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税法规定的业务费宣传费的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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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会计经验】查补收入不可作为三项经费的扣除基数

【老会计经验】查补收入不可作为三项经费的扣除基数

【tips】本文是由梁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值得借鉴学习!【老会计经验】查补收入不可作为三项经费的扣除基

问:查补收入是否可以作为计提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基数?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此外,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的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填报说明》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的填报说明规定,“销售(营业)收入合计”是指填报纳税人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

而且,该行数据是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

根据上述规定,查补收入不能作为计算上述三项经费的扣除基数。

财务会计的实际工作经验和能力是日积月累、逐步提高的,绝不可能一朝一夕的事情;财务会计是一种各个领域融会贯通的工作,所以建议要全面地补充各个方面的知识,而不仅局限于本职工作;坚持一天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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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前扣除项目及注意事项

【盘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前扣除项目及注意事项

【盘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前扣除项目及注意事项企业所得税实行的是法定扣除,一项支出能否税前扣除,首先要看其是否属于税法允许扣除的支出,只有充分了解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扣除标准,才能做到合理合法节税。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前扣除标准如下:10项扣除标准一、业务招待费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2、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法人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3、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二、工会经费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2、企业应于每月15日前,按照上月份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向工会拨交当月份的工会经费。

工会在收到工会经费后,应向交款单位行政开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税务部门据此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职工福利费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2、超过14%的部分,应当作为企业所得税调增项目计入“递延税款—-递延所得税负债”贷方,在次年汇算清缴时作为扣缴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基础,在报表上则反映为“递延税款贷项"。

四、职工教育经费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五、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老会计经验】新准则下“销售费用”的纳税调整

【老会计经验】新准则下“销售费用”的纳税调整

【老会计经验】新准则下“销售费用”的纳税调整新会计准则界定的“销售费用”科目,主要核算企业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保险费、包装费、展览费和广告费、商品维修费、预计产品质量保证损失、运输费、装卸费等以及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含销售网点、售后服务网点等)的职工薪酬、业务费、折旧费等经营费用。

商品流通企业在购买商品过程中所发生的进货费用,按照新准则规定计入采购成本,不属于销售费用。

销售费用方面的纳税调整主要体现在广告费与宣传费、佣金和回扣等方面。

(一)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一般是指企业为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而进行的宣传推销费用。

会计上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应按实际支出列支。

按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佣金和回扣会计上佣金和回扣支出一般按实际支出列支。

但按税法规定,佣金的扣除需要符合以下3个条件:有合法真实凭证;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支付对象不含本企业雇员);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回扣,其支出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财务会计的实际工作经验和能力是日积月累、逐步提高的,绝不可能一朝一夕的事情;财务会计是一种各个领域融会贯通的工作,所以建议要全面地补充各个方面的知识,而不仅局限于本职工作;坚持一天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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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之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案例

企业所得税之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案例

企业所得税之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案例【查找更多】【我要推荐】筹划策略(一)注意广告费用的列支渠道【案例1】某房地产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率15%,预计本年可实现销售收入7 000万元,计划本年宣传费用开支1 200万元。

企业围绕宣传费用开支1 200万元设计出两个纳税筹划方案。

方案一:在当地电视台黄金时段每天播出4次,间隔播出10个月和当地报刊连续刊登12个月,此项因广告费超支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 200 -7 000×15% =150万元,企业为此调整缴纳企业所得税为:150×25%237.5万元。

方案二:在当地电视台每天播出3次,间隔播出10个月和当地报刊做广告需支出900万元,雇佣少量人员利用节假日到各居民小区和交通要道散发宣传材料等支出30万元,建立自己的网站并在网站上发布企业及房产信息,每年的发布和维护费用需支出为270万元。

比较两种方案,不难发现方案二为更佳案,因网站建设维护费用以及企业与房产信息发布都是可以作为企业的管理费用直接在所得税前扣除的。

如此,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也就只有930万元了,不存在超标准列支问题,也就不需要进行任何的纳税调整。

而且更重要的是,建设和开发自己的网站,更能够长久有效地宣传企业及其房产信息,对房产销售也将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

这一案例实际上告诉大家,在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筹划方面,应该在广告费用的列支渠道上做文章,而不是在销售额增减方面做文章。

(二)将广告费、业务宣传费转化成其他费用还可以通过将广告费、业务宣传费转化成其他费用的方式开展纳税筹划。

【案例2】某大型企业年销售额超过20个亿,年利润额则达到8个亿。

2008年全年需要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3.5亿元。

按照税法的规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将超标0.5亿元。

企业为此将需要进行应纳税所得额调整,并负担企业所得税0.125亿元。

税务部门经理即应考虑通过其他的途径进行广告和宣传。

业务费扣除标准

业务费扣除标准

业务费扣除标准在企业经营中,业务费用是不可避免的支出之一。

为了规范企业的财务管理,对业务费用的扣除标准有着明确的规定。

本文将就业务费扣除标准进行详细的介绍,帮助企业了解相关政策,合理规划财务支出。

首先,业务费用的扣除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员工工资、办公用品、差旅费、市场推广费、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等。

这些费用是企业正常经营活动中不可或缺的支出,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可以进行扣除。

其次,对于业务费用的扣除标准,企业需要严格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执行。

一般来说,企业在扣除业务费用时需要提供相应的票据和凭证,确保费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同时,对于一些较大额的费用支出,还需要经过审批程序,确保符合相关政策规定。

另外,对于业务费用的扣除标准还需要注意一些具体的规定。

比如,对于差旅费的扣除,需要符合相关的出差范围和标准,不能超出规定范围;对于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需要符合相关的礼仪和规定,不能超出合理范围。

企业在执行业务费用扣除标准时,需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合规操作。

最后,企业在执行业务费用扣除标准时,需要做好相关的记录和备案工作。

及时、准确地记录业务费用的支出情况,保存好相关的票据和凭证,以备税务部门的查验。

同时,企业还需要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内部控制,确保业务费用的合规扣除。

总之,业务费扣除标准是企业财务管理中的重要环节,企业需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确保费用的合规扣除。

只有合理规划和控制业务费用支出,企业才能更好地提高经营效益,推动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希望本文能够帮助企业更好地了解业务费扣除标准,规范财务管理,提升企业整体竞争力。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在关联企业分摊的税前扣除方法解读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在关联企业分摊的税前扣除方法解读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在关联企业分摊的税前扣除方法解读作者:范雪芳来源:《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8年第10期摘要: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在关联企业间分摊的政策,在具体运用中,很多企业存在误解,不但影响了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正确申报,而且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和税收风险,本文通过对政策的剖析及具体案例,提出相应的操作方法。

关键词: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分摊;税前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7〕41 号《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规定:“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

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该政策出台后,很多企业财务人员甚至社会上有些所谓专业财税培训机构在培训时都解读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超出本企业当年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的部分可以转移到关联企业扣除,认为可以利用这点做纳税筹划,轻松实现集团少纳企业所得税。

接下来我们来看一下具体的案例:例1:假设A 公司和B 公司是关联企业,A 公司当年的营业收入10000 万元,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2000万元,B 公司当年的营业收入8000 万元,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900 万元,在不作分摊的情况下税前扣除如表1 所示:从上表可明确得出:不作分摊时A 公司和B 公司的纳税调整金额合计为500 万元。

但A 公司和B 公司间分摊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后,很多企业就产生了误解。

例2:假设例1 中A 公司和B 公司当年签定的分摊协议约定A 公司把当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归集500 万元至B 公司,很多企业错误地认为分摊后的税前扣除如表2 所示:于是这些企业从以上两表得出结论:A 公司把当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归集500 万元至B 公司后,集团合计的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金额从500 万元降到200 万元,少了300 万元,按25%的所得税税率计算也就可以少交纳企业所得税300*25%=75 万元。

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填写案例(6)扣除类纳税调整项目填报(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填写案例(6)扣除类纳税调整项目填报(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一、简要概述适用范围: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 41号)等相关规定。

二、涉及的申报表及表间关系三、填报注意事项1.广告性赞助支出在本表填报。

2.若企业将预提以后年度或摊销以前年度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列入本年度期间费用,并填入第1行“本年度广告费A105000 第16行A100000第15行、16行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需在第2行“不允许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中调整预提或摊销金额。

3.第4行“本年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的销售(营业)收入”=A100000表的第1行“营业收入”+《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10)第1行“视同销售收入”(税收金额)+《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10)第23行“销售未完工产品的收入”(税收金额)-《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10)第27行“销售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确认的销售收入”(税收金额)。

4.本表是《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的附表,本表第12行“本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纳税调整金额”需填入《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16行“(四)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5.企业货物、财产、劳务用于广告,如会计处理未确认收入,则需填报本表及《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10)。

6.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

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

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是指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广告费用的标准。

广告费用是企业为了推广自身产品或服务而支付的费用,通常包括广告制作费、广告发布费等。

合理的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可以有效减少企业税负,促进企业发展。

下面将详细介绍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将符合条件的广告费用在税前扣除。

符合条件的广告费用是指用于广告宣传、促销、展览等活动的费用,必须是为了企业自身产品或服务的推广,并且具有合理性和真实性。

企业需要在税前扣除广告费用时,应当保存相关的发票、合同等凭证,以便税务机关进行核查。

其次,对于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的具体金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将广告费用在税前全额扣除。

这意味着企业在纳税时可以将实际发生的广告费用全部计入成本,从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降低税负。

这对于企业来说是一个利好政策,可以鼓励企业增加广告投入,促进产品销售,推动经济发展。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在享受广告费税前扣除的政策时,应当严格遵守相关的税法规定,确保广告费用的合理性和真实性。

一些企业可能会通过虚构广告费用等手段进行税收避税,这是不允许的。

税务机关对于广告费用的扣除情况会进行审查和核实,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

总的来说,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是对企业进行税收优惠的政策之一,可以有效减少企业的税负,促进企业的发展。

企业在享受这一政策时,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广告费用的合理性和真实性。

同时,税务机关也应加强对广告费用的审查和监督,防止税收避税行为的发生。

希望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的相关内容能够对企业纳税工作有所帮助,促进税收的公平合理。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解读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解读
程辉
【期刊名称】《税收征纳》
【年(卷),期】2012(000)010
【摘要】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问题,《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四十四条作了“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的原则性
规定,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72号)文,对化妆品制造等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
前扣除作了特殊规定,由于该通知执行至2010年底止,从2011年开始是按30%还是恢复按15%扣除,成为了悬念。

2012年5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
【总页数】3页(P46-48)
【作者】程辉
【作者单位】不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2.422
【相关文献】
1.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J],
2.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J], 财政部;税务总局
3.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J],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J],
5.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解析 [J], 林彩云[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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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 2009 20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国家税务总局2009-04-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销售(营业)收入基数的确定问题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二、2008年1月1日以前计提的各类准备金余额处理问题根据《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计提的准备金可以税前扣除外,其他行业、企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均不得税前扣除。

2008年1月1日前按照原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的各类准备金,2008年1月1日以后,未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企业以后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应损失,应先冲减各项准备金余额。

三、关于特定事项捐赠的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发生为汶川地震灾后重建、举办北京奥运会和上海世博会等特定事项的捐赠,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0年上海世博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0号)等相关规定,可以据实全额扣除。

企业发生的其他捐赠,应按《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及《实施条例》第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条的规定计算扣除。

四、软件生产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前扣除问题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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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税法下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
政策分析

2011-1-10 16:8 中华会计网校博客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9]72号),明确了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烟草企业不同行业扣除标准。对于这三个广
告和宣传费的比例在企业的销售收入中占比较大行业来说,是一项重大利好。

一、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标准分三档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标准三档为:15%、30%、不准扣除。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
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财税[2009]72号文件补充规定,对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
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
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条件
广告费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
2.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
3.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对于采取特许经营模式的饮料企业的扣税问题,该文件明确,对采取特许经营模式的饮料制造企业,
饮料品牌使用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
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归集至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由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作为销售费用据
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
扣除限额时,可将饮料品牌使用方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剔除。饮料企业特许经营横式指由
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授权品牌使用方在指定地区生产及销售其产成品,并将可以由双方共同为该品牌
产品承担的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用统一归集至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承担的营业模式。但文件规定不含酒类
饮料制造企业的,比如现在流行的口味介于啤酒和饮料之间的低度酒精饮料——果啤就属于这类情况。

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执行期间
财税[2009]72号文件规定,执行期间为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该文件发布
日期和执行起始日不同,要求从2008年1月1日执行,而文件的发布已过汇算清缴期,纳税人无法在汇
算清缴时执行,只能在汇算清缴期过后再按规定重新计算2008年度税款,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
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如果纳税人因财税[2009]72号文件规定而涉及多
缴税款的,纳税人可以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如果纳税人因此
而涉及补税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补缴税款,但不得加收滞纳金。

四、广告宣传费与赞助支出须严格区分
广告费与赞助支出扣除政策不同,符合条件的广告费支出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税法规定,企
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五、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基数
企业所得税法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计算基数是销售(营业)收入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
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进一步明确,根据附表一(1)《收入明细
表》填报说明,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为本表第2+13行,即销售(营业)收入合计=主
营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本行数据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
数。第2行“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为本表第3+8行,即=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第3至7行“主
营业务收入”:根据不同行业的业务性质分别填报纳税人在会计核算中的主营业务收入。对主要从事对外投
资的纳税人,其投资所得就是主营业务收入。第8至12行:按照会计核算中“其他业务收入”的具体业务
性质分别填报。第13至16行:填报“视同销售的收入”。视同销售是指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
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提供劳务的行为。

案例解析:
某医药制造有限公司2009年“主营业务收入”科目贷方发生额为2000万元,其中:销售货物1500
万元、提供劳务180万元、让渡资产使用权120万元、建造合同2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科目贷方发
生额为700万元,其中:材料销售收入350万元、代购代销手续费220万元、包装物出租收入130万元;
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为300万元:“营业外收入”中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收益100万元、债务重组收
益50万元,广告宣传费费支出940万元,赞助球赛支出60万元,会计利润10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
适用25%,所得税会计处理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假设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1.2009年广告宣传费计提基数:2000+700+300=3000(万元):“营业外收入”中的非货币性资
产交易收益100万元和债务重组收益50万元不属于销售(营业)收入额,因此不计入基数。

2.广告宣传费税前允许列支数:根据财税[2009]72号文件规定,医药制造企业广告费扣除为收入的
30%,扣除限额为3000×30%=900(万元),实际发生940万元,形成40万元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登入备查账簿中;而赞助支出60万元不得扣除。

3.递延所得税资产(发生额):该广告宣传费支出因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在发生时已计入当期损益,不
体现为期末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如果将其视为资产,其账面价值为0。因按照税法规定,该类支出税前
列支有一定的标准限制,当期可予税前扣除900万元,当期未予税前扣除的40万元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
其计税基础为40万元。该项资产的账面价值0与其计税基础40万元之间产生了40万元的暂时性差异,
该暂时性差异在未来期间可减少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符合确认条件时,应确认相
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40×25%=10(万元)

4.应交所得税:60万的赞助费支出应该调整纳税所得额,即纳税所得额为:100+60+40=200万,
200×0.25=50万元。即交50万的所得税。(100+60+40)×25%=50(万元)

会计处理为:
借:所得税费用 40
递延所得税资产(广告费项目) 1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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