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日照有关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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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海有关日照的主要规范与文件

2-上海有关日照的主要规范与文件

上海有关日照的主要规范与文件(1)上海地区规范、法规A.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2007年修订版)第四章第二十七条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层独立式住宅的间距,在规定范围内保证受遮挡的低层独立式住宅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两小时;与其他居住建筑的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居住建筑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一小时(第二十七条、三十条有关建筑日照的计算规则由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另行制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六)略第四章第三十条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保证被遮挡的上述建筑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3小时;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其间距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2小时。

第七章。

居住小区内每块集中绿地的面积应不小于400平方米,且至少有三分之一的绿地面积在规定的建筑间距范围之外。

2003年10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应用解释第四章第二十七条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层独立式住宅的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低层独立式住宅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两小时。

即其主要朝向每层如有两个以上居室受遮挡的,则最少应有一个居室满足冬至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两小时的日照时间规定。

低层独立式住宅改为多户共用的,除符合上述的日照时间规定外,还应保证主要朝向受遮挡的每户有一个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一小时。

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多层居住建筑相连或附有高度不超过24米的裙房,在保证低、多层居住建筑或裙房与相邻居住建筑的间距在符合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的前提下,按高层居住建筑的高度和宽度确定日照遮挡的影响范围。

高层居住建筑的边线延长线与相邻高、多、低层居住建筑不相交,不构成正面、侧面间距的,应符合最小距离规定(见图示),同时符合本条规定的日照要求。

本市建筑日照的计算规则见沪规法[2004]302号。

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GBT 50947-2014

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GBT 50947-20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GB/T 50947-2014Standard for assessment parameters of sunlight on building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 0 1 4 年 8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294号现批准《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 50947-2014,自2014年8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1月9日前言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7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7]125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数据要求;4建模要求;5计算参数与方法;6计算结果与误差。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至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市车公庄西路5号,邮政编码:100044)。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本标准参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同济大学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杭州市城市规划信息中心杭州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石家庄市城市规划信息中心黑龙江省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青岛市规划局青岛市勘察测绘研究院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北京清华同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洛阳众智软件有限公司北京天正工程软件有限公司北京中城四方软件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张播赵文凯涂英时刘超詹雪红林若慈罗涛刘燕辉林建平宋小冬田峰殷丽陈晓勇潘杭郝晓王语夫韩继发尹兆东牟雪松夏建忠徐磊林紫荣张雅军丁伟王军周张尧高风雷刘启耀高峰石建军陈道辉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朱嘉广朱子瑜肖辉乾吴晟耿毓修黄均德韩秀琦相秉军方芳赵中元薛峰1 总则1.0.1 为规范建筑日照的计算,增强日照标准的可操作性,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制定本标准。

国家日照的主要规范

国家日照的主要规范

国家有关日照的主要规范(1)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 (2002年版))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 2小时的标准; (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3)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 1小时的标准。

表住宅建筑日照标准 Ⅰ、Ⅱ、Ⅲ、Ⅶ气候区Ⅳ气候区Ⅴ、Ⅵ 气候区建筑气候区划大城市≥2中小城市 大寒日大城市 中小城市日照标准日 日照时数(h) 冬至日 ≥3 ≥1 有效日照时间带(h) 日照时间计算起点8~169~15底 层 窗 台 面注:①建筑气候区划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A 第条的规定。

②底层窗台面是指距室内地坪 高的外墙位置。

中心绿地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5)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少于 1/3 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

其中院落式组团绿地的设置还应同时满足表 中的各项要求,其面积计算起止界应符合本 规范第 11章中有关规定;附表 公共服每处一般规模 类别 教项目名称服 设置规定建筑面 积(m 2) 积(m 2) 用地面 保教小于 3 (1)略 (2)略 (3)略(4)略 (5)略(1)托儿所 岁儿童 —— ……保教学龄 儿童(2)幼儿园(6)托、幼建筑宜布置于可挡寒风的建筑物的背风面,但其生活用房应满足底层满窗冬至日不小于3h的日照标准育(7)活1/2 的活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1)略6~12 (2)略(3)小学(4)中学——……童入学(3)教学楼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2h的日照标准(1)略12~18 (2)略少年入学(3)教学楼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2h的日照标准(1)略医疗卫生含社区卫生(2)略(3)病房楼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2h的日照标(5)医院…………服准………(2)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建筑日照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1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该日照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有关规定:2 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等的日照标准;3 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3h的日照标准;4 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养室,中小学半数以上的教室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2h的日照标准。

关于日照分析的规范整理

关于日照分析的规范整理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1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该日照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有关规定;2 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等的日照标准;3 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3h的日照标准;4 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中小学半数以上的教室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2h的日照标准。

住宅设计规范5.4.1 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不应布置在地下室。

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采取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措施。

4.1.1 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

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4.1.1的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 老年人住宅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h的标准;2 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h的标准。

5.1.1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二个获得日照。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5.0.2 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震、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

5.0.2.1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5.0.2-1 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3)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宜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表5.0.2-1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注:①建筑气候区划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1条的规定。

②底层窗台面是指距离室内地坪0.9m高的外墙位置。

5.0.2.2住宅正面间距,应按日照标准确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间距系数控制,也可采用表5.0.2-2 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国家日照的主要规范

国家日照的主要规范

国家有关日照的主要规范(1)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 (2002年版))5.0.2.1 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5.0.25.0.2--1规定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小时的标准;;(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3)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时的标准。

表5.0.25.0.2--1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Ⅰ、Ⅱ、Ⅲ、Ⅶ气候区气候区Ⅳ气候区气候区建筑气候区划建筑气候区划大城市大城市中小城市中小城市 大城市大城市 中小城市中小城市 Ⅴ、Ⅵ气候区气候区日照标准日日照标准日 大寒日大寒日冬至日冬至日 日照时数日照时数((h)h) ≥2≥3 ≥1 有效日照时间带有效日照时间带((h)h) 8~16169~1515日照时间计算起点日照时间计算起点底 层 窗 台 面注:①建筑气候区划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 第A.0.1条的规定条的规定。

②底层窗台面是指距室内地坪0.9m 高的外墙位置高的外墙位置。

7.0.4.1 中心绿地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5)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之外的要求,,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游憩活动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游憩活动。

其中院落式组其中院落式组团团绿地的设置还应同时满足表7.0.4-2中的各项要求中的各项要求,,其面积计算起止界应符合本规范第11章中有关规定章中有关规定;;附表A.0.3 公共服务设施各项目的设置规定每处一般规模类别 项目名称服务内容 设置规定建筑面积(m 2) 用地面积(m 2)(1)托儿所保教小于3周岁儿童 —…教(2)幼儿园 保教学龄前儿童(1)略 (2)略 (3)略 (4)略 (5)略—…(6)托、幼建筑宜布置于可挡寒风的建筑物的背风面,但其生活用房应满足底层满窗冬至日不小于3h的日照标准(7)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3)小学6~12周岁儿童入学(1)略(2)略(3)教学楼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2h的日照标准—…育(4)中学12~18周岁青少年入学(1)略(2)略(3)教学楼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2h的日照标准—…(5)医院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略(2)略(3)病房楼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2h的日照标准… …医疗卫生… … … … …(2)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5.1.3 建筑日照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1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该日照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有关规定:2 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等的日照标准;3 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3h的日照标准;4 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中小学半数以上的教室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2h的日照标准。

日照工程管理制度规范

日照工程管理制度规范

日照工程管理制度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日照工程管理的规范,提高工程质量,保障工程安全,保护环境,促进工程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涉及日照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和运营等各个阶段,适用于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等开展相关工程活动。

第三条日照工程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质量至上、节能环保、科学管理”的原则,坚持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加强工程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效益性。

第四条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日照工程管理制度,明确责任、权力和程序,保证工程管理工作有序进行。

第二章设计管理第五条设计单位在进行日照工程设计时,应当遵循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确保设计方案科学合理、符合工程要求。

第六条设计单位应当对日照工程设计进行论证,明确设计依据、设计参数、设计方案等内容,并形成设计文件,进行备案管理。

第七条设计单位应当注重太阳光照、遮阳、通风和空间布局等因素的考虑,合理利用自然光线和自然资源,提高建筑能效,并满足人们对室内光照、通风、舒适度等需求。

第八条设计单位应当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等其他相关单位沟通协调,保证设计方案的实施和效果。

第九条设计单位应当对日照工程设计文档进行存档管理,确保设计文件的完整性和保密性。

第十条设计单位应当为日照工程的施工、监理、维护和运营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培训。

第十一条设计单位应当完成其设计任务书规定的工作内容,并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质量要求提交设计成果。

第三章施工管理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在进行日照工程施工时,应当设置专职安全技术员和质量技术员,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和质量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遵循国家相关规范和标准,确保施工过程安全、质量良好。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材料、工艺、设备等方面的监督,防止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做好施工现场的环境保护工作,合理利用资源,减少污染,保护生态环境。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定期对施工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处理,不得违法违规施工。

1-国家有关日照的主要规范

1-国家有关日照的主要规范
时的标准。
表 5.0.2-1 建筑气候区划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
Ⅰ、Ⅱ、Ⅲ、Ⅶ气候区
Ⅳ气候区
Ⅴ、Ⅵ
大城市 中小城市 大城市 中小城市 气候区
日照标准日
大寒日
冬至日
日照时数(h)
≥2
≥3
≥1
有效日照时间带(h)
8~16
9~15
日照时间计算起点
底层窗台面
注:①建筑气候区划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A 第 A.0.1 条的规定。 ②底层窗台面是指距室内地坪 0.9m 高的外墙位置。
日不小于 3h 的日照标准 (7)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 1/2 的活动面积在
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
(1)略
6~12 周 岁 儿 (2)略
(3)小学


童入学
(3)教学楼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 2h 的日照标

(1)略
12~18 周岁青 (2)略
(4)中学


少年入学
(3)教学楼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 2h 的日照标
满窗日照不少于 3h(小时)的要求,温暖地区、炎热地区的生活用房应避
免朝西,否则应设遮阳设施。
(7)老.6 老年人居住用房应布置在采光通风好的地段,应保证主要居室有良好的朝向,冬至
日满日照不宜小于 2 小时。
(8)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2005) 4.1.3 宿舍半数以上居室应有良好朝向,并应具有住宅居室相同的日照标准。
附表 A.0.3
公共服务设施各项目的设置规定
类别 项目名称
服务内容
设置规定

保教小于 3 周 (1)略
(1)托儿所
岁儿童
(2)略
(2)幼儿园
保教学龄前 儿童

关于日照分析的规范整理

关于日照分析的规范整理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1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该日照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有关规定;2 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等的日‎照标准;3 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3‎h的日照标‎准;4 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中小学半数‎以上的教室‎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2h的日照‎标准。

住宅设计规‎范5.4.1 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不应布‎置在地下室‎。

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采取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措施。

4.1.1 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

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4.1.1的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 老年人住宅‎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h的标准;2 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h的标准‎。

5.1.1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二‎个获得日照‎。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5.0.2 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震、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

5.0.2.1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5.0.2-1 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3)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宜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表5.0.2-1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注:①建筑气候区‎划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1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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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
5.1.3 建筑日照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该日照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有关规定;
2 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等的日照标准;
3 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3h的日照标准;
4 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中小学半数以上的教室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2h 的日照标准。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
5.0.2.1 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
(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
低;
(3)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4)托、幼建筑宜布置于可挡寒风的建筑物的背风面,但其生活用房应满足底层满窗冬至日不小于3h的日照标准。

(5)小学教学楼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2h的日照标准。

(6)中学教学楼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2h的日照标准。

(7)医院(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病房楼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2h 的日照标准。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版)
5.1.1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二个获得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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