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分析规定(2)2015.2社会公示版
附录四XX分析规则

附录四日照分析规则
1.进行日照分析的建筑为:在拟建建筑高度1。
5倍扇形范围内的建筑,但该扇形半径最大不超过120米。
(见附图:日照分析范围示意图)
拟建建筑位于50米及50米以上城市道路一侧时,对道路另一侧的建筑不进行日照分析.
2.进行日照分析时,窗户(含落地窗、阳台)的日照分析起点为离室内地面0.9米高度处.
进行日照分析时,窗户(含落地窗、阳台)的日照分析宽度,当窗户(含落地窗、阳台)的宽度小于、等于2.4米时,按实际宽度计算;当窗户(含落地窗、阳台)的宽度大于2.4米时,按2。
4米计,以窗户(含落地窗、阳台)的中点两侧各延伸1。
2米为分析范围。
3.突出建筑屋面的水箱间、楼梯间、电梯间等辅助用房,必须按实际造型建模并作为日照分析时的遮挡物进行日照分析。
4。
建筑间的室外高差应纳入日照分析范围。
居住建筑日照影响分析管理规定

[键入公司名称]居住建筑日照影响分析管理规定[键入文档副标题]Mi Shen[选取日期][在此处键入文档的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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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建筑日照影响分析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居民基本的居住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利用土地,整合城市空间,规范居住建筑日照分析的适用范围,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GB50180-93)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住宅建筑的日照间距,必须满足《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GB50180-93)规定的日照时间标准。
第三条规划用地范围内的高层住宅建筑之间以及高层住宅建筑与多、低层(含中高层)住宅建筑之间的日照间距应采用日照分析法确定,但日照标准不得低于《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GB50180-93)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规划用地范围内新建高层住宅建筑与受其影响的用地范围外的建筑之间的日照间距,在满足退让要求的前提下,按以下方法控制:(一)受影响的建筑为已建成的居住建筑的,依据《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 04年版)》3.1.6.1之规定,应通过日照分析控制日照间距,以保证受影响居住建筑的有效日照时间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GB50180-93)的规定。
(二)受影响的建筑为已建成的非居住建筑的,日照间距应满足《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GB50180-93)和《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的要求。
第五条新建高层住宅建筑周边地块尚未开发的,在满足退让要求的前提下,应充分考虑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尚未开发地块的规划用地性质及有关指标,依据前条规定,采用日照分析控制日照间距和离界距离。
第六条规划用地范围内新建的低、多层住宅建筑之间的日照间距不得采用日照影响分析方法确定。
上海市日照分析计算规则

2.2 上海市日照分析计算规则2.2.1沪规法[2003]482号日照计算规则一、日照分析的标准与计算规则(一)日照标准1. 日照标准是指《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技术规定》)第二十九条“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层独立式住宅的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低层独立式住宅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两小时;与其它居住建筑的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居住建筑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一小时”及第三十二条“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保证被遮挡的上述文教卫生建筑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三小时;在市区旧区进行改建的,其间距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两小时”的规定。
2.日照有效时间按《技术规定》附录一《日照有效时间表》执行。
注:朝向角度取整数,小数点四舍五入。
(二)居住建筑满窗日照计算范围1.满窗日照的计算,以经确认的日照计算基准面左右两个端为计算点。
窗户(或阳台)的宽度小于等于2.4米的,按实际宽度的左右两个端点为计算点。
宽度大于2.4米的,按2.4米计算,以窗户(或阳台)的中点两侧各延伸1.2米为计算范围。
(如图3-1)A B 为满窗日照计算点B 、A 以:米L<2.4为原窗户中点)O (为满窗日照计算点D 、C 以:米L>2.4图3-1 普通窗满窗日照的计算点2.计算基准面按以下规则确定:一般窗户以外墙窗台面为计算基准面;转角直角窗户、转角弧形窗户、凸窗等,一般以居室窗洞开口为计算基准面;(如图3-2)AB 计算基准面转角直角窗凸窗图3-2 异形窗满窗日照的计算点两侧均无隔板遮挡也未封窗的凸阳台,以居室窗户的外墙窗台面为计算基准面,对阳台顶板所产生的遮挡影响可忽略不计;两侧或一侧有分户隔板的凸阳台,凹阳台以及半凹半凸阳台,以阳台栏杆面与外墙相交的墙洞口为计算基准面;设计封窗的阳台,以封窗的阳台栏杆面为计算基准面。
日照分析报告标准

附件一日照分析报告标准(一)日照分析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1.委托方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
2.受托方名称、资质证书编号、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
3.日照分析项目情况:3.1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名称、地点、用地周边情况、委托分析要求及周边电子地形图。
3.2本基地内拟建建筑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建筑高度、底标高等(如下表所示);拟建建筑总平面图1:500—1:2000基地内拟建建筑:3.3. 根据本基地拟建主体建筑的阴影覆盖范围确定的客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建筑高度、底标高等(如下表所示);客体范围图1:500—1:2000。
基地外阴影分析范围内的客体建筑:3.4. 参与叠加分析的本基地外主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建筑高度、底标高等(如下表所示);主体范围图1:500—1:2000。
基地外参与叠加分析的主体建筑:(二)日照分析项目情况:(三)日照分析标准及依据(四)日照分析基础资料及其来源说明;(五)进行日照分析所使用的分析软件(六)日照分析技术参数设置(七)日照分析结果1、日照分析模型总平面图1:500—1:2000 :包括所有主体与客体建筑,注明建筑编号、位置、高度。
2、日照分析模型轴测图1:500—1:2000。
3、线上日照分析图1:500—1:20002线上日照分析图4、客体建筑窗位图1:500—1:1000 :注明每个客体建筑的窗位、窗编号。
5、窗日照分析表:第3项中线上分析不满足的立面上的窗,建设前、后的日照时间对照表,不满足日照标准的窗用红色加粗显示(如图6)。
图6窗报批表6、日照分析结论:不满足日照标准的建筑的编号,建设前和建设后不满足日照标准的窗数和户数;恶化的窗数和户数;委托方盖章、日照分析单位盖章。
注:如线上日照分析结果均满足日照标准,则无需提供第4、5项内容。
-3-附件二日照分析报告书样例日照分析报告书项目名称:XXXXX委托单位:XXXXX 4-5-6说明1、报告依据(1)国家有关标准规范。
济南市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规定(规划局审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济南市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生活居住特征建筑的日照分析规划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规定,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活居住特征建筑是指具有下列使用空间的建筑:(一)住宅的卧室和起居室;(二)医院病房;(三)幼儿园、托儿所的卧室和活动室;(四)中小学教学楼的教室。
第三条凡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申办建设工程项目,可能对生活居住特征建筑产生日照遮挡影响的,建设申请人在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审查核准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方案时,须进行日照分析并提交日照分析报告。
第四条承担日照分析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至少具备乙级以上(含乙级)城市规划设计、建筑工程设计、测绘资质或甲级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资质的其中一项资质;(二)须使用建设部推广使用的日照分析软件;(三)具有2名以上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考核登记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具备日照分析条件和要求的单位可持书面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材料到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
登记备案有效期为2年,期满可申请办理延期。
办理登记备案的日照分析专业技术人员须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并考核合格。
登记备案有效期为2年,期满可申请办理延期。
第六条日照分析应由建设申请人随规划设计、建筑设计、施工图设计一并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
受委托的设计单位如不具有日照分析资格和能力,建设申请人也可另行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承担。
第七条受遮挡的生活居住特征建筑在申报建筑高度1.8倍扇形日照阴影范围内确定,但最大不超过180米半径扇形阴影范围。
以前款确定的受遮挡的生活居住特征建筑为对象,在其东、西、南三个方向各60米范围内确定其他遮挡建筑。
第八条下列建筑在符合规定的建筑间距和退地界、消防等要求的前提下可不进行日照分析,但应对相关日照情况进行说明:(一)申报建筑檐口高度不超过19米,且其侧向相邻的多、高层建筑的相邻面为非主要朝向的;(二)申报建筑的相邻建筑为低层简易住宅的。
规划设计中日照分析的若干规定

规划设计中日照分析的若干规定规划设计中的日照分析是指在城市规划设计过程中,对建筑物或城市中不同区域的日照情况进行评估和分析。
它旨在优化建筑物的布局和设计,以提高光照质量、减少能源消耗和改善居住环境。
日照分析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
1.日照分析对象的选择日照分析对象可以是单个建筑物、小区、街区、整个城市等。
在规划设计中,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选择合适的日照分析对象。
2.日照分析的时间和周期日照分析应该基于一定的时间和周期进行,以全面了解不同季节、不同时间段的日照情况。
通常选择一年四个季节的典型日子进行分析,如春分、夏至、秋分、冬至等。
3.日照分析的方法和工具日照分析可以使用不同的方法和工具进行,如手绘法、数学模拟法、物理模型法和计算机模拟法等。
在规划设计中,通常采用计算机模拟法进行日照分析,并利用专业软件进行模拟和分析。
4.日照分析的指标和标准日照分析的指标和标准是判断日照质量是否符合要求的重要依据。
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指标和标准:-日照时间:指建筑物或区域在一定时间段内受到太阳直射照射的时间,一般要求达到一定的小时数。
-日照角度:指太阳在空中的高度角,一般要求太阳高度角在特定范围内。
-遮阳系数:指建筑物或区域受到阴影遮挡的程度,一般要求遮阳系数在特定范围内。
-光照均匀度:指建筑物或区域内光照的均匀程度,一般要求光照均匀度达到特定的水平。
5.日照分析结果的应用日照分析的结果应该及时准确地反馈给规划设计人员,用于指导建筑物和城市布局的优化和改进。
根据日照分析的结果,可以调整建筑物的朝向和高度,设置绿化和景观,优化道路和街区布局,改善居住环境等。
6.日照分析的法律法规要求日照分析在一些地区可能会受到法律法规的要求和限制。
规划设计人员在进行日照分析时,需要了解当地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设计方案符合规定。
7.日照分析的可持续性考虑在日照分析中,应该考虑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如提高建筑物的能源利用效率,减少能源消耗,改善室内环境等。
济南市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济南市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规定济南市作为山东省的省会城市,日照分析规划管理对于城市的发展至关重要。
为了促进济南市的经济繁荣和环境可持续发展,济南市政府制定了《济南市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本规定旨在加强对日照资源的保护、利用和管理,提高日照能源的利用效率,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一、日照资源调查和评估济南市政府将组织专业机构对市区内的日照资源进行全面调查和评估。
调查内容包括日照时间、日照强度、阴影覆盖等情况。
评估结果将作为制定日照分析规划的基础。
二、制定日照分析规划根据日照资源调查和评估结果,济南市政府将制定日照分析规划。
该规划将确定日照资源的利用方式和开发潜力,提出相应的政策措施和管理要求。
济南市政府将依法管理日照资源,加强对日照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保障市民的生活和工作环境。
三、日照资源保护和利用济南市政府将加强对日照资源的保护。
禁止非法开发和占用日照资源,保护传统建筑和历史文化遗产的日照环境。
此外,济南市政府将鼓励合理利用日照资源,推广太阳能利用技术,加大对太阳能热水器、太阳能集热器等新能源设施的支持力度。
四、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济南市政府将加强对日照分析规划的管理。
制定日照分析规划的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日照数据的采集、统计和分析工作,及时更新日照分析规划。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执行日照分析规划,确保日照资源的合理利用。
五、日照分析规划的审批和监督济南市政府将建立日照分析规划的审批和监督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进行日照资源利用项目前,必须依法向有关部门提交日照分析规划。
相关部门在核实相关文件和数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后,对日照分析规划进行审批。
同时,济南市政府将建立日照资源利用项目的监督机制,加强对项目的监测和评估,确保项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六、法律责任和监督对于违反《济南市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行为,济南市政府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违法行为,对举报行为将进行保密,并给与相应的奖励。
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

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日照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4.24•【字号】日政发〔2015〕5号•【施行日期】2015.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日政发〔2015〕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日照市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已经市十七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日照市人民政府2015年4月24日日照市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一、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2014年,在市委坚强领导下,在市人大、市政协监督支持下,全市上下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习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动力,坚持稳中求进、改革创新工作基调,积极应对经济下行压力,着力稳增长、抓改革、调结构、强蓝区、优生态、惠民生,经济社会实现持续稳步发展。
全市完成地区生产总值1611.87亿元,增长10%,位居全省第3位;公共财政预算收入111.1亿元,增长11%;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分别达到27540元和12635元,增长9.8%和11.8%。
(一)把稳增长作为首要任务,保障供给扩大需求,经济运行总体平稳。
一是三次产业协调发展。
粮食总产100.2万吨,水产品总产58.4万吨,肉蛋奶总产35.3万吨。
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长10.9%,主营业务收入、利润分别增长9.2%和9.3%。
服务业增加值增长12%,位居全省第1位。
二是需求增长较为平稳。
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234.8亿元,增长15.5%。
完成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535.98亿元,增长12.6%。
完成进出口总额347.69亿美元,增长5.2%;实际到账外资5.73亿美元,境外投资2.74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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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日照分析管理规定》解读
随着我国城市建设进程的逐步加快,城市发展空间不足的问题日益凸显。
城市中的高层建筑也越来越普遍,而高层建筑带来的阳光纠纷事件也越来越多。
如何做到既合理利用有限的城市建设用地,又有效改善居民生活居住环境,保障居民合法的采光权,成为城市规划建设面临的重要问题。
2014年8月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出台的《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GB/T 50947-2014)对日照分析提出了新要求,我局也计划将日照分析单位的监督管理纳入规划系统征信体系建设中,结合这两方面的变化,《济南市日照分析管理规定》同步进行了修订,在征求了规划行业协会意见建议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今天的征求意见稿。
《济南市日照分析管理规定》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济南本地的日照标准
我国幅员辽阔,特别是南北纬度差别大,气候相差悬殊,不能简单地采用统一的日照标准。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中将我国按气候划分区域,制定出了适合各个地区的日照标准。
济南市作为我国第二气候区大城市,其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当天,每套住宅至少有一个
房间获得的日照时间大于等于2小时。
标准中,日照标准日为大寒日,日照计算单位为每套住宅(以“户”为单位),日照时长为2小时。
我国居住区设计规范中,采用了冬至日与大寒日两级标准日。
冬至日是一年中日照时间最短的一天,是更为严格的日照标准日。
过去,我国有关文件曾规定“冬至日住宅底层日照不少于一小时”。
但从实施情况看多数城市冬至日前后首层有一个月至两个月无日照,因而,多数城市无法以冬至日为标准日,而只能采用大寒日为标准日。
但是,老年人公寓和医院病房楼、中小学教学楼等对日照有特殊要求的建筑采用冬至日作为标准日。
现行的日照分析过程中以窗户为单位进行分析,但最终是以“户”为单位考虑日照影响并作出最终结论。
也就是说,个别窗户可能不满足日照标准,但一套住宅内有一个窗户满足大寒日2小时,这套房子就达到日照标准了。
日照时长2小时是个累计值。
由于城市中建筑密度越来越高,被遮挡建筑一般都有多个建筑遮挡,因而获得日照的时间往往是不连续的。
同时,为保证日照的质量,居住区设计规范明确了大寒日对应的有效日照时间带是8时至16时。
考虑到很短的日照时间段,日照质量不佳,且实际观测中,日影边界模糊和周围环境等因素影响,过短的日照时间段也很难判断和觉察,因此累计中去除了5分钟以下时段。
二、新区与旧区不同的日照标准
城市中旧区相比新区土地更为紧张、情况也更为复杂,因此居住区设计规范中允许旧区改建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酌情降低,但不宜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
此次日照管理规定修订中进一步明确了新区与旧区的不同标准。
新区项目中新建住宅日照时间应满足大寒日2小时,少数不满足2小时要求的,可作为居住公寓(除日照时间不达标外,其他规划指标均满足国家规范)。
而旧区改造的新建住宅日照标准调低至大寒日日照1小时。
旧区改造项目内新建住宅部分房屋大寒日日照时间在1小时到2小时的仍作为住宅使用,但应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注明并在规划总平面图中公示;大寒日日照时间不足1小时的,应当作为居住公寓。
无论新区或旧区不满足日照标准的住宅都必须在项目现场及公示的规划总平面图中明确标注,供购房人参考。
作为规划部门会更负责地做好相关审批和公示,为市民选择作好参谋。
三、申报项目周边尚无规划方案的地块也要纳入日照分析范围
我市现行的分析方法中分析范围按照申报建筑高度1.5倍扇形日照阴影范围确定,但该扇形半径最大不超过150米。
被遮挡的生活居住类建筑确定后,在其东、西、南三个方向各75米范围内确定其他遮挡建筑。
五类建筑不作为被遮挡
建筑进行日照分析,分别是临时建筑、擅自变更为生活居住性质的建筑、低层简易住宅及村民居民自建住房、道路、河道两侧部分建筑。
在日照分析范围内,为维护相邻地块的开发权益,申报项目周边不仅要考虑现状建筑还要兼顾到未来规划建设情况。
尚无规划方案的地块其未来的建设可能对现状建筑产生遮挡,或者有日照要求并且位于其他建筑的日照范围内,也应纳入计算范围,并根据规划条件对未建设地块进行日照计算。
四、新建住宅不应使相邻住宅的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很多人会问,我家的光照本来不错,新建的楼房减少了我家的光照,这算不算“阳光侵权”?规划审批中的原则是新建住宅不应使相邻住宅的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此次修订中新增了这部分的条款,简单讲分两种情况:如果被遮挡的生活居住类建筑原有日照时间满足大寒日2小时要求的,叠加新建项目日照影响后,仍应满足大寒日2小时;如果被遮挡的生活居住类建筑原本不满足大寒日2小时,叠加新建项目日照影响后,原有日照时间不应减少。
也就是说,如果您的房子原来满足日照标准,现在虽然日照时间减少了但仍满足日照标准就不构成“阳光侵权”,因为原有日照时间不等同于日照标准;但是如果您的房子原来就不满足日照标准,原有日照时间一分也不能再少了,否则就真的构成“阳光侵权”
了。
一旦出现“阳光侵权”,建设单位应该与利害关系人协商解决,达成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也是规划审批的要件之一。
五、日照分析单位的不良行为将被处罚
目前在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日照分析单位有11家,日照分析专业技术人员103人。
11家单位分别是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山东省城镇建筑设计院、山东建大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山东大卫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济南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山东同圆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市勘察测绘研究院、山东意匠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山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山东文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济南市城市规划咨询服务中心;日照分析资格登记备案有效期2年。
旧版日照分析管理规定中要求日照分析单位对分析结果承担相应责任,但未明确罚则。
此次修订中首次明确了相应的罚则。
日照分析登记备案单位出现如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从事日照分析工作、报审的日照分析报告图纸文本与电子文档不一致的等五类不良行为,但不影响日照分析结论的,初次发现,约谈其法人代表,予以警告;再次发现,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自处理之日起半年内不得开展日照分析业务。
如果出现因日照分析报告错误影响日照分析结论、整改期满未通过验收等四类不良行为,将取消其日照分析登记备案资格,并向社会公示,且两年内不得申请日照分析登记备案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