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的实行行为与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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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纯正不作为犯的未遂形式

论不纯正不作为犯的未遂形式

论不纯正不作为犯的未遂形式作者:郑佳敏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17期摘要不作为犯是刑法理论中的重要问题,不作为犯可以分为纯正的不作为犯和不纯正的不作为犯,其中又以不纯正不作为犯为中心课题;犯罪未遂是故意犯罪发展过程中的一种未完成形态,也是刑法学中十分重要而复杂的研究课题之一。

本文从不纯正不作为犯和犯罪未遂的基本理论入手,着重认定不纯正不作为犯的着手和未遂条件。

关键词不纯正不作为犯未遂着手作者简介:郑佳敏,华东政法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6-025-02一、不纯正不作为犯基本理论不作为犯可以分为纯正的不作为犯和不纯正的不作为犯,一般认为,纯正的不作为犯是指只能由不作为方式构成的犯罪。

而另一方面,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学界,关于不纯正不作为犯的定义,一般存在三种不同的学说。

第一种是德国和意大利的通说,只要不实施法律上期待的一定行为,不论该不作为是否导致一定的结果都构成犯罪的是真正不作为犯,而把不实施期待的一定行为并因此导致一定的结果方构成犯罪的叫不真正不作为犯。

第二种是当前日本学界所采用的通说,即从法律规定的形式出发来界定,认为由不作为形式而实现以作为形式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的场合即为不纯正不作为犯。

第三种观点认为不纯正不作为犯是指以不作为形式而犯通常以作为形式实施的犯罪。

该学说在我国基本占通说地位。

综上所述,对不纯正不作为犯的定义可以表述为:“负有防止危害结果发生之义务的行为人因不履行该义务而构成的通常以作为形式构成的犯罪。

”二、不纯正不作为犯未遂形态的构成要件(一)不纯正不作为犯未遂之实行行为着手不作为犯罪大多没有明确的预备阶段而往往是直接开始不履行特定作为义务的不作为行为,由于不作为犯罪的着手往往表现为什么都没有的形式,不同于作为犯罪的着手有明确的标志外现,通常很难加以认定。

故对实行着手的判定是不纯正不作为犯实行行为的核心问题。

法学概论第八章刑法

法学概论第八章刑法

刑法的溯及力是指新刑法生效后,对其生效 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 的问题。 当前绝大多数国家采用了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我国也如是。 具体适用标准: 1.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而新刑法认为 是犯罪的。 2.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但新刑法不认为 是犯罪的。 3.当时的法律和新刑法都认为是犯罪,且未 过追诉时效的。
3.犯罪构成要件是按照我国刑法确定 的,是对犯罪的总的规定。 只有刑法所确认的那些主客观要件才 是犯罪构成的要件。这也是罪刑法定原则 的直接体现。
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犯罪主体,犯 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体
(一)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 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首先,犯罪客体是一种社会关系; 其次,能作为犯罪客体的社会关系必须是刑 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再次,这种社会关系被犯罪所侵害。 1.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 (1)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未 必;
第八章 刑 法
第一节
一、刑法的概念
刑法概述
刑法是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的刑事责 任,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 这个概念说明了刑法的内容,即刑法是规定 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特点: 第一,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相当广泛。 第二,刑法的强制性最为严厉。
二、刑法的任务
1.保卫国家安全和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制 度。这是我国刑法的首要任务。国家安全是国家 生存和发展的根本前提。 2.保卫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即保护以公有制 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3.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 和其他权利。 4.保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
犯罪中止形态
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自动 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犯罪中止成立的三个条件: 第一,必须在犯罪过程中停止犯罪,即达到 犯罪既遂以前自动停止犯罪。 第二,必须是自动停止犯罪,即犯罪分子出 于自己的意志而放弃了当时可以进行下去的犯罪 行为,这是区别于犯罪未遂的标志。 第三,必须是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论刑法中的实行行为观念

论刑法中的实行行为观念

處爲雑t翁廉2017年第1期(总第259期)[文献编码]d〇i:10.3969/j.issn.l004-6917.2017.01.021论刑法中的实行行为观念阳娇娆(广西大学,广西南宁530004)摘要:实行行为是在启蒙运动的反对旧刑思想下产生的。

进入犯罪构成要件视野中的行为是被立法类型 化的实行行为。

构成要件理论以实行行为概念为核心,通过它来解决刑法上的各种问题,有存在的必要性。

还 需要对“实施”与“实行”进行理论上的区分。

实行行为概念也宜采取形式与实质统一说,并且在司法层面上需 要遵循形式理性优于实质理性的规则。

关键词:实行行为;构成要件;类型化;形式理性;实质理性中图分类号:DF6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6917 (2017) 01-0108-05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传统通说认为,在正犯与共 犯二元区分体系中,实施彳合刑法分则规定的构成 要件行为(即实行行为)的人为正犯,因为实行行为 即是构成要件之行为。

着手是实行行为的开始,着 手实行是因果关系的和未遂的起点。

在不处罚犯罪 预备或处罚犯罪预备为例外的国家,只有着手实行 才具有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性,实行行为具有限制 国家刑罚的作用。

因此,厘清实行行为的产生和存 在的基础,有助于促使实行行为在犯罪论体系中发 挥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的基石作用。

_、实行行为的产生与存在(一)实行行为产生的思想、历史基础。

最早将 “实行的开始”在法律上加以规定,可以追溯到法国 1776年7月10日颁布的法律,1810年《法国刑法典》继 承了该规定[1]。

由于法国当时在欧洲的强大影响力,许多国家纷纷在法典中效仿,加以规定。

实行行为产 生的思想根源须追溯到启蒙思想运动。

比如意大利 著名刑法学家贝卡里亚(Beccaria)1764年发表的传世名作《论犯罪与刑罚》提出适应时代要求的刑法 理论,为罪刑法定主义的确定奠定了思想基础。

(二)从各国和地区的《刑法》来看关于“实行”的规定。

论实行行为终了的判断与中止行为类型的划分(一)

论实行行为终了的判断与中止行为类型的划分(一)

论实行行为终了的判断与中止行为类型的划分(一)关键词:实行行为终了中止行为类型内容提要:实行行为终了与否的判断标准问题,不仅直接关系到中止行为类型的划分,而且还间接影响到不同类型中止犯的认定标准。

在德国,关于实行行为终了与否的判断标准,存在行为计划说、个别行为说以及全部行为说等学说。

在日本,则存在主观说、修正的主观说、客观说、遮断说以及折衷说等不同见解。

其中,全部行为说和折衷说较为可取。

在我国,对行为是否实行终了的判断也应采折衷说,即应与是否需要采取积极措施防止犯罪结果发生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认识内容联系起来作出判断。

在德国与日本,刑法理论上对未终了未遂与终了未遂概念的认识,已经不存在争议。

即所谓未终了未遂,是还没有将引起结果所必要的行为全部实施完了的情况,而终了未遂则是全部实施完了的情况。

存在激烈争议的是对实行行为终了与否的判断问题。

尤其是对诸如:甲基于杀意用可连续发射子弹的手枪向乙射击,仅射击了一次,在有可能进行第二次射击时停止了的情况。

到底属于未终了未遂还是终了未遂,理论上存在尖锐的对立。

由于上述问题直接关系到中止行为类型的划分,间接影响到不同类型中止犯的认定标准。

因此,笔者以下拟就这一问题略陈管见,以求教于方家。

一、德国的学说及评析在德国,关于实行行为终了与否的判断标准,存在三种见解,即行为计划说、个别行为说以及全部行为说,并且这三种观点呈三足鼎立的状态。

1.行为计划说行为计划说为1960年1月15日联邦最高法院(BGH)的判例1]所主张。

根据该判例的立场,即在决定未遂是否终了时,首先应考察行为开始时,行为人是否有犯罪计划。

如果有的话,那么计划完成时,未遂就终了了。

因此,如果甲只是计划通过开一枪杀死乙的话,那么在射击失败后,即使有再开第二枪的可能,仍然属于终了未遂。

与此相反,如果在行为开始时,行为人在事前并没有犯行计划,那么在停止行为时行为人本人的认识就很重要。

如果他不认同先前行为已经引起的结果,并且认识到行为有继续实施的可能性时,是未终了的未遂,反之则是终了未遂。

2015年司法考试刑法真题及解析

2015年司法考试刑法真题及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

1.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跳楼自杀,砸死行人乙。

这属于低概率事件,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无因果关系B.集资诈骗案中,如出资人有明显的贪利动机,就不能认定非法集资行为与资金被骗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C.甲驾车将乙撞死后逃逸,第三人丙拿走乙包中贵重财物。

甲的肇事行为与乙的财产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D.司法解释规定,虽交通肇事重伤3人以上但负事故次要责任的,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这说明即使有条件关系,也不一定能将结果归责于行为【答案】D【考点】因果关系【解析】因果关系是实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直接、必然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这种关系本身是客观的、不以任何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

有因果关系的,不一定有刑事责任,但有刑事责任的,肯定有因果关系。

关于A项。

甲跳楼自杀,砸死行人乙。

甲的砸人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是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这种因果关系是客观存在的。

当然,甲对乙的死亡不一定需要承担刑事责任:(1)如果甲在跳楼自杀时,知道乙在楼下,明知自己的跳楼行为必然或者可能造成乙被砸死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则甲成立故意杀人罪;(2)如果甲在跳楼自杀时,应当预见自己的跳楼行为可能会发生砸到乙的后果,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时,以致发生乙被砸死的结果,则甲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3)如果甲在跳楼自杀时,对乙的出现完全无法预见,虽然最终造成乙被砸死的结果,但乙无任何刑事责任,只是意外事件。

但无论是上述哪一种情形,因果关系是客观存在的,这是不争的事实。

此外,低概率事件与因果关系是否存在,并无直接关系。

在特殊体质的人死亡这种低概率的案例中,因果关系同样是存在的。

因此,A项的表述错误,不当选。

关于B项。

在集资诈骗案件中,犯罪人的非法集资行为与被害人资金被骗的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客观存在的,至于出资人(即被害人)的动机,则对因果关系的认定不产生任何影响(当然,出资人的动机可能会影响到对犯罪人的量刑。

对不作为犯罪的研究

对不作为犯罪的研究
果 的行 为 。 以不 作 为是人 的一 种消 极行 为 。 2不 作 为是 指行 所 0.
( ) 明文规 定的作 为 义务 一 法律
法律 明文规定 的 作为 义务 是 不作 为犯 罪作 为义 务 的主要 来
为人 在能 够履行 自己应 尽义 务的情 况下不 履行 该义务 , 中行为 其
人 负有 实施特 定积 极行 为 的法律义 务 。 3 不作 为是 指 消极 的行 源 。这里 的法 律应 作广 义 的理解 , 括法 律 、 。. 包 法规 、 章 、 规 条例 和 为, 即不 实施 依法应 当 实施 的行 为。 . 作为 是指 消极 地 不进 其 他 具有 普遍法 律约 束 力 的规 范 性文 件 。 如 , 国婚姻 法规 定 不 例 我 行 法律 和社 会所要求 的某 些动作 而危 害社会 的行 为, 即当为 而不 夫 妻之 间 、 系亲属 之间 有抚养 、 直 扶养 和赡养 义务 : 法 规定 的负 税 为 5不 作为 犯罪 是指 行为人 负有 实施 某 种积 极行 为特 定 的法 有 纳税 义 务的人 而偷 税 , 可 能构成 偷税 罪 : 法规 定 的对 于年 0. 有 刑
L g ly tm n o it e a se A dS c y S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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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作为犯罪的研究
岳启杰
摘 要


在 我 国刑 法体 系 中, 不作 为是 与作 为相对 而言 的, 是危 害行 为 的基 本形 式之 一 。“ 无行 为则 无犯 罪” 的刑法 格言 意
为形 式构 成 的犯罪 案件呈 逐渐 上升 趋势 , 为此 , 引起 了我 国刑 法 缩 小 了不作 为义务 来源 的范 围;五来 源说 ” 公共 秩序和 社会 公 “ 将

论不纯正不作为与作为犯罪的界分

论不纯正不作为与作为犯罪的界分

论不纯正不作为与作为犯罪的界分作者:唐子艳来源:《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03期作者简介:唐子艳(1981-),女,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武汉理工大学文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主要从事刑事法研究。

摘要:不纯正不作为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犯罪的范围,拓展了犯罪圈,使得对相关危害行为的定性更为合理。

在区分作为和不纯正不作为的时候,必须将行为的个数予以明确,不能将几个行为作为一个行为来判断和评价;必须明确行为不同的社会意义,并以此来区分作为和不纯正不作为;要区分作为和不纯正不作为行为必须找到需要法律评价的部分,而不能将法律并不予评价的内容也纳入区分的范围;区分作为和不纯正不作为要围绕法益的保护进行。

关键词:作为;不纯正不作为;双相关行为;因果流终止行为;原因自由行为中图分类号:D914文献标识码:ADOI:10.3963/j.issn.16716477.2015.03.020不纯正不作为犯罪,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并且能够实行而不实行的犯罪形式。

不纯正不作为是相对于刑法规定的只能由不作为的形式实现的犯罪(纯正不作为犯)而言的。

纯正的不作为由刑法直接规定,在认定的过程中依照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进行。

而不纯正的不作为犯罪的确立扩大了刑罚圈的范围,使得原本只能由作为形式构成的犯罪,以其相反的形态——不作为的方式来呈现。

不作为犯罪行为是违反了照顾义务,在这方面面临特别构成要件确立的问题\[1\]148。

不纯正不作为行为的认定从很大程度上就是要解决在特定情况下犯罪认定的问题。

即,在一般情况下,作为的行为是有作为方式进行的,而仅仅在特殊的情况下,犯罪行为才是由不作为的方式进行的。

关于作为和不纯正不作为划界的争议并没有停止,尤其是当行为复合,包括作为和不作为的时候,更是引起了激烈的辩论。

一、不纯正不作为与作为犯罪界分的意义规范性标准的完成是独立的行为形式。

作为与不作为确实是不同的符合构成要件行为的表现形式。

论原因自由行为中实行行为的着手问题

论原因自由行为中实行行为的着手问题

论原因自由行为中实行行为的着手问题对于原因S由行为中实行行为着手的认定,应当坚持“实行行为与责任能力同时存在”为内容的责任原则。

“结果行为说”与“两分说”因与责任原则存在冲突而具有明显的不合理性。

“利用行为说”基本上是妥当的,应将原因行为认定为原因自由行为中的实行行为。

并可以将原因自由行为作与间接正犯相似的理解,原因自由行为类似于将自己的身体当作工具实施犯罪的间接正犯,对其实行行为的着手,需要能够看出实现犯罪的现实危险性。

所谓原因0由行为,也称原因方面自由的行为,是指行为人因故意或者过失而使自己陷入无责任能力或者限制责任能力状态,然后在此无责任能力或者限制责任能力状态下实施了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

[1]行为人使自己陷入无责任能力或者限制责任能力状态的行为,称为原因行为;在无责任能力或限制责任能力状态下实施的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称为结果行为。

由于行为人对于设定原因自由行为原本有自由决定的能力,所以称为原因自由行为。

例如,行为人明知自己有病理性醉酒的历史,醉酒后极易实施暴力行为致伤害他人,仍故意大量饮酒而致自己呈现病理性醉酒状态,随即实施了暴力行为造成伤害他人的危害后果的,即属于原因自由行为。

对于原因自由行为,一些国家在刑法典中予以明确规定。

如2003年修订的《瑞士联邦刑法典》第12条规定:“如果严重之精神或意识错乱是由行为人自己故意造成、并在此等状态下实施犯罪行为的,不适用第10条和第11条的规定。

” [2]2006年修订的《意大利刑法典》第87 条也规定:“如果某人以实施犯罪或者为自己准备借口为目的使自己处于无理解或意思能力的状态,对该人不适用第85条前一部分的规定。

” [3]我国现行《刑法》没有对原因自由行为作出专门规定,只是涉及了醉酒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即《刑法》第18条第4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原因自由行为的可罚性,在现代各国刑事立法和刑法理论上己经得到了普遍的承认。

但是,关于原因自由行为,刑法理论上仍然存在着若干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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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实行行为与不作为
一、行为的概念与相关理论
(一)行为的概念
刑法上的行为,是指在人的意识和意志支配下的客观上侵害法益的身
体动静。
1.行为的主体性。
2.行为的意志性。
3.行为的法益侵害性。
4.行为的内容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二)行为的理论
1.因果行为论
该理论将行为理解为一种因果的事实,从生理、物理的过程中来把握
行为的实质。
(1)自然行为论:将行为理解为人的纯肉体的外部动作,包括身体
的“动”与“静”,至于这种动作是否受意识的支配,意识的内容是什么,
并不是行为概念所要解决的问题,而是责任的内容。
(2)有意行为论:行为是行为人在意识支配下表现於外部的因果现
象。表现为:意识性——有体性——结果性。
【有意行为论存在的问题】:
第一,仅强调行为的意识性,但意识的内容则不提及,需要到责任中
去寻找,造成了两者的分离。
第二,过失行为无法理解为行为。
2.社会行为论:
该理论强调人的行为的社会意义,没有社会意义'的人的行为不是刑
法上的行为。
【缺陷】:条件反射、不可抗力有时也具有社会意义和内容,但很难
说它们是刑法上的行为。
3.目的行为论
该理论认为行为是人为了实现一定目的'的身体活动,人'的行为不仅
{仅是国因果关系的整个过程,而且是目的活动的整个过程。
【缺陷】:第一,仅能说明故意行为,说明不了过失。
第二,能否说明不作为,尚待探讨。
第三,将规范违反的意思作为犯罪的本质,使故意成为违
法要素,值得商榷。
4.人格行为论
该理论认为行为足行为者人格的发现或者人格表现。
【缺陷】:
第一,人格是什么?是怎样形成的?刑法能否行为人的人格?
第二,精神病是否是一种人格?
第三,疏忽大意过失的不作为犯(忘却犯)如何看待?
5.消极的行为概念
该理论认为,能够避免结果而没有避免的,就必须将结果归责于行为
人,就存在行为。
【缺陷】:这个概念并没有说明什么是行为,而在说明归责问题。
(三)行为的分类
1.按表现样态:
(1)作为
(2)不作为
(3)持有行为
2.按阶段:
(1)预备行为
(2)实行行为
3.按分工:
(1)组织行为
(2)实行行为
(3)帮助行为
(4)教唆行为
二、实行行为
(一)概念:实行行为就是指某一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行为。
1.实行行为必须依附于刑法分则中的具体犯罪。
2.实行行为必㐸须依附于某一具体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3.实行行为是解决因果关系的关键要素。
(二)实行行为的考察:
1.实行行为必须是对法益有侵害或者有侵害危险的行为。
2.实行行为必须是类型化了的法益侵害行为。
三、不作为和不作为犯
(一)作为与不作为的区分
1.传统观点:
(1)不应为而为之,为作為。(违反禁止性规范)
(2)应为而不为,为不作为。(违反义务性规范)
2.其他学说:
(1)能量说。向一定方向投入一定能量的,是作为;末投入一定能
量的,是不作为。
(2)因果关系基准说。引起结果的行为是作为,未引起住何现象的
是不作为。
(3)社会意义说。行为的社会意义是引起结果发生的,即是作为;
行为的社会意义是防上结果发生的,是不作为。
(4)法益状态说。使法益恶化的,是作为;没有使法益状态好转的,
是不作为。
(5)介入说。法益向好'的方向发展时,行为人介入的,是作为;法
益向恶的方向发展时,行为人不介入的,是不作为。
(6)非难重点说。在某一具体案件中,若非难的重点是作为,则评
价为作为犯;若非难的重点是不作为,则就评作为不作为犯。.

四、不作为犯罪的概念
(一)不作为犯罪概念之分歧
1.形式上的不作为犯罪概念
(1)所谓作为犯,就是以作为的方式犯罪,所谓不作为犯,就
是以不作为的方式犯罪。[日本:西原春夫]
(2)刑法以作为的方式规定的犯罪,就是作为犯罪;刑法以不
作为的方式规定的犯罪,就是不作为犯罪。[日:曾根威彦]
2.实质上的不作为犯罪概念
(1)不作为犯是指负有特定义务、能够履行义务而不履行的情
况。[高铭暄]
(2)不作为犯是指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在能够履行该义务的情况
下而不履行,以致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依照法应当受到处罚的行为。
(3)不作为是指实施不依法应当实施的行为。[何秉松]
(4)不作为犯就是故意或者过失地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可
能造成严重后果,依法应当受到处罚的行为。[赵秉志]
(5)是指行为人有义务并且能够实行某种积极义务却未实行的
消极行为。
(6)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负有刑法要求必须履行的某种特定义务,
能够履行而没有履行的情况。【马克昌】
(7)不作为犯是指不履行法定义务的犯罪。【黎宏】
3.结论:不作为犯,是指行为人违背自己能够履行的应为义务,
因而造成一定后果的犯罪。
二、不作为犯罪的特征
(一)不作为犯是犯罪行为的一种,因此,其前提必须是该行为
构成犯罪。
(二)不作为犯是违背应为义务的行为。
三、不作为犯的学理分类
(一)纯正不作为犯
不纯正不作为犯
(二)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
既可以由不作为也可以由作为构成的犯罪
同时包含作为和不作为两种方式的犯罪
(三)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
既可以由作为也可以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
同时包含作为和不作为两种方式的犯罪
共同犯罪中的不作为犯罪
(四)消极的不作为犯罪——消极地不履行法定义务[如遗弃罪]
积极的不作为犯罪——以抗拒的方式不履行法定义务[如
抗税罪、拒执罪]
四、不作为犯罪的成立条件
(一)行为人有必须履行的义务。
(二)行为人有能力履行应当履行的义务。
(三)行为人没有履行应当履行的义务。
(四)没有履行义务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社会的后果。
五、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
概念:是指公民在特定的社会关系领域内,基于特定的事实和条件而
产生的具体的法律意义上的义务。
特点:
1.它是一种义务。
2.该义务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义务。即它不属于道
德义务。
3.该义务是与刑事法律后果联系起来的。即承担
的是一种刑事责任,而不是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
4.该作为义务的存在是基于一定的事实与条件。
[例如:子女成年后,有独立生活的能力,就很难要求父母再有抚养
义务;一般来说,我们很难要求在家休假的医生有救死扶伤的义务;
也很难要求不上班的警察履行某种其职业上的义务。]
(三)作为义务发生的根据
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问题】:如何确定“法律义务”的含义?
笔者认为:这里的法律义务应该做如下理解:
(1)联合国法律文件中所设定的法律义务必须内化为各国国内法
所承认并设定的义务,才可以成为这里的法律上的义务。
(2)一国根本法宪法中所设定的义务必须细化为个基本法律中所
设定的义务,才可以成为这里的法律上的义务。
(3)这里的法律必须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或者国务院及其各部
委所指定的法律、规章、章程或者条例,对全国公民必须具有一体遵
行的效力。
(4)各单位自己所指定的规章、地方政府和人大所制定的地方性
法规以及各行业所指定的行规法纪,只有在特定的情形下方可适用。
2.职务上或者业务上的义务。
【值得探讨的问题】:非法性职业能否产生不作为犯罪的特定作为
义务?
3.先行行为所引起的义务。
[问题]:(1)先行行为为违法或者犯罪行为的时候,
能否引起作为义务?
韩国现行刑法典第18条、台湾刑法第15条
第2项、德国1956年刑法第12条、日本1961年刑法都规定不法行
为和犯罪行为可以引起作为义务。
但德国1960年刑法和日本1974年刑法删除
了这一规定。
结论:通说认为,先行行为只要足以产生某种危险,
就可以成为不作为的义务来源,而不必要要求先行行为具有违法的性
质。因此,无论是合法行为还是违法行为,都可以产生不作为的义务。
但是,现在看来,如果承认违法行为和犯
罪行为能够产生不作为义务,会带来很多问题,比如,甲侮辱乙,构
成侮辱行为,但是否甲就应当负有防止乙自杀的义务?如果有,甲就
有可能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而事实上,乙的自杀仅仅是甲的行
为构成侮辱罪的一个要件而已。
(2)先行行为为无责行为,能否引起不
作为义务?
一般认为,先行行为是否有责,只是
对先行行为的法律评价问题,如果行为人对于先行行为虽然无责,但
该行为足以引起作为义务,行为人应当履行而不履行,也就是说,行
为人对于不作为具有责任,那么,无责行为完全可以引起不作为义务。
4.法律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
(1)合同行为
(2)自愿行为——无因管理行为
5.公共秩序或社会公德所要求履行的义务
[问题]:(1)有的学者将这种义务仅限于特定
的场合,但什么是“特定的场合”,司法实践中很难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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