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产品追溯追溯码编码规范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
《食品追溯二维码通用技术规范》

《食品追溯二维码通用技术规范》国家标准编制说明中国标准化研究院2018年10月目录一、项目来源 (1)二、编制背景及意义 (1)三、编制原则 (2)(一)科学性原则 (2)(二)完整性原则 (2)(三)先进性原则 (2)四、工作过程 (3)(一)成立《食品追溯二维码通用技术规范》起草组 (3)(二)形成《食品追溯二维码通用技术规范》草案 (3)(三)召开第一次《食品追溯二维码通用技术规范》研讨会 (3)(四)召开第二次《食品追溯二维码通用技术规范》研讨会 (3)(五)召开第三次《食品追溯二维码通用技术规范》研讨会 (4)(六)形成《食品追溯二维码通用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4)五、主要内容说明 (4)六、重大意见分歧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5)七、采标情况 (5)八、与现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关系 (5)九、宣贯及实施建议 (5)十、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 (5)《食品追溯二维码通用技术规范》国家标准编制说明一、项目来源《食品追溯二维码通用技术规范》国家标准的制定工作,是由全国食品质量控制与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313)归口上报及执行,于2017年7月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立项,立项编号(20171121-T-469)。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有中国标准化研究院等。
二、编制背景及意义食品安全的核心是食品质量。
新《食品安全法》明确提出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从制度上保证食品追溯,追溯技术也由此成为国家对食品质量进行监管的重要保障。
二维码技术因其信息容量大、识读速度快、纠错机制好,越来越多地被应用于食品追溯中。
然而,二维码追溯技术在发展过程中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因其二维码赋码、二维码选择、码符要求、信息处理和编码内容不统一、不规范,往往造成消费者和监管人员无法正确识读相关信息,或者提供的追溯信息不准不全的问题,使得二维码未能发挥“来源可溯、流向可追”的作用。
因此,目前业内尚缺少食品追溯二维码有关编码、标识、检测、信息服务等国家标准来支撑,急需制定相关国家标准来规范食品追溯二维码相关技术要求。
国家重要产品追溯体系编码规则

国家重要产品追溯体系编码规则Coca-cola standardization office【ZZ5AB-ZZSYT-ZZ2C-ZZ682T-ZZT18】国家重要产品追溯体系编码规则(试行)本文件规定了国家重要产品追溯体系有关代码的编码原则、编码规则和载体,适用于国家重要产品内部及外部追溯实施过程中,为保证产品全过程跟踪和溯源所涉及到的编码设计与使用管理。
一、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10114 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GB32100 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二、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一)追溯节点。
是指各类产品从生产到终端消费使用过程中涉及的各环节责任主体,包括生产加工、批发零售、仓储物流、电商平台等企业或自然人。
(二)经营者。
是指在各个生产流通节点从事生产交易活动的个体商户和团体消费单位。
追溯节点企业本身从事生产交易活动的,具有追溯节点和经营者双重身份。
(三)主体码。
用于产品生产流通过程中识别主体身份的代码。
按照主体身份的不同,分为节点主体码、经营者主体码以及自然人主体码。
(四)追溯码。
按照统一编码规则自动生成,标识于产品或票证上,用于查询追溯信息、合成追溯链条的代码。
(五)批次码。
按照统一编码规则自动生成,用于区分不同批次产品的代码。
(六)产品代码。
使用相关国家标准规定,新增品种会同标准制定单位赋码。
(八)产品交易单元。
可赋码的最小产品单元,如产品包装的瓶、箱、袋、或件等。
同一类型、统一包装规格的产品单元拥有唯一编码。
(九)内部追溯。
针对组织内部各环节的联系所设计和实施的,能够实现组织内部质量及安全要素的记录,并实现不同环节产品信息前后关联的追溯。
(十)外部追溯。
针对供应链内某一组织与上下游组织的关系而设计和实施的,能够记录产品在供应链内流动的所有相关信息,并通过产品信息实现责任主体的定位,以及产品在供应链中的精确跟踪和溯源。
农药标签二维码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附件3农药标签二维码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为规范农药标签二维码信息内容和二维码制作,便于农药标签二维码的识别和应用,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就农药可追溯电子信息码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编码规则(一)农药标签可追溯电子信息码应当以二维码标注。
二维码的码制为QR码,字符编码采用UTF-8。
二维码应当包含农药名称、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名称、单元识别代码、追溯信息系统网址四项内容。
四项内容应当按以上顺序排列,每项内容单独成行。
其中农药名称、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名称应当与相关行政许可的信息一致。
(二)单元识别代码由32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第1-6位为该产品农药登记证号的后六位,可从中国农药信息网查询。
第7-12位为生成时间码,年月日分别为两位;第13位为包装分级码,支持多级包装,“1”代表最小包装,“2”代表上一级包装,以此类推;第14位为生产类型,“1”代表农药登记证持有人生产,“2”代表委托加工,“3”代表委托分装;第15-32位为随机码。
(三)农药标签二维码应具有唯一性,一个二维码对应唯一一个销售包装单位。
各级包装按照包装等级分别赋码,并对两级以上包装建立关联关系。
(四)随着可追溯信息技术的发展,农业部适时修订可追溯电子信息码编码规则。
二、制作与标注(一)农药生产企业、向中国出口农药的境外企业可自行建立或者委托第三方建立二维码追溯信息系统网址,自主制作、标注和管理农药标签二维码,并确保通过追溯信息系统网址可追溯到农药产品生产批次、质量检验、物流及销售等信息。
网页应当具有较强的兼容性,可在PC端和手机端浏览。
(二)为了减轻农药企业负担,农业部有关机构可建立全国农药追溯信息系统平台(网址),农药生产企业、向中国出口农药的境外企业可利用该平台免费申请和下载使用二维码,自行制作、标注在农药标签上,并及时将产品出入库追溯信息上传至全国农药追溯信息系统平台。
(三)2018年1月1日起,农药生产企业生产的农药产品,其标签上应当标注符合本公告规定的二维码。
nmpa药品追溯码指导意见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NMPA)对药品追溯码的指导意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唯一性:每个药品追溯码应唯一标识一个药品。
2. 可追溯性:药品追溯码应包含足够的信息,以便对药品的生产、流通和使用等全过程进行追溯。
3. 易用性:药品追溯码应方便使用,易于读取和识别。
4. 兼容性:药品追溯码应符合相关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此外,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进一步提高药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还提出了一些关于建立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的指导意见。
这些意见主要包括:
1. 指导思想:以保障公众用药安全为目标,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为基础,以实现“一物一码,物码同追”为方向,加快推进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
2. 建设目标:到2020年,率先建成以追溯信息流为主线,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编码的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到2025年,进一步完善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相关制度标准、配套政策,健全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相关机制。
3. 主要任务:建立编码规范、数据标准和接口准则,并明确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生产企业要按照规定申领赋码,严格赋码生产、经营和使用等单位要按照规定开展扫码工作。
4. 保障措施:强化组织领导、政策支持和示范引领等措施,确保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工作的顺利实施。
总之,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品追溯码的指导意见主要是为了提高药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实现药品的可追溯性,保护公众的健康和安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5〕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追溯体系建设是采集记录产品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信息,实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强化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与风险控制的有效措施。
近年来,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围绕食用农产品、食品、药品、稀土产品等重要产品,积极推动应用物联网、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建设追溯体系,在提升企业质量管理能力、促进监管方式创新、保障消费安全等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
但是,也存在统筹规划滞后、制度标准不健全、推进机制不完善等问题。
为加快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建设重要产品追溯体系,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落实企业追溯管理责任为基础,以推进信息化追溯为方向,加强统筹规划,健全标准规范,创新推进模式,强化互通共享,加快建设覆盖全国、先进适用的重要产品追溯体系,促进质量安全综合治理,提升产品质量安全与公共安全水平,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生活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发挥企业主体作用,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坚持统筹规划与属地管理相结合,加强指导协调,层层落实责任;坚持形式多样与互联互通相结合,促进开放共享,提高运行效率;坚持政府监管与社会共治相结合,创新治理模式,保障消费安全和公共安全。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追溯体系建设的规划标准体系得到完善,法规制度进一步健全;全国追溯数据统一共享交换机制基本形成,初步实现有关部门、地区和企业追溯信息互通共享;食用农产品、食品、药品、农业生产资料、特种设备、危险品、稀土产品等重要产品生产经营企业追溯意识显著增强,采用信息技术建设追溯体系的企业比例大幅提高;社会公众对追溯产品的认知度和接受度逐步提升,追溯体系建设市场环境明显改善。
国家重要产品追溯体系编码规则

国家重要产品追溯体系编码规则Company number【1089WT-1898YT-1W8CB-9UUT-92108】国家重要产品追溯体系编码规则(试行)本文件规定了国家重要产品追溯体系有关代码的编码原则、编码规则和载体,适用于国家重要产品内部及外部追溯实施过程中,为保证产品全过程跟踪和溯源所涉及到的编码设计与使用管理。
一、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10114 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GB32100 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二、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一)追溯节点。
是指各类产品从生产到终端消费使用过程中涉及的各环节责任主体,包括生产加工、批发零售、仓储物流、电商平台等企业或自然人。
(二)经营者。
是指在各个生产流通节点从事生产交易活动的个体商户和团体消费单位。
追溯节点企业本身从事生产交易活动的,具有追溯节点和经营者双重身份。
(三)主体码。
用于产品生产流通过程中识别主体身份的代码。
按照主体身份的不同,分为节点主体码、经营者主体码以及自然人主体码。
(四)追溯码。
按照统一编码规则自动生成,标识于产品或票证上,用于查询追溯信息、合成追溯链条的代码。
(五)批次码。
按照统一编码规则自动生成,用于区分不同批次产品的代码。
(六)产品代码。
使用相关国家标准规定,新增品种会同标准制定单位赋码。
(八)产品交易单元。
可赋码的最小产品单元,如产品包装的瓶、箱、袋、或件等。
同一类型、统一包装规格的产品单元拥有唯一编码。
(九)内部追溯。
针对组织内部各环节的联系所设计和实施的,能够实现组织内部质量及安全要素的记录,并实现不同环节产品信息前后关联的追溯。
(十)外部追溯。
针对供应链内某一组织与上下游组织的关系而设计和实施的,能够记录产品在供应链内流动的所有相关信息,并通过产品信息实现责任主体的定位,以及产品在供应链中的精确跟踪和溯源。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63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63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快我省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实现重要产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在前期开展农产品、食品、药品等追溯体系建设试点的基础上,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建设目标。
加快建设从生产、加工、流通到消费的全过程信息化追溯体系,到2020年,通过开展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工作,培育一批标准化追溯骨干企业群体;制定、修订相关规章制度,建立科学的追溯体系运作模式、成熟的追溯体系技术标准;建成完整的“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全链条信息追溯体系与跨部门、跨区域、跨行业的信息共享机制;提升生产经营主体全过程信息化管理能力和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水平,调动企业使用追溯平台的积极性,推动传统产业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社会公众对追溯体系建设的参与度和认同感,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消费安全需求;发挥追溯平台在日常消费中的辅助引导作用,市场环境明显改善。
(二)建设原则。
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充分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形成“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建设运行模式。
坚持追溯体系建设与区域发展规划相结合,加强指导协调,统筹调动资源,层层落实责任,形成省、市、县三级政府联动的组织保障机制。
建立完善追溯体系共治机制,强化政府部门之间、部门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协作配合和资源共享,形成追溯体系建设合力。
国家重要产品追溯体系编码规则
国家重要产品追溯体系编码规则(试行)本文件规定了国家重要产品追溯体系有关代码的编码原则、编码规则和载体,适用于国家重要产品内部及外部追溯实施过程中,为保证产品全过程跟踪和溯源所涉及到的编码设计与使用管理。
一、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10114 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GB32100 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二、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一)追溯节点。
是指各类产品从生产到终端消费使用过程中涉及的各环节责任主体,包括生产加工、批发零售、仓储物流、电商平台等企业或自然人。
(二)经营者。
是指在各个生产流通节点从事生产交易活动的个体商户和团体消费单位。
追溯节点企业本身从事生产交易活动的,具有追溯节点和经营者双重身份。
(三)主体码。
用于产品生产流通过程中识别主体身份的代码。
按照主体身份的不同,分为节点主体码、经营者主体码以及自然人主体码。
(四)追溯码。
按照统一编码规则自动生成,标识于产品或票证上,用于查询追溯信息、合成追溯链条的代码。
(五)批次码。
按照统一编码规则自动生成,用于区分不同批次产品的代码。
(六)产品代码。
使用相关国家标准规定,新增品种会同标准制定单位赋码。
(八)产品交易单元。
可赋码的最小产品单元,如产品包装的瓶、箱、袋、或件等。
同一类型、统一包装规格的产品单元拥有唯一编码。
(九)内部追溯。
针对组织内部各环节的联系所设计和实施的,能够实现组织内部质量及安全要素的记录,并实现不同环节产品信息前后关联的追溯。
(十)外部追溯。
针对供应链内某一组织与上下游组织的关系而设计和实施的,能够记录产品在供应链内流动的所有相关信息,并通过产品信息实现责任主体的定位,以及产品在供应链中的精确跟踪和溯源。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的实施意见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10.09•【文号】国市监质监规〔2024〕6号•【施行日期】2024.10.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的实施意见国市监质监规〔202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实施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是落实工业产品生产销售单位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强化全过程质量安全风险防控,促进产品质量水平提升,加快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重要举措。
现就开展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据《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以及《质量强国建设纲要》要求,建立健全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形成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质量安全追溯链条,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营造公平竞争、放心消费的市场环境。
到2024年底,对电线电缆、燃气器具、电动自行车、冷轧带肋钢筋等实施生产许可证、强制性认证管理的重点工业产品(见附件1)开展质量安全追溯。
到2025年底,对所有实施生产许可证、强制性认证管理的产品开展质量安全追溯。
到2027年底,对生产许可证、强制性认证管理以外,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有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的重点工业产品开展质量安全追溯。
二、重点工作(一)构建追溯机制。
以统一的追溯码为载体,构建生产单位“源头赋码”,各销售单位、消费者“识码用码”的“一码贯通”机制。
通过“码”上归集生产销售单位名称及地址、生产日期、检验合格证明、影响产品质量的流向等质量安全关键信息,实现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追溯。
市场监管总局结合产业实际、市场需求和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等因素,制定发布质量安全追溯重点工业产品清单,组织开展质量安全追溯。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5〕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追溯体系建设是采集记录产品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信息,实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强化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与风险控制的有效措施。
近年来,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围绕食用农产品、食品、药品、稀土产品等重要产品,积极推动应用物联网、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建设追溯体系,在提升企业质量管理能力、促进监管方式创新、保障消费安全等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
但是,也存在统筹规划滞后、制度标准不健全、推进机制不完善等问题。
为加快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建设重要产品追溯体系,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落实企业追溯管理责任为基础,以推进信息化追溯为方向,加强统筹规划,健全标准规范,创新推进模式,强化互通共享,加快建设覆盖全国、先进适用的重要产品追溯体系,促进质量安全综合治理,提升产品质量安全与公共安全水平,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生活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发挥企业主体作用,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坚持统筹规划与属地管理相结合,加强指导协调,层层落实责任;坚持形式多样与互联互通相结合,促进开放共享,提高运行效率;坚持政府监管与社会共治相结合,创新治理模式,保障消费安全和公共安全。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追溯体系建设的规划标准体系得到完善,法规制度进一步健全;全国追溯数据统一共享交换机制基本形成,初步实现有关部门、地区和企业追溯信息互通共享;食用农产品、食品、药品、农业生产资料、特种设备、危险品、稀土产品等重要产品生产经营企业追溯意识显著增强,采用信息技术建设追溯体系的企业比例大幅提高;社会公众对追溯产品的认知度和接受度逐步提升,追溯体系建设市场环境明显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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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产品追溯追溯码编码规范》
(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
编制说明
一、工作概况
1、任务来源
本标准属于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下达2018年第3批国家标准立项计划,项目编号为:20182193-T-424,项目名称为《重要产品追溯追溯码编码规范》。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商务部流通产业促进中心、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等。
2、标准制定的背景、目的和意义
国务院办公厅于2015年12月30日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5〕95号)部署加快推进我国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强调“以推进信息化追溯为方向,加强统筹规划,健全标准规范,创新推进模式,强化互通共享,加快建设覆盖全国、先进适用的重要产品追溯体系。
”2017年10月,国家标准委、商务部等十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重要产品追溯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质检标联[2017]419号),意见明确了开展重要产品追溯标准化工作的重点任务,提出加紧研制追溯基础共性标准,为我国开展追溯体系建设工作提供示范指导。
《重要产品追溯追溯码编码规范》为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工作首批立项的基础共性国家标准之一。
该标准作为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基础性技术支撑标准,是实现追溯信息的快速记录和查询,以及不同追溯系统间互联互通的基础支撑技术,其制定和发布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作为该项标准的牵头单位,也加大力度积极推动《重要产品追溯追溯码编码规范》国家标准的研制和实施。
3、主要工作过程
(1)成立《重要产品追溯追溯码编码规范》标准研究工作组
2017年10-12月,在国家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标准化工作部署下,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积极开展追溯码方案的调查与适用性研究,开展了多次实地调研,初步形成追溯码设计的思路与方案。
(2)形成《重要产品追溯追溯码编码规范》国家标准草案
2018年1-5月,《重要产品追溯追溯码编码规范》研究工作组在前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确立了标准内容框架,并草拟形成了《重要产品追溯追溯码编码规范》国家标准草案。
(3)召开第一次《重要产品追溯追溯码编码规范》国家标准草案研讨会
2018年6月,研究工作组参加了中标院组织召开的重要产品追溯标准研讨会,听取了追溯标准化工作组专家对《重要产品追溯追溯码编码规范》草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在会后进行了修改。
(4)召开第二次《重要产品追溯追溯码编码规范》国家标准草案研讨会
2018年7月,起草组召开了第二次《重要产品追溯追溯码编码规范》研讨。
会上对《重要产品追溯追溯码编码规范》和下一步工作计划进行了研讨,并在会后对文件进行了修改。
(5)《重要产品追溯追溯码编码规范》正式获得国家标准立项计划
2018年9月,《重要产品追溯追溯码编码规范》国家标准立项计划正式下达,计划编号为20182193-T-424,研究起草组对前期形成的标准草案进行了修订,并编制了国家标准编制说明。
(6)召开第三次《重要产品追溯追溯码编码规范》研讨会
2018年11月,研究起草组再次组织领域专家两次对《重要产品追溯追溯码编码规范》作进一步的讨论,指出需要完善的问题。
会后,起草组将《重要产品追溯追溯码编码规范》草案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重要产品追溯追溯体系设计通则》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完善了编制说明。
二、编制原则和主要内容
1、编制原则
本标准严格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和规定编写编制。
标准制定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利益相关方的目标和诉求,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GB/T 20000.1—2002《标准化工作指南第 1 部分:标准化和相关活动的通用词汇》;GB/T 20000.2—2002《标准化工作指南第2 部分:采用国际标准的规则》和GB/T 20001—2001《标准编写规则》等进行,使标准更严谨、更规范。
2、主要内容
本标准主要内容如下: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产品追溯体系建设中追溯码的编制总则、编码原则、代码结构和标识。
适用于食用农产品、食品、药品、农业生产资料等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中追溯码的编制、标识以及信息采集与交换。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共引用了12项国家标准文件,其中2项强制性国家标准。
(3)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共涉及10个术语。
包括追溯、追溯单元、追溯参与方、追溯码等。
(4)总则
本节提出了追溯码编制的三条总则。
即应以追溯精度、产品特性和应用相结合;应从追溯单元产生时赋予;应尽量采用已有的国家标准。
(5)编码原则
本节提出追溯码的编码应符合唯一性、合理性、可扩展性、简明性、适用性和规范性的原则。
(6)追溯码结构
本节包括追溯码的构成和扩展。
根据追溯精度不同,追溯码构成分为三种情况,并给出了扩展的要求。
(7)追溯码标识
本节给出常用的追溯码标识载体技术,包括一维条码、二维条码、射频标签等,并给出具体可参考的标准。
三、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程度,以及与国际、国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或与测试的国外样品、样机的有关数据对比情况
本标准为首次自主制定,不涉及国际国外标准采标情况。
四、主要技术内容的依据与确定过程
本标准在研究和内容确定的过程中,起草组充分调查分析了目前国内外产品追溯实践中所应用的追溯码方案,对实际应用中追溯码应用所考虑的因素进行了分析,提出追溯码应用的总则。
同时,在大量分析目前已有的不同追溯码方案基础上,提出了追溯码构成的几大必要元素,即主体码、产品码、批次码和单品码,根据需要可以增加扩展码。
根据追溯精度不同,追溯码的构成有所区别,并给出了几种主流的标识技术,包括一维条码、二维条码、射频标签等。
总之,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充分考虑了目前国内外发展与应用现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追溯码建立的要求,以达到科学合理,符合实际需求。
五、与有关的现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建议
本标准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要求,本标准有助于国内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实施。
本标准的实施不涉及对现行标准的废止情况。
六、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未出现过重大分歧。
七、国家标准作为强制性国家标准或推荐性国家标准的建议
本标准为首次制定,建议作为推荐性标准发布实施。
八、贯彻国家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包括组织措施、技术措施、过渡办法等内容)
本标准为我国首次制定,为推荐性标准,在贯彻实施上,建议率先在参与重要产品追溯试点示范的企业中应用实施,并逐渐带到行业内其他企业积极实施本标准。
并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好的改进建议反馈起草组以便进一步对本标准的修订完善。
九、废止现行有关标准的建议
本标准不涉及对现行标准的废止。
《重要产品追溯追溯码编码规范》
国家标准起草组
2018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