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案例分析】刑辩律师泄密案判决解析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侵犯隐私案

案例:侵犯隐私案事实经过:某某是中国某城市的一家大型企业的高级经理,他的个人信息被泄露给了公司高层领导。
这些个人信息包括他的家庭背景、社交账号信息以及身份证照片。
随后,公司高层利用这些个人信息对某某进行了威胁和恐吓,迫使某某辞职。
某某认为公司的行为侵犯了他的隐私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33条的规定,个人的姓名、肖像、声音、名誉、荣誉、隐私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
公司泄露了某某的个人信息,并利用这些信息进行了恶意威胁和恐吓,构成了侵犯某某隐私权的行为。
公司高层非法获取某某的个人信息严重侵犯了某某的隐私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建议:某某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公司赔偿其因隐私侵犯所遭受的精神损失、名誉损害以及经济损失等。
在此过程中,某某应尽可能搜集有关公司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的证据,包括邮件、聊天记录等。
同时,某某还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对公司高层进行刑事追究,以维护个人信息安全和社会公序良俗。
案例:家庭暴力造成隐私泄露案事实经过:某某是一位受害者,她的前夫因为家庭暴力被法庭判决离婚。
然而,离婚后,前夫并没有放过某某,他通过发布某某的隐私照片和聊天记录等方式,对某某进行跟踪、拍摄并进行传播。
某某感到极度恐惧和困惑,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3条的规定,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尊重、平等相待,不得进行家庭暴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33条的规定,个人的隐私受到法律的保护。
前夫通过发布某某的隐私照片和聊天记录等方式,侵犯了某某的隐私权,构成了家庭暴力和侵犯隐私的行为。
前夫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建议:某某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前夫赔偿其因隐私侵犯所遭受的精神损失、名誉损害以及经济损失等。
同时,某某还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对前夫进行刑事追究,以维护个人信息安全和社会公序良俗。
案例:网络犯罪导致隐私泄露案事实经过:某某通过一家国际知名电商平台购买了一款智能家居产品,并将该产品与自己家中的摄像头连接。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王某的隐私被泄露

案例一:侵犯隐私案例案例:王某的隐私被泄露事实经过:王某是某公司的员工,负责公司的财务工作。
某天,公司的一名员工张某私自窃取了公司的财务资料,并将其发给了公司的竞争对手。
公司竞争对手得到了这些财务资料后,将其公之于众,并使用这些资料进行了对公司的负面报道。
王某对此感到极度难堪和愤怒,认为自己的隐私被泄露了。
律师解读:根据我国《刑法》第253条的规定,非法获取、公开他人的私人信息,侵犯公民的个人隐私权的,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本案的事实,张某未经合法授权,擅自窃取了公司的财务资料,并将其传给了公司竞争对手,导致王某的隐私被公之于众。
这是一种典型的侵犯个人隐私权的行为,符合刑法中对于个人隐私的保护规定。
建议:王某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维护自己的权益: 1.报案:王某可以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告发张某非法窃取和传播公司的财务资料的行为,以便追究他的刑事责任。
2.民事诉讼:王某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张某进行侵权行为的赔偿,并要求公司竞争对手停止使用和传播这些财务资料,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加强个人隐私保护:王某可以加强自己的个人隐私保护意识,注意自己的个人信息的安全,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案例二:网络隐私泄露案例案例:李某的个人信息被网络平台泄露事实经过:李某是某家互联网公司的用户,他在该平台上注册了一个账号,并购买了一些商品。
然而,后来李某发现该互联网公司居然将他的个人信息出售给了其他商家,并接连收到了大量的垃圾短信和骚扰电话。
李某对此感到非常愤怒和困扰,他认为自己的个人隐私受到了侵犯。
律师解读:根据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过程中,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处理、传输、披露他人的个人信息,并接触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获得信息主体的同意。
根据本案的事实,该互联网公司未经李某的同意,将其个人信息出售给其他商家,导致李某受到了大量的垃圾短信和骚扰电话。
法律案例分析隐私(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个人隐私权的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隐私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涉及个人的生活秘密、个人信息等。
在本案例中,我们将分析一起因个人信息泄露引发的隐私权纠纷,探讨隐私权的保护与界限。
二、案情简介甲公司是一家专注于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的公司。
为了提高服务质量,甲公司收集了大量客户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银行账户等。
然而,由于公司内部管理不善,部分客户信息被泄露至互联网,导致客户遭受诈骗、骚扰等严重后果。
客户乙发现其个人信息被泄露后,向甲公司提出索赔。
乙认为,甲公司未履行保密义务,导致其隐私权受到侵害,要求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甲公司则辩称,已尽到合理的保密义务,泄露信息系公司内部员工违规操作所致,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案例分析1. 隐私权的法律依据隐私权是指个人享有的,不希望他人知晓或干涉的私人生活秘密和个人信息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个人信息权益。
2. 甲公司的法律责任在本案中,甲公司作为收集和存储客户个人信息的主体,有义务对客户信息进行保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损毁、篡改等风险。
甲公司未能履行这一义务,导致客户信息被泄露,侵犯了客户的隐私权。
3. 隐私权的保护与界限隐私权的保护并不意味着绝对的不受限制。
在特定情况下,个人隐私权的保护需要与其他法律价值进行平衡,如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等。
以下是一些关于隐私权保护与界限的探讨:(1)合法目的原则:个人信息处理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具有合法目的,不得超出处理目的的范围。
(2)最小必要原则: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
(3)明确同意原则:个人信息处理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的同意。
泄露隐私的法律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信息技术的发展,个人隐私泄露事件频发,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本案例以一起隐私泄露引发的纠纷为例,探讨隐私泄露的法律问题。
二、案情简介甲公司是一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企业,其业务涉及用户个人信息收集、存储、使用和提供。
乙为甲公司的一名普通员工,负责用户信息管理工作。
2019年3月,乙利用职务之便,非法获取了甲公司用户信息,并将部分信息出售给丙,丙再将这些信息用于非法营销活动。
在此过程中,丁成为了受害者,其个人信息被泄露,遭受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三、争议焦点1. 乙是否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 甲公司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 丁的损失应如何赔偿?四、案例分析1. 乙是否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在本案中,乙作为甲公司员工,非法获取、出售用户信息,其行为符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构成要件。
2. 甲公司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乙利用职务之便泄露用户信息,其行为属于执行工作任务。
因此,甲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丁的损失应如何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在本案中,丁因个人信息被泄露遭受了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对于经济损失,丁可以要求甲公司赔偿其因此遭受的损失;对于精神损害,丁可以要求甲公司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
五、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乙的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法律案例分析隐私问题(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个人信息和隐私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隐私权作为一项基本的人权,受到我国法律的高度重视。
本文将以一起涉及隐私问题的法律案例为切入点,分析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建议。
二、案例背景2019年,某知名电商平台员工小李(化名)因涉嫌泄露客户隐私被公司解雇。
小李原为公司客服部门员工,在工作中获取了大量客户个人信息。
在离职后,小李利用掌握的客户信息进行非法获利,导致部分客户遭受经济损失。
案件曝光后,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三、案例分析1. 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隐私权是指个人享有的对自己个人信息、个人生活和个人秘密的自主决定权和保护权。
我国《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此外,《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提供他人个人信息。
2. 案例中隐私权的侵犯本案中,小李作为公司员工,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了大量客户个人信息。
在离职后,小李利用这些信息进行非法获利,侵犯了客户的隐私权。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非法收集客户个人信息。
小李在任职期间,未经过客户同意,擅自收集、记录和存储客户个人信息,违反了《民法典》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2)非法使用客户个人信息。
小李在离职后,未经客户同意,将客户个人信息用于非法获利,侵犯了客户的隐私权。
(3)非法出售客户个人信息。
小李将客户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导致客户隐私泄露,侵犯了客户的隐私权。
3. 案例的法律后果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小李的行为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泄密负法律责任的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信息安全问题日益凸显。
泄密事件频发,不仅损害了国家的利益,也影响了社会稳定。
因此,我国对泄密行为实施了严格的法律法规,对泄密者进行处罚。
本文将以一起泄密案例为切入点,分析泄密负法律责任的相关问题。
二、案例背景2018年,某国有企业员工王某在离职前,将公司内部的一份商业秘密文件复制带走。
该文件涉及公司的核心技术和商业策略,对公司的市场竞争地位产生严重影响。
王某的行为被公司发现后,公司立即报警,警方介入调查。
三、案例分析1. 王某的行为构成泄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泄密是指违反国家保密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
在本案中,王某作为公司员工,在离职前将公司内部商业秘密文件复制带走,明显违反了国家保密规定,构成了泄密行为。
2. 王某承担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相关规定,泄密者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行政责任:王某将被处以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等行政处分。
(2)刑事责任:如果王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能面临拘役、有期徒刑等刑罚。
(3)民事责任:王某还需承担因泄密行为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公司损失。
在本案中,王某的行为已构成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王某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王某还需承担因泄密行为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公司损失。
3. 公司的防范措施为了防止类似泄密事件的发生,公司应采取以下防范措施:(1)加强保密教育:对员工进行保密意识教育,提高员工的保密意识。
(2)完善保密制度:建立健全保密制度,明确保密范围、保密责任和保密措施。
(3)加强技术防护:采用技术手段,如加密、访问控制等,保护公司内部信息。
(4)加强离职管理:对离职员工进行严格审查,防止其带走公司内部信息。
四、结论泄密行为严重危害了国家的利益和社会稳定。
我国对泄密行为实施了严格的法律法规,对泄密者进行处罚。
本案中,王某的行为已构成泄密,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黄某的个人信息遭泄露

案例一:黄某的个人信息遭泄露案例:黄某的个人信息遭泄露事实经过:黄某是一位普通大学生,他在一家知名社交媒体平台注册了账号并上传了自己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出生日期、居住地址等。
然而,他最近发现自己的个人信息被他人非法获取并在网络上公开出售。
这一泄露行为严重侵犯了黄某的隐私权。
律师解读:根据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个人信息的保护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
从事个人信息收集、存储和传输的任何组织或个人都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原则和要求进行合法合规的操作。
在这个案例中,社交媒体平台未能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来保护黄某的个人信息,导致其遭受了信息泄露事件。
建议: 1. 黄某应立即向社交媒体平台报告该事件,要求平台采取措施追查泄露者并保护黄某的权益。
2. 黄某可以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提供相关证据并协助警方调查。
3. 若泄露给黄某带来了经济损失或名誉损害,黄某可以考虑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
案例二:李某因举报公司违法行为被辞退案例:李某因举报公司违法行为被辞退事实经过:李某是一家私营企业的员工,他在工作期间发现公司存在财务违法行为并向相关部门进行了举报。
然而,不久后,他收到公司解雇的通知,并被告知与举报行为有关。
李某认为自己的隐私权受到了侵犯。
律师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雇主不得因雇员行使法定权利而进行歧视或打压报复。
在这个案例中,李某作为员工对公司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是他的合法权益。
公司以此为由解雇李某是对其隐私权的侵犯和对员工行使合法权益的打压。
建议: 1. 李某可以首先与公司进行沟通,请求解释并要求恢复其职位。
2. 若公司仍然拒绝恢复李某的职位,李某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 若李某在这一过程中受到名誉侵害或其他经济损失,他可以考虑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
案例三:张某的隐私照片在网络上被散布案例:张某的隐私照片在网络上被散布事实经过:张某是一位年轻的职场女性,她最近发现自己的一些私密照片被人上传至网络,并且被一些网站和社交媒体广泛传播。
法律职业伦理案件评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某某在代理一起民事案件过程中,未经当事人同意,擅自将当事人的隐私信息透露给案外人。
当事人发现后,要求王某某停止泄露并公开道歉,但王某某拒绝。
当事人遂将王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案件评析(一)律师泄露当事人隐私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职业伦理规范1. 法律职业伦理规范的基本要求律师作为法律职业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等法律法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守当事人的秘密,遵守法律职业伦理规范。
2. 律师泄露当事人隐私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职业伦理规范本案中,王某某在代理案件过程中,未经当事人同意,擅自将当事人的隐私信息透露给案外人,违反了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根据《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十七条,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二)律师泄露当事人隐私的法律责任1. 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王某某泄露当事人隐私的行为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给当事人造成了名誉损害和精神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 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律师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当事人的隐私,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
本案中,王某某泄露当事人隐私的行为属于违反律师法规定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3. 刑事责任虽然本案中王某某泄露当事人隐私的行为尚未构成犯罪,但如果其泄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可能构成刑法规定的泄露国家秘密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犯罪。
在此情况下,王某某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三、启示与建议1. 提高律师的法律职业伦理素养律师作为法律职业人员,应当加强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提高自身的法律职业伦理素养,树立正确的职业道德观念,自觉遵守法律职业伦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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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刑辩律师泄密案判决解析
深圳刑辩律师按:
最近一起辩护律师因将起诉意见书复制给家属,被控告故意泄漏国家秘密罪的案件再次在辩护律师圈里广为传播。
笔者基于实证之精神,在无讼案例上对该案例进行了检索,发现这实际上是2013年的旧案例——王英文涉嫌诈骗罪、故意泄漏国家秘密罪案,案情也远非仅系“将起诉意见书复制给家属”那么简单——涉案辩护律师不仅复制了起诉意见书,还包括了其他侦查笔录材料,而且还因为向家属索要巨额费用疏通关系被控告诈骗。
但无论如何,就关于被控告故意泄漏国家秘密罪的问题已然引发了同行的热烈讨论和冷静反思。
本文意在通过探讨辩护律师触犯该罪名的案例,挖掘背后所蕴藏的法律问题,以期消除恐慌的同时,总结经验教训。
相关案例
通过在无讼案例上的查找,实际上在已收录的74起“故意泄漏国家秘密罪”公开判决中,仅有两例案件系辩护律师因泄漏刑事侦查材料而被控罪,一例是前言所提及的王英文诈骗、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以下简称“王案”),另一个则是多年以前人民法院公报过的于萍故意泄露国家秘密(以下简称“于案”),两个案件的案情十分相似,而且是二审撤销了指控。
从判决的数量和结果来看,确实没必要引起过大的恐慌,但多留一个心眼总是没错的。
两份判决的认定理由是异曲同工,逻辑上是顺承一致的,可以一起展示再予以对比分析:
1、于案判决
本案中上诉人于萍让马明刚亲属查阅的案卷材料,是其履行辩护律师职责时,通过合法手续,在法院从马明刚贪污案的案卷中复印的。
这些材料,虽然在检察机关的保密规定中被规定为机密级国家秘密,但当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审判机关没有将检察机关随案移送的证据材料规定为国家秘密。
于萍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不属于检察机关保密规定中所指的国家秘密知悉人员。
作为刑事被告人的辩护人,于萍没有将法院同意其复印的案件证据材料当作国家秘密加以保守的义务。
检察机关在移送的案卷上,没有标明密级;整个诉讼活动过程中,没有人告知于萍,马明刚贪污案的案卷材料是国家秘密,不得泄露给马明刚的亲属,故也无法证实于萍明知这些材料是国家秘密而故意泄露。
因此,于萍在担任辩护人期间,将通过合法手续获取的案卷材料让当事人亲属查阅,不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于萍及其辩护人关于不构成犯罪的辩解理由和辩护意见成立,应予采纳。
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但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改判。
2、王案判决
经查,上诉人王英文让关某某查阅的案卷材料,是其履行辩护律师职责时,通过合法手续在检察机关复制。
材料中的《白银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虽被鉴定为秘密级国家秘密,但王英文在复制时并不知道该起诉意见书是国家秘密,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也未告知陈某某的案卷材料属于国家秘密,原审判决所列证据不能证实王英文明知这些材料是国家秘密而故意泄露,同时,法律也没有规定辩护辩护律师必须将办案机关同意其复印的案件材料当作国家秘密加以保守的义务。
根据王英文泄露国家秘密的主观动机、方法和手段,结合本案并没有发生被告人串供或阻碍侦查机关破案等危害国家利益的损害结果,王英文的行为及情节均不符
合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构成,不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深圳刑辩律师分析:
1、辩护律师调阅的卷宗材料是否属于“国家秘密”?
两起案件对涉密材料的鉴定,都是由当地的保密局进行的。
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十条的规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两案中保密局均依据《检察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及其附件《确定检察诉讼文书密级和保密期限的规定》,进行鉴定,其中于案里贪污案的卷宗材料被定为“机密级国家秘密”,而王案中的起诉意见书则被鉴定为“秘密级国家秘密”
在于案的判决中,法院认为尽管根据检察机关的《检察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刑事卷宗材料属于国家秘密,但辩护律师是在审判阶段从法院调取的卷宗,而《人民法院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中没有将卷宗证据材料规定为“国家秘密”,审判机关也没有将卷宗材料通过内部程序核定为国家秘密,因此,法院并没有采纳保密局依据《检察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作出的鉴定结论,认可相关卷宗材料为国家秘密。
而在王案的判决中,因为辩护律师是在审查起诉阶段就将卷宗材料,起诉意见书复制给了家属,于是乎法院认可了保密局依据《检察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作出的鉴定结论,认定相关卷宗材料确为国家秘密,只是同时也认定了辩护律师并不知情罢了。
从上述判决理由可以看出,至少在司法机关眼里,相关的卷宗材料在不同的诉讼阶段,依据不同的规定,是否涉密是存在差异的。
实际上,相关的规定缘由笔者也可揣测一二: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对相关案情尚在确认,尚未确定是否提起公诉的情况下,相关案卷材料确实有保密必要,但到了审判阶段,尤其是公开审判案件,各项证据材料已基本固定,均会在庭审中公开展示,已不具有保密必要,实际上材料通过移交法院,提交庭审,已从保密状态转换为解密状态。
但在笔者看来,将审查起诉阶段调取的卷宗材料均认定为国家秘密实际上仍是有所欠妥的。
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条规定:“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该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不属于国家秘密”。
而第九条也规定了“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才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换言之,哪些侦查过程中的秘密事项为国家秘密需要经过法定的定密程序,才能确立。
而《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对于相关程序有如下规定:
第二十条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有定密权的,应当依法确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第二十一条机关、单位确定国家秘密,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作出书面记录,注明承办人、定密责任人和定密依据。
第二十三条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在国家秘密载体上标明。
不能标明的,应当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
第二十四条国家秘密一经确定,应当同时在国家秘密载体上作出国家秘密标志。
国家秘密标志形式为“密级★保密期限”、“密级★解密时间”或者“密级★解密条件”。
而回到这两个案例,实际上相关卷宗材料中没有任何定密标志,也没有定密程序产生的书面记录,均是事后通过保密局确认,才被认定为“国家秘密”,实
际上是程序倒置,不具有程序合法性可言,尤其是在故意泄漏国家秘密罪,这种法定犯的刑事追诉过程中,更要杜绝此种事后追溯,因此,只要没有事前的确密行为,相关材料不应当被认定为国家秘密。
2、辩护律师是否有违反法律规定,泄漏国家秘密之故意?
在这个问题上,两个判决的认定是高度一致的:
一方面,辩护律师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不属于检察机关保密规定中所指的国家秘密知悉人员,法律也没有规定辩护辩护律师必须将办案机关同意其复印的案件材料当作国家秘密加以保守的义务。
这个认定是十分巧妙的,妙就秒在对法律条文的理解之上。
《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规定了构成本罪的前提: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
然而正如,两个判决所言,定罪之法律依据,实际上只是检察机关的内部规定,而律师的执业规范里虽然有相关保密义务,但也并未明确指出对刑事诉讼过程中的所有卷宗材料应作为国家秘密予以保守。
实际上,根据第三百零八条之一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泄露国家秘密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可见,辩护人只有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且属于“国家秘密”的,才能依照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定罪处罚。
另一方面,辩护律师也无法得知相关材料涉及国家秘密。
首先,材料上没有任何保密标志;其次,相关办案人员也未以任何形式告知辩护律师相关材料涉密;最后,值得注意是所谓的定罪法律依据《检察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是检察机关的内部规定,本身也是一份秘密文件,笔者花了整整一天的时间在北大法宝、无讼法规等各路数据库中苦苦寻觅,均无果告终。
因此,在辩护律师应知甚至是可知的范围和渠道内,根本无法知悉该规定,也无法得知所谓的卷宗材料为国家秘密,谈不上过失更遑论故意,“不知者不罪”的逻辑是完全得以成立的。
深圳刑辩律师小结:
尽管通过对判决的详尽分析,可以得知,依据罪刑法定原则,辩护律师复制卷宗材料给家属并不构成犯罪,但两案中的律师却因此承受了无妄之灾确也是事实。
两起案件带来的教训仍然是深刻的,执业风险必须牢牢防控,这远非是一句“绝对不要把卷宗材料复制给其他人员”所能预防的。
在笔者看来,从相关案例中,刑辩律师还应吸取以下教训:
1、对卷宗材料的保管:必须留意卷宗材料或文书是否有保密标志,同时在当事人或家属要求查阅、复制律师案卷材料时,应婉言拒绝,避免遭受不确定的刑事风险;同时也要作好保管保密工作,防止卷宗材料遗失,被他人偷拍或窃取。
2、对委托客户的沟通:首先,要作好普法工作,要让当事人、委托人认识到辩护人的作用与地位,认识到相关法律风险;其次,要注意沟通技巧,在不让委托人、当事人接触卷宗材料的同时,也要让其明白案情大致概括进展,但也要避免当事人受到误导,作出制造伪证,干预证人等不法行为。
否则,就如同于案一样,受到牵连。
3、对执业操守的坚守:不能沦为委托人的附庸,要保留独立的辩护人格是其一,不要坑骗委托人是其二,实际上在王案中,完全是因为其收取了高额的关系费用被当事人检举才被牵连出了泄密问题——只有不往河边走,才能不湿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