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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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日照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日照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日照市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划设计、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

县相应地区的规划设计、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本规定对有关城乡规划管理事项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行政管理权限合理确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四条城市用地分类执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对用地性质按照以中类为主、大类与小类为辅的分类方式进行规划管理。

第五条建设用地的规划性质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可结合规划策划研究确定。

第六条建设用地的规划范围按照项目建设用地和市政建设用地确定,用地界线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地红线为依据。

前款所称项目建设用地是指直接用于项目自身建设的用地,市政建设用地是指需代征的城市道路、绿化保护带、排洪沟等用地。

代征范围一般至市政建设用地中心线,但临城市道路的建设用地,道路一侧为河道、绿地、广场或已经完成征用土地的,应代征全部道路。

第七条根据建设用地类别,可以在用地内适建相关类型的建设工程。

适建比例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合理确定。

第八条建设用地未达到表一规定的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表一建设用地面积下限值部门批准可予以建设:(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道路、河道及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第二节建筑容量控制第九条中心城区范围内一般地区根据建设项目的区位、用地性质、用地规模、建筑高度等因素对建筑容量进行控制,并符合国家、省、市相关土地使用政策的要求。

第十条居住用地和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的容积率、建筑密度按照表二规定控制;工业用地的容积率、建筑密度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控制;仓储用地参照工业用地进行控制。

《日照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可编辑修改word版)

《日照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可编辑修改word版)

《日照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日照市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划设计、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

县相应地区的规划设计、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本规定对有关城乡规划管理事项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行政管理权限合理确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四条城市用地分类执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对用地性质按照以中类为主、大类与小类为辅的分类方式进行规划管理。

第五条建设用地的规划性质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可结合规划策划研究确定。

第六条建设用地的规划范围按照项目建设用地和市政建设用地确定,用地界线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地红线为依据。

前款所称项目建设用地是指直接用于项目自身建设的用地,市政建设用地是指需代征的城市道路、绿化保护带、排洪沟等用地。

代征范围一般至市政建设用地中心线,但临城市道路的建设用地,道路一侧为河道、绿地、广场或已经完成征用土地的,应代征全部道路。

第七条根据建设用地类别,可以在用地内适建相关类型的建设工程。

适建比例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合理确定。

第八条建设用地未达到表一规定的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表一建设用地面积下限值部门批准可予以建设:(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道路、河道及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第二节建筑容量控制第九条中心城区范围内一般地区根据建设项目的区位、用地性质、用地规模、建筑高度等因素对建筑容量进行控制,并符合国家、省、市相关土地使用政策的要求。

第十条居住用地和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的容积率、建筑密度按照表二规定控制;工业用地的容积率、建筑密度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控制;仓储用地参照工业用地进行控制。

日照市人民政府令第89号——日照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日照市人民政府令第89号——日照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日照市人民政府令第89号——日照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日照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2.15•【字号】日照市人民政府令第89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日照市人民政府令第89号《日照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9月24日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同道2014年12月15日日照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保护生态资源,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优化城乡资源配置,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第四条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市辖区和市、县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所辖区域以及港区、独立工矿区,由所在地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统一实施规划管理。

第五条城乡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互衔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财政收入的增长情况和规划事业的发展需要适当增加。

第六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第七条市、县、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组织编制、修改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村庄规划,并按程序批准、备案。

济南市日照分析规划咨询工作规定

济南市日照分析规划咨询工作规定

济南市日照分析规划咨询工作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日照分析规划审查工作,明确工作职责、工作程序和工作内容,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日照分析规划咨询是指在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或提出规划审查意见前,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日照分析相关材料进行复核的过程。

第三条日照分析规划咨询工作属于规划咨询服务类事项,复核工作由济南市城市规划咨询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

第四条日照分析规划咨询的依据:1、《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2、《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99, 2003年版);3、《济南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4、《济南市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规定》;5、《济南市日照分析技术规程》。

第五条建设单位在进行日照分析规划咨询时,应随申请提交日照分析相关材料。

材料包括:(1)日照分析报告2份,相应图纸文件的电子文档1套;(2)1:500现状地形图1份;(3)1:500日照分析实测地形图1份。

第六条日照分析规划咨询的工作时限一般为自受理日照分析规划咨询事项次日起的4个工作日。

现场和周边规划情况复杂的或规划面积5公顷以上的工作时限不超过6个工作日。

第七条日照分析规划咨询的工作程序主要分为六个环节:窗口接收、材料审查、现场踏勘、技术审查、校对和签发。

第八条日照分析规划咨询各环节的主要工作内容如下:1、中心窗口负责受理日照分析规划咨询事项。

具体负责接收日照分析相关材料,审查日照分析单位、技术人员的备案资格,对日照分析相关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出具《日照分析规划咨询事项收件受理通知单》(参见附件1),填写《日照分析规划咨询事项周边规划情况调查表》(参见附件2),向市规划局查询建设项目周边规划情况。

对不具备备案资格、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不予受理。

2、市规划局相关业务处室收到《日照分析规划咨询事项周边规划情况调查表》后,应在第一个工作日落实该项目周边已批、在批规划情况并送达中心窗口。

济南市日照分析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济南市日照分析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济南市日照分析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生活居住特征建筑的日照分析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范围第二条生活居住类建筑是指国家相关规范或标准对日照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包括住宅、医院病房楼、老年人居住建筑、幼儿园和托儿所以及中、小学教学楼等。

第三条凡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申办建设工程项目,可能对生活居住类建筑产生日照遮挡影响的,建设申请人在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以及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须进行日照分析并提交日照分析报告。

三、备案管理第四条申请日照分析登记备案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乙级以上(含乙级)城市规划设计、建筑工程设计、测绘资质或甲级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资质中的一项;(二)日照分析软件应当采用经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评估认证的正版日照分析软件;(三)具有3名以上(含3名)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考核登记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具备日照分析条件和要求的单位可持书面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材料到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

办理登记备案的日照分析专业技术人员须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并考核合格。

登记备案有效期为2年,期满可办理延期,应于期满30日前由所在单位一并提出延期申请。

第六条日照分析可由建设申请人随规划设计、建筑设计一并委托设计单位承担,日照分析报告须由在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单位统一提供。

日照测量应由建设申请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承担。

四、技术要求第七条在日照分析范围内,为维护相邻地块的开发权益,申报项目周边为尚未进行规划的地块时,应充分考虑与周边地块的日照关系,统筹考虑对城市景观、空间布局的影响。

第八条旧区改建项目内新建住宅允许部分房屋大寒日日照时间在1小时到2小时之间,但应当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注明;大寒日日照时间不足1小时的,应当作为居住公寓。

济南市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济南市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济南市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规定济南市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规定(修订稿,2009.11.1日实施)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生活居住类建筑的日照分析规划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规定,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活居住类建筑是指国家相关规范或标准对日照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包括住宅、医院病房楼、老年人居住建筑、幼儿园和托儿所以及中、小学教学楼等。

第三条凡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申办建设工程项目,可能对生活居住类建筑产生日照遮挡影响的,建设申请人在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以及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须进行日照分析并提交日照分析报告。

第四条承担日照分析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至少具备乙级以上(含乙级)城市规划设计、建筑工程设计、测绘资质或甲级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资质的其中一项资质;(二)须使用建设部推广使用的日照分析软件;(三)具有2名以上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考核登记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具备日照分析条件和要求的单位可持书面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材料到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

登记备案有效期为2年,期满可申请办理延期。

办理登记备案的日照分析专业技术人员须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并考核合格。

登记备案有效期为2年,期满可申请办理延期。

第六条日照分析应由建设申请人随规划设计、建筑设计一并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

受委托的设计单位如不具有日照分析资格和能力,建设申请人也可另行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承担。

第七条被遮挡的生活居住类建筑在申报建筑高度1.5倍扇形日照阴影范围内确定,但该扇形半径最大不超过150米。

被遮挡的生活居住类建筑确定后,在其东、西、南三个方向各60米范围内确定其它遮挡建筑。

第八条下列情况下,被遮挡建筑可不纳入日照分析对象:(一)违法建筑以及临时建筑;(二)将建筑使用性质违法变更为生活居住性质的建筑;(三)低层简易住宅;第九条申报建筑位于东西走向[包括东(西)偏南60度以内(含60度)]城市主干道(包括控制宽度40米及40米以上的河道)南侧的,道路或河道北侧建筑的日照遮挡情况考虑到相邻申报建筑的第一排。

济南市日照分析管理规定

济南市日照分析管理规定

济南市日照分析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济南市日照分析管理工作,提高城市建设水平和居民生活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济南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建筑工程,包括住宅、商业建筑、道路、公园等。

第三条:日照分析是指对建筑物周边区域进行日照量、日照时间等方面的分析,以保证建筑物外部的光照条件满足基本要求。

第四条:市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日照分析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日照分析的要求第五条:建筑物周边区域日照量应满足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保障充足的自然光照。

第六条:建筑物外部的阴影对周边区域光照的影响要进行评估。

建筑物高度、朝向、窗户设置等因素都需要进行全面考虑。

第七条:日照分析应综合考虑不同季节和不同时段的情况,以保证全年都能有合适的光照条件。

第八条:建筑物的投影阴影对周边绿化、公共设施等的影响要进行评价,并提出相应的改善措施。

第三章:日照分析的实施第九条:建设单位在进行土地利用规划、建筑设计时,应提供相应的日照分析报告。

第十条:日照分析报告应包括建筑物设计方案、周边区域日照量及分布情况、投影阴影评估等内容。

第十一条:日照分析报告应由专业机构编制,并提供相关的数据支持。

第十二条:主管部门在接收日照分析报告后,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及时出具评审意见。

第十三条:评审意见应包括对日照分析结果的认可、建议的改善措施等内容,并告知建设单位。

第四章:日照分析的监督和管理第十四条: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日照分析信息管理系统,存储和管理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主管部门在日照分析工作中应加强对相关专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加强对日照分析工作的重视,规范分析报告的编制。

第十七条:主管部门应定期对日照分析工作进行检查,对于不符合规定的情况,要及时纠正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后需要进行修订。

日照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日照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日照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日照市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划设计、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

县相应地区的规划设计、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本规定对有关城乡规划管理事项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行政管理权限合理确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四条城市用地分类执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对用地性质按照以中类为主、大类与小类为辅的分类方式进行规划管理。

第五条建设用地的规划性质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可结合规划策划研究确定。

第六条建设用地的规划范围按照项目建设用地和市政建设用地确定,用地界线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地红线为依据。

前款所称项目建设用地是指直接用于项目自身建设的用地,市政建设用地是指需代征的城市道路、绿化保护带、排洪沟等用地。

代征范围一般至市政建设用地中心线,但临城市道路的建设用地,道路一侧为河道、绿地、广场或已经完成征用土地的,应代征全部道路。

第七条根据建设用地类别,可以在用地内适建相关类型的建设工程。

适建比例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合理确定。

第八条建设用地未达到表一规定的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建设用地未达到表一规定的下限值,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影响规划实施的,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可予以建设:(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道路、河道及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第二节建筑容量控制第九条中心城区范围内一般地区根据建设项目的区位、用地性质、用地规模、建筑高度等因素对建筑容量进行控制,并符合国家、省、市相关土地使用政策的要求。

第十条居住用地和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的容积率、建筑密度按照表二规定控制;工业用地的容积率、建筑密度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控制;仓储用地参照工业用地进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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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规定(修订稿,2009.11.1日实施)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生活居住类建筑的日照分析规划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规定,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活居住类建筑是指国家相关规范或标准对日照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包括住宅、医院病房楼、老年人居住建筑、幼儿园和托儿所以及中、小学教学楼等。

第三条凡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申办建设工程项目,可能对生活居住类建筑产生日照遮挡影响的,建设申请人在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以及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须进行日照分析并提交日照分析报告。

第四条承担日照分析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至少具备乙级以上(含乙级)城市规划设计、建筑工程设计、测绘资质或甲级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资质的其中一项资质;(二)须使用建设部推广使用的日照分析软件;(三)具有2名以上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考核登记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具备日照分析条件和要求的单位可持书面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材料到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

登记备案有效期为2年,期满可申请办理延期。

办理登记备案的日照分析专业技术人员须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并考核合格。

登记备案有效期为2年,期满可申请办理延期。

第六条日照分析应由建设申请人随规划设计、建筑设计一并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

受委托的设计单位如不具有日照分析资格和能力,建设申请人也可另行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承担。

第七条被遮挡的生活居住类建筑在申报建筑高度1.5倍扇形日照阴影范围内确定,但该扇形半径最大不超过150米。

被遮挡的生活居住类建筑确定后,在其东、西、南三个方向各60米范围内确定其它遮挡建筑。

第八条下列情况下,被遮挡建筑可不纳入日照分析对象:(一)违法建筑以及临时建筑;(二)将建筑使用性质违法变更为生活居住性质的建筑;(三)低层简易住宅;第九条申报建筑位于东西走向[包括东(西)偏南60度以内(含60度)]城市主干道(包括控制宽度40米及40米以上的河道)南侧的,道路或河道北侧建筑的日照遮挡情况考虑到相邻申报建筑的第一排。

申报建筑位于南北走向[包括南(北)偏东30度以内(不含30度)]城市主干道(包括控制宽度40米及40米以上的河道)两侧的,道路及河道另一侧被遮挡的生活居住类建筑可不进行日照分析。

第十条进行日照分析所需收集的基础资料和日照分析报告应符合《济南市日照分析技术规程》的规定。

建设申请人提交的日照分析报告须由在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专业技术人员审核(签字)。

第十一条日照分析报告中如有生活居住类建筑不满足规定的日照标准,相关利害关系人可通过协商或协议方式解决,并将相关材料作为日照分析报告的要件报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建设申请人提供的日照分析基础资料必须真实、全面、准确,不得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

因建设申请人提供的日照分析基础资料等原因导致日照分析结论错误,产生损害后果的,由建设申请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日照分析单位对日照分析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

对日照分析单位因故意或过失等原因造成日照分析结论错误,产生损害后果的,由日照分析单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如日照分析单位提交的日照分析报告存在质量问题,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将取消该单位和责任人的登记备案资格。

第十四条对日照分析成果有争议的,相关利害关系人可通过双方协商或协议的方式解决,协商或协议不成的可持下列材料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认定:(一)书面申请;(二)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日照分析报告及其相关资料;(三)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证件和有关证明材料;(四)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复核认定申请后,指定具有日照分析资格的单位对所争议的日照分析成果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结论。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鉴定结论做出日照分析复核决定。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济南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二OO九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济南市日照分析技术规程》(修订稿)《附件济南市日照分析技术规程(修订稿)1、总则1.1 为落实《济南市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统一生活居住类建筑的日照分析技术要求,制定本规程。

1.2 凡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申办建设工程项目,需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日照分析报告的,均须按本规程进行日照分析。

1.3 日照分析报告(包括电子文档和图纸)应按统一数据格式组织和提交。

2、日照分析应参照的主要规范和规定1)《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 2)《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99, 2003年版); 3)《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

4)济南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3、基础分析参数规定。

7、日照分析资料要求7.1日照分析委托书应包括:1)委托方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方式;2)受托方名称、资质证书编号、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方式;3)委托项目名称、所在位置;4)日照分析成果用途、委托要求、提供资料说明。

7.2日照分析所依据的基础资料包括:1)包含日照分析范围内所有现状建筑的现势地形图及其电子数据;2)包含日照分析范围内所有已批规划建筑和在批规划建筑的有关资料及其电子数据;3)申报建筑的总平面图、单体平面图、立面图和剖面图图纸及其电子数据;图纸和电子数据应能体现十字坐标、建(构)筑物±0.0高程和高度、建筑物层高、拟分析的窗户位置及其宽度、建筑的屋顶构筑物的位置和高度等具体技术参数。

7.3日照分析所依据的基础资料的收集。

7.3.1地形图及其电子数据必须由具备资质的测绘单位提供。

7.3.2已批规划建筑和在批规划建筑的有关资料可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查询。

7.3.3申报建筑的相关资料由其设计单位提供。

7.4资料提供单位应在所提供资料上加盖本单位印章,并对所提供资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8、日照分析计算要求8.1涉及窗户分析的计算要求。

8.1.1日照分析计算受影面按以下规则确定:一般窗户以外墙窗台面为基准计算;异形窗户按正向最大投影近似为一般窗户计算。

(见附件3)8.1.2以经确认的日照分析计算受影面左右两个端点为计算点。

宽度大于2.4米的,按2.4米计算,以窗户的中点两侧各延伸1.2米为计算范围。

(见附件4)8.1.3有阳台(含凸阳台、凹阳台)的窗户也应以窗台面的左右两个端点为计算点。

对阳台顶板、阳台分户隔板或凹阳台的墙体本身所产生的遮挡影响不进行分析。

8.1.4满窗日照的窗户计算高度(含落地门窗、组合门窗、阳台封窗等门窗形式)按离室内地坪0.9米的高度计算。

8.2涉及其它分析要素的计算要求。

8.2.1计算建筑的屋顶部分,包括屋脊、凸出屋面的水箱、电梯间、楼梯间、构架等设施必须按实际造型建模,并纳入计算。

8.2.2桥梁、山体、围墙的遮挡影响无需纳入计算。

8.2.3各计算建筑间的高差须纳入计算。

8.3计算的误差要求。

8.3.1分析结果存在5分钟以内误差视为正常。

8.3.2因天体运行轨迹不同而产生的日照变化视为正常误差。

9、日照分析报告9.1日照分析结果:1)需做多点沿线分析的,计算出其主要朝向的沿线有效日照时数,并绘制多点沿线日照分析图,注明不满足日照要求的位置;2)需做窗户分析的,计算出其每一分析窗位在申报建筑建成前后的日照时间段和有效日照时数,并列出日照时间表,注明不满足日照要求的窗位,明确不符合日照要求的窗户数。

9.2附图:1)日照分析范围图(1:500或1:1000);2)多点沿线日照分析图(1:500或1:1000);3)窗户日照分析图(1:500或1:1000);4)窗户日照分析表。

10、术语10.1本规定所称建筑包括:现状建筑、已批规划建筑、申报建筑和在批规划建筑。

10.1.1现状建筑是指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筑物。

10.1.2已批规划建筑是指已经审批的在建、未建及建成未投入使用的建筑物。

10.1.3申报建筑是指建设申请人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审查核准的建设项目中的建筑物。

10.1.4在批规划建筑是指需与申报建筑同时分析日照影响的其他申报建筑。

10.2多点沿线分析:分析被遮挡建筑外轮廓线上按一定间隔排列的所有点的日照时间。

10.3窗户分析:分析被遮挡建筑需做日照分析的窗户的日照时间。

10.4檐口高度:自建筑一层室内设计地坪至建筑檐口的高度。

10.5以上术语解释仅适用于本规定。

附件:1、日照分析范围示意图2、日照分析遮挡范围示意图3、转角窗、凸窗日照计算基准面示意图4、满窗日照计算点示意图5、日照分析报告(样例)6、日照分析委托书(样例)附件1日照分析范围示意图附件2日照分析遮挡范围示意图附件5日照分析报告项目名称:委托方:受托方: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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