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抵押权物上代位性与物上追及力之共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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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权是什么意思?

质押权是什么意思?

遇到债权债务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质押权是什么意思在处理借贷问题,办理质押时总会牵涉到质押权。

质押权作为质押中的一个关键,您在处理借贷问题的时候需要了解质押权是什么。

很多没有经过专业知识学习的人,也很容易将质押权与抵押权、留置权混淆,在这里,赢了网的小编将会对这些问题进行解答。

一、质押权的定义质权是担保的一种方式,指债权人与债务人或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以协商订立书面合同的方式,移转债务人或者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的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价款优先受偿。

也叫“质押”。

二、质押权与抵押权、留置权的区别和联系(一)不同点1、定义: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该财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留置该动产,并依照法律的规定将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财产权利证书转移给债权人占有,以之作为债务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或财产权利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2、特征:抵押权1、抵押权是从属于债权的担保物权,是就抵押物卖得的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

2、抵押权不移转抵押物的占有。

3、抵押权具有物上代位性。

4、抵押权人在全部债权受清偿前,可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其权利。

5、标的物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

留置权1、留置权具有从属性。

2、留置权具有不可分性。

3、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

4、留置权的标的物只能是动产。

质权1、质权的设定必须移转占有,以某些特定财产作质物时,还必须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2、质权的标的物主要为动产或权利,不包括不动产。

3、质权具有物上代位性、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3、标的物抵押权的标的物为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和动产;质权的标的物为动产和除不动产用益物权外的其他财产权利,包括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利; 留置权的标的物仅为动产。

第八章第二节 担保物权抵押权

第八章第二节 担保物权抵押权

• 案例一:1996年10月22日,河南省汝南县汝宁 街道办事处市民王某在汝南县一家银行贷款2万 元,以其位于该县汝宁街道井巷街19号的房产 四间作为抵押,并在该县房地产交易所办理了抵 押登记。贷款期限届满后,至2009年12月王某 起诉银行时,银行没有向王某主张过债权,亦未 向王某行使过抵押权。原告王某认为,1996年 原告用房产抵押,在被告处贷款。由于原告爱人 身体不好,长期治疗造成原告家庭生活困难,该 贷款一直没有偿还。被告也从没有向原告主张过 权利。现贷款已经十多年,远远超过诉讼时效, 被告也超过行使抵押权的期限。请求确认被告对 原告享有的抵押权消灭。如何处理该案?
• • • • •

二、抵押权的标的 我国《物权法》从正反两个方面规定了不可 以抵押的财产和可以抵押的财产。 (一)不可抵押的财产 1.土地所有权。(不可流通)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 所有的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 抵押的除外;(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可流通)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 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 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 案例二:农民王某为扩大养殖规模与某镇农村信用社达成10万 元贷款协议,王某以其现在所居住的房屋、货车一辆、养殖场所 占用范围的土地使用权以及王某家中的彩 电作为抵押物一并设 置抵押,作为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的担保。王某获得贷款后,随 即扩大了养殖场的规模,但由于瘟疫流行严重亏损无力还 款。 信用社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 否则拍卖 抵押物,从其价款中优先受偿。 • 人民法院查明贷款协议是合法有效的,本案中四项抵押物: 一 是王某所住房屋为其父亲所留遗产,其弟也主张对该房屋的继承 权,争议一 直未得到解决; 二是货车一辆,由于从设定抵押时 就一直被公安机关扣押;三是养殖场所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 由于该土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 四是王某所有的彩电属王某所 有。问:信用社可就哪些财产优先受偿?

海商法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

海商法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

三、船舶物权的种类
船舶物权
船舶 所有权
船舶 抵押权
船舶 优先权
船舶 留置权
第二节 船舶所有权
一、概念 船舶所有权,是指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舶享有 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CMC 第7条)
二、船舶所有权的取得
根据CMC 第9条的规定,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应该签订书 面合同。
原始取得
建造
订造
继受取得
船舶抵押权的意定性:“船舶抵押权的设定, 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三、船舶抵押权的设定、行使和消灭
(一)船舶抵押权的设定 1.设定船舶抵押权的主体条件P24
2.设定船舶抵押权的形式条件 P25
3.设定共有船舶抵押权的主观条件
第十六条 船舶共有人就共有船舶设定抵押权, 应当取得持有三分之二以上份额的共有人的同 意,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不可分性
一般是指船舶抵押权行使的不可分性。亦即在船 舶抵押权担保的债权未被全部清偿以前,船舶抵押权人 得就作为抵押物的船舶的全部行使其权利。进而言之, 船舶抵押权不因抵押船舶的分割或者让与、被担保债权 的部分清偿、分割或者让与而受到影响,船舶抵押权人 仍得以抵押船舶的全部行使权利以担保债权的全部。 CMC第16条第2款规定:“船舶共有人设定的抵押权,不 因船舶的共有权的分割而受影响”。
四、船舶留置权的定义
(一)物权法规定的留置权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 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二)船舶留置权 船舶留置权,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 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 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船舶留置权 在造船人、修船人不再占有所造或者所修的船舶时 消灭。

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

第二节 抵押权
• 一、抵押权概述 • (一)抵押权的概念 •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移 转占有而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 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可就该财产折 价或者就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 (二)抵押权的种类 • 1.不动产抵押权。 • 2.权利抵押权。 • 3.动产抵押权。
1999年5月,原告某药用玻璃厂与被告某运输公司签 订了一份运输协议。该协议约定:由被告对原告厂里生产 的玻璃药瓶进行运送,被告负责清点货物数量、规格并签 字认可,然后按原告指定的时间、地点将货物完好无损地 交给收货方,并负责带回收货后的收条交原告入账后结算 运费。合同签订后,被告依约履行,原告陆续支付运费1 0541元,至1999年10月,尚欠被告运输费26 941元,被告多次索要无果。2000年8月,原告又 让被告将价值83248元的药瓶运往某市化学制药厂, 途中被告私自将货扣至某仓库。后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也通知原告于10日内履行还款义务,否则将对该货 进行处理。到期后,被告将货物以27540元卖出。诉 讼中,被告提出反诉,要求原告给付扣除各种费用后尚欠 的16115元费用。 被告能否对价值8万余元的药瓶行使留置权?
• • • • • • 2.最高额抵押权的特征。 第一,最高抵押权的从属性较为缓和。 第二,最高额抵押权须预定最高债权限额。 第三,抵押财产特定。 第四,担保的债权为将来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不特定债权 第四,最高额抵押权的实现以对债权进行决算为必要。
(四)最高额抵押权的确定(决算期) 1、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2、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3、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4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5、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最高额抵押权确定后,一般认为发生下列效力: (1)最高额抵押权转变为一般抵押权。 (2)被担保债权的债权额确定。

全国联考法硕联考专业基础(非法学)模拟题2020年(389)_真题(含答案与解析)-交互

全国联考法硕联考专业基础(非法学)模拟题2020年(389)_真题(含答案与解析)-交互

全国联考法硕联考专业基础(非法学)模拟题2020年(389)(总分100, 做题时间60分钟)多项选择题1.甲、乙共同盗窃一辆汽车,价值200万,销赃50万,甲分得45万,乙分得5万元。

关于本案说法错误的是( )SSS_MULTI_SELA甲的犯罪数额应认定为50万B甲的犯罪数额应认定为45万C乙的犯罪数额应认定为5万元D乙起的作用明显较小时,应认定为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该题您未回答:х该问题分值: 4.2答案:A,B,C各共同犯罪人应对共同犯罪的整体行为及其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即本案中对甲和乙都应按盗窃数额200万适用刑罚,在此基础上再根据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区分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分别按照刑法规定的相应处罚原则,予以处罚。

2.关于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SSS_MULTI_SELA犯罪目的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犯罪动机是犯罪构成的选择要件B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不存在犯罪目的,也不存在犯罪动机C同一犯罪目的可以有不同的犯罪动机D同一犯罪动机可以有不同的犯罪目的该题您未回答:х该问题分值: 4.2答案:C,D犯罪动机是犯罪构成的选择要件,在有些犯罪中犯罪目的是必备要件,在有些犯罪中,犯罪目的不是必备要件,A项错误。

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不存在犯罪目的,但是存在犯罪动机,B项错误。

CD项正确,同一个犯罪目的可以有不同的犯罪动机,比如甲的目的是杀死乙,丙的目的也是杀死乙,但是甲的动机是报仇,丙的动机是骗取保险金。

同一犯罪动机可以有不同的犯罪目的,比如甲乙都是为了向丙报仇,报仇是犯罪动机,甲想杀了丙,乙想打伤丙,二人的犯罪目的不同。

3.下列关于继续犯,正确的表述有( )。

SSS_MULTI_SELA继续犯的犯罪行为与犯罪行为导致的不法状态同时存在B继续犯的追诉时效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C在犯罪既遂以后,也允许进行正当防卫D犯罪继续期间,其他人加入的属于事后帮助行为,不成立共犯该题您未回答:х该问题分值: 4.2答案:A,B,C继续犯的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存在,不法状态不能脱离犯罪行为而独立存在。

试析担保法第49条规定之利弊

试析担保法第49条规定之利弊
转 让抵押物时 , 抵押人 必须 通知 , 似乎 是 承认抵 押权 的追 及 力, 但事实若 真的如此 , 我们 就无 法解 释 为什 么转 让 时未 告
其 一为肯定说 , 认为物 权追及 力之功用在 于周 到地保护 物权
和彻底地 了解物 权的本 旨,) q或认 为追及 力不 应包 含在物 上
兼容 的物权的优先秩 序 , 当该 秩序 未被破 坏 时 , 须 追及 力 无 参与; 当秩序被 破坏 时 , 优先 权可 以得到 证明 , 是却得不 到 但 救 济时 , 大多数 国家 只能依 追及 力救 济 。可见 , 先权 是 在 优
追及 力发挥效用 的例外 情形 。此点 , 同样可 在 日本 民法 33 3 条得 以印证。该条规定 “ 优先权于债 务人将标 的物转 移于第
必要 在 将 来 制 定 物 权 法 时 予 以 纠 正 , 复 抵 押 物 权 的 追 及 力 。 恢
[ 关键词 ] 抵押物权; 抵押物转让; 追及力; 物上代位 [ 中图分类号] 9 . D2 2 29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1 4 452 ̄0- 5 3 0 - 6(x ) 0 — 0 5 (2 4 6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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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l 8卷
第 4期
兰州商学 院学报
J un lo A zo o ora fIt hu C mmeca o e e n ri C l g l
V 1 1 No 4 o .8 . Au u t2 O g s.O 2
20 0 2年 8 月
试析担保法第 4 条规定之利弊 9
● 马 洪 雨
( 州大 学 法律 系,甘 肃 兰州 700 ) 兰 300 [ 要 ]担保法第4 条对抵押人转让抵押物规定了相对详细的转让条件, 摘 9 从立法上承认 了抵押权人对抵押物转让价金

司法考试复习资料-《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要点解读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要点解读一、担保物权的特征(一)从属性(又称“附随性”;表现为五个方面)(★★★)1.成立上的从属性成立上的从属性。

担保物权之设立以主债权的存在或者将来存在为前提,主债权不存在,担保物权无从成立。

2.消灭上的从属性消灭上的从属性。

主债权全部消灭的,担保物权消灭(《民法典》第393条)。

须注意:若主债权部分消灭,基于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担保物权并不消灭,仅内容和范围相应缩减。

特别提示:新贷偿还旧贷中的担保责任承担法①《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16条第一款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债权人请求旧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权人请求新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一)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相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不同,或者旧贷无担保新贷有担保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权人有证据证明新贷的担保人提供担保时对以新贷偿还旧贷的事实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除外。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16条第二款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条②新贷偿还旧贷,旧贷的物的担保人在登记尚未注销的情形下同意继续为新贷提供担保,在订立新的贷款合同前又以该担保财产为其他债权人设立担保物权,其他债权人主张其担保物权顺位优先于新贷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理解①以新贷偿还旧贷,旧贷因此全部消灭的,基于担保物权消灭上的从属性,担保旧贷的担保物权因此消灭,旧贷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②以新贷偿还旧贷,背景是借款人因欠缺资力而无力偿还旧贷,同时借款人并未实际收到新贷所借款项,因此,为新贷提供担保的风险远大于为普通借款合同提供担保,因此,债权人是否有权请求新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分两种情形作不同处理:a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不同或者旧贷无担保新贷有担保,此种情形,借款人(或债权人)负有告知义务,应将以新贷偿还旧贷的事实告知信贷的担保人。

若履行了告知义务(即“债权人有证据证明新贷的担保人提供担保时对以新贷偿还旧贷的事实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新贷的担保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反之,若未履行告知义务,新贷的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理由:恶意串通骗取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无效)。

西南政法大学2005-2006学年第二学期《民法学-分论》(A卷)期末考试【含答案】

装………. ………. ……….…………….….订………. ………. ……….…………….…. ………. ………. ……….…………….….线………. ………. ……….…………….….此处不能书写此处不能书写此处不能书写 此处不能书写《民法学*分论》(A 卷)期末考试班级名称:学号:姓名:题号 一 二 三 四 五 总分 分数得 分一、单项选择(每小题2分,共20分)1. 甲将自己所有的一套书卖给乙,但甲还想留阅一段时间,遂又与乙达成协议,借阅该书1 个月,乙表示应允。

乙取得该套书所有权的交付方法为( ) 。

A 、简易交付B 、占有改定C 、指示交付D 、现实交付2.甲方将收藏的一件明代瓷器出售给乙,乙当场付清价金,约定甲10 天后交货。

丙听说后,表示愿以双倍的价钱购买。

甲当即决定卖给丙,约定第5 天交货,并收定金若干。

乙听得此事,诱甲7 岁子将瓷器从家中取出给她。

在瓷器为乙占有的期间,该瓷器所有权应归( ) 。

A 、甲B 、乙C 、丙D 、乙丙共有3. 下列现象中,不属于先占的是( )。

A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B 、从垃圾桶中捡得旧电视4.留置物所有人的财产被留置后,以该留置物为标的而向他人设定抵押权,关于受偿顺序的表述,正确的是( ) 。

A 、留置权与抵押权同时受偿 B 、留置权先于抵押权受偿C 、抵押权优先于留置权受偿D 、何者优先受偿,取决于抵押权是否办理了登记5.甲有祖传珍贵玉器一件,乙、丙均欲购买之。

甲先与乙达成协议,以15 万元价格出售,双方约定,次日交货付款。

丙知晓后,当晚即携款至甲处,欲以16 万元价格购买。

甲欣然应允,并即交货付款。

对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甲与丙之买卖合同无效 B 、甲与乙之买卖合同无效 C 、乙得请求丙交付该玉器D 、乙得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6.养牛专业户王某的一头奶牛得了重病,王某恐怕此牛得的是传染病,传染了别的牛会造成更大的损失,于是将此牛拉到野外抛弃。

物权法解读及案例分析

《物权法》解读与案例分析第一章物权法概述物权的概念与特征(一)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对特定的物进行管领支配财产享受物之利益的排他性财产权利。

物权的特征:物权与其他财产权尤其是债权相比,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物权的绝对权物权的绝对性表现为两个方面:物权人有权在法律规定围按自己的意志对物进行支配,包括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

物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自己支配标的物状态的干涉和妨碍。

2、物权以物为客体物权是以物为客体的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物,不仅应符合民法上物的一般特性,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须是特定物。

债权的客体既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种类物,而物权的客体只能是特定物,否则,权利人就无从支配标的物。

(2)须是独立物。

A,所谓独立物,按照传统民法理论,指在空间上能够个别地,单独地存在的物。

如地上的房屋。

如果是非独立物,则不能单独作为物权的客体而存在,因为非独立物没有独立的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

B,无形财产不能成为物权的客体,无形财产权如知识产权也不是物权,因此,民法上的权利体系应该是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共同构成的四元体系。

C,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并不仅指在空间上的独立存在之物,在现代社会,应理解为在经济上,法律上具有独立意义的物。

如与土地相连的房屋,树林,庄稼等均可成为物权的客体。

(3)须原则上为有体物。

此为一般原则。

但如果无体物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和控制,如电,气,热等物,亦可成为物权的客体。

(4)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可以是流通物,也可以是限制流通物。

3、物权是通过物的支配而享受物的经济利益的权利物权具有排他性。

物权的排他性是指同一标的物上不能同时存在容相同的数个物权,已成立的物权可以排斥容相同的物权,即所谓的"一物一权"原则。

对物权的排他性的理解时,应注意两点:(1)物的共有关系,并不是所有权的质的分割,不违背一物一权原则。

(2)在同一物上设立数个抵押权,也只是对抵押物交换价值的量的分割,而非质的分割。

论遗赠物上代位之推定制度

论遗赠物上代位之推定制度刘耀东【摘要】遗嘱人因遗赠物毁损、灭失、被征收或丧失占有而对他人取得赔偿金请求权、保险金请求权、补偿金请求权等权利时,法律推定遗嘱人有以该权利而为遗赠之意思。

遗嘱人倘因遗赠物与他人之物附合、混合或加工而取得添附物之所有权或共有权时,推定以其所取得之权利为遗赠。

遗赠物上附有抵押权、质权等担保物权,遗嘱人因遗赠物毁损、灭失等所取得的赔偿金请求权、保险金请求权等权利上同时存在担保物权物上代位与遗赠物上代位时,担保物权物上代位优先于遗赠物上代位。

%Law will presume that the testator have the meaning of taking such rights as bequest, when testator ob tain the compensation claim, insurance claim and so on for the legacy damaging, losing, expropriated or loss of possession. The testator will be presumed to take the rights of ownership or co-ownership as legacy if the origi nal legacy annexing, mixing or processing with other objects and hence the testator have ownership or co-own ership. If there exist claiming rights/insurance claiming rights for the reason of legacy damaged or lost and there co-exist subrogation over securities and legacy, subrogation over securities shall be prior to subrogation over legacy, when there are securities such as mortgage and collateral rights on legacy【期刊名称】《天津法学》【年(卷),期】2012(000)004【总页数】5页(P74-78)【关键词】遗嘱;受遗赠人;物上代位【作者】刘耀东【作者单位】大连海洋大学,辽宁大连116023【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3.5继承旨在对于被继承人死后财产的重新分割,包括遗赠在内的继承活动注重物的价值而非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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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抵押权物上代位性与物上追及力之共容

温世扬 廖焕国

内容提要: 抵押权标的物可能因各种缘由发生变动,其法律后果及救济方式因对抵押权物上代位性与物上追及力二者的关系的不同认识而异。本文力主二者共容,以维护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并从适用范围、逻辑体系和价值取向三个方面进行了阐述。

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与追及力是论及抵押权特征、效力和抵押权救济时经常使用的一组概念,二者的关系如何厘定,立法采用何种体例,对抵押权标的变动而生的法律后果及救济方式意义重大。各国对二者关系认识不尽相同,立法体例也不一致,(注:例如对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就有三种立法例:一为双重主义,既承认抵押物的追及力,又认可对其价款上成立物上代位权,日本民法(372条)即采此主张;二是承认抵押权的追及力而不承认在抵押物变卖价金上可成立物上代位,德、瑞民法(德民第1123、1124、1125、1127、1128条,瑞民第832条)采此例。第三种立法例承认物权的转让价金上可成立物上代位,但不承认抵押权具有追及力,我国担保法(49条)采之(对此笔者有不同认识)。参见许明月:《抵押权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1998年,第263页。)而我国学者对此鲜有论及。笔者不揣浅见,以共容立论,起抛砖引玉之用。

一、适用范围之共容 抵押权标的物在抵押期间内由于抵押人买卖、租赁或者由于抵押人以外的原因毁损灭失、公共征用等,使抵押权人的利益有不能实现或者难以实现之虞,法律对此应该提供妥当的方法加以救济。考各国物权法,对此的救济途径主要有以下三条:物上代位、物上追及或者二者双管齐下。实际上,采用第三种方法救济者占大多数,即使主张用物上代位性或者物上追及力者,也并非一以贯之,这一点从以下两幅图表中可以得到清晰的反映。

考察抵押权物上代位性的范围,可以发现各国在抵押物灭失或者毁损取得保险金和被公共征用取得的补偿金方面取得了一致。但除此之外,则各有千秋,最有特点者为日本及我国,将抵押权物上代位的适用及于了买卖。(注:传统上将物上代位性限于抵押物发生物理变动的情况,参见王利明:《抵押权若干问题的探讨》,2000年民法经济法年会交流论文。实际上,对物上代位性与追及力的区分并不以物理变动和法律变动为界,而是以价值实现相区分,在价值实现后一般只能依物上代位加以救济,日本立法明确向我们昭示了这一点。由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此观之,我国担保法第49条之规定具有物上代位性无疑。)总体而言,各国物上代位的范围有日益扩展之势。

考察各国抵押权物上追及力的范围,可以发现它们在不动产转让(仅指支付对价的买卖)及抛弃方面取

表一:抵押权物上代位的适用范围(注:该图表参考了刘德宽:《论抵押权之物上代位性》一文,载刁荣华主编:《现代民法基本问题》汉林出版社1981年,第219页。)

表二:抵押权物上追及力的适用范围(适用追及力为肯定,追及力切断为否定)

得了一致肯定的立场,而在其它情况下,其追及力被切断。在动产领域,各国虽然原则上切断追及力,但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还是例外的承认动产具有追及力的。对比上面两张图表,可以发现,二者的覆盖面不同,唯一重叠者,在于日本对于买卖实行双重救济模式:对受让人的追及力与对抵押人的物上代位性同时存在。这一点得到了台湾司法实践的效仿。(注:朱庆育:《抵押权转让效力之比较研究》,《政法论坛》2000年第2期。)。应该说明的是,这一点并非本文共容的全部含义,因为除了抵押物转让之外,本文力图将目光投向所有关于抵押物的法律和事实的变动情况。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物上追及力并非本文关心的问题,但作为抵押权物上追及力的推衍前提的物上追及力若不存在,则抵押权物上追及力也成为无源之水,因此,有必要在适用范围上对物上追及力加以考察。对于物上追及力存在与否有针锋相对的两派观点。其一为肯定说,认为物权追及力之功用在于周到地保护物权和彻底的了解物权的本旨,(注:陈华彬:《物权法原理》,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8年,第96页。)或认为追及力不应包含在物上请求权或者包括在物上请求权和优先权中,应该有单独的效力。(注:王利明:《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31页以下。)否定说认为,追及力涵括于优先权和物上请求权中,无单列之必要。两种学说的根本对立之处在于如何厘定物上请求权、优先权与物上追及力的关系。从适用范围方面解读,对此可以作出合理的回答。通说认为,物上请求权的适用范围为所有权及用益物权,包括地上权、地役权和典权均可以准用物上请求权,转移占有的质权只能基于本权或者占有之物的请求权,至于留置权仅是依占有的请求权。(注:史尚宽:《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11页;王泽鉴先生也采用此说,参见王泽鉴:《民法物权通则·所有权》,三民书局1999年,第54页;另《德国民法典》第985条,将所有权物上请求权准用于地上权(第1017条第项)、地役权(第1065)、及动产质权(第1227条),足供参考。)因此,在物上请求权效力未及的领域,如不承认不转移占有担保物权的物上追及力,则使得权利人权利没有法律之屏障,显失公允。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可见,物上追及力正是在抵押权范畴得到了论证和运用(当然,它的适用范围并不仅限于此),在此确立物上追及力可弥补缺漏,维护物权制度之完整。

总之,从适用范围而言,抵押权物上代位性和追及力相互配合,共同服务于抵押权之实现。从各国立法来看,在肯定了抵押权物上代位性的领域,一般否定追及力的进入;另一方面,在物上代位性效力未及之处,追及力总是能弥补其缺陷,二者紧密配合,在保障交易安全的前提下,共同维护抵押权人的利益。

二、逻辑体系之共存 抵押权物上追及力与抵押权代位性不仅在适用范围上可以共容,从民法的逻辑体系角度加以考察,发现它们也可以相互契合。

首先,抵押权物上代位性与物上追及力符合物权效力的规定性。通说认为直接支配性为物权的基本特性之一,由它产生了排它效力、优先效力和物上请求权。(注: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25页。)排它效力和优先效力解决的是物权内部体系和谐,而物上请求权则为外部防御之力。排它效力否定了在同一物上内容或性质上相互冲突的物权,在此追及力无用武之地。优先效力在于分配内容或性质兼容的物权的优先秩序,当其优先秩序未被破坏时,无须追及力参与,因此不存在被优先权吸附的问题;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当其内部和谐被破坏时,依优先权可以得到证明,但是却得不到救济,例如,已经登记抵押权之动产,被售与他人,在大多数国家只能依据追及力得到救济。(注:参见《法国民法典》第2114条、《意大利民法典》第2808条、《瑞士民法典》第832条和台湾地区民法典第867条。)从上述论述来看,追及力确有存在之客观需要。然而,追及力为直接支配权,表现为一种物上请求权,如果不能从体系上界定它与作为抵押权效力的物上请求权的区别,仍然功亏一篑。有学者认为追及力的逻辑前提是对物关系说,依对物关系说,主体对标的物的物权追随该物而存在,只要该物尚未灭失,不论它为谁所控制,物权人均可透过任何人而将其物权及于该物。显然它就是物权追及力的内容。(注:朱庆育:《寻求民法的体系方法》,《比较法研究》2000年第2期。)该说的内容出自何处不得而知,该学说的一个逻辑前提是直接支配权的丧失,直接支配权既已丧失,对其直接支配便不能实现,须以请求权为基础向他人主张权利,使物权恢复圆满状态。显然超越了对物关系说的狭窄范围,滑入了对人关系说的领地。依笔者看来,追及力的逻辑前提恰恰是对人关系说,是物权排他性的表现形式。直接支配性和排他性是物权的两大特性,分别从对物、对人的角度来界定物权的效力。本来物权一词的含义,不仅指“在一物中的权利”,它还是所有与真正“我的和你的”有关的法律基本原则。(注:[德]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74页。)即使持对物关系学说的学者,也并非忽视了权利乃人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与人之间关系,物乃连接人与人关系的中介,只是认为对物之直接支配性足以说明此项特征。(注: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4页。)当然,为了物权概念之周延,应该明示直接支配性和排它性。由于对人关系说在逻辑上并不排斥物上追及力的存在,(注:朱庆育:《寻求民法的体系方法》。)因此,从一个错误的逻辑前提所推导出的否定追及力的结论就更加值得怀疑。追及力本是物权的内在效力,它与排它效力、优先效力和物上请求权处于平行的地位。追及力作为物权效力之一种,则抵押权物上追及力也顺理成章的在物权法的逻辑体系中存在。对于抵押权物上代位性的性质,认识并不一致。日本通说认为抵押权人所取得的是直接支配权,德国、瑞士、台湾地区的通说认为是法定债权出质,即以抵押人对第三人享有债权为前提,然后将债权出质给抵押权人。我国《担保法》所确立的正是这种法定债权质。从法定债权质可以看出抵押权人的利益实现,依赖于抵押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实现可能性,在实现不能的情况下,物上代位性是无能为力的。物上代位性属于一种弱化的物权,表现出向债权转化的趋向。从中日两国的比较研究来看,均认为属于抵押权的基本性质之一,是抵押权效力的体现。(注:邓曾甲:《中日担保法律制度比较》,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44页。)因此,抵押权物上代位性与物上追及力逻辑上并不冲突,均是物权效力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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