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分析报告参数规定
日照分析报告_2

日照分析报告项目名称:规划设计建设单位:开发有限公司设计单位:究院2010年12月22日一、建设单位(委托方)基本情况二、设计单位(受托方)基本情况三、日照分析项目情况(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委托方),就拟建1 高层住宅及公建的日照影响,委托我公司进行分析。
建设地点:。
建设基地周边现状建筑分布情况,列表或文字说明,需要说明高度等参数的列表说明。
(二)基地内拟建建筑:基地内拟建主体建筑注:1.上表中的高度指室外地坪至建筑女儿墙的高度(具体进行日照分析计算时建筑高度以日照分析图上所标示的诸女儿墙标高为准)。
2.住宅女儿墙高统一为1.5m3.若建设项目基地内外地坪存在高差,应确定某一高程为统一起算点,并在日照分析中考虑该高差的影响。
四、日照分析依据及参数说明本日照分析报告标准依据为《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划》、《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中相关内容。
五、分析资料的来源说明由委托方提供:电子版建筑地形图我院是在委托方提供的资料基础上进行日照分析计算,除上述主体,客体建筑外。
若由于委托方提供资料不实或方案变化而导致分析差错,我院将不承担责任。
六、日照分析结论七、法律责任说明1、由于核实日照期间,项目规划总图尚未批准,因此,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均有责任给银川市规划管理局提供最终版的规划总图、准确的日照分析模型电子版、能清楚反映拟建建筑影响范围内的现状建筑情况的地形图电子版。
日照分析核实之后,再修改规划总图、建筑高度、建筑物轮廓、建筑物标高等影响日照分析结果的指标时,如果不告知规划管理局相关核实人员修改情况,重新核实修改后的规划项目日照情况,视为作弊,一切法律后果由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负全部法律责任,银川市规划管理局无任何责任。
2、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在日照分析报告中说明会对北侧采光产生影响的建筑物凸出的造型部分、楼梯间或设备用房等的高度和准确的轮廓范围,否则视为作弊,一切法律后果由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负全部法律责任,银川市规划管理局无任何责任。
无锡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定

无锡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日照分析工作,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以下简称《规范》)、《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以下简称《省规》)、《无锡市城市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无锡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日照分析是指相关专业技术部门利用计算机采用分析软件,在特定日期进行模拟计算拟建高层建筑群内部的日照情况或高层建筑(群)对北侧(含东北侧、西北侧)保留地块或已规划地块建筑的日照影响情况,并编制《日照分析报告》。
日照分析结果作为规划管理部门进行建筑管理(审核方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的依据之一。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除符合日照要求以外,还应符合《省规》的其他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拟建高层建筑或多、高层建筑群及其周边受影响建筑,其中的建筑是指《省规》第3.1条规定的居住建筑和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生活用房和大中小学教学楼等建筑。
多层住宅建筑不作日照分析要求,其建筑间距根据《省规》要求控制。
第四条调整建筑设计方案导致场地标高、建筑高度、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改变的,应随调整方案重新报送日照分析报告。
第五条日照分析应采用建设部或江苏省建设厅评估或鉴定通过的分析软件。
第六条日照分析应保证受遮挡建筑主要朝向受阳面的窗户的日照有效时间满足《规范》,次要朝向按规定的建筑间距控制,不作日照分析。
第七条日照分析参数为:(一)地理位置:无锡市区,东经120°18′,北纬31°35′。
(二)有效日照时间带指大寒日北京时间8时至16时,冬至日北京时间9时至15时。
(三)时间统计采用累计日照时间方法进行分析,但小于30分钟的时间段不得累计。
(四)采样时间间隔可为1-5分钟。
总平面分析时,可采用5分钟采样时间间隔;局部放大分析时,可采用1分钟采样时间间隔。
日照分析报告的要求

一、日照分析所依据的基础资料包括:1.1包含日照分析范围内所有现状建筑的现势地形图及其电子数据;1.2包含日照分析范围内所有已批规划建筑和在批规划建筑的有关资料及其电子数据;1.3申报建筑的总平面图、单体平面图、立面图、屋顶平面图和剖面图图纸及其电子数据;图纸和电子数据应能体现十字坐标、建(构)筑物±0.0高程和高度、建筑物层高、建筑的屋顶构筑物的位置和高度等具体技术参数;2.日照分析所依据的基础资料的收集。
2.1? 地形图及其电子数据必须由具备资质的测绘单位提供。
2.2? 已批规划建筑和在批规划建筑的有关资料可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查询。
2.3? 申报建筑的相关资料由其设计单位提供。
3.资料提供单位应在所提供资料上加盖本单位印章,并对所提供资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日照分析计算要求1.需采用建设部推广使用的SUN日照分析软件2.涉及窗户分析的计算要求。
2.1日照分析计算受影面按以下规则确定:一般窗户以外墙窗台面为基准计算;异形窗户按正向最大投影近似为一般窗户计算。
2.2? 以经确认的日照分析计算受影面左右两个端点为计算点。
2.3? 有阳台(含凸阳台、凹阳台)的窗户也应以窗台面的左右两个端点为计算点。
对阳台顶板、阳台分户隔板或凹阳台的墙体本身所产生的遮挡影响同时进行分析。
2.4? 满窗日照的窗户计算高度(含落地门窗、组合门窗、阳台封窗等门窗形式)按离室内地坪0.9米的外墙高度计算。
3.涉及其它分析要素的计算要求。
3.1? 计算建筑的屋顶部分,包括屋脊、凸出屋面的水箱、电梯间、楼梯间、构架等设施必须按实际造型建模, 并纳入计算。
3.2? 桥梁、山体、围墙的遮挡影响无需纳入计算。
3.3? 各计算建筑间的高差须纳入计算。
4.计算的误差要求。
4.1? 分析结果存在5分钟以内误差视为正常。
4.2? 因天体运行轨迹不同而产生的日照变化视为正常误差。
三、日照分析报告内容要求1.日照分析单位的资质证书复印件(盖单位章)2.日照分析委托书应包括:2.1委托方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方式;2.2受托方名称、资质证书编号、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方式;2.3委托项目名称、所在位置;2.4日照分析成果用途、委托要求、提供资料说明。
西安市规划局建筑日照分析管理规定

西安市规划局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定(暂行)第一条总则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住宅设计规范》、《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西安市城乡规划条例》等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为使日照分析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结合西安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1。
2本规定适用于西安市城市规划区.1。
3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并应符合本规定。
第二条日照分析定义及适用范围2.1 日照分析是指专业技术部门利用计算机分析软件,在指定日期进行模拟计算某一建筑、建筑群对其周边可能受其日照影响的某一规划或现状建筑的日照影响情况及日照时数情况的技术分析行为。
2。
2 适用范围:规划建筑与周边现状及已审批建筑之间应进行日照分析,保证有日照需要的建筑的有效日照时间符合建筑日照标准的规定。
第三条日照分析报告编制和复核要求3。
1 需做日照分析的建筑工程应编制《日照分析报告》。
3。
2编制单位需至少具备乙级以上(含乙级)城市规划设计、建筑工程设计或甲级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资质的其中一项资质;3.3须使用建设部推广使用的日照分析软件;西安市采用洛阳众智SUN日照分析软件。
3。
4 《日照分析报告》须经西安市规划局指定的专业咨询机构进行复核,复核成果作为规划管理部门进行规划、建筑管理时的依据。
第四条日照分析的对象及日照标准4.1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满窗大寒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
4.2老年人、残疾人专用住宅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满窗冬至日日照不低于3小时。
4.3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低于3小时。
4。
4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病房和疗养室冬至日满窗日照不低于3小时.4。
5中、小学教学楼应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低于2小时。
4.6 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确因现状条件限制,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1小时标准。
日照分析报告参数规定

日照分析报告参数规定
1.报告对象:确定报告的对象是一个地区还是一个特定的建筑物。
如
果是建筑物,需要提供建筑物的名称、地址和用途等信息。
2.日期与时段:确定报告的日期和时段范围。
通常选择一年中的多个
时段(如春季、夏季、秋季和冬季)来覆盖不同季节的日照情况。
3.位置信息:提供报告对象的地理位置信息,包括经度、纬度和海拔
高度等。
这些信息可以方便进行后续的日照计算和分析。
4.表面朝向:确定建筑物的表面朝向信息,包括正面、背面、东侧、
西侧、南侧和北侧等。
这些信息可以帮助确定建筑物的不同面向的日照状况。
5.相关参数:报告中通常需要给出一些与日照有关的参数,如太阳高
度角、太阳方位角、直接日照时间、全天日照时间等。
7.日照分析方法:报告中需要说明所使用的日照分析方法和计算过程。
常用的方法包括太阳轨迹模拟、天空光线模拟等。
8.结果解读:对于分析结果,报告中需要进行合理的解读和评估,以
便于读者理解报告的意义和应用价值。
9.结论与建议:在报告的最后,需要给出对于所分析的地区或建筑物
的日照状况的结论和建议,以供相关决策的参考。
以上是对日照分析报告参数规定的一些基本要求,具体规定可以根据
实际情况和需求进行相应的调整。
在编写报告时,还需要注意科学性、客
观性和严谨性,以确保报告的质量和可信度。
无锡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定

无锡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日照分析工作,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以下简称《规范》)、《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以下简称《省规》)、《无锡市城市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无锡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日照分析是指相关专业技术部门利用计算机采用分析软件,在特定日期进行模拟计算拟建高层建筑群内部的日照情况或高层建筑(群)对北侧(含东北侧、西北侧)保留地块或已规划地块建筑的日照影响情况,并编制《日照分析报告》。
日照分析结果作为规划管理部门进行建筑管理(审核方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的依据之一。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除符合日照要求以外,还应符合《省规》的其他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拟建高层建筑或多、高层建筑群及其周边受影响建筑,其中的建筑是指《省规》第3.1条规定的居住建筑和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生活用房和大中小学教学楼等建筑。
多层住宅建筑不作日照分析要求,其建筑间距根据《省规》要求控制。
第四条调整建筑设计方案导致场地标高、建筑高度、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改变的,应随调整方案重新报送日照分析报告。
第五条日照分析应采用建设部或江苏省建设厅评估或鉴定通过的分析软件。
第六条日照分析应保证受遮挡建筑主要朝向受阳面的窗户的日照有效时间满足《规范》,次要朝向按规定的建筑间距控制,不作日照分析。
第七条日照分析参数为:(一)地理位置:无锡市区,东经120°18′,北纬31°35′。
(二)有效日照时间带指大寒日北京时间8时至16时,冬至日北京时间9时至15时。
(三)时间统计采用累计日照时间方法进行分析,但小于30分钟的时间段不得累计。
(四)采样时间间隔可为1-5分钟。
总平面分析时,可采用5分钟采样时间间隔;局部放大分析时,可采用1分钟采样时间间隔。
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

一、规范条文
1.2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 2002
附表A.0.3 公共服务设施各项目的设置规定 类别 项目名称 设置规定
教育
(6) 托、幼建筑宜布置于可挡寒风的建筑物的 背风面,但其生活用房应满足底层满窗冬至 (2)幼儿园 日不小于3h的日照标准 (7) 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在标 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 (3) 教学楼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2h的日照标 (3)小学 准 (3) 教学楼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2h的日照标 (4)中学 准 (3) 病房楼应满足冬至日2h的日照标准
二、术语
2.0.9 遮挡建筑 obstructive buildings 在有效日照时间带内,对现状和拟建建筑(场地)的日照产生影响的已建和 拟建建(构)筑物。
2.0.10 被遮挡建筑(场地)buildings(site) being overshadowed 在有效日照时间带内,日照受已建和拟建建(构)筑物影响的已建和拟建建 筑(场地)。
摘自《南京市高层建筑日照分析控制管理规定》宁政发[2009]259号
三、数据要求
3.0.3 在确定日照计算范围时还应根据详细规划或规划条件,对尚 未建设或将改建的相邻地块进行评估。
三、数据要求
3.0.4 数据来源选取宜根据工程建设阶段,按表3.0.4 的规定确定。
表3.0.4数据来源选取顺序表
建设阶段 建筑实 建 筑 竣 测图 工图 地形图 建 筑 施 建 筑 方 修建性详 报 批 案图 细规划图 图
2.0.4 有效日照时间带period of effective sunlight
根据日照标准日的太阳方位角及高度角、太阳辐射强度 和室内日照状况等条件确定的时间区段,用真太阳时表示。
关于规划设计中日照分析的若干规定

关于规划设计中日照分析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住宅设计规范》等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日照分析统一采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推广使用的日照分析软件,需进行日照影响主客体分析的建设项目根据《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年版)附录四及附录五的相关要求进行日照影响分析。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申报项目用地内需保留的建筑及用地周边日照影响范围内的现状建筑的外轮廓线、遮阳点高度、窗台位置、窗台高度、地形图、场地标高等数据,建设单位需提供具有乙级以上测绘资质单位进行实地测量的《日照地形测量报告》,作为日照分析的基础数据。
建设单位在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同时提交《日照分析报告》。
因建筑设计方案调整致使建筑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发生改变的,应对调整后的方案重新进行日照分析,并重新提供《日照分析报告》。
建设单位、测绘单位、日照分析单位应对《日照地形测量报告》、《日照分析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
因建设单位、测绘单位、日照分析单位提供的日照分析基础资料等原因导致日照分析结论错误,产生损害后果的,由建设单位、测绘单位、日照分析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建设单位报送《日照地形测量报告》、《日照分析报告》的同时,应提交由建设单位和测量单位、日照分析单位共同盖章确认的诚信承诺书。
第六条市规划部门对《日照分析报告》成果和日照分析软件是否符合本规定要求进行审查和日照复核计算,依法依规进行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核。
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
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點。
第七条从事日照分析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年版)附录四及附录五中的相关要求,对违反《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年版)附录四、附录五的单位,初次给予警告;再次违反的,年内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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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曲江新区日照审核管理规定(试行)
一、日照分析对象
1、居住类:居住用地内的住宅、老人公寓、集体宿舍、大、中、小院校的学生宿舍。
2、文教卫生类:中、小学校的教学楼(教学用房),幼儿园及托儿所的活动室及寝室,医院病房楼和休(疗)养建筑。
二、日照分析对象应满足的日照标准
1、住宅和集体宿舍等应满足大寒日不少于2小时日照标准。
(大寒日日照分析有效时段为8:00-16:00)
2:医院的病房楼、休(疗)养建筑,中、小学的教学楼,老年公寓,幼儿园,托儿所等特殊建筑应满足冬至日不少于3小时日照标准(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冬至日日照分析有效时段为9:00-15:00)
3、在原有建筑外增加设施不应使受其遮挡的分析对象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4、拟建地块北侧地块为居住、医疗卫生、教育用地时,如该地块为多层控制区,则用地红线北侧12米应满足日照标准要求,如该地块为高层控制区,则用地红线北侧15米应满足日照标准要求;拟建地块北侧为道路时,应保证道路红线或绿线北侧建筑最小退让距离处满足日照标准要求。
(具体退让距离参照《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
定》执行)
5、每套住宅以该户型主要朝向为主朝向,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应有二个获得日照。
(居住空间指除厨房、餐厅、储藏室、卫生间以外的房间)
6、日照的有效时间指累计日照时间,以大寒日为标准分析时,累计日照时间不得超过2个连续时间段;以冬至日为标准分析时,累计日照时间不得超过3个连续时间段。
7、日照分析应采用众智日照分析软件8.2或8.2以上版本。
三、日照分析参数标准
1、地理位置:西安市,经度,108°55′;纬度,34°15′
2、阳历日期:与当年的阴历日期对应
3、阴历日期:当年的大寒日(或冬至日)
4、有效日照时间:
大寒日:8:00-16:00(太阳时),冬至日:9:00-15:00(太阳时)5、总图采用平面区域分析方法,采样间隔为3米×3米;各建筑采用沿线分析方法对其住宅首层进行分析,采样间隔2米×2米;沿线分析不能通过时,应加入户型进行窗户分析,以满窗通过为准(对于窗宽大于2.4米的窗户按照2.4米计算)。
6、采样时间间隔为5分钟,局部放大分析时,可采用1分钟采样时间间隔。
7、分析计算方法:时间统计采用累计日照时间方法进行分析计算,
大寒日累计日照时间不得超过2个连续时间段;冬至日累计日照时间不得超过3个连续时间段。
8、对于形体不规则的异形建筑,应采用沿线分析方法逐层计算。
四、计算基准面
1、一般窗户以外墙窗台为计算基准面。
2、转角凸窗、外墙凸窗等以居室窗洞开口处截面为计算基准面。
3、两侧均无隔板遮挡也未封窗的凸阳台,以居室窗户的外墙窗台面为计算基准面,对阳台顶板所产生遮挡影响可忽略不计。
4、一侧或两侧有分户隔板的凸阳台,凹阳台及半凸半凹阳台,以阳台栏杆面与外墙相交的墙洞口为计算基准面。
5、设计封窗的阳台以封窗的阳台栏杆面为计算基准面。
6、满窗日照分析的窗台高度规定:以室内地坪0.9米处进行计算(包括落地窗、组合门窗、阳台封窗等门窗形式)。
五、日照影响范围
1、以拟建建筑为中心,以拟建建筑高度的2倍为半径的北侧范围和以200米为半径的南侧范围均应纳入日照影响范围进行分析计算;如拟建建筑南侧200米至400米范围内有高度超过100米的建筑时,也应纳入日照影响范围进行分析计算。
2、纳入日照分析影响范围的建筑包括现状、在建、待建(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但未开工建设)和拟建(正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项目)建筑。
3、在日照分析计算时应对日照分析影响范围内的地形高差予以考虑,并体现在日照分析计算当中。
4、建筑屋顶女儿墙、水箱、楼梯间、电梯间、构架、挑檐、阳台等能产生遮挡影响的构筑物均应纳入日照分析计算中。
六、日照分析基础资料
1、拟建项目用地范围内由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测绘单位认可或提供的数字地形图。
2、拟建建筑的总平面图、屋顶平面图和平立剖面图电子版,必要时还应附户型平面图(附建筑坐标和标高)。
3、日照分析影响范围内的现状、在建、待建和拟建建筑平面和立面图电子版(附建筑坐标和标高)。
4、资料来源和提供资料的单位应在日照分析报告中注明。
(备案资料应盖有资料提供方和设计方公章)
七、日照分析报告中应包括以下内容
1、委托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2、受托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3、建设项目名称、地址、用地规模
4、进行日照分析所用分析软件版本
5、日照分析技术参数
6、日照分析报告结论应明确拟建建筑自身是否满足日照标准,如不满足,应详细标明不满足的户数、户型情况及实际日照分析时间数;明确对周边的影响情况,如有影响,应标明户数、各户日照时间数。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