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现行住宅+日照标准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反映的实施情况看全国绝大多数地区的大、中、小城市均未达到这个标准。
大多数城市的住宅,冬至日前后首层有一个月至两个月无日照,东北地区大多数城市的住宅,冬至日日照遮挡到三层、四层。
这些城市若适当提高日照标准,仍不可能达到首层住宅冬至日有日照的要求,更达不到冬至日日照标准,因而,无法以冬至日为标准日,而只能采用第二档次即大寒日为标准日。
据此,本规范采用冬至日和大寒日两级标准。
国际上许多国家也都按其国情采用不同的日照标准日:原苏联北纬58以北的北部地区以清明(4 月5 日)为日照标准日(清明日照3 小时),北纬48~58的中部地区以春分、秋分日(3 月21 日、9 月23 日)为标准日,北纬48以南的南部地区采用雨水日(2 月19 日)为标准日(参照前苏联建筑规范СНИПⅡ一6075);原西德的标准日相当于雨水日;欧美、伦敦采用的标准日为3 月1 日(低于雨水日,高于春、秋分日)等,所以,采用冬至日与大寒日两级标准日,既从国情出发,也符合国际惯例。
2、随着日照标准日的改变,有效日照时间带也由冬至日的9 时至15 时一档,相应增加大寒日8 时至16 时的一档。
有效日照时间带系根据日照强度与日照环境效果所确定。
实际观察表明,在同样的环境下大寒日上午8 时的阳光强度和环境效果与冬至日上午9 时相接近。
故此,凡以大寒日为日照标准日,有效日照时间带均采用8时至16 时;以冬至日为标准日,有效日照时间带均为9 时至15 时。
有效日照时间带在国际上也不统一,一般均与日照标准日相对应,如原苏联南部地区以雨水日为日照标准日,有效日照时间带为7 时至17 时;的北海道则采用9 时至15 时,其他地区8 时至16 时。
综上所述,本规定按建筑气候分区和城市规模大小将日照标准分为三个档次,即第Ⅰ、Ⅱ、Ⅲ、Ⅶ气候区的大城市不低于大寒日日照2h,第Ⅰ、Ⅱ、Ⅲ、Ⅶ气候区的中小城市和第Ⅳ 气候区的大城市不低于大寒日日照3h,第Ⅳ气候区的中小城市和第Ⅴ、Ⅵ气候区的各级城市不低于冬至日日照 h。
房屋日照时间标准

房屋日照时间标准
房屋日照时间标准在不同的情况下有所不同,具体如下:
1. 住宅日照时间国家标准:受遮挡居住建筑的居室在大寒日的有效日照不低于两小时,居室是指卧室、起居室。
对于特定的为老年人服务的设施,如敬老院、老人公寓等,其居住空间不应低于冬至日2小时的日照标准。
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不低于冬至日3小时的日照标准。
中小学教学楼的教学用房应不低于冬至日2小时。
医院病房楼的病房部分应满足冬至日不低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2. 楼房间距:楼房间距和日照时间有关系,而标准要满足日照时间不可以低于一小时。
若楼房越高,楼和楼之间间距要求更宽。
楼房的间距和楼高有直接关系,二者比例要在1:以上。
假如购买的是6层房子,间距要在6米以上。
若购买了多层或者高层,那么楼和楼之间的间距要在9米以上,若全部是高层,楼和楼间的间距要达到13米以上。
总的来说,房屋的日照时间标准是根据不同的建筑类型和楼层高度来确定的,以满足人们的生活需求和健康需要。
国家日照的主要规范

国家有关日照的主要规范(1)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 (2002年版))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 2小时的标准; (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3)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 1小时的标准。
表住宅建筑日照标准 Ⅰ、Ⅱ、Ⅲ、Ⅶ气候区Ⅳ气候区Ⅴ、Ⅵ 气候区建筑气候区划大城市≥2中小城市 大寒日大城市 中小城市日照标准日 日照时数(h) 冬至日 ≥3 ≥1 有效日照时间带(h) 日照时间计算起点8~169~15底 层 窗 台 面注:①建筑气候区划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A 第条的规定。
②底层窗台面是指距室内地坪 高的外墙位置。
中心绿地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5)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少于 1/3 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
其中院落式组团绿地的设置还应同时满足表 中的各项要求,其面积计算起止界应符合本 规范第 11章中有关规定;附表 公共服每处一般规模 类别 教项目名称服 设置规定建筑面 积(m 2) 积(m 2) 用地面 保教小于 3 (1)略 (2)略 (3)略(4)略 (5)略(1)托儿所 岁儿童 —— ……保教学龄 儿童(2)幼儿园(6)托、幼建筑宜布置于可挡寒风的建筑物的背风面,但其生活用房应满足底层满窗冬至日不小于3h的日照标准育(7)活1/2 的活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1)略6~12 (2)略(3)小学(4)中学——……童入学(3)教学楼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2h的日照标准(1)略12~18 (2)略少年入学(3)教学楼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2h的日照标准(1)略医疗卫生含社区卫生(2)略(3)病房楼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2h的日照标(5)医院…………服准………(2)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建筑日照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1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该日照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有关规定:2 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等的日照标准;3 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3h的日照标准;4 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养室,中小学半数以上的教室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2h的日照标准。
国家现行住宅+日照标准

国家现行住宅日照标准国家现行住宅日照标准所谓采光权,通常是指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从室外取得适度光源的权利,比日照范围更大。
现阶段没有相关法律规定,一般以《民法通则》的相邻权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为准:我们国家现在刚好是以24m作为标准,当建筑物小于等于24m时,规范就把它定位多层。
当建筑物大于等于24m是规范就定它为高层居住建筑日照间距按下列公式计算:L=i:H式中:L=建筑间距i=日照间距系数H=南侧建筑的计算高度(新建遮建筑)1、《物权法》第八十五条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2小时,冬至日?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造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国家现行住宅日照标准住宅室内的日照标准,一般根据冬至日或大寒日的有效日照时数来衡量。
国家2002年修订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明确了城市住宅的最低采光标准。
此规范将我国划分为7个建筑气候区,按建筑气候分区和城市规模大小将日照标准分为3个档次,即第?、?、?、?气候区的大城市不低于大寒日日照两小时,第?、?、?、?气候区的中小城市和第?气候区的大城市不低于大寒日日照3小时,第?气候区的中小城市和第?、?气候区的各级城市不低于冬至日日照1小时。
2002年,建设部对《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进行修订.其中要求,住宅日照应符合如下标准:大寒日不少于两小时,冬至日不少于1小时,旧区改建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可酌情降低,但不宜低于大寒日照1小时的标准。
房屋的采光权受到侵害,适用的法律依据有:1,《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住宅建筑日照标准是指在住宅区域内,根据建筑物的布局、高度、朝向等因素,对建筑物周围的日照时间、光照强度等进行规定和要求的标准。
日照是指太阳光线照射到建筑物或室内的时间和强度,是影响人们居住环境舒适度和健康的重要因素。
因此,住宅建筑日照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住宅建筑日照标准的制定应考虑当地的地理环境和气候特点。
不同地区的日照时间和光照强度会有所差异,因此在制定住宅建筑日照标准时,需要充分考虑当地的地理位置、气候条件等因素,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比如,在南方地区,由于日照时间相对较长,可以适当降低日照标准,而在北方地区则需要提高日照标准,以满足居民的实际需求。
其次,住宅建筑日照标准的制定应充分考虑建筑物本身的特点和功能需求。
不同类型的建筑物,比如高层住宅、别墅、公寓等,其对日照的要求也会有所不同。
同时,不同功能的室内空间,比如起居室、卧室、厨房等,对日照的需求也各不相同。
因此,在制定住宅建筑日照标准时,需要根据建筑物的类型和功能需求,对不同区域、不同空间的日照标准进行细化和具体规定,以确保每个居民都能享受到充足的日照。
另外,住宅建筑日照标准的执行需要加强监督和管理。
在建筑设计、施工和验收阶段,需要严格按照日照标准的要求进行规划和设计,确保建筑物的布局、朝向等能够最大限度地利用自然光线,提高日照效果。
同时,在日常的居住管理中,也需要对建筑物周围的环境进行维护和管理,确保没有遮挡物影响到日照的正常供应。
总之,住宅建筑日照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改善居民的居住环境、提高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科学合理地制定日照标准,严格执行和管理,才能保障居民充足的日照供应,提升居住环境的舒适度和健康性。
希望相关部门和单位能够加强对住宅建筑日照标准的重视,不断完善和提高标准的执行力度,为居民营造更加舒适健康的居住环境。
日照标准

日照标准为保证室内环境的卫生条件,根据建筑物所处的气候区、城市大小和建筑物的使用性质确定的,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冬至日或大寒日)的有效日照时间范围内,建筑外窗获得满窗日照的时间。
在城市规划中指住宅的日照标准,即根据各地区的气候条件和居住日照标准卫生要求确定的向阳房间在规定日获得的日照量,是编制居住区规划时确定房屋间距的主要依据。
日照量包括日照时间和日照质量两个指标。
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障碍,赔偿损失。
”这条规定给采光权受到侵犯的业主获得赔偿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
我国《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一2005(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标准,2005年7月1日起施行,原《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同时废止。
)第五章第5.1.3条规定建筑日照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1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该日照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有关规定;2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等的日照标准;3 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3h的日照标准;4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中小学半数以上的教室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2h的日照标准。
此外,国家强制性标准国标GB50180-9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1994年2月1日起施行)1.0.5条规定了居住区的规划设计的基本原则,其中1.0.5.4条规定:“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方便、舒适、安全、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
第5.0.2条规定“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震、管线埋设、避免视线干扰等要求确定。
国家日照的主要规范

国家有关日照的主要规范(1)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 (2002年版))5.0.2.1 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5.0.25.0.2--1规定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小时的标准;;(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3)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时的标准。
表5.0.25.0.2--1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Ⅰ、Ⅱ、Ⅲ、Ⅶ气候区气候区Ⅳ气候区气候区建筑气候区划建筑气候区划大城市大城市中小城市中小城市 大城市大城市 中小城市中小城市 Ⅴ、Ⅵ气候区气候区日照标准日日照标准日 大寒日大寒日冬至日冬至日 日照时数日照时数((h)h) ≥2≥3 ≥1 有效日照时间带有效日照时间带((h)h) 8~16169~1515日照时间计算起点日照时间计算起点底 层 窗 台 面注:①建筑气候区划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 第A.0.1条的规定条的规定。
②底层窗台面是指距室内地坪0.9m 高的外墙位置高的外墙位置。
7.0.4.1 中心绿地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5)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之外的要求,,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游憩活动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游憩活动。
其中院落式组其中院落式组团团绿地的设置还应同时满足表7.0.4-2中的各项要求中的各项要求,,其面积计算起止界应符合本规范第11章中有关规定章中有关规定;;附表A.0.3 公共服务设施各项目的设置规定每处一般规模类别 项目名称服务内容 设置规定建筑面积(m 2) 用地面积(m 2)(1)托儿所保教小于3周岁儿童 —…教(2)幼儿园 保教学龄前儿童(1)略 (2)略 (3)略 (4)略 (5)略—…(6)托、幼建筑宜布置于可挡寒风的建筑物的背风面,但其生活用房应满足底层满窗冬至日不小于3h的日照标准(7)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3)小学6~12周岁儿童入学(1)略(2)略(3)教学楼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2h的日照标准—…育(4)中学12~18周岁青少年入学(1)略(2)略(3)教学楼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2h的日照标准—…(5)医院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略(2)略(3)病房楼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2h的日照标准… …医疗卫生… … … … …(2)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5.1.3 建筑日照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1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该日照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有关规定:2 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等的日照标准;3 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3h的日照标准;4 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中小学半数以上的教室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2h的日照标准。
1-国家有关日照的主要规范

表 5.0.2-1 建筑气候区划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
Ⅰ、Ⅱ、Ⅲ、Ⅶ气候区
Ⅳ气候区
Ⅴ、Ⅵ
大城市 中小城市 大城市 中小城市 气候区
日照标准日
大寒日
冬至日
日照时数(h)
≥2
≥3
≥1
有效日照时间带(h)
8~16
9~15
日照时间计算起点
底层窗台面
注:①建筑气候区划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A 第 A.0.1 条的规定。 ②底层窗台面是指距室内地坪 0.9m 高的外墙位置。
日不小于 3h 的日照标准 (7)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 1/2 的活动面积在
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
(1)略
6~12 周 岁 儿 (2)略
(3)小学
—
…
童入学
(3)教学楼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 2h 的日照标
准
(1)略
12~18 周岁青 (2)略
(4)中学
—
…
少年入学
(3)教学楼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 2h 的日照标
满窗日照不少于 3h(小时)的要求,温暖地区、炎热地区的生活用房应避
免朝西,否则应设遮阳设施。
(7)老.6 老年人居住用房应布置在采光通风好的地段,应保证主要居室有良好的朝向,冬至
日满日照不宜小于 2 小时。
(8)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2005) 4.1.3 宿舍半数以上居室应有良好朝向,并应具有住宅居室相同的日照标准。
附表 A.0.3
公共服务设施各项目的设置规定
类别 项目名称
服务内容
设置规定
教
保教小于 3 周 (1)略
(1)托儿所
岁儿童
(2)略
(2)幼儿园
保教学龄前 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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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现行住宅日照标准
国家现行住宅日照标准所谓采光权,通常是指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从室外取得适度光源的权利,比日照范围更大。
现阶段没有相关法律规定,一般以《民法通则》的相邻权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为准:
我们国家现在刚好是以24m作为标准,当建筑物小于等于24m时,规范就把它定位多层。
当建筑物大于等于24m是规范就定它为高层
居住建筑日照间距按下列公式计算:
L=i:H
式中:L=建筑间距
i= 日照间距系数
H=南侧建筑的计算高度(新建遮建筑)
1、《物权法》第八十五条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 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规定大城市住宅
日照标准为大寒日?2小时,冬至日?1 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旧区改造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 1 小时的标
准。
国家现行住宅日照标准
住宅室内的日照标准,一般根据冬至日或大寒日的有效日照时数来衡量。
国家2002 年修订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明确了城市住宅的最低采光标准。
此规范将我国划分为7 个建筑气候区,按建筑气候分区和城市规模大小将日照标准分为3个档次,即第?、?、?、?气候区的大城市不低于大寒日日照两小时,第?、?、?、?气候区的中小城市和第?气候区的大城市不低于大寒日日照 3 小时,第?气候区的中小城市和第?、?气候区的各级城市不低于冬至日日照 1 小时。
2002年,建设部对《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进行修订。
其中要求,住宅日照应符合如下标准:大寒日不少于两小时,冬至日不少于 1 小时,旧区改建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可酌情降低,但不宜低于大寒日照 1 小时的标准。
房屋的采光权受到侵害,适用的法律依据有: 1,《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第97-103 条对邻地利用,因相邻关系而产生的截水、排水、通行、相邻防险作出了规定。
但未对采光问题单独规定。
4,《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对于违章建筑引起的纠纷规定:" 因违章建筑妨碍他人通风采光或因违章建筑的买卖、租赁、抵押等引起的民事纠纷,人
民法院可以受理。
违章建筑的认定,拆除不属民事纠纷,依法应由有关行政部门处理"。
5,《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 城镇个人建造住宅,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不得妨碍交通、消防、市容、环境卫生和毗邻建筑的采光、通风。
"" 城镇个人建造住宅,必须经城市规划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发给建
筑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
6,《建设部提高住宅设计质量和加强住宅设计管理的若干意见》,其中第七条规定住宅设计应重视室内外环境,满足住宅对采光、日照、隔声以及热工、卫生等方面的要求,提高居住的舒适度。
7. 我国《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第三章第 3.1.2 条规定:" 建筑布局和间距应部标准,1987年10月1日起试行)综合考虑防火、日照、防噪、卫生等要求,"" 建筑布局应有利于在夏季获得良好的自然通风"。
第3.1.3 条规定日照标准:"住宅每户至少有一个居室、宿舍应每层至少有半数以上的居室能获得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少于 1 小时"。
8. 国家强制性标准国标GB50180-9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1994年2月1日起施行)1.0.5 条规定了居住区的规划设计的基本原则,其中 1.0.5.4 条规定:" 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方便、舒适、安全、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 。
第 5.0.2 条规定"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震、管线埋设、避免视线干扰等要求确定。
"
一位基层法院法官也说:" 不少人认为,只要自己的住房被挡了光,对方就应进行赔偿,其实这是一种错误认识。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通常对影响采光比较严重的,确实影响居民居住和生活的案件才会判决赔偿。
"因此,在采光权案件中,一些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得到了法院支持,而也有一些案件诉讼请求未被支持。
据记者了解,在房子没建以前,建筑设计师用相关软件对采光影响进行分析测算。
规
划部门进行审批时,也是用软件分析看是否符合标准,符合标准批准规划就不违法。
这种测算方法主要是参考两幢楼的间距,然而,日照还跟住宅楼幢宽度、平行楼幢之间的距离等多种数据有关,结果就容易出现设计没问题、规划部门合法审批、但居民住宅的日照时间却不足的情况。
此外,有些开
发商在规划部门已进行审批后,擅自更改规划,将建筑加高以获取利益,也是造成居民通风采光受损的重要原因之一。
就算认定采光权被侵犯,其赔偿标准仍令人作难。
国家虽出台有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但对住宅采光权受侵害时如何补偿,并无进一步的细则规定。
目前全国仅有北京、大连等少量城市制订了补偿细则。
以北京市为例,1994 年制定的《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要求:" 在冬至日日照时间不足 1 小时的,每户按其居室被遮挡状况给予一次性补偿800至2000元。
"十多年来,北京并未出台对居民采光权进行更高补偿的法律法规。
诉讼情况较复杂律师法官都困惑
居民该怎样采取合法手段维护自己的采光权呢?记者就此问题对北京市亚捷《民法通则》、《城市规划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刘辉进行了采访。
刘辉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
》以及地方法规、规章中都对公民的采光权做出规定,但这些规定大多是从行)产权界定的角度而言,即明确了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享有采光权,邻人亦享有一定程度上的合理遮挡权,而对采光权的保障和补偿却没有具体的规定和细则,这造成索赔要求很难确定。
另外,采光权被侵犯也是较为复杂的问题,从人文环境、居住舒适度、房产各个角度都可以提起诉讼。
"
的确,采光权的诉讼情况较为复杂,因采光权被侵犯提起的诉讼请求可谓五花八门,而赔偿结果也大相径庭。
因通风采光权纠纷,南阳市校场路某家属院干部叶如舟等24户居民经过长达7 年的诉讼,获赔延长开灯、空调而耗费的电费共计23 万余元;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艳欣街5号楼的17户居民则因采光权被侵,获赔房屋在挡光前与挡光后的房地产价格差共计40 余万元;山东济南的123户居民以预期采光侵害可能发生为由,状告规划部门,要求撤销住宅前正在兴建的两幢楼的规划许可证,后法院判决撤销被告对这两幢楼的规划许可。
代理南阳校场路某家属院采光权诉讼的通天路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顺西说:" 采光权纠纷案件是纠纷多、咨询多、诉讼少。
从我代理这类案件的经验来看,要维护采光权真的挺难的,难在国家没有具体侵权标准和明确的赔偿标准,这造成律师和法官各有理解与困惑,以及法官在认定和判决时比较困难。
因为没有标准,法官认识不一,就会造成判决不一,全靠法官自由裁量。
" 一位办理过
相邻权纠纷的法官说:" 此类案件在审理时取证上是一个难题。
住宅楼被挡了多少阳光、对住户有多大影响、具体应该赔多少,谁也说不准,也没有相关的鉴定机构进行评价。
"
看来,目前采光维权因为法律规定和标准的不完善尚存在很大的困难。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灿发说:" 建设部门制定的采光标准没有充分征求民众和其他部门的意见,法律对此又缺乏明确规定,造成目前' 公婆各有理' 情况的发生。
但正因为其不成熟,是法律的空白点,所以多部门、多层次地探讨这个话题的空间和实践性都比较强。
随着案例增多、理论成熟,相信国家会出台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不断完善和改进,以达到居民采光权与城市建设发展的和谐与平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