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标准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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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

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

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关于《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是我们特意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招待费是指纳税人为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应酬费用。

是礼仪之邦,传统的习俗,同时纳税人也是为了联系业务或促销、处理关系等目的,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招待费用在所难免。

而所得税(包括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或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对纳税人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之所以要加以限制,其目的:一是公平税负。

由于业务招待费并无定数,有的纳税人发生的数额较大,有的纳税人发生的数额较小,而国家税收政策规定,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所得应当就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如果按所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实行据实税前扣除,对业务招待费发生多的,相应就少缴多达招待费的33%的所得税。

由此造成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的显失公平;二是防止国家税收的流失。

业务招待费相对于纳税人,是实实在在的费用支出,其发生的多少,直接国家的税收,所以国家以的形式,对超出一定比例的业务招待费作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其实质也就是相当于对纳税人超过一定比例的招待费从税后利润中支付。

从税收的角度,并不是说对招待费就不允许列支或必须在税后列支,对其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以实际发生额按制度规定的科目中进行反映,只不过在年度所得税申报时按税收政策的有关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处理,依法纳税即可;三是通过税收的手段来遏制纳税人业务招待费的无休止增长。

纳税人在以招待费的形式进行消费的同时再按33%的比例缴纳企业所得税,无形之中又加大了企业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并不仅仅是为取得财政收入的目的,同时还“肩负”国家的宏观调控的角色:通过征收所得税,以树立纳税人的节约意识,将更多的经营所得用于扩大再生产或公益事业等。

一、业务招待费的范围纳税人为生产、经营业务的需要而发生的招待形式多种多样,特别是随着社会物质文化、精神文化生活的丰富,招待形式也出现多样化,如娱乐活动、安排客户活动等。

业务招待费+差旅费税前扣除标准

业务招待费+差旅费税前扣除标准

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标准《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营业)收入的5‰。

但是,新法没有明确业务招待费所包含的具体内容。

一般情况下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包括两部分,一是日常性业务招待费支出,如餐饮费、住宿费、交通费等。

二是重要的业务招待费,即除前述支出外,还有赠送给客户的礼品费、正常的娱乐活动费、安排客户旅游的费用等。

《企业所得》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所得额时扣除。

即业务招待费列支应满足“实际发生”、“与取得收入有关”、“合理”三个标准。

因此,笔者认为,业务招待费的,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

一、合理运用扣除比例。

新税法对招待费的税前扣除采取两头限制的方式,即业务招待费的发生额只允许税前列支60%,同时最高额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那么,如何能做到在限额以内既能充分列支,又能尽量减少纳税调整事项呢?笔者认为,应该找出二者的最佳比例关系。

如果把企业当期取得的销售(营业)收入设为x,当期列支的业务招待费设为y,则当60%y=5‰x时,就有y=8.3‰x的关系存在。

即当企业的业务招待费达到销售收入的8.3‰时,就达到了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的最高限额。

二、税前扣除额要真实、合理。

业务招待费能够在税前扣除,必须有充分、有效的票据和资料来证明这部分支出的真实性、合理性。

所谓合理性,指的是企业列支的业务招待费,必须与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并且是正常和必要的。

而且,企业当期列支的业务招待费应与当期的业务成交量相吻合,否则就会存在潜在的风险。

三、及时调整本期销售收入额。

国家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国税函〔2009〕202号)明确,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的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条例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自制或外购)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交际应酬、职工奖励或福利、对外捐赠、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等移送他人的情形,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基数及注意事项

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基数及注意事项

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基数及注意事项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基数及注意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明确,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的扣除限额时,其销售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规定的视同销售收入额。

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基数的销售收入具体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

1.主营业务收入:是扣除其他折扣以及销售退回后的净额。

纳税人经营业务中发生的现金折扣计入财务费用,其他折扣及销售退回,一律以净额反映在主营业务收入中。

2.其他业务收入:包括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其他业务收入,以及在资本公积中反映的债务重组收益、接受捐赠资产、资产评估增值及根据税收规定应在当期确认的其他业务收入。

对经税务机关查增的收入,根据规定,销售收入是纳税人的申报数,而不是税务机关检查后的确定数,税务机关查增的收入应在纳税调整增加额中填列,不能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的基数。

3.视同销售收入:视同销售是指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将资产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交际应酬、职工奖励或福利、对外捐赠、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等移送他人的情形,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因此,企业计算年度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应以上述规定的销售收入即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之和为基数计算确定。

对经税务机关查增的收入,根据规定,销售收入是纳税人的申报数,而不是税务机关检查后的确定数,税务机关查增的收入应在纳税调整增加额中填列,不能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的基数。

财务人员在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一定不可忘记视同销售收入也属于业务招待费计税收入基数的范围。

业务招待费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管理费用,是指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企业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或者应当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业务招待费……等。

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三点提示

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三点提示

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三点提示关于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比例《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例如,某企业2009年度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用为20万,当年的销售收入总额为100万,因为20*60%=12万>0.5(100*5‰)万,则可在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用为0.5万,20-0.5=19.5万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该企业当年的销售收入仅有5000万,因为20*60%=12万<5000*5‰=25万‚则可在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用为12万元,需要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0-12=8万元。

简而言之计算税前允许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实际上是对业务招待费的实际发生额*60%的金额与销售收入*5‰的金额相比较,二者熟低者便是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

关于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基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进一步明确,自2006年7月1日起,《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试行)》规定广告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等扣除的计算基数均为申报表主表销售(营业)收入。

销售(营业)收入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应确认为当期收入的视同销售收入三部分组成。

纳税人经营业务中发生的现金折扣计入财务费用,其他折扣以及销售退回,一律以净额反映在“主营业务收入”。

业务招待费的扣除基数不包括“其他收入”,“其他收入”是填报除上述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以外的按照税收规定当期应予确认的其他收入,包括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营业外收入”,以及在“资本公积金”中反映的债务重组收益、接受捐赠资产、资产评估增值及根据税收规定应在当期确认的其他收入。

企业产品用于业务招待企业用自制产品或者外购的产品赠送客户或者用于其他交际应酬之用,则该项产品应该作为企业的业务支出在税法规定内合理扣除。

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风险

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风险

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风险(一)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相关规定1.一般情况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上述方法称为“双限额扣除”,即按照发生额指标比例和收入比例指标孰低原则扣除。

有两方面含义:一是不管企业发生多少业务招待费,可以列入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最多仅是实际发生额的60%,即最高可以税前扣除实际发生额的60%;二是可以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还不能超过当年度销售(营业)收入的5%‰,超过部分也不可以税前扣除。

由此可,见,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是按照“发生额的60%”与“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两项计算结果孰低原则确定的。

2.筹建期间。

《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对于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不受收入额高低的控制,可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直接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但必须说明的是,这里“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是指税务处理,不是会计处理,企业在会计处理时应全额列入费用支出,仅是在计缴企业所得税进行纳税调整时,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可税前扣除的筹办费。

然后,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有关规定办理:“九、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二)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数和口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第1行“营业收入”,填报纳税人主要经营业务和其他经营业务取得的收入总额,根据“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人”的数额填报。

关于企业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标准

关于企业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标准

不好的管理概念,从不好的管理概念积累经验和教训,并加以归纳、总结、改进、完善。

对于好的管理概念继续发扬传承以及有效的利用,使其符合我国现代化的管理的思想,适合现代化管理活动的应用,有利于社会经济管理的进步和长足发展,只有对现代经济不断的革新,以及管理方式方法上的巨大变革,现代经济才能获得长远的、有效的、稳定的发展,一定要充分的重视传统经济管理思想对当代经济管的重大作用和影响。

只有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生活要求,人民的生活质量才算不断的得以提高, 我国的政治、文化、科学、农业等的经济不断的发展,国家才能达到真正的民富国强。

参考文献[1] 董克兰.传统经济管理思想对当代经济管理的影响[J].科技视界,2013(34).关于企业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标准 东台市华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刘亚丹摘 要:在对企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我们发现一些企业财务人员不能全面地、专业地掌握费用税前扣除标准,故而无法正确进行纳税调整,结果在一定程度上侵蚀了所得税税基。

因此,本文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涉及调整最多的成本费用项目——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标准作一个探讨,在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下,学习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标准制订的意义、列支范围、扣除比例和扣除基数,以及在建工程和筹建期中的扣除标准。

关键词:业务招待费 税前扣除标准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16)02(b-c)-064-04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其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它以利润为主要依据,但并不是直接意义上的会计利润,需要根据税法规定对会计利润作必要的纳税调整。

所以,对于税前扣除项目及其标准,税法有着极其详细的、严格的要求。

下面本文就对与所有企业都密切相关的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标准作一探讨。

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为生产、经营业务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应酬费用,是企业为了联系业务、拓展市场、公关协调等为目的而经常发生的支出。

招待费扣除标准2017最新版

招待费扣除标准2017最新版

招待费扣除标准2017最新版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股权投资业务企业分回的股息、红利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作为收入计算基数。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3条《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案例:(1)假设A企业2014年全年收入额为10万元,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300元,问企业纳税调整金额多少?(2)假设B企业2014年全年收入额为10万元,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1000元,问企业纳税调整金额多少?答案:(1)A企业收入限定标准=10万元×5‰=500元A企业业务招待费限定标准=300元×60%=180元A企业纳税调整增加金额=300元-180元=120元(2)B企业收入限定标准=10万元×5‰=500元B企业业务招待费限定标准=1000元×60%=600元B企业纳税调整增加金额=1000元-500元=500元业务招待费税务处理的扣除基数在纳税申报时,对于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首先需要确定扣除的计算基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规定,广告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等项扣除的计算基数为申报表主表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

根据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一(1),即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销售(营业)收入包括:1、主营业务收入:(1)销售商品(2)提供劳务(3)让渡资产使用权(4)建造合同2、其他业务收入:(1)材料销售收入(2)代购代销手续费收入(3)包装物出租收入(4)其他3、视同销售收入:(1)自产、委托加工产品视同销售的收入(2)处置非货币性资产视同销售的收入(3)其他视同销售的收入。

因此企业计算年度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应以上述规定的销售(营业)收入即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之和为基数计算确定。

新企业所得税: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

新企业所得税: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

新企业所得税: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
新企业所得税: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老税法对内外资企业业务招待费支出实行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限额扣除。

考虑到商业招待和个人消费之间难以区分,为加强管理同时借鉴国际经验,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5。

需要注意的是,允许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企业开支的业务招待费必须是正常和必要的。

这一规定虽然没有定量指标,但有一般商业常规做参考。

例如,企业向无业务关系的特定范围人员所赠送礼品,而且不属于业务宣传性质。

2、业务招待费支出一般要求与经营活动直接相关。

例如是因企业销售业务的真实的商谈而发生的费用。

3、必须有大量足够有效凭证证明企业相关性的陈述:比如费用金额、招待、娱乐旅行的时间和地点、商业目的、企业与被招待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等。

4、特别要注意的是,如果纳税人可以证明费用已经真实发生,但费用金额无法证明,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合理推算最确切的金额。

如果纳税人不同意,则有证明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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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标准2017
各位读友大家好!你有你的木棉,我有我的文章,为了你的木棉,应读我的文章!若为比翼双飞鸟,定是人间有情人!若读此篇优秀文,必成天上比翼鸟!
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标准2017
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为经营业务的需要而支付的应酬费用?其超标扣除是许多企业面临的问题,也是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涉及调整最多的成本费用项目。

企业如果不能对业务招待费进行正确的税前扣除,不仅可能增加企业的纳税负担,还可能增加企业汇算清缴时的工作量。

因此,对于业务招待费的正确列支,应引起企业财务人员的高度重视。

对此,本文将详述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政策及会计处理方法。

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比例
2008 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假定某企业2009 年的销售(营业)收入是25 000 万元,
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是120 万元。

则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所得额的调整金额计算步骤如下: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25 000×0.5%=125 万元; 实际发生额的60%=120×60%=72 万元,低于扣除标准,所以应按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0-72=48 万元。

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政策应把握四重点
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政策主要把握以下四点:
1. 《实施条例》规定,不论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多少,最多只能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

也就是说,只要企业发生业务招待费,就需要至少作40%的纳税调整。

以前,无论原《企业所得税法》还是《外资企业所得税法》都不存在这种将业务招待费先打六折,再计算剩余部分是否可扣除的规定。

2. 在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的60%中,可扣除上限不得超过企业销售(营业)收入的5‰。

相对于原《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中按业务收入来计算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标准(根据业务收入大小,最高可按业务收入的1%计算扣除)而言,扣除比例大幅下降。

3. 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标准不分行业,都按统一标准执行。

改变了原《外资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区分不同行业,按不同的扣除标准计算扣除额。

4. 在现行《企业所得税法》下,企业只要发生业务招待费,就必然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为避免不必要多交的企业所得税,企业更应该作好业务招待费预算,严格控制业务招待费的支出。

业务招待费的列支范围
在业务招待费的列支范围上,不论是财务会计制度还是新旧税法都未给予准确的界定。

在实践中,业务招待费列支的具体范围一般如下:
(1)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宴请或用于工作餐的开支;
(2)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赠送纪念品的开支;
(3)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旅游景点参观费、交通费及其他费用的开支;
(4)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业务关系人员的差旅费开支。

税法规定,企业应将业务招待费与会议费严格区分,不得将业务招待费挤入会议费。

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差旅费、会议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在业务招待费用核算中要按规定的科目进行归集,如果不按规定而将属于业务招待费性质的支出隐藏在其他科目,不允许税前扣除。

一般来讲,外购礼品用于赠送的,应作为业务招待费,但如果礼品是纳税人自行生产或经过委托加工,对企业的形象、产品有标记及宣传作用的,也可作为业务宣传费。

同时,要严格区分企业给客户的回扣、贿赂等非法支出,对这些支出不能作为业务招待费在税前扣除。

业务招待费仅限于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招待支出,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职工福利、职工奖励、为企业销售产品而产生的佣金以及支付给个人的劳务支出也都不得列支业务招待费。

业务招待费税务处理的扣除基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国税发[2015]56号)进一步明确,自2015年7月1日起,《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试行)》规定广告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等扣除的计算基数均为申报表主表销售(营业)收入。

销售(营业)收入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应确认为当期收入的视同销售收入三部分组成。

主营业务收入是扣除其他折扣以及销售退回后的净额,纳税人经营业务中发生的现金折扣计入财务费用。

其他折扣及销售退回,一律以净额反映在主营业务收入中。

其他收入包括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营业外收入,以及在资本公积金中反映的债务重组收益、接受捐赠资产、资产评估增值及根据税收规定应在当期确认的其他收入。

对经税务机关查增的收入,根据规定,销售(营业)收入是纳税人的申报数,而不是税务机关检查后的确定数,税务机关查增的收入应在纳税调整增加额中填列,不能作为计算招待费的基数。

视同销售是指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

主要包含:一是自产、委托加工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材料和自产、委托加工产品的价值金额。

二是处置非货币性资产收入,指将非
货币性资产用于投资、分配、捐赠、抵偿债务等方面,按照税收规定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的金额。

【注意事项】
业务招待费的财税处理需把握以下两点:
(一)注意把握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

我国现行的税收政策对业务招待费的范围没有作出详细的解释,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中指出:业务招待费支出的税前扣除的管理必须符合税前扣除的一般条件和原则,如企业开支的业务招待费必须是正常和必要的、业务招待费支出一般要求与经营活动“直接相关”、必须有大量足够有效的凭证证明企业相关性的陈述。

另在《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合理的支出”中也指出了合理性的具体判断,主要是看发生支出的计算和分配方法是否符合一般经营常规,如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与所成交的业务额或者业务的利润水平是否相吻合等。

根据新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那么在列支业务招待费时,是不是满足“实际发生、与取得收入有关、合理”这三个标准,都需要主管税务部门的认可。

(二)在建工程中的业务招待费的核算处理
《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依据上述规定,在建工程发生的管理费用应包括工程管理部门职工工资及福利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办公费和差旅费、业务招待费、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诉讼费等。

由此可见,在建工程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也应按照《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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