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法律制度
论中国唐朝的法律制度

论中国唐朝的法律制度中国唐朝的法律制度,是中华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中国历史上起着非常重大的作用。
唐朝时期的法律制度继承了汉代以来的传统,同时还融合了外族的法律制度和当地的民间习惯法,形成了比较系统完备的法律体系。
唐朝的法律制度包括刑律、民律、户律、礼仪、徭役等方面,并且在具体实行过程中还有许多修订和细化。
其中,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法律有以下几种:一、律令制度唐朝的律令制度主要由《大唐律疏》和《唐六典》两部分组成。
前者是唐太宗时期,将《魏律》、《周礼注》、《燕语》等既有律法进行整理,增添、删除,颁布实施,以确立法律的统一和权威性。
后者则是在隋朝的基础上,由唐文宗于隆庆三年下令编纂的一部百科全书,涵盖了经、史、子、集、古、今六部,其中也包括了许多法律的内容。
在唐朝,大部分重要的法律都由朝廷发布,向全国各地进行推行。
同时,《律》也规定了律法的强制力和适用范围,依据具体情况进行实施,以保障国家的政治稳定和司法公正。
唐代的刑律以鲜明的轻重之分为基础,即依照罪行大小,将刑罚分为“大辟”、“小辟”、“杖”和“笞”的四个等级,且有“罪不至死不足以平民之心”之规定。
《律》规定对于“小辟”和“笞处”可进行代罪的方式进行惩罚,对于“大辟”处罚中的无期徒刑则被称为“穿凿”,处人于海西之间。
只有在某些重要的场合下,举办某些特殊的节日或有特使进献的时候,律法中规定的处罚才不被执行。
唐朝的法律规定严格,但应用普遍,适用对象包括了朝廷、官府、普通百姓和地主富农。
唐代的户律主要涉及到人口统计、户口管理等问题。
唐朝的户籍管理非常严格,每户都需要上传一份详细的人口名册供政府使用,同时还要定期报告户口变动情况。
如果发现有人虚报户籍或者逃避户口登记等情况,都将受到严厉的处罚。
此外,唐代的户律还规定了抽调各地人口到京师作为劳役的制度,这被称为“徭役”,其中包括了五十种工、十种差役等不同种类的劳动服务。
四、礼仪制度唐朝的礼仪制度主要涉及到各种公共场合下的礼仪规范以及官员的服饰、行为等方面的规定。
唐朝的法律制度范文

唐朝的法律制度范文唐朝(618年-907年)是中国历史上一个辉煌灿烂的时代,其法律制度也是非常健全完善的。
唐朝法律制度的基本特点是法律完备、规章严明、宽严相济。
以下将从唐朝法律制度的制定、种类、运作和特点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唐朝法律制度的制定过程唐朝法律制度的制定过程主要包括法令发布和法律修订两个环节。
首先,唐朝的法律制定由皇帝掌握。
皇帝制定法令是唐朝法律制度具有一致性和权威性的重要途径。
唐代皇帝通常会发布诏书,传达自己的法令和政策。
此外,皇帝还下发谕旨、颁布决议等,以集中表达对社会问题的立场和方案。
这些法令一般是经过周密讨论和审查,并由国子监等机构负责制定。
其次,唐朝法律修订以律令的修改为主。
唐律的修订是以朝廷机构为中心的,主要由律令学家、御史台、刑部、法司等参与,有时还会征求地方政府和官员的意见。
修订律令的过程中,常常会从历史上的法令中提取、摘录或者删除内容,以适应现实需要和社会情况的改变。
修订后的律令还需要经过朝廷的批准,并通知全国各地执行。
二、唐朝法律制度的种类在唐朝,法律制度主要由律、令、诏和符等组成。
律是刑罚法则,包括《大唐律疏》、《赐氏律疏》等。
律是刑事法的核心部分,规定了各种犯罪的刑法及其量刑标准,体现了法律对罪犯的惩罚和社会治安的维护。
令主要是行政法律,包括《唐律令》、《太宗旧令》等。
令是对国家机关、地方政府和官员行为的规范,也是社会秩序维护的法律依据。
诏是各种政令和法律诏书,包括皇帝下发的各类命令、训诫和政策等。
诏的形式一般是上至皇帝下至官员,对特定事物进行文书化的约束。
符是皇帝下发的特殊法律制度,主要用于处理特殊的紧急情况或个别案件。
符的形式多样,如敕、谕、诏等。
三、唐朝法律制度的运作过程唐朝法律制度的运作过程主要包括法令的发布、贯彻、执行和相互协调等环节。
首先,法令的发布是由皇帝下发相应的法令文件,如律令、诏书等。
这些法令会通过传递、张贴、宣读等方式广泛传播,使全国各地的官员和民众能够及时了解法律规定。
唐朝法制史

法制思想:“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重法、慎刑
立法制度:法律形式:律、令、格、式
法律文献:《武德律》、《贞观律》、《永徽律》(唐律疏议)、《开元律》、《唐
六典》
刑事制度:规定:八议、十恶等
罪名:危害国家罪、侵犯财产罪(六赃)、侵犯人身罪(保辜)、管理职
务犯罪、破坏家庭秩序罪、破坏社会秩序罪
处罚:笞刑五等、杖刑五等、徒刑五等、流刑三等、死刑二等(绞、斩)唐朝民事制度:身份:良(普通百姓)、贱(贱民)
所有权与经济:均田制、所有权(地下埋藏物、遗失物、漂流物、生产蕃
息、山间野外自生、无主之物)、买卖契约、借贷契约(出
举、负债)赁庸
婚姻家庭与继承:婚书及六礼、妻从夫、一夫一妻、强制离婚(义绝
、出妻)、协议离婚(和离)、教令权、身份财产继承
基本内容行政制度;中央行政:三省(中书、尚书、门下)六部(吏户礼兵刑工)
地方行政:州县两级
官吏选拔:科举制度(常举、制举)
官吏考核:岁课、定课、四善十七罪、三等九级
官吏监察:退休制度(七十岁)御史台(台院、殿院、察院)、“道”
(监察御史、按察使)、“六察法”
司法制度:司法机关: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司会审”
诉讼制度:告诉(辞牒)、举核、越诉
审判制度:基层初审、节级判决、换推制、以法律为依据、出入人罪、
五覆奏、三覆奏
证据制度:考训制度。
唐朝的法律形式

唐朝的主要法律形式
唐朝的主要法律形式是律、令、格、式四种,构成了唐代前期立法的整体,它们处理着国家社会生活中各个方面的问题。
(一)律
据《唐六典》的解释:“律以正刑定罪”,主要是刑事镇压的法律条文,其中也包括民法、婚姻法及诉讼法的规范,涉及的领域和所调整的内容极为广泛,几乎囊括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律作为国家的基本法典,具有较大的稳定性和确定性。
(二)令
据《唐六典》的解释:“令以设范立制”,是国家的组织制度方面的有关规定,涉及范围比较广泛。
一般偏重于某个领域中的有关事务,如户令、狱官令等。
(三)格
据《唐六典》的解释:“格以禁违止邪”,是皇帝临时颁布的各种单行敕令、指示的汇编,主要是皇帝针对某一事项制定的,内容具体、庞杂,效力最高,是法律法令的重要来源。
(四)式
据《唐六典》的解释:“式以轨物程事”,是国家机关的公文程式和行政活动的细则,具有行政法规的性质。
唐朝创制的多种法律形式,标志着我国封建法律制度的系统化和周密性。
统治者通过律、令、格、式四种法律形式,把各个方面的社会关系都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以内。
唐朝的法律制度

唐朝的法律制度一、唐朝的立法概况1、《武德律》--唐高祖武德年间制定。
共12篇,500条,在内容上大多采用隋朝开皇时期的法律。
2、《贞观律》--唐太宗李世民命长孙无忌等人在《武德律》基础上修定而成,仍为12篇、500条,以隋开皇律令为蓝本作了较大改动,奠定了唐律的基本风貌。
3、《永徽律疏》--唐高宗永徽年间,以《贞观律》为基础编纂出《永徽律》,此后又对500条律文逐条逐句进行注释,并附在律文之后,称作疏议。
律与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称《永徽律疏》,是唐代法典的代表作。
后人又称之为《唐律疏议》。
4、《唐六典》--唐玄宗开元年间制定,内容涉及国家机关职掌和活动的各个方面,是中国封建时代最早的一部综合性行政法典。
5、《大中刑律统类》--唐宣宗时张葵编定。
即:将同一性质的律、令、格、式混合编在一起的法典形式。
三、唐朝的法律形式1、律--是刑事法规,相当于近代的刑法典。
2、令--是关于国家体制和基本制度的法规。
3、格--是国家机关各部门在日常工作中据以办事的行政法规。
4、式--是国家机关的公文程式。
四、唐律的刑法原则划分公罪和私罪;自首减免刑罚;共犯区分首从;二罪以上俱发,以重者论;累犯加重;同居相隐;比况类推;老小废疾减免刑罚;涉外案件的处理原则;同罪异罚;区分故意和过失。
五、唐律十二篇的内容1、第一篇名例:57条,是关于刑罚种类及其适用的一般原则的规定,为《唐律疏议》的总纲,相当于现代刑法的总则。
五刑--即笞、杖、徒、流、死。
十恶--谋反、谋叛、谋大逆、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八议、请、减、赎、官当、免--各级官僚的法律特权。
刑法原则--划分公罪和私罪;自首减免刑罚;共犯区分首从;二罪以上俱发,以重者论;累犯加重;同居相隐;比况类推;老小废疾减免刑罚;涉外案件的处理原则;同罪异罚;区分故意和过失。
2、第二篇卫禁:33条,主要是警卫宫廷和守卫关津要塞方面的规定。
3、第三篇职制:59条,主要是惩治官吏违法失职的规定。
唐朝法律制度

唐朝唐初法治指导思想:一、礼法结合,缺一不可。
《唐律疏议,名例》:“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
二、内容要统一、简约和稳定。
三、慎重行罚。
唐朝立法概况:一、法律形式:律、令、格、式、典。
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设范立制;格以禁违正邪。
1、律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刑事法律,是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
2、令是国家规章制度的汇编(正面的积极指导的法规)。
3、格是皇帝发布的各种敕令的汇编(以禁止为主的单行法规)留司格:留在尚书省下属24个司总使用的格;散颁格:颁发至全国各州、县使用的格。
4、式是国家机关的办事细则和公文程式。
知识串联:格起源于东魏《麟趾格》,式起源于西魏《大统式》5、典指《唐六典》,总结了以往组织法立法的经验,结合唐朝的实际情况,系统地规定了唐朝组织法的内容,并对以后的组织法立法产生深远影响。
辨析:律令格式有明确的分工和明显区别。
律偏重于消极惩治犯罪,令格式侧重于积极规范人们的行为。
其次,违反了令格式要依律科刑。
唐律的制定:《武德律》——唐高祖李渊——第一部《贞观律》(唐律):长孙无忌、房玄龄对《武德律》修改。
修改内容:1、增设加役流,将其作为死刑的减刑,介于常流与死刑之间。
2、区分不同的反逆罪,缩小缘坐处死的范围。
3、完善了五刑、十恶、八议、请、减、赎、官当等主要制度。
至此唐律即定型,以后修改极少。
《永徽律》及《律疏》——唐高宗、长孙无忌,12篇500条唐高宗编纂《永徽律疏》原因:(1)、科举考试的明法缺少统一标准,有必要对律文作个统一官方解释,以解决考试问题。
(2)、由于对律的认识不同,各地在定罪量刑中出现畸轻畸重的情况,有必要对律文作统一解释,以解决司法问题。
《永徽律疏》共30卷,又称《唐律疏议》,是我国现存的第一部完整法典,也是世界上现存的第一部刑法典。
4、《开元律》——唐玄宗,李林甫刊定。
唐律的结构:第一篇:《明例律》(刑罚总则),6卷57条,主要规定唐律的指导思想和一般原则“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第二篇:(编排根据犯罪行为侵犯的社会关系在整个社会关系中的地位排列)《卫禁律》,规定侵犯皇宫警卫和国家关津要塞保卫等方面的犯罪。
史·3.2唐朝法律制度

第二节唐朝法律制度一、立法概况(一)立法指导思想1.“德本刑用”。
唐初统治者为了稳固唐王朝的封建统治,认真地总结了隋朝迅速灭亡的历史经验,确立了“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法制指导思想。
即强调伦理道德为治国之根本,刑罚镇压为辅助手段。
因而唐朝形成了以礼为内容,以法为形式,融礼、法为一体,相互为用的思想。
它有力地巩固了唐朝统治,对后代王朝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2.宽简、稳定、划一。
唐初高祖李渊提出“立法务求宽简,取便于时”的思想。
唐太宗即位后也明确指出:“国家法令,唯须简约,不可一罪作数种条”,以防“官人不能尽记,更生奸诈”。
所谓“宽”是指立法内容做到轻刑省罚;所谓“简”,主要指立法形式做到条文简明。
唐初立法贯彻了这一指导思想,因此,贞观修律时,删除旧律中死罪92条,改重为轻的条款“不可胜纪”①,使《贞观律》与《开皇律》相比,大为宽简。
同时,强调保持法律的稳定与划一。
唐太宗要求立法者“宜令审细,毋使互文”,即立法必须划一。
唐初立法还强调“法令不可数变”,即要求保持法律的相对稳定。
(二)主要法律形式及其相互关系唐朝法律形式由魏、晋、南北朝律、令、科、比、格、式六种变为律、令、格、式、典五种。
它们彼此联系,又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对复杂的唐代社会关系发挥了综合调整的重要作用。
1.律。
律是唐代的基本法典,如《唐律疏议》。
2.令。
令是国家政权组织方面的制度与规定,其涉及的范围较为广泛。
3.格。
格是禁违止邪的官吏守则,带有行政法律的性质,不同于前代格的含义。
唐代时期把皇帝临时单行制敕加以汇编,称为“永格”。
“永格”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
4.式。
式是封建国家各级行政组织活动的规则,以及上下级之间的公文程式的法律规定。
在唐代经过汇编的式,称为“永式”。
“永式”也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
(三)《武德律》与《贞观律》1.《武德律》。
唐高祖武德年间,以《开皇律》为基础,增加53条新格,制成《武德律》。
2.《贞观律》。
唐太宗贞观年间,命长孙无忌、房玄龄等人全面修订律令,经过11年的努力,制定《贞观律》。
唐朝的法律与刑罚律令法典与司法制度

唐朝的法律与刑罚律令法典与司法制度唐朝(618年-907年)是中国历史上繁荣昌盛的一个朝代,同时也是法律与刑罚律令法典以及司法制度发展较为完善的时期。
在唐朝,法律与刑罚的制度起到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司法的重要作用。
本文将以唐朝的法律制度、刑罚律令以及司法制度为主线,探讨唐代法律与刑罚的特点和影响。
一、唐朝的法律制度唐朝的法律制度得到了较为全面的发展和完善。
在唐朝,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律、令、条、章、诏等。
律即刑律,是作为刑罚与法律的基本依据,全面规定了各类犯罪的刑罚程度、证据、调查程序以及量刑标准。
令主要是下发法令与政令,规定了各级官员的权限与责任,以及社会行为准则。
条是对具体案件进行调查与判断的依据,章则是对一些重要事项进行规定。
唐朝的法律制度规定了严格的法律程序和刑事责任,保障了司法公正和社会秩序。
二、唐朝的刑罚律令唐朝的刑罚律令继承了先秦、汉代以及唐初的刑律传统,但也有其特点和改进。
唐朝的刑罚律令较为丰富,主要包括五刑官罚和杂罪制度。
五刑官罚指的是五刑和官罚的结合,即笞、杖、徒、罚、死这五种刑罚形式。
这些刑罚根据犯罪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加以区分。
而杂罪制度则规定了一些未在刑律中明确规定的犯罪行为,通过诏令或其他令章来进行惩处。
此外,唐朝还制定了一系列供奉神明、祈求公平的儿童调查仪式,例如“拜童”的惩罚仪式,在一些重大犯罪案件中得到广泛应用。
这些仪式充分体现了唐朝法律制度的人文关怀和对公正司法的追求。
三、唐朝的司法制度唐朝的司法制度也具有显著的特点。
唐朝建立了三省六部制度,其中刑部是具体负责刑事案件的部门。
刑部设有丞相、侍郎、司刑郎等官职,负责审判和制定刑法法令。
刑部下设有刑狱、推官以及刑罚执行等机构,实现了司法的分工和专业化。
另外,唐朝还建立了官吏评定制度,对司法官员进行考核和评价,以确保司法公正和廉洁。
司法官员的选拔、培养和晋升也进行了一系列的规范,通过科举考试、实践经验等途径,选拔出具备法律知识和执法能力的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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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
唐初法治指导思想:
一、礼法结合,缺一不可。
《唐律疏议,名例》:“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
二、内容要统一、简约和稳定。
三、慎重行罚。
唐朝立法概况:
一、法律形式:律、令、格、式、典。
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设范立制;格以禁违正邪。
1、律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刑事法律,是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
2、令是国家规章制度的汇编(正面的积极指导的法规)。
3、格是皇帝发布的各种敕令的汇编(以禁止为主的单行法规)
留司格:留在尚书省下属24个司总使用的格;散颁格:颁发至全国各州、县使用的格。
4、式是国家机关的办事细则和公文程式.
知识串联:格起源于东魏《麟趾格》,式起源于西魏《大统式》
5、典指《唐六典》,总结了以往组织法立法的经验,结合唐朝的实际情况,系统地规定了唐朝组织法的内容,并对以后的组织法立法产生深远影响。
辨析:律令格式有明确的分工和明显区别.律偏重于消极惩治犯罪,令格式侧重于积极规范人们的行为。
其次,违反了令格式要依律科刑.
唐律的制定:
《武德律》—-唐高祖李渊-—第一部
《贞观律》(唐律):长孙无忌、房玄龄对《武德律》修改。
修改内容:
1、增设加役流,将其作为死刑的减刑,介于常流与死刑之间。
2、区分不同的反逆罪,缩小缘坐处死的范围。
3、完善了五刑、十恶、八议、请、减、赎、官当等主要制度。
至此唐律即定型,以后修改极少.
《永徽律》及《律疏》——唐高宗、长孙无忌,12篇500条
唐高宗编纂《永徽律疏》原因:
(1)、科举考试的明法缺少统一标准,有必要对律文作个统一官方解释,以解决考试问题。
(2)、由于对律的认识不同,各地在定罪量刑中出现畸轻畸重的情况,有必要对律文作统一解释,以解决司法问题。
《永徽律疏》共30卷,又称《唐律疏议》,是我国现存的第一部完整法典,也是世界上现存的第一部刑法典。
4、《开元律》-—唐玄宗,李林甫刊定。
唐律的结构:
第一篇:《明例律》(刑罚总则),6卷57条,主要规定唐律的指导思想和一般原则“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第二篇:(编排根据犯罪行为侵犯的社会关系在整个社会关系中的地位排列)
《卫禁律》,规定侵犯皇宫警卫和国家关津要塞保卫等方面的犯罪。
《职制律》,规定违反官吏职务方面和有关行政公务方面的犯罪.
《户婚律》,规定妨碍或破坏户籍、土地、赋税管理和婚姻家庭方面的犯罪。
《厩库律。
》,规定在违犯牲畜和仓库管理方面的犯罪。
《擅兴律》,规定在军事和非法营造、兴建工程方面的犯罪。
《盗贼律》,规定严重危害国家统治秩序和财产制度方面的犯罪。
《斗讼律》,规定在伤害他人和违反诉讼要求方面的犯罪.
《诈伪律》,规定各种欺诈和伪造行为方面的犯罪.
《杂律》,规定以上各律所无法包容的其他一些犯罪。
《捕亡律》,规定在追捕罪犯嫌疑人方面的犯罪。
《断狱律》,规定在司法审判方面的犯罪。
唐律的特点:
一、礼法结合:礼是立法的依据;法是维护礼的武器.
二、首创“疏议":
作用1、阐明唐律指导思想;2、简述每一篇目的沿革情况及篇目间的联系;3、解释律文;4、概说罪名之间的区别;5、说明刑罚相关问题(用刑的必要性、实施、沿革使)
三、内容简约
唐律的影响:
一、对后朝的影响:
《宋刑统》《大明律》《大清律例》等.体例沿用唐律构架,内容上沿用唐律为多。
二、对东亚国家:朝鲜《高丽律》、越南、日本《大宝律令》《养老律令》等
唐朝刑事法律:
一、一般原则规定:
1、刑罚:封建制五刑:笞、杖、徒、流、死。
笞:用荆条或小竹板锤击臀、腿部的刑罚.
杖:用大竹板锤击背、臀、腿部的刑罚(长形杖)
徒:剥夺罪犯人生自由并强制其服劳役的刑罚
流:吧罪犯遣送到边远地区并强制其服劳役的刑罚。
(2000,2500,3000里)
加役流:适用于免死的罪犯(3000里,苦役3年)
死:剥夺生命的刑罚,分:(绞、斩)
*可以用铜赎五刑(“十恶”、“五流"除外;)
“五流”:加役流、反逆缘坐流、子孙犯过时流、不孝流、会赦犹流(大赦后又犯流刑)*减刑时减一大等,加刑时同级逐加
2、重点打击“十恶”:
谋反:图谋推翻现政权
谋大逆:毁坏皇家象征物(宗庙、陵墓、宫殿)
谋叛:图谋背叛国家投靠敌方
恶逆:殴打、谋杀尊、亲属
不道:杀死一家非死罪三人,肢解、邪术诅咒、造畜盅毒物伤杀人
大不敬:危害皇帝人生安全和尊严(过失居多)
不孝:子孙不能善待父母、祖父母的犯罪行为
不睦:亲族互相侵害(多为平辈)
不义:侵犯长官和夫权的犯罪行为
内乱:亲族之间犯奸的犯罪行为
《明例律》:“五刑之中,十恶尤切,亏损名教,毁裂冠冕,特标篇首,以为明誡。
”
3、贵族官吏的特权:
(1)议,即八议:犯死罪的,先由司法官将其罪行和符合议的条件奏上,再由大臣们集议并拿出处理意见,最后由皇帝裁断;犯流罪以下的,司法官依律减一等量刑。
(犯十恶不享有此特权)
背景知识:八议入律始于《魏律》
(2)请:通过“上请”程序而减免刑罚的一种特权(一品至五品官员及八议亲属)
(3)减:六、七品官员及议请范围内亲属享受减一等处罚的一种特权.
(4)赎:官吏贵族及家属犯流罪以下的,享受用铜赎罪的特权
(5)官当:官吏用官品抵罪,可用铜赎罪;因官当而解职的,一年后降原官品一级继续任官.
4、其他原则:
(1)老幼废疾减免刑罚原则:70上15下和废疾(折一肢)-—流罪以下用铜赎罪;80上10下和笃疾(折两肢和双目失明)——死刑的上请处理;90上7下—-死罪不追究刑事责任(2)更犯的处理原则:“各重其事”,从重量刑。
(3)“六脏”的处理原则。
“六脏"指六种以非法手段获得钱财的犯罪。
(强盗、盗窃、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财物、坐赃)
受所监临财物:主事官员私受所属官吏及百姓的财务
坐赃:非主事官员因事受贿
(4)自首原则
(5)共犯的处理原则(两人以上共同犯罪):家人共犯只追究尊长;共监主守为首,以凡人为从
(6)两罪从重处罚
(7)同居相为隐:扩大亲亲得相首匿。
四代以内,部曲、奴隶为主人隐瞒
(8)化外人相犯:属人主义与属地主义结合(明代都以属地主义论处)
(9)关于比附原则:唐律中无明文规定但又必须判定罪行的存在。
“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最者,则举轻以明重"
唐朝民事法律
一、人的身份法:
“良人"指一般平民,主体是农民,自耕农。
贱民包括“官护”“部曲”和“奴婢”
二、所有权:
1、宿藏物是指埋葬物。
在自己的土地上发现,所有权归发现人所有;古器钟鼎之类的特殊宿藏物,应送交官府;在他人的土地上发现,发现人和土地所有人各占一半.
2、阑遗物是指遗失物。
拾得物交官府,公告三十日后无人认领由官府保存,所有权归归家说有。
3、漂流物是由流水带走的物品。
交给官府,认领后可以补偿;无人认领的拾得人可拥有拾得物。
三、债权法
1、买卖契约:成交的三天内在市司的监督下订立“市券",即在契约中盖有官印。
2、借贷契约:允许“役身折酬”,债务人在无法以资产抵债的情况下,可以劳役来抵偿债务。
四、婚姻法:
1、结婚条件:
(1)报婚书:书面的结婚协议,男方持“通婚书”,女方持“答婚书”
(2)私约:附带的口头婚姻协议(对婚书的补充)
(3)聘财:婚姻成立的条件,即用彩礼表示婚嫁关系的确立.(纳征)
2、结婚的限制:
良贱不得结婚;监临官与其下部女不得结婚
3、离婚规定:
(1)和离:夫妻双方不相安谐,自愿离婚(协议离婚),赋予女性一定的离婚权.
(2)义绝:夫妻一方对对方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有殴、杀、奸等行为而被强制离婚的形式。
唐朝使义绝规定完备化:首先,把义绝作为强制离婚的形式规定在律中,使其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其次,对义绝的具体行为作了明文规定,使其更规范化.;最后,明确了对义绝行为的处罚,使其更具强制性。
唐朝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
中央司法机构:御史台:台院(纠察中央百官)、殿院(纠察朝仪)、察院(纠察各级地方官吏)
“三司推事”(大案、疑案):大理寺、刑部、御史台长官一起审理
“小三司”(大案不便解送京师):派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属官前去审理.
地方司法机构组成:(州、县两级)司户参军受理民事案件;司法参军受理刑事案件。
二、诉讼制度:
告诉限制:
1、亲属间;
2、对奴告主;
3、生理上限制(80以上10以下以及笃疾者,除了对重大犯罪与本人哦与直接利害关系的犯罪外,都没有告诉权);
4、对囚徒的限制(监狱官虐待囚徒;知道他人有谋反、谋大逆、谋叛的严重犯罪、自首其他罪行时牵涉别人犯罪.)
三、审判制度:
1、审判官回避制度始于唐朝
2、刑讯规定:
(1)刑讯条件:“事状疑似,犹不首实者,然后拷掠”
(2)刑讯工具:尺寸要求
(3)禁止刑讯对象:享有议、请、减等特权者、老幼废疾者、孕妇和产后未满百日者. (4)刑讯的执行
3、直诉形式:挝(zhua-)登闻鼓、邀车驾、上表等
4、死刑复奏:“三复奏”
四、司法官责任:
审判责任:不可有“出入人罪”行为。
把无罪断成有罪,轻罪断成重罪(出罪);把有罪判为无罪,重罪判为轻罪(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