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实务案例研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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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实务案例分析

律师实务案例分析

开放教育”法学(本科)《律师实务》典型案例渭南电大丁鹏一、律师的资格与执业[ 案情之一] 张某(男,35 岁)某大学法律系副教授。

1997年10月其弟在一次宅基地纠纷中将对方打成重伤, 因张某的成功辩护,其弟的行为被法院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因此, 张某在当地声望大增,一些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开始委托张某为诉讼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 张某认为从事刑事辩护无利可图, 遂一一拒绝。

张某认为办理经济纠纷案件可获得高收入,但因没有通过律师资格考试和获得律师资格, 在接案、办案中受到很大限制, 于是张某通过其同学(一律师事务所主任)向他的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报送了有关张某申请考核授予律师资格的材料, 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在收到报送申请材料的15 日内提出了审查意见, 同意上报省司法厅。

省司法厅在收到申请材料的第二个月内对材料进行了审查, 并组织有关专家、学者组成的考核小组对张某进行了有关法律专业知识、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方面的考核, 经考核同意报司法部审批。

[ 问题]1.张某作为一名没有律师资格的副教授能否作为其弟的刑事辩护人?2.张某是否有资格通过考核办法获得律师资格?授予其律师资格的程序是否合法?3.张某在司法部审批期间能否承揽代理和诉讼业务?4.张某调人行政机关工作后, 能否兼任执行律师?[ 分析]作为近亲属, 且不是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张某有资格作为其弟的刑事辩护人。

我国《律师法》第7 条规定: “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 从事法律研究、教学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有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 申请律师执业的, 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条件考核批准,授予律师资格。

"司法部关于《律师资格考核授予办法》第4条进一步明确规定: “拥护宪法,品行良好,年龄在65岁以下, 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被授予律师资格后能够专职从事律师工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考核授予律师资格: ①在高等法律院校(系)或法学研究机构从事法学教育或研究工作, 已取得高级职称的; ②具有法学专业硕士以上学位,有3年以上法律工作经历或者在律师事务所工作一年以上的; ③其他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可以考核授予律师资格的。

律师行业的法律实务案例解析与分析

律师行业的法律实务案例解析与分析

律师行业的法律实务案例解析与分析律师作为法律行业的专业人士,承担着为客户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等职责。

在职场规划中,律师职业的发展前景广阔,但也面临着挑战和压力。

本文将从实务案例的角度,探讨律师行业的发展趋势和应对策略。

一、商业纠纷案例分析商业纠纷是律师实务中常见的案例类型之一。

例如,一家公司与供应商之间发生合同纠纷,涉及货款支付和产品质量问题。

律师在此类案件中扮演着重要角色,需要分析合同条款、法律规定以及相关证据,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解决方案。

在这种案例中,律师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首先,律师需要仔细分析合同条款,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其次,律师需要熟悉相关法律法规,以便为客户提供合法合规的建议。

最后,律师需要收集和分析相关证据,为客户争取最有利的结果。

二、刑事辩护案例解析刑事辩护是律师行业中的重要领域之一。

举例来说,一名被告人被指控犯有盗窃罪,律师需要为其提供辩护。

在这类案件中,律师需要进行证据分析、法律适用和辩护策略设计。

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角色是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首先,律师需要分析案件中的证据,评估其证明力和可靠性。

其次,律师需要熟悉相关法律规定,以便为被告人提供合理的辩护理由。

最后,律师需要设计辩护策略,包括证人传唤、证据排除等,为被告人争取辩护权益。

三、知识产权案例分析知识产权是现代社会中的重要法律领域,涉及专利、商标、版权等方面的保护。

例如,一家公司发现其产品被他人侵权,律师需要为其提供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服务。

在这类案件中,律师需要进行侵权证据分析、法律适用和维权策略设计。

律师在知识产权案件中的任务是保护客户的知识产权。

首先,律师需要分析侵权行为的证据,评估其侵权程度和损失情况。

其次,律师需要熟悉相关法律法规,以便为客户提供合法合规的维权建议。

最后,律师需要设计维权策略,包括起诉、和解等,为客户争取最大的权益保护。

结语律师行业的法律实务案例解析与分析是律师职业发展中的重要环节。

实务案例研究国际法案例分析

实务案例研究国际法案例分析

乔丹委托领事代理诉讼案——领事代理诉讼【案情介绍】美国籍人乔丹根据中美学术交流计划,来到中国北京市某大学任教。

在任教期间与在该大学任教的中国公民吴芳结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等因素,乔丹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吴芳离婚。

起诉后,乔丹任教期满,遂回到本国。

由于考虑到诉讼的问题,乔丹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欲委托也在北京任教的某美国籍人或美国驻北京领事馆的工作人员,担任其在离婚诉讼中的诉讼代理人。

由于我国法律中没有明确此问题,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是否允许外籍当事人委托居住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或本国驻我国领事馆工作人员为诉讼代理人问题,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要求作出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作出批复指出:(1)外籍当事人委托居住在我国境内的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不违背我国原《民事诉讼法(试行)》(注:当时处于该法施行期间)的规定,可以准许;(2)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国民的委托,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时,亦应准许。

同时根据我国参加的《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规定,外国驻华领事馆官员(包括经我国外交部确认的外国驻华使馆的外交官同时兼有领事官衔者),当作为当事人的本国国民不在我国境内,或由于其他原因不能适时到我国法院出庭时,还可以在没有委托的情况下,直接以领事名义担任其代表或为其安排代表在我国法院出庭。

【法律问题】我国法院在涉外民事诉讼中应如何处理领事代理问题天津某外贸公司诉日本三元株式会社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管辖权的确定【案情介绍】日本三元株式会社与天津某外贸公司商谈购买钢材。

1998年春,三元株式会社授权其北京分社代表该会社在春季广交会上与天津某外贸公司正式签订了钢材购销合同。

合同约定:双方已FOB价格条件成交。

由天津外贸公司提供1500吨钢材。

1998年9月10日前在大连交货。

1998年6月,双方通过传真达成补充规定:(1)合同履行中如出现争议,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2)合同的履行及争议的处理,应按照日本有关法律进行。

法律案例专题研讨记录(3篇)

法律案例专题研讨记录(3篇)

第1篇一、研讨背景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法律案例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为了提高司法人员的法律素养和审判水平,本研讨会对近期发生的一起具有代表性的法律案例进行深入分析研讨。

本次研讨旨在通过案例分析,探讨法律适用、证据认定、程序正义等问题,为司法实践提供有益借鉴。

二、案例简介(以下为案例简介,具体案例信息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案例名称:李某诉张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案情概述: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系邻居,因张某在自家房屋建设中,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高空坠物,导致李某的车辆被砸坏。

李某要求张某赔偿车辆损失,但张某认为其行为并无过错,拒绝赔偿。

李某遂将张某诉至法院。

三、研讨内容(以下为研讨内容,具体内容根据实际情况填写)(一)法律适用问题1. 《侵权责任法》适用:与会人员就本案是否适用《侵权责任法》展开讨论。

一种观点认为,张某在房屋建设中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高空坠物,导致李某财产受损,应承担侵权责任。

另一种观点认为,张某在房屋建设中并无过错,且李某的车辆被砸坏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所致,不应适用《侵权责任法》。

2. 《物权法》适用:部分与会人员提出,本案也可从《物权法》的角度进行分析。

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张某作为房屋所有权人,有义务保障其房屋周围的安全。

本案中,张某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高空坠物,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证据认定问题1. 高空坠物证据:与会人员就如何认定高空坠物证据进行讨论。

一种观点认为,应通过现场勘验、目击证人证言、视频监控等方式收集证据。

另一种观点认为,由于高空坠物事件具有突发性,证据收集难度较大,法院可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对证据进行合理认定。

2. 损害赔偿证据:部分与会人员提出,李某需提供车辆维修发票、损失评估报告等证据证明其损失。

同时,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充分考虑李某的损失程度,合理确定赔偿金额。

(三)程序正义问题1. 举证责任分配:与会人员就举证责任分配问题进行讨论。

一种观点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李某作为原告,应承担举证责任。

律师实务案例分析

律师实务案例分析

律师实务案例分析诉讼过程中,律师的角色非常关键。

他们不仅要提供法律咨询和代理服务,还要分析案情并为客户制定最佳的法律策略。

在本文中,我们将通过具体的实务案例分析,来了解律师在案件中的作用和应对策略。

案例一:离婚纠纷小李和小王是一对夫妻,他们决定离婚,并产生了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纠纷。

在这种情况下,律师的作用非常重要。

首先,律师应该深入了解双方的利益诉求和权益分配原则。

在这个案例中,律师需要了解小李和小王的财产状况、婚姻关系的维系程度以及子女的需求等。

同时,律师还应该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如《婚姻法》和《继承法》等,来为客户争取最有利的结果。

其次,律师需要协助客户收集证据和分析案件风险。

举个例子,在财产分割纠纷中,律师应该协助客户搜集关于财产来源和投资情况的证据,以便在法庭上支持客户的主张。

同时,律师也需要评估案件的风险,如可能面临的冷处理、不公正判决等。

通过掌握这些信息,律师可以制定更明智的法律策略,以保护客户的权益。

最后,在解决这种离婚纠纷时,律师应该倡导和谈判解决。

由于离婚案件往往存在复杂的关系和情绪问题,通过和解可以减少冲突,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并减少诉讼费用和时间消耗。

律师需要充当调解者的角色,促使双方协商解决争议,并帮助达成公正合理的协议。

案例二:刑事案件小张被指控犯有盗窃罪,面临刑事审判。

在这种案件中,律师的作用是确保被告获得公正的法律待遇和辩护机会。

首先,在刑事案件中,律师需要帮助被告理解法律程序和权益。

小张可能对法律系统不熟悉,律师应该向他解释诉讼程序,如证据收集、审判过程和判决执行等。

并告知小张他的权益,如保持沉默、要求辩护、呈交证据等。

其次,律师应该协助小张准备辩护材料和策略。

在这个案例中,律师可以通过调查证人证词的可靠性、物证的真实性等,来为小张提供有效的辩护。

律师还可以制定辩护策略,如质疑证人证词、提供证据和辩解等,以减轻小张的罪责。

最后,在刑事案件中,律师需要在法庭上代表被告进行辩护。

实务案例解析酬金制收费四大问题

实务案例解析酬金制收费四大问题

实务案例解析酬金制收费四大问题酬金制利于物业服务企业财务透明、运作规范,从一定意义上讲,可以缓解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矛盾。

但是“酬金制”在实际操作中也遇到一些问题。

案例一:车辆丢失,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应埋单?[案情简介]某小区车辆被盗,业主诉至法院,法院认定物业服务企业在安保管理方面存在一定瑕疵,物业服务企业被判决承担部分车价5万元的赔偿。

该小区实行酬金制收费,物业服务企业认为应由小区来承担这笔费用,而业委会认为既然物业服务企业收取的酬金,就应用酬金来支付。

律师分析:本案的争议焦点就是物业服务企业能否将支付的赔偿金列入小区的管理成本,由全体业主来承担,还是由物业服务企业收取的酬金来承担。

本律师认为,首先是《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无合同约定的,应由物业服务企业来承担责任。

从《合同法》角度讲,按照权利义务一致原则,物业服务企业收取物业管理费是权利,而管好小区,承担管理上的风险就是其义务。

其次,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该条规定并没有区分包干制收费还是酬金制收费,换句话讲,物业服务企业以酬金制收费为名主张不承担责任,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小区车辆丢失、发生人身损害等风险,物业服务企业应通过合法、合理的方式规避风险。

有两种方法可以选择:一是购买公众责任保险。

一般实行酬金制收费的小区,业主素质相对较高,对小区购买保险来规避风险一般是理解的;二是通过合同约定,将这部分营业外支出列入小区管理的成本。

物业服务企业具体操作的技巧是:如业委会不同意购公众责任险,物业服务企业在与业委会充分沟通下确立用成本来分摊这些风险。

案例二:物业服务企业所得税可否由实际酬金制收费的小区来分摊?【案情简介】在一次业委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就小区管理的工作例会上,就上月物业管理支出有一笔费用——小区分摊了物业服务企业上交的部分所得税,业委会提出异议,认为这笔费用不能由小区来分摊,应由物业服务企业自行承担,而物业服务企业认为,收取的物业管理费都是列入物业服务企业的收入的,酬金制只是一种收费模式而已,所得税的计算也是以该收入,减去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成本、费用后作为计税依据的,所以不应用酬金支付这笔费用,而应当作为小区管理的成本。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违约责任承担的司法认定 ——张仁藏律师团队经典案例解析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违约责任承担的司法认定 ——张仁藏律师团队经典案例解析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违约责任承担的司法认定——张仁藏律师团队经典案例解析胜诉简讯近日,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张仁藏律师团队再添胜诉案件,该案件由张仁藏律师作为主办律师全程负责指导。

在接受委托后,团队成员讨论确定案件基调,准确定位案件的核心法律关系,第一时间分析制定诉讼策略,针对案件进行方案设计,各成员分工负责跟进案件各个环节,依靠专业的法律知识与丰富实务经验,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委托人争取到了合理赔偿。

案件经过1.当事人咨询2021年9月李女士向张仁藏律师团队寻求法律帮助,称其和赵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赵某在交付100万定金后,却称其无力支付剩余购房款欲解除合同。

李女士因年事已高,急于改善住房条件,出售案涉房屋目的在于购置新房,现案涉房屋无法出售,剩余购房款无法获得,导致李女士和案外人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也无法达成,李女士卖房买房均陷入困境。

2.案情回顾2021年6月24日,李女士与赵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房屋成交价格为2025万,购买房屋定金为100万元,若一方违约,应当按照房屋成交价格的20%支付违约金。

6月29日,李女士开始购置新房,与案外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80万元定金。

7月25日,赵某向李女士告知,称其无力支付剩余购房款,要求解除合同,李女士未予同意。

因赵某一直未支付案涉房屋购房款,故李女士也无力支付购买新房的款项,后李女士与案外人签订解约协议,支付的80万元定金作为合同解除违约金,未予退还。

9月8日,李女士与赵某解除网签合同。

3.诉讼过程诉讼中,李女士主张赵某不再购买涉诉房屋,直接导致其无法与案外人履行合同,只能解除合同并支付违约金。

赵某的行为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构成根本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李女士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李女士与赵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2)请求判令赵某承担违约责任,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05 万元。

赵某对于李女士主张不予认可,认为其无法支付购房款是因为遭遇诈骗团伙,购房款被骗尚未追回。

法律案例评析会(3篇)

法律案例评析会(3篇)

第1篇一、会议背景为了深入探讨我国法律实践中的典型案例,提高法律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加强法律学术交流,推动法治建设,我国某地举办了法律案例评析会。

本次会议邀请了国内知名法学专家、法官、律师等各界人士参加,共同对一起具有代表性的法律案例进行深入剖析。

二、案例简介本次评析会选取的案例为一起涉及合同纠纷的民事案件。

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货物,乙公司支付相应货款。

然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乙公司未能按时支付货款,导致甲公司遭受损失。

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三、案例评析(一)争议焦点1. 合同效力问题: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是否合法有效?2. 违约责任问题:乙公司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3. 损害赔偿问题:甲公司遭受的损失如何确定?(二)专家观点1. 关于合同效力问题专家认为,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主体资格合法,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2. 关于违约责任问题专家认为,乙公司未能按时支付货款,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乙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

3. 关于损害赔偿问题专家认为,甲公司遭受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为乙公司未支付的货款及违约金;间接损失为甲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的合理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乙公司应赔偿甲公司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三)法官观点法官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依法判决。

对于合同效力问题,法官认同专家观点,认为合同有效。

对于违约责任问题,法官认为乙公司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损害赔偿问题,法官同意专家意见,认为乙公司应赔偿甲公司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四、会议总结本次法律案例评析会针对合同纠纷案件进行了深入剖析,与会专家和法官就争议焦点发表了各自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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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实务案例分析————————————————————————————————作者:————————————————————————————————日期:2“开放教育”法学(本科)《律师实务》典型案例渭南电大丁鹏一、律师的资格与执业[案情之一]张某(男,35岁)某大学法律系副教授。

1997年10月其弟在一次宅基地纠纷中将对方打成重伤,因张某的成功辩护,其弟的行为被法院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因此,张某在当地声望大增,一些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开始委托张某为诉讼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张某认为从事刑事辩护无利可图,遂一一拒绝。

张某认为办理经济纠纷案件可获得高收入,但因没有通过律师资格考试和获得律师资格,在接案、办案中受到很大限制,于是张某通过其同学(一律师事务所主任)向他的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报送了有关张某申请考核授予律师资格的材料,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在收到报送申请材料的15日内提出了审查意见,同意上报省司法厅。

省司法厅在收到申请材料的第二个月内对材料进行了审查, 并组织有关专家、学者组成的考核小组对张某进行了有关法律专业知识、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方面的考核,经考核同意报司法部审批。

[问题]1.张某作为一名没有律师资格的副教授能否作为其弟的刑事辩护人?2.张某是否有资格通过考核办法获得律师资格?授予其律师资格的程序是否合法?3.张某在司法部审批期间能否承揽代理和诉讼业务?4.张某调人行政机关工作后,能否兼任执行律师?[分析]作为近亲属,且不是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张某有资格作为其弟的刑事辩护人。

我国《律师法》第7条规定:“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法律研究、教学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有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申请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条件考核批准,授予律师资格。

"司法部关于《律师资格考核授予办法》第4条进一步明确规定:“拥护宪法,品行良好,年龄在65岁以下,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被授予律师资格后能够专职从事律师工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考核授予律师资格:①在高等法律院校(系)或法学研究机构从事法学教育或研究工作,已取得高级职称的;②具有法学专业硕士以上学位,有3年以上法律工作经历或者在律师事务所工作一年以上的;③其他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可以考核授予律师资格的。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张某只要被授予律师资格后能够专职从事律师工作,就可以申请考核授予律师资格。

在本案例中,张某虽有得到律师资格证书及执业证书的愿望而没有从事专业律师的打算。

但根据{律师资格考核授予办法》第7条的规定,张某通过律师事务所主任向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报送申请材料,申请通过考核授予律师资格,可视为拟调人的律师事务所报送的申请材料,因此其申请是合法的。

司法行政机关对其考核授予的程序符合该办法第7条、第8条和第9条的规定,因此,审批程序是合法的。

我国《律师法》第5条规定,律师执业,应当取得律师资格和执业证书;第14条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由上述规定可知,张某虽作为一名法学副教授,但因其没有取得律师资格和执业证书除了为其亲友进行辩护或代理外,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根据我国《律师法》第13条规定,国家机关的现职人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

张某调人市行政机关工作后,就属国家机关的现职工作人员,因此,张某不能从事律师工作。

但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实行资格和执业分隔的制度,其资格可予以保留,但不得执业。

此后,张某认为自己有法学副教授的职称,通过考核, 省司法厅又已将同意授予其律师资格的意见报司法部审批,自己成了一名名副其实的律师,从此开始公开承揽律师代理和诉讼业务,并出庭辩护。

19977年12月10日张某调人某市行政机关工作,次年3月14日其律师资格被司法部正式批准。

张某及时申请律师资格证书。

由此, 张某认为凭着自己的社会地位和较高的信誉,可以在工作之余作为兼职律师大显身手。

[案情之二]杨某,男,原是某大学法律系法学专业二年级学生,因在校期间盗窃学校机房的计算机,被判有期徒刑两年,刑满释放后回乡。

杨某回乡后,表现较好,用自己学到的法律知识义务为众乡亲提供法律咨询,受到众乡亲的好评。

后来杨某又通过自学考试获得了法学专科文凭,1995年参加律师资格考试并取得律师资格。

杨某认为自己具有了律师资格,可以为人代理诉讼和辩护了。

从此杨某经常以律师的身份代理本乡镇群众参加诉讼,并收取代理费。

1蜘年8月,县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得知此事后责令其停止非法执业,并没收其非法所得。

后杨某为取得合法的律师执业资格,便在县一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后,于1998年3月向其所在的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律师执业证书。

[问题]1.为什么说杨某的代理行为是违法的?2.审核机关应否批准杨某的申请?为什么?3.如果审核机关不批准杨某的申请,杨某不服,可以采取什么救济措施?[分析]1.我国《律师法》第5条规定:律师执业,应当取得律师资格和执业证书。

第14条规定: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由此可见,杨某虽通过了律师资格考试,取得了律师资格,但井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所以其代理行为是违反《律师法》的。

2.《律师法》第8条规定:“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①具有律师资格;②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③品行良好。

"第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②受到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③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由此可得知杨某虽然具备了《律师法》第8条规定的申请条件,但同样具备了第9条第2款规定的不予颁发律3.《律师法》第48条第三款规定:“依照本法第11条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或者依照本法第19条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申请人对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或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服的,可以依照第一款规定的程序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因此,杨某虽然不具备颁发律师执业证书的条件,但是仍享有当申请不被批准时的申请复议权和诉讼权,可以依照《律师法》第48条的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结论]杨某在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以律师身份为人代理或诉讼并收取费用违反了《律师法》第14条。

杨某因具有《律师法》第9条规定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的情形,审核机关不应批准其申请。

但杨某可以依照本法第48条的规定,在收到审核部门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复议,对申请复议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律师的权利与义务[案情之一]李某,女,35岁,系某大学教师,10年前与任某结婚,因感情不和于1996年8月18日经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

李某当即领取了判决书,任某不同意离婚,拒收判决书。

1996年12 月19日,李某和王某登记结婚,任某得知后控告李某犯重婚罪。

区人民法院于1997年3月24 日以重婚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解除了李某和王某的婚姻关系。

李王不服, 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李某委托了范律师为其辩护。

范律师在接受委托时发现,任某向人民法院所控诉的罪行与被告人所叙述的案件事实出人较大。

谁是谁非,哪方正确,被告人是否有罪等一系列问题还难以分清。

为搞清案情,范律师首先到人民法院查阅了全部卷宗。

通过仔细阅卷,基本上了解了案件的来龙去脉。

为慎重起见,又进行了必要的调查研究,会见了被告人李某,使案情得到了进一步核实。

范律师认为,被告人所陈述的事实情节基本上是准确的,任某提供的情况与事实不符,一审法院对案件的定性不准确,被告人不构成重婚罪。

为此, 在法庭上范律师提出了如下的辩护意见:第一,本案中,李某与任某的离婚判决宣告以后,李某表示同意,任某虽不同意离婚,但在上诉期限内并没有提出上诉。

任某尽管拒收了判决书,也不能认为他提出了上诉。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第一审民事判决, 如果当事人在上诉期限内不上诉,上诉期满,判决就发生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也就是说根据已生效的判决,李、任的婚姻关系已解除。

第二,根据控告人任某的陈述, 在离婚判决宣告.的当天,该案承办人给李某发函称:“你不能按你所领判决生效期限与他人结婚。

"对这一情节被告人李某承认确有其事,为此,李某多次到法院,原承办人答应做任某的工作,但因任某提出过高的离婚条件,此案被搁置起来。

法律文书生效以后,就具有权威性,人民法院没有特殊原因,不能随意撤销或变更巳生效的法律文书。

如果当事人对已生效的法律文书不服,可以申诉,但不应影响已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在本案中,任某虽然不同意离婚,拒收判决书,但判决生效后并没有提出再审,因此,承办人给李某发函称“你不能按你所领判决生效期限与他人结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第三,刑法规定,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构成重婚罪。

本案中,李某与任某离婚的判决已经生效,所以李某与王某结婚,其主观上没有过错,更没有重婚的故意,李与王结婚的行为是合法的正当行为,不构成重婚罪。

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改判李某无罪。

[问题]1.本案中,范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是否尽到了自己的职责?2.范律师在本案诉讼中依法事有什么权利?[分析]1.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5条明确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轻罪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律护人其理所当然地具有这种职责。

在本案中,范律师接受被告人李某的委托后,法向当事人了解情况,查阅卷宗,进行了必要的调查(七)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研究。

在此基础上,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了证明本委托人财物,......。

" 第45条规定:“律师有下列行案被告人无罪和免除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

其正确的为之一的,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辩护意见被二审人民法院采纳,改判李某无罪。

本案部门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中范律师尽到了自己应尽的职责。

责任;(一)......(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2.为了保证辩护律师依法充分行使这种职责, 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我国《律师法》授予律师一系列权利。

的:......。

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应当吊销《律师法》第30条规定:“律师参加诉讼活动,其律师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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