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刑法释义
保密法四十八条规定

保密法四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了针对泄露、非法获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处罚措施。
根据该条规定,任何个人或组织,泄露、非法获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依法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这条规定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国家秘密的安全和保密工作的顺利运行,是对国家秘密保护意识的强化和对违法行为的惩处。
同时,该条规定也显示了国家在保护国家秘密方面的坚决态度和决心,确保国家的安全和利益。
依据这条规定,对于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法律明确规定了刑事责任的追究。
泄露国家秘密是指将国家秘密向未取得国家秘密等级的人员或者组织泄露。
泄露国家秘密行为是非法的,影响国家利益和安全,损害了国家秘密保护制度的权威性和效力,法律的追处是必然的。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是指未经授权、未具备获取国家秘密资格的人员或组织,以违法非法手段获取国家秘密。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通过破坏国家秘密的保护体制,窃取、窜改、篡改国家秘密,损害了国家利益和安全,严重威胁了国家的发展和稳定。
对这样的犯罪行为,法律规定了相应的刑事处罚。
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是指以非法手段向未取得国家秘密等级的人员或组织提供国家秘密。
非法提供国家秘密使得国家秘密的内容、特征、范围等泄露,危害国家秘密保护,损害国家的利益和安全。
对于这种行为,法律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处罚。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是为了保护国家秘密的安全和保密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国家利益和安全,保障国家的发展和稳定。
任何个人或组织,泄露、非法获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行为,都将承担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
这条规定的实施能够起到一种威慑的作用,促使人们更加自觉地遵守国家秘密保护的法律和规定。
对于个人而言,我们要时刻保持警惕,提高保守国家秘密的意识,合法使用秘密信息,不得泄露、非法获取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
对于组织和单位,也应该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和培训,建立健全国家秘密保护制度,加强对国家秘密的保密工作。
刑法第397条规定的罪名应为四个

刑法第397条规定的罪名应为四个【内容提要】本文以为,我国刑法第397条规定的罪名应为四个,而不是二个或三个,从理论上澄清这一问题,有利于改变目前有关司法解释的不合后致司法实践上的消极影响的现状。
一、关于罪名的个数对刑法第397条规定了多少个罪名,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其《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法的罪名的意见》中解释为三个罪名,即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舞弊罪。
而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肯定罪名的规定》中则解释为二个罪名,即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
与上述司法解释相对应,在理论上也一般是围绕着这两种观点进行论证。
以为应定三个罪名的论据主如果:1.徇私舞弊罪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法律特征不同,即犯法的主客观方面不同;2.徇私舞弊不是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的法定加重情节,而是一个有独立法定刑的罪状规定;3.只有将第2款的规定理解为独立罪名,才能使其成为刑法渎职罪章中的其他各涉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普通法条,从而符合普通规定与特别规定的对称性,符合立法的科学性。
〔1〕而二罪名论者的论据则是:1.从法条的语言逻辑上分析,第2款规定的行为及罪过与第1款是完全相同的。
〔1〕因为刑法第397条第2款规定的罪状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2的”,“前款罪是什么罪?是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
把第2款的罪状换个说法,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罪’。
罪状中说得明明白白,第2款规定的仍然是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
与第1款所不同的,仅仅在于第2款的犯法是以徇私舞弊为前提的,其他要件与第1款完全相同。
”〔3〕因此,第2款规定的内容无法形成独立的罪名。
2.徇私舞弊既不是客观方面的行为更不是主观方面的罪过,也不是犯法目的,而“只能是引发犯法的原因,或是犯法的动机。
犯法动机不是犯法组成要件,肯定罪名时不能按照犯法动机来进行……所以,第2款的规定不具有独立的犯法组成要件,无法肯定为独立罪名。
保密知识竞赛题目保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及处罚措施解读

保密知识竞赛题目保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及处罚措施解读保密是现代社会中重要的一环,各个领域都需要保护自己的机密信息,以确保国家、组织和个人的安全。
然而,保密违法行为时有发生,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人将承担法律责任。
本文将对保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及处罚措施进行解读。
1. 法律定义根据我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保密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泄露、损坏、篡改国家秘密或者未经授权、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
2. 泄露国家秘密的法律责任泄露国家秘密是一种严重的保密违法行为,其法律责任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根据刑法的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属于刑事犯罪行为。
对于泄露国家秘密的公职人员,将会受到刑事追责,可能面临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的处罚。
(2)对于非公职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也将面临刑事追究。
根据情节轻重,可能面临拘役、有期徒刑或者罚金等处罚。
(3)同时,无论公职人员还是非公职人员泄露国家秘密,都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并可能导致以后的就业、职业发展受到限制。
3. 损坏国家秘密的法律责任损坏国家秘密是指故意损坏、破坏或篡改国家秘密,破坏其完整性和可信度。
对于损坏国家秘密的行为,法律也规定了相应的责任和处罚:(1)公职人员如果故意损坏国家秘密,将面临纪律处分,如行政警告、政务记过、行政撤职等。
(2)对于非公职人员损坏国家秘密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可能面临行政处罚,例如罚款等。
4.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法律责任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是指未经授权、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
对于这一行为,法律也作出了明确规定:(1)对于未经授权、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公职人员,将会受到纪律处分,并面临行政撤职、开除处分。
(2)对于非公职人员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罚款等处罚。
5. 其他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除了上述保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外,还存在其他一些相关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1)对于参与、协助保密违法行为的人员,也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可能面临同样的法律责任和处罚。
泄密罪的量刑标准

泄密罪的量刑标准泄密罪是指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其他依法应当保守的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情况,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行为。
对于泄密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我国刑法作出了明确规定,主要根据泄密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以下将对泄密罪的量刑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泄密罪的性质对量刑标准有着重要影响。
如果泄密行为属于故意泄密,即明知是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守的秘密信息,仍然故意泄露给他人或者公开,那么其所涉及的量刑标准将会更为严厉。
而如果是过失泄密,即对所泄露的信息并没有明显的故意,那么其量刑标准相对会有所减轻。
其次,泄密行为的情节也是影响量刑标准的重要因素之一。
具体来说,泄密行为的情节包括泄密的对象、泄密的方式、泄密的频率等方面。
如果泄密对象是国家秘密、商业机密等重要信息,泄密方式是通过网络、媒体等公开方式进行,泄密频率较高,那么其所涉及的量刑标准将会更为严厉。
相反,如果泄密对象并不属于重要机密信息,泄密方式较为隐秘,泄密频率较低,那么其量刑标准相对会有所减轻。
再次,泄密行为造成的后果也将影响量刑标准的确定。
如果泄密行为给国家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等方面造成了严重危害,那么其所涉及的量刑标准将会更为严厉。
而如果泄密行为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那么其量刑标准相对会有所减轻。
综上所述,泄密罪的量刑标准是根据泄密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的。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不同情况下的泄密行为,法院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量刑裁定,以确保量刑的公正和合理。
同时,对于泄密行为,我们也应当增强法律意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新保密法释义(六)

新保密法释义(六)第五章法律责任本章共4条,主要规定严重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机关、单位发生重大泄密案件和定密不当的法律责任,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的法律责任,以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五)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七)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八)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九)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十)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十一)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十二)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他用途的。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且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所在机关、单位予以处理。
本条是关于严重违规行为法律责任的规定。
第一款明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列举的禁止行为的法律责任。
这些违规行为是导致保密措施失效,国家秘密失控,保密技术防护体系受到破坏,国家秘密安全遭受严重威胁的最常见、最典型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这一规定表明,不论是否产生泄密实际后果,只要发生所列举的严重违规行为之一的,都应依法追究责任。
本款主要规定两种法律责任形式:一是行政责任。
对国家工作人员,应按照《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释义:第三十五条

第三⼗五条检察官不得有下列⾏为: (⼀)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论,参加⾮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等活动,参加罢⼯; (⼆)贪污受贿; (三)徇私枉法; (四)刑讯逼供; (五)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 (六)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检察⼯作秘密; (七)滥⽤职权,侵犯⾃然⼈、法⼈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造成严重损失; (九)拖延办案,贻误⼯作; (⼗)利⽤职权为⾃⼰或者他⼈谋取私利; (⼗⼀)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私⾃会见当事⼈及其代理⼈,接受当事⼈及其代理⼈的请客送礼; (⼗三)其他违法乱纪的⾏为。
【释义】本条是关于检察官不得从事某些违法犯罪和违背职责要求的⾏为的禁⽌性规定。
检察官是代表国家对法律实施监督以及依照法律对犯罪进⾏追诉的执法⼯作者。
这⼀⼯作性质要求检察官本⾝必须具备优良的品德和素质,必须做到纪律严明,遵法守法,清正廉洁,刚直不阿。
这是保证检察官依法履⾏职责的基本要求,也是为落实党中央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依法治国的基本⽅略⽽对检察官提出的基本要求。
本条规定针对我国法制建设的具体情况和当前在检察官队伍建设⽅⾯的实际做法和经验,明确规定了作为⼀名检察官所不得有的⾏为。
这些规定具有较强的针对性,有利于加强检察官队伍建设,提⾼检察官的素质,同时也有利于⼈民群众对检察官的监督,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本条第⼀项的规定,检察官不得“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论”,不得“参加⾮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等活动”,不得“参加罢⼯”。
检察官是代表国家的司法⼯作⼈员,是国家法律的忠实执⾏者和维护者,并承担法律监督的职责,因此,维护国家的政治稳定和国家的根本利益是检察官必须履⾏的义务,也是对检察官政治上最基本的要求。
所谓“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论”,是指有意向他⼈传播对国家名誉或形象具有侮辱、诽谤性的⾔论,诋毁国家声誉,这种⾔论可能是⼝头的,也可能是⽂字的。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名词解释构成特征立案标准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名词解释构成特征立案标准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名词解释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是指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构成特征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国家秘密的管理制度。
一切国家秘密都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人民的利益,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直接破坏了国家对国家秘密的管理制度,严重威胁到国家的安全与人民的利益,因此刑法对此严加禁止。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秘密。
按其重要性程度,国家秘密被分为绝密、机密和秘密三个等级,只要行为人非法获取三种国家秘密中任一种秘密,都足以构成本罪。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
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三种行为之一的,即可成立本罪,但对既窃取,又刺探、收买国家秘密的,也只能以本罪一罪论处。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并具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1/ 6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国家秘密,且自己不应知悉该国家秘密,但仍故意非法获取。
行为人出于何种目的实施该行为不影响本罪的构成,但如果行为人是为了将非法获取的国家秘密提供给境外的机构、组织或者人员,则不构成本罪,而成立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立案标准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故意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故意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1项(件)以上的;2、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2项(件)以上的;3、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3项(件)以上的;4、向非境外机构、组织、人员泄露国家秘密,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国防安全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5、通过口头、书面或者网络等方式向公众散布、传播国家秘密的;6、利用职权指使或者强迫他人违反国家保守秘密法的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2/ 67、以牟取私利为目的泄露国家秘密的;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jkj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wal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违反国家保密法规,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
【构成特征】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基本特征是:(一)客体特征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保密制度。
(二)客观特征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保密法规,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
可见,本罪行为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要素:1.违反国家保密法规。
这主要是指违反1988年9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于1989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1990年4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保密法实施办法》。
2.实施了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这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二是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泄露的行为方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
可以是秘密泄露,也可以是公开泄露;可以是口头泄露,也可以是书面泄露;可以是用交原物的方式泄露,也可以是用密写、影印、摄影、复印等方式泄露。
泄露的不同方式,不影响泄露国家秘密罪的成立。
3.泄露国家秘密必须是情节严重。
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从泄密的方法、手段、时间、地点和秘密的内容、密级以及造成的危害后果等事实来加以确认。
司法实践中,以下情形可以认为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1)为谋取私利或出于个人目的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的;(2)为进行非法活动泄露国家秘密的;(3)战时或国家调整某项政策等特殊时期泄露国家秘密的;(4)泄密数量大、扩散面广或者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的;(5)泄密后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损失的。
(三)主体特征本罪的主体一般来说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这是之所以将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规定在渎职罪一章中的根本原因。
但是,根据本条第2款的规定,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但需注意的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泄露国家秘密罪的,不具有渎职性质,也即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
只是出于简化条文的目的,才将其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罪规定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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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刑法释义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故意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故意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泄露绝密级或机密级国家秘密的;(2)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3项以上的;(3)向公众散布、传播国家秘密的;(4)泄露国家秘密已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5)利用职权指使或者强迫他人违反国家保守秘密法的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6)以牟取私利为目的泄露国家秘密的;(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犯罪行为的立案标准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由此可知,行为人具备以上情形,则应予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泄漏国家秘密罪的构成1、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保密制度,国家秘密,是关系到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于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晓的事项。
保守国家秘密是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礼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每个公民对国家应尽的义务,它是一项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卫和促进礼会主义建设事业发展的重要工作。
任何泄露国家机密的行为,都会给国家的安全和人民的利益造成严重危害。
因此,我们必须坚决问一切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作斗争。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秘密。
国家秘密,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第8条,主要包括:(1)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2)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3)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5)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6)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7)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
另外,政党的秘密事项符合国家秘密性质的,也属于国家秘密。
至于具体的保密范围,则由各机关、各单位根据上述规定具体划定,并且根据该法第9条规定的秘密程度分类,依照《保守国家秘密法》第9条的规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作为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对象的秘密,则只要是国家的秘密级的秘密即可。
2、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具有违反国家保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国家保密法,主要是I988年9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于l989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I990年5月25日颁布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
各个有关的国家机关,依据国家保密法所规定的保密范围、保密制度和职责、要求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所作的具体保密规定,都是国家保密法的具体实施规定,违反了这些具体实施规定的,必然违反保密法规,所以在审判实践中都认为属于违反国家保密法的行为。
所谓泄露,就是行为人把自己掌管的或者知道的国家秘密让不应该知道的人知道。
泄露行为的方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可以是口头泄露,也可以是书面泄露;可以是用交实物的方法泄露,也可以是用密写、影印、拍摄、复制等方法泄露,泄露的不同万式,不影响泄露同家秘密罪的成立。
但是,如果是敌人或他他人以盗窃、侦察、破译、遥测等方式获取了秘密,因而造成的泄露,而本人没有违反保密法规定,不属于泄露国家秘密罪的行为,不能据此而追究主管、经管该项秘密的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的泄密责任。
按照本条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必须是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
3、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主体一般情况下为特殊主体,只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因为通常情况只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掌握、了解国家秘密,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但性质上不属于渎职罪,为方便起见刑法在条文中作统一规定予以定罪处罚。
4、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其动机则多种多样,如为了显示自己消息灵通而加以炫耀;为了贪图私利而加以出售;因贪恋女色或碍于情面而泄露;被威胁利诱而提供等等。
二、故意泄漏国家秘密罪的认定1、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不仅要有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而且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如果不属于情节严重,即使具有泄露行为亦不可能以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论处,情节严重与否,则应"从泄露国家秘密的密级程度,泄露的次数、时间、后果、目的、动机以及行为人泄露后的前后表现、态度等全方面地进行分析,综合地加以判断。
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第30条规定,对泄露国家秘密尚不够刑事处罚,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给予行政处分:(1)泄露国家秘密又造成损害后果的;(2)以谋取私利为目的泄露国家秘密的;(3)泄露国家秘密危害不大但次数较多或数量较大的;(4)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等等。
其第37条规定,泄露秘密级的国家秘密,情何轻微的,可以酌情免予或者从轻给予行政处分;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情节轻微的,可酌情从轻给予行政处分,也可以免予行政处分;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情节恃别轻微的,可以酌情从轻给予行政处分。
这样,情节是否严重可以比照上述标准加以认定。
如泄露国家秘密造成严重后果的;利用先进手段大量泄露国家秘密的;多次泄露国家秘密危害较大的等等,就可以认定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情节严重,从而以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治罪。
2、行为人非法获取国家秘密而又故意加以泄露的,不实行数罪并罚,对之应依照其中的一罪从重处罚。
由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属于行为犯,不以情节严重为必要,因此,宜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从重论处。
三、故意泄漏国家秘密罪的处罚刑法第398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不过,目前何谓“情节严重”,尚无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解释》(2001.1.17 法释〔2000 4号〕第六条规定,通过互联网将国家秘密或者情报非法发送给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将国家秘密通过互联网予以发布,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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