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房日照时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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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日照分析的规范整理

关于日照分析的规范整理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1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该日照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有关规定;2 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等的日照标准;3 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3h的日照标准;4 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中小学半数以上的教室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2h的日照标准。

住宅设计规范5.4.1 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不应布置在地下室。

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采取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措施。

4.1.1 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

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4.1.1的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 老年人住宅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h的标准;2 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h的标准。

5.1.1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二个获得日照。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5.0.2 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震、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

5.0.2.1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5.0.2-1 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3)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宜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表5.0.2-1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注:①建筑气候区划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1条的规定。

②底层窗台面是指距离室内地坪0.9m高的外墙位置。

5.0.2.2住宅正面间距,应按日照标准确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间距系数控制,也可采用表5.0.2-2 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房屋日照标准

房屋日照标准

房屋日照标准
房屋日照标准是指根据建筑物周围环境的特点和建筑物自身的结构特点,对建
筑物内部光照条件的要求和规定。

房屋日照标准的制定,旨在保障居民的生活质量,提高建筑物的使用价值,同时也是城市规划和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

首先,房屋日照标准的制定需要考虑建筑物所在地的地理位置和气候条件。


同地区的日照时间和光照强度存在差异,因此,房屋日照标准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在南方地区,阳光充足,房屋日照标准可以相对较低,而在北方地区,由于冬季日照时间较短,房屋日照标准则需要相对较高。

其次,房屋日照标准还需考虑建筑物周围的环境条件。

例如,建筑物周围是否
存在高楼大厦、树木等遮挡物,这些都会影响建筑物的日照情况。

在制定房屋日照标准时,需要对周围环境进行充分的调研和分析,确保建筑物能够获得充足的日照。

另外,房屋日照标准还需考虑建筑物自身的结构特点。

建筑物的朝向、窗户的
大小和布局等因素都会影响建筑物内部的光照情况。

在制定房屋日照标准时,需要根据建筑物的具体情况,对光照条件进行合理的规定,以保证建筑物内部的光照充足。

此外,房屋日照标准还应考虑居民的实际需求。

在制定房屋日照标准时,需要
充分考虑居民的生活习惯和工作需求,确保建筑物内部的光照能够满足居民的日常生活和工作需要。

综上所述,房屋日照标准的制定需要考虑地理位置和气候条件、建筑物周围的
环境条件、建筑物自身的结构特点以及居民的实际需求。

只有综合考虑这些因素,才能制定出科学合理的房屋日照标准,保障建筑物内部光照条件的质量,提高建筑物的使用价值,满足居民的实际需求。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反映的实施情况看全国绝大多数地区的大、中、小城市均未达到这个标准。

大多数城市的住宅,冬至日前后首层有一个月至两个月无日照,东北地区大多数城市的住宅,冬至日日照遮挡到三层、四层。

这些城市若适当提高日照标准,仍不可能达到首层住宅冬至日有日照的要求,更达不到冬至日日照标准,因而,无法以冬至日为标准日,而只能采用第二档次即大寒日为标准日。

据此,本规范采用冬至日和大寒日两级标准。

国际上许多国家也都按其国情采用不同的日照标准日:原苏联北纬58以北的北部地区以清明(4 月5 日)为日照标准日(清明日照3 小时),北纬48~58的中部地区以春分、秋分日(3 月21 日、9 月23 日)为标准日,北纬48以南的南部地区采用雨水日(2 月19 日)为标准日(参照前苏联建筑规范СНИПⅡ一6075);原西德的标准日相当于雨水日;欧美、伦敦采用的标准日为3 月1 日(低于雨水日,高于春、秋分日)等,所以,采用冬至日与大寒日两级标准日,既从国情出发,也符合国际惯例。

2、随着日照标准日的改变,有效日照时间带也由冬至日的9 时至15 时一档,相应增加大寒日8 时至16 时的一档。

有效日照时间带系根据日照强度与日照环境效果所确定。

实际观察表明,在同样的环境下大寒日上午8 时的阳光强度和环境效果与冬至日上午9 时相接近。

故此,凡以大寒日为日照标准日,有效日照时间带均采用8时至16 时;以冬至日为标准日,有效日照时间带均为9 时至15 时。

有效日照时间带在国际上也不统一,一般均与日照标准日相对应,如原苏联南部地区以雨水日为日照标准日,有效日照时间带为7 时至17 时;的北海道则采用9 时至15 时,其他地区8 时至16 时。

综上所述,本规定按建筑气候分区和城市规模大小将日照标准分为三个档次,即第Ⅰ、Ⅱ、Ⅲ、Ⅶ气候区的大城市不低于大寒日日照2h,第Ⅰ、Ⅱ、Ⅲ、Ⅶ气候区的中小城市和第Ⅳ 气候区的大城市不低于大寒日日照3h,第Ⅳ气候区的中小城市和第Ⅴ、Ⅵ气候区的各级城市不低于冬至日日照 h。

日照间距

日照间距

国家规定:1994年2月1日起执行的国家技术监督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规定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冬至日住宅底层日照不少于一小时或大寒日住宅底层日照不少于两小时。

住宅日照间距主要满足后排房屋(北向)不受前排房屋(南向)的遮挡,并保证后排房屋底层南面房间有一定的日照时间。

日照时间的长短,是由房屋和太阳相对位置的变化关系决定的,这相相对位置以太阳高度角和方位角表示。

它和建筑所在的地理纬度、建筑方位以及季节、时间有关。

通常以建筑物正南向,当地冬至日(大寒日)正午十二时的太阳高度角作为依据。

根据日照计算,我国大部分城市的日照间距约为1-1.7倍前排房屋高度。

一般越往南的地区日照间距越小,往北则越大。

在我们购买房子的时候应该选择那种每栋楼都不是太长的住宅小区,如果楼房的长度过长,后排低层的日照时间就会受到前排楼房的遮挡。

现代住房往往是随着街道的走向依街而建,不同走向的街道获得的日照时间也都不尽相同。

在纬度较低的地区,正南正北朝向的楼群冬季得到的日照数量多,在纬度比较高的地区,比如纬度在35度以北的地区偏东南、偏西南平等布置的居住建筑,比正南向、正北向布局的居住建筑更有利于日照。

在北京一般人都认为正南正北的房子最好,可是实际上并不能完全这样说,从日照时数来看,因为纬度不同,太阳的高度角也就不一样,所获得的日照数也不同。

比如:在北京这样的地理位置,对于间距系数为1.7的建筑布局来说,在冬至日,后排低层最多只能享受到大约1小时的日光照射。

但是偏东南或偏西南45度以内的建筑布局却可以享受到4个小时的日光照射。

一般来说,居室建筑的最佳朝向应该是偏西南或偏东南15-30 度以内,比较适宜的朝向应该是偏东南或偏西南45度以内。

俗话说阳光是人类健康的源泉。

在我国春联中就常常可以看到“向阳门地春常在”这句话,意思就是说一个宅地如果能经常得到阳光的照射,家人就会心情舒畅、精神愉快、健康长寿。

1-国家有关日照的主要规范

1-国家有关日照的主要规范

7.0.4.1 中心绿地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5)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少于 1/3 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 之外的要求,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游憩活动。其中院落式组团 绿地的设置还应同时满足表 7.0.4-2 中的各项要求,其面积计算起止界应符合本 规范第 11 章中有关规定;
≥3 8~16
底层窗台面
≥1 9~15
注:底层窗台面是指距室内地坪 0.9m 高的外墙位置。
(5)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GBJ 99-86) 第 2.3.6 条 建筑物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二、南向的普通教室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应小于 2h。
(6)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试行)(JGJ 39-87) 第 3.1.7 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布置在当地最好日照方位,并满足冬至日底层
2 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等的日照标准; 3 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 3h 的日照标准; 4 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
养室,中小学半数以上的教室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 2h 的日照标准。
(3)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 (2003 年版)) 5.1.1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
满窗日照不少于 3h(小时)的要求,温暖地区、炎热地区的生活用房应避
免朝西,否则应设遮阳设施。
(7)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50340-2003)
3.2.6 老年人居住用房应布置在采光通风好的地段,应保证主要居室有良好的朝向,冬至
日满日照不宜小于 2 小时。
(8)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2005) 4.1.3 宿舍半数以上居室应有良好朝向,并应具有住宅居室相同的日照标准。

国家日照的主要规范

国家日照的主要规范

国家日照的主要规范国家有关日照的主要规范(1)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 (2002年版))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 2小时的标准;(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3)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 1小时的标准。

表住宅建筑日照标准Ⅰ、Ⅱ、Ⅲ、Ⅶ气候区Ⅳ气候区Ⅴ、Ⅵ 气候区建筑气候区划大城市≥2中小城市大寒日大城市中小城市日照标准日日照时数(h) 冬至日≥3 ≥1 有效日照时间带(h) 日照时间计算起点8~169~15底层窗台面注:①建筑气候区划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A 第条的规定。

②底层窗台面是指距室内地坪高的外墙位置。

中心绿地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5)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少于 1/3 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

其中院落式组团绿地的设置还应同时满足表中的各项要求,其面积计算起止界应符合本规范第 11章中有关规定;附表公共服每处一般规模类别教项目名称服设置规定建筑面积(m 2)积(m 2)用地面保教小于 3 (1)略(2)略(3)略(4)略(5)略(1)托儿所岁儿童——……保教学龄儿童(2)幼儿园(6)托、幼建筑宜布置于可挡寒风的建筑物的背风面,但其生活用房应满足底层满窗冬至日不小于3h的日照标准育(7)活1/2 的活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1)略6~12 (2)略(3)小学(4)中学——……童入学(3)教学楼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2h的日照标准(1)略12~18 (2)略少年入学(3)教学楼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2h的日照标准(1)略医疗卫生含社区卫生(2)略(3)病房楼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2h的日照标(5)医院…………服准………(2)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建筑日照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1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该日照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有关规定:2 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等的日照标准;3 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3h的日照标准;4 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养室,中小学半数以上的教室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2h的日照标准。

1-国家有关日照的主要规范

1-国家有关日照的主要规范

1-国家有关日照的主要规范国家有关日照的主要规范(1)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 (2002年版))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 2小时的标准;(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3)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 1小时的标准。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Ⅰ、Ⅱ、Ⅲ、Ⅶ气候区Ⅳ气候区Ⅴ、Ⅵ 气候区建筑气候区划大城市≥2中小城市大寒日大城市中小城市日照标准日日照时数(h) 冬至日≥3 ≥1 有效日照时间带(h) 日照时间计算起点8~169~15底层窗台面②底层窗台面是指距室内地坪 0.9m 高的外墙位置。

7.0.4.1 中心绿地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5)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少于 1/3 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

其中院落式组团绿地的设置还应同时满足表中的各项要求,其面积计算起止界应符合本规范第 11章中有关规定;附表 A.0.3公共服每处一般规模类别教项目名称服设置规定建筑面积(m )积(m )用地面保教小于 3 (1)略(2)略(3)略(4)略(5)略(1)托儿所岁儿童——……保教学龄儿童(2)幼儿园(6)托、幼建筑宜布置于可挡寒风的建筑物的背风面,但其生活用房应满足底层满窗冬至日不小于3h的日照标准育(7)活1/2 的活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1)略6~12 (2)略(3)小学(4)中学——……童入学(3)教学楼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2h的日照标准(1)略12~18 (2)略少年入学(3)教学楼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2h的日照标准(1)略医疗卫生含社区卫生(2)略(3)病房楼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2h的日照标(5)医院…………服准………(2)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5.1.3 建筑日照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1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该日照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有关规定:2 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等的日照标准;3 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3h的日照标准;4 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养室,中小学半数以上的教室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2h的日照标准。

关于建筑日照计算的技术规定

关于建筑日照计算的技术规定

关于建筑日照计算的技术规定关于建筑日照计算的技术规定一、下列建筑应当进行日照计算:(括号内为北京地区的日照时间标准)1.居住建筑:住宅(含公寓、别墅)每套至少1个居室,4居室套型至少1个居室(宜2个居室):(大寒日2小时)宿舍半数以上居室:(大寒日2小时)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主要起居室和卧室:(冬至日2小时)2.公共服务项目的主要活动用房、居室部分: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活动室、卧室、音体室):(冬至日3小时)中小学半数以上的教室、合班教室、实验教室等:(冬至日2小时)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冬至日2小时)旅馆、招待所的客房:(大寒日2小时,可请示规委经办人员定)二、以上建筑的日照标准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第5.0.2.1条规定及当地城市规划部门的有关规定。

三、对于每套住宅是否满足日照要求的判断应符合《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第5.1.1及5.1.2条的规定。

四、应采用当地规划部门认定的计算软件进行计算。

(北京地区采用清华软件)五、日照计算的具体规定:A.鉴于北京地区对于日照计算的有关参数尚无明文规定,一般情况下均应按照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信息中心审核时依据的参数:扫掠角15°,最少连续日照时间0.5小时进行计算。

B.既要测算基地周边已建成建筑及已取得规证或已取得方案审定复函的规划建筑对本基地建筑的日照影响,也要测算本地块建筑对周边建成建筑及已取得规证或已取得方案审定复函的规划建筑的日照影响。

并且均应满足相应的日照标准要求。

建筑基地周边与上述日照计算有关的现有建筑及规划建筑均应有准确的平面、立面、剖面图,(建议甲方负责提供)以收集日照计算建模所需的相关数据。

C.对被遮挡建筑的影响范围包括建筑物南向日照方位角8时至16时之间110°之间的范围。

应纳入测算范围的遮挡建筑的水平距离取值参照日影长度与遮挡建筑的高度之比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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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房日照时间标准
引言:
楼房日照时间标准是建筑设计中一个关键的考量因素,直接影响到室内光照质量、居住环境舒适度以及能源利用效率。

本文将介绍一些常见的楼房日照时间标准和相关设计原则。

一、楼房日照时间标准:
全球标准:
一般而言,国际上对于建筑日照时间的标准较为普遍。

室内至少应当保持每天2-3小时的充足日照,以满足人体基本光照需求。

国家标准:
各国在建筑规范中都有相应的日照时间要求,具体标准可能因地区和气候而异。

以中国为例,一般要求主卧、客厅等主要功能空间应有足够的日照时间,确保室内明亮。

二、设计原则:
建筑朝向:
在建筑设计中,应优先考虑建筑朝向,使主要功能区域朝向阳光充足的方向。

南北朝向是较为理想的选择,能最大化日照时间。

建筑高度和密度:
控制建筑的高度和密度,防止楼宇之间相互遮挡,影响日照。

高层建筑要合理设置凹凸形状,以降低阴影的影响。

窗户设计:
窗户的设计直接关系到室内采光情况。

合理布局窗户,选择适宜的窗户面积,避免设计过大或过小的窗户,以保证充足的日照。

庭院和绿化:
在建筑周围设置庭院和绿化带,有助于减缓建筑阴影的形成,提高周边地区的日照时间。

智能遮阳系统:
采用智能遮阳系统,通过技术手段调节遮阳板,使室内光照适应不同的天气和季节变化,确保舒适的日照环境。

三、可行性分析:
建筑用地条件:
在建设项目初期,需对用地条件进行详细分析,包括周边环境、地形、气象条件等,从而为合理的朝向和布局提供依据。

气象数据分析:
对当地气象数据进行充分分析,包括日照时间、日照强度等数据,为建筑设计提供科学依据。

建筑功能需求:
不同功能区域对日照的要求不同,需根据建筑功能合理设置不同区域的日照标准,以满足不同使用需求。

在实际的建筑设计中,以上标准和原则应结合具体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优化。

综合考虑建筑的朝向、形状、功能需求以及当地气象条件等因素,可有效提高楼房的日照时间,创造更为宜居的居住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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