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
唐律的原则

唐律的原则
唐律是唐朝时期的法律体系,由唐太宗李世民颁布实施,其原
则包括:
1. 重视程度:唐律依法定罪犯罪的轻重程度划分相应的处罚,
对重罪重判,对轻罪轻判。
2. 罪与不罪的明确:唐律强调要对罪与不罪进行准确的判断,
法官必须根据案件事实、证据进行合理、公正的评判。
3. 刑与法之衡量:唐律强调要将刑罚与法律相协调,对犯罪行
为的违法性、社会危害程度进行衡量,以确定相应的刑罚。
4. 依法独断:唐律规定对于一些特殊情况或无法套用现有法律
条文处理的案件,法官可以依法独断进行合理的判决。
5. 重视人权保护:唐律规定了一系列的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措施,如规定倡查法,减刑法等,重视人权保护。
6. 舆论与刑罚:唐律规定犯罪行为对社会舆论产生的影响与刑
罚大小有关,对于对社会声誉产生恶劣影响的犯罪行为将予以重罚。
这些原则体现了唐朝时期的法治思想和司法理念,对后世的法
律制度发展产生了一定影响。
唐律的主要特点及历史地位简答题

唐律的主要特点及历史地位简答题
唐律是唐朝制定的最好的统一的司法制度,是中国古代发展最深的法
律思想体系,是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发展的高峰。
它的主要特点是:(1)法律统一唐律以宋律为基础,共有7个分类,涉及民事、刑事、经济纠纷、监狱及其他等各个方面,正式分为五部:《大唐律例》、《礼
部律例》、《户部律例》、《吏部律例》和《军机处律例》,并附有注解等,并根据国家情况和发展需要适度修改,为当时统一法律法规。
(2)法律实效唐律的实施是以实效为依据的,它的实施不仅具有民
事程序性的规定,而且在司法实践中,还配备了仲裁和伪证制度,以加强
司法实践的权威性。
(3)以德治法唐律考虑了仁政的要求,将“有礼义之法以德治国”
的思想内化到法律中。
在制定和实施唐律的过程中,正确处理了法律与伦
理的关系,把“仁政”和“仁义”运用到刑罚中。
历史地位:唐律是唐朝制定的最好的统一的司法制度,是中国古代发
展最深的法律思想体系和古代法律思想发展的高峰,对中国古代法律思想
和法律制度发展影响深远。
论述唐律的历史地位

唐律是中国封建法典的楷模,在中国法制史上居于重要的历史地位。
同时,唐律作为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在世界文明史上也占有重要地位。
第一,唐律是一部集众律之大成的法典。
唐律是秦汉魏晋以来数百年间封建立法、司法经验的集中总结,也是自夏商以来数千年间法律文化的结晶。
在唐律之中,集中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一切优秀成果。
前代各朝关于五刑、十恶、八议等封建刑法原则、刑罚制度在唐律中最后完备化、制度化,历代的法律理论成果也被很好地吸收、利用。
在《疏议》中,对各种制度由来的阐述,就体现了对前朝各代法律制度的继承和发扬。
第二,唐律对后世中国封建法典产生了深刻影响。
唐律为以后历代封建王朝的刑事立法提供了样本。
唐律的基本精神,也同样贯穿于后世各朝法律制度中,正如元人柳赞《唐律疏议序》说:“然则律虽定于唐,而所以通极乎人情法理之变者,其可画唐而遽止哉……非常无古,非变无今。
然而必择乎唐者,以唐之揆道其中,乘之则过,除之则不及,过与不及,其失均。
”这说明唐律对我国封建法律制度的发展,有着继往开来的深远影响。
宋朝“法制因唐律、令、格、式,而随时损益……”。
元朝《至元新格》二十篇,同于唐律九篇,其他如八议、十恶、官当等制度,也都沿袭唐律的规定。
明初制订《大明律》时,“今制宜遵唐旧”。
唐律对《大清律例》也有明显的影啊,“凡唐律篇目有完全沿用者;有唐律合而今分者;有名稍异而实同者;有分析而类附者……”。
总之,唐律是我国封建法典的楷模,是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在中周法制史上居于重要的历史地位。
第三,唐律是一部有着厂泛世界影响的法典。
因为唐律是一部具有代表性的封建法典,所以其影响所及不仅限于中国境内,对亚洲各国法律制度的发展也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例如日本文武天皇大宝元年(公元761年)所制定的《大宝律令》,有律六卷,共分为十二篇,其篇目与次序一如唐律,而且律文内容也多相似,只在某些方面略作省并而已。
如八议,省为六议,删去议勤、议宾。
十恶改为八虐,删去不睦、内乱等。
简述唐律的特点

唐律的特点可以总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1.立法技术完善:唐律继承了汉、晋、南北朝以来的立法经验,在立法技术上达到了炉火纯青的程度。
法律条文上下协调,相互呼应,逻辑严密,用语准确而无歧义。
2.礼刑并用:唐律在继承“德主刑辅”的立法原则的基础上,首次提出了“礼刑并用”的概念,即在处理案件时,既要考虑刑罚的处罚力度,也要考虑礼教的道德教化作用。
3.法律体系完整:唐律确立了中国传统法律的基本框架,为中国法律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同时,唐律还确立了一系列重要的法律原则,如“十恶不赦”、“八议”等,这些原则一直沿用至清代。
4.注重司法实践:唐律在立法时充分考虑到了司法实践的需要,使得法律条文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同时,唐律还规定了严格的司法程序和责任制度,以确保司法公正。
5.维护皇权至上:唐律的制定和实施都是为了维护皇权的绝对权威。
在唐律中,对于侵犯皇权的行为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体现了皇权至上的原则。
唐律作为中国法律史上的一部重要法典,其特点在于立法技术的完善、礼刑并用、法律体系完整、注重司法实践以及维护皇权至上等方面。
这些特点使得唐律在当时世界范围内处于领先地位,并对后世的法律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简述唐律的特点和历史地位

唐律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杰出代表,具有以下显著特点:1.规范详备、科条简要:唐律的内容全面且详尽,结构严谨,条文简明扼要,没有冗余。
这种规范详备的特点使得唐律在实际操作中具有很高的执行性和适用性。
2.中典治国、用刑持平:唐律以儒家的“中庸”思想作为立法和司法的指导思想,强调追求刑法的“中道”,防止过度严苛的刑罚,同时也反对轻罪重罚。
这种“中庸”思想的体现,使得唐律在实践中更加公正和平衡。
3.诸法合体、以刑为主:唐律将各个方面的法律规范融合在一起,形成了统一的法典。
其中,刑法占据主导地位,但同时也涵盖了行政、民事、经济等方面的内容。
这种“诸法合体、以刑为主”的特点,反映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特点和要求。
4.依礼制刑、礼法合一:唐律将儒家的礼义原则融入到法律条文中,使礼和法相互渗透,实现了礼与法的统一。
这种“依礼制刑、礼法合一”的特点是唐律的重要特征之一,也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重要思想基础。
5.立法技术空前完善:唐律在立法技术上达到了空前的高度,其条文简练明确,概念严谨,逻辑严密,反映了唐代立法技术的精湛水平。
同时,唐律的用语也十分确切、精练,没有歧义,使得法律条文更加具有权威性和公正性。
总的来说,唐律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集大成者,其特点主要表现为规范详备、科条简要、中典治国、用刑持平、诸法合体、以刑为主、依礼制刑、礼法合一以及立法技术空前完善等。
这些特点使得唐律不仅在当时具有很高的权威性和实用性,而且对后世的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唐律的历史地位极高,它上承着战国时期的《法经》,并发展到秦朝时制定的《秦律》,下启着《宋刑统》和元明清的法律,是一部承上启下的重要法典。
作为中国封建社会发展到鼎盛时期的产物,唐律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独有的基本特征,在世界法制史上也被公认为是封建法律的杰出代表。
它不仅是中华民族珍贵的文化遗产,而且对后世的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唐律是中国封建法律制度的代表:唐律作为中国封建社会时期的法律,代表了中国封建法律制度的最高成就。
唐律的特点及其影响

唐律的特点及其影响唐律是唐代制定的法律体系,对后世的法律发展起到了重要的影响。
唐律的特点及其影响主要可归纳为以下几点:一、立法理念上坚持重刑主义。
唐律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重刑主义的传统,注重犯罪行为的严重性和罪犯的惩罚程度。
尤其在杀人、盗窃等严重犯罪上,唐律采取了严厉的刑罚,如死刑、杖刑、流刑等。
这体现了统治者对社会秩序的维护,同时也凸显了封建法制的权威性和压迫性。
二、律令制度完善唐律通过建立完整的法典体系,使法律得以系统化、规范化,保证了司法的公正性和稳定性。
唐律不仅整合了先秦法律和隋唐法律,还将自己的法令加入其中,形成了一个相对完善的法律体系。
同时,唐律还规范了司法程序,确保了法治的实施和司法的公正性。
三、法律适用灵活多变唐律在法律适用上具有灵活性和多变性,能够根据不同的情况和具体案件的特殊性进行裁量和度量刑。
唐律注重法治的活性,追求法理与实务的结合,尽量避免机械化的法条解释和刑罚裁判。
这种灵活的法律适用方式,有助于保障公平和公正,同时也反映了司法实践与法律原则相结合的特点。
四、官抗官制度唐律规定了官抗官制度,表明各级官员有权利通过申诉和上司的秉公处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这为官员制度和司法审判提供了一种制衡和监督机制,有助于防止腐败和滥用职权。
此外,唐律中还规定了监察制度,监察官员的行为,并追究其责任,保证了司法的公正与廉洁。
首先,唐律的重刑主义思想在中国古代法律传统中占据了主导地位,对后世的法学思想和刑法制度产生了重要影响。
唐律的重刑主义思想深深烙印在中国法律文化的基因中,为后世法律制度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其次,唐律的律令制度为我国后来的法律体系奠定了基础。
唐律的法条规定较为完整,构成了一个相对完善的法典体系。
这种体系不仅影响了唐代的法律实践,也对后来的法典编纂和法律工作产生了指导作用。
唐律的成就为我国日后的法律制定和司法实践提供了范本和经验。
再次,唐律的灵活多变的法律适用方式为我国后来的法学发展提供了启示。
唐律的影响和地位

唐律的影响和地位唐律是中国历史上最早完整编纂的法律典籍之一,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发展和演变起到了重要的影响。
本文将从唐律的历史背景、编纂过程以及对中国法律制度的影响和地位等方面进行详细论述。
一、唐律的历史背景唐律编纂于唐朝,也就是公元7世纪末至10世纪初,这一时期是中国古代历史上政治、经济和文化都十分繁荣的时期。
唐律的编纂背景可以追溯到唐朝开创了唐律的前身,隋律。
隋律是唐朝创立的法律基础,唐律在此基础上进行了创新和完善,形成了相对完备的刑法体系。
二、唐律的编纂过程及特点唐律由唐朝政府组织编纂,历时长达二十余年。
唐律内容分为刑律、刑论和刑狱三个部分,共有五千余条。
这些条文详细规定了各种犯罪行为和相应的惩罚措施。
唐律的编纂过程是一个集中权力、严密组织的过程,反映了当时唐朝政府对法律规范的重视。
唐律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注重以法治国:唐律将法律作为维护社会秩序和统治秩序的工具,以法律来规范和约束社会行为。
2.罪刑相适应:唐律刑罚稳定,罪刑相当,注重刑罚的科学与合理性。
3.法条详细准确:唐律对各类犯罪行为制定了详细的罚则,使得犯罪行为具有明确的惩罚标准。
4.人权意识强:唐律注重保障个人的权利,比如在审讯和羁押环节都有相应的保护措施。
唐律对中国法律制度的影响和地位是十分重要的,不仅对后世法律典籍的编纂和刑法体系的发展有着直接的影响,还对中国古代社会的稳定和治理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1.对后世法律的影响2.对中国政治稳定的作用唐律的完善使得唐朝社会的治理更加规范与有序,限制了统治者的专断与行为任意。
相对完备的法律制度为社会各阶层提供了保障,稳定了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对于唐朝政治的长治久安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3.对中国古代文化的影响唐律的编纂过程是一个集中政府权力的过程,体现了当时唐朝政府在法律制度建设方面的重视和管理能力。
同时,唐律作为古代法律文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较高的文化价值,对中国古代文化的形成与发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论述唐律的特点及影响。

论述唐律的特点及影响。
一、唐律的特点:唐朝是我国历史上一个繁荣昌盛的封建王朝,特别是李世民即皇帝位以后,总结隋朝灭亡的教训,励精图治,采取了许多加强中央集权统治的政治措施,促使唐朝的农业、手工业、商业、对外贸易、科学文化等,得到空前发展。
唐朝成为继两汉之后强大的封建王朝,也是当时最大的文明国家。
唐律就是在这样历史条件下制定的,它是我国古代封建政治经济文化繁荣发展时期的产物,从唐律的内容看其有以下特点:第一,体例完善,结构严谨,科条简要与宽简适中的特点。
体例完善是说一部唐律,几乎把当时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的法律关系,都囊括其中,而使它成为具有典型性的封建律典。
唐律之所以有这样完善的体例,并不是偶然的,因为唐初社会稳定,封建政治、经济、文化蓬勃发展,封建社会进入鼎盛时期,封建社会所有的各种社会关系都已呈现出来,而且需要运用法律手段进行调整,同时,自秦汉以来,近千年的封建统治和法制建设,为唐律的制定提供了极为丰富的经验。
结构严谨主要表现在《名例》篇与各篇的关系,以及律条彼此之间的照应,特别是篇目排列的次序,反映了立法者的主旨,统治者运用法律调整各种社会关系中的轻重缓急,使人看了一目了然。
科条简要,宽简适中表现在以往秦汉法律,向以繁杂著称。
西汉武帝以后,因一事立一法,导致律令杂乱。
西晋修律对汉律令作了大幅度缩减,北齐律定为12篇, 949条,较前又有所进步。
唐沿隋制,实行精减、宽平的原则,定律12篇, 502条,并为后世所继承。
仅以太宗修《贞观律》为例, “凡削烦去蠹,变重为轻者,不可胜纪”。
足见唐律的上述特点。
综观唐律篇目体例排列的逻辑次序,结构严谨,一环扣一环,科条简要,宽简适中,反映了唐代立汉技术已达到相当成熟阶段。
第二:礼刑并用,礼法合一。
礼法结合,德刑并用,肇始于汉代武帝时期,以后历经魏晋南北朝,礼法进一步结合。
于唐代,礼的基本精神,成为立法的理论基础。
唐律《名例律·疏》云:“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皆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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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唐代法律的总称主要是《永徽律》,还包括《武德律》、《贞观律》等法典。
唐律是中国封建法典的楷模,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继往开来、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
唐代承袭秦汉的立法成果,吸取汉晋律学的成就,使唐律表现出高度的成熟性。
唐律因具有封建法典的典型性、代表性,因此,对宋、元、明、清法律产生了深刻影响。
一、唐律介绍《武德律》是唐高祖时以《开皇律》为蓝本所制订的法典,共十二篇五百条,内容与《开皇律》基本相同,于武德七年(公元624年)颁行。
《贞观律》是唐大宗命房玄龄、裴弘献等人根据《武德律》编撰的法典,共十二篇五百条,于贞观十一年(公元637年)颁行。
《永徽律》是唐高祖命长孙无忌等人根据《武德律》和《贞观律》编撰的法典,共二十篇,五百零二条,篇名依次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捕亡、断狱等,于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颁行。
《永徽律》以保护封建土地所有制,维护封建宗法制度,加强皇帝的权力,统治和镇压农民为主要内容,是中国现存最完备的一部封建法典,全文保存在《唐律疏议》中。
二、唐律的主要特点从唐律的篇章结构和主要内容,可能看出唐律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以刑为主,诸法合体唐律继承了中国封建法律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传统,在唐律中,制裁各类犯罪的刑法规范仍然是其主要内容,同时,兼有民事、经济、行政、军事、诉讼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唐律对许多涉及婚姻、债务、财产、继承以及经济、行政上的违法或过错行为也都以刑罚手段予以惩罚。
中国自第一个统一的封建王朝建立以来,一直实行中央集权制的政治制度,因此必然需要借助于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实行严厉的镇压,以维持统治秩序的安定,而强化立法正好顺应了这一要求。
科条简要,刑罚适中中国封建法典的编纂和法律的修订经历了一个从繁杂到简要的发展过程,唐律继承了北齐“法令明审,科条简要”的传统,共十二篇500条,律文之下附有准确而严密的注疏,是中国封建法典中最为简要、精练的一部,成为后世历代封建王朝法典编纂的楷模,反映出唐朝立法技术的成熟。
中国封建刑罚制度也经历了一个从残酷、繁杂到轻缓、规范的演变过程。
唐朝处于中国封建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的鼎盛时期,高度发达的社会文明在刑罚制度上也有所反映。
唐律中规定的五刑制度在刑罚种类、死刑方式、刑期限制、量刑幅度及行刑方式等各方面,都以从轻为原则,作了严格细致的规定,如关于如何确定老疾犯罪的年龄标准及对"十恶"中"谋叛以上"重罪的处罚等,都体现了立法者欲以"宽仁治天下"的精神。
依礼制律,礼法合一依礼制律是指以儒家主张的纲常礼教作为法律的指导原则和定罪量刑的基本依据,礼法合一是指礼的要求与法的规范互相渗透,水乳交融,这一特点是唐律发展到成熟完备阶段的典型标志,也是中华法系区别于其它法系的最显著特征。
这一特点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1)所有条文都以封建的“三纲”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具体为了体现“君为臣纲”,规定了一系列严惩危害皇帝安全、尊严和专制统治的犯罪以及议、请、减、赎、当等一整套条款,以确认和维护封建皇权以及相应的官僚贵族特权;为了体现“父为子纲"”和“夫为妻纲”,规定了对不孝、恶逆、不睦、不义、内乱等行为的严惩以及七出、义绝等一系列原则制度,以确认和维护以父权和夫权为核心的封建家族制度。
(2)许多法律条文都直接渊源于礼的规范,如大不敬、八议、同居相隐、五服制罪等许许多多规定,都将礼的精神与律的形式紧密而完美地结合为一体,真正做到了定罪量刑,"一准乎礼","失礼之禁,著在刑书"。
(3)引用儒家经典作为唐律条文的"疏议"部分。
唐律继承了西汉以来礼律融合的传统,使封建的礼教纲常进一步法典化、制度化。
立法技术空前完善制定唐律时,唐初统治者充分借鉴了以往历代统治阶级丰富的立法经验,继承和吸收了历代法律发展过程中的优秀成果,立法技术臻于成熟、完善。
在法典体例篇目上,结构严谨,排列有序,篇条之间,联系清晰;在律文内容上,所涉广泛,但多而不乱,文字简约,却保证疏而不漏,法律概念和术语的使用准确而规范,律文与律疏有机配合,注释确切,举例恰当。
唐律代表了中国封建立法技术的最高成就,在中国法典编纂史上具有里程碑的地位和意义。
也有学者认为,唐律的主要特点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体例完善,结构严谨一部唐律,几乎把当时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的法律关系,都囊括其中,使它成为具有典型性的封建律典。
结构严谨主要表现在《名例》篇与各篇的关系,以及律条彼此之间的照应,特别是篇目排列的次序,反映了立法者的主旨,统治者运用法律调整各种社会关系中的轻重缓急,使人看了一目了然。
例如,《名例》篇是总则,故置于诸篇之首,依次是《卫禁律》,因为保卫皇帝和国家安全神圣不可侵犯,是唐律的首要任务,故该律放在分则第一篇。
保卫皇帝和国家安全,需要国有机器正常运转,充分发挥统治效能,故《职制律》放在卫禁之后等等。
2.用刑持平唐律沿袭隋《开皇律》,与历代律典相比,在刑罚适用上,"得古今之平"。
具体又体现在如下几方面:(1)从主刑来看,都是采用一罪一刑,而不是采用一罪数刑的办法。
(2)从处决死刑的方法看,历代律典规定对死刑犯人处决的花样很多,一直到南北朝的律典中还沿用车裂和枭首。
隋朝《开皇律》新定的五刑中,死刑只有绞、斩二种,为唐律沿用。
(3)刑罚加减以从轻为原则。
一般不加至死刑,个别须要加至死刑,也只是加到绞为止,而不加至斩,这叫做"至死不复加"。
(4)加役流刑的设立,此刑是唐太宗时创设的,以此刑取代可杀可不杀而不杀的死刑犯。
凡死刑犯可不杀者,则流三千里,一般流刑最远也是流三千里,但到流放地后,服劳役一年,而加役流则多劳役二年,即加役二年,共三年,所以叫“加役流”。
三、唐律主要的刑罚适用原则《唐律·名例》除规定五刑、十恶和八议外,还明确规定了一系列确定犯罪性质和适用相应刑罚的基本原则,对于分则各篇的定罪量刑具有普遍的指导作用。
具体而言,这些原则有以下几项:区分公罪和私罪唐律规定,官员犯罪要首先分清是属于公罪还是私罪,公罪从轻,私罪从重。
公罪是指"缘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如在执行公务中,由于公务上的关系造成某些失误或差错,而不是为了追求私利而犯罪。
私罪包括两种:一种是指"不缘公事私自犯者",即所犯之罪与公事无关,另一种是指"虽缘公事,意涉“阿曲”的犯罪,即利用职权,徇私枉法,如受人之托,枉法裁判等,虽因公事,也以私罪论处。
公罪与私罪的区分目的在于保护各级官吏执行公务,行使职权的积极性,同时,防止某些官吏假公济私,以权谋私。
老幼废疾减免刑罚唐律将老、幼、残疾人分为三等:第一等为年七十以上、十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允许收赎;第二等为年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犯反、逆、杀人等应死者,上请皇帝裁决;盗及伤人,允许收赎;其他犯罪勿论。
第三等为年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犯死罪,亦不承担刑事责任。
唐律还规定,犯罪时没有达到老、疾而事发时老、疾的,按老、疾对待;犯罪时幼小而事发时长大者,则依幼小论。
唐代立法还将残疾人分为残疾、废疾、笃疾三等。
唐律规定残疾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废疾为不完全刑事责任者,笃疾除重大犯罪外,不承担刑事责任。
对老幼残疾减免处罚的规定,体现了儒家的矜老恤幼的仁政思想以及唐律所具有的文明化和科学化的倾向,具有进步的意义。
同居相隐不为罪唐朝立法以儒家思想为指导完全继承了封建法律礼法结合的这一传统,不但沿袭了"亲亲得相首匿"的原则,而且扩大了相隐的范围。
唐律规定:凡同财共居者以及大功以上亲属、外祖父母、外孙、孙之妻、夫之兄弟及兄弟之妻,有罪皆可互相包庇隐瞒,部曲、奴婢也可以为主人隐瞒犯罪,即使为犯者通报消息,帮助其隐藏逃亡,也不负刑事责任。
小功以下亲属相容隐者,减凡人三等处罚。
唐律规定这一原则,目的在于以法律的力量将儒家的法伦理道德观念灌输于全社会,使之成为每个人思想和行为的准则,通过维护封建家族秩序,进而巩固封建国家的统治。
但唐律同时规定,犯谋反、谋大逆、谋叛者不得适用这一原则,说明维护家族利益必须以维护国家利益为前提。
自首减免刑罚《唐律疏议?名例》规定:“犯罪未发而自首,免其罪。
”即犯罪行为尚未被发觉之前,就主动到官府坦自认罪,构成自首,可以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犯罪已被人告发,才去自首,只能减轻刑事处罚。
自首可以免除刑罚,但赃物仍须如数归还物主或国家。
对自首不实或不尽者,均有相应的处罚。
这一原则的规定是对前代同类规定的继承和发展,使得自首减负刑罚的原则更加完备。
共犯区分首从按唐律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即为"共犯"。
共犯以造意为首,亦即以主谋为首犯,处重刑;随从者减一等。
若一家人共犯,止坐家长;监主与常人共犯,以监主为首犯;主奴共犯,以主人为首犯。
这一规定有利于区别犯罪者在共同犯罪中所发挥的不同作用,重点打击首犯。
但对于如谋反、谋大逆、谋叛(已行)及强盗等之类的严重犯罪,则不分首从,一律严惩不贷。
累犯加重原则唐律称累犯为更犯,是指在犯罪已被告发、审判和刑执行期间重新犯罪的,与数并罚的情况不同。
因累犯的社会危害性更大,所以《店律疏议?名例律》规定:"诸犯罪已发及已配而更为罪者,各重其事。
"要加重处罚。
如累犯盗罪,"前后三犯徒者,流二千里;三犯流者,绞"。
类推原则司法实践中可能遇到各种各样的犯罪现象,当处理某一案件而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时,唐律规定可以适用类推原则,即"诸断罪无而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
"其中"出罪"是指减轻或免除刑罚,"入罪"是指确定有罪或加重刑罚。
适用类推的具体办法是:对那些应当减轻或免除的犯罪,可举出重罪条款以比较轻罪,使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得以减轻,这就是所谓"举重以明轻";对那些应当加重处罚的犯罪,则可以举出轻罪条款以比较重罪,使犯罪人受到较重的刑罚处罚,这就是所谓"举轻明重"。
规定使得法律法网更加严密,适用法律更加灵活,不论对某一行为法律是否明文规定为犯罪,只要被认为是"不应得为而为之",均可通过类推予以制裁。
唐律的类推原则已经相当完善和严密,说明了唐代立法技术已达到很高水平。
涉外案件的处理原则唐代国际交往频繁,境内有大量的外国人。
唐律对涉及外国人的案件,区分不同情况,决定所应适用的法律,相当于现代国际私法中的"准据法"。
第一类是"诸化外人同类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即同一国别的外国人之间发生侵犯时,以其国家的法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