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经典案例分析
创为律师事务所人员简介

创为律师事务所人员简介全文共四篇示例,供您参考第一篇示例:创为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专业、高效、务实的律师事务所,拥有一支经验丰富、业务精湛的律师团队。
每一位成员在法律领域都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和专业知识,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
以下是创为律师事务所部分主要人员的简介。
1. 林律师林律师是创为律师事务所的创始人之一,拥有二十多年的执业经验。
他专长于公司法、商业合同、知识产权等领域,曾代理多起重大案件并获得客户的一致好评。
他以严谨的工作态度和务实的解决问题的能力赢得了广大客户的信任。
2. 张律师张律师在知识产权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曾成功处理众多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案件。
他善于分析案件细节,发现问题的症结,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在专利法、商标法等领域享有很高的声誉。
3. 李律师李律师是创为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律师,擅长国际贸易、涉外法律事务,有着丰富的跨境合作的经验。
他曾在多个涉外案件中协助客户成功维护权益,赢得了客户的高度赞誉。
4. 王律师王律师是创为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拥有丰富的诉讼代理经验。
他曾代理多起复杂的民商事诉讼案件,善于应对各种法律挑战,并成功为客户争取到利益。
他对法律事务的把控能力和风险防范意识备受客户认可。
5. 高律师高律师是创为律师事务所的税务法专家,对税务立法、税务规范等方面有着深刻的理解和独到的见解。
他曾多次成功协助客户解决复杂的涉税问题,为客户节省了大量的税费支出。
6. 刘律师刘律师是创为律师事务所的刑事辩护专家,擅长处理各类刑事案件,包括经济犯罪、侵犯公民人身权益等。
他曾代理多起疑难案件,凭借丰富的实践经验和深厚的法律功底,成功为被告争取到了有利的判决结果。
以上是创为律师事务所部分主要人员的简介,他们将凭借专业的素养和丰富的经验,为客户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助力客户在法律领域取得更大的成功。
第二篇示例:创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创为”)是一家专业化、综合化的律师事务所,在各个领域都拥有优秀的专业律师团队。
法律援助刘先生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刘先生,男,45岁,某市某区居民。
2018年,刘先生因涉嫌诈骗罪被当地公安机关逮捕。
刘先生家境贫寒,无力承担聘请律师的费用。
在了解到刘先生的困境后,某市法律援助中心决定为刘先生提供法律援助。
二、案件分析1. 刘先生的犯罪事实根据公安机关的调查,刘先生于2017年至2018年间,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涉案金额达20万元。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虚构投资项目,骗取他人投资款;(2)以高息为诱饵,骗取他人借款;(3)伪造虚假合同、发票等证据,骗取他人信任。
2. 刘先生的辩护策略(1)自首情节:刘先生在公安机关调查过程中,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首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悔罪表现:刘先生在羁押期间,认罪态度良好,多次表示悔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认罪悔罪,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宣告缓刑。
(3)家庭情况:刘先生家境贫寒,无固定收入来源,妻子和女儿均患有重病,需要长期治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家庭情况,可以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 法律援助工作(1)了解案件情况:法律援助律师在接到案件后,首先了解刘先生的犯罪事实、家庭情况以及辩护策略。
(2)收集证据:法律援助律师协助刘先生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包括自首证明、悔罪表现、家庭情况证明等。
(3)会见犯罪嫌疑人:法律援助律师多次会见刘先生,了解其心理状况,帮助其树立信心。
(4)出庭辩护:在庭审过程中,法律援助律师根据刘先生的犯罪事实、辩护策略以及相关证据,为其进行有力辩护。
4. 案件结果经过法庭审理,法院认为刘先生在犯罪过程中,具有自首、悔罪等情节,且家庭情况特殊,遂对其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刘先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三、案件总结本案是一起涉及法律援助的刑事案件。
土地征收是什么

土地征收是什么?
土地征收是什么意思?为什么自己的土地还要被征收?作为征地拆迁的维
权“大咖”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将为我们一一介绍。
土地征收是将集体所有的土地收归国家所有:主要是指国家及地方政府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和城镇化、工业化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强制将集体所有的土地收归国有,由国家给予法定补偿的行为。
简单说,原来的地是属于村集体的,经过征地手续后,土地就属于国家的了,国家给予相应补偿。
听起来象做生意一样,一方交货,一方给钱。
其实,征地与交易有根本区别:交易的双方是自愿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受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征地则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主体间存在着非平等的上、下级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受行政法律或经济法律规范的调整,在征地工作中也许还存在着被征用土地一方不自愿性和征用土地一方的强制性。
我国的土地是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有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有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
《土地管理法》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由于我国的土地存在着“国家所有”和“农民集体所有”两种形态,国家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来搞建设,就必须办理征地手续,把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国家所有的土地后才能开发建设。
创为律师事务所人员简介

创为律师事务所人员简介创为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专业的律师事务所,拥有一支优秀的团队。
本文将为您介绍创为律师事务所的核心人员。
首先,创为律师事务所的创始人兼合伙人张浩,拥有超过20年的律师执业经验。
他在国内外知名法学院深造,并曾就职于一家国际知名律所。
张浩擅长处理国际商事纠纷、国际投资和并购交易等领域的法律事务,深受客户信任和赞誉。
其次,创为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王雅婷,是一位资深的企业法务顾问。
她拥有丰富的公司法律服务经验,曾为多家国内外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和风险防控方案。
王雅婷善于处理公司内部事务、劳动法纠纷和知识产权保护等问题,为客户提供专业、全面的法律支持。
另外,创为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李明阳,专注于金融法律事务。
他曾在银行与金融法律服务部门担任要职,并就职于一家国内知名金融机构。
李明阳擅长处理金融产品合规、资本市场交易和银行业务合规等问题,为客户提供高效、精准的法律咨询。
此外,创为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团队还包括一批精英人才。
其中,律师王帆专注于知识产权和科技法律事务,曾为多家知名科技公司提供法律支持;律师李华擅长处理刑事辩护和公司刑事法律事务,具备丰富的法庭经验;律师赵文琪专注于房地产和建筑法律事务,为客户提供一站式的法律服务。
除了合伙人和律师,创为律师事务所还拥有一支专业的团队来支持日常运营和管理。
该团队包括行政人员、翻译人员和投资顾问等。
他们协同合作,为客户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
总体而言,创为律师事务所的人员素质和专业能力得到了广泛认可。
他们具备丰富的实战经验和深度的法律专业知识,在各个领域有着突出的表现。
无论是国际商务、企业法务还是金融法律事务,创为律师事务所都能为客户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
创为律师事务所坚持以诚信、专业和高效为宗旨,不仅提供全面的法律咨询和解决方案,还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他们与各界机构合作,共同推动法治建设和社会进步。
如果您有任何法律问题或需求,创为律师事务所将竭诚为您服务。
赵某、青岛市黄岛区灵珠山街道办事处二审行政判决书

赵某、青岛市黄岛区灵珠山街道办事处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政府信息公开【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06【案件字号】(2020)鲁02行终45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国宁蒋金龙林桦【审理法官】李国宁蒋金龙林桦【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赵宝;青岛市黄岛区灵珠山街道办事处【当事人】赵宝青岛市黄岛区灵珠山街道办事处【当事人-个人】赵宝【当事人-公司】青岛市黄岛区灵珠山街道办事处【代理律师/律所】王丹北京创律师事务所;高航北京创律师事务所;薛惠丽山东首辰律师事务所;丁超山东首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丹北京创律师事务所高航北京创律师事务所薛惠丽山东首辰律师事务所丁超山东首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丹高航薛惠丽丁超【代理律所】北京创律师事务所山东首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赵宝【被告】青岛市黄岛区灵珠山街道办事处【本院观点】上诉人在二审庭审中明确表示认可原审判决第一项内容,即上诉人对原审法院对被上诉人针对第一项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的认定并无异议,本院经审查确认原审判决第一项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目前拆迁工作尚未完成,上诉人所申请相关内容需要被上诉人对现有数据进行加工、分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被上诉人答复该信息不存在,不予提供并无不当。
【权责关键词】合法第三人质证证据不足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在二审庭审中明确表示认可原审判决第一项内容,即上诉人对原审法院对被上诉人针对第一项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的认定并无异议,本院经审查确认原审判决第一项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关于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第二项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
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经典案例分析

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经典案例分析第一篇: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经典案例分析房屋拆迁“防盗记”——北京创为律所带您抵制诱骗房屋拆迁是一项浩大的工程,是拆迁单位与被拆迁人一次商洽、一回融合、一场战争,因为不同的需求与限制,为了争取最大化的自我权益,双方各自为营,而房屋拆迁律师则成为了双方执拗的链接,平息硝烟,还社会一份公正。
创为律师事务所作为房屋拆迁争议问题的终结者,秉持着创世济民,为仁为义,律政先锋,师出有道的理念精神为许多有需求的被拆迁人救助了梦想家园。
这里给大家讲述一个创为律师团队曾经遇到过的一个具有普适性的案例,希望可以为更多的人筑御攻防:王先生,家住江西永丰县,近几年一直在外地工作,兢兢业业。
2013年9月份,王先生的家里打电话说他们居住的老房子要面临拆迁,因为家庭条件较为贫苦,这所即将要面临拆迁的房屋承载着其一家老小5口人的生活起居,但是其家里人对围绕拆迁产生的一系列法律关系、合同文本等一窍不通,更不知道拆迁补偿到底合不合理,所以手足无措的家人盼着王先生赶紧回家处理此事。
事态紧急王先生无奈辞掉了工作往家里赶。
刚到家第二天,拆迁办拆就主动带着拆迁补偿协议找到王先生家商议赔偿的问题,拆迁协议条理不明,按户口补偿条款的不平等协议将王先生剔除在补偿范围之外。
拆迁办的人言词分明地对王先生说:“这次拆迁是依照户口补偿的,补偿方式就是以房换房,每人30平米,没结婚的不给补偿,你们家不算你4口人也就是120平米。
”王先生听到没有自己的补偿后心急如焚,辩解道:“这样肯定不成,我的户口在这,这是我的家,都养了我三十年了,怎么可能不算补偿?”后拆迁办故作为难的同意添加王先生的补偿面积,也就是给了150平米,但是作为交换条件要马上签字,并承诺先签协议的选安置房的时候可以优先选择一个好的位置,等过了时间不签字,后悔都来不及。
在拆迁办工作人员的人“热情”劝导和特殊“恩惠”的诱导下,王先生即可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事后王先生怎么想都不对,突然发觉这个补偿协议似乎是一个设防的“陷阱”,就房子而言原来的面积就有200多平米更何况还有一个10多平米的小院子,这些都没有补偿不说,折换下来的房子还没有原先大,突然就意识到了事情并不像拆迁办工作人员所说自己家占了多大便宜,而像是一个组织完善的,分工明确的“骗局”,于是便不同意搬迁,成为了家喻户晓的“钉子户”,特立独行,王先生一家成为了村里的反拆迁的“反面典型”,不断有社会上的闲杂人等到王先生家中骚扰,还挑衅称欲对房子进行强拆,王先生及其家人每天担惊受怕,王先生的母亲也因此产生了巨大的精神压力,时常会出现精神分裂现象,生活收到了很大的影响,对于这些“强盗行为”无计可施,后来经朋友提醒想到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捍卫自己的权利。
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联合法制晚报社建立长期战略合作

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联合法制晚报社建立长期战略合作追踪正义,播报法制——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联合法制晚报社建立长期战略合作“仗法直言,法晚捍正义之力;依律维权,创为鸣不公之冤。
”2017年11月2日,法制晚报社和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进行了“双边会面”。
一早,法制晚报社专刊部主编王建琦先生、执行主编李奎先生和工作人员来到了朝外SOHO的A座20层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任职授权颁奖。
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资深主任律师马桂吉、蒋子冬,党支部书记刘广胜,行政主任李杰进行了迎接。
任职授权仪式中,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首先对法制晚报社此行表示热烈欢迎,紧接着便对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刘赞柱主任律师和蒋子冬主任律师的任职授权:聘请: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刘赞柱律师担任“法制晚报法律专家顾问团”首席顾问一职。
任一职。
聘任证书颁发之后,双方畅谈了合作的法制基础,更深一步谈到双方应当如何可以更好的将法制晚报社的责任“铁嘴”知名度和创为律师丰富案件办理经验的优势相结合,充分发挥创为律师竭力维权在征地拆迁一线的捍权责任感主张正义。
任职授权仪式之后,王建琦先生和李奎先生对创为律所进行了参观,王建奇先生和李奎先生对创为律师事务所的征地拆迁维权历史给予了肯定的赞赏。
大数据支持:前台的开庭公告展示。
专刊部主编王建琦先生说科技化、公开化、模式化的办公模式是现代律师行业的发展趋势,创为律师事务所的此举与时代接轨,而且开庭公告的轮播展示一举多得,一来可以帮助被征收人了解律师去往各地的动向,二来可以对律师的工作责任感起到一种督促作用,受益匪浅。
荣誉锦旗:来自全国各地案件当事人赠送锦旗。
“运筹帷幄,超凡自如;维权精英,所向披靡”,在创为律所办公室中挂满了案件经办当事人送来的锦旗,每一句恳切的锦旗标语都带着创为律师的欣慰,执行主编李奎先生赞誉说这些大大小小的锦旗是实力的彰显和信任的基石,更是创为律师汗水的象征和诠释。
维权经办案件:在创为律师事务所聚集智慧结晶的地方,不是档案室,不是办公区,而是独树一帜的“案件研讨中心”,案件研讨中心是疑难案件维权的“大本营”,更是帮助解决重大疑难案件方向的“实力担当”。
谢某1、浏阳市自然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二审行政判决书

谢某1、浏阳市自然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8【案件字号】(2020)湘01行终77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彭杨廖国娟陈蔚宇【审理法官】彭杨廖国娟陈蔚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谢某1;浏阳市自然资源局【当事人】谢某1浏阳市自然资源局【当事人-个人】谢某1【当事人-公司】浏阳市自然资源局【代理律师/律所】李胜欣北京创律师事务所;赖宁宁北京创律师事务所;周建辉湖南鼎忠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胜欣北京创律师事务所赖宁宁北京创律师事务所周建辉湖南鼎忠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胜欣赖宁宁周建辉【代理律所】北京创律师事务所湖南鼎忠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被告】浏阳市自然资源局【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权责关键词】合法可撤销违法合法性新证据证据不足听证改判维持原判缺席判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本案中,谢某1请求对漏算的145平方米房屋面积进行补偿、撤销涉案协议中对333.17平方米的厂房认定为违建的决定,并请求对该部分进行依法依规补偿、变更涉案协议中166.8平方米房屋的补偿标准,并按照周边同等属性房屋市场价进行拆迁补偿,其诉请实质系对涉案《农村房屋拆迁补偿货币安置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结合二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的上诉、答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涉案《协议》是否遗漏应予补偿的合法面积;二、涉案《协议》将上诉人所有的333.17平方米厂房面积作为违法建筑进行补偿是否具备合法性;三、上诉人所有的位于浏阳市××街道××社区××街××号占地面积为166.8平方米房屋的补偿标准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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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防盗记”
——北京创为律所带您抵制诱骗房屋拆迁是一项浩大的工程,是拆迁单位与被拆迁人一次商洽、一回融合、一场战争,因为不同的需求与限制,为了争取最大化的自我权益,双方各自为营,而房屋拆迁律师则成为了双方执拗的链接,平息硝烟,还社会一份公正。
创为律师事务所作为房屋拆迁争议问题的终结者,秉持着创世济民,为仁为义,律政先锋,师出有道的理念精神为许多有需求的被拆迁人救助了梦想家园。
这里给大家讲述一个创为律师团队曾经遇到过的一个具有普适性的案例,希望可以为更多的人筑御攻防:
王先生,家住江西永丰县,近几年一直在外地工作,兢兢业业。
2013年9月份,王先生的家里打电话说他们居住的老房子要面临拆迁,因为家庭条件较为贫苦,这所即将要面临拆迁的房屋承载着其一家老小5口人的生活起居,但是其家里人对围绕拆迁产生的一系列法律关系、合同文本等一窍不通,更不知道拆迁补偿到底合不合理,所以手足无措的家人盼着王先生赶紧回家处理此事。
事态紧急王先生无奈辞掉了工作往家里赶。
刚到家第二天,拆迁办拆就主动带着拆迁补偿协议找到王先生家商议赔偿的问题,拆迁协议条理不明,按户口补偿条款的不平等协议将王先生剔除在补偿范围之外。
拆迁办的人言词分明地对王先生说:“这次拆迁是依照户口补偿的,补偿方式就是以房换房,每人30平米,没结婚的不给补偿,你们家不算你4口人也就是120平米。
”王先生听到没有自己的补偿后心急如焚,辩解道:“这样肯定不成,我的户口在这,这是我的家,都养了我三十年了,怎么可能不算补偿?”后拆迁办故作为难的同意添加王先生的补偿面积,也就是给了150平米,但是作为交换条件要马上签字,并承诺先签协议的选安置房的时候可以优先选择一个好的位置,等过了时间不签字,后悔都来不及。
在拆迁办工作人员的人“热情”劝导和特殊“恩惠”的诱导下,王先生即可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事后王先生怎么想都不对,突然发觉这个补偿协议似乎是一个设防的“陷阱”,就房子而言原来的面积就有200多平米更何况还有一个10多平米的小院子,这些都没有补偿不说,折换下来的房子还没有原先大,突然就意识到了事情并不像拆迁办工作人员所说自己家占了多大便宜,而像是一个组织完善的,分工明确的“骗局”,于是便不同意搬迁,成为了家喻户晓的“钉子户”,特立独行,王先生一家成为了村里的
反拆迁的“反面典型”,不断有社会上的闲杂人等到王先生家中骚扰,还挑衅称欲对房子进行强拆,王先生及其家人每天担惊受怕,王先生的母亲也因此产生了巨大的精神压力,时常会出现精神分裂现象,生活收到了很大的影响,对于这些“强盗行为”无计可施,后来经朋友提醒想到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捍卫自己的权利。
王先生为了改变一家人水深火热的生活,每天早出晚归,到街头巷尾到处打听拆迁专业律师团队,从具有“经验”的朋友处得知,北京创为拆迁律师团队专门从事拆迁维权案件,并且已经为很多人都要回了合理的补偿,成功帮助当事人的维护了自己的权利。
于是王先生找到了创为拆迁律师团队,与创为律师事务所主任面见沟通,希望可以为家人拉起一道拆迁“防火墙”。
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接受了王先生的委托之后,当即拉开了维权之争的序幕:
维权路迢迢,创为亮金牌:创为律师事务所委派负责拆迁的金牌律师团队针对该案件进行了讨论和研究,对于案件的特殊性和当事人的真实情况进行了细致分析后,创为律师事务所派出了律师代表韩跃松律师和杨猛律师去当地进行前期调查了解。
经过律师的几经周转,从当事人的口中得知,该房屋的产权并非仅仅属于王先生一人,而是属于王先生、王先生母亲以及王先生哥哥三人共同所有,而王先生的母亲与哥哥也并没有对其作出任何授权。
所以,针对王先生所签署协议具有争议,属于无权代理,对于这份拆迁协议,韩律师和杨律师首先向拆迁单位寄出了律师函,希望通过沟通协商的方式与拆迁单位达成统一,适时的提出协商来缓和拆迁补偿矛盾,协商是速度最快、效率最高、最节约社会资源的方式,也是为王先生据理力争的主要环节。
与此同时,两位律师为了防止一些社会不安因素再次伤害王先生及其家人,向该县公安局提交了人身和财产保护申请。
在等待拆迁单位回复的同时,韩律师与杨律师对本案一些政府批文申请了公开,也相应的查阅了此次拆迁相关的信息材料,决定从程序合法和实体公正两个方面综合着手进军,从而摄取更多有效性信息,为后续的谈判增加筹码。
拆迁单位也在收到律师函后提出了协商解决,经过两位律师与拆迁单位多次交涉以后,提出了重新制定协商拆迁的补偿事宜合议,两位律师乘胜追击,
综合考虑了王先生及其家人的提出的100万元补偿要求,与拆迁单位达成了新的补偿协议,经过协商,决定补偿金额为300万元,安置房屋面积为150平米。
在原有的请求上又多挽回的200万元使王先生一家始料未及。
仅仅一个月的时间,创为律师团队为王先生带来的是生活的一份感动和希望的光芒。
拆迁谨慎行,创为警醒点:本案中王先生在拆迁单位的诱导下,签订了不公平补偿协议,但王先生及时的认清了协议的问题,知道自己深陷“骗局”。
在强拆实施之前及时的找到了创为律师团队,此案件拆迁律师如果是发生在强拆之后介入的,那么就不会这么容易破解“迷局”,即使最终会拿到合理的拆迁补偿,但也会大费周章。
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