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日照分析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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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与退界

日照与退界

泰安市建筑间距和日照分析规划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规划管理,规范建筑间距和日照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GB/T 50947-2014等法律、法规、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泰安市城市规划区内的中心城区和镇区内进行规划与建筑设计、工程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建筑间距规划管理第三条条式建筑以垂直长边的方向(南向或者东、西向)为主要朝向;点式建筑以南向为主要朝向。

南向包括正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

第四条建筑间距指两幢建筑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包括正向间距与侧向间距。

日照间距特指生活居住类建筑的正向间距,即正对被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主采光面范围内遮挡建筑(北阳台为凸阳台时,间距的起点为北阳台外缘)至被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外墙(有南阳台的,终点为与阳台相连的建筑外墙)的最小距离。

正对范围是指主采光面范围内正南向、垂直于主采光面两端的射线(20米范围以内)及20米处的正南向所构成的区域,位于该区域的建筑,按照正向间距的有关要求控制;位于该区域之外的建筑,按照侧向间距的有关要求控制。

第五条计算建筑间距的建筑高度是指建筑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女儿墙顶端的高度。

计算建筑间距的建筑相对高度是指建筑檐口或女儿墙顶端相对于相邻建筑首层室内地坪高度。

计算日照间距时,被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底部为非生活居住性质、以上为生活居住性质的,计算遮挡建筑相对高度可以扣除被遮挡建筑底层至最低生活居住层以下的高度,但当遮挡建筑与被遮挡建筑位于不同土地使用权地块时,最大扣除高度不超过8米。

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局部突出屋面的辅助用房,最大高度不高于6米,水平面积之和不超过屋顶平面面积六分之一,且突出部分的宽度每处不超过8米、总和不超过主体相对面宽度四分之一的,不计入建筑高度。

济南市日照分析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济南市日照分析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济南市日照分析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生活居住特征建筑的日照分析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范围第二条生活居住类建筑是指国家相关规范或标准对日照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包括住宅、医院病房楼、老年人居住建筑、幼儿园和托儿所以及中、小学教学楼等。

第三条凡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申办建设工程项目,可能对生活居住类建筑产生日照遮挡影响的,建设申请人在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以及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须进行日照分析并提交日照分析报告。

三、备案管理第四条申请日照分析登记备案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乙级以上(含乙级)城市规划设计、建筑工程设计、测绘资质或甲级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资质中的一项;(二)日照分析软件应当采用经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评估认证的正版日照分析软件;(三)具有3名以上(含3名)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考核登记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具备日照分析条件和要求的单位可持书面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材料到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

办理登记备案的日照分析专业技术人员须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并考核合格。

登记备案有效期为2年,期满可办理延期,应于期满30日前由所在单位一并提出延期申请。

第六条日照分析可由建设申请人随规划设计、建筑设计一并委托设计单位承担,日照分析报告须由在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单位统一提供。

日照测量应由建设申请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承担。

四、技术要求第七条在日照分析范围内,为维护相邻地块的开发权益,申报项目周边为尚未进行规划的地块时,应充分考虑与周边地块的日照关系,统筹考虑对城市景观、空间布局的影响。

第八条旧区改建项目内新建住宅允许部分房屋大寒日日照时间在1小时到2小时之间,但应当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注明;大寒日日照时间不足1小时的,应当作为居住公寓。

泰安建筑间距和日照分析规划管理规定

泰安建筑间距和日照分析规划管理规定

泰安市建筑间距和日照分析规划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规划管理,规范建筑间距和日照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GB/T 50947-2014等法律、法规、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泰安市城市规划区内的中心城区和镇区内进行规划与建筑设计、工程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建筑间距规划管理第三条条式建筑以垂直长边的方向(南向或者东、西向)为主要朝向;点式建筑以南向为主要朝向。

南向包括正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

第四条建筑间距指两幢建筑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包括正向间距与侧向间距。

日照间距特指生活居住类建筑的正向间距,即正对被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主采光面范围内遮挡建筑(北阳台为凸阳台时,间距的起点为北阳台外缘)至被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外墙(有南阳台的,终点为与阳台相连的建筑外墙)的最小距离。

正对范围是指主采光面范围内正南向、垂直于主采光面两端的射线(20米范围以内)及20米处的正南向所构成的区域,位于该区域的建筑,按照正向间距的有关要求控制;位于该区域之外的建筑,按照侧向间距的有关要求控制。

第五条计算建筑间距的建筑高度是指建筑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女儿墙顶端的高度。

计算建筑间距的建筑相对高度是指建筑檐口或女儿墙顶端相对于相邻建筑首层室内地坪高度。

计算日照间距时,被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底部为非生活居住性质、以上为生活居住性质的,计算遮挡建筑相对高度可以扣除被遮挡建筑底层至最低生活居住层以下的高度,但当遮挡建筑与被遮挡建筑位于不同土地使用权地块时,最大扣除高度不超过8米。

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局部突出屋面的辅助用房,最大高度不高于6米,水平面积之和不超过屋顶平面面积六分之一,且突出部分的宽度每处不超过8米、总和不超过主体相对面宽度四分之一的,不计入建筑高度。

日照分析规范条文

日照分析规范条文

日照分析规范条文
一、总则
1、管理规范适用范围
本规范定义了日照的采集、记录、保管及分析等管理规范,适用于所
有日照记录和分析的单位和个人。

2、技术文件的衔接
本规范仅规定了日照管理的基本内容,技术文件的衔接及分析要根据
所采用的日照分析软件来决定。

3、采集、记录、保管
日照分析管理应分三步:采集、记录、保管。

采集是指将日照数据采
集录入电脑,记录是指按照相应的格式存入分析软件,保管是指将数据存
入储存设备,以备以后查阅、修改、更新等。

4、安全保密
日照分析管理应以安全保密和信息安全交换为原则,确保日照数据的
保密性和完整性。

二、技术要求
1、日照采集系统
日照采集系统要求使用带有可编程功能的可拓展型模拟数据采集系统,采用模拟量输入、数字量输入及其他控制设备,并与上位机相连接,以实
时采集、存储和分析日照数据。

2、日照分析软件
使用的日照分析软件必须满足国家标准,并可进行实时分析和对比分析,以达到实时日照分析的要求。

三、管理要求
1、日常管理
实施日照分析管理的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管理部门,定期检查日照采集系统及相应的日照分析软件。

《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 量方法

《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 量方法
4 主要国家、地区及国际组织相关标准研究 ...........................................................................9 4.1 ISO 标准........................................................................................................................... 9 4.2 欧盟法规........................................................................................................................ 10 4.3 美国法规........................................................................................................................ 15 4.4 全球统一的非道路法规................................................................................................ 21
8 实施本标准的环境效益及经济技术分析.............................................................................33 8.1 实施本标准的环境(减排)和社会效益 .................................................................... 33 8.2 燃油可行性分析............................................................................................................ 33 8.3 发动机技术可行性及成本分析.................................................................................... 34 8.4 测试设备可行性分析.................................................................................................... 37

--市日照分析技术规程汇总1

--市日照分析技术规程汇总1

~~市日照分析技术规程1 总则1.1 为落实《~~市建筑间距和日照分析规划管理规定》,统一生活居住类建筑的日照分析技术要求,制定本规程。

1.2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中心城区、镇区内申报建设工程项目,应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日照分析报告的,均须按本规程进行日照分析。

2 日照分析依据的主要规范和标准1)《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2)《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3)《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4)《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5)《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 36-20056)《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40-20037)《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 49-888)《疗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 40-879)《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8710)《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201111)《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GB/T 50947-2014日照分析依据的规范和标准应以最新版本为准。

3 日照分析软件及基础分析参数4 分析范围的确定4.1 被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的确定:被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在申报建筑高度1.5倍扇形日照阴影范围内确定,但该扇形半径最大不超过150米。

(见图1)图14.2 被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确定后,在其东、西方向各80米、南向100米范围内确定其它遮挡建筑,部分进入分析范围的遮挡建筑须整体纳入分析范围。

(见图2)图24.3 在上述范围内,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方案已经审批、待建、在建的各类建筑,须参与日照分析;控制性详细规划已经审批或已核发规划条件的地块,应按照控规或规划条件确定的用地性质和技术指标进行方案模拟参与日照分析;规划未审批的地块,应进行日照模拟分析。

5 分析方式的确定5.1 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采用多点沿线分析方法或平面区域分析方法进行日照模拟分析。

5.2 修建性详细规划阶段5.2.1 同时申报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和建筑设计方案的,应采用窗户分析方法进行分析并提交日照分析报告。

济南市日照分析管理规定

济南市日照分析管理规定

济南市日照分析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济南市日照分析管理工作,提高城市建设水平和居民生活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济南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建筑工程,包括住宅、商业建筑、道路、公园等。

第三条:日照分析是指对建筑物周边区域进行日照量、日照时间等方面的分析,以保证建筑物外部的光照条件满足基本要求。

第四条:市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日照分析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日照分析的要求第五条:建筑物周边区域日照量应满足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保障充足的自然光照。

第六条:建筑物外部的阴影对周边区域光照的影响要进行评估。

建筑物高度、朝向、窗户设置等因素都需要进行全面考虑。

第七条:日照分析应综合考虑不同季节和不同时段的情况,以保证全年都能有合适的光照条件。

第八条:建筑物的投影阴影对周边绿化、公共设施等的影响要进行评价,并提出相应的改善措施。

第三章:日照分析的实施第九条:建设单位在进行土地利用规划、建筑设计时,应提供相应的日照分析报告。

第十条:日照分析报告应包括建筑物设计方案、周边区域日照量及分布情况、投影阴影评估等内容。

第十一条:日照分析报告应由专业机构编制,并提供相关的数据支持。

第十二条:主管部门在接收日照分析报告后,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及时出具评审意见。

第十三条:评审意见应包括对日照分析结果的认可、建议的改善措施等内容,并告知建设单位。

第四章:日照分析的监督和管理第十四条: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日照分析信息管理系统,存储和管理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主管部门在日照分析工作中应加强对相关专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加强对日照分析工作的重视,规范分析报告的编制。

第十七条:主管部门应定期对日照分析工作进行检查,对于不符合规定的情况,要及时纠正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后需要进行修订。

湖北建筑日照分析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湖北建筑日照分析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2.8
被选取作为日照分析样本的点即为采样点。
2.9
两个相邻采样点之间的距离。采样点一般等距离布置,其间距可人为设定,间距越小,则分析结果越精确。
2.10
沿建筑轮廓线或任意线段的等距离布点采样分析。
2.11
任意高度受影面上的均匀布点采样分析。
2.12
一般是根据有关规定对窗户的整个窗台面进行日照分析计算,并将计算结果绘成图形或表格。
12附则…………………………………………………………………………………………………………6
附录A日照分析范围图………………………………………………………………………………………7
附录B日照分析遮挡范围示意图……………………………………………………………………………7
附录C计算基准面示意图……………………………………………………………………………………8
ICS点击此处添加ICS号
点击此处添加中国标准文献分类号
DB42
地方标准
DB42/XXXXX—XXXX
湖北省建筑日照分析技术规范
Technical code for building sunlight analysinginHuBei
(征求意见稿)
XXXX-XX-XX发布
XXXX-XX-XX实施
发布
4日照分析软件与技术参数……………………………………………………………………………………3
5建筑日照影响范围的确定……………………………………………………………………………………3
6日照分析次序和方法…………………………………………………………………………………………3
7有效日照计算规则……………………………………………………………………………………………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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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日照分析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生活居住特征建筑的日照分析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范围第二条生活居住类建筑是指国家相关规范或标准对日照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包括住宅、医院病房楼、老年人居住建筑、幼儿园和托儿所以及中、小学教学楼等。

第三条凡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申办建设工程项目,可能对生活居住类建筑产生日照遮挡影响的,建设申请人在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以及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须进行日照分析并提交日照分析报告。

三、备案管理第四条申请日照分析登记备案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乙级以上(含乙级)城市规划设计、建筑工程设计、测绘资质或甲级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资质中的一项;(二)日照分析软件应当采用经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评估认证的正版日照分析软件;(三)具有3名以上(含3名)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考核登记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具备日照分析条件和要求的单位可持书面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材料到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

办理登记备案的日照分析专业技术人员须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并考核合格。

登记备案有效期为2年,期满可办理延期,应于期满30日前由所在单位一并提出延期申请。

第六条日照分析可由建设申请人随规划设计、建筑设计一并委托设计单位承担,日照分析报告须由在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单位统一提供。

日照测量应由建设申请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承担。

四、技术要求第七条在日照分析范围内,为维护相邻地块的开发权益,申报项目周边为尚未进行规划的地块时,应充分考虑与周边地块的日照关系,统筹考虑对城市景观、空间布局的影响。

第八条旧区改建项目内新建住宅允许部分房屋大寒日日照时间在1小时到2小时之间,但应当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注明;大寒日日照时间不足1小时的,应当作为居住公寓。

新区项目内新建住宅大寒日日照时间不足2小时的,应当作为居住公寓。

第九条申报项目以外被遮挡的生活居住类建筑原有日照时间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要求的,叠加申报项目的日照影响后,仍应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要求;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要求的,叠加申报项目的日照影响后,原有日照时间不应减少。

第十条被遮挡的生活居住类建筑在申报建筑高度1.5倍扇形日照阴影范围内确定,但该扇形半径最大不超过150米。

被遮挡的生活居住类建筑确定后,在其东、西、南三个方向各75米范围内确定其它遮挡建筑。

第十一条下列建筑不作为被遮挡建筑进行日照分析:(一)临时建筑;(二)擅自变更为生活居住性质的建筑;(三)低层简易住宅及村民、居民自建住房;(四)申报建筑位于东西走向(包括东偏南60度以内)规划红线宽度40米以上的道路或规划控制宽度60米以上的河道南侧的,道路或河道北侧第二排及其以北建筑;(五)申报建筑位于南北走向(包括南、北偏东30度以内)规划红线宽度40米以上的道路或规划控制宽度60米以上的河道两侧的,道路及河道另一侧的建筑。

道路与河道相邻且二者规划控制宽度(含绿化带)之和在60米以上的,适用第(四)、第(五)条规定。

第十二条进行日照分析所需收集的基础资料和日照分析报告应符合《济南市日照分析技术规程》的规定。

建设申请人提交的日照分析报告须由在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专业技术人员审核(签字)。

五、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日照分析登记备案单位实施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实行日常监管与定期检查相结合的制度。

定期检查可与延期备案申请审核一并开展。

日照分析登记备案单位须接受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监督检查,并应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十四条日照分析登记备案单位出现下列不良行为,但不影响日照分析结论的,初次发现,约谈其法人代表,予以警告;再次发现,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自处理之日起半年内不得开展日照分析业务。

(一)日照分析报告不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的;(二)报审的日照分析报告图纸、文本与电子文档不一致的;(三)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从事日照分析工作,出具日照分析报告的;(四)因未履行现场踏勘等职责,导致日照分析结果错误的;(五)其他影响日照分析结果的行为。

第十五条日照分析登记备案单位出现下列不良行为,取消日照分析登记备案资格,并向社会公示,且两年内不得申请日照分析登记备案资格。

(一)隐瞒受处罚、违法行为等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日照分析资格的;(二)因故意或弄虚作假等原因造成日照分析结论错误的;(三)因日照分析报告错误,影响日照分析结论,对规划审批造成重大影响的;(四)日照分析单位整改期满未通过验收的。

六、救济途径第十六条日照分析报告中如有生活居住类建筑不满足规定的日照标准,相关利害关系人可通过协商或协议方式解决,并将相关材料作为日照分析报告的要件报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对日照分析成果有争议的,相关利害关系人可通过双方协商或协议的方式解决,协商或协议不成的可持下列材料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认定:(一)书面申请;(二)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日照分析报告及其相关资料;(三)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证件和有关证明材料。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复核认定申请后,由在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日照分析单位对所争议的日照分析成果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结论。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鉴定结论做出日照分析复核决定。

七、法律责任第十八条日照分析登记备案单位应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开展日照分析工作,客观、公正地出具相关日照分析报告,对相关数据和结论负责。

日照分析登记备案单位因故意或过失等原因造成日照分析结论错误,产生损害后果的,由日照分析登记备案单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测绘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开展日照测量工作,保证提供合格的测绘产品。

因测绘单位提供的测绘产品质量不合格或粗制滥造、伪造成果、以假充真等原因造成日照分析结论错误,产生损害后果的,由测绘单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日照分析报告所采用数据及分析结论须与本阶段申报办理相应规划手续的技术成果一致,因此导致的技术成果错误,产生损害后果的,由建设申请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建设申请人提供的日照分析基础资料必须真实、全面、准确,不得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

因建设申请人提供的日照分析基础资料等原因导致日照分析结论错误,产生损害后果的,由建设申请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八、附则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济南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正式发布日起施行。

《济南市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规定》(济规政[2005]61号)同时废止。

附件:《济南市日照分析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济南市日照分析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1、总则1.1 为落实《济南市日照分析规划管理规定》,统一生活居住类建筑的日照分析技术要求,制定本规程。

1.2 凡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申办建设工程项目,需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日照分析报告的,均须按本规程进行日照分析。

1.3 日照分析报告(包括电子文档和图纸)应按统一数据格式组织和提交。

2、日照分析应参照的主要规范和规定1)《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3)《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GB/T 50947-2014);4)《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

3、基础分析参数技术参数日照标准日*大寒日冬至日有效日照时间带(h)8:00-16:00 9:00-15:00 计算点经纬度济南,北纬36度41分,东经117度0分计算时间间隔不大于1分钟采样点间距不大于1米日照时间计算起点距室内地坪0.9米高的外墙位置注:日照标准日为分析当年的大寒日或冬至日,如当年是闰年则顺延一年。

4、分析范围的确定4.1 受遮挡的生活居住类建筑在申报建筑高度1.5倍扇形日照阴影范围内确定,但最大不超过150米半径扇形阴影范围。

(见附件1)4.2 以前条确定的受遮挡的生活居住类建筑为对象,在其东、西、南三个方向各75米范围内确定其他遮挡建筑。

(见附件2)5、分析方式的确定5.1 对于有条件获得日照分析窗户计算数据的生活居住类建筑须采用窗户分析方法进行分析。

5.2 对于未做出单体方案的已批规划建筑、申报建筑和在批规划建筑须采用多点沿线分析方法进行分析。

6、建筑朝向及分析要求6.1 条式建筑以垂直长边的方向(南向或东、西向)为主要朝向,其中东西向建筑以居室较多的一侧为主要朝向,另一侧为次要朝向。

点式建筑以南向为主要朝向[南向是指正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含45度),东西向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45度内(不含45度)] 。

6.2 应保证受遮挡的生活居住类建筑主要朝向的日照有效时间,采用窗户分析的应符合《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中第7.1.1条的规定。

7、日照分析资料要求7.1 日照分析委托书应包括:1)委托方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方式;2)受托方名称、资质证书编号、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方式;3)委托项目名称、所在位置;4)日照分析成果用途、委托要求、提供资料说明。

7.2 日照分析所依据的基础资料包括:1)包含日照分析范围内所有现状建筑的现势地形图及其电子数据;2)包含日照分析范围内所有已批规划建筑和在批规划建筑的有关资料及其电子数据;3)申报建筑的总平面图、单体平面图、立面图和剖面图图纸及其电子数据;图纸和电子数据应能体现十字坐标、建(构)筑物±0.0高程和高度、建筑物层高、拟分析的窗户位置及其宽度、建筑的屋顶构筑物的位置和高度等具体技术参数。

7.3 日照分析所依据的基础资料的收集。

7.3.1 地形图及其电子数据必须由具备资质的测绘单位提供。

7.3.2 已批规划建筑和在批规划建筑的有关资料可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查询。

7.3.3 申报建筑的相关资料由其设计单位提供。

7.4 资料提供单位应在所提供资料上加盖本单位印章,并对所提供资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8、日照分析计算要求8.1 涉及窗户分析的计算要求。

8.1.1 日照时间的计算起点按以下规则确定:一般窗户以外墙窗台面为计算起点;直角转角窗和弧形转角窗以窗洞口所在的虚拟窗台面位置为计算起点。

(见附件3)8.1.2 有阳台(含凸阳台、凹阳台)的窗户也应以窗台面的左右两个端点为计算点。

8.1.3 日照分析的窗户计算高度(含落地门窗、组合门窗、阳台封窗等门窗形式)按距室内地坪0.9米的高度计算。

8.2 涉及其它分析要素的计算要求。

8.2.1 计算建筑的屋顶部分,包括屋脊、凸出屋面的水箱、电梯间、楼梯间、构架等设施必须按实际造型建模,并纳入计算。

8.2.2各计算建筑间的高差须纳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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