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建筑日照分析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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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规法〔2004〕302号关于印发《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规法〔2004〕302号关于印发《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规法〔2004〕302号各区(县)规划管理局、各派出机构:《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以下简称《技术规定》)已于2003年10月18日由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发布,并于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按照《技术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的有关规定,并根据《技术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授权,特制订《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予遵照执行。

二○○四年四月二日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日照分析工作,根据《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技术规定》),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日照分析是指,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对拟建高层建筑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日照影响进行分析,编制《日照分析报告》,作为规划管理部门审核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依据之一。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除符合《技术规定》的日照要求以外,还应符合《技术规定》的其他规定。

第三条(适用范围和报送)市或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核定的规划设计条件中,建筑高度大于36米、且建设基地面积小于等于1公顷的,如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中的拟建建筑与界外建筑的间距小于《建设项目日照分析预评估报告》确定的建筑间距的,应对界外建筑进行日照分析,随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一并报送规划管理部门。

建设基地内建筑间距部分或全部按《技术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控制的,应进行日照分析,随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一并报送规划管理部门。

第四条(设计方案调整)建筑设计方案调整导致建筑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改变的,应随调整方案重新报送《日照分析报告》。

第五条(日照分析资质)《日照分析报告》由具备乙级以上(含乙级)规划设计或建筑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或咨询机构编制。

第六条(软件使用要求)日照分析应采用建设部或本市有关部门鉴定通过的分析软件。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1.项目名称: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2.责任部门: 规划管理处3、管理目标: 保证建设项目的立项,选址和布局符合城市规划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4.许可对象: 申请用地的单位[范围: (1)新建、迁建单位需要使用土地的;(2)原址改建需要使用本单位以外土地的;(3)需要改变本单位土地使用性质的;]5.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不含其它部门、单位交叉办理时间)6、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条(2)《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第一、三、五、七、八条(3)《甘肃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二条7、设立理由: 选址布局关系到有限的土地资源及空间资源的配置,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时,必须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8、申报材料及办事程序第一阶段初审(1)申报材料①申请报告;②本年度有效的投资计划批文, 拟建项目所依据的文件各一份。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批准意见书或会议纪要、意向性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文件等;③环保评估意见及处理方案一份;④外资、合资项目, 外埠迁兰或外地驻兰项目及综合开发项目等, 还需有省、市政府的批准文件一份;⑤有上级主管部门应取得上级部门的意见;⑥总平面关系布置示意图。

(2)办事程序申请—受理—踏勘现场—初审—发送征询意见函(3)审批时限: 2个工作日第二阶段审查上报(1)申报资料各部门征询意见函(2)办事程序收取征询意见函—审查—拟文上报(3)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第三阶段核发(1)申报资料①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审批意见;②1/500兰州市坐标平面系统和高程系统现状地形图三份, 地形图经核放城市规划道路红线、绿线、蓝线等。

(2)办事程序: 提出选址意见、规划要求—局业务会审定—核发(3)办理时限: 8个工作日9、收费标准: 不收费10、监管措施有效期半年, 自签发之日起半年内项目未批准立项者, 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甘肃(兰州)-兰州市建筑日照分析管理办法(试行)

甘肃(兰州)-兰州市建筑日照分析管理办法(试行)

兰州市建筑日照分析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充分保障居民的居住权、切实维护阳光权,引导建设宜居城市,规范建筑日照分析工作,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2002)、《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暂行规定》、《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导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划导则》)和有关法规、规范和标准,结合我市规划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兰州市建筑日照分析管理办法》施行范围为兰州市规划市区(中心城区)。

第三条 按照《规划导则》的有关规定,凡涉及需满足日照要求的建设项目在报审规划设计方案时,建设单位须同时报送该项目对周边建筑及建筑本身日照影响情况的《日照分析报告》。

建筑设计方案调整导致建筑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改变的,应随调整方案重新报送《日照分析报告》。

第四条 建设单位可自行委托具有乙级及以上资质的规划设计或建筑设计单位进行日照分析计算,编制《日照分析报告》。

第五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对建设单位报送的日照分析成果进行复核。

复核单位在规定周期内完成复核,复核结果作为规划管理部门进行建筑管理的依据。

对日照分析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再次复核,若经再次复核基本一致即作为最终结果。

第六条 日照分析的对象及日照标准1、住宅建筑每套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满足大寒日的有效日照不低于2小时,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超过四个时,其中应有两个满足大寒日的有效日照不低于2小时。

2、托儿所、幼儿园教室及生活用房(含活动场地)和医院病房、休(疗)养院疗养用房冬至日有效日照不应低于3小时;3、中小学普通教室、老年公寓(含活动场地)冬至日有效日照不低于2小时。

第七条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日照分析客体建筑指在拟建建筑遮挡范围内,被遮挡需进行日照分析的居住、教育、医疗类建筑。

客体建筑范围以外的建筑不进行日照分析。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范围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要求:1、在拟建建筑与大寒日上午8时及下午16时(当被遮挡建筑为教育、医疗类建筑时按冬至日上午9时至下午15时)太阳方位角控制线形成的北侧扇形范围(最大不超过遮挡建筑高度的1.44倍距离)内有日照要求的建筑。

兰州市建筑日照分析管理办法(试行)

兰州市建筑日照分析管理办法(试行)

兰州市建筑日照分析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充分保障居民的居住权、切实维护阳光权,引导建设宜居城市,规范建筑日照分析工作,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2002)、《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暂行规定》、《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导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划导则》)和有关法规、规范和标准,结合我市规划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兰州市建筑日照分析管理办法》施行范围为兰州市规划市区(中心城区).第三条按照《规划导则》的有关规定,凡涉及需满足日照要求的建设项目在报审规划设计方案时,建设单位须同时报送该项目对周边建筑及建筑本身日照影响情况的《日照分析报告》.建筑设计方案调整导致建筑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改变的,应随调整方案重新报送《日照分析报告》。

第四条建设单位可自行委托具有乙级及以上资质的规划设计或建筑设计单位进行日照分析计算,编制《日照分析报告》.第五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对建设单位报送的日照分析成果进行复核.复核单位在规定周期内完成复核,复核结果作为规划管理部门进行建筑管理的依据。

对日照分析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再次复核,若经再次复核基本一致即作为最终结果。

第六条日照分析的对象及日照标准1、住宅建筑每套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满足大寒日的有效日照不低于2小时,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超过四个时,其中应有两个满足大寒日的有效日照不低于2小时。

2、托儿所、幼儿园教室及生活用房(含活动场地)和医院病房、休(疗)养院疗养用房冬至日有效日照不应低于3小时;3、中小学普通教室、老年公寓(含活动场地)冬至日有效日照不低于2小时。

第七条日照分析客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日照分析客体建筑指在拟建建筑遮挡范围内,被遮挡需进行日照分析的居住、教育、医疗类建筑。

客体建筑范围以外的建筑不进行日照分析。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范围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要求:1、在拟建建筑与大寒日上午8时及下午16时(当被遮挡建筑为教育、医疗类建筑时按冬至日上午9时至下午15时)太阳方位角控制线形成的北侧扇形范围(最大不超过遮挡建筑高度的1.44倍距离)内有日照要求的建筑。

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沪规法〔2004〕302号各区(县)规划管理局、各派出机构:《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以下简称《技术规定》)已于2003年10月18日由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发布,并于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按照《技术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的有关规定,并根据《技术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授权,特制订《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予遵照执行。

二○○四年四月二日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日照分析工作,根据《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技术规定》),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日照分析是指,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对拟建高层建筑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日照影响进行分析,编制《日照分析报告》,作为规划管理部门审核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依据之一。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除符合《技术规定》的日照要求以外,还应符合《技术规定》的其他规定。

第三条(适用范围和报送)市或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核定的规划设计条件中,建筑高度大于36米、且建设基地面积小于等于1公顷的,如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中的拟建建筑与界外建筑的间距小于《建设项目日照分析预评估报告》确定的建筑间距的,应对界外建筑进行日照分析,随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一并报送规划管理部门。

建设基地内建筑间距部分或全部按《技术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控制的,应进行日照分析,随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一并报送规划管理部门。

第四条(设计方案调整)建筑设计方案调整导致建筑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改变的,应随调整方案重新报送《日照分析报告》。

第五条(日照分析资质)《日照分析报告》由具备乙级以上(含乙级)规划设计或建筑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或咨询机构编制。

第六条(软件使用要求)日照分析应采用建设部或本市有关部门鉴定通过的分析软件。

第七条(日照分析的对象)日照分析适用于《技术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居住建筑和第三十条规定的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等建筑(以下简称文教卫生建筑)。

日照间距要求

日照间距要求

六、兰州市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如何控制?根据中国建筑气候区规划图,兰州市位于北纬36o03′,属于Ⅱ类建筑气候区,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应保证在有效日照时间带(8∶00—16∶00)不低于大寒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

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照2小时的标准;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二个获得日照。

[Top]七、楼与楼之间的间距如何控制?通常说的楼与楼之间的距离主要指住宅楼之间的正面间距,住宅建筑正面间距可按日照标准确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间距系数控制,具体计算方法如下:L=α×HL—日照间距;H—前排建筑高度;α—日照间距系数。

兰州市保证大寒日2小时和1小时日照标准的日照间距系数分别为1.44和1.40。

也可采用下表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注:①、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②、L为当地正南向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m)。

③、本表指标仅适用于无其他日照遮挡的平行布置条式住宅之间。

住宅侧面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条式住宅,多层之间不宜小于6m;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不宜小于13m;高层塔式住宅,多层和中高层点式住宅与侧面有窗的各种层数住宅之间应考虑视觉卫生因素,适当加大间距。

住宅间距在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和视觉卫生与空间环境以及施工安全等要求为原则,确定城市的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和公共交通。

[Top]八、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距离是如何控制的?为保证建筑物人流和车辆的出入、集散不影响城市交通;保证建筑基地内的地下管线的敷设不致占用城市道路地下空间和建筑基础或地下室的施工不致影响城市道路下的城市管线的安全运营,沿规划路建筑物应按规划后退城市规划道路红线。

《兰州市重点区域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在重点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时,退规划主干道:多层不小于6米,高层不小于10米,重点公共建筑退道路红线距离适当增加。

日照分析

日照分析

日照分析是指利用日照分析相关软件,建立完整的地球与太阳数学模型,从几何和光学的角度利用计算机进行大量的数学计算,解决物体的阴影和影响的关系,以此准确地分析出任意地点、任意时间的任意建筑物的细部状况,对建筑群体间相互影响进行分析,以求更加科学合理地安排建筑物的位置,为居住区创造出更加舒适的环境。

费点事吧,成都的规定给大家看哈。

成都市建筑日照分析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和规范建筑日照分析管理工作,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修订版)和《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中心城区域,中心城区域以外其他各区(市)县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日照分析及复核要求需做日照分析的建筑应由建设单位提供日照分析成果。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可对建设单位报送的日照分析成果进行复核。

复核单位在规定周期内完成复核,复核结果作为规划管理部门进行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的依据。

对日照分析计算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再次复核,日照分析结果若经再次复核基本一致即作为最终结果。

第四条日照分析对象及标准1.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大寒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三环路以内住宅大寒日日照不低于1小时)。

2.老年人、残疾人专用住宅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冬至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

3.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冬至日底层日照不低于3小时。

4.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病房和疗养室冬至日日照不低于3小时。

5.中、小学教学楼南向教室冬至日底层日照不低于2小时。

6.须满足日照要求的建筑,当下部作为商店、办公、停车、架空层等功能使用时,日照时间计算起点从最低层需满足日照功能房间的窗台面起算。

7.若拟建建筑对界外空地(规划为住宅、托儿所、幼儿园、医院、疗养院、教学楼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有日照影响,其不符合日照要求的阴影在界外的影响距离(用地界至不符合日照要求的阴影范围的边缘线)不应大于10.0米。

兰州市建筑日照分析管理办法

兰州市建筑日照分析管理办法

兰州市建筑日照分析管理办法为了提高城市建筑环境质量,保障市民的健康和生活质量,兰州市制定了建筑日照分析管理办法。

本办法旨在规范建筑日照分析的程序和要求,加强对建筑日照的监督和管理。

一、总则1.建筑日照分析是指对建筑物及其周围环境的日照状况进行分析和评价的过程。

2.建筑日照分析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确保建筑物的日照符合相关标准。

3.具备建筑日照分析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从事建筑日照分析工作。

二、资质要求1.从事建筑日照分析工作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具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熟悉建筑日照分析的方法和要求;具备必要的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能够进行准确的测量和分析。

2.从事建筑日照分析工作的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建筑日照分析的方法和要求;具备必要的测量和分析能力,能够进行准确的日照分析。

三、日照分析程序1.日照分析应当结合建筑物的功能和设计要求进行,根据建筑物的高度、形状、朝向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2.日照分析应当使用合适的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进行,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日照分析应当包括对建筑物的立面和周边环境的日照情况进行测量和分析,包括阳光照射时间、阴影覆盖范围等指标。

4.日照分析应当根据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评估建筑物的日照状况是否符合要求。

四、日照分析报告1.日照分析完成后,应当出具日照分析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建筑物的基本信息、分析的方法和程序、测量数据和分析结果、评价建议等。

2.日照分析报告应当由具备建筑日照分析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签署和盖章,确保报告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3.日照分析报告应当及时提供给相关单位或个人,以便进行后续决策和管理工作。

五、监督与管理1.建设、房产等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日照分析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分析过程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2.对于违反日照分析管理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进行处罚,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3.公众可以通过举报渠道,对日照分析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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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建筑日照分析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充分保障居民的居住权、切实维护阳光权,引导建设宜居城市,规范建筑日照分析工作,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50180-2002 )、《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暂行规定》、《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导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划导则》)和有关法规、规范和标准,结合我市规划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兰州市建筑日照分析管理办法》施行范围为兰州市规划市区(中心城区)。

第三条按照《规划导则》的有关规定,凡涉及需满足日照要求的建设项目在报审规划设计方案时,建设单位须同时报送该项目对周边建筑及建筑本身日照影响情况的《日照分析报告》。

建筑设计方案调整导致建筑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改变的,应随调整方案重新报送《日照分析报告》。

第四条建设单位可自行委托具有乙级及以上资质的规划设计或建筑设计单位进行日照分析计算,编制《日照分析报告》。

第五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对建设单位报送的日照分析成果进行复核。

复核单位在规定周期内完成复核,复核结果作为规划管理部门进行建筑管理的依据。

对日照分析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再次复核,若经再次复核基本一致即作为最终结果。

第六条日照分析的对象及日照标准
1、住宅建筑每套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满足大寒日的有效日照不低于
2 小时,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超过四个时,其中应有两个满足大寒日的有效日照不低于2 小时。

2、托儿所、幼儿园教室及生活用房(含活动场地)和医院病房、
休(疗)养院疗养用房冬至日有效日照不应低于3小时;
3、中小学普通教室、老年公寓(含活动场地)冬至日有效日照不低于2 小时。

第七条日照分析客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日照分析客体建筑指在拟建建筑遮挡范围内,被遮挡需进行日照分析的居住、教育、医疗类建筑。

客体建筑范围以外的建筑不进行日照分析。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范围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要求:
1、在拟建建筑与大寒日上午8 时及下午16 时(当被遮挡建筑为教育、医疗类建筑时按冬至日上午9 时至下午15 时)太阳方位角控制线形成的北侧扇形范围(最大不超过遮挡建筑高度的1.44 倍距离)内有日照要求的建筑。

(见附图一)
2、在上述范围内,方案设计已经批准、待建、在建的有日照要求的建筑也应确认为客体建筑。

(在建建筑和已批待建建筑可在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查询)。

3、拟建建筑自身也应作为客体建筑进行分析。

第八条日照分析主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日照分析主体建筑指对其它建筑产生日照遮挡的建筑。

日照分析主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要求:
1 、以已确定的每一幢客体建筑为中心,在其南侧扇形范围(最大不超过遮挡建筑高度的1.44 倍距离)内结合拟建建筑,调查了解周围可能对其产生遮挡的建筑,确定日照分析主体建筑范围。

(见附图二)
2、上述范围内方案设计已经批准、待建、在建建设项目,应纳入主体建筑范围。

3、除高度大于等于4米的旧建筑的围墙作为日照分析主体外,其他围墙一般不作为日照分析主体。

4、主体建筑的阴阳台及屋顶部分,包括凸出屋面的水箱、电梯间、楼梯间等设施应按实际造型建模,并纳入分析。

第九条日照分析的次序和方法
1、日照分析时,应先分析客体建筑的现状日照状况,再分析拟建建筑建设后的日照状况,以便做出对比,确定日照是否有影响、影响的位置和影响程度。

2、主体建筑范围内有多幢建筑时,其对客体建筑范围产生的日照影响应综合叠加后计算结果。

3、客体建筑自身的遮挡影响须纳入分析。

4、各计算建筑间的高差须纳入计算,须满足日照要求的建筑,当下部作为商店、管理办公、停车、架空等功能使用时,日照计算起点从最底层住宅窗台面起算。

第十条日照分析软件采用清华大学建筑学院建筑日照分析软件;日照分析技术参数按下表执行:
注:待国家出台关于日照分析软件选用和技术参数的规定后,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住宅建筑窗户有效日照计算规则
1、满窗日照的计算宽度:以经确认的日照分析计算基准面左右两个端点
为计算点。

窗户(或阳台)的宽度小于等于1.6 米的,按实际宽度的左右两个端点为计算点。

宽度大于1.6 米的,按1.6 米计算,以窗户(或阳台)的中点两侧各延伸0.8 米为计算范围。

(见附图三)
2、满窗日照的计算高度(含落地门窗、组合门窗、阳台封窗等门窗形式)按离室内地坪0.9 米的高度计算。

3、一般窗户以外墙窗台面为计算基准面,转角直角窗户、转角弧形窗户、凸窗等,一般以居室窗洞开口为计算基准面。

(见附图四)
4、两侧均无隔板遮挡也未封窗的凸阳台,以居室窗户的外墙窗台面为计算基准面;建筑工程建造时设计封闭的阳台,以封窗的阳台栏杆为计算基准线;阳台被住户自行封闭的,计算点仍为外墙窗台面。

(见附图五)
5、两侧或一侧有分户隔板的凸阳台,凹阳台以及半凹半凸阳台,以阳台栏杆面与外墙相交的墙洞口为计算基准面;(见附图五)
6、形式复杂的窗或阳台当按上述要求较难确定计算基准线时,取窗户或阳台日照较好的基准线为计算基准线。

第十二条为维护相邻地块的开发权益,在拟建建筑的扇形影响范围(最大不超过遮挡建筑高度的1.44 倍距离)内为尚无规划方案的居住、教育、医疗卫生用地时,应进行日照分析,按照日照分析中相应日照标准的最长阴影线长度的0.5 倍退让地界,并应同时符合《规划导则》中的最小退让要求。

第十三条日照分析报告应附以下资料
1、落放有拟建建筑总平面图并覆盖所有主客体建筑范围的地形图(1:500 或1:1000 )。

2、拟建建筑的屋顶平面图和平、立、剖面图(附有建筑正负零标高和屋顶标高)。

3、已确定的客体建筑的平、立面图(含明确的底层标高,必要时附有详细的窗位尺寸)。

4、已确定的主体建筑的屋顶平面图(附有各屋顶详细标高)。

5、资料来源及提供资料的单位应在日照分析报告中注明。

第十四条日照
分析报告成果要求日照分析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日照分析项目情况
1.1 建设项目名称、地点、用地范围;
1.2 基地内拟建主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层数、高度、位置、底层标高等);
1.3 客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高度、位置、底层标高);
1.4 参与叠加分析的拟建建筑基地外主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名称、层数、高度、位置、底层标高等);
1.5 以上资料的来源说明;
1.6 日照分析技术参数。

2、日照分析结论:
2.1 计算出每一幢客体建筑在拟建建筑建设前和建设后的最小有效日照时数,并列表说明;
2.2对拟建建筑建设后不能满足日照标准的客体建筑,应明确其户数,并对不满足日照标准的每一个窗户在拟建建筑建设前和建设后的有效日照时数列表说明。

3、附图
3.1主客体建筑范围图(1 : 500或1 : 1000);
3.2水平面及相关立面的日照等时线图(水平面网格5米*5米,立面网格1米*1米);
4、本条第2、3款规定的日照分析结论及成果图纸上须由计算人和审核人(技术负责人)签字并盖设计出图章,同时附相应的计算光盘。

第十五条影响日照的解决方法:拟建建筑影响导致现状建筑日照标准低于规定要求时,应修改规划设计方案;旧区改造项目或教学、医疗等公益性建筑影响导致现状建筑日照标准低于规定要求时,在受影响户不超过5户的前提下,经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建设单位可以采取补偿或置换的方式与受影响住户达成协议,并将其作为方案
报审的附加材料;在受影响户超过5户时,应修改规划设计方案。

第十六条责任
建设单位应对报送的日照分析报告及其附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报送材料不真实或隐瞒实情而产生后果的,应承担全部责任。

日照分析单位和复核单位对编制或复核的日照分析报告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日照分析单位应对日照分析中所引用的资料和数据核实无误。

由于日照分析结果不真实、不准确而产生后果的,日照分析单位和复核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路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兰州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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