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不作为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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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为犯罪若干问题研究毕业论文

不作为犯罪若干问题研究毕业论文

不作为犯罪若干问题研究毕业论文目录引言 (4)一不作为犯罪概述 (5)(一)不作为犯罪的概念及特征 (5)(二)不作为犯罪的类型 (9)(三)不作为犯罪的演变 (12)二不纯正不作为犯罪与罪刑法定原则的探讨 (14)(一)罪刑法定原则 (14)(二)处罚不纯正不作为犯罪与罪刑法定原则的矛盾 (16)(三)处罚不纯正不作为犯罪与罪刑法定原则的矛盾的解决途径 (18)三不作为犯罪作为义务来源的分析 (25)(一)作为义务在不作为犯罪构成中的地位 (25)(二)形式的作为义务 (27)(三)实质的作为义务 (36)四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的理解 (44)(一)大陆法系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学说 (44)(二)我国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有关理论 (47)(三)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的特点 (51)(四)本文对于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的理解 (52)结语 (56)引言法律世界中各种犯罪纷繁复杂,概括起来,犯罪的表现方式主要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

现代刑法学已经以作为犯罪为中心,构建了一个试图容纳一切可能出现的现象和问题的庞大体系,但是,对于不作为犯罪,它却显得力不从心。

如何将不作为这种犯罪形态纳入到以作为犯罪为基础而构建的现代刑法学体系中,这是现代刑法学所面临的课题之一。

我国不作为犯罪的研究起步较晚,近年来,许多学者虽有重视,但在广度和深度方面还有待进一步深化。

随着我国社会形势的迅速发展及法制建设水平的进一步提高,不作为犯罪问题也正在由纯理论问题向现实问题转变。

基于理论上的缺陷,在司法实践中,人们对不作为犯罪常感棘手,造成错误定性的案例时有发生。

对不作为犯罪的研究,既是理论上的要求,也是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为此,有必要深入研究。

一不作为犯罪概述研究不作为犯罪一般是从其概念开始,由概念总结出特征,根据特征划分总类,然后再大致回溯一下其发展过程,从而完整有序的把握不作为犯罪的轮廓。

长期以来,中外刑法理论界对不作为犯的研究材料可谓汗牛充栋,学说各异,每一篇关于不作为犯的论文都有作者对不作为犯所做的理解,可谓是百花齐放、百家争鸣。

论不作为犯罪

论不作为犯罪

论不作为犯罪姓名:李薇薇学号:5203208079院系:艺术与设计学院工业设计083班不作为是危害行为的基本形式之一。

不作为犯罪是相对于作为而言的,是指负有必须履行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在能够履行的情况下而不履行的行为。

由于不作为犯在通常情况下没有身体的动作,那么不作为犯是否具有行为性的问题也就摆在了我们面前。

我个人认为不作为犯都具有行为性,只是在有的不作为犯罪中行为性表现的突出,在有的不作为犯罪中行为性表现的不甚明显而已。

正所谓“无行为则无犯罪”,在这种理念下,如何理解不作为的行为性,各种行为理论都试图从不同的角度对不作为的行为性进行论证,但都有缺陷,只有能合理说明不作为的行为性的行为学说才是正确的理论主张。

研究不作为犯罪的行为性,有利于确定犯罪范围,正确区分罪与非罪。

在界定不作为是否属于行为之前,首先必须明确作为与不作为的概念和属性。

由于犯罪现象的复杂性,危害行为在客观现实中的表现形式也千姿百态,但概括起来,仍然不外乎两种形式:作为与不作为。

作为是指表现为一定身体动作的行为。

由于其可以从外部感知,其行为性不发生问题。

而不作为的行为性问题历来存在争议。

个人认为,作为与不作为不是单纯地从身体动静来加以区分,而应从法律评价的角度看,如果行为人为法律不得为的行为,则属于作为;相反,如果不为法律所期待、命令的应为行为,则为不作为。

因此,区分作为与不作为,只能以一定的法律义务为标准。

由于在法律规范上,一定的法律义务主要表现为两种,一种是禁止规范,一种是命令规范,当行为人的行为是违反禁止规范时,即为作为,当违反命令规范时即为不作为。

因此,行为人的行为是违反法律禁令还是法律命令,就成为作为与不作为的区分标准。

不作为是否属于行为,中外刑法学者争议颇多。

在刑法学史上,行为理论有自然行为论、目的行为论、社会行为论、人格行为论等。

有的行为论为了能够合理说明不作为的行为属性问题,而不得不在面对其他行为理论学说的批评和非议之下不断地修正自己的理论学说。

刑法案例分析范文刑法案例分析论文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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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案例分析范文刑法案例分析论文格式刑法案例分析范文不作为明知会发生很严重的后果,而不采取抢救等措施。

但张某已死亡,贰某取证困难。

请按照小论文的格式,解析一个刑法案例,要有具体的说理、分析!案例:被告人李某,男,1993年2月5日出生,无业。

2009年10月9日,李某在街道上行走时,楼上一户居民从窗户往下倒水,正好浇在李某的头上。

李某非常生气,抬头往楼上喊话,问是谁倒的水,可是没有人应答。

李某站在原地打电话,叫来朱某(男,17岁),邓某(男17岁),和唐某(男,19岁)。

四人经过商量,一起来到三楼一家门前敲门。

屋内有人问是谁敲门,李某回到说:“警察,查户口!”骗开门后,四人一拥而上,围住开门的田某,质问他为什么往楼下倒水。

田某说自己没有往楼下倒水,邓某拿出携带的匕首让田某承认,田某被迫承认了。

唐某要田某拿出300元钱赔偿,田某不愿意,只同意给50元钱。

李某向朱某使了个眼色,朱某进屋搜出一台笔记本电脑。

李某对田某说:“限你3天内拿出3000元钱来取回电脑。

”四人没有留下任何联系方式,将电脑拿走后当天以1500元钱的价格卖出。

案发后,朱某、邓某和唐某均外逃,李某被抓获。

结合本案案情,进行分析:(1):本案中,李某构成抢劫罪。

因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进入被害人田某家里,在被害人不敢反抗的情况下,当场拿走被害人财物,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求。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1款:“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①:暴力方法,是指对财物的所有人、占有人、管理人不法行使有形力,使被害人不能反抗的行为,如殴打,捆绑,伤害,禁闭等。

抢劫罪里的暴力是最狭义的暴力,即必须针对人实施(不包括对物暴力),并足以压制对方的反抗,但不要求实际上压制了对方的反抗,更不要求具有危害人身安全的性质。

暴力的对方并不限于财物的持有者,对有权处分财物的人以及其他妨碍取得财物的人使用暴力的,不影响抢劫罪的成立。

刑法上的不作为研究

刑法上的不作为研究

刑法上的不作为研究【摘要】本文围绕刑法上的不作为展开研究,首先介绍了研究背景、研究意义和研究现状。

在详细解析了不作为的概念与特征、不作为罪的构成要件、不作为罪的认定标准、不作为罪的适用范围和不作为罪的司法实践。

结论部分提出了不作为罪改革建议、未来研究方向和总结。

通过对这一议题的深入探讨,可以更好地理解和适用相关法律规定,促进刑法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关键词】刑法、不作为、不作为罪、司法实践、构成要件、认定标准、适用范围、改革建议、研究方向1. 引言1.1 研究背景不作为罪是刑法上的一个重要概念,通常指的是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某人明知应当采取行动,但故意不采取行动,导致一定后果的行为。

不作为罪的存在,旨在保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防止个体的过失或故意不作为对社会造成危害。

不作为罪在法律实践中具有一定的争议和困难,因为要确定一个人的不作为是否构成刑事责任,需要考虑诸多因素,包括其主观故意、客观责任、后果等。

在当前的法治建设和司法实践中,不作为罪的适用范围和具体标准也受到广泛关注。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化,有必要对不作为罪的相关规定进行进一步的研究和完善,以适应现代社会的需要和提高司法效率。

通过对不作为罪的概念、构成要件、认定标准、适用范围等方面进行深入探讨,可以更好地解决实际案件中的不作为问题,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

部分的内容至此结束。

1.2 研究意义刑法上的不作为研究旨在探讨在犯罪领域中,不只是实际行为的犯罪行为,也包括主观上的不作为是否构成犯罪。

对于不作为犯罪的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

不作为犯罪的存在意味着法律对于被违法行为的被忽视也给予了惩罚,这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利益。

对不作为犯罪的研究可以帮助加强法律的适用性和完备性,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效率。

深入研究不作为犯罪可以为相关法律制定和司法实践提供理论依据。

在实践中,对于不作为犯罪的界定和适用一直存在争议和困惑,因此有必要进行深入研究。

只有通过对不作为犯罪的特点、构成要件、认定标准、适用范围和司法实践等方面进行系统分析,才能更好地完善相关法律规定,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犯罪理论论文不纯正不作为犯论文:不纯正不作为犯问题研究

犯罪理论论文不纯正不作为犯论文:不纯正不作为犯问题研究

犯罪理论论文不纯正不作为犯论文:不纯正不作为犯问题研究摘要:不纯正不作为犯作为不作为犯罪理论的核心,一直以来备受大陆法系刑法学家关注。

试图通过对不纯正不作为犯概念和理论发展的阐述以及不纯正不作为犯理论中等置问题以及不纯正不作为犯的构成要件等问题进行论述,以期达到抛砖引玉之目的,引起理论界对不纯正不作为犯更加深入、细致的研究。

关键词:不纯正不作为犯;等价值性;构成要件1 不纯正不作为犯的概念及发展过程不纯正不作为犯(亦称不真正不作为犯)的理论研究最早可以追溯到19世纪,因当时的刑法学受到自然科学“无不能产生有”的观点的影响,不作为理论开始引起各国刑法理论研究的重视。

按照“无不能产生有”的观点,不作为即是“无”,因而不可能像作为行为那样对“有”这一结果具有原因力。

但事实情况是不作为在很多时候能现实地引起危害结果的发生。

因而以19世纪的德国法学为中心,展开了对不作为犯罪的理论研究。

首先开始区分不真正不作为犯和真正不作为犯并提出因果关系的问题的是19世纪德国法学者H•卢登(H•Luden)。

后来又历经以迈耶(M•E•Mayer)为代表的违法性说、纳格勒(Johannes Nagler 1876-1951)的“保证人说”以及后来赫尔穆特﹒迈耶提和阿明﹒考夫曼(Armin Kaufman)对“保证人说”违反罪刑法定主义的质疑,一步一步地将不纯正不作为犯的研究推向深入。

由此看来,不作为犯的理论研究比作为犯要复杂的多,而不纯正不作为犯作为不作为犯理论的核心,其理论研究的复杂性在不作为犯的基础上又向前推进了一个层次。

我国刑法没有明确规定不作为的一般概念。

刑法理论认为,所谓不作为,是指行为人具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

关于不纯正不作为犯,刑法亦没有作出规定,历来争论也比较大,关于不纯正不作为犯的见解主要有三种:第一种观点认为,不纯正不作为犯是“不为法律所期待的一定行为因而惹起一定结果发生的场合”,这种观点认为只有在结果犯中才能成立不纯正不作为犯,以危害结果的发生作为该当要件之一。

论刑法中的不作为的立法缺陷和完善

论刑法中的不作为的立法缺陷和完善
。 如 果行 为人 不履行这些特定义务 ,造成严重危害 社会 的结果 ,触犯刑律时 ,应负刑事责任 。 2 .行 为人 能够履行特定 义务而不履行 的 法律要求行为人履行特定义务,是 以行为人能够履行 ,即具 有履行义务的能力为前提 。 因此只有在 行为人 能够履 行而不履 行 的前提下 ,才是不作为 。所谓能够 履行 义务,是 指行 为人 自身有 能力和客观上有条件履行义务 , 或者履行义 务仍 未能避 免危害结
不作为犯罪的立法缺陷 目前。 我国理论 界和 司法 实践中对于不作为犯类型的认定及 处理所产生的争议和困惑主要源 于立法 的不明和缺乏 。 ( 一 )不纯正不作为犯 的立法缺 陷 不纯正不作为犯居于不作为犯罪的核心地位 , 但在刑法总则中 只字未提,我 国刑法第 l 3 条规定: “ 一切危害 国家主权、领土完整 和安全 、 分裂 国家、 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 , 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的 财产 , 侵犯公 民私人所有 的财产 , 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 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 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 的,都是犯罪 ,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的,不认为是犯罪。 ” 不纯 正不作为犯的定罪依照在司法实践中通常源于刑法第 1 3条 。 刑法条文 中规定的不作 为犯 的条文仅只有很少的规定,例如抗税 罪、 虐待罪。 实践中由于立法的缺陷在处理案件时常有许多的困惑, 如某 甲与某乙夫妻关系不和,甲在吵架时用言语刺激乙, 致乙产生 服毒 自杀的决定。 而 甲对乙自杀采取放任态度 , 乙在家中服毒而亡 。 实践 中法院审理认为 甲是负有特定义务 的人, 其行为构成 了故意杀 人罪 的不作为形态 。 从表面上看该认定并无不妥之处, 但实际上违 背了罪刑法定原则 , 虽然甲肯定负有救助 乙的作为义务 , 然而刑法 中并没有对不作为犯罪的成立条件及 内容作出明确性的规定 , 因此 我们并不能据此得 出甲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的结论。 不纯正不 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在立法上没有明确的规定 , 因此 实践中司法机 关在处理这些案件 时也不一致,不利于公平和公正理念的贯彻。 ( 二)纯正不作为犯 的立法缺陷 我国刑法 中对 于纯 正不作为犯有较多规定 ,如玩忽职守罪、 遗 弃罪、临阵脱逃 罪、战时 自伤 罪、拒 不救助伤病军人罪等 。纯 正不 作为犯 主要集 中在军人违反职责罪这一章中, 对 于一般主体 在一般情 况下的不作为行为 ,刑法规 定较少 ,容易造 成罪 与非罪 之 间的不平衡 。 如医生若拒不履行救治义务致病人没有及 时获救 治而死,医生 的行为归于不纯正不作 为犯罪 ,构成不作为的故意 杀人 罪,根据刑法最高法定刑是死刑 。而军医在 战时如果不履行 救助义务造成军人 死亡 时,则属 于纯 正不作为犯 ,构成拒 不救助 伤病 军人 罪,根据刑法规定最高刑为 1 0年有期徒刑 。在这种情 况下因为立法 上的有无规定 , 两者量刑存在 巨大差距 , 实属不公 。 二、对不作为犯 的立法建议 通过 对不 作为犯罪概念 的分析可知, 不作 为犯罪与作 为犯罪

刑法不作为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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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不作为毕业论文众所周知,在刑法理论上,作为与不作为是危害行为的基本形式,由于现代刑法学体系是以作为为中心而建立的,因此,如何将不作为犯罪纳入到现代刑法学体系中便成了一大课题。

下文是店铺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刑法不作为毕业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刑法不作为毕业论文篇1论述刑法中的不作为【摘要】相对于作为犯罪而言,不作为犯罪历来是刑法学中的一个争议较多、复杂难解的问题。

面对不作为犯罪案件日益增多的严竣现实,加强对刑法中的不作为行为方式的理论研究显得尤为重要。

与作为犯罪相比,不作为犯罪本身有许多特征。

文章将对刑法中不作为的概念、作为与不作为、不作为犯的分类来讨论。

【关键词】不作为的概念;作为与不作为;不作为犯罪的分类一、刑法中不作为的概念不作为是不作为犯罪的行为方式,它与不作为犯罪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刑法上的不作为与作为相对应,是危害行为的另一种表现形式,而不作为犯罪则是以这种行为表现形式所构成的犯罪类型。

因此,要对不作为犯罪科学完整的定义必须从不作为入手。

不作为是相对于作为而言的,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的法律义务,并且能够实行而不实行的行为。

简单概括不作为犯罪,用六个字简述就是应为、能为、不为。

就其法律特征而言则具有隐蔽性、消极性、间接性和违法性等。

二、作为与不作为如何区分作为与不作为,传统的观点是按照行为的物理性质,也就是身体的动静来区分。

即作为是行为人积极地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一般表现为动的状态;不作为是指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义务而又能够履行这种义务的人,消极地不履行义务,一般表现为静的状态。

对于上述通说,目前也有不同的意见,认为把作为和不作为说成“动”和“静”的两种不同形态是不确切的。

因为,这并不是二者的实质区别。

例如,偷税行为本质上是不履行纳税义务,即不作为,但是,并非为此什么事也不作,相反地,行为人往往为此而要进行伪造帐目等活动。

然而这并不改变其不作为的本质。

浅析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

浅析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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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性。4、作为义务产生式基于一定的 条件与事实。
(2)真正不作为犯和不真正不作为 犯义务来源的特征
1.真正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的特点 真正不作为犯具有法定性的特点, 而其作为义务来源的法定性性质使得我 们十分容易就可以弄明白行为人不作为 的行为是否构成了真正不作为。 2.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的 特点 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总结下 来就是负有作为义务、具有履行能力、 不履行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结果、具 有等价性。 道德义务是否能够成为作为义务来源 (1)我国理论依据 刑法理论的通说指出道德义务无法 成为其来源,这与罪刑法定原则相背离。 马克昌在研究过程中指出,特殊场合下, 社会公德与公共秩序规定履行的特定义 务。还有业界人士熊选国在研究过程中 指出,应把道德义务进行适当的分类, 唯有纯粹的道德义务才不发生不作为犯 罪。除此之外,还有大量的业界人士进 行了阐述,如彭磊在研究过程中,明确 指出将其分为一般道德义务和重大道德 义务,按照他的观点,后者应纳入其来源。 (2)各国法律对将道德义务纳入不 作为犯作为义务的来源的规定 研究可以发现,世界上一些国家的 刑法典均在“见死不救罪”方面有规定。 其中最典型的是《德国刑法典》,法典第 三百三十条之中明确指出,遇到涉及公 共危险等的情形时,有能力救助却没有 的,应当受到惩处。除此之外,意大利、 法国、西班牙等国家的刑法典之中均存 在这样的明文规定。 通过上述西方国家的相关立法可以 看出,以“救死扶伤”为主要代表的重 大社会公德均为各国的刑法所明文确 认。这为我国无论是在立法上明确规定、 还是司法实践中实际承认特定情况下的 重大社会公德作为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 来源,都提供了极为现实的参考。 然而, 现阶段该观念在我国刑法领域仍然没有 达成共识。笔者认为如果要把道德上的 义务纳入其来源,必须深入分析履行义 务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1.履行义务的必要性 这属于基础,具体主要涉及到下列 两点:(1)存在特定危险状态,也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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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不作为毕业论文
论述刑法中的不作为
【摘要】相对于作为犯罪而言,不作为犯罪历来是刑法学中的一个争议较多、复杂难
解的问题。

面对不作为犯罪案件日益增多的严竣现实,加强对刑法中的不作为行为方式的
理论研究显得尤为重要。

与作为犯罪相比,不作为犯罪本身有许多特征。

文章将对刑法中
不作为的概念、作为与不作为、不作为犯的分类来讨论。

【关键词】不作为的概念;作为与不作为;不作为犯罪的分类
一、刑法中不作为的概念
不作为是不作为犯罪的行为方式,它与不作为犯罪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
刑法上的不作为与作为相对应,是危害行为的另一种表现形式,而不作为犯罪则是以这种
行为表现形式所构成的犯罪类型。

因此,要对不作为犯罪科学完整的定义必须从不作为入手。

不作为是相对于作为而言的,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的法律义务,并
且能够实行而不实行的行为。

简单概括不作为犯罪,用六个字简述就是应为、能为、不为。

就其法律特征而言则具有隐蔽性、消极性、间接性和违法性等。

二、作为与不作为
如何区分作为与不作为,传统的观点是按照行为的物理性质,也就是身体的动静来区分。

即作为是行为人积极地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一般表现为动的状态;不作为是指负
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义务而又能够履行这种义务的人,消极地不履行义务,一般表现为
静的状态。

对于上述通说,目前也有不同的意见,认为把作为和不作为说成“动”和“静”的两种不同形态是不确切的。

因为,这并不是二者的实质区别。

例如,偷税行为本质上是
不履行纳税义务,即不作为,但是,并非为此什么事也不作,相反地,行为人往往为此而
要进行伪造帐目等活动。

然而这并不改变其不作为的本质。

因此,刑法上的作为与不作为
的特有含义,是指犯罪行为的基本形态,不能把任何一种积极的动作,就叫做作为。

后一
观点是正确的。

作为是指行为人在意思的支配下,积极地有所为,即表现为一定的身体运动,对周围环境的现象和事件进行有意识地干预。

相反,不作为是指行为人在意思的支配
下消极地有所不为,但不作为也并非单纯的完全不作为,而只有不为法律所要求实施的行为,即针对特定的行为而不为,才是刑法中的不为。

三、不作为犯罪的分类
我们可以把不作为犯罪分为:真正纯正不作为犯和不真正不纯正不作为犯。

对于前者
是指刑法明文规定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

而后者是指行为人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通常
为作为形式的犯罪;当然刑法中通常以作为方式实施的犯罪并非一定可以由不作为方式实
施成立犯罪。

由于真正的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可以根据刑法的直接规定予以认定,所以这里需要讨论的仅仅是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

一不真正不纯正不作为犯
首先,要成立不真正不纯正不作为犯,行为人必须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作为义务的法律性质而非道义上的义务,即行为人负有作为的义务。

作为义务的来源:
1.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义务。

对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应该理解为不仅仅是为刑法规定的义务。

大多数学者还是认为,所谓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并不限于刑法包括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规范明文规定的义务,而应当也包括民法、经济法、婚姻法、诉讼法、行政法等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义务。

还有一方面需要说明的是,违反非刑事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的,并不能一概构成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根据,只有经刑法认可或要求的,方可能视其为作为义务的根据。

否则,将混淆刑法上和非刑法上的不作为犯罪的不同范围,扩大刑法的打击范围。

2.职务、业务要求的义务。

职务或业务要求的作为义务,是指一定的主体由于担任某项或者从事某种业务而依法要求履行的一定作为义务。

如国家机关工作人有履行相应职责的义务,执勤的消防人员有消除火灾的义务。

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

法律行为是指在法律上能够设立一定权利和义务的行为,比较典型的有合同行为、自愿接受行为。

在社会生活中,人的法律行为是多种多样的。

从广义上来说,不仅行为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实施的行为,而且凡是自愿承担了某种实施一定行为或者防止损害结果发生的义务,行为人都由此产生一定的法律义务,因而也属于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合同行为,广义地包括自愿承担义务行为口头合同。

合同引起作为义务涉及的问题非常复杂,其中一个关键问题是如何合理划分刑法与民法等非刑事法律的调整界限,应结合社会相当性理论予以具体的判断。

4.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

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是由于行为人先前实施的行为致使法律所保护的某种权利处于危险状态,而产生的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

例如,成年人带儿童外出游泳,负有保护儿童生命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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