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日照分析规定
5-3关于对日照分析的规定

关于对日照分析的规定
为保证日照分析的准确性,减少工作量反复,特制定本规定。
一、人员专职化
1.方案阶段,日照分析由方案设计人完成,并对其方案可行性负责;
2.一旦进入到规划报批阶段,日照分析由设计人完成,并由张慧华复核。
规划总工负责审核。
二、奖惩措施
1.由于计算失误造成的工作量反复,视损失大小日照分析人、校对人、审
核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分析人50%,校对人30%,审核人20%。
2.公司对日照分析计算所产生的工作量制定独立的政策,年底奖金单独计
算。
三、其他
1.规划报批前,应落实各地对日照的不同要求;
2.规划报批时,在户型确定的情况下,应根据具体的户型计算日照;
3.建筑方案阶段,应重新复核日照;
4.户型设计师向规划师提供标准户型平面(主要是限定一梯两户、一梯三
户、一梯四户等户型的开间和进深尺寸的范围),一般情况下,户型设计师不能突破规划师所限定的轮廓,如必须突破时,须经规划师复核后确定;
5.规划人员应向户型设计、形象设计人员对建筑的面宽、高度做出提示。
比如在日照紧张的情况下面宽、高度等不能突破,日照比较富裕的时候可以进行发挥等。
6.计算建筑高度时,高层住宅层高按3米计算,商业网点按4.2米计算,办
公等按3.7米计算,女儿墙按1.5米计算。
鼓励建模层数比实际层数增加一层计算。
石家庄-日照分析

第一条为规范石家庄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工作,加快旧城改造,促进城市规划的实施,改善市容市貌,保护相邻用户权益,适应城市高层建筑建设需求,有效使用城市用地,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2003年版)等有关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日照分析是指利用计算机软件,根据有关规范对有日照要求的拟建、在建、或已建的建筑、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场地以及道路、操场、公园、绿地、水面等模拟其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大寒日或冬至日)的日照情况,计算分析相关的量化指标。
根据日照分析结果编制的《日照分析技术报告》,作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含有高层建筑的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的依据之一。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石家庄市区及周边实行规划集中统一管理的区域内的建设项目。
新建含有高层建筑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日照分析。
其他需作日照分析的项目根据实际情况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
因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或建筑设计方案调整使规划建筑的建筑位置、建筑高度、外轮廓、窗户等发生改变的,对调整后的方案应重新进行日照分析,并重新编制《日照分析技术报告》。
第四条日照分析必需的资料:(一)覆盖本规定规定的所有遮挡建筑(包括构筑物,下同)、被遮挡建筑(包括场地,下同),与报送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材料一致的1:1000现状电子地形图。
(二)规划建筑的总平面图、屋顶平面图和平立剖面图的电子图(附有建筑坐标、建筑外轮廓尺寸及各部分标高、±0.00处绝对标高等)。
(三)建设基地外已批准而未实施(或正实施)建设的建筑的总平面图和屋顶平面图的电子图(附女儿墙墙体标高)。
第五条日照分析必需资料的获取须符合以下要求:(一)规划建筑电子图由建设单位提供,必须与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审资料一致;(二)分析范围内其它规划建筑、在建建筑或场地,采用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存档数据;(三)其余遮挡、被遮挡建筑,从电子地形图上采集,如电子地形图上该要素缺失,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测量资质的单位实地测量、绘制。
河北石家庄某高层住宅日照分析报告.doc

河北石家庄某高层住宅日照分析报告.doc【正文】一、引言本报告主要对河北石家庄某高层住宅的日照情况进行分析,旨在为该住宅的设计和规划提供科学依据。
通过对日照影响因素的调查研究和数据分析,以及对现有建筑方案的评估,我们将提供详细的日照分析报告。
二、调查方法1. 调查范围:本次调查范围包括该高层住宅及其周边环境。
2. 调查内容:对建筑物周边的建筑、植被、地形等因素进行详细调查。
3. 数据采集:通过采用遥感影像分析、实地测量、数据记录等方法获取相关数据。
三、数据分析1. 建筑物影响因素分析:对建筑物的高度、朝向、外墙材质等因素进行分析。
2. 植被影响因素分析:对周边植被的种类、高度、分布等进行综合分析。
3. 地形影响因素分析:对周边地形的起伏程度、坡度等因素进行分析。
四、日照评估1. 日照计算方法:采用数字模拟方法,结合多年气象数据,对建筑物的日照时间和日照强度进行评估。
2. 日照评价标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日照时间和日照强度进行评价,并与相应的标准进行比较。
五、分析结果1. 日照时间分布:分析建筑物不同朝向和不同时段的日照时间分布情况。
2. 日照强度分布:分析建筑物不同朝向和不同时段的日照强度分布情况。
3. 建议改进措施:根据分析结果,提出建议改进措施,以优化建筑物的日照条件。
【结尾】1. 附件:附件1:调查所获取的相关数据表格附件2:日照计算结果图表2. 法律名词及注释:法律名词1:XXXX,注释:XXXXX法律名词2:XXXX,注释:XXXXX……【正文】一、引言为了全面了解河北石家庄某高层住宅的日照情况,本报告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和分析。
本报告将对日照影响因素进行细致的梳理和解读,旨在为设计和规划提供科学依据,以确保住宅的舒适性和环境适应性。
二、调查方法1. 调查范围:本次调查范围涵盖该高层住宅及其周边环境,包括建筑物、植被和地形等因素。
2. 调查内容:通过遥感影像分析、实地测量和数据记录等方法,获取相关数据并进行综合分析。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城市土地使用和建筑管理技术规定7.17

附件1:石政文审(2012年45号)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城市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石家庄市内五区和石家庄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含托管区)范围。
其它地区参照执行。
第三条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与适建范围第四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进行分类,各类用地分类需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经批准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另有规定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五条城市建设用地细分应遵循以下原则:居住用地中绿地应控制到小类;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应控制1到小小类;其他控制到中类;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特殊用地应控制到中类;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城市绿地应控制到小类。
非城市建设用地中村庄建设用地控制到小类,其它控制到大类。
第六条城市建设用地根据其受保护的重要程度按下表进行分类。
各类建设用地按其主导性质可以正向兼容。
各类用地之间的正向兼容应符合以下原则:生活居住区范围:A1>A2>A3>B1>B22>B31>B32>B34;工业生产区范围:A1>A2>A3>B31>B32>B33>B34>B2>B1;城市中心、副中心区:A1>A2>A31>A32>A33>A34>B21>B12>B3。
建设用地分类管理代码表第七条各类建设应遵循土地使用与建筑性质的相容性原则,并按《主要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规定执行。
城市“四线”2用地还应符合“四线”管理规定中有关相容性规定。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4注:√允许设置;×不允许设置;○允许或不允许设置,由城乡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
规划设计中日照分析的若干规定

规划设计中日照分析的若干规定规划设计中的日照分析是指在城市规划设计过程中,对建筑物或城市中不同区域的日照情况进行评估和分析。
它旨在优化建筑物的布局和设计,以提高光照质量、减少能源消耗和改善居住环境。
日照分析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
1.日照分析对象的选择日照分析对象可以是单个建筑物、小区、街区、整个城市等。
在规划设计中,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选择合适的日照分析对象。
2.日照分析的时间和周期日照分析应该基于一定的时间和周期进行,以全面了解不同季节、不同时间段的日照情况。
通常选择一年四个季节的典型日子进行分析,如春分、夏至、秋分、冬至等。
3.日照分析的方法和工具日照分析可以使用不同的方法和工具进行,如手绘法、数学模拟法、物理模型法和计算机模拟法等。
在规划设计中,通常采用计算机模拟法进行日照分析,并利用专业软件进行模拟和分析。
4.日照分析的指标和标准日照分析的指标和标准是判断日照质量是否符合要求的重要依据。
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指标和标准:-日照时间:指建筑物或区域在一定时间段内受到太阳直射照射的时间,一般要求达到一定的小时数。
-日照角度:指太阳在空中的高度角,一般要求太阳高度角在特定范围内。
-遮阳系数:指建筑物或区域受到阴影遮挡的程度,一般要求遮阳系数在特定范围内。
-光照均匀度:指建筑物或区域内光照的均匀程度,一般要求光照均匀度达到特定的水平。
5.日照分析结果的应用日照分析的结果应该及时准确地反馈给规划设计人员,用于指导建筑物和城市布局的优化和改进。
根据日照分析的结果,可以调整建筑物的朝向和高度,设置绿化和景观,优化道路和街区布局,改善居住环境等。
6.日照分析的法律法规要求日照分析在一些地区可能会受到法律法规的要求和限制。
规划设计人员在进行日照分析时,需要了解当地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设计方案符合规定。
7.日照分析的可持续性考虑在日照分析中,应该考虑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如提高建筑物的能源利用效率,减少能源消耗,改善室内环境等。
石家庄市建筑风貌控制管理规定

石家庄市建筑风貌控制管理规定总则为加强和规范城市规划管理,改善城市建筑风貌,提升建筑品质,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编制城市设计的区域,建筑方案应满足城市设计要求;未编制城市设计的区域,应遵循本规定。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条款,以本规定为准。
gOLan40。
本规定适用于石家庄市区,其他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一部分城市景观界面控制第一条城市建设必须考虑营造优美的城市天际线。
沿城市主要道路和城市快速路的高层建筑,连续等高建筑不应超过3栋,3栋以上应错落设计,高差不小于较高建筑的1/5。
mDuzBK1。
第二条沿城市主要道路和城市快速路的建筑,其临城市界面的通透率应大于35%。
第三条沿商业街区的公共建筑,其临城市界面的贴线率应大于70%。
第四条沿主要道路的高层公共建筑其面宽应在40~50m之间,宽厚比一般不大于1.3︰1。
第五条沿东西向主要道路的高层居住建筑面宽不应小于30m,不大于50m。
第六条沿东西向主要道路的多层建筑其面宽应在60m之内。
第七条沿南北向主要道路的住宅建筑应布置为多层建筑、塔式高层建筑,合理控制建筑高厚比例,同时应进行临街山墙立面设计,形成比例协调、层次丰富的建筑景观界面。
rViluBw。
第八条临城市公园、水系等开敞空间建筑应近低远高,尺度协调,临界100m范围按高距比1:1控制建筑高度,迎景观面的建筑宽度应在50m以下。
建筑主体应选用相对稳定、明度适度、色相柔和的色彩。
GjCFJRM。
第九条建筑色彩应采用“米白”、“暖灰”、“浅驼”为城市主体色。
第十条建筑色彩的控制比例:主体色占70-80%;辅助色占20-30%;点缀色比例应小于5%。
第十一条禁止大面积使用高饱和度的颜色(如红、橙、绿、蓝等),有特殊颜色要求的建筑除外。
第十二条相邻街区之间应进行色彩分区规划,确保沿城市主要道路建筑群体色彩富于变化。
同一街区内部建筑可在色系统一、色彩协调的基础上对主体色进行调整。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日照分析技术规定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日照分析技术规定第一篇: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日照分析技术规定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日照分析技术规定第一条为规范石家庄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工作,加快旧城改造,促进城市规划的实施,改善市容市貌,保护相邻用户权益,适应城市高层建筑建设需求,有效使用城市用地,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2003年版)等有关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日照分析是指利用计算机软件,根据有关规范对有日照要求的拟建、在建、或已建的建筑、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场地以及道路、操场、公园、绿地、水面等模拟其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大寒日或冬至日)的日照情况,计算分析相关的量化指标。
根据日照分析结果编制的《日照分析技术报告》,作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含有高层建筑的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的依据之一。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石家庄市区及周边实行规划集中统一管理的区域内的建设项目。
新建含有高层建筑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日照分析。
其他需作日照分析的项目根据实际情况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
因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或建筑设计方案调整使规划建筑的建筑位臵、建筑高度、外轮廓、窗户等发生改变的,对调整后的方案应重新进行日照分析,并重新编制《日照分析技术报告》。
第四条日照分析必需的资料:(一)覆盖本规定规定的所有遮挡建筑(包括构筑物,下同)、被遮挡建筑(包括场地,下同),与报送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材料一致的1:1000现状电子地形图。
(二)规划建筑的总平面图、屋顶平面图和平立剖面图的电子图(附有建筑坐标、建筑外轮廓尺寸及各部分标高、±0.00处绝对标高等)。
(三)建设基地外已批准而未实施(或正实施)建设的建筑的总平面图和屋顶平面图的电子图(附女儿墙墙体标高)。
第五条日照分析必需资料的获取须符合以下要求:(一)规划建筑电子图由建设单位提供,必须与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审资料一致;(二)分析范围内其它规划建筑、在建建筑或场地,采用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存档数据;(三)其余遮挡、被遮挡建筑,从电子地形图上采集,如电子地形图上该要素缺失,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测量资质的单位实地测量、绘制。
石家庄市56a日照时数变化特征及影响因素分析

Li a o Yi n g h u i , Qi Xi a o h u a , Cu i Qi a n , B i a n Zh i 。
s u n s h i n e h o u r s i n S h i j i a z h u a n g d u r i n g t h e p a s t 5 6 y e a r s . Th e r e s u l t s s h o w t h a t t h e a n n u a l s u n s h i n e h o u r s d e c r e a s e d s i g n i f i c a n t l y i n S h i j i a z h u a n g .I n t h e f o u r s e a s o n s , t h e s u n s h i n e h o u r s we r e ma x i ma l l y
第 2期
2 0 1 3年 6月
气 象 水 文 海 洋 仪 器
Me t e o r o l o g i c a l , Hy d r o l o g i c a l a n d Ma r i n e I n s t r u me n t s
NO . 2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J u n . 2 O 1 3
( 1 , S h i j i a z h u a n g Me t e o r o l o g i c a l B u r e a u o f He b e i ,S h i j i a z h u a n g 0 5 0 0 8 1 ;2 .C a n g z h o u Me t e o r o l o g i c a l B u r e a u o f He b e i , C a n g z h o u 0 6 1 0 0 1 : 3 . T a i ' a n Me t e o r o l o g i c a l Bu r e a u o f S h a n d o n g,T a i ' a n 2 7 1 0 0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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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日照分析技术规定第一条为规范石家庄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工作,加快旧城改造,促进城市规划的实施,改善市容市貌,保护相邻用户权益,适应城市高层建筑建设需求,有效使用城市用地,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2003年版)等有关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日照分析是指利用计算机软件,根据有关规范对有日照要求的拟建、在建、或已建的建筑、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场地以及道路、操场、公园、绿地、水面等模拟其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大寒日或冬至日)的日照情况,计算分析相关的量化指标。
根据日照分析结果编制的《日照分析技术报告》,作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含有高层建筑的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的依据之一。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石家庄市区及周边实行规划集中统一管理的区域内的建设项目。
新建含有高层建筑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日照分析。
其他需作日照分析的项目根据实际情况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
因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或建筑设计方案调整使规划建筑的建筑位置、建筑高度、外轮廓、窗户等发生改变的,对调整后的方案应重新进行日照分析,并重新编制《日照分析技术报告》。
第四条日照分析必需的资料:(一)覆盖本规定规定的所有遮挡建筑(包括构筑物,下同)、被遮挡建筑(包括场地,下同),与报送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材料一致的1:1000现状电子地形图。
(二)规划建筑的总平面图、屋顶平面图和平立剖面图的电子图(附有建筑坐标、建筑外轮廓尺寸及各部分标高、±0.00处绝对标高等)。
(三)建设基地外已批准而未实施(或正实施)建设的建筑的总平面图和屋顶平面图的电子图(附女儿墙墙体标高)。
第五条日照分析必需资料的获取须符合以下要求:(一)规划建筑电子图由建设单位提供,必须与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审资料一致;(二)分析范围内其它规划建筑、在建建筑或场地,采用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存档数据;(三)其余遮挡、被遮挡建筑,从电子地形图上采集,如电子地形图上该要素缺失,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测量资质的单位实地测量、绘制。
第六条日照分析的软件及参数应符合以下要求:(一)软件要求:经建设部、科技部或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鉴定认可的专业日照分析软件。
(二)地理位置:石家庄市区,东经:114°30′,北纬:38°04′。
(三)建筑气候区划:石家庄属于II类建筑气候区(《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附图A.0.1中国建筑气候区划图)。
(四)有效时间带:大寒日为真太阳时8时至16时,冬至日为真太阳时9时至15时。
天体运行轨迹采用1987年数据。
(五)时间统计方式:对连续日照时间超过5分钟的时间段进行累加,日照标准为1小时的,最长连续日照时间不得少于40分钟;日照标准为2小时及以上的,最长连续日照时间不得少于1小时。
(六)时间间隔:1分钟。
(七)采样点间距:不超过1米。
(八)沿线分析的计算高度:采用距该被遮挡建筑室外地坪1.35米的高度。
首层没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其计算高度从有日照要求的窗台算起,以实测为准。
日照分析时,应将建筑室外地坪差考虑在内。
第七条被遮挡建筑计算分析范围和对象的确定:(一)建筑高度低于100米的高层规划建筑,其计算分析范围采用该建筑高度2倍的扇形阴影区域作为计算分析范围;建筑高度高于或等于100米的规划建筑,采用200米的扇形阴影区域作为计算分析范围(详见图示一、二)。
图示一图示二(二)高层规划建筑为多个时,被遮挡建筑的计算分析范围采用所有被遮挡建筑计算分析范围的合集。
(三)部分进入分析范围的被遮挡建筑须整体纳入计算分析。
(四)在上述范围内确定被遮挡建筑包含:现状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或场地,规划设计方案已经规划部门审定并在有效期内的规划建筑、在建的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或场地,镜像中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或场地。
(五)被遮挡建筑的性质应根据以下原则来确定:现状建筑或场地以该建筑或场地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等相关的法律文书为准;规划建筑或场地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镜像建筑或场地的规划性质结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被镜像建筑的规划性质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
(六)当每套住宅有多个日照承载面且有一个日照承载面为南向〔含正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含45度)〕时,该套住宅的南向日照承载面为主要日照承载面。
第八条遮挡建筑计算分析范围的确定:(一)以确定的被遮挡建筑为中心,调查了解周围以200米为半径的扇形区域作为计算分析范围(详见图示三、四)。
图示三图示四(二)被遮挡建筑为多个时,遮挡建筑的计算分析范围为所有遮挡建筑计算分析范围的合集。
(三)部分进入分析范围的遮挡建筑须整体纳入计算分析。
第九条遮挡建筑的确定:(一)在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范围内,排除不影响被遮挡建筑日照的建筑,明确影响被遮挡建筑有效日照的具体对象。
(二)在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范围内,方案已经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规划建筑或在建的建筑须纳入遮挡建筑一并分析。
(三) 小房、实体围墙应作为遮挡建筑予以考虑,镂空透光的栏杆等可忽略不计。
(四) 镜像建筑。
(五) 建设项目内的拟拆除建筑不作为遮挡建筑考虑。
第十条除国家规范中有“满窗日照”要求的进行窗户分析外,其余均采用“等时线”和“沿线分析”结合进行计算分析。
第十一条有关城市道路、城市绿地、办公用地、工业用地等非居住用地的日照要求见附件2。
居住用地内的学校操场、小区公园等,按照不超过该用地南北长度的1/3及南边界线以北20米的平行线进行计算分析。
第十二条规划建筑东西两侧为规划建设用地时,应结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对规划建筑做(东西)镜像,对称轴为相邻地界或道路中心线。
镜像建筑既作为遮挡建筑,也作为被遮挡建筑考虑。
对于完全由镜像建筑引起被遮挡建筑不满足日照标准的,计算该被遮挡建筑的日照时,不考虑镜像建筑的影响。
第十五条日照分析技术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日照分析项目情况1、建设项目名称、地点、用地范围;2、规划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高度等);3、遮挡建筑阴影覆盖范围内确定的被遮挡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高度);4、参与日照分析的本基地外遮挡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名称、层数、高度等);5、以上资料的来源;6、进行日照分析所采用的软件;7、日照分析技术参数。
(二)日照分析结论计算出被遮挡建筑在规划建筑建设前的日照时间段和有效日照时数及规划建筑建设后的日照时间段和有效日照时数,并注明不满足日照标准的建筑编号及具体位置等。
(三)附图1、计算分析范围图;2、现状日照情况计算分析图;3、规划日照情况计算分析图;4、不满足日照标准的建筑详图。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对报送的日照分析技术报告及其附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报送材料不实或隐瞒实情而产生后果的,应承担全部责任。
日照分析单位应对编制的日照分析技术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由于日照分析技术报告结果不真实或不准确而产生后果的,日照分析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七条在本规定规定的范围内,日照分析结果的时间测算误差应在±3分钟之内。
因天体运行轨迹变化引起的误差为免责误差。
第十八条名词解释(一)高层建筑:7层及以上的住宅或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非住宅建筑。
(二)多点分析:一般用于分析某一平面区域内的日照,按给定的网格间距(采样点间距)将实际计算结果(日照时数)直观地标注在该区域内。
(三)沿线分析:一般是沿建筑物轮廓线或任意定义高度的线等距离布点进行日照时间计算,并将实际计算结果(日照时数)直观的标注在线上。
沿线分析中的“线”:指在对应受影面高度上的外墙轮廓线。
建筑外墙突出部分超过其总长度二分之一时,按凸出部位计起(含阳台)。
(四)等时线分析:通常用于分析某一平面区域内的日照,按给定的网格间距(采样点间距)将实际计算结果以线的形式直观地标注在该区域内,等时线一般以小时为界限。
(五)窗户分析:指对被遮挡建筑的窗台进行日照计算分析,并将结果绘制成表格,一般窗台面的两个端点同时存在日照时视为满窗日照。
(六)采样点间距:指多点分析、沿线分析以及等时线分析中对被遮挡进行日照分析时的空间采样间隔,具体反映为日照时数显示的疏密程度。
(七)时间间隔:指对被遮挡进行日照分析时的时间采样间隔,具体体现为计算误差的大小。
(八)镜像建筑:为体现相邻地块之间日照资源分配的合理性,对规划建筑以相邻地界(或道路中心线)为对称轴做镜像,镜像建筑的体量、形式、建筑高度、建筑形式应与被镜像的建筑一致。
(九)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被遮挡建筑为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场地时,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为冬至日有效日照2小时界线,其他情况为大寒日有效日照2小时界线。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条本规定有效期自2010年4月20日至2015年4月19日。
附件:1、现行规范中有关日照的条款2、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文件中有关日照的条款附件1:现行规范中有关日照的条款(一)1、普通住宅建筑大寒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第5.0.2.1条规定)2、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第5.0.2.1条规定)3、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第5.0.2.1条规定)4、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标准。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第5.0.2.1条规定)5、托、幼建筑生活用房应满足底层满窗冬至日不小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附表A.0.3中规定)6、托儿所、幼儿园其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附表A.0.3中规定)7、中小学教学楼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附表A.0.3中规定)8、病房楼应满足冬至日日照不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附表A.0.3中规定)9、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内的组团绿地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第7.0.4.1条规定)(二)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二个获得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