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共同说与行为共同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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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下载】 刑法总论 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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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共同犯罪一、概述(一)概念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二)成立要件1、主体要件:行为人为二人以上首先,共同犯罪必须是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其次,二人以上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人注意:(1)间接正犯(以他人作为犯罪工具)的问题(2)共同犯罪在犯罪主体方面有时还涉及到犯罪人的身份单位犯罪也可能出现单位共同犯罪,即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故意犯罪,同时,也可能出现单位和个人共同犯罪,如甲教唆乙公司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2、客观要件:共同的犯罪行为共同的犯罪行为,是指行为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互相联系,互相配合,形成一个统一的犯罪活动整体。

(1)都是犯罪行为(2)共同犯罪行为的表现形式①共同的作为,如甲、乙共同动手抢劫丙的财物②共同的不作为,如甲、乙夫妻二人共同遗弃年老有病的父亲丙,致丙走投无路而自杀③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如保安与意图盗窃人按照事前约定,在盗窃时,保安佯装睡觉,不加制止,致盗窃人盗窃大量财物(3)共同犯罪的行为分工①实行行为,即实施符合犯罪构成客观方面要件的行为实行犯≠行为(犯罪行为,包括实行、组织、教唆、帮助行为)人实行行为≠行为②组织行为,即组织、领导、策划、指挥共同犯罪的行为③教唆行为,即故意劝说、收买、威胁或采用其他办法唆使他人故意实施犯罪的行为④帮助行为,即故意提供信息、工具或者排除障碍协助他人故意实施犯罪的行为(4)每一个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都存在因果关系。

3、主观要件:共同的犯罪故意指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该结果的发生。

(1)共同的认识(认识因素)第一,共同犯罪人认识到自己与他人互相配合共同实施犯罪;第二,共同犯罪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性质,并且认识到共同犯罪行为的性质;第三,共同犯罪人概括地预见到共同犯罪行为与共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11. 共犯论

11. 共犯论
共犯论

目 录
引言
一、共犯论概述
二、共犯的定罪层面 三、共犯的量刑层面
四、共犯论的特殊问题
引言
一个人要实施犯罪, 是否必须自己亲自 下手?
三个问题
没有自己亲自下手 的行为人,是否具 有可罚性?
如果刑法总则对实 行犯以外的其他参 与者的处罚未作规 定,他们是否应受 处罚?
共犯中的行为、行为人以及构成要件
(五)共犯从属性与共犯独立性I: 争论的含义
1. 共犯从属性
(1)实行从属性 (2)要素从属性 (3)罪名从属性
2. 共犯独立性
共犯从属性与共犯独立性II: 我国的争论
1. 刑法第29条第2款: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 二重性说
通说:合并考虑刑法第29条第1款,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处罚 3. 独立性说(陈兴良教授) 4. 从属性说 (1)何庆仁的观点:广义的教唆犯说
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申玉生在逃系中国人民银行陕西省铜川市中分行业务部出纳1998年7月其多次找被告人高金友个体户并成功说服高盗窃申与另一出纳共同管理的保险柜内的现金此后申玉生将高金友带至铜川市分行业务部熟悉地形暗示存放现金的保险柜和开启保险柜的另一把钥匙的存放地点并告知高作案的时间步骤开启保险柜的方法及进出路线等
(一)什么是共犯?
1. 共犯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2. 共犯论的根本问题:解决集体行为中的
个人责任问题
3. 共犯论的双层构造:定罪层面(外部界
限)与量刑层面(内部界限)
共犯论的根本问题
(1)社会现象:集体行为 (2)规范评价:个人责任

过失共同正犯理论

过失共同正犯理论

过失共同正犯理论之质疑过失共同正犯理论之质疑――兼及交通肇事罪的相关规定【内容提要】过失共同正犯肯定论者从“犯罪共同说”或“行为共同说” 推演过失共同正犯之成立,但是其论断依据无论是以“共同的注意义务”替代“相同的注意义务”还是企图规避了“因果关系上的证明”都存在若干商榷之处。

承认过失共同正犯的理论及立法有违现代刑法的谦抑思想与共同正犯的本质会导致过失犯罪罪责的不当扩张。

无论是从过失共同正犯概念的正当性与必要性还是从我国现行的共同犯罪体系与司法背景而言,我国目前都不宜肯定过失共同正犯。

【关键词】过失共同正犯共同注意义务因果关系犯罪支配现代刑法发展的历史源远流长,但并非一直都是璀璨光明,就如同所有人类的作品一样。

⑴诚如此言,过失共同正犯理论或许正是刑法学说史上不完美作品的例证。

二人以上的过失行为共同作用而产生犯罪结果,应当以过失同时犯(Nebentaterschaft) 还是共同正犯论处,在学说与实务上均存有争议。

过失共同正犯肯定论者主张将过失共同行为以共同正犯论处,以期解决风险社会下证明犯罪行为与结果间因果关系所出现的困境。

⑵不过,过失共同正犯理论与现代刑法的谦抑思想及共同正犯的本质有相当的冲突。

从“犯罪共同说”立场出发认为有“共同注意义务共同违反”之存在,所推演的结果只是“过失犯的正犯”而非共同正犯。

“行为共同说”立场的学者虽试图从“过失行为人共同实行构成要件行为”来肯定过失共同正犯,但结果却是导致刑罚的不当扩张,其归责的理由与因果关系的推演也是自相矛盾。

所以,在过失共同行为人间缺乏必要的犯意联络与相互的“犯罪支配”的情形下,过失共同正犯肯定论者仍主张以共同正犯论处其立论的正当性值得商榷。

一、过失共同正犯概念正当性的追问随着现代工业社会科技的普及与社会分工的细密化,过失犯罪所造成的社会损害与风险其实早已甚于故意犯罪,而且相当的过失犯罪是因共同过失行为而引起的,⑶但是按照传统的共同正犯理论,共同正犯的成立须以犯罪的共同故意为必要,二人以上的共同过失犯罪,因共同行为人间缺乏犯意联络与共同的意欲内涵,只能以各自的过失行为论处。

张明楷:事后抢劫的共犯(2)-死刑辩护第一大律师网

张明楷:事后抢劫的共犯(2)-死刑辩护第一大律师网

张明楷:事后抢劫的共犯(2)-死刑辩护第⼀⼤律师⽹三、前⾏为⼈中的⼀⽅独⽴实施后⾏为案例8:甲邀约⼄为⾃⼰的盗窃望风。

甲⼊室⾏窃,⼄在门外望风,但甲在盗窃时为抗拒抓捕⽽当场对被害⼈A实施暴⼒,⼄对此并不知情。

这个案例涉及共同犯罪与犯罪构成的关系问题。

根据犯罪共同说,共同犯罪必须是数⼈共同实⾏特定的犯罪,或者说⼆⼈以上只能就完全相同的犯罪成⽴共同犯罪。

就案例8⽽⾔,或者否认⼄与甲成⽴共同犯罪,或者认为⼄与甲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但对⼄仅科处盗窃罪的刑罚。

但是,如果否认⼄与甲成⽴共同犯罪,意味着⼄的⾏为不成⽴任何犯罪。

因为倘若单独考察⼄的⾏为,⼄并没有实施盗窃罪的实⾏⾏为,故不可能独⽴构成盗窃罪。

如果认为⼄与甲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但对⼄仅科处盗窃罪的刑罚,则导致刑罚与罪名分离,即罪名是抢劫罪,⽽适⽤的是盗窃罪的法定刑。

这难以被我们接受。

根据⾏为共同说(事实共同说),只要各参与⼈的⾏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即可,⽽不要求共同符合某⼀特定的犯罪构成,案例8中的⼄当然成⽴共犯,⾏为共同说具有相当的合理性,但由于我国刑法第25条所规定的共同犯罪限于“⼆⼈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故采取⾏为共同说还存在⼀些障碍。

对此,我采取部分犯罪共同说:⼆⼈以上虽然共同实施了不同的犯罪,但当这些不同的犯罪之间具有重合的性质时,则在重合的限度内成⽴共同犯罪。

就案例8⽽⾔,甲的⾏为构成了事后抢劫罪。

如果否认甲与⼄成⽴共同犯罪,则意味着对⼄的⾏为不能作为犯罪处理。

其不合理性⽐较明显:假如甲在丙家仅实施了盗窃⾏为,⼄属于共犯,应受刑罚处罚;⽽甲现实上在丙家实施了更为严重的犯罪(事实上⼄的望风⾏为也为甲的事后抢劫⾏为起到了帮助作⽤),⼄的⾏为反⽽不成⽴犯罪。

这难以被⼈接受。

或许有⼈认为,对⼄的⾏为可单独认定为盗窃罪。

但将⼄作为单独的盗窃犯处理,就要求⼄实施了盗窃罪的实⾏⾏为,⽽⼄没有实施任何实⾏⾏为。

采取部分犯罪共同说,意味着甲与⼄在盗窃罪的范围内成⽴共同犯罪;既然如此,对⼄就应以盗窃罪论处;但由于甲的⾏为成⽴事后抢劫罪,故对甲的⾏为只能认定为抢劫罪。

《刑法》第五章共同犯罪

《刑法》第五章共同犯罪

第五章共同犯罪第一节共同犯罪的概念及其构成简答题一、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注意人的概念自然人法人二、共同犯罪的构成特征1.有二个以上的犯罪主体。

作为共同犯罪人之一,也必须具备责任能力达到责任年龄的一般主体资格。

未达到责任年龄人参与共同犯罪的,不认为是共同犯罪人。

二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其中一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实际只有一人具有犯罪主体资格,不认为是共同犯罪。

注意选择题2.在客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犯罪的行为,即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是指向同一目标,彼此联系、互相配合,结成一个犯罪行为整体。

共同犯罪行为包括:(1)实行行为;(2)帮助行为;(3)组织行为;(4)教唆行为;(5)共谋行为。

(1)从行为形式讲,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应当注意,有共谋行为而未参与犯罪实行的,也可以构成共犯。

选择题例如,甲乙丙三人共谋走私毒品,共同集资100万元,由丙购买毒品走私。

甲乙虽然没有亲自实行走私行为,也成立共犯。

(2)另外,共谋实行犯罪,在现场没有直接实行犯罪行为,但在一旁站脚助威的,也认为是共犯。

例如,甲乙二人见三名学生在用扑克牌赌博,赌资放在地上,遂生抢劫之心。

两被告人约定以吹口哨、打手势为暗号一起动手实施抢劫,并佯装看赌牌靠近学生。

期间,甲多次暗示,但乙迟迟不敢动手。

甲找机会抢了放在地上的赌资320元,并对一名反抗的学生拳打脚踢。

甲抢得钱后与乙扬长而去。

事后,甲乙分别分得赃款180元和140元。

法院认为,甲乙二人均构成抢劫罪,且系共同犯罪。

在共同犯罪中,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乙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3.在主观方面,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包含两层意思:(1)各共同犯罪人对共同犯罪持犯罪性质相同的故意心态;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等性质相同的故意;(2)各共同犯罪人相互之间有意思联络,对互相协作犯罪亦持故意心态。

如果缺乏“性质相同的犯罪故意”,即使共同作案也不成立共犯。

例如甲以杀人故意乙以伤害故意共同加害丙,甲乙二人在故意杀人罪上不成立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

第章共同犯罪特别提示:1.本章内容:共同犯罪的概念和成立条件;2.共同犯罪的分类;3.共同犯罪的学说;第一节共同犯罪的概述一、共同犯罪的概念第25条第1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一)共同犯罪的学说示例:甲基于杀人意图,劝说乙共同伤害丙,乙同意。

二人共同对丙实施暴力致其死亡,后查明甲起主要作用,乙仅致丙轻伤。

1.完全犯罪共同说成立共同犯罪,要求行为人客观行为、主观故意完全相同,触犯的罪名是同一罪名。

示例中甲乙不构成共同犯罪。

2.行为共同说成立共同犯罪,要求客观行为相同,主观方面,触犯的罪名不予要求。

共同过失也成立共同犯罪,按照各自罪过形式承担刑事责任。

示例中甲乙构成共同犯罪,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构成故意伤害罪。

3.部分犯罪共同说成立共同犯罪,不要求客观行为完全相同,主观故意完全相同,只要有部分相同或重合,在重合部分内构成共同犯罪。

在成立共同犯罪前提下,可以分别定罪。

示例中甲乙在故意伤害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定罪时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构成故意伤害罪。

(二)共同犯罪认定应注意问题[注意1]正确适用共同犯罪,有利于实现罪刑相适应,从而根据共同犯罪过程中责任大小予以公正量刑。

[注意2]传统理论采用完全犯罪共同说,现前沿理论在妥协中采用部分犯罪共同说。

[注意3]部分犯罪共同说存在重合的常见情形(1)侵害的法益具有相似性,重罪包含了轻罪的内容,在轻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

如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绑架罪和非法拘禁罪,抢劫罪和抢夺罪。

(2)法条竞合。

如盗窃罪和盗窃枪支罪,在盗窃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3)转化犯中,转化前行为存在重合。

如甲教唆乙入室盗窃,乙入室抢劫,在盗窃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

二.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一)主体条件:两个以上主体两人以上,包括自然人或单位均可以构成共同犯罪。

[注意1]自然人共同犯罪,不要求行为人具有刑事责任年龄。

例如:甲(13岁)教唆乙(16岁)共同抢劫,甲起主要作用,乙起次要作用。

刑法概论、犯罪总论--司法考试辅导《刑法》第一部分讲义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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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 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法律教育网 法律精英的成长基地 司法考试辅导《刑法》第一部分讲义6十八、共犯成立与貌似共犯但不认为共犯的情况《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构成要件:a.两个以上合格的犯罪主体;b.共同的犯罪故意;c.共同的犯罪行为。

(一)共犯成立理论上存在“(部分)犯罪共同说”、“过限部分不成立共犯”、共同故意说等学说1.犯罪共同认定要领:共同犯罪故意和共同行为:共同正犯(简单的共同犯罪)·帮助·教唆·共谋·组织·策划*部分共同说:数人共同犯罪性质虽有不同,如有重合部分的,则在重合范围内成立共犯,罪名可以不同。

共同犯罪的分类a.任意共犯与必要共犯前者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本可以由一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后者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只能以二人以上的共同行为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即该种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人以上,主要是包括聚众性犯罪和集团性犯罪。

b.事先(事前)共犯与事中共犯前者是指事前有同谋的共犯,即共犯人的共同犯罪故意,在着手实行犯罪前形成。

后者即指事前无同谋的共犯,共同犯罪人的共犯故意,是在实行着手之际或犯罪过程中形成的。

c.简单共犯与复杂共犯简单共犯亦称共同正犯、共同实行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直接实行某一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的行为,共犯人都是实行犯,不存在组织犯、帮助犯、教唆犯问题。

而复杂共犯是指各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着犯罪分工的共同犯罪,不仅存在直接着手实施共犯行为的实行犯,还有组织犯或教唆犯或帮助犯的分工。

d.一般共犯与特殊共犯一般共犯是指没有特殊组织形式的共同犯罪,共犯人是为实施某种犯罪而临时结合,一旦犯罪完成,这种结合便不复存在。

特殊共犯亦称有组织的共同犯罪、集团性共犯,通称犯罪集团,是《刑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的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刑法理论

刑法理论

1.刑法机能理论:行为规制机能(评价机能,意思决定机能,以法律为准绳),法益保护机能,人权保障机能(刑法是善良人的大宪章,也是犯罪人的大宪章)。

2.预测可能性原理:①犯罪及其惩罚必须在行为前预先规定,禁止事后法,事前的罪刑法定,禁止溯及既往,但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②罪刑规范应当具有明确性、稳定性,成文的罪刑法定,排斥习惯法③从实质上而言,扩大解释的结论在公民预测可能性之内,类推解释则超出了公民预测可能性的范围。

3.刑法解释理论:①解释结论必须符合罪刑法定主义②禁止类推解释,严格的罪刑法定,但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③解释结论必须符合刑法目的。

4.犯罪构成理论:①犯罪构成是构成各种犯罪必须具备的要件②犯罪构成具有法定性,行为符合犯罪构成就表明行为具有了刑事违法性③犯罪构成具有主、客观统一性,是由一系列主客观要件构成的有机整体,包括犯罪客体与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体与犯罪主观要件④犯罪构成是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法律标志,行为符合犯罪构成就表明行为具有了社会危害性⑤犯罪构成是认定犯罪的唯一法律标准,具体事实符合法定的犯罪构成时,才能称为犯罪构成事实。

5.结果无价值:刑法的目的与任务是保护法益,违法的实质或根据是法益侵害及其危险;没有造成法益侵害及其危险的行为,即使违反社会伦理秩序,缺乏社会的相当性,或者违反了某种行为规则,也不能成为刑法的处罚对象;应当客观地考察违法性,主观要素原则上不是违法性的判断资料,故意、过失不是违法要素,而是责任要素;违法评价的对象是事后查明的客观事实。

6.行为无价值:行为基本上是指行为本身及行为人的主观内容,行为无价值是指行为违反社会伦理秩序,或者行为缺乏社会相当性,或者行为违反法规范、违反了保护法益所需遵守的行为规范。

故意、过失是主观的违法要素。

7.作为可能性理论:负有作为义务的人要具有履行义务的可能性,即法律不强人所难。

如果行为人具有作为的可能性,但没有认识到,而没有履行作为义务的,因为缺乏犯罪故意,只可能成立过失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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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理论的分歧与争论的焦点顾名思义,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了犯罪;那么,什么要素“共同”才可能成立共同犯罪?就此存在犯罪共同说与行为共同说。

犯罪共同说认为,“共犯是指数人共同实施特定的犯罪(如杀人罪);共同者所共同的是特定的犯罪。

”[1]或者说二人以上只能就完全相同的犯罪成立共同犯罪。

例如,甲以杀人的故意、乙以伤害的故意,共同对丙实施暴力行为导致丙死亡时,犯罪共同说或者认为,由于甲与乙都是实行犯,但各自触犯的罪名不同,因而不成立共同正犯;或者认为,甲与乙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同正犯,但对乙只能判处故意伤害致死罪的刑罚。

再如,A教唆B伤害X而B杀害了X,由于B是实行犯,A是教唆犯,A的罪名从属于B 的罪名,故A是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但对A只能按照故意伤害罪的法定刑处罚。

这种学说也称为完全犯罪共同说或强硬的犯罪共同说。

(注:以下的“犯罪共同说”一词,如无特别说明,均指完全的或强硬的犯罪共同说。

)犯罪共同说的基本理由有三点:首先,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成立犯罪要求行为具有构成要件符合性,共同犯罪的成立也不例外;而构成要件是特定犯罪的构成要件,或者说不同的犯罪具有不同的构成要件。

就共同正犯而言,只有当二人以上的行为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构成要件时,才可能成立共同正犯;就其他共同犯罪而言,只有当至少一人的行为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构成要件,其他共犯人的行为符合刑法总则规定的修正的构成要件时,才可能成立共同犯罪。

其次,犯罪共同说有利于严格划定共同犯罪的成立范围,这便有利于实现刑法的自由保障机能。

最后,各国刑法一般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行犯罪的,都是正犯。

”犯罪共同说的观点与这一规定相符合。

因为“共同实行”意味着有共同的实行行为,而不同的犯罪有不同的实行行为,故只能就相同的实行行为即相同的犯罪成立共同正犯。

[2] 行为共同说(事实共同说)认为,共同犯罪是指数人实施了前构成要件的、前法律的行为,而不是共同实施特定的犯罪。

换言之,在“行为”面不要求共同实施特定的犯罪,只要前构成要件的、前法律的行为具有共同性就可以成立共同犯罪;在“意思联络”方面,也不要求数人具有共同实现犯罪的意思联络,只要就实施前构成要件的、前法律的行为具有意思联络即可以成立共同犯罪。

如日本学者木村龟二指出:“刑法只是规定了‘共同实行犯罪’,而没有明确采取犯罪共同说,故不能认为行为共同说缺乏成文的根据。

不仅如此,在实践中,如果采用犯罪共同说的观点,甲乙以共同的方式,由甲杀丙、乙杀丁,或者甲以杀人的故意、乙缺乏杀人的故意而杀死丙时,就不得认定为共同正犯,这便不合理。

故行为共同说是妥当的。

”[3]犯罪共同说与行为共同说的实质分歧在于行为主义与行为人主义的对立。

犯罪共同说由旧派提出。

根据旧派的基本立场,刑事责任的基础是表现在外部的行为及其实害与危险;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这里的行为首先是指刑法分则各本条所规定的实行行为。

所以,共同实行犯罪,意味着各共犯人共同实行了符合相同构成要件的行为;教唆行为与帮助行为从属于实行行为,当实行犯所实施的犯罪与教唆犯、帮助犯所教唆、帮助的犯罪不同时,应当按照实行犯所犯之罪确定共同犯罪的罪名。

行为共同说由新派倡导。

根据新派的基本立场,犯罪行为是行为人反社会性格的征表,易言之,表明行为人反社会性格的举动就是犯罪行为;所以,只要客观行为相同,即使犯意有别,也能说明相同的反社会性格。

因此,共同犯罪并非特定犯罪的共同,而是依共同行为实现各自的犯意。

(注:当然也有例外现象,即旧派阵营的学者主张行为共同说或构成要件的共同行为说,或者相反。

)犯罪共同说与行为共同说的上述实质区别,导致两说在诸多问题上出现分歧。

首先,关于能否就不同的构成要件成立共同犯罪的问题。

犯罪共同说显然以构成要件理论为基础,因而认为,二人以上不可能就不同的构成要件成立共同犯罪。

行为共同说认为,只要前构成要件的、前法律的行为相同便可以成立共犯,因此,二人以上完全可能就不同的构成要件成立共同犯罪。

其次,关于成立共同犯罪应否要求罪名相同的问题。

犯罪共同说认为二人以上只能就相同的罪名成立共同犯罪;而行为共同说则认为二人以上可以就不同的罪名成立共同犯罪。

如甲、乙分别以杀人、伤害的故意共同对丙实施暴力导致丙死亡时,犯罪共同说要么认为甲、乙不成立共同犯罪,要么认为甲、乙均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同正犯。

而行为共同说则认为甲、乙成立共同正犯,但甲是故意杀人的共同正犯、乙是故意伤害致死的共同正犯。

[4]再次,关于是否存在过失的共同犯罪以及故意犯与过失犯的共同正犯的问题。

犯罪共同说认为,共同犯罪是数人共同实施特定的犯罪,因此,除了要求数人就实现特定的犯罪具有共同行为之外,还要求数人就实施特定的犯罪具有意思联络,即数人必须相互认识到犯罪事实,或者说必须具有共同的故意;而过失犯罪不可能具有意识联络,故不可能成立共同犯罪;基于同样的理由,故意犯与过失犯也不可能成立共同犯罪。

[5]由于行为共同说只要求行为本身的共同,而不要求故意的共同,因此,“甲、乙因不注意,共同从屋顶上扔下物品导致行人死亡时,成立过失犯的共同正犯;如果在该例中,乙注意到有行人,则甲、乙成立故意犯与过失犯的共同正犯。

”[6]最后,关于承继的共同正犯的成立范围问题。

承继的共同共犯,是指先行为人已经实施了一部分实行行为之后,后行为人以共同实行的意思参与实行犯罪的情况。

由此产生的实质问题是,后行为人对参与之前的先行为人所实施的实行行为以及由该行为所产生的结果是否承担责任。

例如,甲以抢劫故意对丙实施暴力行为之后,乙以共同实行的意思参与犯罪,取得了财物。

一般认为,甲、乙构成抢劫罪的共同正犯。

[7]但问题在于,当甲的暴力行为致丙死亡时,乙是否也对丙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根据犯罪共同说,乙虽然与甲成立抢劫罪的共同正犯,但对丙的死亡不承担刑事责任。

因为共同正犯要求有共同实行的意思与共同实行的事实,乙虽然了解甲的先前行为及其结果,但这并不表明乙就丙的死亡也存在共同实行的意思与共同实行的事实。

根据行为共同说,乙不仅与甲成立抢劫罪的共同正犯,而且应当对丙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

因为乙了解甲的意思,并且利用了甲已经造成的事态,表明乙与甲具有相同的危险性格;也使乙的行为与甲的行为形成一个整体,乙利用甲的行为已经产生的结果,就如同利用自己行为引起的结果。

[8] 犯罪共同说与行为共同说的上述争论,必然导致“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的贯彻范围不同。

因为如果不是共同犯罪,行为人就不能对他人的行为及其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如果成立共同犯罪,则由于各共犯人相互利用、补充对方的行为,而使数人的行为形成一个整体,每个共犯人的行为都是其他共犯人行为的一部分,其他共犯人的行为也是自己行为的一部分,故共犯人不仅要对自己的行为及其结果承担刑事责任,而且要对其他共犯人的行为及其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即使不能查清结果由谁的行为引起,也要让所有共犯人对该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例如,A以强奸故意、B以抢劫故意共同对X实施暴力,由A的行为导致X死亡。

如果根据犯罪共同说否认A、B 成立共犯,则A承担强奸致死罪的刑事责任,B 仅承担一般抢劫罪的刑事责任;如果根据行为共同说认为A、B构成抢劫罪与强奸罪的共同正犯,对A、B均对X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即A承担强奸致死罪的刑事责任,B承担抢劫致死罪的刑事责任。

再如,甲以杀人故意、乙以伤害故意共同加以害丙,但不能查清丙的死亡由谁的行为所致。

如果根据犯罪共同说否认共同犯罪的成立,则甲只成立杀人未遂,而非杀人既遂,乙只是一般伤害,而非伤害致死。

如果根据行为共同说,则甲与乙构成共同正犯,都要对丙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

犯罪共同说存在缺陷。

首先,犯罪共同说虽然旨在限定共同犯罪的成立范围,但实际上却没有达到这一目的,而且扩大了共同犯罪的成立范围。

(注:如后所述,犯罪共同说在某些场合也可能不当缩小共同犯罪的成立范围。

)例如,前述甲乙二人分别以杀人和伤害的故意攻击丙时,犯罪共同说认为只能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同正犯,这便导致没有杀人故意的乙也成立故意杀人罪,因而不合适。

其次,犯罪共同说导致罪名与刑罚分离。

如前述甲教唆乙盗窃而乙抢劫案,犯罪共同说主张认定甲为抢劫罪的教唆犯,但又主张在盗窃罪的法定刑内处罚。

即罪名是抢劫罪,而适用盗窃罪的法定刑。

正因为如此,后来出现了以犯罪共同说为基础的部分犯罪共同说:二人以上虽然共同实施了不同的犯罪,但当不同犯罪之间具有重合的性质时,则在重合的限度内成立共同犯罪。

[9]例如,甲以杀人的故意、乙以伤害的故意共同加害于丙时,在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内成立共犯。

但由于甲具有杀人的故意与行为,对甲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再如,A教唆B 敲诈勒索他人财物而B实施了抢劫行为时,A、B在重合的限度内即敲诈勒索罪的限度为成立共犯。

但由于B具有抢劫的故意与行为,对B应认定为抢劫罪。

犯罪共同说的缺陷并不意味着行为共同说的合理性。

行为共同说将两种完全不同的犯罪认定为共同犯罪,这有悖构成要件的原理,过于扩大共同犯罪的成立范围。

如前所述,甲以杀人的故意、乙以伤害的故意,共同对丙实施暴力行为导致丙死亡的,根据行为共同说,甲与乙成立共同正犯,但要么不能回答甲、乙二人成立何种犯罪的共同正犯,要么认为甲、乙既是故意杀人罪的共同正犯,又是故意伤害致死罪的共同正犯。

再如,A以杀人的故意、B以抢劫的故意共同对X实施暴力行为时,根据行为共同说,A与B同时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同正犯与抢劫罪的共同正犯,但又认为,A只承担故意杀人罪的责任,B只承担抢劫罪的责任。

这显然有悖法理。

[10]正因为如此,有的学者提出了构成要件的行为共同说:共犯的成立不要求整个犯罪行为共同,只要有一部分构成要件的行为共同,就可以成立共犯。

理由是:既然教唆犯与帮助犯是对自己通过共同正犯或其他正犯的行为引起法益侵害的危险性的行为承担责任,那么,共同的对象就没有必要限定为实行行为;应当从实质的观点来看有无引起法益侵害的危险性。

因此,应在法益重合的限度内承认共同正犯。

例如,甲教唆乙盗窃而乙实施了抢劫行为,甲在盗窃罪的限度内是抢劫犯乙的共犯。

再如,A以抢劫目的、B以强奸目的,在相互不知道对方目的情况下,共同对X实施暴力,但都没有达到目的。

根据构成要件的行为共同说,A是抢劫未遂、B是强奸未遂,而且在暴行罪的范围内成立共犯;如果A、B的行为导致X伤害,则A、B在伤害罪的范围内成立共犯。

A、B不仅要对自己的暴行结果(伤害)承担责任,而且也对对方的暴行结果承担责任,于是,A承担抢劫致伤罪的责任,B承担强奸致伤罪的责任。

[11]不难看出,构成要件的行为共同说与部分犯罪共同说虽然在论理根据上略有差异,但得出的结论是相同的。

二、我国的学说与笔者的立场我国刑法理论虽然没有在犯罪共同说与行为共同说之间展开争论,但从另一侧面(所谓在同一犯罪的不同犯罪构成之间能否成立共同犯罪)反映出分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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