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实务案例分析
律师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公司(以下简称甲)与被告乙公司(以下简称乙)于2018年5月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电子产品,总价款为人民币100万元。
合同约定,乙公司应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交付货物,甲公司应在收到货物并验收合格后10日内支付货款。
合同中还约定了违约责任,即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守约方支付相当于违约部分10%的违约金。
2018年6月,乙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了货物。
甲公司在收到货物后进行了验收,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甲公司多次与乙公司协商解决质量问题,但乙公司拒绝承担任何责任。
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10万元。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乙公司交付的货物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以及乙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三、法律分析1. 合同质量条款的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甲乙双方在《货物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货物的质量标准,乙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交付符合质量标准的货物。
2. 货物质量问题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本案中,甲公司提交的证据表明,乙公司交付的货物存在质量缺陷,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因此,乙公司交付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
3. 违约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律师实务案例分析

开放教育”法学(本科)《律师实务》典型案例渭南电大丁鹏一、律师的资格与执业[ 案情之一] 张某(男,35 岁)某大学法律系副教授。
1997年10月其弟在一次宅基地纠纷中将对方打成重伤, 因张某的成功辩护,其弟的行为被法院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因此, 张某在当地声望大增,一些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开始委托张某为诉讼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 张某认为从事刑事辩护无利可图, 遂一一拒绝。
张某认为办理经济纠纷案件可获得高收入,但因没有通过律师资格考试和获得律师资格, 在接案、办案中受到很大限制, 于是张某通过其同学(一律师事务所主任)向他的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报送了有关张某申请考核授予律师资格的材料, 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在收到报送申请材料的15 日内提出了审查意见, 同意上报省司法厅。
省司法厅在收到申请材料的第二个月内对材料进行了审查, 并组织有关专家、学者组成的考核小组对张某进行了有关法律专业知识、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方面的考核, 经考核同意报司法部审批。
[ 问题]1.张某作为一名没有律师资格的副教授能否作为其弟的刑事辩护人?2.张某是否有资格通过考核办法获得律师资格?授予其律师资格的程序是否合法?3.张某在司法部审批期间能否承揽代理和诉讼业务?4.张某调人行政机关工作后, 能否兼任执行律师?[ 分析]作为近亲属, 且不是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张某有资格作为其弟的刑事辩护人。
我国《律师法》第7 条规定: “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 从事法律研究、教学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有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 申请律师执业的, 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条件考核批准,授予律师资格。
"司法部关于《律师资格考核授予办法》第4条进一步明确规定: “拥护宪法,品行良好,年龄在65岁以下, 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被授予律师资格后能够专职从事律师工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考核授予律师资格: ①在高等法律院校(系)或法学研究机构从事法学教育或研究工作, 已取得高级职称的; ②具有法学专业硕士以上学位,有3年以上法律工作经历或者在律师事务所工作一年以上的; ③其他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可以考核授予律师资格的。
法律案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系邻居,双方居住在同一栋住宅楼的相邻单元。
2020年6月,李某某在自家阳台进行装修,拆除原有铝合金窗户,更换为新型铝合金窗户。
装修过程中,李某某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导致拆除的铝合金窗户碎片飞溅至张某某的房屋内,造成张某某房屋内的部分家具损坏。
张某某与李某某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某某赔偿其损失。
二、案件争议焦点1. 李某某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 赔偿金额如何确定?三、案件分析(一)李某某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李某某在装修过程中,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导致拆除的铝合金窗户碎片飞溅至张某某的房屋内,造成张某某的财产损失。
李某某的行为存在过错,侵害了张某某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赔偿金额如何确定1. 损失赔偿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侵害他人财产权益的,赔偿损失包括以下内容:(一)财产损失;(二)因财产损失造成的其他损失。
”本案中,张某某的财产损失包括因窗户碎片飞溅导致的家具损坏,以及因损坏而造成的其他损失。
2. 赔偿金额的确定(1)家具损坏的赔偿金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侵害他人财产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损失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因财产损失造成的实际损失、合理费用。
”本案中,张某某的家具损坏属于实际损失,应按照实际损失赔偿。
(2)其他损失的赔偿金额本案中,张某某因家具损坏而遭受的其他损失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①因家具损坏而无法正常使用的损失;②因家具损坏而无法出售或出租的损失。
对于这两个方面的损失,应根据具体情况,结合市场行情、家具使用年限等因素,合理确定赔偿金额。
四、判决结果经审理,法院认为,李某某在装修过程中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导致张某某的财产权益受到侵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律师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道关于合同纠纷的法律案件。
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于2021年3月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一批原材料,乙公司负责加工并按时支付货款。
合同约定货款支付期限为交货后30天内,违约金为每日千分之五。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但乙公司未能按时支付货款。
经过多次催讨无果,甲公司遂将乙公司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2. 乙公司应否支付违约金?3. 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及数额?三、案件分析1. 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
2. 乙公司应否支付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本案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为每日千分之五,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乙公司应支付违约金。
3. 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及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当事人没有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法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计算:(一)因一方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二)因一方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刑事辩护实务案例分析

刑事辩护实务案例分析刑事辩护实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律师代表被告人进行法律辩护的实践活动。
通过分析刑事辩护实务案例,可以深入探讨辩护策略、法律逻辑和案件审理过程,提高律师的辩护能力和专业素养。
本文以一起实际案例为基础,进行案件分析和辩护策略的探讨。
案例背景:甲某因涉嫌盗窃罪被警方抓获。
甲某的辩护律师乙律师在审理过程中采用了一系列辩护策略,最终使甲某免于刑事责任。
下面将从案件分析和辩护策略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案件分析:甲某被指控盗窃,其辩护律师乙律师首先要对案件进行全面的分析。
在此案中,乙律师发现关键证据是监控视频,在视频中只能看到甲某进入了被害人家中,但无法确定其有盗窃行为。
此外,乙律师还发现被害人的贵重物品并未找回,也无证据证明甲某将其隐藏。
辩护策略:1. 质疑证据的合法性:乙律师对监控视频的合法性进行质疑,要求提供证据保全手续是否完备,是否存在视频篡改等可能。
如果证据的合法性存在疑问,将有利于削弱检方的指控。
2. 辩称甲某的合法性:乙律师通过调查证明甲某与被害人家庭存在业务往来,提供相关收据证明甲某的合法目的。
通过证明甲某进入被害人家中是出于正当原因,可以动摇检方的指控。
3. 质疑证人证言的真实性:乙律师在法庭上激烈质问检方的关键证人,引导其自相矛盾,疑惑其证言的真实性。
通过剖析证人证言,逐渐打破检方对甲某的指控。
4. 以证言反证:律师乙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有证人见到甲某在盗窃发生时并未在现场,通过以证明事实与证人证言的不符,质疑证人可信度,以此进一步辩护甲某。
以上是本案中律师乙的辩护策略,通过仔细分析案件背景、辩护策略的运用,乙律师成功为甲某辩护,使其免于刑事责任。
刑事辩护实务的核心在于对案件的准确分析和巧妙运用各类辩护策略。
在本案中,律师乙准确把握证据链和各类法律规定,通过质疑证据的合法性、证人证言真实性的利用,成功为甲某辩护争取了良好的结果。
结语:刑事辩护实务案例分析是加强律师实践能力和专业素养的重要途径。
法律事务案例实践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于2005年取得一块土地使用权,用于开发住宅项目。
2007年,开发商与某市某区建设局(以下简称“建设局”)签订了《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同意在该地块上建设住宅小区。
随后,开发商开始进行土地平整、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
2009年,开发商与某市某区土地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土地储备中心”)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开发商支付土地出让金后取得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
然而,在2010年,土地储备中心突然以土地储备需要为由,要求开发商退还土地使用权,并退还已支付的土地出让金。
开发商认为,其已按照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开发建设,且已支付了全部土地出让金,土地储备中心无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二、案例分析(一)法律问题1. 土地储备中心是否有权单方面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 开发商是否已履行合同义务?3. 若合同解除,双方应承担何种责任?(二)案例分析1. 土地储备中心是否有权单方面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有权解除合同的情形包括: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本案中,土地储备中心主张因土地储备需要而要求解除合同。
然而,土地储备需要并非不可抗力,也不属于上述合同解除的情形。
因此,土地储备中心无权单方面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 开发商是否已履行合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本案中,开发商已按照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开发建设,且已支付了全部土地出让金。
因此,开发商已履行合同义务。
3. 若合同解除,双方应承担何种责任?若合同解除,双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案例及律师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原告甲与被告乙之间的一起财产纠纷。
原告甲系某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乙系甲公司的员工。
2018年,甲公司委托乙负责某住宅小区的销售工作。
双方口头约定,乙作为甲公司的销售代表,有权以甲公司的名义与购房者签订销售合同,并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
2019年,乙利用职务之便,擅自与购房者丙签订了多份虚假的销售合同,并收取了相应的佣金。
甲公司发现后,要求乙退还所收取的佣金,但乙拒绝退还,并声称自己有权自主决定销售策略。
甲公司遂将乙诉至法院,要求乙退还所收取的佣金,并赔偿因其行为给甲公司造成的损失。
二、案件事实1. 甲公司为某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与销售。
2. 乙为甲公司的员工,担任销售代表职务。
3. 2018年,甲公司委托乙负责某住宅小区的销售工作。
4. 双方口头约定,乙作为甲公司的销售代表,有权以甲公司的名义与购房者签订销售合同,并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
5. 2019年,乙利用职务之便,擅自与购房者丙签订了多份虚假的销售合同,并收取了相应的佣金。
6. 甲公司发现乙的行为后,要求乙退还所收取的佣金,但乙拒绝退还。
7. 甲公司遂将乙诉至法院,要求乙退还所收取的佣金,并赔偿因其行为给甲公司造成的损失。
三、争议焦点1. 乙与甲公司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是否成立?2. 乙擅自签订虚假销售合同的行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3. 乙应否退还所收取的佣金,并赔偿甲公司的损失?四、律师分析1. 关于乙与甲公司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
委托代理关系自委托人作出委托意思表示时成立。
”本案中,甲公司委托乙负责销售工作,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但根据双方口头约定,乙有权以甲公司的名义与购房者签订销售合同,并收取佣金。
因此,乙与甲公司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成立。
2. 关于乙擅自签订虚假销售合同的行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法律案例分析实务(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案例分析是法学学习和法律实务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法律条文、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定,提高法律适用能力和法律思维水平。
本文将以一起合同纠纷案件为例,进行实务分析,探讨法律在实践中的应用。
二、案情简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货物交付后10日内,乙公司支付货款。
然而,在货物交付后,乙公司以货物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支付货款。
甲公司多次催要无果,遂将乙公司诉至法院。
三、争议焦点1. 货物质量是否合格?2. 乙公司是否应当支付货款?四、案例分析1. 货物质量是否合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甲公司交付的货物是否符合质量要求,是解决争议的关键。
首先,甲公司应当提供货物质量检测报告或者相关证明材料,证明货物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
如果甲公司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则视为货物不符合质量要求。
其次,乙公司可以要求甲公司进行质量检测,检测费用由甲公司承担。
如果检测结果显示货物不符合质量要求,乙公司有权拒绝支付货款。
2. 乙公司是否应当支付货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甲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了货物,乙公司无权以货物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支付货款。
然而,如果乙公司提供的证据证明货物确实存在质量问题,且该质量问题影响到了货物的使用价值,那么乙公司可以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如退还货款、减少货款等。
五、判决结果经过审理,法院认为甲公司提供的货物质量检测报告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但该质量问题并未影响货物的使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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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教育”法学(本科)《律师实务》典型案例渭南电大丁鹏一、律师的资格与执业[案情之一]张某(男,35岁)某大学法律系副教授。
1997年10月其弟在一次宅基地纠纷中将对方打成重伤,因张某的成功辩护,其弟的行为被法院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因此,张某在当地声望大增,一些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开始委托张某为诉讼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张某认为从事刑事辩护无利可图,遂一一拒绝。
张某认为办理经济纠纷案件可获得高收入,但因没有通过律师资格考试和获得律师资格,在接案、办案中受到很大限制,于是张某通过其同学(一律师事务所主任)向他的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报送了有关张某申请考核授予律师资格的材料,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在收到报送申请材料的15日内提出了审查意见,同意上报省司法厅。
省司法厅在收到申请材料的第二个月内对材料进行了审查, 并组织有关专家、学者组成的考核小组对张某进行了有关法律专业知识、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方面的考核,经考核同意报司法部审批。
[问题]1.张某作为一名没有律师资格的副教授能否作为其弟的刑事辩护人?2.张某是否有资格通过考核办法获得律师资格?授予其律师资格的程序是否合法?3.张某在司法部审批期间能否承揽代理和诉讼业务?4.张某调人行政机关工作后,能否兼任执行律师?[分析]作为近亲属,且不是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张某有资格作为其弟的刑事辩护人。
我国《律师法》第7条规定:“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法律研究、教学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有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申请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条件考核批准,授予律师资格。
"司法部关于《律师资格考核授予办法》第4条进一步明确规定:“拥护宪法,品行良好,年龄在65岁以下,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被授予律师资格后能够专职从事律师工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考核授予律师资格:①在高等法律院校(系)或法学研究机构从事法学教育或研究工作,已取得高级职称的;②具有法学专业硕士以上学位,有3年以上法律工作经历或者在律师事务所工作一年以上的;③其他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可以考核授予律师资格的。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张某只要被授予律师资格后能够专职从事律师工作,就可以申请考核授予律师资格。
在本案例中,张某虽有得到律师资格证书及执业证书的愿望而没有从事专业律师的打算。
但根据{律师资格考核授予办法》第7条的规定,张某通过律师事务所主任向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报送申请材料,申请通过考核授予律师资格,可视为拟调人的律师事务所报送的申请材料,因此其申请是合法的。
司法行政机关对其考核授予的程序符合该办法第7条、第8条和第9条的规定,因此,审批程序是合法的。
我国《律师法》第5条规定,律师执业,应当取得律师资格和执业证书;第14条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由上述规定可知,张某虽作为一名法学副教授,但因其没有取得律师资格和执业证书除了为其亲友进行辩护或代理外,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根据我国《律师法》第13条规定,国家机关的现职人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
张某调人市行政机关工作后,就属国家机关的现职工作人员,因此,张某不能从事律师工作。
但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实行资格和执业分隔的制度,其资格可予以保留,但不得执业。
此后,张某认为自己有法学副教授的职称,通过考核, 省司法厅又已将同意授予其律师资格的意见报司法部审批,自己成了一名名副其实的律师,从此开始公开承揽律师代理和诉讼业务,并出庭辩护。
19977年12月10日张某调人某市行政机关工作,次年3月14日其律师资格被司法部正式批准。
张某及时申请律师资格证书。
由此, 张某认为凭着自己的社会地位和较高的信誉,可以在工作之余作为兼职律师大显身手。
[案情之二]杨某,男,原是某大学法律系法学专业二年级学生,因在校期间盗窃学校机房的计算机,被判有期徒刑两年,刑满释放后回乡。
杨某回乡后,表现较好,用自己学到的法律知识义务为众乡亲提供法律咨询,受到众乡亲的好评。
后来杨某又通过自学考试获得了法学专科文凭,1995年参加律师资格考试并取得律师资格。
杨某认为自己具有了律师资格,可以为人代理诉讼和辩护了。
从此杨某经常以律师的身份代理本乡镇群众参加诉讼,并收取代理费。
1蜘年8月,县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得知此事后责令其停止非法执业,并没收其非法所得。
后杨某为取得合法的律师执业资格,便在县一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后,于1998年3月向其所在的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律师执业证书。
[问题]1.为什么说杨某的代理行为是违法的?2.审核机关应否批准杨某的申请?为什么?3.如果审核机关不批准杨某的申请,杨某不服,可以采取什么救济措施?[分析]1.我国《律师法》第5条规定:律师执业,应当取得律师资格和执业证书。
第14条规定: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由此可见,杨某虽通过了律师资格考试,取得了律师资格,但井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所以其代理行为是违反《律师法》的。
2.《律师法》第8条规定:“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①具有律师资格;②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③品行良好。
"第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②受到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③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由此可得知杨某虽然具备了《律师法》第8条规定的申请条件,但同样具备了第9条第2款规定的不予颁发律3.《律师法》第48条第三款规定:“依照本法第11条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或者依照本法第19条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申请人对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或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服的,可以依照第一款规定的程序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因此,杨某虽然不具备颁发律师执业证书的条件,但是仍享有当申请不被批准时的申请复议权和诉讼权,可以依照《律师法》第48条的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结论]杨某在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以律师身份为人代理或诉讼并收取费用违反了《律师法》第14条。
杨某因具有《律师法》第9条规定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的情形,审核机关不应批准其申请。
但杨某可以依照本法第48条的规定,在收到审核部门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复议,对申请复议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律师的权利与义务[案情之一]李某,女,35岁,系某大学教师,10年前与任某结婚,因感情不和于1996年8月18日经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
李某当即领取了判决书,任某不同意离婚,拒收判决书。
1996年12 月19日,李某和王某登记结婚,任某得知后控告李某犯重婚罪。
区人民法院于1997年3月24 日以重婚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解除了李某和王某的婚姻关系。
李王不服, 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李某委托了范律师为其辩护。
范律师在接受委托时发现,任某向人民法院所控诉的罪行与被告人所叙述的案件事实出人较大。
谁是谁非,哪方正确,被告人是否有罪等一系列问题还难以分清。
为搞清案情,范律师首先到人民法院查阅了全部卷宗。
通过仔细阅卷,基本上了解了案件的来龙去脉。
为慎重起见,又进行了必要的调查研究,会见了被告人李某,使案情得到了进一步核实。
范律师认为,被告人所陈述的事实情节基本上是准确的,任某提供的情况与事实不符,一审法院对案件的定性不准确,被告人不构成重婚罪。
为此, 在法庭上范律师提出了如下的辩护意见:第一,本案中,李某与任某的离婚判决宣告以后,李某表示同意,任某虽不同意离婚,但在上诉期限内并没有提出上诉。
任某尽管拒收了判决书,也不能认为他提出了上诉。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第一审民事判决, 如果当事人在上诉期限内不上诉,上诉期满,判决就发生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也就是说根据已生效的判决,李、任的婚姻关系已解除。
第二,根据控告人任某的陈述, 在离婚判决宣告.的当天,该案承办人给李某发函称:“你不能按你所领判决生效期限与他人结婚。
"对这一情节被告人李某承认确有其事,为此,李某多次到法院,原承办人答应做任某的工作,但因任某提出过高的离婚条件,此案被搁置起来。
法律文书生效以后,就具有权威性,人民法院没有特殊原因,不能随意撤销或变更巳生效的法律文书。
如果当事人对已生效的法律文书不服,可以申诉,但不应影响已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在本案中,任某虽然不同意离婚,拒收判决书,但判决生效后并没有提出再审,因此,承办人给李某发函称“你不能按你所领判决生效期限与他人结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第三,刑法规定,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构成重婚罪。
本案中,李某与任某离婚的判决已经生效,所以李某与王某结婚,其主观上没有过错,更没有重婚的故意,李与王结婚的行为是合法的正当行为,不构成重婚罪。
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改判李某无罪。
[问题]1.本案中,范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是否尽到了自己的职责?2.范律师在本案诉讼中依法事有什么权利?[分析]1.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5条明确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轻罪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律护人其理所当然地具有这种职责。
在本案中,范律师接受被告人李某的委托后,法向当事人了解情况,查阅卷宗,进行了必要的调查(七)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研究。
在此基础上,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了证明本委托人财物,......。
" 第45条规定:“律师有下列行案被告人无罪和免除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
其正确的为之一的,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辩护意见被二审人民法院采纳,改判李某无罪。
本案部门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中范律师尽到了自己应尽的职责。
责任;(一)......(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2.为了保证辩护律师依法充分行使这种职责, 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我国《律师法》授予律师一系列权利。
的:......。
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应当吊销《律师法》第30条规定:“律师参加诉讼活动,其律师执业证书。
"对本案中刘某的违法行为依照本依照诉讼法律的规定,可以收集、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法第44、45条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