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液制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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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液制品管理

为规范“血液制品”的使用管理,保障参保人员因临床特殊适应症急救、抢救时使用“血液制品”的需求,特做出明确规定。

“血液制品”指以下血液及血液成分:全血、血浆、手工分红细胞悬液、手工分浓缩血小板、机采血小板、洗涤红细胞、冷沉淀、去白红细胞、浓缩白细胞、人血白蛋白。

参保人员在临床治疗过程中,符合下列条件,可以使用“血液制品”中规定品种,所发生的相关医疗费用,先由参保人员个人自付20%后,再按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规定支付。判断依据为使用前三日内的各种临床检查报告。

(一)急性大量血液丢失出现低血容量休克,持续活动性出血,估计失血量超过自身血容量的30%(手术、外伤、烧伤、肠梗

阻等大出血或血浆大量丢失)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血红蛋白≤70g/L或红细胞压积≤0.22;

2、血浆总蛋白≤5.0g/dl;

3、血浆白蛋白≤2.5g/dl。

使用全血、手工分红细胞悬液或去白红细胞、血浆的;

(二)血浆白蛋白≤2.5g/dl并伴有低蛋白血症临床表现,急性颅脑损伤引起颅内压升高72小时内使用血浆、人血白蛋白的;(三)中性粒细胞≤0.5×109/L,并发细菌感染且抗生素治疗难以控制使用浓缩白细胞的;

(四)因慢性贫血出现:

1.血红蛋白≤60g/L或红细胞压积≤0.18;

2.血小板计数≤20×109/L,伴有出血表现。

使用除人血白蛋白、浓缩白细胞之外的“血液制品”。(五)血友病、血管性血友病(vWD),各种原因(先天性、后天获得性、输入大量陈旧库血等)引起的多种凝血因子或抗凝血

酶Ⅲ缺乏,并伴有出血表现,使用血浆、冷沉淀的。

(六)严重肝病导致出血及严重烧伤使用人血白蛋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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