要成果,也是我国古代法律史上的一部杰作。

它在当时具有很高的权威性,被誉为“律学之宗”,对于后世的法学研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明清两代的法律典籍,如《永乐大典》、《四库全书》等,都对唐律疏议给予了高度评价,并将其收入其中。

此外,唐律疏议还对东亚诸国的法律制度产生了重要影响,成为研究古代东亚法律制度的重要参考资料。

四、唐律疏议的现实意义虽然唐律疏议诞生于千年之前,但在当今社会,它依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首先,唐律疏议是我们研究唐代法律制度和古代社会历史的宝贵资料,对于了解唐代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情况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其次,唐律疏议中的一些法律观念和制度设计,如刑法的适用范围、刑罚的执行程序等,对于当代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发展也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最后,唐律疏议的学术价值和历史地位,对于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增强民族自豪感,也具有积极的意义。

总之,唐律疏议作为一部古代法律文献,无论在学术研究还是现实应用方面,都具有很高的价值。

简述《唐律疏议》的特点. -回复

简述《唐律疏议》的特点. -回复

简述《唐律疏议》的特点. -回复《唐律疏议》是唐代颁布的刑法解释性文书集合,被称为唐律的注释。

它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唐律疏议》具有条理清晰的结构特点。

全书分为四大篇,共计一千余条。

第一篇主要阐释了罪名划分和刑法适用原则;第二篇主要解释了刑律中的具体罪名和具体刑罚;第三篇则介绍了诉讼程序和刑罚执行方式;第四篇则是对一些刑法理论问题进行了讨论。

每条条文都以标题作为导言,然后再详细解释规定的内容。

这种结构清晰的方式,使人们能够直观地了解每条律令的内容及其解释。

其次,《唐律疏议》在解释上力求明确和详尽。

作者通过对每一条律令的解释,对罪名、刑罚的适用条件、追诉时效等进行了详尽的讲解。

他们通过列举具体案例和解释相关法律原则,使解释更加生动具体。

这种详细解释的特点,为人们理解、遵守律法提供了充分的依据。

此外,《唐律疏议》在总结上力求系统性和归纳性。

作者通过归纳总结各种罪行和刑法,从整体上概括了律法的要旨和特点。

他们将律法分为谋杀、盗窃、淫乱、殴打等类别,并进一步细分成各个具体罪名。

这种系统性的总结和归纳,使人们能够更好地理解和记忆各类罪行及其对应的刑罚。

此外,《唐律疏议》在文风上力求简练明了。

作者们使用简单明了的语言,仅言必应,不使用华丽的修辞手法,以确保解释的准确性。

这种文风使得读者能够迅速理解律法的含义,减少了信息的丢失和误解的可能性。

同时,《唐律疏议》还注重实用性和针对性。

作者们结合时代的法律实务经验,强调了一些刑法实施中的特殊情况。

例如,在解释谋杀罪时,强调必须具备明显的故意、事后没有反悔等要素。

这种注重实用性和针对性的特点,使律法能够更好地适应当时社会实践的需要。

综上所述,《唐律疏议》的特点主要包括条理清晰、解释明确详尽、总结系统归纳、文风简练明了,以及实用性和针对性强。

它以其优秀的解释性,对唐代律法的制定和实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也对后世司法体系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简述唐律的特点和历史地位

简述唐律的特点和历史地位

唐律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杰出代表,具有以下显著特点:1.规范详备、科条简要:唐律的内容全面且详尽,结构严谨,条文简明扼要,没有冗余。

这种规范详备的特点使得唐律在实际操作中具有很高的执行性和适用性。

2.中典治国、用刑持平:唐律以儒家的“中庸”思想作为立法和司法的指导思想,强调追求刑法的“中道”,防止过度严苛的刑罚,同时也反对轻罪重罚。

这种“中庸”思想的体现,使得唐律在实践中更加公正和平衡。

3.诸法合体、以刑为主:唐律将各个方面的法律规范融合在一起,形成了统一的法典。

其中,刑法占据主导地位,但同时也涵盖了行政、民事、经济等方面的内容。

这种“诸法合体、以刑为主”的特点,反映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特点和要求。

4.依礼制刑、礼法合一:唐律将儒家的礼义原则融入到法律条文中,使礼和法相互渗透,实现了礼与法的统一。

这种“依礼制刑、礼法合一”的特点是唐律的重要特征之一,也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重要思想基础。

5.立法技术空前完善:唐律在立法技术上达到了空前的高度,其条文简练明确,概念严谨,逻辑严密,反映了唐代立法技术的精湛水平。

同时,唐律的用语也十分确切、精练,没有歧义,使得法律条文更加具有权威性和公正性。

总的来说,唐律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集大成者,其特点主要表现为规范详备、科条简要、中典治国、用刑持平、诸法合体、以刑为主、依礼制刑、礼法合一以及立法技术空前完善等。

这些特点使得唐律不仅在当时具有很高的权威性和实用性,而且对后世的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唐律的历史地位极高,它上承着战国时期的《法经》,并发展到秦朝时制定的《秦律》,下启着《宋刑统》和元明清的法律,是一部承上启下的重要法典。

作为中国封建社会发展到鼎盛时期的产物,唐律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独有的基本特征,在世界法制史上也被公认为是封建法律的杰出代表。

它不仅是中华民族珍贵的文化遗产,而且对后世的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唐律是中国封建法律制度的代表:唐律作为中国封建社会时期的法律,代表了中国封建法律制度的最高成就。

唐律的特点及其影响

唐律的特点及其影响

唐律的特点及其影响唐律是唐代制定的法律体系,对后世的法律发展起到了重要的影响。

唐律的特点及其影响主要可归纳为以下几点:一、立法理念上坚持重刑主义。

唐律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重刑主义的传统,注重犯罪行为的严重性和罪犯的惩罚程度。

尤其在杀人、盗窃等严重犯罪上,唐律采取了严厉的刑罚,如死刑、杖刑、流刑等。

这体现了统治者对社会秩序的维护,同时也凸显了封建法制的权威性和压迫性。

二、律令制度完善唐律通过建立完整的法典体系,使法律得以系统化、规范化,保证了司法的公正性和稳定性。

唐律不仅整合了先秦法律和隋唐法律,还将自己的法令加入其中,形成了一个相对完善的法律体系。

同时,唐律还规范了司法程序,确保了法治的实施和司法的公正性。

三、法律适用灵活多变唐律在法律适用上具有灵活性和多变性,能够根据不同的情况和具体案件的特殊性进行裁量和度量刑。

唐律注重法治的活性,追求法理与实务的结合,尽量避免机械化的法条解释和刑罚裁判。

这种灵活的法律适用方式,有助于保障公平和公正,同时也反映了司法实践与法律原则相结合的特点。

四、官抗官制度唐律规定了官抗官制度,表明各级官员有权利通过申诉和上司的秉公处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这为官员制度和司法审判提供了一种制衡和监督机制,有助于防止腐败和滥用职权。

此外,唐律中还规定了监察制度,监察官员的行为,并追究其责任,保证了司法的公正与廉洁。

首先,唐律的重刑主义思想在中国古代法律传统中占据了主导地位,对后世的法学思想和刑法制度产生了重要影响。

唐律的重刑主义思想深深烙印在中国法律文化的基因中,为后世法律制度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其次,唐律的律令制度为我国后来的法律体系奠定了基础。

唐律的法条规定较为完整,构成了一个相对完善的法典体系。

这种体系不仅影响了唐代的法律实践,也对后来的法典编纂和法律工作产生了指导作用。

唐律的成就为我国日后的法律制定和司法实践提供了范本和经验。

再次,唐律的灵活多变的法律适用方式为我国后来的法学发展提供了启示。

简述《唐律疏议》的特点.

简述《唐律疏议》的特点.

《唐律疏议》是唐朝的一部重要法律,具有以下特点:
内容丰富:唐律共十二篇,五百零二条,其内容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构成了完整、严密的封建法网。

法律形式与内容统一:唐律注重法律形式的完备,强调法律的统一和一致性。

在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注重法律的公正性和合理性,以保障社会的稳定和繁荣。

礼法结合:唐律将礼教原则和法律规定相结合,注重维护封建伦理纲常,强调法律的道德性和伦理性。

刑律为主:唐律以刑律为主,以刑罚为主要手段来维护封建秩序和社会稳定。

同时,也注重民事、行政等领域的法律规定。

宽刑慎刑:唐律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注重宽刑慎刑的原则,强调刑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在量刑时,注重考虑犯罪情节、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等因素,以避免冤案、错案的发生。

总之,《唐律疏议》作为唐朝的一部重要法律,具有内容丰富、形式统一、礼法结合、刑律为主、宽刑慎刑等特点,对于维护封建秩序和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

论述唐律的特点和历史地位

论述唐律的特点和历史地位

论述唐律的特点和历史地位唐律是中国历史上的一部重要法典,它具有广泛的适用范围和深远的影响。

唐律的特点主要包括总结前代法律制度的经验,修订完善法律条文和制定详细的刑事、民事法律规定等。

唐律在收集整理前代法律制度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唐朝的兴起,他们需要有一套完善的法律体系来规范社会秩序。

为此,唐律集结了前代法律制度中的大量内容,包括夏商周秦汉以及西晋和南北朝的法律法规。

通过对这些法律制度的整理和总结,唐律形成了独特的法律风格和特点,为后来的法律制度的发展提供了重要基础。

修订完善法律条文是唐律的另一个显著特点。

唐律对前代法律制度进行了精细的修改和完善,使其更具实用性和内容可读性。

唐律尤其注重了法律条文的细化和详尽,以确保法律的执行能够为社会带来秩序和稳定。

此外,唐律还对刑法进行了修订,增加了一些新罪名,例如盗墓、贪污、走私等。

这些不仅充实了刑法内容,而且为后来法律的制定提供了有益的经验和指导。

唐律对于民事法律的规定也非常详细和系统。

他们制定了诸多法条以保障民众的合法权益。

例如,在婚姻法方面,唐律规定了长辈媒妁之命的婚姻制度,并明确规定了禁止近亲婚姻、妇女离婚的条件和程序等。

此外,唐律还明确了人身权利和财产权的保护措施,例如关于人身自由、契约法以及合同法等方面的法律条文。

这些法律的制定为唐代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唐律的历史地位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唐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完整的法典,它标志着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由碎片化向系统化的转变。

唐律的编制过程高度重视法典的完整性和内在的逻辑性,为后来的法典起到了示范作用。

其次,唐律的实施对于唐代社会的稳定与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唐律的规定使得社会秩序得到了有效的维护,刑罚的适用和执行也更加公正公平。

唐律中的相关法条对于治理国家和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最重要的是,唐律不仅在中国历史上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而且对于后来的法律制度发展也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唐律的特点及其影响.doc

唐律的特点及其影响.doc

唐律的特点及其影响。

唐律是中国古代法律发达的集中体现,主要表现为以下特点1.礼法合一。

唐律将礼教伦理精神与国家刑罚有机地统一在一起,有力地维护了唐朝的统治。

2.科条简要。

唐律全篇仅为12篇,502条,宽简适中,具有高度的概括性。

3.立法技术完善。

唐律在继受前代立法成果的基础上,具有结构严谨,用语概括、规范等特点,进一步明确了公罪、私罪,化外人犯罪等原则和概念。

4.唐律是中国传统法典的楷模和中华法系形成的标志。

唐律在中国古代法历史上,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承袭了秦汉立法的成果,吸收了汉晋律学的成就,表现出高度的成熟性,并且深深影响了宋元明清的立法。

同时,唐律不仅在中国古代法律历史上产生了重要影响,还对亚洲周边国家产生了重大影响。

朝鲜的《高丽律》、日本文武天皇制定的《大宝律令》、越南李太尊时期颁布的《刑书》大都借鉴了唐律,唐律在世界法制史上也占有重要地位。

一、唐律的特点:唐朝是我国历史上一个繁荣昌盛的封建王朝,特别是李世民即皇帝位以后,总结隋朝灭亡的教训,励精图治,采取了许多加强中央集权统治的政治措施,促使唐朝的农业、手工业、商业、对外贸易、科学文化等,得到空前发展。

唐朝成为继两汉之后强大的封建王朝,也是当时最大的文明国家。

唐律就是在这样历史条件下制定的,它是我国古代封建政治经济文化繁荣发展时期的产物,从唐律的内容看其有以下特点:第一,体例完善,结构严谨,科条简要与宽简适中的特点。

体例完善是说一部唐律,几乎把当时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的法律关系,都囊括其中,而使它成为具有典型性的封建律典。

唐律之所以有这样完善的体例,并不是偶然的,因为唐初社会稳定,封建政治、经济、文化蓬勃发展,封建社会进入鼎盛时期,封建社会所有的各种社会关系都已呈现出来,而且需要运用法律手段进行调整,同时,自秦汉以来,近千年的封建统治和法制建设,为唐律的制定提供了极为丰富的经验。

结构严谨主要表现在《名例》篇与各篇的关系,以及律条彼此之间的照应,特别是篇目排列的次序,反映了立法者的主旨,统治者运用法律调整各种社会关系中的轻重缓急,使人看了一目了然。

请论述唐律的基本特点及影响

请论述唐律的基本特点及影响

请论述唐律的基本特点及影响唐律是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是唐代(618年-907年)时期所制定的法律规章。

唐律的基本特点及其影响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论述。

唐律的基本特点之一是严格性。

唐律对犯罪行为的刑罚非常严厉,力求通过严惩来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在唐律中,对于一些严重的刑事犯罪,如杀人、盗窃、强奸等,规定了相应的刑罚,如死刑、鞭刑、杖刑等。

此外,唐律还对一些轻微的违法行为也进行了细致的划分,并给予了相应的处罚。

这种严格性的特点使得唐律在国家治理和社会控制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唐律的特点之二是权威性。

唐律是由唐朝政府制定的法律规章,具有强制力和权威性。

唐朝政府通过制定和实施唐律来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国家安定,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唐律的权威性使得法律在唐代社会中得以有效实施,为社会秩序的维护和国家治理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手段。

唐律的特点之三是继承性。

唐律在一定程度上继承了前代法律的内容和制度,如隋律、北齐律等。

在唐律中,对于一些重要的法律原则、制度和刑罚,如儒家思想的影响、家族法的实行、按罪刑相适应的原则等,都有所继承和发展。

这种继承性使得唐律具有历史渊源和传统基础,也反映了唐代社会的特点和发展。

唐律的影响是深远的。

唐律的实施不仅在当时对社会秩序和国家治理产生了重要影响,也对后世的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产生了深远影响。

唐律的刑罚制度和司法程序等方面的规定,为后来的法律制度奠定了基础。

同时,唐律也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为后来的法律思想和法律理论的形成提供了重要参考。

唐律作为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具有严格性、权威性、继承性等基本特点。

其对社会秩序和国家治理的影响深远,为后世的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产生了重要影响。

唐律的制定和实施,不仅反映了唐代社会的特点和发展,也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传统和历史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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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法律解释文本的形式特点及现实意义一、问题的提出依据相关法律,中国当代的法律解释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和地方法律解释四种形式,但是任何一种法律解释都没有一种统一的文本形式。

以最主要的司法解释为例,其文本形式十分繁杂,各类司法解释的名称就多达十余种。

①毫无疑问,没有统一文本形式的法律解释既不利于法律解释自身的发展,也不利于法律统一性,尤其是司法统一性的实现。

近二十年来,法律解释研究得到了巨大的发展。

但是,学者们更多地关注了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对法律的解释。

而由专门机构对法律进行统一解释的问题却很少出现在研究者的视野之中,对于法律解释文本形式的研究则更少。

西方国家由于法律解释发展的独特路径,没有对统一的法律解释的文本形式进行过系统的研究。

英美法系国家中,法律解释在涵义上是指司法机构和法官在具体案件的裁决中对法律所作的解释,所以不存在统一法律解释的文本,更没有关于法律解释文本形式的研究。

大陆法系国家中,虽然在历史上曾经出现过对法律的统一解释,但这种法律解释在法律实践中的失败,导致了这些国家抛弃了法律的统一解释,转向于法官的法律解释。

因而,大陆法系国家对统一的法律解释的文本形式也缺乏相应的理论研究。

虽然在概念指向上,法律解释既指由专门机构对法律进行统一的解释,也指法官在司法裁决过程中的法律解释,并且这两种法律解释存在着一定的紧张关系,但中国当下的四种法律解释的形式都是由专门机构对法律所作的统一解释,这一客观现实要求我们对法律解释的文本形式和结构作出建设性的理论探讨,最终有利于法律解释的良性发展。

然而,中国当代学术界和西方学术界对统一的法律解释文本形式研究的阙如,驱使我们将目光转向中国古代法律解释的文本,以期从法律解释的历史资源中寻找到有益的借鉴。

众所周知,中国古代的法律解释是由专门机构进行统一解释的,最迟在汉朝出现了法律解释的统一文本,经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发展,唐朝时达到了发展的最高峰。

以《唐律疏议》为文本的唐律解释成为中国古代法律解释的集大成者,其不仅在内容上成为中华法系的杰出代表,而且在文本的形式、结构方面也成为中国古代法律统一解释的典范。

因而,深入研究《唐律》法律解释文本的形式特点不仅具有一定的学术意义,而且对中国当代法律解释文本形式的完善与发展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唐律》法律解释文本形式的特点《唐律》法律解释文本形式的特点可以从多个角度进行总结,但结合中国当法律解释文本形式的不足,《唐律》法律解释的“一律一释”的文本、“律释合典”的印行形式和统一的文本结构这三方面的特点,对于中国当代法律解释文本形式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

(一)“一律一释”的法律解释文本《唐律》的法律解释活动是集中、统一开展的,记载《律疏》制订的相关史料有如下几则,《旧唐书》载:“太尉赵国公无忌、司空英国公勣、尚书左仆射兼太子少师监修国史燕国公志宁、银青光禄大夫刑部尚书唐临、太中大夫守大理卿段宝玄、朝议大夫守尚书右丞刘燕客、朝议大夫守御史中丞贾敏行等,参撰《律疏》,成三十卷,四年十月奏之,颁于天下。

”①《新唐书》也记载:“高宗初即位,诏律学之士撰《律疏》”,②长孙无忌的《进律疏表》称:“撰律疏三十卷,笔削已了。

”③从上述史料中可以发现《律疏》最初是一部完整的、统一的法律解释文本,而且是唯一的官方解释文本,从法律与法律解释的对应关系上,体现了“一律一释”的特点。

并且,终唐一代,《律疏》虽经数次修改,但依然是唯一的官方解释,即唐代始终坚持了“一律一释”,在文本形式上保证了法律解释的统一性。

“一律一释”对于法律解释来说具有极其重的意义。

在形式上克服了“一释多本”的现象。

唐代统一的法律解释体制,使唐代不可能出现“释出多头”现象。

但由于国家统一的法律解释文本的存在,有效地防止了法律解释文本在印行过程中的篡改、错失,也防止了私人的法律解释文本对统一的官方文本的干扰。

此其一。

其二,在内容上保证了法律解释的完整、统一。

统一的法律解释文本由于是集中制作的,在内容上对法律的解释是全面的。

此外,更重要的是不会出现对法律的不同解释,即不会出现“一律多释”的现象,保证了法律解释的统一性。

其三,有利于实现司法的统一。

对司法统一性的追求正是对《唐律》进行统一解释的主要原因,《名例律》序疏对此说得很清楚:“今之典宪,前圣规模,章程靡失,鸿纤备举,而刑宪之司执行殊异:大理当其死坐,刑部处以流刑;一州断以徒年,一县将为杖罚。

不有解释,触涂睽误。

”④司法中“触涂睽误”现象的大量存在正是导致《唐律》统一解释的重要原因。

而“一律一释”的法律解释无论在内容上,还是在形式上都限制了司法官员乱用法律的可能性,从而保证了司法的统一性。

其四,有利于法律、法律解释的修改。

任何法律都会因长时间行用而出“陈旧化”①的现象,这种陈旧化体现了法律与社会发展不同步的特征。

对于法律的“陈旧化”的克服在路径上有两个:一是修改法律,一是修改法律解释。

由于先前存在着统一的法律解释文本,可以直接判定法律陈旧化的内容,从而有利于法律和法律解释的修改。

《唐律疏议》文本在唐朝的几次修改也说明了修改法律解释是克服法律“陈旧化”的有效途径。

(二)律释合典②虽然,作为法律解释的《律疏》在完成之初是一个独立的文本,但后来却是与律文一起印行的,即在印行时是“律释合典”,律文、疏文是统一于一个文本中印行颁布。

据刘俊文先生对敦煌吐鲁番唐代法制文书的考证,永徽年间《唐律》律文与疏文的印行就已经是“律释合典了”.其印行的方式是律文每条“诸”字高出一格,律文、注文作大字,注文上无“注云”二字,疏文作细字双行,以“议曰”为疏文发语词。

③依据藏于中国国家图书馆善本特藏库编号为河字十七号的《开元律疏卷第二名例残卷》的格式,我们可以发现至唐玄宗开元年间,《唐律》的律文与疏文的印行则有了一定的变化。

兹录《开元律疏卷第二名例残卷》的部分内容如下:④从该残卷的版式可以发现一些特点:首先,律文与注文同列,以“注云”作为律文与注文的区分;其次,疏文以“议曰”为发语词,并另起一列。

其三,问答中的“问曰”与“答曰”均另起一列印行。

从上述相关史料可以得知,《唐律》法律解释制订以后,虽然在印行的版式上时有变化,但律文和疏文是统一于一个文本之中的。

《唐律疏议》“律释合典”的形式,不仅在法律适用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而且在其他方面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有利于司法官员检索相关法律解释。

“律释合典”的文本使司法官员在检索具体法律条文的同时,也检索到相应的法律解释。

而律释分行时,司法官员不仅要检索法律条文,而且还要检索法律解释,检索工作变得繁琐,而且由于律文与释文不对应容易导致检索错误。

其次,有利于司法官员准确地适用法律。

“律释合典”使司法官员在检索到相关律文时,同时检索到紧随律文印行的法律解释,司法官员必然研究法律解释的内容,并考虑法律解释对法律适用的要求,这样有利于司法官员准确地把握法律的具体精神,有利于准确地适用法律。

再次,有利于记述法律的变化发展。

《唐律》法律解释记述了大量的法律、制度、罪名、法律原则在历史上的演变,也记述了法律、法律解释的修改内容。

这些记述完整地体现了法律、法律解释在唐以前,以及在唐朝本朝的发展变化。

这些法律和法律解释发展变化的记述使《唐律疏议》文本成为“活的法律史”,正缘于此,有学者说:“唐律得传于今日,实赖有《律疏》之存也。

”①最后,推动了中国古代律学的发展。

由于“律释合典”,人们在学习、研究《唐律》时,现成的、准确的法律解释不仅使人们能研习《唐律》所蕴含的精神,也使人们能精确地了解法律概念、法律原则、法律制度的内涵和历史流变,还能使人们准确地了解法律适用的各种问题。

就法律教育和法律研究而言,《唐律疏议》文本是中国古代“最完善的法律教科书”,宋代以后中国古代律学的发展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律疏合典”的《唐律疏议》文本的流传。

(三)非独立性的文本结构所谓法律解释的文本结构是指法律解释的篇章结构。

法律解释的篇章结构是否设计合理,是否与法律的结构一致,直接决定了法律解释的内容与法律的内容是否一致与统一。

《唐律》法律解释在篇章结构上最重要的特点是法律解释的非独立性,即作为法律解释的疏文没有自己独立的文本结构,完全是依附于律文的文本结构的。

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唐律》法律解释没有独立的篇章结构。

众所周知,《唐律》的篇章结构是三十卷,十二篇。

而疏文没有分篇、卷,在印行时以《唐律》的卷、篇为准。

在篇章结构上,《唐律》法律解释体现了对《唐律》篇章结构的全面服从,体现了法律解释对法律的依附性。

第二,《唐律》法律解释没有独立的条。

《唐律》律文的最小构成单位是条,全律共分有500 条。

但疏文没有分条,在印行时是以《唐律》的条数编排法律解释的。

在条文上,《唐律》法律解释也没有独立性,体现了对条文的依附性。

第三,《唐律》法律解释依“段”依附于律文。

《唐律疏议》文本中是依律文的含义将一条完整的条文分成几段,疏文是以律文的“段”为单位对《唐律》条文进行解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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