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唐律疏议中的十恶罪名及其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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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十恶”解析」

「中国古代“十恶”解析」

中国古代“十恶”解析我们都知道,中国古代的社会,其实就以一个人情的社会,一个人犯了什么罪,有许多种办法干涉司法程序的审判,比如请皇帝下个诏令啦、上书喊冤不合情理啦、法官于心不忍高抬贵手啦,甚至法律明文规定,可以按官的品级来抵罪,或者用钱抵罪,诸如此类,不胜枚举。

但就是这么多的减刑手段,却是有十类人是什么样的办法都不适用的,就算皇帝下令都无法赦免,究竟是什么人竟然如此不遭人待见?究竟是造下多大的罪孽才能收到如此的境遇呢?十恶不赦的来龙去脉说起这十类人,有一个我们十分熟悉的成语就是来源有关这十类人的法律制度,这个成语就是“十恶不赦”。

“十恶不赦”,常用来形容恶贯满盈、罪无可恕之人。

那其中的“十恶”指的是什么呢?有不少人以为是“吃喝嫖赌抽,坑蒙拐骗偷”,大错特错了。

在现代汉语中,成语“十恶不赦”中的“十恶”并非实指,而是泛指重大的罪行。

但是,在我国古代的刑罚律令中,“十恶不赦”中的“十恶”却是实有所指的,这是一项明文规定的法律制度,也是司法实践中,进行减刑时必须注意的最重要的原则。

“十恶”,最初佛教中的一个用语,指十种当招致地狱、饿鬼和畜生这“三恶道”苦报的恶业,故又称“十恶业道”。

“十恶”作为古代刑法中的罪名,它是在西汉的“大逆不道不敬”罪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后随着制度的发展,最早出现在由北齐尚书令、赵郡王等撰写《北齐律》中,当时称为“重罪十条”。

《齐律》曰:“列重罪十条:一曰反逆,二曰大逆,三曰叛,四曰降,五曰恶逆,六曰不道,七曰不敬,八曰不孝,九曰不义,十曰内乱。

其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

”八议制度也是《齐律》首创的被后世广泛借鉴的律令之一,是专门为封建特权人物犯罪减免处罚的法律规定,也就是先前所说的一些可以减刑的法定门道。

但是《齐律》明文规定:犯重罪十条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

“重罪十条”把以上十条罪行称为“十恶”,并且规定绝不赦免,到了隋唐,经过隋代《开皇律》与唐代《唐律疏议》对之的进一步的修订,就正式形成了“十恶不赦”的罪名说法。

略论《唐律疏议》中的“十恶”

略论《唐律疏议》中的“十恶”

略论《唐律疏议》中的“十恶”摘要:封建法律作为维护封建皇权集权制度的一个重要手段,它对危及皇权权威、破损封建社会制度的严重犯罪行为规定了严峻的刑罚。

《唐律疏议》中的“十恶”突出地体现了这一点。

本文谈论“十恶”的来源、内容及对后世的影响。

关键词:《唐律疏议》;“十恶”;皇权“十恶”的来源“十恶”是危及封建皇权和封建国家的十种重罪的总称,是以对待皇帝和封建国家的态度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

其内容中所体现出的对威胁损害皇权危及封建国家的思想、言论乃至行为的严厉处罚,充分反映了唐律维护封建君主专制主义的本质与特征。

但从其维护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本质来看,“十恶”的历史是久远的,其经历了一个漫长的演变过程及历代统治者不断总结才呈现在《唐律》中的,这种渊源可追溯到秦汉时期。

虽然秦代的罪名尚无系统的分类以及未形成较为科学的罪名体系,但大致而言,秦代的罪名不外乎以下五类:危害皇权罪、侵犯财产和人身罪、渎职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和破坏婚姻家庭秩序罪。

而这其中最为重要的莫过于危害皇权罪。

因为维护皇权是秦代法制的首要任务,所以秦律对于凡属危害皇帝及其统治的行为,处刑都是极其严酷的。

而这类罪名中被视为最严重的即为“谋反”,这也正和“十恶”中的罪名相符。

其次,两汉的刑法中也有类似规定。

汉初采取了分封制,但后来各诸侯国的势力不断加强,逐渐形成了与朝廷分庭抗礼的封建割据势力。

此后,汉王朝便制订了许多单行法律加以约束,凡是对抗朝廷,危害中央集权的行为都视为犯罪。

其中最为典型的是“阿党与附益”。

除此之外,汉律还有许多关于维护皇权,严防臣下侵犯或削弱皇权的规定,诸如“欺谩、诋欺、诬罔”等,以及在危害皇帝尊严和皇帝安全的犯罪和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中还有“不敬”、“大不敬”、“大逆不道”等罪名。

由此可见,秦汉时期的律法中的某些罪名已经和“十恶”有了一定的联系。

南北朝时期的律法较秦汉已有了很大进步,体系和结构上也更加完整,其中尤以《北齐律》最为典型。

十恶与重罪十条的区别

十恶与重罪十条的区别

十恶与重罪十条的区别
摘要:
一、重罪十条的起源与内容
二、十恶的概念与特点
三、重罪十条与十恶的区别
四、重罪十条和十恶在历史演变中的影响
正文:
一、重罪十条的起源与内容
重罪十条起源于北齐律,是为了维护封建国家根本利益而规定的一种刑法。

重罪十条包括: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

这些罪名集中在律法之首,强调对这十种犯罪的严厉打击。

二、十恶的概念与特点
十恶是直接危害统治阶级根本利益、威胁封建统治秩序的十种严重犯罪。

十恶包括: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这些犯罪行为严重侵犯了封建社会的伦理道德和政权稳定。

三、重罪十条与十恶的区别
重罪十条和十恶在内容上有一定的相似性,但它们的侧重点不同。

重罪十条主要针对危及封建国家根本利益的犯罪行为,而十恶则更注重直接危害封建统治秩序的犯罪行为。

从历史演变来看,重罪十条和十恶都体现了封建社会对维护政权稳定、封建伦理道德的重视。

四、重罪十条和十恶在历史演变中的影响
从北齐律到隋唐直至明清,重罪十条和十恶在各个朝代的法典中都有所体现。

这些法规对于维护封建统治秩序、稳定社会起到了重要作用。

同时,重罪十条和十恶的规定也对封建社会的伦理道德产生了深远影响,使得尊卑秩序、孝道等价值观在封建社会得以传承。

总之,重罪十条和十恶作为封建社会的刑法规定,在历史演变中起到了维护封建统治秩序、稳定社会的作用。

唐律疏议十恶之“谋反”-最新资料

唐律疏议十恶之“谋反”-最新资料

唐律疏议十恶之“谋反”-最新资料唐律疏议十恶之“谋反”一、历史上的“谋反罪”之范围演变柳正权认为“在谋反罪罪名的演变中,最早是宗法伦理性质的“不孝不友罪”,后将反抗统治者的犯罪,置于较成熟的“奸”罪名中,视为政治性犯罪。

”《春秋左传》曰:“乱在外为奸,在内为轨。

御奸以德,御轨以刑。

”又从奸罪中分离出盗罪,将谋反罪纳入盗罪体系。

“今夫盗贼上犯君上之所禁,而下失臣民之礼,圣人生而大盗起,掊击圣人,纵舍盗贼,而天下始乱也。

可见,盗罪即包括了政治犯罪。

《法经》中有“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将反抗王权的政治性犯罪置于篇首。

到了西汉时期,谋反罪已经从伦理性犯罪中分立,成为法定的罪名。

自此,谋反罪特指危害皇权的行为,成为封建法律罪名体系的核心。

至曹魏时期,又改贼律,“但以言语及犯宗庙园陵,谓之大逆无道,要斩,家属从坐。

十恶的直接渊源是《北齐律》中的“重罪十条”(所谓“重罪十条”:一曰反逆、二曰大逆、三曰叛、四曰降、五曰恶逆、六曰不道、七曰不敬、八曰不孝、九曰不义、十曰内乱。

)其中唐朝之“谋反罪”在《北齐律》中则称为“反逆”。

重罪十条与十恶相比虽然其理论概括性还嫌不足但它的提出毕竟是一种创新与北齐律的篇目、条数等一起构成了不同于北魏、梁、陈律和北周律的特色。

然,唐律疏议在“十恶”篇首也提及“汉制九章,虽并湮没,其「不道」「不敬」之目见存,原夫厥初,盖起诸汉。

案梁陈已往,略有其条。

周齐虽具十条之名,而无「十恶」之目。

开皇创制,始备此科,酌于旧章,数存于十。

大业有造,复更刊除,十条之内,唯存其八。

自武德以来,仍遵开皇,无所损益。

”二、十恶谋反罪之规定皇权是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核心,而皇帝则是代表着地主阶级利益和意志的,权利至高无上、神圣不可侵犯,这就导致了皇权至尊的维护成为头等大事。

杨廷福在《唐律初探》中提及:“《唐律》虽然废除了秦汉以来的“夷三族”和北魏的“门房之珠”,号称“宽简”“慎明”。

可是一旦涉及企图以各种手段推翻封建政权时就不然了。

唐朝律例的十恶不赦指的是什么?

唐朝律例的十恶不赦指的是什么?

唐朝律例的十恶不赦指的是什么?
平常,大家对一个做了伤天害理的事的人都会说他是“十恶不赦”
那么,“十恶不赦”指的是什么?十恶原为佛教用语
指:杀生、偷盗、邪婬、妄语、两舌、恶口、绮语、贪欲、瞋恚、邪见
(图片源于网络)
到了唐代,正式形成十恶不赦的罪名:
第一恶:谋反,指的是阴谋造反,推翻王朝。

第二恶:谋大逆,指的是毁坏皇室宗庙、陵墓、宫殿等蔑视或侵犯皇帝尊严的行为。

第三恶:谋叛,指的是策划背叛朝廷的行为。

第四恶:恶逆,指的是恶逆,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伯叔等直系尊亲的行为。

第五恶:不道,指的是灭绝人性、恶意杀人等违反封建伦理道德的行为
第六恶:大不敬,指的是冒犯皇室尊严的言行。

第七恶:不孝,指的是对祖父母、父母等直系尊亲的忤逆行为
第八恶:不睦,指的是亲属之间谋杀、殴打或控告行为
第九恶:不义,指的是同僚互戕,下级谋害长官,弟子谋害师父等违背封建仁义道德的行为
第十罪:内乱,指的是亲属之间通奸、强奸等违背封建伦理纲常的行为
例如,《元曲·关汉卿〈窦娥冤〉四》:“这药死公公的罪名,犯在十恶不赦”。

十恶之罪直接危害封建制度的核心——君权、父权、夫权,
十恶不赦就是为了维护封建皇帝的专制统治和君臣、父子、尊卑、上下的封建伦常关系
在历史的长河里,有我们祖先的智慧,透过历史看人生,你的人生你做主”,谢谢关注!。

法制史———十恶

法制史———十恶

• 3、 “十恶” 是儒家思想的升华,是礼法结合的产物。 它 所维护的是儒家思想所要求的君权和社会制度; 是占据统治 地位的儒家思想在法律中的突出体现。十恶直接触犯了王朝的 统治秩序和纲常名教,故对犯罪者不仅予以严惩(谋叛以上皆 处极刑,谋反、大逆还株连亲属),而且不得适用一般通例。 它集中体现了初唐法制指导思想的基本精神,是唐朝开国三十 多年来法制建设经验的总结。礼,主要是指以封建纲常对臣民 进行教化。统治者崇德尚礼,根据要旨在于将剥削和压迫限制 在百姓可以承受的程度上,又能在伦理道德和各种关系上严格 自我约束,不致犯上作乱,以图王朝的长治久安,这才是“政 教之本”。
• 特别是在 《名例》 篇中,涉及五刑、 十恶、 八议 等 刑法基本制度和重大原则时,引证更见频繁。“不睦” 罪来自 《礼记》 “讲信修睦”,十恶中的《孝经》 “民用和睦”等语。而《礼记》“闻亲丧,以哭答使者, 尽云:哀而问故,故有了 ”“匿不举哀”《礼记》“孝 子之养亲也,罪;又云:乐其心,而不违其志,以其饮食而忠 养之。故又有了“供养有缺”罪。是十恶之首。
(二)唐代“十恶”对后世的影响
• 1、以后的明清等历代都继承 了这一制度,把她作为维护封 建统治的重要制度保障,直到 代表资产阶级的国民党政府时 期才将这一制度得以废除。然 而我国几千年来形成的以公共 利益为原则的传统思想根深蒂 固,到如今我们的刑法典中首 先规定的不是保护人民的人身 财产安全,而是国家的统治稳 定,这不能不说是一大遗憾。
• 按唐律,诸谋杀,斗杀期亲以下, 缌麻以上尊长者,流200里。妻 殴夫者,徒1年,重伤者加凡人 斗伤三等,至死者斩。妻告夫者 虽所告属实,亦得徒2年。告大 功尊长者徒1.5年。
• 【疏】议曰:《礼》云:“讲信修睦。”《孝经》云:“民用和睦。” 睦者,亲也。此条之内,皆是亲族相犯,为九族不相协睦,故曰“不 睦”。

供养有缺中国古代罪名隋唐锁定十恶最终什么最之一

供养有缺中国古代罪名隋唐锁定十恶最终什么最之一

我们在看历史剧的时候经常能看到某某罪犯十恶不赦,理当处斩的字眼,而我们认为一个人行为非常恶劣的时候也会用“十恶不赦”去形容。

这个名字听起来就给人一种罪大恶极的感觉,“十恶不赦”一定是天怒人怨的暴行。

这种想法倒也正确,不过我们现在理解的“十恶不赦”放到古代可能略微有些偏差,毕竟古人的价值观和现代人还是有区别的,那么十恶到底是什么?我们现在如何看待它?所谓“十恶”是隋唐以后历朝历代法律中规定的严重危害统治阶级根本利益且为普通赦免不原谅的十种最严重犯罪,渊源于南北朝时期北齐律的“重罪十条”,隋朝时隋文帝在“重罪十条”的基础上确定了十恶制度,后来唐朝建立后基本沿袭了隋朝的规定,将十恶不赦纳入唐朝律法之中。

所以在隋朝之前并不存在所谓的“十恶不赦”的,影视剧其实将其滥用了,大家看看当个乐呵就好。

但是即使从隋朝开始,十恶不赦也延续了近千年的时间,历朝历代都没有做过明显变动,皇帝们对十恶不赦如此钟意的背后是中国传统观念的重要体现。

废话不再多说,“十恶”对应的其实是十项罪名,规定在名例律(相当于我们现在的刑法总则)之首,唐律规定凡犯“十恶”者,不适用任何减免刑罚的特权,也不为皇帝的大赦所原谅。

1、谋反,指谋害皇帝,意图造反的行为;2、谋大逆,指图谋破坏国家宗庙、皇帝陵寝以及宫殿的行为;3、谋叛,指背叛本朝,投奔敌国的行为;4、恶逆,指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等尊亲属的行为;5、不道,指杀一家非死罪的三人及肢解人的行为;6、大不敬,指盗窃皇帝祭祀物品或者皇帝御用物、伪造或者盗窃皇帝印玺、调配御药误违原方、御膳误犯食禁以及指斥皇帝、无人臣之礼等损害皇帝尊严的行为;7、不孝,指控告祖父母、父母,未经祖父母、父母同意私立门户、分割财产,对祖父母、父母供养有缺,为父母尊长服丧不合礼法等不孝行为;8、不睦,指谋杀或卖五服以内亲属,殴打或控告丈夫及以上尊长等行为;9、不义,指杀本管上司、授业恩师以及夫丧违礼行为;10、内乱,主要指亲属之间的乱伦行为;诸如谋反、谋大逆、谋叛类似于现在的危害国家安全罪,本质上是为了维护现有政权的稳定,只不过古代更强调皇帝“家天下”的利益,以一家一姓之殊荣而拂万民之好恶,国家安全远不如君主安全重要;不道、不睦、不义中的杀人行为则接近于故意杀人罪,直接定了死刑并且是不能赦免的那种,普通死刑如果遇到皇帝大赦天下还是可能免于一死的,但是十恶中的杀人行为因为手段残忍(不道)或者对象特殊(近亲属、上司或老师)而归于十恶不赦。

法制史:唐律中的十恶

法制史:唐律中的十恶

1.从“重罪⼗条”到“⼗恶”。

所谓“⼗恶”是隋唐以后历代法律中规定的严重危害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常赦不原的⼗种最严重犯罪,渊源于北齐律的“重罪⼗条”。

隋《开皇律》在“重罪⼗条”的基础上加以损益,确定了⼗恶制度。

唐律承袭此制,将“⼗恶”列⼊名例律之中。

《唐律》名例疏议即云:“五刑之中,⼗恶尤切,亏损名教,毁裂冠冕,特标篇⾸,以为明诫。

” 2.唐律中⼗恶的具体内容: (1)谋反:谓谋危社稷,指谋害皇帝、危害国家的⾏为; (2)谋⼤逆:指图谋破坏国家宗庙、皇帝凌寝以及宫殿的⾏为; (3)谋叛:谓背国从伪,指背叛本朝、投奔敌国的⾏为; (4)恶逆:指殴打或谋杀祖⽗母、⽗母等尊亲属的⾏为; (5)不道:指杀⼀家⾮死罪三⼈及肢解⼈的⾏为; (6)⼤不敬:指盗窃皇帝祭祀物品或皇帝御⽤物、伪造或盗窃皇帝印玺、调配御药误违原⽅、御膳误犯⾷禁,以及指斥皇帝、⽆⼈⾂之礼等损害皇帝尊严的⾏为; (7)不孝:指控告祖⽗母、⽗母,未经祖⽗母、⽗母同意私⽴门户、分异财产,对祖⽗母、⽗母供养有缺,为⽗母尊长服丧不如礼等不孝⾏为; (8)不睦:指谋杀或卖五服(缌⿇)以内亲属,殴打或控告丈夫⼤功以上尊长等⾏为; (9)不义:指杀本管上司,受业师及夫丧违礼的⾏为; (10)内乱:指*⼩功以上亲属等乱伦⾏为。

唐律中“⼗恶”制度所规定的犯罪⼤致可以分为两类:⼀为侵犯皇权与特权的犯罪;⼀为违反伦理纲常的犯罪。

唐律将这些犯罪集中规定在名例律之⾸,并在分则各篇中对这些犯罪相应规定了最严厉的刑罚。

⽽且,唐律规定凡犯⼗恶者,不适⽤⼋议等规定,且为常赦所不原,此即俗语所谓“⼗恶不赦”的渊源。

这些特别规定充分体现了唐朝的本质和重点在于维护皇权、特权、传统了伦理纲常及伦理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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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唐律疏议中的十恶罪名及其特点
唐代是中国历史上最为繁盛的时期,在唐朝中,唐律疏议曾经被广泛使用。

《唐律》是中国古代的刑法,是唐朝统治者采取的治理制度,也是唐朝的法律科学体系的一部分。

它由一系列的规范组成,以控制社会秩序,维持社会安宁和国家统治。

《唐律疏议》是搜集唐朝时期法律规定的总结,也是唐朝时期执法者判刑参考的依据。

它包括了十恶罪名,它们是:行窃、妨害民生、凶杀、阴司、搭窃、抢劫、伪证、贪污、非法拘留和谋害,下文将对这十恶罪名进行介绍,以及其特点。

首先,行窃是指盗窃。

《唐律》规定,行窃指偷盗私人财物,或侵犯公共财物,行窃者将受到牢狱惩戒、劳役或死刑。

例如,宋徽宗时期,唐律《明令》规定,犯有行窃罪行的罪犯,将被判处三年劳役。

其次,妨害民生是指伤害人民肉体健康和生命,损害公共财产的行为。

《唐律》规定,妨害民生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如处以重刑或死刑。

例如,宋徽宗时期,《新则》明令,犯有妨害民生罪行的罪犯,将受到死刑处罚。

再者,凶杀指容易致人死亡的犯有暴力行为。

《唐律》规定,对凶杀犯有严厉的处罚,如重刑或死刑。

例如,宋徽宗时期,《新则》明令规定,犯有谋杀罪行的罪犯,将受到死刑处罚。

第四,阴司指恶意攻击他人的行为。

《唐律》规定,阴司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如处以重刑或死刑。

例如,宋徽宗时期,《新则》明令规定,对于故意杀害他人的罪犯,将受到死刑处罚。

第五,搭窃指偷窃他人物品或无名物品的行为。

《唐律》规定,搭窃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如处以重刑或死刑。

例如,宋徽宗时期,《新则》明令规定,搭窃罪行的罪犯,将受到三年劳役或死刑的处罚。

第六,抢劫指暴力抢劫他人物品的行为。

《唐律》规定,抢劫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如处以重刑或死刑。

例如,宋徽宗时期,《新则》明令规定,犯有抢劫罪行的罪犯,将受到三年劳役或死刑的处罚。

第七,伪证指利用虚假证据诬告他人的行为。

《唐律》规定,伪证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如处以重刑或死刑。

例如,宋徽宗时期,《新则》明令规定,以伪证贴谴罪行的罪犯,将受到三年劳役或死刑的处罚。

第八,贪污指利用职权挪用公款的行为。

《唐律》规定,贪污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如处以重刑或死刑。

例如,宋徽宗时期,《新则》明令规定,犯有贪污罪行的罪犯,将受到三年劳役或死刑的处罚。

第九,非法拘留指擅自拘留他人的行为。

《唐律》规定,非法拘留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如处以重刑或死刑。

例如,宋徽宗时期,《新则》明令规定,犯有非法拘留罪行的罪犯,将受到三年劳役或死刑的处罚。

最后,谋害指企图谋杀他人的行为。

《唐律》规定,谋害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如处以重刑或死刑。

例如,宋徽宗时期,《新则》明令规定,犯有谋害罪行的罪犯,将受到死刑处罚。

综上所述,唐朝时期的刑法《唐律》规定了十种恶罪名,即行窃、
妨害民生、凶杀、阴司、搭窃、抢劫、伪证、贪污、非法拘留和谋害。

这些恶罪名的特点是,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从重刑到死刑。

因此,唐朝的法律针对这些罪行的处罚,是社会生活中不容忽视的重要性。

唐朝的法律体系之所以引起如此强烈的关注,是因为它规定了对十种恶罪名的严惩,从而有效地维护了社会秩序,保障了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唐朝法律针对十恶罪行的处罚,也体现了唐朝政府防范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决心,其作用也受到历史学家和史学家的广泛关注。

以上就是唐律疏议中的十恶罪名及其特点,也是唐朝时期执法者判刑参考依据。

它们的核心规定是,将重罪视作犯罪行为,受到严厉的刑罚,以针对违法行为,维持社会秩序和法律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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