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共同犯罪的实行行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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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及其处罚原则

共同犯罪及其处罚原则

定义共同犯罪,根据刑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同时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共同犯罪的成立要件传统刑法理论:○行为人为两人以上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或单位○两人以上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共同的犯罪行为,指各行为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互相联系,互相配合,形成一个统一的犯罪活动整体。

(1)各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指各行为人都指向同一犯罪,互相联系,互相配合,形成一个统一的犯罪活动整体。

(2)①危害行为的基本形式有作为与不作为。

共同犯罪行为表现为三种形式:一是共同的行为;二是共同的不作为;三是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

②按照共同犯罪的分工,共同犯罪行为表现为四种方式:实行行为,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

③共同犯罪的共同行为,可能是行为人共同实施实行行为,也可能是分担实施不同的行为,即有人实施实行行为,有人实施组织行为,教唆行为或帮助行为,这些都是共同犯罪。

★共谋,是指二人以上为了实施特定的犯罪而进行的谋议,可能是策划实施犯罪,也可能是商讨如何实施犯罪,或者两者兼而有之,可见共谋本身就是共同犯罪行为,所以参与犯罪谋议而未参与犯罪实行,应当认为构成共同犯罪。

(3)★共同实施的犯罪中是结果犯并发生危害后果时,每一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都存在因果关系○两人以上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共同的犯罪故意是指共同犯罪人认识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和行为会发生的危害后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包括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和共同犯罪人之间具有意思联络(1)共同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包括如下内容:第一,共同犯罪人认识到自己与他人互相配合共同实施犯罪;第二,共同犯罪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性质,并且认识到共同犯罪行为的性质;第三,共同犯罪人概括地预见到共同犯罪行为与共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即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引起的危害结果以及共同犯罪行为会引起的危害结果。

【免费下载】 刑法总论 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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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共同犯罪一、概述(一)概念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二)成立要件1、主体要件:行为人为二人以上首先,共同犯罪必须是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其次,二人以上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人注意:(1)间接正犯(以他人作为犯罪工具)的问题(2)共同犯罪在犯罪主体方面有时还涉及到犯罪人的身份单位犯罪也可能出现单位共同犯罪,即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故意犯罪,同时,也可能出现单位和个人共同犯罪,如甲教唆乙公司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2、客观要件:共同的犯罪行为共同的犯罪行为,是指行为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互相联系,互相配合,形成一个统一的犯罪活动整体。

(1)都是犯罪行为(2)共同犯罪行为的表现形式①共同的作为,如甲、乙共同动手抢劫丙的财物②共同的不作为,如甲、乙夫妻二人共同遗弃年老有病的父亲丙,致丙走投无路而自杀③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如保安与意图盗窃人按照事前约定,在盗窃时,保安佯装睡觉,不加制止,致盗窃人盗窃大量财物(3)共同犯罪的行为分工①实行行为,即实施符合犯罪构成客观方面要件的行为实行犯≠行为(犯罪行为,包括实行、组织、教唆、帮助行为)人实行行为≠行为②组织行为,即组织、领导、策划、指挥共同犯罪的行为③教唆行为,即故意劝说、收买、威胁或采用其他办法唆使他人故意实施犯罪的行为④帮助行为,即故意提供信息、工具或者排除障碍协助他人故意实施犯罪的行为(4)每一个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都存在因果关系。

3、主观要件:共同的犯罪故意指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该结果的发生。

(1)共同的认识(认识因素)第一,共同犯罪人认识到自己与他人互相配合共同实施犯罪;第二,共同犯罪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性质,并且认识到共同犯罪行为的性质;第三,共同犯罪人概括地预见到共同犯罪行为与共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论共同犯罪的实行过限问题

论共同犯罪的实行过限问题

CHENGSHIZHOUKAN 2019/7城市周刊12论共同犯罪的实行过限问题韩 颖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摘要:实行过限,一般是指在共同犯罪中,原共同犯罪中的某一或者数个共同犯罪人,实施了超过原共同谋定的故意范围以外的犯罪行为。

我国刑法学界对于实行过限问题的内涵和认定标准不甚统一,本文通过考察不同学者对于实行过限的定义,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阐述实行过限的内涵,从而厘清实行过限认定的标准。

关键词:实行过限;共同犯罪中的过剩行为;共同犯意一、实行过限概述1.不同学者对实行过限的定义。

我国刑法学者对于实行过限有不同的表述。

第一种观点认为,实行过限,又称共同犯罪中的过剩行为,是指实行犯实施了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行为。

第二种观点是,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过限,是指实行犯实施了超出共同犯罪人事先预谋或临时协议范围的犯罪行为。

第三种观点认为,共犯过限,又称实行过限,是指共同犯罪中实行犯实施了某种超出共同谋议范围的犯罪行为。

第四种观点认为,实行犯实行过限行为,指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实行犯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了超出共同故意范围的犯罪的一种犯罪行为[1]。

2.实行过限的内涵。

通过上述对实行过限不同的定义可以看出,当前我国刑法理论对于实行过限内涵的理解是比较一致的:首先,实行过限是发生在共同犯罪过程中的一种特殊情况。

实行过限虽然依附于共同犯罪,但不属于共同犯罪形态,即实行过限行为不是共同犯罪。

为了讨论方便,我们仅考虑实行过限主体为一人的情形。

其次,实行过限行为的主体是共同犯罪中的实行犯,也就是共同正犯,其他共同犯罪人(如教唆犯、帮助犯)不存在构成实行过限的可能。

有观点认为实行过限的主体不仅是实行犯,复杂的共同犯罪中的教唆犯和帮助犯也可能实行过限。

刑法惩罚的是犯罪行为,即使共同犯罪,也是要以实行行为为基础,离开实行犯,共同犯罪就不会存在,更遑论实行过限。

而单纯的教唆犯、帮助犯没有实行行为,讨论他们实行过限问题要依附于实行犯的行为,将实行过限主体限定为实行犯足以解决问题。

论共同犯罪中行为共同说的合理性

论共同犯罪中行为共同说的合理性

论共同犯罪中行为共同说的合理性作者:孙铭悦来源:《卷宗》2017年第15期摘要:针对共同犯罪,不同的学说判断的标准和要求不同,从而将直接导致共同犯罪是否构成的结果不同。

目前,在司法实务中主要采取部分犯罪共同说的标准,但是其自身体现出的一些缺陷引起学界的反思,在此背景之下诞生了行为共同说。

本文中笔者将就行为共同说进行详细的说明,并将其与完全犯罪共同说、部分犯罪共同说相比较,进而挖掘该学说的合理性。

关键词:共同犯罪;行为共同说;共同过失犯罪共同犯罪是刑法犯罪论中十分熟悉的一种犯罪情形,对此,《刑法》第25条也对其做出了十分明确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为了强调这一点,法条还进一步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这也意味着若想构成共同犯罪,犯罪主体的主观要件必须是故意。

实质上,立法者的立法宗旨与理论中的部分犯罪共同说十分贴切,可以说基本是在部分犯罪共同说的指导下做出的规定。

在采纳部分犯罪共同说之前,学界还存在完全犯罪共同说的看法。

即针对共同犯罪中”共同“的标准,主要存在三种不同的看法:完全犯罪共同说、部分犯罪共同说和行为共同说。

下面笔者将一一进行分析。

1 传统共同犯罪的认定标准(一)完全犯罪共同说最古老的一种看法是完全犯罪共同说,该学说认为,若想成立共同犯罪,必须客观行为相同、主观故意相同、触犯罪名也相同。

只有这三项标准完全相同才能构成共同犯罪。

该学说的缺陷无处不在,缺乏内在的逻辑性,如果运用这种学说进行判断,将会使得相当比例的一部分共犯情形处于无法归咎的尴尬状态。

举一个最简单的案例:甲试图进行盗窃,把乙叫来帮助自己望风,甲进入行窃的过程中突然被主人发现,为了拿到财物,甲将主人打成轻伤实施了抢劫行为。

按照完全共同说认为,甲乙二人并不构成共同犯罪。

因为二者在主客观要件以及触犯的罪名上并不相同,因此二者并不构成共同犯罪。

但如果不以共犯论处,那么对乙的行为应当如何论处呢。

乙的望风行为对主人的法益没有任何侵害性,给他单独定罪的话应当定什么罪似乎都不合适,但如果就此不给乙定罪显然又不合理。

共同犯罪理论

共同犯罪理论
的意志,其主观方面根据本人的主观认识和意识实际情况加以认定,构成的罪名 应当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进行认定。
4.共同行为的理解。 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是共同行为、共同故意。
例如:甲计划去伤害乙,甲告诉了其妻丙并要求一起去,丙说:我才不去呢,你 自己去吧。但提示说:把人打伤就行,别把人打死了。 分析:丙知道甲的计划,但客观上仅提示甲:别把人打死了。这既不是物理帮 助,也不是精神帮助,更不是引起甲的伤害故意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帮助行为, 教唆行为,更不能认定为共谋,没有实施共同犯罪行为,不能构成共同犯罪。仅 是知情不举,此种知情不举不构成犯罪。
1.共同犯罪的分析思路:从正犯到共犯,从客观到主观地分析。 基于共犯从属性原理,应当先分析正犯,从客观到主观地看正犯实施的实行行
为有哪些,再分析共犯(教唆犯、帮助犯),看共犯在何种范围内与正犯成立共 同犯罪。
2.共同犯罪与不作为行为。共同行为也可以是不作为行为,但要成立不作为行 为,需要具备不作为的条件,即具有作为义务、作为能力、因果关系。 举例:甲乙共谋伤害丙,在伤害的过程中,甲临时起意偷了丙的一块手表,乙没 有制止。临走时,乙为了消灭证据放了一把火,甲没有制止。 分析:1.甲乙共同构成故意伤害罪。
2.甲偷手表的行为跟伤害行为(共同实行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属于实行 过限,பைடு நூலகம்没有制止的义务,所以甲单独构成盗窃罪。
3.乙为了毁灭证据放火的行为和伤害行为(共同实行行为)有因果关系, 甲有制止的义务能制止而不制止,甲乙的作为行为和不作为行为共同构成放火罪 的共犯。
3.按照共犯从属性理论认定从犯的罪名 共犯(帮助犯、教唆犯)客观行为的认定从属于正犯,但共犯主观上具有自己
5.共犯脱离。共犯脱离要求脱离者主观上主动脱离,客观上切段本人共犯行为与 结果之间的的因果关系,并且要求在实行行为之前脱离,才不对之后的结果负 责。

国家开放大学 刑法学(1) 2018年7月-2019年7月

国家开放大学 刑法学(1)  2018年7月-2019年7月

国家开放大学(中央广播电视大学)2018 年秋季学期“开放专科”期末考试刑法学(1) 试题2018年7月一、选择题1、根据属地管辖原则,所谓在中国领域内犯罪,是指(AC)。

A、犯罪的行为和结果均发生在中国领域内B、犯罪人和受害人均在中国领域内有居所C、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国领域内D、犯罪人或者受害人有一方在中国领域内有居所2、我国刑法分则中侵犯财产罪一章规定有13种具体犯罪,这些犯罪所共同侵害具体属于(B)。

A、一般客体B、同类客体C、直接客体D、复杂客体3、犯罪既遂的类型有(ABCD)。

A、行为犯B、危险犯C、结果犯D、举动犯4、管制的执行机关是(D)A、人民法院的执行部门B、人民检察院的监所检察部门C、公安机关的看守所D、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管理的社区矫正机构5、某甲已经是满15周岁不满16周岁,对其所犯抢劫罪量刑的时候,应当(B)处罚。

A、从轻B、从轻或者减轻C、减轻D、免除6、死刑不适用于(ABD)A、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B、审判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C、犯罪时候怀孕的妇女D、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7、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最低为(C)。

A、三个月B、六个月C、一年D、二年8、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追诉期限从(D)之日起计算。

A、犯罪B、犯罪行为停止C、犯罪结果发生D、犯罪行为终了二、填空题9、根据解释的效力不同,刑法解释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

10、我国刑法典规定的基本原则有: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和(罪责行相适应原则)。

11、犯罪构成就是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12、犯罪行为的两种基本表现形式是(作为)和(不作为)。

13、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经过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略论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过限


此外 ,在组织犯、教唆犯 、实行犯和帮助犯同时并存 的集 团犯罪中, 如果犯罪行 为由某一个或几个实行犯实 施。 其余 实行犯并不明知, 但该行为的实施也不违背集 团犯罪 中 组织犯 、 教唆犯等共犯对犯罪 目的的总体追求 。 则不能认定 为实行过限,应 以共犯论处 。与此 同时。当共 同犯罪中出现 谋议内容不太明确,即出现概括故意时, 实行行为一般体现 为见机行事、随机应变 。实行犯的应变行 为,只要不是明显 超出谋议范围, 都应视为共 同犯罪的一部分亦不存在实行 过 限 问题 。 二 、实行过限的认定中存 在的问题 1 实行犯 的实行过 限 . 北京大学陈兴 良教授 认为:“ 在认定共 同实行犯的实行 过限的时候, 必须注意考察实行犯对某 一临时起意的犯罪行 为是否知情。在一般情况下 ,如果根本 不知情 ,就谈不上对 该犯罪行为具有 罪过。因此该犯罪行为属于实行过限,不知 情 的实行犯对此不负刑 事责任 。 如果是知情的,即主观上对 该犯罪行为是容忍的, 管没有亲手实行 , 尽 也应承担刑 事责 任 ,该犯罪行为就 不是实行过 限。 刑法学家的这一论述 , ” 为我们提供了处理 实行过 限问题的一般指导原则, 但其 尚没
实行过 限的概念和分类 ( 一)实行过 限的概念 共 同 犯 罪在 刑 法 理 论 中 占据 重要 的地 位 ,在 实践 中大 量 出现的共 同犯罪 中实施 了超出共谋范 围的 问题 , 即实行过 限。 从现有资料看,我国刑法学界 已形成 的关于实行过 限的 表述有: ( )实行过 限,又称为共同犯 罪中的过剩行 为,是指 1 实行犯实施了超 出共 同犯罪故意的行 为。 ( )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过限,又称共 同犯罪中的过剩 2 行为 , 是指实行犯实施了超 出共 同犯罪人 事先预谋或临时协

论共同犯罪的实行过限

论共同犯罪的实⾏过限⽬录摘要3Abstract4绪论5第⼀章共同犯罪实⾏过限概述6⼀、共同犯罪的实⾏过限概念6(⼀)共同犯罪实⾏过限的概念及其⾮实⾏过限6(⼆)实⾏过限在我国古代的理论渊源6⼆、我国现代实⾏过限的基础理论6三、共同犯罪中的实⾏过限和实⾏未过限的界定7第⼆章成⽴实⾏过限的法律要件8⼀、主体要件8⼆、主观要件8三、客观要件8(⼀)成⽴实⾏过限的时间条件9(⼆)成⽴实⾏过限的空间条件9第三章实⾏过限的认定10⼀、实⾏犯中实⾏过限的认定10⼆、教唆犯中实⾏过限的认定10三、帮助犯中实⾏过限的认定12第四章各国实⾏过限处理原则的⽐较13⼀、德国的实⾏过限的认定理论13⼆、意⼤利的实⾏过限认定理论13三、我国的实⾏过限认定理论13第五章对共同犯罪中实⾏过限的⽴法和司法建议14⼀、对完善我国实⾏过限⽴法的建议14⼆、对完善我国实⾏过限司法制度的建议14结语15参考⽂献16致谢18摘要在我国的刑法上,共同犯罪是⼀个处理起来⽐较⿇烦且疑难的理论,⽆论在研究刑法上还是办理实务中,其复杂程度都要⽐刑法总论中任何⼀章都复杂,因此解决好共同犯罪中的相关问题是研究刑法和落实刑法任务的重点。

实⾏过限理论是由共同犯罪中存在的特殊案件⽆法划分共犯之间的刑事责任问题⽽慢慢的发展起来。

这种犯罪形态在刑法⽴法上没有得到较好的体现和落实,但在司法实践中却存在着⼤量实⾏过限的案⼦,这样使得法律⼯作者在碰到共同犯罪实⾏过限的案⼦时⽆法可依,容易出现同案不同判的问题。

⽬前,我国刑法理论界对实⾏过限也有不同的研究,因此出现了各种各样的理论学说和观点。

对此,本⽂试着从⼏个⽅⾯对实⾏过限进⾏整理和探讨:先从实⾏过限的概念上进⾏分析,⼜从其成⽴条件上进⾏梳理,然后在实⾏过限的认定⽅⾯和理论认定⽅法上进⾏深度剖析,最后对我国刑法上的实⾏过限在处理问题上以及理论研究中提出相关的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共同犯罪;实⾏过限;实⾏未过限Abstractt crime is the most profound argument in the theory of criminal law of our ry. Too limited is a more special and complex form of crime produced by t crime. This form of crime has not been better reflected and implemented in the criminal law legislation. However, in judicial practice, there are a large number of cases that are too limited, so that legal workers in the case of t crime implementation limit can not be based on, easy to appear in the same case of different sentences. At present. There are different researches in the field of criminal law theory of our ry, so there are various theories and viewpoints. Three aspects of the implementation of excessive restrictions are combed and discussed: first, from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outline of restrictions and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conditions for combing, the second is from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excessive limit of the identification and treatment of the principle of analysis. The third is to put forward legislative and judicial suggestions on the implementation of excessive limitation in criminal law of our ry.Keywords: the t crime;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limit;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not limit绪论刑法是⼀门有深度和难度的法学学科,在刑法的世界⾥每⼀章每⼀节都是在处理犯罪问题和保障⼈民的法律利益,那么本⽂讲到的共同犯罪也是如此。

论共同犯罪

论共同犯罪【摘要】共同犯罪在刑法总论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在刑法实践中也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

由于共同犯罪的复杂性,对其判断有一定的难度。

本文主要是对共同犯罪的构成、特殊的共同犯罪的类型以及如何脱离共同犯罪作了简要的概述,从而更好的区分为共同犯罪,掌握好共同犯罪。

【关键词】共同犯罪的认定;共犯的脱离;承继的共犯;教唆犯关于共同犯罪,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犯罪行为即为共犯。

共同犯罪的成立要件理论上有两要件说[1]三要件说[2]和四要件说[3]。

共犯需要处罚的依据是各共犯人“引起”了侵害,侵害了受害人的法益。

其中实行犯是单独引起或者是共同引起的侵害,而教唆犯和帮助犯则是间接引起。

在共同犯罪中,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是一个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整体,成为犯罪结果发生的共同原因。

并且各共犯人作为一个整体与最终的危害结果会具有物理的或者是心理的因果关系。

所以认定共同犯罪有一定的复杂性。

一、首先要先明确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形不构成共同犯罪的集中典型的有以下几种情形:(一)共同过失的犯罪不成立共同犯罪。

如,甲、乙共同将石头推下山,砸死了在山下的丙。

此时两人没有故意,属于共同过失,因为没有共同的故意,所以不成立共同犯罪。

(二)一方为故意,另一方为过失的犯罪行为不成立共犯。

(三)先后故意实施的相关犯罪行为,彼此没有主观联系的,不成立共同犯罪。

(四)同时犯不成立共犯。

甲和乙,没有意思联络,共同在商场枪杀丙。

致丙死亡。

甲和乙不成立共同犯罪。

以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五)实行犯的实行行为超出了共同犯意的范围,超出部分不成立共犯。

甲教唆乙去丙家盗窃,被并发现,乙为了逃避抓捕,暴力致丙重伤。

甲乙在盗窃构成共犯。

但对于抢劫罪,甲乙不成立共同犯罪。

乙单独构成抢劫罪。

(六)事前无通谋的事后的窝藏、销赃的犯罪行为,不成立共同犯罪。

甲盗窃乙汽车一辆,丙是甲的好友,为甲盗窃的车辆重新喷漆,乙不构成盗窃罪的共犯。

《刑法》第五章共同犯罪

第五章共同犯罪第一节共同犯罪的概念及其构成简答题一、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注意人的概念自然人法人二、共同犯罪的构成特征1.有二个以上的犯罪主体。

作为共同犯罪人之一,也必须具备责任能力达到责任年龄的一般主体资格。

未达到责任年龄人参与共同犯罪的,不认为是共同犯罪人。

二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其中一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实际只有一人具有犯罪主体资格,不认为是共同犯罪。

注意选择题2.在客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犯罪的行为,即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是指向同一目标,彼此联系、互相配合,结成一个犯罪行为整体。

共同犯罪行为包括:(1)实行行为;(2)帮助行为;(3)组织行为;(4)教唆行为;(5)共谋行为。

(1)从行为形式讲,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应当注意,有共谋行为而未参与犯罪实行的,也可以构成共犯。

选择题例如,甲乙丙三人共谋走私毒品,共同集资100万元,由丙购买毒品走私。

甲乙虽然没有亲自实行走私行为,也成立共犯。

(2)另外,共谋实行犯罪,在现场没有直接实行犯罪行为,但在一旁站脚助威的,也认为是共犯。

例如,甲乙二人见三名学生在用扑克牌赌博,赌资放在地上,遂生抢劫之心。

两被告人约定以吹口哨、打手势为暗号一起动手实施抢劫,并佯装看赌牌靠近学生。

期间,甲多次暗示,但乙迟迟不敢动手。

甲找机会抢了放在地上的赌资320元,并对一名反抗的学生拳打脚踢。

甲抢得钱后与乙扬长而去。

事后,甲乙分别分得赃款180元和140元。

法院认为,甲乙二人均构成抢劫罪,且系共同犯罪。

在共同犯罪中,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乙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3.在主观方面,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包含两层意思:(1)各共同犯罪人对共同犯罪持犯罪性质相同的故意心态;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等性质相同的故意;(2)各共同犯罪人相互之间有意思联络,对互相协作犯罪亦持故意心态。

如果缺乏“性质相同的犯罪故意”,即使共同作案也不成立共犯。

例如甲以杀人故意乙以伤害故意共同加害丙,甲乙二人在故意杀人罪上不成立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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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共同犯罪的实行行为(一)论文摘要: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在共同犯罪故意的支配下,共同实施的具有内在联系的危害行为。

在共同犯罪中,既可能有多个行为人只有一部分实施具体的犯罪实行行为,也可能是都实施具体犯罪的实行行为。

共同犯罪中独自一人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的情行为单独实行行为;由二人以上共同实行犯罪实行行为情况,为共同实行行为;当共同犯罪行为表现为共同实行行为的情形下,每一行为人都在客观上实施了部分实行行为。

比如在强奸,一个按住被害人手脚,而另一人实施奸淫,前者的暴力行为与后者的奸淫行为就形成共同实行行为。

单纯地看,如果每一行为人只实施了一部分实行行为时,就应当只承担一部分责任,但在共同正犯的场合,由于各行为人相互利用、补充了其他人的行为,每一实行行为人对于犯罪的实施都是与其他实行行为人相互联系与配合中进行的,如果可以认为共同实行行为中多个行为之间存在某种分工的话,那么这个分工可能是为了实施该犯罪所必须的(比如在必要的共同犯罪的情形下),也可能是为了确保犯罪的目的实现或者减少可能的不利后果,由此形成的行为共同体导致了某一犯罪构成的实现,因此某一行为人都要对整个行为计划的执行承担责任,都要对该共同行为的形成的危害结果或非法状态承担完全的责任。

关键词:共同犯罪实行行为一、共同犯罪的概述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在共同犯罪故意的支配下,共同实施的具有内在联系的危害行为。

1]在共同犯罪中,既可能有多个行为人只有一部分实施具体的犯罪实行行为,也可能是都实施具体犯罪的实行行为。

共同犯罪中独自一人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的情行为单独实行行为;由二人以上共同实行犯罪实行行为情况,为共同实行行为;当共同犯罪行为表现为共同实行行为的情形下,每一行为人都在客观上实施了部分实行行为。

比如在强奸,一个按住被害人手脚,而另一人实施奸淫,前者的暴力行为与后者的奸淫行为就形成共同实行行为。

单纯地看,如果每一行为人只实施了一部分实行行为时,就应当只承担一部分责任,但在共同正犯的场合,由于各行为人相互利用、补充了其他人的行为,每一实行行为人对于犯罪的实施都是与其他实行行为人相互联系与配合中进行的,如果可以认为共同实行行为中多个行为之间存在某种分工的话,那么这个分工可能是为了实施该犯罪所必须的(比如在必要的共同犯罪的情形下),也可能是为了确保犯罪的目的实现或者减少可能的不利后果,由此形成的行为共同体导致了某一犯罪构成的实现,因此某一行为人都要对整个行为计划的执行承担责任,都要对该共同行为的形成的危害结果或非法状态承担完全的责任。

例如,甲、乙、丙三人预谋共同持刀杀丁,三人找到丁后,即全部冲上去用刀砍、捅。

丁试图逃走并在自卫中打伤了丙致其倒地不起,但终于被乱刀杀死。

最后鉴定结果表明,致丁死亡的一刀是由乙所持的三棱刮刀捅死。

就此例而言,尽管单纯地看丁死亡的结果是由乙的致命一刀造成的,而丙被打倒后没能将实行行为继续下去似乎是犯罪未遂,但是由于三人是在共同的杀人故意支配下,相互间基于此种主观上形成的意思共同体,客观上实施了共同实行行为,因而每一行为都是相互联系、相互配合的,所以对丁的死亡结果都应当负故意杀人罪既遂的刑事责任。

这被称为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2]。

二、共同实行行为可以表现的具体形式共同实行行为可以表现为以下具体形式:1、分担的共同实行行为。

即指各实行行为人在实施犯罪时,共同体内部有具体的分工,各被分工后的实行行为之间互相利用、互相补充。

比如,二人抢劫他人,一人进行暴力威胁,另一人夺取财物。

此例中,二人实施的行为都是抢劫罪的实行行为,但单纯地看都不完全符合抢劫罪的客观构成要件的行为的要求,但由于两人是共同实施,因而两个行为互相利用、互相协同,形成行为共同体,二人都应当对共同抢劫行为负完全的刑事责任。

2、并进的共同实行行为。

即指各实行行为人在实施具体犯罪时,各自的行为单独地看均具备该犯罪全部构成要件。

但由于各行为人之间由于事先或事中存在一定的意思联络,因而其行为仍属于一个行为共同体,只是各行为人之间没有明显的具体分工。

比如,二人基于共同故意同时开枪射击他人,结果二人同时射出的子弹都击中他人要害而致其死亡。

此例中,单纯地看,每一射击行为都构成故意杀人罪,但由于二人是事先就有意思联络,因而仍是共同犯罪,而且事实上二人之间也是相互利用、相互配合的,因为,一旦一人失手,另一人的行为可起到补充作用,而且二人之间由于共同实施精神上互相支持,所以,二人的行为仍形成一个行为共同体,是共同实行行为。

3、先行的共同实行行为。

又称为原始的共同实行行为,是指各实行行为人在实施具体犯罪以前,对犯罪进行了预谋,继而共同实施该犯罪。

例如,二人预谋在某一人行道口进行抢夺,事先进行时间、手段的计划,而后二人按照计划实施了抢夺。

此例中,二人从预谋到实施始终共同参与,因此称之为原始的共同实行行为。

3]4、共谋的共同实行行为。

共谋的共同实行行为,即指二人以上共谋实行某一具体的犯罪,但只有一部分人基于共同的意思实行了该犯罪行为的行为而形成的行为共同体。

如前所述,没有实现犯罪行为的行为人的共谋行为人的共谋行为也应当属于实行行为,因此共谋实行行为与具体的实行行为形成的行为共同体即是共同实行行为。

理由在于:在共谋共同犯罪中,多个行为人形成意思共同体,未实行具体犯罪行为的共谋人会对其他行为人的意志施加影响,而且共谋行为与具体实行行也成立一个行为共同体,该共谋人利用了其他行为人的实行行为,从一定程度上可以认为这一行为是由其间接实施的。

共谋共同实行行为可分为两种具体类型:一是支配型,即单纯的共谋人与直接实行人之间存在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

例如,某国有独资公司总经理甲指使下属部门经理乙和会计丙做假账侵吞公司资产,由此侵吞的资产三人按比例占有。

此例中,甲、乙、丙共同侵吞国有公司财产,构成贪污罪自无疑问。

甲并没有直接做假账,而是让乙、丙具体实施,甲就属于未实行的共谋人,其策划、指使行为仍属于实行行为,并与乙、丙二人的行为共同形成共同实行行为。

二是对等型,即单纯共谋的人与直接实行人居于同等地位,不存在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

例如,甲、乙分别为某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两人共处一个办公室。

乙经常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贿赂,一次被甲发现,甲就让乙分给其一份。

为了使贿赂不被发现,以后乙每次受贿后,都主动分给甲一份。

此例中,甲让乙分给其一份贿赂所得,就是一种共谋行为,甲并没有实施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因而单纯地看不符合受贿罪的客观构成要件的要求,但由于甲利用了乙的受贿行为,而且与乙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因而甲的共谋行为与乙的受贿行为形成了行为共同体,属于共同实行行为。

5、承继的共同实行行为。

即指一个或几个行为人先行着手实施了一个具体犯罪的实行行为,在实施该行为过程中,其他人加入进来并与先行为人形成意思联络,而后与先行为人继续实施该犯罪行为。

例如,甲对一路人实施抢劫,恰巧其好友乙经过,乙遂在甲的要求下,对该路人进行搜身,将其随身携带的财物搜罗一空。

此例中,甲先开始实施抢劫,而后乙又加入进来,与甲形成共同犯罪,且都属于实行行为而构成共同实行行为。

在德日刑法理论中将这种情形称之为承继的共正犯。

在这种情况下,后行为人对其与先行为人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对于先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呢?对此在日本刑法学界有肯定说和否定说。

其中否定说是通说,主要理由是:一是,后行为人的行为不可能成为先行为人已经实施的行为及其结果的原因,因而不能对该行为及其结果承担责任;二是,共同正犯要求有共同实行的意思与共同实行的事实,先行为人对参与之前的先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虽然了解,但不表明有共同实行的意思与共同实行的事实。

否定说认为在某些场合下,后行为人也须对先行为人承担责任,主要是指一般的结合犯罪中,例如一般的抢劫犯罪中,先行为人已经实施了行为暴力、胁迫行为,后行为人虽有共同实行的意思,但只是参与取走财物,就应当对参与前的行为承担责任。

4]否定说的立场及理由基本上是正确的。

但由于存在例外情况,因而对具体案件的刑事责任的分配不宜一概是肯定还是否定后行为人负刑事责任。

大致也采取如下的判断模式:如果先行为人的行为效果仍处于继续状态,对后行为人而言,其继续实施的犯罪行为完全依靠该结果形成的状态,而后行为人对该状态及形成的原因是明知且故意地利用的,则后行为人应当对先行为所产生的刑事责任进行分担,具体犯罪的实行方式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作为就是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动作,实施刑法规范所禁止的行为;不作为就是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义务,并且能够履行而不履行该种义务的行为。

相应的在共同犯罪的情形下,共同实行行为可以表现为三种形式;共同作为;共同不作为;一方作为而另一方不作为。

共同实行行为以共同作为的形式出现居多,前述的例子绝大多数都是共同作为的形式,而且在实践中对于共同作为形式出现的共同实行行为也比较容易认定。

对于以后两种形式出现的共同实行行为,则在认定中相对较为复杂。

例如,甲、乙都是某火车站的板道工,为了发泄对领导的不满,在两人当班时,商定都不按时扳动管内的道岔,结果造成火车出轨的重大事故。

此例中,甲、乙就是以不作为方式实施了破坏交通工具罪,因为二人作为扳道工有义务按时按操作规程扳动道岔,其没有进行操作,则其违反了该义务构成不作为犯罪。

此例中,二人共同实施的就是共同不作为形式的共同实行行为。

又如,甲是一个工地的保安,负责工地的守护工作。

甲因家里盖房缺少水泥、钢筋、木料,于是就找到乙并让其帮忙。

甲、乙商定利用甲当班的时候,由乙进入工地内偷取建材,甲到时候不锁大门。

而后二人依计划实施,乙一次性地盗走价值数千元的建材。

此例中,乙的盗窃行为就是作为,即积极地实施了秘密地窃取行为;而甲的行为方式则是不作为,因为其负有保管工地内财物的义务,而其不履行义务即属于不作为。

同样,甲的不作为与乙的盗窃行为形成共同实行行为,在实践中还要注意区分共同实行行为中不作为的实行行为与帮助犯。

就前例而言,甲的行为也可以被看作是为了乙实施盗窃行为提供某种便利,因而具有帮助犯的色彩,单从实质上看仍应将其视为实行行为。

区分二者主要看两方面:一是,看行为人是否有进行实行行为的意图,并将自己的行为视为共同实行行为的一部分;二是,行为人的意志是否对实施具体犯罪行为的人有支配性或者有必不可少的参与性,如果仅对具体犯罪行为具有协同性,则只应视为帮助行为。

如前例中,甲即具有进行实行行为的意图,因为其想利用自己的工作便利盗窃工地上的建材,同时甲提出犯罪对乙的犯罪意志是有支配性的,而且甲的不作为行为对乙实施盗窃行为也是必不可少的。

三、间接实行行为不能形成共同实行行为间接实行行为不能形成共同实行行为。

所谓间接实行行为,是指行为人将他人作为“工具”来实施犯罪客观构成要件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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